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個人所得稅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北京市政協建議,應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廣東將向中央申請建立與地區物價水平、通脹系數相掛鉤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浮動機制,提高廣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而在15日的搜狐經濟學人月度論壇上,多位財稅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專家同時也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需從稅制上加以完善。
【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趨明顯。稅收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籌集收入,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但尷尬的是,對于個稅征收來說,兩個功能基本上都沒有表現出來。
第一,個人所得稅收入不高,2014年個稅收入占總稅收的比重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則下降至6.26%。
第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很少,在全國7.8億從業人口中,只有60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占從業人口的7.7%,在我國全部人口中有12.7億左右的中低收入群體不納個稅。從這個角度說,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不合時宜。從世界各國個稅征收情況看,還應降低個稅免征額。因此,如果說降低個稅免征額不現實的話,同樣提高個稅免征額也不現實。
第三,個人所得稅征收不合情不合理,應改為向家庭征收。目前設定的個稅起征點為2014元,在物價較高的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有損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現象。比如,在這些地方的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14元收入,而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對一家的生活影響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達到4000元,在物價和房供的壓力下,生活也很艱難。因此,應及早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避免個稅征收傷及低收入家庭。這是稅務部門的當務之急。
第四,與個人所得稅收入相比,高收入群體大量避稅逃稅,更讓稅務部門和稅法稅制“無地自容”。如,一些有錢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藝人員,都有避稅逃稅的行為。這種現象,不僅影響國家稅收,還影響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響社會和諧。
【對策】
1.我們應改革現行稅制,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對于勤勞所得應該采取低稅率,對于資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應采取高稅率。即:一是個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掛鉤,實行浮動制度;二是對勤勞所得之外的收入實行高稅率;三是對逃稅行為實行高額罰款,強制提高稅法遵從度。
2.切實采取各項措施,不斷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努力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由于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樣,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強化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
一是各級地稅機關將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進一步調查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確定管理的重點。
二是地稅機關要將調查摸底情況與日常管理情況對比,找到薄弱環節,采取措施不斷強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稅源管理和監控。
三是對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項目,地稅機關將根據不同所得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是地稅機關將堅持開展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促進高收入者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稅法遵從度。
五是切實優化納稅服務,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納稅,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所得稅怎么補繳:
過了申報期要補繳個人所得稅,去稅務大廳柜面補繳,帶上申報表填上數據、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銀行卡由大廳工作人員操作就好了。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意義 必要性 主要涉稅項目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3-189-02
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我國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個人收入的來源和形式也日趨多樣化,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之相應,財政收入中來源于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維護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使納稅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輕稅負,獲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個重要的研究內容,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也顯得越來越重要。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目前許多納稅人已從過去偷偷地或無意識地采取各種方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發展為積極地通過納稅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納稅籌劃在某些人的觀念意識中往往和投機取巧聯系在一起。同時有人不解:“納稅籌劃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但籌劃本身是不是違反了國家的立法精神和稅收政策的導向呢?納稅籌劃可取嗎?”在這種背景下,正確引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我國納稅人及稅收經濟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很有研究必要。
1.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于單位的長遠發展。單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單位在經營中通常只涉及到員工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雖然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的,表面上看與單位的經營無關,與單位的效益無關,但是也應將其納入單位整體納稅籌劃的范圍。原因如下:對于工資、薪金來說,從職工的角度來看,職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單位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職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人員的穩定性,減少人力資源的培訓成本,對單位的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作用。
2.有利于減少單位的納稅支出。由于職工個人所得稅是從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中扣除并繳納的,歸根結底也是由公司負擔的,所以,企業應該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積極地進行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
3.有利于減少個人自身的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增強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納稅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增加個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單位稅收違法的可能性。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現狀分析
稅收籌劃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在西方國家己有很長的歷史,不僅被政府認可,而且在會計主體中應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目前我國稅收籌劃還僅僅處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階段。近幾年來,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人數越來越多,納稅人數超過了任何一個稅種,對個人收入征稅的范圍涉及11個項目之多,于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就應運而生。隨著稅收籌劃理念的引入,人們開始接受這種新的理念,開始考慮如何通過稅收籌劃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問題了。但是由于稅務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很短,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研究在我國還尚屬一個比較新的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觀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目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取得個人收入之后,稅收支出會減少個人辛苦得來的收入,在此基礎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生活儲蓄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于是,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選擇。
2.客觀原因。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具有納稅籌劃的主觀動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實現,要使納稅籌劃變為現實,還必須具備某些客觀條件,包括稅法、稅制的完善程度及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或者存在“缺陷”時,納稅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缺陷”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這些客觀條件包括:
(1)稅法規定的差異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存在的誘惑性。
(2)稅收政策導向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一國稅法在稅負公平和稅收中性的一般原則下,總滲透著體現政府經濟政策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通過傾斜的稅收政策誘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政府目標意圖。
(3)稅收國際化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稅法。各國經濟水平和稅法規定的差異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了客觀條件。
三、個人所得稅涉稅項目的納稅籌劃
1.籌劃思路。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個人在近期內收入情況的預計作出的收入安排,通過收入的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額之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費用的機會,并且能充分利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2.主要涉稅項目的籌劃應用。
(1)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國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使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收負擔也越重。在每一級的邊緣地帶,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就會相差很大。不過,通過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可以避免此類不公平的發生。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均衡收入法。個人所得稅通常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假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例如:某公司職員每月工資1500元,該公司采取平時發放工資,年終根據業績實行嘉獎的薪酬管理辦法。假設該職工年終當年(12月份)取得獎金6000元,則該職工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500+6000)-2000]×20%-375=725元。如果該公司將年終獎按每月500元隨工資一起發放,該職工每月的工資為2000元,則全年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利用職工福利籌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貼,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提供免費午餐等等,以抵減自己的工資薪金收入。案例一:某公司財務經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資為10000元,應工作需要,須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2000)×20%-375]=1225。如果公司為朱先生免費提供住房,將每月工資降為8000元,那么此時朱先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000-2000)×20%-375]=825。即經過納稅籌劃可以節稅400元(1225-825)。
對于納稅人來說,這只是改變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夠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沒有減少,同時由于這種以福利抵減收入的方式相應地減少了其承擔的稅收負擔。這樣一來,納稅人就能享受到比原來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利用費用扣除標準差異。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2000元,勞務所得單次收入超過4000元為20%的費用扣除。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合并就會節約稅收,因而對其進行稅收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李先生2006年2月從A公司取得工資、薪金10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職,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與B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分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從A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沒有超過扣除限額,不用納稅。從B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5000×(1-20%)×20%=800(元),則二月份王先生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元;如果李先生與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則兩項收入應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000-2000)×15%-125=475(元)。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工資、薪金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應該在與B公司簽訂固定的雇傭合同,將此項收入由B公司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支付給李先生。
利用公積金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有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為職工建立一種長期儲備。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層經理,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養老保險及公積金后為1萬元,每月要繳納(10000-2000)×20%-375=1225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對王先生來說,是每月一筆固定且不小的“損失”。而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30%。如果王先生通過單位,按繳存基數1萬元交納補充公積金3000元,則王先生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3000-2000)×20%-375=625元,節省了600元。該部分資金不但避開了個人所得稅,同時享受了無利息稅的存款利息。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部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作出了新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征時,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并據以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這種方法計算年終獎個人稅后所得額可以降低稅率,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劉某月工資收入3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單位發給其年終獎金2000元,同時發放3000元績效獎金。此處可以做一下比較。
A.若2000元為年終獎,3000元為績效獎
12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所得稅為(3500+3000-2000)*15%-125=550(元);
年終獎2000/12=166元,適用5%稅率,年終獎應納稅=2000*5%=100
12月應納稅額=550+100=650(元)
B.若將年終獎與績效獎統一按年終獎發放,則12月應納稅為(3500-2000)*10%-25+5000*5%=375(元)
這樣,通過籌劃后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75元。
(2)勞務報酬所得的籌劃。我國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但是對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況實行加成征收,實際上也就等于是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有自己的特點,下面針對其特點,進行納稅籌劃的分析。
次數籌劃法。與工資薪金所得不同,勞務報酬所得征稅是以次數為標準的,而不是以月,所以次數的確定對于交納多少所得稅款至關重要,這也是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稅進行籌劃時首先考慮的一個因素。勞務報酬是以次數為標準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費用,所以說在一個月內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其應交納的稅款就越少。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合理安排納稅時間內每月收取勞務報酬的數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費用,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較高的稅率,使自己的凈收益增加。
例如:某專家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按合同約定,該上市公司每年付給該專家咨詢費6萬元。
如果按一人一次申報納稅的話,其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一次性申報應納稅所得額=6-6×20%=4.8(萬元)
應納稅額=4.8×20%×(1+50%)=1.44(萬元)
如果是按每月分3次,每次2萬元申報納稅,則其應納稅額如下:
按月申報應納稅額=2-2*20%=1.6(萬元)
應納稅額=1.6×20%=0.32(萬元)
全月應納稅額=0.32*3=0.94(萬元)
兩者相比節約稅收=1.44-0.94=0.5(萬元)
費用抵減法。即通過減少名義勞務報酬所得的形式來籌劃,將本應由納稅人負擔的費用改由業主承擔,以達到減少名義勞務報酬的目的。
工資薪金所得轉換法。即通過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更有利于減少稅收支出。
例:宋先生是一名高級工程師,2008年5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收入63700元。如果宋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納稅額=(63700-2000)×35%-6375=15220元。如果宋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這筆收入可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其應納稅額=63700×(1-20%)×40%-7000=13384元。則他可以節省稅收1836元。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稅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其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通過稅收籌劃保障納稅人利益最大化,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劉志耕,帥曉建.納稅籌劃談何輕易[J].財務與會計,2005(2)
2.陳俊元.個人理財稅收成本[J].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04(34)
3.靜雅婷.企業發放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J].稅收征納,2004(2)
4.范小平.談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的途徑和注重事項[J].商業會計,2005(2)
5.朱青.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籌劃要略[J].涉外稅務,2004(9)
6.漆婷娟.稅收籌劃的三個理論問題探討[J].江西財稅與會計,2003(10)
7.楊林.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路徑選[J].財政與稅務,2004(1)
8.周佩.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案例――稿酬所得納稅籌劃[J].西華大學學報,2004(11)
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我國 境內習慣性居住者),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 我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我國境外 的所得,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 個人支付的部分納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我國 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2)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我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 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又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該雇主在我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所說的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握國境內居住 365天。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0天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的臨時 離境,不扣減日數。
上述納稅年度,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我國境內,均為來源于我國境 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我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轉讓我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我國境內轉讓其他 財產取得的所得;
關鍵詞:稅收公平 個人所得稅 改革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社會普遍接受的稅收的首要原則,人們對稅收的公平原則做出了多種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受益原則和納稅能力原則。
(一)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每個納稅者根據他從公共服務中獲得的利益水平來相應納稅量,就是說稅收負擔應與他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受益水平對等。這種稅收原則是很理想的方法,但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用每個納稅者的偏好程度來說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觀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來呈報。在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所承擔的納稅份額取決于自己呈報的受益時,就會出現隱瞞或者歪曲自己獲得真實收益的現象。
(二)納稅能力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是要求根據納稅人的能力來確定他們的稅收負擔的原則。目前對于納稅能力的衡量也沒有定論,客觀說認為應以能從客觀角度觀察的某種數量指標為衡量納稅的依據,如收入、消費或者財產等作為衡量標準,但是對于這些 指標的統計口徑不一,爭議很多;主觀說認為納稅人應以因納稅而感到的犧牲程度的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同樣的,納稅能力也是不能簡單測定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公平問題分析
依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如下問題,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
(一)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成了11類,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優點是規定明確,能從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稅費,缺點則是不能全面、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且不在法定范圍內的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可以繳較少的稅甚至不交稅,而綜合收入少、來源常規的群體反而多繳稅的現象。這樣就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夠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信息傳遞不準確,信息不能共享,時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從而產生偷稅漏稅,不利于稅收的公平體現。
(三)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比較狹窄,無法體現公平性
稅收減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國的附加福利在個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業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那些壟斷行業或者利潤很高的企業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個人收入福利化侵蝕了稅基,同時加大了居民之間的稅收差距。
(四)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標準非常簡單,沒有區分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除此之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開支,全都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定額或定率扣稅,這樣對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五)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并行的方式,還設計了兩種超額累進的稅率制度,從征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資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稅率檔,因此第五級到第九級的累進稅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稅率從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少的,而且稅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產生逃稅的動機,進而影響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資積極性,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性的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選用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的所得稅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對各種所得在減除法定的優惠后進行累進加征,因此被認為是比較理想的模式。但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和配套條件均不能達到要求,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結合,在個稅的修改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乃并最終實現完全的綜合制,這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個人所有收入,擴大稅基,避免分類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能與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適應。采用混合制的稅制模式,可以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二類: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采用分類的方法征收個稅。
(二)相關部門應規范稅收優惠項目
現在我國的稅收支持方向已改為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現行稅法中關于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稅優惠應予取消,全部計入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來中國尋求發展的外國人會越來越多,可以取消他們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厚待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些減免項目可保留,如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必需免稅所得的部分。
(三)相關部門應減少稅率級距,降低邊際稅率
調整個稅起征點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實惠,實行個稅綜合征收條件又不成熟,個稅調整應該落腳在稅率累進制度上,可以通過改進現行所得稅稅率來減輕中等收入階段的稅負。在高收入那個層面應該繼續高稅收,低收入繼續低稅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塊稅收要讓出來,降下來,有利于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F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稅率檔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綜合所得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同時擴大低稅率的級距,實行3%―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利息、股息、股票轉讓所得、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仍然為20%。在稅制設計上,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的邊際稅率并不能真正地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積極性而減少收入及財富的創造,從而對一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偷逃稅的現象越發嚴重,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的低下,稅收公平缺失。
(四)相關部門應調整費用扣除的項目
世界上很多國家稅法一般都把生計費用扣除分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撫養(贍養)扣除三部分,并對殘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寬免。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應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并綜合我國國情,堅持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為前提,同時兼顧家庭生計費用。
參考文獻:
[1]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8;4
[2]孫同行.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10
[3]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 ;4
[4]劉紅.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公平與完善的探討[J].當代經濟,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