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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縣衛生局副局長
*衛生監督所所長
成員:*縣衛生局疾基婦股股長
*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衛生監督所干部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1.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依法執業。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醫療質量,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和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超范圍執業;所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并按規定及時注冊,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保證本醫療機構的科室設置、人員、設備以及醫療用房等條件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疫情報告,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況時,自覺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和調遣。
4.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建立和落實醫院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內的交叉感染。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院內的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運轉、暫存、交由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集中處置等工作。
5.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絕不使用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消毒產品。
6.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按規定儲存血液,建立臨床輸血申報、審批制度,與病人簽署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7.嚴格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工作。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在批準范圍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工作。
8.嚴格執行《品和管理條例》,保證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絕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10.嚴格執行醫療廣告審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內容醫療廣告。
11.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12.積極配合、服從衛生監督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傳染病防治;接種證查驗工作加強和完善學校傳染病監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學生身體健康的重要環節,為了解阿勒泰市各類學校及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管理現狀,為加強學校傳染病監督管理,探索有效、長效工作機制提供對策,筆者于2012年5月對阿勒泰市所有學校的傳染病防治管理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阿勒泰市各類學校共56所,其中大中專學校(包括職業技術學校)3所, 中學8所、小學16所、托幼機構29所。
1.2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設計調查表,采用查閱資料、詢問調查和現場查看相結合方式,對各學校及托幼機構傳染病管理組織、制度、疫情報告、預防接種證查驗和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傳染病管理等進行調查。
2結果
2.1傳染病防治管理組織領導情況調查學校中傳染病管理組織網絡、工作預案和主管校長負責制建有率分別為大中專學校89.4%,中小學96.8%,和托幼機構80.4%,傳染病防治管理部門和人員落實率(自查率)分別為大中專學校89.4%,中小學66.8%,和托幼機構83.4%。大中專學校和托幼機構主管校長負責制建有率低于中小學,而傳染病防治管理人員落實率托幼機構和中小學低于大中專學校。
2.2學校傳染病疫情登記執行情況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記、消毒隔離、專人負責登記報告工作。因病缺課規范登記和常規消毒管理:中小學最規范。大中專學校無規范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記,而民辦托幼機構因病缺課規范登記和常規消毒管理規范率最低。專人登記報告工作:公辦托幼機構落實率100%,小學及民辦托幼機構分別50.6%和55.6%。
2.3學生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調查學校中,公辦托幼機構兒童入學入園預防接種證查驗書面制度、查驗結果記錄均達到規范。但是民辦托幼機構此項工作流于形勢,兒童的免疫保障出現空白,是造成多種常見傳染病在托幼機構暴發的根本原因。
2.4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傳染病管理情況調查學校中32.8%建有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但只有18.2%學校消毒規范,民辦托幼機構的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建有率和消毒隔離規范率均為最低。
3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3.1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學和托幼機構主管校長負責制建有率和傳染病防治管理人員落實率低于大中專學校[1~3]。各類學校傳染病管理組織和疫情登記報告工作不完善,制度措施的落實相對較差,但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相對較好。中小學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設置率及傳染病防治管理人員落實率最低,民辦托幼機構情況疫情執行最差。大中專學校除了校醫設置規范外,其他方面相對較薄弱,尤其是學生晨檢、校消毒隔離及專人報告方面均建立在最低水平,而民辦托幼機構各項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隱患最多。
3.2問題存在的原因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不健全 學校傳染病監管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機制,對違法行為缺乏威懾力,造成監督執法力度不強,執法效能不高。《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管理工作均有相應規定,但都比較籠統,實際操作性不強。《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試行)》雖明確了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職責和要求,但仍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3.3建議
3.3.1加強學校傳染病監督管理法制化建設建議加強學校傳染病監督管理立法工作,制定與本市相適應的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監督管理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明確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明確相關衛生要求;定期對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開展自查,對校內公共場所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學校醫院或衛生保健室應建立消毒隔離制度,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集中處置。同時建議修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或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3.3.2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和宣傳培訓檢查中要加強指導,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屢教不改者加大執法力度。同時要采取廣播、報紙、主題活動等多種形式加強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知識及相應法律法規的宣傳,對學校傳染病主管校長、管理人員或疫情報告人員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
3.3.3落實保障措施,加強部門協作各級政府部門應重視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加強領導,確保經費、人員和設施到位。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明確職責,定期就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溝通,建立傳染病管理公示制度,以逐步形成學校自律、教育主管、衛生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長效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1]貝品聯,主編.學校衛生工作指南[M].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0:98-99.
淋病是主要的性傳播疾病之一,主要通性接觸傳播,其次是非性接觸傳染。非性接觸傳染是指接觸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調查顯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檢出有導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從業人員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帶菌者。
淋病是主要的性傳播疾病之一,主要通過性接觸傳播,其次是非性接觸傳染。非性接觸傳染是指接觸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的用具,如衣褲、被褥、寢具、毛巾、浴盆、馬桶圈、手等間接傳染。調查顯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檢出有導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從業人員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帶菌者。
從醫院回來,男孩的父母直接向衛生監督所舉報,引起了監督所的高度重視,立即派衛生監督員前往處理。衛生監督員馬上趕到該浴室,向浴室經營者出示了“中國衛生監督證”。經營者接過證件看了看,往地上一扔,說隨便你們怎么樣,浴室今天關門,不予接待。衛生監督員馬上指出,我們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有權對公共浴室進行衛生檢查,如果你們不予配合,就是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經營者聽后,不得不軟了下來,連連聲稱配合衛生檢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87年通過的衛生行政法規,該條例適用的7類28種場所,其中應包括公共浴室。衛生監督員有權依據該法對公共場所進現場檢查、索取資料、衛生檢測等,經營者不得拒絕衛生監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87年通過的衛生行政法規,該條例適用的7類28種場所,其中就包括公共浴室。衛生監督員有權依據該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衛生檢測等,經營者不得拒絕衛生監督。
衛生監督員對該浴室進行了全面的衛生檢查。檢查發現,浴室衛生管理混亂,衛生設施簡陋,問題十分突出:第一,沒有設立“禁浴標志”;第二,浴室使用公用毛巾;第三,該浴室是1998年新建的,但沒多久就被經營者擅自改造成池浴;第四,拖鞋、浴盆、毛巾未經清洗消毒。對衛生監督員指出的衛生問題,浴室經營者開始認為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不會傳播疾病。但衛生監督員嚴肅地指出,正是浴室的衛生管理沒有按照法律、法規操作,因而存在嚴重的傳播傳染病的隱患,浴室很有可能已經被致病菌污染,我們將依法予以調查取證。衛生監督員當場對公用浴巾,臉巾、拖鞋、浴盆進行了采樣。幾天后,檢驗結果出來了,在所采集的20件樣品中,竟有12件樣品被檢出有淋球菌!
國家《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規定:公共浴室應設有禁止性病和種傳染病(疥瘡、化膿皮膚病、廣泛性皮膚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顯標志,即“禁浴標志”‘浴室內不得設公用臉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浴室內不得設池浴。國家衛生標準還規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臉(腳)盆、拖鞋不得檢出致病菌,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等。
國家《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規定:公共浴室應設有禁止性病和各種傳染病(疥瘡、化膿性皮膚病、廣泛性皮膚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顯標志,即“禁浴標志”;浴室內不得設公用臉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浴室內不得設池浴。國家衛生標準還規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臉(腳)盆、拖鞋不得檢出致病菌,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黃色葡萄球菌、銅綠假單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