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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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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醫療保險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第1篇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加強和完善醫療服務管理,對保障參保居民合理的醫療權益,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制度的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中,強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切實保障廣大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包括醫療服務的范圍管理、醫療服務的定點管理和醫藥費用的結算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從低水平起步。要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慮城鎮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重點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有條件的地區兼顧一般門診醫療費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服務范圍、水平,以及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及標準。

      (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城鎮居民的特點,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相關政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一體化管理的,也可以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規定執行。各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合理確定醫療服務范圍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包括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程序和權限,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具體范圍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在認真組織專家評審、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確定。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在國家和省(區、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要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目錄藥品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國家根據兒童用藥的特點,按照"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顧中西藥"的原則,適當增加兒童用藥的品種及劑型。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原則上執行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各地也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增加孕產婦、嬰幼兒必需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及中醫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新增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暫由各省(區、市)負責制定。

      (七)各地要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加強對高價藥品、新增診療項目、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及高值醫用耗材的準入和使用管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減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的費用負擔。

      三、加強定點管理

      (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要根據城鎮居民的就醫特點和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約束作用。要根據各項醫療保障制度協調發展的需要,統籌確定各類醫療保障人群醫療服務定點管理的辦法和措施。

      (九)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范圍和數量,具體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商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所發生的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各地要根據參保居民的醫療需求,將符合條件的婦產醫院、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納入定點范圍。

      (十)要探索促進參保居民合理利用醫療服務資源的管理機制,引導參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及中醫藥服務,探索建立雙向轉診機制。對納入基金支付的門診大病和實行醫療費用統籌的普通門診醫療服務項目,要制定有效利用社區和基層醫療服務的就醫管理辦法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對參保居民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就醫的費用,可適當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完善費用結算管理

      (十一)要根據醫療服務范圍和籌資水平,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合理確定醫療費用結算標準,并納入協議管理。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要按協議及時結算并足額支付,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當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逐步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醫療保險事務。

      財政、地稅、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審計、民政、人事、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在職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數;單位新增職工的繳費基數為參加社會保險當月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月平均數超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須滿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應當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以下簡稱過渡金);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月繳納。過渡金的繳費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5%。

      用人單位應當按參保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為其一次性繳納過渡金,仍不足繳費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繳納,并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軍隊轉業或者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準調入本市行政區內用人單位的職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調入的首家用人單位承認,連續計算工齡,并按照前款的規定為其繳納過渡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年滿50歲的男性職工、年滿40歲的女性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其職工達到以上年齡至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一次性計繳過渡金,計算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十條社會申辦退休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應繳納的過渡金,扣除單位計繳、計發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標準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20*年12月1日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下同)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全額資助繳納;滿20年不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繳納50%,本人繳納50%;不滿20年的,其過渡金全部由本人繳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50歲的男性、年滿40歲的女性失業后再就業的人員,在新單位退休時,應由個人繳納的過渡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參照前款規定資助繳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金,按照財稅部門的規定列支。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金,統一由地稅部門征收,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同做好征繳的相關工作。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依法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金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分立、合并、關閉、破產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過渡金、利息及滯納金。

      第三章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當期的過渡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按照統帳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繳納的過渡金,以及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繳納的過渡金,根據當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人數,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7.5%的75%為標準,按月計提使用。

      第十七條當年統籌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當年劃撥的過渡金,按規定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除外;

      (二)統籌基金的結余及利息;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政府資助金;

      (五)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在職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過渡金中,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劃入的部分;

      (三)個人醫療帳戶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個人醫療帳戶劃入基數:在職職工為本年度本人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退休人員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當期的過渡金中,按月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為1%;

      (二)滿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為2%;

      (三)滿45周歲至退休前為2.8%;

      (四)退休人員為5.1%。

      第二十條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基本醫療費用,可以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或者挪作他用。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帳戶余額劃入其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醫療帳戶余額可以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醫療帳戶余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一條個人醫療帳戶年末儲存余額的利率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銀行應當為參保人員查詢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收支情況提供便利。

      第四章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與結算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終止醫療保險關系后,在停止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個人醫療帳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欠繳費)的,在欠繳費次月起,參保人員暫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可以補付延期繳費期間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并將相應金額補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在3個月后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累計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并補劃撥個人醫療帳戶,不補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險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及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根據國家、省的規定另行公布。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以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醫療費用。

      個人醫療帳戶支付下列基本醫療費用:

      (一)門診普通疾病、急診的基本醫療費用;

      (二)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指定慢性病等基本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或者購買非處方藥的費用;

      (四)國家、省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門診特定項目包括下列范圍:

      (一)在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進行的治療;

      (二)在一、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設的家庭病床進行的治療;

      (三)患惡性腫瘤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的門診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及其期間的輔助治療;患尿毒癥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的門診透析治療;

      (四)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施行腎移植治療手術后,繼續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

      (五)患血友病在三級綜合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的門診治療。

      (六)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增設的疾病或者治療項目。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在職職工:一級醫療機構為5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2,000元。

      (二)退休人員:一級醫療機構為35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7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l,400元。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指定單病種、項目的起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急診留院觀察起付標準按在職人員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確定,每一社會保險年度計算一次。

      (二)家庭病床起付標準按參保人員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確定,每90日計算一次。

      (三)其他門診特定項目不設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職職工:一級醫院為90%;二級醫院為85%;三級醫院為80%。

      (二)退休人員:一級醫院為93%;二級醫院為89.5%;三級醫院為86%。

      家庭病床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參保人員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確定。

      第二十九條在每一社會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累計最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三十條統籌基金支付住院發生的指定單病種或者項目、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的范圍、標準及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衛生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參保人員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及共付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金收支結余情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金不予支付:

      (一)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毆、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違法行為所致傷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等明確由他人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部分;

      (四)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配藥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進行治療的;

      (六)屬于工傷保險或者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就醫或者購藥、配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算:

      (一)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如實按標準記帳。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結算銀行對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記帳醫療費用和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二)屬于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從參保人員的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境內異地安置、異地工作或者外出學習期間就醫,以及在境內因公出差或者探親、旅游期間急診就醫,在當地醫療機構發生的屬于本市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報銷。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有關標準,按下列付費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一)普通門(急)診及部分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二)一般疾病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年度人次或者床日平均費用定額方式結算或者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三)指定慢性病及部分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及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相結合的方式結算。

      (四)家庭病床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或者按床日(月)平均定額費用方式結算。

      (五)部分指定病種或者治療項目醫療費用,按年(月)度人次平均費用定額或者周期限額方式結算。

      (六)其他付費方式。

      第五章就醫和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持有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管行政部門頒發的有效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申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其資格。符合定點資格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后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承擔特殊病種、診療科目、配藥等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機構的范圍內確定,并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與其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金節余情況、醫療價格調整情況和醫療服務實際產生費用等情況,適時調整與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配藥,須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在其出示有效的醫療保險憑證前,就醫、購藥和配藥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

      急診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識不清等情況不能當場出示的,應當在入院3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因參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家屬或其他陪同人員應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準,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機構和必要的人員,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準確提供參保人員就醫和醫療費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管理。

      第六章城鎮職工其他醫療保障

      第三十九條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和工傷、生育醫療管理辦法,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建立互助醫療保障制度,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實行社會醫療救助,滿足不同醫療消費水平和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

      第四十條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屬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6%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對享受政府專項資金資助或者用人單位計繳過渡金的參保人員,政府專項資金或者用人單位應當一并資助或者計繳相應年限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并從發放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但是,失業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代扣代繳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參保人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95%的標準支付。

      (二)指定慢性病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相應規定的標準支付。

      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和指定慢性病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從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列支。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繳費率和待遇標準、支付范圍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金收支結余情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二條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也可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或者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費用,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按財務有關規定列支;財政核補事業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在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收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其他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列支渠道參照執行。

      第四十三條發展、完善本市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城鎮貧困人群的醫療問題。

      符合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無生活來源的人員,無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法定贍養、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人沒有贍養、扶養能力的人員,以及優撫對象,按照國家、省、市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醫療經費按相應渠道解決。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繼續承擔職工體檢、女工保健、公共衛生預防、勞動保護、家屬勞保等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衛生保健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因患病治療個人負擔過重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其他保障措施幫助解決。

      第七章醫療保險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辦理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各種補充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二)醫療保險金的支付、管理和稽核;

      (三)編制醫療保險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四)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帳戶;

      (五)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六)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藥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八)對醫療保險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九)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十)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險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和統一使用。

      醫療保險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帳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金中提取。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金的銀行計息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金免征稅、費。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金支出帳戶所需資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第五十一條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金收、支、結余情況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本市城鎮未成年人、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退休費的城鎮居民等人群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第五十三條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學生的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等具體辦法,以及醫療費用結算方式及有關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退休費的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10年的,可以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繳納過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年齡范圍的自由職業者或者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者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及未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第五十六條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選擇按本辦法或者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第五十七條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過渡金和重大疾病補助金后,相關的醫療保險事務,由戶籍所在區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第五十八條離休人員、老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五十九條因傳染病流行、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圍急、危、重傷病員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醫療保險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遲延繳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入醫療保險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個人騙取醫療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回;情節嚴重,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同時,可以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未參加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二)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金支付的;

      (三)將不符合現行住院標準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療;或者偽造病歷掛名住院、分解住院;或者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或者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安排出院的;或者不遵守轉院規定,不合理地重復使用大型設備為參保人員檢查的;

      (四)將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

      (五)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轉由醫療保險金支付的;

      (六)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禁止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第六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追回已支付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同時,可以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藥店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藥物、劑量配藥的;

      (二)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由醫療保險金或者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

      (三)將處方藥物換成其他藥品、物品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所禁止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醫療保險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稅部門負責追回:

      (一)減免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

      (二)不按規定審核用人單位、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違反醫療保險金使用管理規定,造成醫療保險金損失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者放寬審批支付標準的。

      有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的,對其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第3篇

      一、關于《實施方案》的形成過程及基本原則

      (一)形成過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是惠及人民群眾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保增長、保民生的重要舉措。為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全國各地相繼開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安排。我省從*年開始,分兩批啟動了城鎮居民醫保試點,截止*年底,已有9個設區市全面實施,參保率達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臺被列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啟動。

      對于啟動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委、市政府極為重視,市委書記、市長、主管市長多次聽取相關部門的匯報,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了具體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時建立了由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殘聯、桃城區政府等9個部門單位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我們從去年開始,組織力量對我市的城鎮居民人員構成、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了調查測算,3月初組織相關人員赴*、*、*等地學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驗,在調查測算、交流和借鑒我省先期試點的9個設區市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和我市實際,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和論證,起草了《*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經過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反復討論修改后,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報經省政府批準同意,形成了現在的《實施方案》。這個方案政府已印發正式文件,近期*日報將全文刊發。

      (二)基本原則。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和省《實施意見》及國家、省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在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過程中,堅持了五條原則:

      1、低水平、廣覆蓋原則。低水平就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起步階段,從我市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家庭、財政的承受能力,確定適當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廣覆蓋就是在全市已經實行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礎上,將目前還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無縫隙全面覆蓋。

      2、保住院、保門診大病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是解決城鎮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貧問題。因此,我市《實施方案》明確保障的重點是參保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同時,將醫療費用較高的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及肝、腎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各類學生及18周歲及以下非在校居民還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緩解期的血液病)門診治療費用列入了保障范圍。

      3、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補助。我市對所有參保居民都給予了補助,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其中,對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給予補助,個人不繳費。

      4、繳費年限與醫療保險待遇掛鉤的原則。鼓勵參保居民連續繳費,《實施方案》規定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計最高不超過9%。

      5、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根據我市的經濟狀況和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為了充分利用衛生資源、增強保障能力,《實施方案》明確了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由市本級、縣(市)兩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同時啟動,同步推進。桃城區、開發區參加市本級統籌,其余縣(市)統一執行本實施方案,并根據方案的主要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市本級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各補助50%。

      二、關于《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條,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籌資標準、個人繳費和補助辦法、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保、管理服務等方面都作了規定。

      (一)關于參保范圍。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和*年3月26日人社部召開的全國第三批城鎮居民醫保啟動工作視頻會議規定,要拓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等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經批準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據此,我市確定的范圍是: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員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關于籌資標準。按照大數法則,城鎮居民參保人數越少,相應的籌資標準應該越高,這樣才能降低風險。但考慮我市的實際情況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較低,采用了較低的籌資標準。

      1、成年居民的籌資標準(300元/人年)。這是參考省內其他地市的情況。全省其它十個設區市的籌資標準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間,我市籌資標準選擇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額醫療保險費50元。

      2、未成年人籌資標準(160元/人年)。省內第一批試點市中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在100元至160元之間;第二批試點市中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多數在160元至180元之間。我市參考第二批試點市和邢臺的情況確定了未成年人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額醫療保險費10元。

      (三)關于個人繳費和補助辦法。按照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我市的財政能力和家庭負擔能力,《實施方案》確定了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辦法。對于市區參保人員的補助,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已啟動的九個設區市和正在啟動的邢臺市均采取了由市、區各負擔50%的辦法進行補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統一的市、區各負擔50%的辦法,具體如下:

      1、正常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個人繳費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10元、桃城區財政10元。

      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個人不繳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70元、省財政80元、市財政75元、桃城區財政75元。

      2、各類學生、18周歲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費5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10元、桃城區財政10元。

      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個人不繳費,全部由各級財政補助。其中,中央財政45元、省財政55元、市財政30元、桃城區財政30元。

      3、市內的在校大學生。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個人繳費5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40元、省財政50元、市財政20元。

      4、屬于市開發區所轄的居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外,市財政和開發區財政各負擔50%。

      (四)關于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保障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費用支出,根據我市的籌資標準和醫療消費水平,《實施方案》確定了我市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是參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個人負擔的一定額度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主要是為了約束參保居民的住院行為。省內已啟動市的起付標準都確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間。我市《實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分別確定相應的起付標準: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00元。

      門診特殊疾病起付標準:省內已啟動市的起付標準都確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間。我市定為500元。

      2、報銷比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省《實施意見》要求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可以控制在規定支付范圍內50%-70%的報銷水平。我市《實施方案》確定的報銷比例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7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6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確需轉往異地就醫的報銷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最高支付限額是在一個年度內基金支付參保居民醫療費用的累計最高額度。按照我市《實施方案》規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包括兩部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今后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財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財政補助辦法和醫療保險待遇等做出相應調整,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城鎮居民的報銷比例,從數字上講和新農合的差別不大,但由于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及消費水平相對較高,并且其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較寬,一次性材料報銷比例較高,轉外地報銷比例不降低,實際報銷數額能達到10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3萬元,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7萬元)。因此,城鎮居民的實際待遇水平將比新農合要高。

      (五)關于大額醫療保險。為了解決患大病醫療費用家庭負擔困難的問題,我市《實施方案》確定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同時建立大額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參照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運作方式,依據大數法則和醫療保險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的趨勢,實行市級統籌,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所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還要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大額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三、加強組織,優化服務,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城鎮居民是分散的群體,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必須加強服務、強化管理。《實施方案》明確了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由市醫保中心負責管理,各縣(市)由各縣(市)的部門經辦,這樣可以充分利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系和現有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同時可以增強防范風險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發揮有限基金的作用。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第三條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相應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五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有工作單位的,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繳納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條城鎮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無工作單位和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其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設立個人賬戶,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有工作單位的,其繳費部分由個人按規定繳納;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第七條農村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八條優撫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并享受下列醫療優惠減免:

      (一)免收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急診觀察床位費和病房的空調費、暖氣費;

      (二)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藥品費減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多種措施減免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九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定點醫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在個人賬戶基礎上,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000元,但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規定范圍內發生的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定點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享受定額門診補助、慢性病補助:

      (一)定額門診補助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定額門診補助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補助標準: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補償的基礎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慢性病病種及費用支付范圍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補償范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下列標準予以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補助不低于60%;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補助不低于40%。

      第十二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三條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給予特別救助。特別救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五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管理并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財政部門應當將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衛生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障醫療安全,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籌措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優撫醫療補助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優撫醫療補助資金在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基礎上,由市和縣(市)、區兩級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優撫醫療補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帳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貪污、挪用、截留、擠占。

      第十八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十九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優撫對象虛報騙領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資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醫療保險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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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曹佩琪,谷晨.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改革與開放,2012(4):5-6.

      ③ GSAA-34-B02000-20110819-003,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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