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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與實現方式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正確理解把握其內涵,以及在檢察實踐中如何有效貫徹落實是我們檢察機關需要明確的首要問題。
(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與意義
1.內涵
對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內涵的理解,參會者們多角度多層次進行了探討。有的認為可以通過分析寬、嚴的含義以及二者的關系來準確把握其內涵,“寬”的確切含義為輕緩,“嚴”為嚴格、嚴厲之意,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寬”與“嚴”是統一的有機整體,兩者應當保持平衡,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動。有的指出對于寬嚴相濟的實質應當從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等多角度加以理解和把握。從實體法角度來說,“寬嚴相濟”中的“寬”、“嚴”可以用來指代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輕重;而從程序法和證據法角度而言,“寬”、“嚴”則可以用來指代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寬松與嚴格所體現的區別對待。有的從刑罰角度出發,認為“寬嚴相濟”的本意在于刑罰的輕重相互協調,相互接濟,形成一個合理的階梯、完善的體系,即刑罰輕重配置得當,并在總體上使刑罰趨于寬和,以促進社會和諧的方針和策略,而非目前“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等不協調不銜接狀態。有的提出和諧社會建構下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表現為減少死刑的適用,非犯罪化、輕刑化、非監禁化。有的通過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背景、與1979年《刑法》確認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比較、世界刑事政策趨勢和潮流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寬嚴相濟司法刑事政策的側重點在于寬上。
2.實質
摘要:我國社會信用環境欠佳,抵押貸款發展較快,但其實際效果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本文設計、討論了衡量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核心指標,抽樣調查了抵押貸款的實際效果,通過實證研究,初步分析了影響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關鍵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抵押貸款;信息不對稱;擔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實行擔保。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
貸款抵押的作用和現狀,已有許多論述。當借貸雙方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時,抵押和擔保既有利于解決銀行面臨的逆向選擇,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銀行的信貸配給(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藍虹,穆爭社,2004)。辦理抵押貸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個人違約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勵(InwonSong,2004)。
我國抵押貸款發展較快。據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聯合調查組對國有商業銀行10個縣級以上機構2000年末貸款情況的統計調查,其中信用貸款占貸款余額的28.58%,擔保貸款占71.42%(其中抵押貸款41.45%)(竇廣涵,劉昱,2004)。
摘要:我國社會信用環境欠佳,抵押貸款發展較快,但其實際效果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本文設計、討論了衡量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核心指標,抽樣調查了抵押貸款的實際效果,通過實證研究,初步分析了影響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關鍵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抵押貸款;信息不對稱;擔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實行擔保。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
貸款抵押的作用和現狀,已有許多論述。當借貸雙方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時,抵押和擔保既有利于解決銀行面臨的逆向選擇,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銀行的信貸配給(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藍虹,穆爭社,2004)。辦理抵押貸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個人違約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勵(InwonSong,2004)。
我國抵押貸款發展較快。據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聯合調查組對國有商業銀行10個縣級以上機構2000年末貸款情況的統計調查,其中信用貸款占貸款余額的28.58%,擔保貸款占71.42%(其中抵押貸款41.45%)(竇廣涵,劉昱,2004)。
摘要:我國社會信用環境欠佳,抵押貸款發展較快,但其實際效果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本文設計、討論了衡量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核心指標,抽樣調查了抵押貸款的實際效果,通過實證研究,初步分析了影響抵押貸款實際效果的關鍵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抵押貸款;信息不對稱;擔保;效果
一、引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實行擔保。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
貸款抵押的作用和現狀,已有許多論述。當借貸雙方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時,抵押和擔保既有利于解決銀行面臨的逆向選擇,也有利于借款人避免銀行的信貸配給(Stiglitz&Weiss,1981,1986;Besanko&Thakor,1987;藍虹,穆爭社,2004)。辦理抵押貸款可加大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個人違約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勵(InwonSong,2004)。
我國抵押貸款發展較快。據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聯合調查組對國有商業銀行10個縣級以上機構2000年末貸款情況的統計調查,其中信用貸款占貸款余額的28.58%,擔保貸款占71.42%(其中抵押貸款41.45%)(竇廣涵,劉昱,2004)。
摘要:林地的分類系統極其復雜,而在林地管理規定中常常出現一條規定涉及多個分類的情況,若不能準確理解各分類系統的含義,會使設計用地范圍不合規,用地手續不能獲批。為此,結合工作中的經驗,系統說明林地管理中對水利水電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相關規定,重點是與林地保護等級的對應關系,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臨時占地;林地管理;征地移民;水利水電工程
0前言
林地的分類系統極其復雜[1],按照林地覆蓋類型和森林主導功能不同可分為“林地系統”和“林種系統”[2];按照事權可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按照保護等級可分為“Ⅰ~Ⅳ級”,各大分類系統中還有數個子分類[3]。而在林地管理規定中常常出現一條規定涉及多個分類的情況[4-6],如關于《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中的第二條“不可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對山體造成破壞的采石、取土場等附屬工程臨時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級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其中,涉及了保護等級分類中的“Ⅱ級”,林地分類中的“有林地”,林種分類中的“公益林”,事權分類中的“國家級”,若設計人員不能準確理解各分類系統的含義,往往使得設計的用地范圍不符合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用地手續不能獲批。由于永久征地涉及的一般是重要永久性建筑物,受地質、高程、供水對象、投資等多種因素影響,其布局多具有相對的“唯一性”。水利水電工程多屬公益工程、民生工程;因此林地管理中對永久用地的支持力度較大,而臨時用地可選擇的余地較多,林地管理中的限制也就相對嚴格。筆者結合工作中的經驗,系統說明林地管理中對工程臨時占用林地的有關規定,重點是與林地保護等級的對應關系,并提出建議。
1臨時占用林地的相關規定
從各條法規(見表1)中對臨時占用林地的規定中可以歸納出一個核心內容“禁止使用Ⅰ級保護林地,限制使用Ⅱ級保護林地,合理使用Ⅲ、Ⅳ級保護林地”;加上對于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區別對待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的限制,構成了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體系。從發文的時間順序也可以看出逐年趨于嚴格,這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是相契合的。表1中頻繁出現的就是“保護等級”和“公益林”兩個詞,保護等級含義明確的內容出現在《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年~2020年)中,其根據生態脆弱性、生態區劃重要性及林地生產力等指標,對林地進行評價定級,劃分了4個保護等級,具體見表2。從邏輯關系來看,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等級至少是Ⅱ級,地方公益林保護等級至少是Ⅲ級。根據林資發[2009]214號《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級公益林本身還劃分有3個子保護級別。原因是國家級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其重要或者生態環境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因此,其自然處于保護等級的頂部[7-8](見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