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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商業環節增值稅收入逐年遞減,其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建議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實施納稅評估制度,強化對企業的稅收監督和稽查,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評估;稅收監督
自新稅制建立以來,從福建省看,商業增值稅收人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增長,但商業增值稅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商業企業增加值的增長幅度。據統計,我省商業企業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業增值稅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7.5%、8.3%、5.5%和6.9%.商業增值稅占國內增值稅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業增值稅收入占全省國內增值稅收人的比重分別為24.9%、24.1%、23.6%.筆者認為,這除去商業經濟結構變化、稅源轉移等因素外,也有稅務機關日常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比如,對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只注重銷售額,而忽視健全帳證要求;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健全帳證工作不力;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普通發票管理;一般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零稅負或負稅負的商業企業占一定比例;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商戶普遍采取核定征稅,并且核定額不足;征收機關日常監管和稅務稽查沒有突出重點,稅款普遍流失,等等。這里從分析商業環節增值稅問題的原因入手進行探討,以尋求堵漏辦法。
一、我國商業環節增值稅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產業結構調整,造成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
1.經濟結構調整優先發展地方特色的第三產業,造成了商業稅收正常的遞減。各地優先發展有特色的第三產業,作為新的增長點加以培養,新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無意的引導,導致了稅源結構變化,如,各級批發商業企業轉制后改為有經濟效益的文化娛樂場所;有經濟實力的單位和企業熱衷于投資經營賓館、酒樓、餐館、酒吧以及夜總會等非增值稅的第三產業。這樣,各地體現增值稅稅源不但沒有增加,而且還不斷減少,同時也體現了營業稅收人增加,增值稅收入減少。
2.小規模商業企業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瀕臨倒閉。近幾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沖擊,國內外經濟形勢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許多小規模商業企業營銷上不去。有的企業拖欠銀行貸款,而被凍結戶頭,無法經營,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工業企業代銷機構,工廠不景氣,商業貨源不暢,消費者購買力不強,進銷差小,無利可圖,被迫關閉停業。
3.市場競爭激烈,必然引起稅收結構調整和商業稅收減少。一是工業企業采取直銷的營銷策略,主動應對市場的競爭,減少了商業環節的銷售額。工業企業為擴大其產品市場占有份額,同時也為減少銷售費用、流通環節和經營風險,利用其對產品性能及市場比較熟悉的優勢,直接在銷售地設分支機構銷售其產品,直接參與產品流通;特別是電子商務這一新型直銷方式的出現,使得過去貨物通過商業環節流通轉移到了工業環節;二是激烈的競爭促使商業環節購銷差額減少。據1999、2000兩年度福建省稅源普查資料顯示,商業毛利率從10.3%下降為9.06%;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0,開放零售市場,世界知名大型超市憑借先進的管理經驗所實行的低價銷售的介入,加劇了國內商業企業的競爭,促使商業企業分化,價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據商場的主要份額,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業環節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趨勢;此外,增值稅購進扣稅法有推遲實現稅款因素,部分新開業的商業企業在經營生長期稅收倒掛或者“零稅負”現象嚴重。一些新開業的大型零售商業企業在經營初期大量取得進項專用發票,而在經營生長期間進項稅款長期留抵,無稅可收。當商業無利可圖時,就關門不干了。
(二)商家偷稅行為較為隱蔽,造成商業增值稅非正常遞減。
1.廠家各種名義的直接貼補返利等非正常手段嚴重侵蝕了增值稅稅基。如一些工商企業跨越中間經銷環節通過報銷費用、現金、實物獎勵、銷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經銷商返利,經營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帳,規避了商業環節稅收。
2.現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欺騙性,給商業環節偷稅的查處增加了重重困難。特別是以零售為主的各商業企業,位于增值稅鏈條的末端,由于缺乏與稅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種經濟行政管理手段,現金銷售,多頭開戶,銷售不開發票,開“大頭小尾”發票,大量采取“體外循環”手法進行偷稅等,商業企業這些問題仍然相當嚴重。
(三)稅基不寬,稅源轉移影響增值稅增長的問題不可忽視。
增值稅鏈條不完整,使建材、飲食、娛樂業等仍實行營業稅,存在偷稅隱患的問題突出。以建材商品為例,建筑業在生產過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貨物,但由于該行業征收營業稅,作為建材等物資最終消費者的施工單位,在購進上述貨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發包單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發票,造成增值稅管理鏈條中斷。此外,受地方財政的干預,使稅源發生轉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財政稅收返還優惠政策,影響了商業企業在不同銷售環節和地區的正常定價,誘導商業企業利潤跨地區間不正常收入轉移,其中以企業外設經銷機構商業增值稅最為明顯。
(四)商業增值稅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業企業進項差價的減少和工業企業的直銷行為僅會引起商業增值稅稅額的減少和稅負的下降,但商業企業負稅負等異常申報的增加,則要歸結為企業不正常的偷逃稅行為。因此,面對曾一度擴散的商業增值稅異常申報,有必要審視目前的商業增值稅征管情況。
1.商業企業的應納稅額監控不力。一是帳證健全是監測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業帳證不全,有帳不作,作假帳或作兩套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二是監控指標還不能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各商業企業經營商品品種、商品價格以及經營規模差異較大,再加上融資渠道和營銷方式的多樣化,使得單一用某一戶商業企業稅負等指標推斷其他商業企業的納稅情況缺乏可信度,尤其是應用在增值稅納稅評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證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對滯后。一是征管信息來源渠道單一。目前,稅務部門能取得的納稅人的有關信息,主要通過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提供的一些比較粗略的資料,其真實性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誠實與否,在具體管理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在此基礎上實施稅務稽查必然也難以奏效。同時通過企業以外的信息渠道獲取必要的商業企業經營情況和相關資料幾乎無法保證。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業企業管理開始廣泛使用現代化的電子設備,越來越多的大型商場,特別是倉儲超市收銀記錄、統計以及進銷存等帳務處理已經使用電算化。而稅務征收仍實行企業填報納稅申報表到申報服務廳錄入計算機申報,事后下企業短時間檢查的征收方式,數字化程度低,與企業管理電算化不相適應。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對商業企業征收的方式有查帳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額征收三種方式,目前,沒有嚴格地劃分其適用范圍,定額征收較查帳征收征稅成本和稅收負擔要低已是公開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變,導致納稅人特別是小規模個體私營經濟建帳沒有積極性,使征管質量提高艱難。
3.稅務稽查效果帶有局限性。商業企業屬中間流通環節,經營貨物品類繁多,再加上直接發貨制及跨地區間的倉庫的設置以及各種靈活代銷辦法,用傳統的征收方式盤存納稅人貨物十分困難,也影響企業經營;同時,稅務稽查部門查稅不求質量,只求數量,直接影響了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
4.發票使用不規范。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消費者缺乏購物索取發票的習慣。商業企業,尤其是從事零售的商業企業,銷售貨物習慣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以自制調撥單或提貨單等內部核算憑據代替發票,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和實際銷售額之間存在偏差,納稅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隱瞞某些商品的銷售收入,主管國稅機關又無法監控納稅人的稅基,造成增值稅流失。
二、建議與對策
商業增值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較集中地突出了我國現有增值稅存在的稅基和稅負的監控、征管信息的獲取、共享等深層次的稅收征管問題,因此,解決商業增值稅的征管問題也決不能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除健全現行稅制外,應用系統的現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決適應新形勢下商業增值稅的稅收流失問題。
(一)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1.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按現行稅法規定年銷售額和健全帳證的商業企業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是,各地執行此規定有偏頗,如,批零企業為商品最終消費環節,消費者不需要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推銷產品既不開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對以上一定規模商業企業不愿意納入一般納稅人管理,然而,為了省事,稅務機關也不按規定督促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這個問題各地很普遍。筆者認為,各地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凡是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元和帳證健全的商業企業都應按規定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已具備條件的商業企業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以銷項稅額全額征收增值稅,絕不姑息遷就。這是增值稅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稅鏈條不會中斷,從而,可以增加稅收收入。
2,完善商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制度。應該看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制度具有約束納稅人的作用,而小規模納稅人稅收政策則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納稅人,即使銷售貨物不申報納稅,但其購進貨物時卻以消費身份負擔了購進貨物應抵扣的稅款,因此,規模較小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尤其是中小商業企業,保留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的意義大于稅款征收的意義。為此:一是保持現有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規模的穩定。一經認定,除非納稅人偷稅、關閉、破產,則不應輕易取消,對存在不良記錄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取消其進項抵扣權。二是對新認定的商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的初期(一年)實行暫認定一般納稅人管理,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代管監開”。其進項發票在貨票款一致情況下,才能給予抵扣。
(二)加強小規模納稅人稅收管理。
1.繼續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對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制,嚴格其財務會計核算,實行查帳征收,減少稅收流失,是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多年來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因抓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工作難以奏效,而幾乎放棄了這項工作,這對依法治稅十分不利。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是收稅的,收稅的依據是什么?大量小規模納稅人繼續使用“雙定”征稅肯定不行了,繼續引導推進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十分必要,而且,態度要堅決,措施要得力。應該做到建帳一戶,成功一戶,并及時改變征收方式。至于小規模納稅人建帳建證后稅負低不可怕,稅務機關還有最后一道防線,即加強稅務稽查,要以稅務稽查來確保建真帳。對查出小規模納稅人建假帳的,要依法補稅和處罰,并公開曝光。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建真帳,納稅態度又好的,只要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和條件,就可鼓勵申請升格,按一般納稅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額戶的管理辦法。在保持原定額基數的前提下,實行稅務機關采用各種測定法估算出銷售額,與同行業會互評定額相結合的做法,來確定“雙定戶”本期銷售額,做到既公開透明,又相互監督;在定額的評定期限上,不宜過長,最好每半年調整一次。同時,在調整“雙定戶”銷售額時,稅務機關應講究核定的銷售額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應加強對“雙定戶”會計基礎知識的培訓,引導其記帳規范,建帳符合標準。
3.加強商場柜臺承包租賃戶的征管。通過增強與出租方的信息聯系溝通,掌握承包租賃戶的開業、經營情況,同時,實行商場統一收銀,代收代繳增值稅管理辦法,把承包租賃戶的應納稅額及時、足額解繳入庫,有利于征收機關與商場共同監管。
(三)加強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
目前,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工業企業的銷售網點遍及全國各地,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有137號文件,但是,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還不夠規范,造成經營地稅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認為,一是加強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管理和發票管理。對于各類分支機構,不管是經營范圍和形式如何,均應按《征管法》規定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在發票的領購管理上,實行發票保證金(人)和限期繳銷發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機構增值稅政策管理規定。分支機構不論是否開票或收取貨款,原則上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由總機構提出,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并建立納稅信息聯系制度。同時,對匯總繳納的分支機構采用按銷售額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其預繳稅款可在總機構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減。
(四)實施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
增值稅納稅評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準確性和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質量,突出對一般納稅人涉稅行為的防范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納稅申報情況,在納稅評估的操作過程中,應全面掌握一般納稅人的涉稅資料,嚴格按照申報審核、案頭評估、下戶核查、稅務處理等步驟進行。因此,為了做好增值稅納稅評估,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準確采集納稅資料,提高資料的利用效率。根據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選擇收集、積累所需的納稅人的各種與納稅相關的,諸如銷售情況、貨物購人情況、發票使用情況以及財務變動情況等各種當年和歷史資料,并對獲得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類、匯總、相互對照,并運用適當的方法加以運算、分析、處理,充分發揮增值稅進銷之間相互稽核作用,加強貨物進出企業監督,為稅務機關提供案頭評估參考數據。有條件的可以逐步通過稅企聯網實現。這對于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下增值稅的征管有著現實意義。
2.建立增值稅納稅評估的分析指標體系。包括細化篩選參照指標,如按國家統計局行業劃分標準統計出本地商業系統的諸如平均稅負率、銷售額變動率、進項稅額變動率、存貨變動率、毛利率等納稅評估所需的各項指標。同時,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國同行業的財務指標參考資料,并進行比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標的準確性;同時設置具體企業考核資料指標,正確選擇使用各種案頭評估測定辦法,能根據已收集掌握的有關企業貨物、資金變動資料,通過恰當的運算,推算出納稅人本期大體銷售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
3.設置納稅評估機構,充實評估專業人員。隨著稽查機構設置轉變,各地稅務機關應設立專門的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機構,將原來的征管分局配備一級稽查人員改為稅收稽核或納稅評估人員,合理調整崗位和明確職責,側重于通過納稅人申報資料的評估分析,下戶核查,堵塞漏洞。這樣,可以轉變增加稅收依靠查補的傳統做法,以增強稅收管理專業化力度。
4.根據納稅人信譽評定納稅人的納稅評估頻率。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進行記錄,作為評定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定等次的標準,不同等次設置不同的納稅評估頻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實行稽核基礎上的動態分類征管。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稽核后評選A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一年免審優待;對評定B、C級信譽等次的商業企業可以實行定期的納稅評估,以鼓勵商業企業遵章納稅,鞭策信譽不佳的企業改變形象,爭取升級。
(五)強化商業企業稅收監督。
1.完善發票使用制度。各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應從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轉變到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并重管理上來,規定所有單位和個人購買貨物有權利與義務索取發票,并禁止商業企業利用各種內部憑據替票,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依法處理。對定期定額戶亦實行定額發票管理制度。同時,在全國各地普遍開展發票搖獎和不開發票處罰活動。在各商家張貼公告,告知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索取發票的權利和義務,形成消費者購物自覺索取發票的社會氛圍。堅持盡快推廣使用稅控收銀機及稅控加油機,把納稅人銷售收入納入稅務監督之列,同時,促進稅收收入的增長。
2.對商業企業的財務管理等管理軟件,稅務機關如何介入管理,應盡快出臺相關的辦法。比如,商業企業有義務向征稅機關提供使用電算化記帳的軟件的共享信息,有義務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規范化納稅申報資料等,避免企業自行變更原始記錄或利用現代化手段偷逃稅款。
3.推行片管員制度。稅務機關取消專管員以后,應推行商業企業片管員制度,確定片管員工作崗位和職責,督促其經常下戶了解納稅人經營情況,催繳稅款,指派下戶進行貨物盤點,主要應通過不定期分柜重點核查,掌握納稅人購銷的來龍去脈;并加強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的管理。
(六)強化稽查功能,突出重點到位。
為了保證各項商業征管措施到位,促進納稅人健全帳證,依法納稅,強化稅務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須開展一次商業增值稅專項檢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強稅務稽查的重點應放在連續異常申報戶、納稅評估移送的嫌疑戶,帳證不健全戶、申報停歇業戶和違章使用發票戶。再次,按照稅務稽查計劃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點納稅戶查深查透,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程序及時查處,嚴懲不貸,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讓偷逃稅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會化的稅收綜合管理網絡。
世界各國在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中都十分重視城市綠地,把綠化作為建設現代化城市的重要部分。聯合國生物圈與環境組織就首都城市提出了“城市綠化面積達到人均60平方米,為最佳居住環境”的標準后,不少國家的城市紛紛進行園林綠地建設,使人、建筑、城市、自然融為一體。新加坡城市規劃要求綠地面積占城市住房面積的65%,基本上是“兩分綠地,一分房屋”。日本東京采用大廈屋頂的現代庭園綠化,大樓間庭園綠化,通道、天臺綠化,垂直綠化,室內綠化,形成具有獨特風貌和藝術風格的空中花園。近年來,我國城市綠化發展較快,但是總體上看,城市人均公共綠地仍較少。而且城市綠化尚有誤區:一是普遍重草輕樹,一些城市熱衷于大種草坪,尤其在新建的廣場中草多樹少。二是綠地設計貧乏,樣式單調;重視外來樹種,輕視本地樹種,綠地失去特色。三是急于求成,有的城市不惜工本,大搞“大樹進城”,到農村和山區購買大樹,移植進城,結果死亡率超過70%,既沒有增加城市綠色,又破壞了山區和農村的生態。
城市綠化必須摒棄那些“推山造山、填塘挖塘、砍樹栽樹”等大挖大填和斧鑿痕跡,真正實現天人合一的文化內涵。
其一,找到經濟、生態和居民生活三者共贏的平衡點。許多城市注重景觀效果,偏重快速郁閉成型的造林綠化方法,樹種單調、徑級較大、規格近似,群落結構比較單一,穩定性和抗逆性較差,管護難度較大;草地和一些引進樹種,投入成本高,管理維護費用大,還不能很好地凸顯綠化的功能。筆者認為,城市綠化要注重生態適應性,確保樹種的成活率和壽命;要注重提高人居環境質量,科學選擇運用樹種,發揮樹木觀花、遮陽、環保、引導行人和車輛等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回歸自然的愿望,提高生活環境的舒適度;要重視發展鄉土樹種,充分體現一個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論文摘要:隨著《直銷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直銷行業將進入一個更大規模的發展時期,直銷的稅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銷稅收征管中存在稅種比例配置不合理、稅源流失嚴重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對策在于,稅務系統對直銷行業稅收的監管重視起來,科學核定稅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嚴格稽查,堵住稅收漏洞。
直銷中的稅收,主要是指國家按照稅法依法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從業人員所開展的稅收管理工作。近日,醞釀許久的《直銷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合法的直銷受到法律明確保護,迎來新的發展機遇,直銷行業將會進人一個更大規模的發展時期,直銷的稅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對直銷行業的有關調查、分析結果說明,直銷行業存在比較嚴重的轉讓定價、偷逃稅款問題,稅收征管存在明顯的漏洞。
一、直銷稅收征管中稅種比例配置不合理問題
中國直銷企業運作巧年以來,在稅收征管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目前,對直銷企業的產品銷售征收的是增值稅,稅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計算基數是以企業實際上的銷售額來核算。這在常規企業中通過抵扣稅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銷企業中,這種核算方式卻有不盡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銷企業的運營方式,存在直銷人員獎金的問題,體現在統計數字中的銷售額并非企業銷售額的真實數字。《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人30% "。依此計算,直銷企業的最低實際銷售收人只有銷售額的70%。因此,如果嚴謹地進行增值稅核算的話,其核算的比較合理基數應該是部分銷售收人。而目前的情況是以其統計到的含所有直銷從業人員的獎金銷售收人來計算的,這就帶有不合理的層面。
對直銷從業人員,其所得稅的征管如果單純以其從直銷企業所得到的獎金來計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這種不合理性表現在直銷從業人員是一個個獨立分銷商,其所得到的獎金收人應當是一種經營性成果。而在這種經營性成果中,直銷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現毛收人,因為在直銷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銷費用,而這種管銷費用在我們核算直銷商所應繳納的稅收中是沒有扣除的。
二、直銷稅收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
第一,企業稅收的流失。在直銷這種營銷模式中,由于銷售是在一對一的溝通之下達成的,因此其買賣行為之間存在大批量的現金流動,這種比率幾乎達到100 %;而且在這種交易中,它所建設的是終端客戶群體,他們在購買產品時大多數可以不需要發票或憑證,造成直銷企業無法統計到準確的銷售額,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巨大的難度。
《直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國直銷企業的服務網點多表現為專賣店形式,有的叫授權店或經銷商。這種專賣店大都辦理了個體工商戶執照,實行定額納稅,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就出現在專賣店。以國內某直銷分公司為例。該公司全部經營的商品均從總公司購進,購進的商品分為總公司自產商品和外購商品。分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也按統一零售價的一定比例均銷售給專賣店。專賣店按統一零售價銷售給業務員等消費者。分公司得到的進銷差額體現為分公司的毛‘利。專賣店得到的進銷差額必須按總公司規定比例向規定賬戶匯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從總公司進貨的購進價格為零售價的87%,銷售給專賣店的價格為零售價的94%。專賣店按零售價銷售。2004年從總公司購進自產產品的購進價格為零售價的52.9%,銷售給專賣店的價格為零售價的56.4%;從總公司購進外購產品的購進價格為零售價的76.4%,銷售給專賣店的價格為零售價的79.9%。這樣,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分公司增值額小,稅負極低,而專賣店增值額大,卻按個體工商戶定額納稅。集團公司通過這種轉讓定價避稅措施,引起大量稅收流失。因此,直銷企業稅收征管中的稅源流失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
第二,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在直銷這種營銷模式中,由于它牽涉到成千上萬的獨立直銷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尤為重要。縱觀目前中國直銷行業,很多企業在這方面做得不夠。由于直銷商隊伍本身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帶來了難度,這種難度是客觀條件造成的。過去對直銷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試圖通過直銷企業代扣代繳的方式來進行,但具體實行非常有難度。換一種方式讓直銷商自己申報納稅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兩個,第一是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上,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缺乏自覺性,第二在直銷個人稅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銷從業人員在主動納稅和納稅的意識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會出現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著稅源的大量流失問題。
三、加強直銷行業稅收征管的對策
1.重視對直梢行業稅收的監管
在中國直銷行業發展過程中,直銷行業稅收的監管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在于稅收問題在整個直銷產業的監管中是暗藏的皺術性問題,沒有其他管理部門對直銷企業的監管那樣直接有效。筆者認為,隨著中國直銷立法的出臺,稅收監管工作是暗藏的一個管理黑洞。尤其對于直銷企業的運作更是如此。所以我們必須在對它的監管中形成高度的負責任態度,因為它所確保的是國家利益。
2.科學核定稅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業層面,由于存在納稅過程中的不合理性,企業往往采取一些避稅措施。這在直銷企業中尤其如此。在直銷企業的稅收監管工作中,正如我們前面所言,存在兩種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業稅收的核算基數,其二是個人所得稅的核算基數。
對此,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方案以解決問題:第一種方式是同意直銷企業與其地方稅收部門就個人納稅和企業所得稅協調出一種稅費比例出來,其中企業銷售稅可控制在5%一8%的區段。個人所得稅可控制在2%一15%的區段。這樣在計算方式上簡單易行。職能管理部門也易于操作。第二種方式就是按照國家要求的率計算。直銷企業的銷售稅在計算時應剔除其返回給直銷商的獎金部分,稅收部門以此為基數來核算企業應繳稅金。個人所得稅部分則扣除直銷商當月的營銷成本而后再核算其應繳稅金。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自行納稅申報制度 稅收監管 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76-04
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宣布年所得超過12萬的個人需自行申報納稅;各地區又接連出臺了更為詳細的實施規則。在強烈的社會關注之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于2007年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的一項重大舉措,具有深遠的實踐意義。首先,個人申報制度通過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監控,改變貧富差距過大的現狀;其次,進一步推進了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從而縮短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過渡的進程。
然而,從近年來申報的結果來看,個稅自行申報的結果并不理想。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申報的主角,高收入者卻多有缺席。對于此種情況的出現,本文將會按如下思路進行探討:首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成因;其次,對于我國的個稅申報制度及實施提出改進之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概述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的概念。自行納稅申報(self-assessment),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納稅事項向征稅機關書面報告的一種法定行為。具體而言,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確定其納稅義務內容,計算應納稅額,并自行將其計算結果集計稅依據以納稅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處分行使稅額確定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可以看作是一種“自我克賦”,也是納稅人權利理念的體現。我國于2006年11月6日頒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的要件,自己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制度。《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包括:年所得I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等。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該納稅年度內,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后三個月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其他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構成要素。(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主體。納稅申報主體一般分為兩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即指負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時自己主動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我國《個稅自行申報辦法》第2條中規定了納稅主體有以下五種情形時需進行自行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關于這一條規定,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并非只有年所得12萬元者才需進行自行申報,符合其他四種情形的仍需進行申報。第二,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依照《個稅自行申報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②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具體界定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以下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當然,所得中不包括依個人所得稅法及《申報辦法》中不征稅及免稅項目。(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方式。個稅自行申報的方式,在實踐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種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和數據電文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采取郵寄申報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納稅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關于數據電文方式的申報日期確定問題,在國稅發〔2003〕47號通知中進行了補充規定,明確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數據電文的日期作為其實際申報日期。
伴隨著信息技術在稅收征管領域的廣泛應用以及稅務機關對于電子申報的大力推廣,加之以網絡申報的便捷優勢,使得網絡申報成為各國納稅人的首選方式。(3)申報期限。各國稅法一般都對自行納稅申報作了規定和限制,針對不同的納稅項目、不同身份的納稅人也有不同的期限規定。申報主體必須遵循法定的申報期限,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也針對不同情形下的個稅自行申報予以不同的期限限制。每年的3月31日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者的最終申報期限,其它情形的申報期限分別由《個稅自行申報辦法》第16至19條規定。如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申報期限是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而非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當然,申報期限并非是絕對的不能改變,如果申報人在法定期限內申報確有困難,如果強制其按期申報則會超過納稅人的期待可能性。③因此,大部分國家的稅法都設計了延期申報制度。我國則在《個稅自行申報辦法》第20條中加以規定,具體操作遵從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3.納稅自行申報制度的立法目的。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這種制度要求納稅人進行年度綜合納稅申報,此申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一個前提性制度。建立個人收入總和申報制度,能夠保證納稅人收入等涉稅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有利于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實施關系到我國個稅稅制改革的進程。④(1)培養納稅人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將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可以有效地增強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減少納稅人納稅不遵從行為的發生。(2)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充當調解公民之間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或工具。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時,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導致的個人收入差距正在不斷擴大。因此,在我國要調節居民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是要讓高收入者承擔更多的納稅負擔。二者只能在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而且由于分類所得稅制存在著缺失綜合所得概念而使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的硬傷,因此,我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也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8}(3)加強對稅源控制的管理。稅源控制是稅收管理的核心,在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下,納稅人上交的自行申報的材料便成為稅務部門掌握稅源信息的重要依據與來源。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發揮效用的前提是掌握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情況,但目前我國的個稅征管還主要是采用代扣代繳的方法。納稅人發生的應稅收入,都由收入的發放者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集中向稅務部門繳納。這樣,個稅稅源控制的責任由稅務部門轉移給了代扣代繳義務人,從而導致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之在實行源泉扣繳的方式下,納稅人沒有義務保留或者提供收入憑證,收入發放方也不開具完整憑證,因此使稅務機關對于稅源的監管乏力。而自行申報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其相關法律規定的各種信息,從而有利于稅務機關搜集高收入者的涉稅信息,了解其納稅狀況以及職業和地區,從而明確重點監控群體與監控對象,強化稅務機關的稅源控管能力,更好的發揮個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
二、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存在的問題
1.我國所實行的分類稅制有失公平,且與綜合申報相脫節。我國稅收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于不同的稅率表格。與之相配套的則是個稅征管實行代扣代繳。而2006年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中則是有不同的規定,即在分類所得稅制的基礎上,納稅人按照綜合所得稅制的標準,將各類應納稅的收入合并計算,總重由納稅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個人所得。這樣就形成了目前我國的“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模式。在這樣的雙軌制模式下,導致即便是收入相同的納稅人,可能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的數額不同。不同性質、來源的個人所得,采用相異的稅率和扣除標準征稅,適用源泉一次課征方式。這樣就會導致相等收入的人由于其個人所得來源等條件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就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根據《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主要由各類所得的支付單位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和扣繳;除了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有扣繳不實的收入項目時,納稅人應按綜合口徑自行申報收入及相關信息⑤。以上情況表明了我國的分類計稅和綜合申報相互脫節,分類計稅仍是個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自行申報并未在稅額征收中起實質性作用。這樣不僅沒有充分發揮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應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征納成本,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效率。
2.個稅稅源控管乏力,自行申報納稅者人數和結構呈畸形發展。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監管上存在的諸多問題,是造成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沒有實現其立法目的的重要原因。國家稅務部門早在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等四項制度;加快建設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切實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的源泉管理、全員全額管理等三項管理。但由于稅務機關沒有有效的手段控制稅源,給納稅人隱瞞個人收入創造了條件,也使得納稅人個人收入隱形化成為自行申報中的一大難題。這就是稅務機關很難確切掌握個人收入的實際金額,從而無法進行全方位的監控。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控制稅源的手段較為單一,仍是以扣繳申報來反向監督。這樣僅能完全監控工薪階層的納稅人,不能有效地將高收入者納入稅收監管之下。而且由于個人收入存在多元化、隱形化、現金交易量大等特點,相當一部分人的收入信息未被稅務機關掌握,加之大部分公民也不能準確計算自己的年收入,因此,目前個人所得稅主要還是來源于收入穩定的工薪階層,對于那些收入形式多樣高收入者未被完全統計在內,使得申報人數不確切。
3.稅收稽查方面涉稅案件懲罰力度不夠,納稅人滋生僥幸心理。個人所得稅作為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數最多的一個稅種,其征管和稽查的工作量相當之大,然而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基礎有較為薄弱,征納信息不對稱,且某些稽查人員本身素質不高、執法不嚴,加之個稅本身就與個人利益聯系非常密切,從而容易激化矛盾。這樣就造成了稅務稽查單方面注重補交稅款或者罰款,處罰力度不夠,使得納稅人滋生僥幸心理,嚴重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⑥
4.個稅自行申報的配套措施尚未形成。(1)金融體系配合不到位。我國的金融實名制支付體系的缺位,現金交易仍然是支付結算的主要手段;許多私營或者個人企業財務不健全,個人收支與生產經營成本交錯混雜。這些都使金融部門無法真正掌握納稅人的收支資料。這種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極大的影響個稅自行申報功能的發揮。而且對于那些掌握大量個人收入信息的金融、保險等部門并沒有義務去定期向稅務部門進行信息匯報,個人納稅信用與個人信用記錄、社會評價也并沒有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其進行自行納稅申報缺少激勵。(2)稅務制度滯后制約了個稅自行申報的發展。稅務指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托,在法定的范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我國從1994年就開始嘗試建立稅務制度,但在實踐當中稅務機構多由稅務機關自己開辦,直到1999年才轉向市場化運作。就目前的情況來說,稅務的環境和秩序尚待規范,很大一部分的稅務機構剛剛完成向自負盈虧的市場化運作的轉變,其規模較小,建賬建制也不是很規范,因而業務水平和信譽度不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的會計服務、會計咨詢和稅務中介機構基本上為單位納稅人涉稅業務服務,對個人的稅務服務除向一些在華的外籍人士外,還開展的很少。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建議
1.選擇適應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程序的正當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其實施的效果。由此可知,我國高收入者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實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目前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影響。然而,值得注意也正如上文所說的是我國的分類所得稅制背離了公平稅負的原則。面對這個尷尬的情景,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辦法就是選擇適應我國國情的最佳稅制模式。(1)三種不同模式的稅制比較。分類所得稅制,又稱為個別所得稅制,是指對于同一納稅人的不同類型所得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在此種稅制下,總收入和可扣除費用由各種所得類型分別決定。它的優點是可以廣泛采用源泉扣繳的方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收的流失,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但是不能夠按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課征,有違于公平原則。
綜合所得稅制,又稱一般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在某一特定期間內的所有不同類型的所得綜合起來并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就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收。其特點是將不同來源的所得加總課稅,不分類別,統一扣除。這樣,綜合所得稅制就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加之考慮到納稅人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并進而可以實現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的目的。但是其手續繁瑣,費用較高,易于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
混合所得稅制,又叫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主要實行按照納稅人的各項有固定來源所得先用源泉扣繳辦法課征分類稅,然后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如果達到法定數額,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者附加稅。⑦這種稅制吸收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對同一所得進行兩次獨立的課征,不僅能夠防止偷稅漏稅,符合量能負擔原則,而且也體現了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原則。這樣,就既有利于政府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又有利于貫徹稅收公平原則的實施。(2)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制模式。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已經不能滿足個人所得稅發展的需要。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都尚未達到一定高度,因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占總人口比重比較低,需要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則少之又少;納稅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日益明顯,隱性收入普遍存在。而稅收征管水平決定了稅務機關難以全面真實的掌握納稅人的情況。因此,符合國情的選擇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
按照這種混合所得稅模式,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具體而言,即需在進一步規范所得分類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方法分別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納稅人申報其全年各項所得并進行匯總,調整后的應稅所得作為全年所得的課稅依據,并對匯總的數額扣除合理費用后的部分按累進稅率征收綜合所得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征收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分類所得稅已繳納的稅額予以扣除,以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的合理調節。⑧
在當前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不強、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等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源泉扣繳的辦法。目前的分類稅制模式,計征簡便,節省征納成本,且根據不同性質所得采用不同稅率。這雖然有利于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但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相比較之下,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而且將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考慮在內,可以實現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的目的,但其計征繁瑣,成本較高,并且容易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
因此建議目前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混合所得稅制是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有機結合,具體而言,是指依據納稅人的各項有固定來源所得先采用源泉扣繳辦法課征,然后綜合其全年各種所得,如果達到一定的數額,就再可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者附加稅。⑨如此,吸取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并可以有效地防止偷稅漏稅,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此種稅制區別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我國的國情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目前適合我國的稅制模式是混合所得稅制,但這樣的嫁接體制畢竟只是權宜之計,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長遠規劃的目標。因此,當前的首要任務是縮短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轉軌的期間,待相關條件基本具備后,再適時推出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向綜合稅制模式過渡。只有這樣才能使個稅自行申報走出制度困境并得到完善。
2.加強個稅稅源監控,提高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和效率。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而這也正是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實行的最大難點,因此,個稅的征收就不再只是稅務機關的職責,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勞動保障部門等社會部門)以及支付單位也有協調配合的義務和責任。在經濟轉軌時期,分配領域存在的個人收入隱性化、多元化的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實現部門間資源共享,建立起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性的聯動機制。從當前的情況看,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稅務機關沒有與相關部門形成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明確各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納稅人信息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最終形成促使納稅人如實進行納稅申報的社會管理機制。
稅務機關應首先實現內部資源共享,更加深入地進行稅收信息化建設。可以考慮使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為納稅登記號碼從而建立起全國聯網的個稅納稅系統,以解決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員流動性大,難以掌握全面的信息以及準確申報所得等問題。與此同時,還應與海關、財政、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橫向聯網,以便于信息共享和進行交叉稽核,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應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對于高收入者個人的稅收監控,建立對其的納稅評估機制,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⑩從而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加強稅收監管的力度。(2)規定現金支付限額,減少現金流通。大量的現金支付,不僅使貨幣發行成本增高,增加支付雙方的風險,而且加大了稅源控制的難度。因此,應加快實現稅務部門與金融部門、支付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協查機制, 限制和減少現金支付的范圍,以減少現金的流通。為防止納稅人分散收入和財產,應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推進銀行存款、個人金融投資及其它各項個人支付的實名制和信用卡制的改革,從而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完全顯性化并得到有效監控,促進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從而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作用。
3.完善激勵與懲罰機制。要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僅僅依靠個稅自行申報辦法規定的行政和刑事處罰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獎懲機制,并進行分類管理,形成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在日本,個稅自行申報分為兩種:藍色申報和白色申報,分別適用的是誠實申報的納稅人和有不良記錄的納稅人。藍色申報(blue return)是指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取得稅務署長的許可后,適用藍色申報書進行的申報。這一制度的設立,是根據“肖普建議”引進的旨在鞏固和完善自行申報納稅的一項制度,可以適當發揮申報納稅制度的功能。納稅義務人應當置備賬簿文書,并簿記其收入、支出,在此基礎上進行申報,但在實踐中置備完備的賬簿文書的納稅人并不多。為鼓勵在健全賬簿文書的基礎上進行正確的申報,許可置備一定賬簿文書者運用藍色申報進行申報,并且給予藍色申報者種種白色申報者(白色申報,是指不以藍色申報書,而是以普通申報書進行的申報)所不享有的優惠⑾。這就使藍色申報制度得到了普及。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白色申報者不僅不能享受藍色申報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當然,藍色申報的許可在發生法定事由時,稅務署長可以取消其許可。
目前我國只對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規定了罰則,而沒有相應的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行為設定獎勵機制。從各國稅收征管的實踐經驗來看,激勵和懲罰相結合并加大獎懲力度有利于提高自行申報的積極性。稅務局可以開展納稅人的信用等級評定,建立激勵措施,可以仿效上述日本所采用的賦予誠實的申報人藍色申報許可,并給予優惠的措施。也可以建立伴隨公民終身的類似與社保賬戶的個人所得稅賬戶,并準確記錄其納稅情況,并與其他社會福利或待遇相掛鉤。
同時稅務機關應嚴格執法,提高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效率和加大稅務行政處罰的力度。首先,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應當首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一個良好的稅收環境,以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其次,應當加大稽查力度,打擊重點,并加強對高收入行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堅決不允許出現只補稅,罰款流于形式而使納稅人產生僥幸心理從而逃稅、避稅的情況發生。
4.完善稅務制度。由于市場交易的日趨復雜化和稅法的專業性與復雜性,使得人們對于稅務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稅務處于中介地位,并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因此有利于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稅務制度起步較晚,仍然有著許多不足之處,并因此制約了其發展。我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稅務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級次,使稅務行業在市場經濟取得合理地位。我國應盡快出臺相應法律,進一步約束稅務行業,為我國稅務行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完備的法律環境。還應建立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準入制度等,提高稅務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稅務的作用。其次,應當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該收費標準可以由行業協會根據全國稅務機構的實際情況,核算平均成本利潤率。并依據該核算成本利率,規定統一的指導定價體系,確定各種業務收費的上下限,機構也可以根據實際服務量的大小及機構自身服務質量的高低具體確定收費標準⑿。再次,加強對稅務行業的監管。這里的監管應包括行業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從而加強對稅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保證行業的正常、有序、健康發展。
行業的內部監督,可以依靠建立行業協會來實現。行業協會可以作為其行業內部一些職業標準的制定者和機構間爭議的仲裁者,并規范約束從業人員和機構;而外部監督,主要是由政府管理機關實施。政府管理機關應當對稅務機構的整個行業進行監督和宏觀的指導,并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若發現有違規行為,應立即予以相應的處罰;若有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結語
本文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進行了規范性的分析,總結出了對于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有借鑒意義的方面;并對于目前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運行現狀進行學理上和實務上的分析,歸納出當前我國該制度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及相關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研究,探討我國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完善,并提出了改革分類制模式、加強個稅稅源監控、完善稅務制度等建議。然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遠,不僅需要稅務機關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嚴格執法,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也需要其他部門和機構的相互協調和配合。從某種意義上講,對于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已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責任。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以及進一步的稅收體制改革的進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將會能夠充分發揮其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從而有利于經濟市場和國家的良好運轉。
本文通過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學習,力圖為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見解,現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對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完善,應當立足于我國該制度的現狀,立足于客觀的角度評價和分析。由于我國該制度起步較晚,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取長補短,縮短該制度的完善歷程。第二,對該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應當是從立體著眼,全方位出發,通盤考慮,建立一個科學、有效、健康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本文從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加強自行申報監管,完善激勵和懲罰機制,完善稅務制度四個方面提出完善建議,只是這個立體制度的一小部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遠,需要更多人的參與和努力。
注釋: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二條
{2}李情.我國個稅自行申報制度若干問題研究,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③錢葵.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④郭雷,施于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評析.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09(1).總第63期
⑤高培勇.個稅自行申報的出路何在.中國改革,2007(5)44
⑥燕洪國.論個稅自行申報―――導引價值、制度障礙與對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1)雙月刊,總第166期
⑦藺翠牌.中外個人所得稅制比較研究看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劉隆亨主編.當代財稅法基礎理論及熱點問題.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頁
⑧趙麗竹.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10)
⑨藺翠牌.從中外個人所得稅制比較研究看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劉隆亨主編.當代財稅法基礎理論及熱點問題,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82頁
⑩韓真良.對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問題的思考.經濟視角,2009(1)
{11}[日]金子宏,戰憲斌,鄭林根.日本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8-429,4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