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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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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貿易合同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第1篇

      地址:中國北京市順義縣

      電話:

      傳真:

      乙方:中國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路()號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進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進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香港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標的:

      產品名稱:

      數量:

      合同金額:

      擬出運日期:

      出運港:

      到貨港:

      外方付款結算方式: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方職責:

      1.負責與外商簽訂所有出口合同,并對合同的全部內容負責;

      2.負責安排生產、出運、交貨;

      3.負責向乙方提供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稅繳款書及運費等正式發票;

      4.承擔業務的全部費用及風險,保證按合同條款(合同標的)的全部內容執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續費(乙方收匯)。

      (二)乙方職責:

      1.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內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貨物商檢、報關、出運和結匯等工作所需的單據;

      3.負責出口結匯;

      4.結匯后一周內,將貨款轉付甲方帳戶。

      四、違約責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責任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五、甲方出具的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第2篇

      我國對加工貿易一直實行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合同、海關備案并進行實際監管的管理模式。海關對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演變: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貿易處于成長期

      加工貿易占全國進出口貿易的比重不大。企業取得訂單、簽訂合同后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核發手冊,企業憑手冊進口料件,生產成品后出口。海關以手冊、進出口報關單、核銷表等為依據核銷結案,并結合下廠核查、核銷加強實際監管。合同的登記備案、核銷均為手工作業。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貿易進入快速發展期

      加工貿易占全國進出口貿易的比重迅速上升,從1987年的23.2%增長到1995年的47%。伴隨著加工貿易合同和報關單數量猛增,“三假”案件頻發。海關在監管過程中相應采取了防偽印油、防偽標簽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關試行加工貿易計算機管理

      90年代中期開始,海關結合加工貿易臺帳的實施,大力推行業務科技一體化,運用計算機對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與核銷進行管理,作業環節從單證作業轉變為計算機數據與單證數據相互核對,進一步嚴密了海關監管。1999年實現全國加工貿易計算機數據聯網傳輸,有效遏止了橫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違規現象。

      同時,海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審批和實地監管。如對進口敏感商品實行限量審批制度,從“雙人作業”(初審、復審)轉變為“三級審批”(經辦人、科長、處長)作業制度;制定海關查驗、核銷量化標準,規定下廠核銷比例、跨關區結轉貨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查驗比例,通過中期核查、下廠核銷來加強實際監管。

      回顧海關對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演變,不難看出:第一,隨著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地位不斷上升,對加工貿易的監管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重視;第二,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復雜,如大量深加工結轉業務的出現,海關對加工貿易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不得不進行監管模式的創新和引入新的監管手段;第三,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變化貫穿于海關工作方針的調整之中。上世紀80年代,海關工作貫徹“促進為主”方針,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比較重視促進加工貿易的發展。90年代中期,海關堅持“依法行政,貫徹政策”,從1995年實施加工貿易保證金臺帳開始,監管工作更多地重視對加工貿易加以規范。2001年,海關適時地提出“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十六字方針,標志著監管部門力求在“把好國門”與促進經濟發展之間實現均衡。

      二、對現行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評價

      1995年以后隨著加工貿易保證金臺帳制度的出臺及完善,以及海關計算機監管的日益完備,加工貿易監管日趨嚴密。但與加工貿易相關的違規行為還沒有完全遏止,國家稅收保全機制仍面臨挑戰。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略高于加工貿易進口占進口總額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工貿易“漫山放養”的發展格局增加了監管難度

      長期以來,我國對開展加工貿易實行不限區域、不限企業、不限商品的寬松保稅政策,這對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擴大出口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加工貿易發展初期,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不是很多,生產規模不大,這種寬松政策并沒有給監管造成太大的壓力。但是,寬松政策的基石是企業守法經營、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潤的利益驅動。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加工貿易的迅速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變化,寬松政策中蘊藏的企業信譽風險就暴露出來。部分企業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利用加工貿易保稅且無貿易管制的便利,繞開我國對一般貿易進口的管制,逃避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難度。加入WTO后,我國關稅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走私的動力。但是,由于我國17%的進口增值稅不會改變,因此仍會有部分不法企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

      (二)加工貿易周期長、涉及部門多,監管難度大

      由于產品加工周期長,企業加工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多,有的企業因市場變化或經營不善,出現破產、倒閉,或外商毀約,或企業違法保稅料件被查扣、拍賣,造成進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無法核銷結案。這些企業的經營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許多加工貿易企業的投入并不大,許多廠房設備破爛、陳舊,處理起來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貿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銷是多年來海關監管面臨的難點問題。

      (三)海關本身的監管力量相對不足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監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關鍵之一。據調查,法國負責監管加工貿易的海關管理人員有2萬多人。但是當前,我國從事加工貿易的關員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關有合同備案的加工貿易企業為9.4萬家,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為2,302億美元,不斷增長的巨大業務量與管理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1995年保證金臺帳制度開始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監管,但是由于是“空轉”,實際作用有限。1999年10月臺帳開始部分“實轉”,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業繳納加工貿易保證金臺帳金額占加工貿易進口商品保稅金額的比例很小(約2%),海關的監管任務很重。

      (四)監管部門協調不夠,未形成合力

      加工貿易管理涉及外經貿、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多個部門,共管格局雖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責任不清、難以落實的情況,對加工貿易的社會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貿易相關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關負責執行,監管的責任也幾乎都落在海關一家身上。雖然各個部門對加工貿易都在進行管理,但每個部門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生產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對每一家企業實施驗廠,對企業的生產能力難以把握;海關受種種限制,也無法保證對每一家企業下廠核查核銷。如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管理風險將會大大降低。

      (五)現行分類管理辦法不利于加強懲罰走私的力度

      對于買地建房、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的違法行為,容易查處;但是對于租賃廠房且生產規模不大的企業,一旦“飛料走私”,人去樓空,海關難以處罰,國家稅款就會流失。現行的企業分類管理等辦法,對這類走私企業很難事先防范和事后打擊。海關既要嚴密監管,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運作,管理工作量和難度很大。

      對加工貿易現行監管形勢,管理部門與企業的判斷分歧日益明顯。從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貿易成為走私一個不容忽視的渠道,盡管已經大大加強了監管力度,但仍然沒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貿易走私,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強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業則感到,現行的監管效率由于手續繁瑣,已經不能適應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要求。這種矛盾揭示出,現行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現行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合同、海關備案核銷的監管模式,在加工貿易發展初期,還是比較適合傳統企業運作的。但是隨著加工貿易的迅猛發展,加工的深度、廣度不斷延伸,加上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企業難以事先準確制定完備的計劃,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計劃)生產和監管的模式,與越來越多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的矛盾日益突出。企業往往先申請“虛擬合同”,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但是變更又相當頻繁,且涉及外經貿、海關、銀行等多個部門,均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和各管理部門都疲于應付,妨礙了企業的正常發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監管工作要實現既管得住,又保證加工貿易的順利發展,提高我國加工貿易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必須從根本上改革現行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積極探索適應加工貿易發展新形勢的新的監管模式。

      三、國際上完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經驗

      外國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有許多可供借鑒的地方。現在各國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封閉式保稅監管,即加工貿易保稅只能在海關監管的封閉區域內進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進口時先征稅,等成品出口時再予以退稅;三是實行在第三方擔保前提下的保稅監管;四是先進的開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國家稅收保障機制是制定加工貿易政策的出發點和根本前提。

      歐盟國家成立由產業部門參加的加工貿易品種、數量核定小組,定期審定可以開展加工貿易的品種和數量,依法使國內產業受到嚴格保護。他們具體采用兩種管理制度:一是保稅制度,要求企業以加工產品復出口為目的,貨物進口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發給批準證書(類似我國的加工貿易手冊),貨物進境時企業憑此免稅,亦免受貿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關核銷。這類似于我國目前的加工貿易政策,但這種開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場和法制的完備、企業守法自律性強及信息化監管網絡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稅制度。如果企業在進口時沒有把握將加工產品返銷出口,但希望保留產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進口稅的可能性時,可選擇加工貿易退稅制度。貨物進口前,也要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發給批準證書;貨物進口時要先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受貿易政策如進口數量或配額限制。如果產品出口,可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所繳納的稅款。《歐盟海關法典》規定,不論保稅制度還是退稅制度,海關如認為必要,在核發加工貿易批準證書前,可對加工貿易企業征收保證金或由企業提供銀行擔保。

      日本、韓國也都積極鼓勵開展加工貿易。但在具體管理上,日本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三種監管模式:第一種,在指定區域內(目前僅指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實行類同我國的保稅政策;第二種是擔保保稅政策,對一年內加工復出口,進口時提供料件稅款等值擔保的予以免稅,如屆時不能加工復出口,海關將擔保金或擔保物抵繳稅款;第三種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進口時先征稅,在規定的時間內加工復出口的予以退稅。第二、三種監管模式是針對在保稅工廠以外區域開展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韓國目前對加工貿易實行兩種監管模式:第一種,對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加工貿易實行保稅政策,指定區域僅限于保稅工廠和保稅區(亦稱出口自由區);第二種,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說明的是,韓國發展加工貿易始于60年代初,曾經實行了類似我國目前的遍地開花的加工貿易保稅政策,遇到了目前我們正面臨的情況和問題。經過10多年的探索、實踐,證明不限區域、漫山放羊的保稅政策(韓國不論是開展加工貿易的地域、還是加工貿易業務量、管理難度等,都比我國明顯偏小)是不成功的。從1975年起,除保稅工廠、出口自由區仍繼續實行保稅政策外,韓國海關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與上述國家相對比,我國的加工貿易具有不同的特點,對監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國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多,加工貿易規模大。2000年在海關有合同備案的加工貿易企業為9.4萬家,加工貿易進出口總值為2,302億美元,已占全國外貿進出口50%。其次,我國加工貿易目前“遍地開花”,不限區域地全部實行保稅政策,2000年國家設立了出口加工區,引導企業入區。從課題組的企業調查結果看,目前從事出口加工貿易活動的企業,只有極少數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區。如果出口加工區政策適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貿易企業可能進入出口加工區。因此,我國加工貿易“放養”的狀態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是不可能改變的。再次,我國與不少發達國家在稅制、金融服務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關稅水平明顯高于發達國家,而且進口還要征收高達17%的增值稅(雖然歐洲國家也有較高的增值稅,但由于其平均關稅水平已經很低,因此,進口的綜合稅賦比我國低)。因此,在我國如果對加工貿易全面實行“先征后退”,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成本將會明顯高于發達國家。更為重要的差異則在于,發達國家退稅手續簡單,非常及時,而我國出口退稅按指標而不是按出口實績,加之手續繁瑣,退稅耗時長,平均時滯長達半年到一年,這就會進一步加大企業的資金負擔。另外,發達國家金融服務體系完善,企業融資渠道暢通,融資成本低,商業信用發達,容易獲得擔保等金融服務;而我國金融體系極不發達,企業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如果對加工貿易實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擔保,給企業帶來的負擔會大大高于發達國家。由于上述差異,我國在改革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時,要盡量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國的模式,必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建議

      (一)正確處理“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系

      從本質上講,“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加強監管”不僅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保全機制,而且是為了維護國內企業與進口品的平等競爭,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在強調“加強監管”時,如果僅僅依賴增加管理環節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監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難以避免強化監管與管理成本上升、經濟運行效率受到影響的矛盾。經濟發展是稅收之源,經濟發展快了,稅收才會有增長的基礎。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系,“促進發展”是目的,“加強監管”是手段,在不法企業利用加工貿易走私仍然嚴峻的形勢下,要通過引進新的監管思路、監管模式和監管手段來提高監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從而實現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的目標。

      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就是要通過政策與監管模式的創新,促進加工貿易不斷提高國內采購率,帶動國內產業參與國際競爭;促進加工貿易不斷向上、下游產業鏈延伸,提高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促進加工貿易不斷向高附加值、高技術產品升級,提高加工貿易對我國產業升級的帶動作用;促進加工貿易從以OEM(原廠委托制造,又稱“代工”)為主,不斷向ODM(原廠委托設計制造)、OBM(自創品牌制造)升級,促進加工貿易逐漸建立國際營銷渠道,提高我國加工貿易的國際競爭力。為了實現上述目標,加工貿易賴以生存與發展的進口保稅政策不能動搖,總體上必須維持。

      (二)貫徹分類管理的思路,實現多種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貿易企業多、產業分布廣、地域差異大,因此,有必要在總體上保持進口保稅政策的前提下,對不同種類的企業實行與符合其發展實際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據國家產業、環保等政策以及監管成本效率,明確加工貿易政策的適用范圍。建議將目前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加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對影響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安全的;違反國家環保產業政策的,如舊電機拆解等;對擴大出口作用有限、國內外差價大、海關難以有效監管的,如魚翅加工等生產與進出動,不宜實行加工貿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貿易監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區域管理政策。進一步落實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政策定位,充分發揮其區域封閉管理的優勢。在保證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對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給予稅收上的最大優惠,給予通關等手續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許對出口到保稅區的產品予以退稅、下游企業可以從出口加工區保稅進口料件等。這樣既解決目前區外、區內企業的政策落差問題,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貿易企業向區域集中,并穩住已入區的加工貿易企業,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三,加快對出口規模較大的加工貿易企業推廣電子聯網、電子手冊等新的監管模式,為大型企業創造更加有效率的運行環境。加工貿易企業雖然近10萬家,但其中規模最大的3000家企業,其出口額可以達到全部加工貿易出口額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為這些大企業創造高效率的監管環境。

      第四,對信用紀錄不良、運作不規范,或首次從事加工貿易、信用無法判定的企業要實行“保證金實轉”、擔保等辦法,在提高政府退稅效率的前提下,還可以考慮對其深加工結轉時部分稅金實行“先征后退”。通過銀行、保險等社會中介力量和風險評估機制,有利于緩解外經貿、海關等部門審批、監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關稅稅率將逐步降低,銀行信用擔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將逐步完善,這些企業因此增加的成本將越來越低。這樣先征后退適當地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換取企業進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風險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終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現在有的企業已表示愿意選擇這種交換。

      (三)加強監管部門的有效協調與配合,形成對加工貿易協力共管的格局

      經過近年來海關大力打擊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過高外,主要是國內市場經濟秩序過于混亂,一些地方政府執法部門疏于管理,甚至參與走私活動,普通百姓“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因此,海關與工商、稅務、質檢、公安、城管等市場經濟執法部門應共同組成一張打擊走私的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并落實到位;加強加工貿易部際聯席會議的組織,建議成立常設辦公室,統一協調;加強各部門的聯系配合,確保監管到位。增加海關人數,提高監管能力。建立舉報走私的獎勵制度,動員全民參與打擊走私。這樣,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動。也才可以適當簡化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通關和轉關的有關程序,提高通關效率。

      (四)大力推廣“大通關”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提高監管的效率

      提高通關效率,才能保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加工貿易企業適應國際市場快速變化。為此,要大力推廣已經在上海“大通關”改革試點中的成功經驗,實行“異地報關、電子報關、提前報關”,實現“一次報關、一次查驗”,“全天候查驗,24小時通關”。對于對通關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實行“提前報關、艙單后核;即時提貨、機場直遞;實時監控、卡口驗放”的通關模式。

      (五)積極采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水平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第3篇

      (一)陜西省加工貿易進出口情況。我省加工貿易產業分布于果汁、機械、電子產品、紡織服裝以及有色金屬等領域。目前,加工貿易進出口額不僅在量上增勢迅猛,而且在進出口額占比也大幅提高,對全省外貿進出口的貢獻不斷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貿易進出口額為16.43億美元,占全省進出口額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貿易進出口23.50億美元,占全省進出口總額的27.97%,加工貿易進出口額較上年增長43.03%;2010年全省加工貿易進出口42.77億美元,占全省進出口總額的35.40%,加工貿易進出口額較上年增長82.01%。

      (二)陜西省加工貿易外匯收支情況。加工貿易收匯在貿易收匯總額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趨勢,加工貿易的不斷崛起表明其在整個貿易收匯中的份量逐漸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貿易收匯額為10.60億美元,占全省貿易收匯總額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貿易收匯額為9.25億美元,占全省貿易收匯總額的23.55%,加工貿易收匯額較上年減少12.74%,其中,來料加工收匯額增長68.3%,但進料加工收匯額占加工貿易收匯額的98.2%,進料加工收匯額減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貿易收匯額為14.33億美元,占全省貿易收匯總額的26.05%,加工貿易收匯額較上年猛增54.95%,其中,來料加工收匯額激增294.76%,進料加工收匯額增長53.06%。可以看出,來料加工收匯增勢迅猛,然而來料加工收匯占比僅為2%,基數小、占比低,遠遠少于進料加工收匯,因此加工貿易收匯的變化趨勢仍由進料加工收匯的漲跌起伏決定。

      二、陜西省加工貿易發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為了促進陜西省涉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解決資源瓶頸約束,緩解出口退稅負擔,地方政府大力引進外資,采取多項政策措施,改善投資軟環境,鼓勵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二)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為緩解貿易順差過大、人民幣升值的壓力、減少貿易摩擦的發生,我國進行了多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刺激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的積極性,因為“兩頭在外”的加工貿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稅調整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影響。加工貿易兩頭在外,來料加工僅收加工費,進料加工需對外支付原材料費用,可抵消大部分外匯收入的結匯風險,相對一般貿易來說,加工貿易受匯率變動的影響較少。因此,為減少匯兌損失,部分企業轉變出口貿易方式,改一般貿易為加工貿易或逐漸擴大加工貿易的比重。

      (四)國內原材料價格的上漲。近年來,國內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為降低生產成本,出口企業轉向國際市場尋求原材料,以進口料件來對國產料件進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加工貿易的發展。

      (五)承接加工貿易轉移的促進。近年來,沿海加工貿易發達地區土地資源緊缺,能源、原材料供應緊張,勞動力成本上升,部分產業特別是傳統產業的加工貿易逐漸失去競爭優勢,導致加工貿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西北地區加工貿易的發展。

      三、當前加工貿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加工貿易企業工繳費收入核定自主性過大,潛存異常資金流入的隱患。當前加工貿易工繳費收入是由外經貿部門根據企業與外方的來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關負責來料加工手冊審批及工繳費的備案,考慮對原材料價格、國際市場行情和匯率的不斷變化等客觀原因,海關對于工繳費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圍內仍以企業報價為準。外匯局負責對來料加工貿易收匯進行核銷管理,沒有對工繳費率高低的審核義務,其監管的重點是外匯資金能否及時收回。由于各部門的監管重點不同,往往會形成各部門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業可以通過根據外匯形勢隨時調整工繳費比率,缺乏監管,自主性過大,這樣就存在異常資金隨意流入的隱患。

      (二)來料加工超比例結匯缺乏上限控制,外匯指定銀行難以審核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按現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政策規定,對于來料加工貿易項下收匯超過出口額的20%為超比例收匯,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審核后進行超比例收匯登記、核注,不需外匯局審核。然而對來料加工貿易收匯比例并沒有設置上限,且企業只需向銀行提供《出口收匯說明》、出口合同、加蓋企業公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及承諾書等資料即可向銀行申請超比例登記,外匯指定銀行在日常操作中難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務貿易項下支付,暗藏異常資金流動的漏洞。加工貿易中,加工企業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等方式匯入外匯,或以支付商標等無形資產費用匯出外匯,金額往往較大。由于服務貿易的多樣性及其交易過程的無形性等特征,外匯局和銀行只能根據企業提供的單據和合同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核,難以把握服務貿易的真實性及定價的合理性,其收匯的真實性和付匯合理性實難掌握。

      四、政策建議

      (一)加強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科學核定加工貿易工繳費率。加工貿易企業的業務管理涉及到多個部門,建議由政府牽頭搭建聯席工作平臺,各部門結合自身職責,從不同的環節進一步完善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監管措施,強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實現政策、數據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學的加工工繳費率計算方法,從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貿易監管體系。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下稱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償還,制成品由外商銷售,經營企業收取加工費的加工貿易。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制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加工貿易。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證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本實施細則所稱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第四條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審批機關、審批條件及分級審批

      第五條自治區外經貿廳負責管理全區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工作,同時直接審批下列加工貿易業務:

      (一)自治區直屬經營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

      (二)開展進口原料屬于國家對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管理的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和成品油以及鋅錠等加工貿易業務。

      (三)經營企業因特殊原由,將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轉為內銷,或用于內銷產品。

      第六條各盟市(包括滿洲里、二連浩特市,下同)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審批本地區的加工貿易業務。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指定較穩定的機構,選派稱職的工作人員負責加工貿易管理、審批工作。

      (二)應具備使用計算機審批管理系統審批加工貿易的條件,須配備相應的計算機管理設備,加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并與外經貿部聯網。

      第七條各盟市外經貿主管部門須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統一規格、樣式刻制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報外經貿廳統一上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八條除外經貿廳負責審批的加工貿易業務外,其它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報各盟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材料

      第九條經營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經營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和加蓋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加工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加工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五)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定的加工協議合同(正本)。

      (六)如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還須同時提供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能說明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確認已建成投產,投資方資金已如期到位,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條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下列產品,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出具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外,須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生產出口地圖制品、地球儀和其它附有地圖的產品的企業,在辦理加工貿易審批手續時,要提供國家測繪局的批準文件。

      (二)生產出口音像制品(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印刷品(報紙、期刊、圖書)的企業;應提供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開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貿易,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出具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相應提供其它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準文件。

      (二)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

      第四章加工貿易業務(合同)審批

      第十二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核經營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材料,嚴禁“三無”(無工廠、無加工設備、無工人)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并以加工貿易名義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核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見附件2);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作為海關等部門據以辦理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相關手續的有效證明。

      第十四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訂并分批公布的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審批加工貿易。對尚沒有全國統一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審批機關要嚴格審核企業所申報的單耗;征求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和主管海關的意見后予以審批,海關憑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予以備案。海關監管中發現單耗不符的,將意見函告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于以調整,海關也相應辦理有關內容的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認真審核《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各盟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嚴格查驗加工企業生產能力和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簽發《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必要時,可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六條除憑《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和《加工貿易手冊》辦理出口許可證的商品以外;開展其它屬于國家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由各盟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廳下達的出口配額許可證數量。進行管理審批。

      第十七條國家將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分為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類、B類、C類、D類(具體分類原則和分類目錄按照[1999]35號文件的規定另行對外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國家對開展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和C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認真審核加工貿易進口商品和企業類別,如屬于限制類商品或C類企業,應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備注欄內加注“實轉”字樣。

      加工貿易合同范文第5篇

      (一)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

      深加工結轉政策不統一已成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的焦點問題。深加工結轉政策涉及面廣,據調查,山東約25%,江蘇、浙江約40%,福建、廣東約60%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結轉后再出口(《關于研究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據海關統計,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20%;蘇州市21%的加工貿易企業涉及深加工結轉,結轉進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對深加工結轉業務,國家有關部門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但是,稅務部門認為,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屬于國內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應該征收增值稅,出口時再予退稅;如果使用國產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結轉,不能退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業的間接出口應統一執行中間環節征稅,出口環節退稅的政策。顯然,稅務部門的政策與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并不一致。

      對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結轉貨物實行“免、抵、退”政策,改變了以往的深加工結轉貨物保稅政策,在出口退稅手續繁瑣、周期長的問題仍沒解決的情況下,這種政策變化將直接打擊加工貿易企業國內加長國內產業鏈的積極性。這種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體執行政策中的混亂,不同地區的作法存在明顯的差別,大部分地區沒有征稅,有些地區采取掛帳,有些地區給予免稅。

      (二)不同部門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貿易管理涉及海關、質檢、外匯、稅務、外經貿等多個部門,部門間政策的協調一致對于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各部門分別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門政策協調機制,因此,部門間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加工貿易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和企業的運作。例如,由于退稅不及時,加工貿易“一日游”現象日趨嚴重,降低了企業運行效率,提高了企業運行成本,削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如果發揮現有保稅區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轉作用,境外“一日游”將大大減少。但是,海關與稅務部門對保稅區的規定是不配套的,海關認為貨物運到保稅區視同出口,但稅務部門認為只有貨物離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稅。稅務部門的這一規定,不僅使加工貿易境內“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礙了保稅區建立國際采購中心、發展國際物流業務。實際上,稅務部門關于退稅的規定,在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就存在差別,國內貨物進入出口加工區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在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問卷調查中,企業將“稅務、外匯、海關部門規定不配套”視為現行加工貿易政策與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問題(參見表1)。

      (三)一些政策違背了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的方向

      加工貿易發展的方向是三個:即上規模、上檔次和提高附加價值。滿足第一個目標,需要結合我國的比較優勢,營造一個適合加工貿易發展的總體制度環境。針對第二個目標,則需要吸引技術水平更高的企業來華從事加工貿易,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技術開發與產品升級。提高附加價值則需要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加長國內產業鏈,分別向上游零部件產業上溯和向下游物流業延伸,其中,最為重要的是鼓勵其提高國內采購率。提高附加價值不僅關系到我國從加工貿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實際經濟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貿易從“無根工業”變成根植于我國的產業,關系到我國經濟的長期發展。

      但是,近年來加工貿易政策的調整中,各個部門往往從本部門管理方便的角度出發,較多地關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業利用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騙退稅”,忽視了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有的政策客觀上甚至不利于鼓勵企業提高國內采購率。例如:

      出口退稅按計劃而不是按出口實績進行,導致欠退稅越來越多,加大了企業財務負擔,阻礙了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的積極性,是加工貿易中間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長期實行的對來料加工國內采購不退稅政策,降低了來料加工國內采購的積極性。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增值稅率很低,來料加工貿易與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大體相當,來料加工國內增值率為23.1%,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高出2.22個百分點。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為46.32%,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則已經達到61.58%,來料加工貿易的國內增值率已經比進料加工貿易低15.26個百分點。從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國內增值率變化的對比中可以看出,退稅政策對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具有重要的影響。

      盡管我國政府近年來一直強調提高加工貿易的國內采購率,但因為我國現行政策中存在不少與鼓勵加工貿易提高國內采購率目標相矛盾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感覺現行政策與政府宣傳的目標不盡一致,從調查結果看,企業認為“鼓勵國內采購政策不明顯”是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問題。

      之所以出現政策調整方向與長期政策目標不一致的問題,從本質上講,暴露出我國現行政策制定機制的弊端。各個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往往從本部門的目標與管理出發,例如,海關關心的是如何加強監管力度防止走私,稅務部門關心的是如何防止稅收流失,對于如何鼓勵加工貿易加長國內產業鏈從而提高其對國民經濟貢獻這個根本的政策目標,卻考慮得較少。因此,部門的有關政策雖然有利于局部目標的實現,但卻有損于宏觀目標的實現,政策的機會成本相當高。要保證具體的政策規定有利于實現宏觀目標,就必須有超越部門之上的強有力政策協調機制。這正是目前我國政策制定機制中的一個重大缺陷。

      (四)加工貿易中的一些政策與管理手段不適應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國際上對我國產業轉移的速度與力度均大大加強,我國加工貿易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但現行政策與管理手段未能針對加工貿易的新變化做出適當的調整,在實際運作中政策與管理不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傳統管理方法遠遠不能滿足以IT產業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加工貿易發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來,以臺灣對大陸投資為導因,境外大量IT產業轉移到我國,從事出口加工貿易活動。目前,IT產品已經成為我國出口的第一大類商品。IT產業是一個國際分工非常明顯的行業,其運作具有“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生產零庫存”的特點,這就大大縮短了從采購到交貨的周期,對于貨物通關效率提出了比傳統產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國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冊管理辦法,不能適應IT產業加工貿易的要求。例如,IT產品加工貿易只有電子訂單,沒有合同,為了適應加工貿易需要經外貿部門審批合同的規定,企業只好人為地編造一個毫無意義的合同;IT產品對通關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國通關效率不高,不少跨國公司將其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放在中國境外進行,國內只能開展低端IT產品的加工貿易,這不利于實現我國提高加工貿易檔次的政策目標。蘇州和深圳已經開始了改革這種監管模式的嘗試。蘇州海關對關區內的四家IT企業進行了聯網管理。這些企業的特點是料件繁多,用手冊管理困難大。具體的監管程序是外經貿局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總量備案,海關與被監管企業實行聯網,海關直接從指定的數據庫提取數據,抽查核對產品單耗,定期查驗庫存,查驗時間與企業盤點一致,最后進行核算核銷,對差異進行核銷。深圳實行的是聯網保稅工廠的方式,即利用網絡和電子攝像技術對整個企業實行全封閉的監管,整個工廠相當于一個保稅區。與蘇州海關的做法相比,這種方式在防范結轉過程中的走私、“飛料”方面效果更明顯,但投入較大,一般的企業可能無法負擔。無論哪種方式,對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行聯網監管是今后加工貿易管理發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盡快統一思想,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比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區間差異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損失。

      現行政策與管理規定不適應在華建立采購與配送業務中心的要求。隨著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中國形成了巨大的制造業能力,成為國際市場上勞動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國公司計劃在華建立采購配送中心,同時發展物流業務。但是,由于我國在保稅區退稅政策、保稅區(倉庫)監管等方面的規定不能適應這種要求,大大阻礙了加工貿易向下游產業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調整脫離了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的現實,政策效果低于預期

      以出口加工區政策為例。出口加工區是國際上不少國家采用的加工貿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國參照國際經驗建立出口加工區,有利于提高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水平與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區政策出臺以來,實際運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區入區企業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區有關規定脫離了加工貿易發展的實際。

      加工貿易企業遷入出口加工區的愿望比較低。從課題組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參見表2),86%的受調查企業不準備在出口加工區投資,準備將現有工廠搬入出口加工區的只占2.6%。

      現有加工貿易企業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參見表3)。對于現有企業而言,搬遷成本高昂,58%的受調查的企業將此作為不搬入出口加工區的原因。另外,31%的受調查企業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區政策而拒絕做出搬入的決定。除這兩項原因之外,某些具體的規定由于不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成為阻礙企業入區的原因。目前,越來越多的加工貿易企業都不再是“大進大出”的100%出口企業,兼顧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已經成為主流。出口加工區的管理政策,對于“大進大出”型的企業而言,監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對于與國內產業與市場有密切聯系的加工貿易企業,則存在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區企業可以不實行手冊管理,但區外的深加工結轉企業必須用手冊,區內企業沒手冊就無法與區外的企業做生意。對于部分產品內銷的加工貿易企業,出口加工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只需按進口零部件稅率補交進口零部件的關稅和增值稅。但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產品時,補交關稅時適用成品關稅稅率,在大部分情況下,成品的關稅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將加大區內企業內銷的成本,削弱其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總之,出口加工區的有關規定,實質上削弱了區內企業與國內市場的聯系,這對于大多數已經兼顧內外兩個市場的企業而言,是沒有吸引力的,而且,區內企業與國內市場聯系的削弱,與加長加工貿易產業鏈的發展目標也是不符合的。這就決定了出口加工區只適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貿易企業,而且國內采購不能太多,對于這樣的企業,區內監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優勢的。對于其他加工貿易企業,絕大部分仍然將留在區外,因此,出口加工區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變目前已經存在的加工貿易“放養”現象。如果將出口加工區政策定位于給“大進大出”的100%出口型企業創造一個監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環境,出口加工區政策將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變加工貿易“放養”的狀態,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則注定是不會取得明顯效果的。

      二、我國加工貿易政策未來調整的方向

      政策是對現實的反映,必須與時俱進,才能促進發展。加工貿易政策應該從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的現狀出發,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促進加工貿易充分發揮其技術升級、產業升級和加長產業鏈的潛力。為此,加工貿易政策應該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對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國內采購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2001年,來料加工貿易進口額為289億美元,占全部加工貿易進口額的30.7%。受現行來料加工國內采購不退稅政策的影響,來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比進料加工貿易國內增值率低15個百分點。如果對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國內采購實行退稅,將有力地促進來料加工貿易企業擴大使用國內料件,帶動國內上游產業的出口,加長加工貿易的國內產業鏈。按來料加工出口的國內采購率達到進料加工貿易國內采購率計算,2001年來料加工國內采購值約可增加44億美元,而且,隨著來料加工貿易出口的逐年增長,其國內采購值也將逐年增長。但需要強調的是,加工貿易國內價值鏈的延長與監管成本和風險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價值鏈延長的同時,要研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的辦法。

      (二)完善深加工結轉政策

      深加工結轉涉及面廣,情況非常復雜。深加工結轉政策實質上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進口料件在國內加工后轉廠時,是否繼續實行保稅監管的政策,另一個問題則是對深加工過程中所采用的國產料件是否退稅。由于這兩個問題高度的復雜性,不同部門對深加工結轉政策調整存在不同意見。

      對于第一個問題,經貿主管部門傾向于維持現行的保(免)稅政策;財稅部門則主張實行“免、抵、退”政策;監管部門結合了上述兩種政策選擇,主張對部分優秀、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企業,繼續實行保稅監管的政策,對其他企業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則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對于第二個問題,各部門分歧更大,經貿主管部門認為應該對深加工結轉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逐環節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對加工貿易企業使用的國產原材料在結轉時給予退稅,由海關對結轉產品(其中含國產原材料成分)進行保稅監管;財稅部門認為逐環節采取“免、抵、退”政策稅收風險過大,操作困難;監管部門則認為如對國產材料進行保稅監管,將進一步加大監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結合各部門的意見,課題組認為,對于深加工結轉政策,應該統籌考慮,分步實施,短期內為了避免對加工貿易產生過大沖擊,應該總體上保持現行政策的穩定性,只作局部性改進,中長期則應該按照鼓勵加工貿易提高國內采購率和附加值的原則,以及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對現行政策進行根本調整。為了合理引導企業,確實落實吳儀同志“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經營,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設計方案一經確定,就應該公布政策調整的內容和實施的時間表。

      具體而言,短期內(例如3年內):

      ———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仍維持現行政策,即對結轉環節視同出口,免征增值稅,由海關對結轉進口料件繼續實行保稅監管。

      ———對深加工結轉環節所采用的國產料件維持不征不退的辦法,增值稅進入產品成本。

      ———對銷售給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企業視為出口,即深加工結轉產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可以當作出口辦理核銷手續;國產品進入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可以給予出口退稅。

      ———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銷售給區外企業的產品視為進口,用于加工貿易的可以實行保稅監管。這樣,至少可以用“境內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節省加工貿易成本,同時,增加了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對企業的吸引力,引導企業逐漸進入區內。

      ———對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參照鋼材“以產頂進”做法,在生產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時視同出口并辦理增值稅退稅。

      中長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條,除此之外,另進行如下調整:

      ———對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實行分類管理。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企業和區外實行電子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其深加工結轉實行保稅監管。其他加工貿易企業產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如要進行深加工結轉,海關對第一環節結轉企業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其他環節結轉,則視同國內銷售,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照章納稅。轉入企業將其作為國產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這樣,海關只需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企業和電子聯網企業的深加工實行聯網監管,監管效率將大大提高。

      ———對深加工結轉所用的國產料件實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現行不符合WTO有關規則的各級政府的出口獎勵政策,所結余資金用于對出口退稅不及時造成的企業利息損失進行補償。這樣,即使退稅有時滯,企業也不會承受過大的財務損失,實質上保證了及時退稅。

      ———足額退稅,將出口退稅率提高到與增值稅征收稅率相同,保證出口產品國內增值稅的零稅率。

      (三)促進加工貿易技術進步

      ———對高新技術產品實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現行的手冊、合同管理辦法,比較適合上下游企業關系穩定、價格變化慢的傳統產品加工貿易的管理,但不適應國際市場價格瞬息萬變、生產配套企業眾多的電子產品的加工貿易。因此,要適應電子信息產品等高新技術產品“采購全球化、訂單電子化、生產零庫存”的特點,改革現行的合同、手冊管理辦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審批環節,探索電子手冊管理辦法,提高監管效率。

      ———提高通關效率。上海海關實施的“大通關”試點,為提高口岸管理部門管理效率、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經驗。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加以總結,向全國各個口岸推廣。

      ———加強各監管部門工作的配合,提高監管效率。

      ———加工貿易的發展為在其基礎上進行技術開發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臺,國家應加強對技術、品牌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促進R&D活動的開展。

      (四)促進加工貿易向下游采購、配送領域延伸

      ———加工貿易的發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業基地之一。加工貿易出口的快速發展,為發展國際采購、配送業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是產業鏈條向下游延伸的內在要求。發展加工貿易的下游采購配送業務,將大大提高加工貿易在國內的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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