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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國務院關于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通知,可知:
1、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2、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為做好我市**年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省政府和省軍區《關于認真做好川府**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發〔**〕3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發電〔**〕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把堅持講大局、講團結、講穩定作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引導退役士兵顧全大局,自覺服從改革和當地建設的需要,珍惜和維護軍人榮譽,將個人前途融于實現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之中,正確對待就業安置和自謀職業等問題;針對安置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緊密聯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講清國家改革建設的形勢和有關退役安置的政策規定;認真細致地做好疏導工作,滿腔熱情地為退役士兵服務,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難、傷病殘退役士兵的思想穩定工作,關心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困難,防止發生各類重大問題和集體上訪。
二、嚴格執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總原則是:分線包干,各自負責,自謀職業,經濟補償。即實行政府指令性分配安置任務,以自謀職業安置為主。
(一)屬于中、省直管單位(中央、省屬駐**單位)的職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仍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安置。
(二)屬于市直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及單位選用的退役士兵,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安置。單位無法安置工作的,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按照市安置辦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來源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按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托管三園區轄區內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各地按照上級相關政策自行負責安置。
(四)市城區市直企業在崗、下崗職工子女(配偶)、純居民子女(配偶)的退役士兵由船山區政府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所需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和待安期間生活補助費由市財政向船山區財政轉移支付,船山區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落實兌付給個人。
(五)從**年12月1日起,農村原籍入伍的復員士官與退伍義務兵直接回原所在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報到,在原籍安置。復員士官回農村安置,沒有承包土地的,重新劃給土地;農村入伍的復員士官回原籍后,因本村(組)土地被征用,享受本村(組)居民原集體資產變更所產生的經濟所得及待遇;.農村入伍符合轉業的復員士官,因父母或配偶戶口非就地變更成城鎮戶口的,可在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城鎮戶口。
(六)從**年1月1日起,當年城鎮退役士兵在區縣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報到后,符合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人員,在當地政府安置之前,自行聯系到企業工作(不需要安置辦辦理安置手續)的,視為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者,享受同年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償費。經費來源按同類人員規定的資金渠道解決。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下達的當年安置時間內辦理自謀職業一切手續的人員,若當年12月31日前被單位錄用、聘用的,將本人已領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退回安置辦,由退伍軍人安置辦另行辦理安置手續,此時間不視為待安置期。未按規定時間辦理手續的其他自謀職業人員,均不納入此范圍。
(七)城鎮退役士兵凡納入自謀職業安置的,均納入企業下崗職工范圍,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再就業優惠證》。
三、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認真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的優惠政策,要把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落實補助標準,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能按時足額領取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確保今年7月底前圓滿完成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一)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費。根據《兵役法》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關規定,按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平150元作為待安置期間生活費標準,發放時間:退伍義務兵從安置當年1月1日起,轉業士官從當年的8月1日起,至安置的當月止。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幾個問題的通知》(**發〔**〕38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兵役法〉妥善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有關問題的通知》(**府發〔**〕72號)規定,城鎮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標準為本地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的2倍,城鎮轉業士官補助標準為3倍。本市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采用市統計局提供的標準。轉業士官和城鎮戶口入伍服役滿期限的復員士官從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增服一年兵役,增加補助費300元。
(三)因戰、因公五至十級傷殘軍人自愿自謀職業的,除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外,另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九、十級1000元,八級2000元,七級3000元,六級4000元,五級5000元)。
(四)服役期間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在基數上增發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榮立個人一等功以上增發30%;榮立個人二等功,增發20%;榮立個人三等功,增發5%。
四、積極開展對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10號文件精神,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力度,總結和推廣培訓、助學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努力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搭建繼續深造的平臺,拓寬就業渠道,增強其就業能力。對自愿要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村退役士兵,要納入各地實施勞務扶貧工程培訓計劃。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利用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和當地政府的財政預算經費,發揮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的作用,確保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專門開設退役士兵服務窗口,及時辦理退役士兵求職登記,免費提供就業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建設,保證兵員征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市人民政府警備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征兵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各級武裝部是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征兵工作的組織計劃,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條征兵工作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市委書記、市長分別任征兵領導小組第一組長和組長,政府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人武部部長、政委任副組長。
鄉鎮、街道征兵工作在同級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下,成立征兵工作站,由書記、鄉鎮長(主任)任第一站長、站長,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征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征兵工作,根據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在本單位黨委領導下,責成有關部門具體組織承辦。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兵辦公室,由市人武部、宣傳、教育、公安、衛生、民政和財政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征兵工作。
第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宣傳部門負責對征兵法律、法規、命令以及有關政策的宣傳,做好征兵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征青年的政治審查及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復核;負責義務兵入伍的戶口注銷和退役士兵接收落戶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對違犯兵役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的人和事開展調查取證及相關處罰工作;依法查處妨礙征兵工作的案(事)件。
衛生部門負責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指導應征公民所在單位搞好病史調查,配合兵役機關做好因身體原因退兵的復查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準確提供適齡學生在校期間的表現和有關證明材料,督促各學校落實征兵有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確保各項優待安置政策的落實。
財政部門負責征兵工作的經費保障。
人勞社保部門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職工的征集、退役后的復工、復職工作,負責落實退役士兵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補助;會同民政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記
第八條當年12月31日前滿18周歲至21周歲的適齡男性公民應當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托其親屬代登。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市征兵辦公室參照上年度征兵任務數,于每年3月份按人口比例將征集指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村屯。
第十條鄉鎮武裝部應在經身體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審均合格的應征公民中,于每年6月底前按上年度征兵任務數的3倍組織兵役登記,建立預征對象花名冊,報市征兵辦公室。
第十一條入學前是本市籍應屆大學生,通過互聯網可報名入伍,經市人武部初審合格后確定為預征對象。
第十二條市征兵辦公室根據適齡公民登記情況,按應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暫緩登記四種類型,在當年9月30日前分別造冊統計并錄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統。
第四章體格檢查
第十三條征兵體格檢查工作,由市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市衛生部門具體負責。基層武裝部在市征兵辦的指導下,對報名的預征對象進行目測和初檢初審,并按照預分任務數的2.5倍的比例確定上站體檢人員。
第十四條市征兵辦公室應當在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或便于組織實施的場所設立征兵體格檢查站,所需的醫療設備由衛生部門負責保障。
第十五條征兵體格檢查站實行封閉式管理,工作人員掛牌上崗。征兵體格檢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進行,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市征兵辦公室會同衛生部門,自覺接受省、市體檢組檢查。檢查組抽查體檢人數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數的1/3,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
第五章政治審查
第十七條政治審查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征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嚴格履行政審程序,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并填寫《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
第十八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市三級政審和區域聯審制度,并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征集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程序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審定新兵
第十九條審定新兵由市征兵工作領導小組和征兵辦公室的負責同志以及體檢、政審組長參加,集體審定。除對政治和身體有特殊要求的兵員外,接兵人員不參與定兵,不得隨意調換兵員。
第二十條市征兵辦公室對預定新兵進行公示,對反映有問題的預定新兵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有關意見,由黨委會、定兵會決定更換人員。
第二十一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并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二條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以及各種補貼。
第七章交接運輸新兵
第二十三條新兵交接工作由市征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負責,交接的有關事宜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四條市征兵辦公室在新兵起運前應當將被服發給新兵,并對新兵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青年送到部隊。
第二十五條市征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劃組織起運,并應當對新兵進行安全常識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第八章接收退兵
第二十六條新兵到達部隊后經復審、復查,因身體、政治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經各大軍區退兵仲裁辦公室和專家鑒定組對擬退回本轄區有爭議的新兵進行復查會診和仲裁后,退回本轄區的,市征兵辦公室應準予接收。退兵的時限:身體不合格退兵為四十五天;政治不合格退兵為三個月。退兵后不再補換。
第二十七條對接收的不合格退兵,公安機關應準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準予復工、復職。
第九章優待安置
第二十八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下列優待:
(一)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二)城鎮義務兵服現役期限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義務兵家屬從義務兵批準入伍之月起至批準退伍之月止享受優待金。
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月計算,標準為每月200元;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按年計算,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農村人均純收入的1.5倍,服滿義務兵役后由市民政部門按標準足額發放。
第三十條義務兵退役后,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優待:
(一)義務兵退役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接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進行安置。城鎮義務兵待安置期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
(二)城鎮義務兵退役后自謀職業的,市人民政府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金,并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稅收等方面享受相關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對入學前是本市戶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3年內報考公務員和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享受優惠政策。報考鄉鎮級的,筆試成績加15分,報考市級的,筆試加10分。市公檢法系統基層一線招收公務員的,優先錄取。
第十章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一條應征公民及其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二)家屬積極支持、鼓勵家庭成員應征的;
(三)公民在服現役期間,成績顯著,立功受獎的。
第三十二條征兵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個人獎勵:
(一)鉆研業務,成績顯著的;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事跡突出的;
(三)積極出謀獻策,勇于改革創新的。
第三十三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應當給予集體獎勵:
(一)宣傳動員廣泛深入,效果明顯的;
(二)嚴守紀律,堅持原則,無違犯征兵政策和的;
(三)新兵質量高,無責任退兵的;
(四)超額完成高學歷青年和農村兵征集任務的;
(五)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和退伍軍人安置工作落實的。
第三十四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兵役機關和征兵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戰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對收受請托人錢物、將不合格人員征入部隊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處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更改應征青年體檢、政審結論的;
(二)為應征青年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年齡及其他偽證的;
(三)擅自為非轄區內青年辦理入伍手續的;
(四)索賄受賄,,強行向新兵推銷書籍、保險、生活用品的;
(五)出現身體責任退兵、政治退兵和非責任退兵超過2%的;
(六)兵役機關私自接收部隊退兵或換兵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務的;
問:我家在農村,五年前我結婚時,我父親把我過繼給三叔,我一直照顧他。前不久,三叔去世,在分割遺產時,三叔的兩個遠嫁女兒認為“過繼”是封建儀式,我對三叔的遺產沒有繼承權。請問她們的說法正確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你過繼時已成年,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因此不享有繼承權。但是,你和你三叔共同生活五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然有權分得你三叔的遺產。
2、子女可以委托父母行使探視權嗎?
問:我和前妻離婚時約定,我每周探望一次兒子。今年我被派到外地工作。父母想去探望孫子,但前妻拒絕。請問我可以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嗎?
答:我國《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只能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探視子女沒有法律依據。基于婚姻、繼承、監護等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不能委托他人。探視權屬于身份權中的親權,其權利行使的主體只能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委托他人。
3、退伍兵還有試用期嗎?
問:我是有城鎮戶口的退伍兵,退伍后政府有關部門把我安排到國有企業當了工人,最近要簽合同了,聽說合同中都要約定試用期,請問這個規定對退伍兵也適用嗎?
答: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從勞動力市場上招收的普通勞動者,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該規定意味著退伍兵的工作由國家統一安排,用人單位必須接受,無須經過雙項選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退伍兵約定試用期。
4、如何認定同一房屋分別出售給他人的效力問題?
問:我朋友何某與郭某夫妻二人共有一處房屋需要出售。郭某未同丈夫何某商量,私自與朋友張某達成協議,以30萬元將該房賣給張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何某因不知此房已出售于張某,又私自與其同事趙某達成協議,將該房以32萬元賣給了趙某,并私自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張某要求交付房屋,與郭某、何某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答:我國《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二次買賣房屋合同均有效,但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權已辦理過戶登記于趙某名下,故其所有權應由趙某享有,郭某應向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5、得了腹瀉卻被全面檢查,醫院是否侵權?
問:我因不注意飲食拉肚子,到醫院就診后,醫生要求我驗血驗尿,然后又做心電圖等等一系列全面檢查。最后診斷為腸炎,藥物花了十幾元,檢查費卻花了上千元。請問,醫院的做法是否侵權,我可否要求退費。
答:2010年7月1日起實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不必要的檢查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本來不需要檢查,卻要求患者檢查。二是本來可以采用簡單診療技術檢查,卻用復雜成本高的診療技術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必要的檢查給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或人身損害,屬于醫療損害侵權,可以要求醫院退費。
6、婚禮錄像效果太差,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問:我辦婚禮時聘請了一家婚慶公司承辦,典禮過后,發現婚禮錄像質量很差,我們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時,公司只同意退還錄像制作費用,這樣合理嗎?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婚禮具有不可重復性,決定了婚禮錄像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婚慶公司對該結果存在過失,侵犯了你們的權益,應當予以相應賠償。
7、小區內“私房”能改成商業用房嗎?
城鄉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雙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有關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堅持安置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的方針,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省人民政府轉發<省民政廳關于扶持城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通知》鄂政辦發〔〕1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屬單位年城鄉退役士兵社會統籌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安排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創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積極接收安置城鄉退役士兵,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接收安置任務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將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堅持原則,落實城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年冬季退出現役且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鄉退役士兵繼續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原則,由其父母所在單位以安排就業或經濟補償的方式妥善安置。接收單位用經濟補償方式安置本系統退伍子女的退伍士兵可將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交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備案,由市安置辦公室發給《城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無單位接收的城鄉退役士兵全部實行貨幣安置,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金標準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分別為義務兵1.6萬元,一、二級士官2萬元,三級以上士官(含三級2.6萬元。服役期間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增發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其中,榮立個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發50%榮立個人二等功增發30%榮立個人三等功增發10%同時發給《城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自謀職業的城鄉退役士兵,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城鄉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交回,并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三、把握重點,認真做好城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市安置辦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和安置手續的辦理工作;市財政局要做好自謀職業補助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費的審核撥付;市公安部門要為退伍軍人落戶、辦理身份證等提供方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為退役士兵辦理社保、醫保等相關手續提供便利條件。
(二)各接收單位要安排適合城鄉退役士兵就業的工作崗位,確保接收安置的城鄉退役士兵享受與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相應待遇,不得將城鄉退役士兵分配到瀕臨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單位工作。
(三)已批準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萬元的標準繳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費。
(四)對因接收單位的原因不能按時安排上崗的城鄉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規定,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給生活費。退伍軍人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由接收單位支付自謀職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