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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單質押貸款;流動性需求;投資渠道;理性發(fā)展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2-0153-20
1 引言
保單質押貸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單直接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積累到退保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壽險展業(yè)過程中,在險種條款里加入保單質押貸款,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對壽險公司而言,保單質押貸款在投資資產組合中的作用越來越受重視,然其核心的意義何在,相應其在投資資產組合中的比重又如何控制?本文基于對保單質押貸款產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延伸的功能加以分析從而提出相關建議。
2 保單質押貸款產生的根源
2.1 滿足流動性和變現需求。增強保險產品競爭力
保單質押貸款的根本作用在于能夠滿足保險單的流動性和變現要求。金融理論認為,流動性是金融資產的基本屬性,幾乎所有的金融資產都需要有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保險單作為一種金融資產也不例外。一般金融資產的流動變現能力是依靠二級市場的資產交易得以實現的。但人壽保險保單具有長期性的特征,同時它不能通過建立二級市場和保單交易來實現其流動性變現要求。因此,為賦予保險單一定的流動和變現能力,壽險公司設計出各種保單質押貸款行為應運而生。
就提供變現、融資的渠道來看,保單質押貸款有別于商業(yè)貸款,主要體現在:一是保單持有人沒有償還保單質押貸款的法定義務,由此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并非一般的借貸關系;同時保險人只需要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審批貸款,不必對申請貸款的保單持有人進行資信審查;而商業(yè)貸款,銀行則有嚴格的審查。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可以看作是一項附加服務,管理成本較低。當前我國個人金融消費市場超高速增長,個人金融機構和公司都推陳出新,力圖謀求更大的市場份額和收益。與此同時,隨著金融理財意識的增強,人們對保險及其所提供的派生服務提出更高要求。由此發(fā)展保險貸款業(yè)務能偶使得保險公司提供更富有競爭力的金融服務,擴大市場份額,增強資本實力和競爭力。
2.2 契約保全的重要內容。降低退保率
實踐中,退保是投保人重要的法定權益,更是保單變現的重要手段。但新保單的展業(yè)成本高,如果大量保單在最初的幾個年度內失效,保險公司的起初投入成本很難攤銷,造成很大的盈余壓力;如果在后期的保單年度失效。盡管保險公司可能已經收回了前期投入成本,但很可能無法實現產品定價時預定的盈利目標,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本積累速度。對潛在的保單持有人而言,由于保單流動性弱,在資金緊缺或有其他更好的投資機會時,會采用退保方式來籌集資金,而放棄利用保險進行保障和投資。由此壽險公司為維護已生效壽險契約的持續(xù)有效而專門開展一系列服務項目,即契約保全。其中開辦保單貸款即為其中重要實現手段,通過增強長期壽險保單的流動性,在很大程度上減少投保人這種“退保變現”的動機,從而通過這種附加服務培育穩(wěn)定的客戶群。
3 理性挖掘保單質押貨款的投資渠道價值
3.1 保單質押貸款充當投資渠道的優(yōu)劣勢分析
3.1.1 保險公司運用保單貸款業(yè)務投資渠道的優(yōu)勢顯著
目前我國現行法規(guī)許可的保險資金運用中,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是保險公司唯一被許可的貸款發(fā)放業(yè)務,具有較強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較高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違約風險小。由于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以保單現金價值作為抵押,貸款額度不超過保單的現金價值。保單持有人退保或被保險人死亡尚未償還的貸款余額都必須從退保金或給付金中扣除,或者當現金價值不足以抵交欠交的保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保險合同效力自動終止。故在理論上保單貸款的風險小,幾乎可以忽略;(2)收益相對較高。相對于保險公司其他投資,按照目前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保單貸款業(yè)務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國債收益率;(3)現金流比較穩(wěn)定。對保險公司而言,大量風險來自未來資產負債現金流發(fā)生數額和時間的不確定性,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在期限、數額、還款方式等條款方面有較明確約定,具有較強的可預測性,有利于保險公司安排投資計劃和資產負債項目管理。
3.1.2 保單質押貸款存在利率風險和機會成本,非越多越好
保單質押貸款可能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投資計劃和現金流,特別是利率波動時,貸款者可以通過增加貸款或盡快償還貸款獲取更大的收益,而保險公司只能被迫接受,即保單質押貸款權實質上是保險公司提供給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的一種期權。由此,保險公司制定保單質押貸款條款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利率水平的確定。通常保單質押貸款的利率要高于其計算現金價值的利率,固定貸款利率條件下市場利率波動一定程度上刺激保單持有人的貸款動機,相應造成保單貸款緊鎖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不良效應,這意味著保險公司能應用于其他投資渠道的資金減少,甚至要放棄高收益的優(yōu)質投資項目,相應經營的穩(wěn)定性和盈利能力因此而收到影響;另外處理保單貸款也需要一定行政費用,增加經營成本。
3.2 合理設定利率水平和投資組合策略是運營關鍵
從投資角度考慮,保單質押貸款是壽險公司的一種信用中介機制。貸款條款設計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利率水平。在市場利率波動頻繁的條件下,保單貸款如何確定對壽險經營至關重要。從貸款的營銷作用和變現能力出發(fā),設計利率不宜太高,否則,這種作用和功能會受到削弱,但反過來又會給壽險經營帶來一系列影響。其中比較重要的影響有:(1)會刺激保單貸款需求,導致遠期保單給付利益大規(guī)模提前的傾向。特別是當保單質押貸款利率固定不變,同市場利率嚴重背離時,這不利于壽險公司保險基金和財務收支的穩(wěn)定。(2)導致保險公司貸款發(fā)放中的存貸利差倒掛現象,吞噬其他投資的收益。(3)若保單質押貸款利率同一般借貸市場利率形成顯著反差,保單質押貸款利率處于相對低洼點,會吸引一般金融市場的借貸需求。大量的壽險資金被牽制于低利率的保單貸款,顯然會給壽險資產經營產生各種消極影響。20世紀70~80年代,美國經歷了戰(zhàn)后歷史上的高利率時期,而保單質押貸款的利率卻保持在相對較低的水平。直到最近年份,大多數已簽發(fā)的保單,其貸款利率水平遠遠低于其他信貸機構。這就有力的吸收各種個人信貸需求,20世紀80~90年代,美國壽險業(yè)中停留在保單質押貸款上的資金達400~600億美元。美
國壽險展業(yè)的經驗表明,保單質押貸款的利用,對壽險投資資產組合具有重大影響。大量含有貸款條款的壽險產品的銷售,意味著保單權益的支付期限縮短,許多被保險人會運用貸款機制提前兌現未滿期的保單給付資金。為了應付這類支付要求,壽險公司必須將資產組合為期限更短,流動性更強,變現程度更高的資產種類。鑒于以往的教訓,為了適應市場利率的波動,避免保單貸款因利率設計偏離市場而導致一系列消極后果,保險公司對新售保險單的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制。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美國一般金融市場借貸利率大幅度回落,使壽險貸款利率的相對水平有所提高,結果壽險資產被保單質押貸款緊鎖的現象明顯緩和,保單質押貸款的比重已大幅降低,與此相應,壽險資金投入股份債券資金的比重提高。
由此,可看出保單質押貸款作為一種投資手段,可通過貸款利率的合理設置來降低其風險和減少機會成本;同時應當與當期資本市場發(fā)展環(huán)境相適應,特別是與資產投資組合中的其他投資途徑相配合。具體設定利率水平應遵循的原則是既要防止投保人輕率退保的情況發(fā)生,叉要防止辦理貸款事項的費用增加;既要使保單貸款成為保險基金運用的一個安全、有效的途徑,又要阻止大量資金外流使受益人的預期收益受損。對貸款利率的制定應以充分、恰當地維護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險人三方利益為原則。參照美國實施的保單貸款利率變動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這種做法實際上有利于壽險的各方當事人:對保險人而言,本規(guī)定可以防止當市場利率高于保單質押貸款利率時因投保人對保單貸款的需求增加而引起的資金大量外流,且由于保單質押貸款作為壽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一種形式,貸款利率接近市場利率能夠保證這類資金運用的收益性。對投保人來說,由于保險人不斷修正貸款利率使之接近于市場利率,所以避免受市場利率影響而在簽單時將貸款利率訂得過高,使投保人負擔的利率趨于合理;對受益人而言,變動利率的規(guī)定有助于抑制投保人的過度貸款行為而保障了其受益權。
4 西方保單質押貸款發(fā)展對我國的主要啟示
4.1 完善金融消費創(chuàng)新發(fā)展環(huán)境與法律規(guī)范體系
長期嚴格監(jiān)管的后果是金融服務市場的分割,金融機構在金融工具創(chuàng)新和應用方面缺乏動力和經驗。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在西方發(fā)展成熟,而國內在效仿過程中缺乏對該業(yè)務的優(yōu)勢和發(fā)展?jié)摿θ狈M一步的重視與研究,再或者對其金融創(chuàng)新功能和意義加以較為片面的理解而未注意其風險的管理與防范,從而限制了該業(yè)務發(fā)揮作用的空間。同時對于保單質押貸款方面監(jiān)管條例目前尚處空白,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有待加強。
4.2 合理定位保單質押貸款的作用
保單質押貸款核心的功能在于通過為保單持有人提供變現、融資途徑這一附加服務來提高壽險保單的使用價值,在為保險客戶提供便利的,降低其退保動機,從而保證保險公司業(yè)務經營的穩(wěn)定性。而保單質押貸款由于以保險單為抵押、以保單積累的現金價值為貸款限額,并且按照現行規(guī)定其設定利率高于同期定期銀行存款,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這不失為一種低風險、相對較高收益的優(yōu)質投資渠道。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完全沒有風險,參照美國實踐經驗,保險公司應當合理控制其所占比重,同時保持其他投資資產組合的動態(tài)適應性。
4.3 提升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的管理水平,利率設定浮動化
利率水平設定作為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的一項核心內容,國際上不乏采用變動保單貸款利率的做法。變動保單質押貸款利率有利于保險人的資金運用,以及不使保險的保障作用削弱的目的出發(fā),因此建議我國經營壽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可以借鑒國外保險人在這方面的成功經驗。
出質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質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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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并表示充分理解,為確保該合同的履行,應債務人的要求,甲方同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或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 主債權金額
甲方質押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質押財產或權利評估價值協(xié)商價值(擇其一)為人民幣 (大寫) .但上述質押財產評估價值協(xié)商價值(擇其一)并不作為質押財產處置時的價格依據和限制。
第二條 出質標的
2.1 甲方以下列第 種(可多選)清單所列的動產或權利(以下統(tǒng)稱“質押財產”)提供質押:
(1)附件一:質押財產清單(動產)
(2)附件二:質押權利清單(權利憑證)
(3)附件三:質押應收帳款清單
2.2 本合同所附“質押權利清單(動產)”及“質押權利清單(權利憑證)”、“質押應收帳款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3.1 質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保管擔保物費用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及實現質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保全、送達、執(zhí)行、律師、差旅費等)
3.2 本合同質押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質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質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四條 質物的移交、登記和保管
4.1 甲方應于質押合同簽訂之日將出質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乙方占有,同時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倉儲、運輸、維修質押財產等與質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人民幣(大寫) .第三方主體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單位定期存單質押時定期存單開立銀行出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應根據乙方要求一并交給乙方。乙方持有質押財產期間,非因乙方過錯質押財產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其他損害的,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4.2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辦理出質登記或公證的,甲方應辦妥相關的出質登記或公證手續(xù)。
本合同項下權利質押登記的手續(xù)為第 種(可多選)
(1)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二日內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二日內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并將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
(3)存款單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日內到出具存單的銀行簽發(fā)核押手續(xù)。
(4)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日內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5)質押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4.3 甲方逾期辦理相關質押手續(xù)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___(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的違約金,如乙方同意在質押手續(xù)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fā)放貸款的,甲方除需繼續(xù)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為甲方為主債權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xù)辦理完成。甲方應對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4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登記、保管、運輸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5 乙方占有質押財產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或權利價值減少的,在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清償后,乙方向甲方賠償。如債務人未能清償全部債務的,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債務人清償的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銷。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和保證
5.1 甲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甲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甲方對質押財產或權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 質物(或質押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5.6 甲方違反本陳述和保證條款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六條 質押財產或權利的保險
此為選擇性條款,雙方選擇下列 項:(1)適用;(2)不適用。
甲方應于 (期限)內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自甲方將質押財產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計,下同)的足額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內將保險單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債權經債務人和甲乙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xù)。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或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xù),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違約金,且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處分質押財產并實現質押權。在乙方處分質押財產并實現質押權之前,因甲方未及時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獲得保險金并將其視為質押財產的替代的,視為甲方對該部分差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債務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保證范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或出現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質押物,并就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7.2 質押期間(自甲方將質押財產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計,下同),質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所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視作質押財產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繼續(xù)作為主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經債務人及甲、乙三方協(xié)商提前償還債務。
7.3 因不能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或者權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毀損或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甲方不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或權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7.4 乙方依法行使質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擔保物權所產生的保管、公證、評估、鑒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發(fā)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zhí)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或權利。
8.2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yōu)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將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轉為保證金擔保或將相關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2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擔保范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的,乙方有權將該未清償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并按照相關合同約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xù)擔保責任。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債務人與乙方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zhí)行、律師、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該變更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10.2 盡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銀監(jiān)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guī)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
10.3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合同時,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一條 擔保風險
11.1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或權利并實現質權,提前清償債務。
(1)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2)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yè)、歇業(yè)、被停業(yè)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4)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被依法監(jiān)管;
(5)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價值嚴重下降的;
(6)甲方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
(7)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
11.2 出現上述各項情況時,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十二條 若甲方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提供了物的擔保,甲方的擔保責任和擔保范圍并不因此而減輕或縮小。乙方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其他擔保物權),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3.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金融爭議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2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xù)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4.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后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14.2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若有)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5.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
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fā)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fā)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15.3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15.4 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為: .
第十六條 聲明事項
16.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并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等情況已經充分了解。
16.2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人)
一、權益質押的內涵、法律特征
關于權益質押的概念,在各國法律上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其字面意義上說,權益質押當然為以權益而非實體物為標的的質押。從各國的法律上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如土地使用權、典權、采礦權等用益物權為標的的擔保權,一般稱其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的擔保權才稱為質權。因此,所謂的權益質押,是指非以實體物而以收費權、經營權等為出質標的的一種質押方式。從本質上講,它與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權利質押無甚區(qū)別,其原因就在于收費權、經營權仍然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利。但權益質押在出質標的上又有別于《擔保法》明文規(guī)定的質押權利的標的范圍,如票據權利、債券、存單、倉單、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前者在《擔保法》中并無直接、具體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又有這種需要。因此,為區(qū)別于
《擔保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質押,本文即將其稱為權益質押。從前述內涵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出權益質押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出質標的的特殊性。作為權益質押的收費權,實際上是一種投資收益權。對于高速公路、污水處理等投資金額巨大的社會公益項目,在當今中國的體制下,單純依靠企業(yè)和個人來投資既不現實也不可能,需要政府的積極參與,甚至政府也直接作為投資主體。那么,既然是一種公益事業(yè)的投資,其收益如何體現呢?就只有通過收費權了。如作為高速公路受益者的車輛使用者、作為污水處理受益者的居民,就應當交費。因此,這種作為投資收益的收費權不同于政府為實現政治、經濟職能而運用的行政管理收費權,兩者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種財產權,后者是一種行政權,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另外,作為收益權質押標的的經營權,還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如高速公路客運線路經營權就是一種無形資產。
第二,操作上的法律性要求更強。在權益質押合同的約定尤其是對質權的設定、實現而作出明確的便于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約定方面需要較強的專業(yè)法律水平,因而對操作人員的法律要求更高。
第三,須有行政上的許可。這是權益質押得以登記的前提,也是貸款銀行質權利益得到可靠保障的前提。
二、開展權益質押貸款的可行性分析
《擔保法》第75條具體規(guī)定了可以質押的三種類型的權利,即:(1)債權類。包括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股權類,即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即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同時在立法技術上又以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彈性規(guī)定作為補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97條明確規(guī)定了“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處理。那么,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本文所述之收費權、經營權即屬于擔保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的范疇,而且他們同前述三類權利一樣,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第一,均為財產權,具有經濟價值,既可以用貨幣來估價。不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者不能作為出質標的。
第二,均為適于設質的財產權利。如果該財產權利不適于設質則不能成為質押關系的標的。如土地使用權,盡管也是一種財產權利,但不適于設質,只能成為抵押關系的標的。
第三,均為可讓與的財產權。即該財產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讓與而實現其價值,以使其債權得到優(yōu)先受償。
綜上分析,以收費權、經營權等權益作質押是符合我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同時也是符合我國民商關于物權立法之精神的,因而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大力提倡。
三、權益質押合同等相關法律性文件應包括的主要條款
作為擔保銀行貸款債權的權益質押來講,其法律文件除借款合同外,還有質押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等。對于借款合同,遵循通例,在此不作贅述。而對于質押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應包括的主要條款對于當事人而言關系重大。結合我國權益質押實踐,借鑒有益經驗,筆者認為權益質押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質權的設定
對于以收費權作質押的應通過將收費賬戶設置在貸款銀行從而貸款銀行對賬戶內的收費資金進行直接的控制,質押人即借款人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使用須接受銀行的監(jiān)督,甚至可以約定須經貸款銀行同意方可使用。對于以經營權作質押的,質押人應將體現經營權的有關權利證書存放于貸款銀行。
2、質押的期限
質權的期限根據借款期限而定,以能保證債權的實現為前提。債權存在,質全不得消滅。
3、質權的實現方式
當借款人未履行相應義務,貸款銀行需要實現質權時,對于收費權質押的,質權人即貸款銀行可以代為行使收費權并控制收費賬戶內的資金流出,直至貸款本息得以償還。對于經營權質押的,貸款銀行可以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經營權,并將相應權利證書經主管部門更名后予以轉讓。
4、建立專款專用的收費帳戶
所有收費均應匯入該賬戶,在貸款期限內,該賬戶應保持足夠支付利息的余額,進還換款期應保持有足夠支付每期還款額的余額。
5、質押權益的備案或登記
這是權益質押生效的必經程序。對于有關手續(xù)的辦理及費用的負擔,當事人應當作出約定。
6、行政許可或合同的批準
由于權益質押的特殊性,質押權益應征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
批準,這對于保障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
7、政策或法律風險的承擔
由于政府政策或國家法律的變動導致對質押權益的限制、撤銷或消滅,此種情況下應約定如何保障貸款銀行即債權人的利益。
8、對質權權益轉讓的限制
近日,有兩則消息攪動市場情緒,一是央行公告稱,在前期山東、廣東開展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試點形成可復制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上海、天津、遼寧、江蘇、湖北、四川、陜西、北京、重慶等9省(市)進一步推廣試點;二是媒體報道稱,標普(Stadard&Poor's)下調中國銀行業(yè)評級展望及民生銀行評級展望,由原先的穩(wěn)定調整至負面,同時將該銀行的大中華區(qū)信用評級體系長期評級從“cnA”下調至“cnA-”,此舉引發(fā)市場及投資者對銀行股走勢的擔憂。
實際上,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在2015以來多次降息的大背景下,銀行資產質量的壓力有增無減,多數機構預計2015年銀行凈利潤將呈現逐季下行的趨勢,三季報上市銀行凈利潤預期增速僅為2.2%,基本與中報持平,2015年全年凈利潤增速預期為2.1%,而此前的預測為3.3%。
上半年,銀行息差及手續(xù)費收入受資金市場寬松及資本市場牛市的影響獲得了超預期的發(fā)展,進入下半年,上述利好情形發(fā)生逆轉,預計息差收入和手續(xù)費收入的增長都會承受較大的壓力。相對而言,降準及流動性的持續(xù)寬松或可部分抵消存貸利差下行的負面影響,但恐怕也是杯水車薪。
此外,持續(xù)壓制銀行利潤增速的資產質量問題短期也難有緩解;不過,相比中報及年報,雖然三季度并不是銀行大幅計提撥備的節(jié)點,信貸成本環(huán)比或有季節(jié)性小幅回落,但仍無法阻擋銀行凈利潤增速的回落。總體來看,除了城商行整體利潤增長較快以外,股份制銀行均維持在個位數增長,大銀行的凈利潤增速基本是零增長。而且,若經濟延續(xù)疲弱局面,則2016年大銀行凈利潤增速或將面臨負增長壓力。
信貸質押再貸款要看實效
信貸質押再貸款指的是商業(yè)銀行將信貸資產作為質押物向央行貸款獲取流動性的一種方式,其操作流程一般為:商業(yè)銀行將合格企業(yè)的信貸資產打包向央行申請備案央行按照內部評級對申請再貸款的銀行和信貸資產進行評級央行按一定標準確定質押率央行向銀行發(fā)放再貸款資金。央行對于信貸資產質押物的評級主要參考《人民銀行內部評級管理辦法》,其中規(guī)定了商業(yè)銀行貸款企業(yè)的評級,再貸款額度由評級確定,可能對部分行業(yè)如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yè)的信貸資產質押將會被限制,而符合政策導向的行業(yè)和企業(yè)可能會獲得更高的再貸款額度。
據了解,信貸質押再貸款于2014年先行在山東和廣東兩省進行內部評級試點,目前,試點地區(qū)已經初步建立了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的基本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央行內部評級數據庫,從期初試點規(guī)模來看,2014年山東省和廣東省的試點額度分別為9億元和17億元左右,期初規(guī)模有限,主要目的仍以建立基本制度的試驗為主。此次試點地區(qū)的擴大,表明該制度已基本成熟,未來將成為央行新的貨幣政策調控工具。
近年來,央行在貨幣政策工具創(chuàng)新上層出不窮,從短期流動性調節(jié)工具(SLO)、常備借貸便利(SLF)、中期借貸便利(MLF)到抵押補充貸款(PSL)。從這些操作工具的性質來看,基本都是通過商業(yè)銀行向央行提供一定質押品而換取流動性,而合格的抵押品多為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高等級信用債等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
而此次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的橫空出世,進一步拓展和豐富了銀行的抵押品范圍,將信貸資產作為從央行獲得再貸款的合格抵押品,極大地豐富和擴展了中小金融機構從央行獲得再貸款的合格抵押品的資產范圍。央行此舉旨在進一步提升貨幣政策定向調控的能力,通過調節(jié)抵押品準入標準、質押率和再貸款額度,使通過再貸款投放的資金更能夠貼近央行的政策意圖,也有助于提升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此次,從央行在公告別提到需要引導再貸款資金擴大“三農”和小微企業(yè)的信貸投放,可見一斑。
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豐富了銀行流動性管理工具,有利于銀行間市場的利率穩(wěn)定,對資金和債券市場的正面作用更為直接。從資金成本來看,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的資金成本應該更接近目前PSL的利率水平,從而為銀行提供一個全新的廉價資金渠道,這對有效降低銀行負債成本,進而降低貸款利率會有較大的幫助,最終達到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尤其是特定領域的資金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的最終目的。長期而言,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直接改善資金市場利率,進一步降低企業(yè)和社會融資成本,從而支持實體經濟的發(fā)展。
此次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擴容至全國11個省市,包括北京、上海、江蘇等國內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都在位列其中,在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外增加了一條盤活存量信貸資產的途徑。從長期來看,銀行存量資產的流動性大大提升,有助于資產使用效率的改善,但考慮到目前貨幣環(huán)境整體寬松,銀行流動性水平充裕,制約銀行信貸投放的主要因素是實體經濟的信貸需求不足以及合意基礎資產的缺失。
借鑒此前定向降準以及2015年以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fā)行情況,2015年新發(fā)行信貸證券化產品規(guī)模為2500億元,為2015年批準新增試點規(guī)模的一半,平安證券認為,銀行質押優(yōu)質信貸資產獲取再貸款的動機并不強,整體影響較為有限;從局部來看,對于銀行小微企業(yè)資產質量的改善有所助益,但實際效果有待觀察。
信貸需求恢復是關鍵
根據莫尼塔近期的調研,在8月底央行降息后,部分銀行維持了原有的利率上浮幅度,部分銀行則提高了上浮幅度,但最終利率水平仍低于降息前。整體來看,雖然企業(yè)的財務成本有所下降,但少數實力較強的企業(yè)卻選擇了提前清還貸款。在經濟環(huán)境未見好轉,企業(yè)經營仍然困難,銀行明顯感覺到不良和逾期壓力累積的前提下,基準利率下降導致的企業(yè)貸款意愿有所增強,恐怕只是曇花一現。
從莫尼塔調研的反饋來看,由于8月底央行調低了基準利率,企業(yè)方面的貸款積極性有所提高,這表現在9月份的信貸規(guī)模略有增加。不過,銀行方面依然維持著較為嚴格的審核標準,一些銀行表示,由于經濟環(huán)境仍屬弱勢,對四季度的形勢不會有太大的期望,整體信貸需求減少的大趨勢并未改變。在基建和房地產方面,雖然管理層出臺了一些刺激措施,但從銀行層面看,并未感到有明顯的發(fā)力,對于“穩(wěn)增長”的預期并不樂觀。
此次調研還發(fā)現,部分此前不做按揭貸款的城商行開始涉足房貸領域,一方面是為了在整體需求不濟的環(huán)境下增加放貸品種;另一方面也緣于個貸需求的增加。而9月份,個貸并沒有延續(xù)此前的增勢,持觀望態(tài)度的買房者增多。
對銀行來說,當前面臨的最大問題當屬逾期現象的愈演愈烈和不良率的增加。盡管目前尚未大量爆出逾期案例,但銀行方面明顯感覺到逾期壓力的持續(xù)累積和增加。盡管國家政策支持銀行向中小企業(yè)放貸,對于銀行而言,面向中小企業(yè)的貸款價格通常較好,但由于經濟環(huán)境及企業(yè)自身經營等多方面的原因,不良和逾期多集中在中小企業(yè),使得銀行對小企業(yè)的支持逐漸力不從心。為了避免壞賬的持續(xù)增加,銀行傾向于只向民企中的龍頭企業(yè)放貸。
因此,短期內銀行不良貸款壓力仍將持續(xù),因年初至今需求不振導致企業(yè)盈利持續(xù)疲軟,實體經濟軟弱的基礎無法支撐銀行業(yè)良好的資產質量。
高華證券對1780家非金融企業(yè)最新的利息保障倍數(EBITDA)分析顯示,受銷售走軟的影響,2015年上半年和二季度的隱含不良率分別為9.8%和9.5%,同比分別上升了1.6個百分點和1.7個百分點。盡管原材料成本和融資成本雙雙走低,但2015年上半年EBITDA同比小幅下滑了20%至6.5倍。上半年的隱含不良率較一季度略有改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產開發(fā)商銷售企穩(wěn)。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5年前7個月40萬余家工業(yè)企業(yè)的EBITDA均值繼續(xù)降至4.91倍,同比下降32%;銷售增速疲軟是EBITDA下滑的主要原因,它抵消了毛利率企穩(wěn)和融資成本溫和下降的正面作用,而經營杠桿降低導致7月份EBITDA 同比下降7.1%;與此同時,虧損企業(yè)的經營虧損同比增速小幅加速。二季度和7月份企業(yè)盈利所呈現出的疲軟走勢(盡管未見進一步嚴重惡化),表明大型和小型銀行均面臨持續(xù)的不良貸款壓力。
在這樣悲觀的預期下,銀行業(yè)不良貸款周期可能會長期持續(xù),該周期究竟是溫和還是猛烈,取決于政府能否出臺行之有效的需求促進政策。高華證券基于低、中、高速銷售收入增長(4年年均復合增長率分別為-6%、2%、6%)的情景分析顯示,到2019年上半年,上市企業(yè)的隱含不良率可能分別為19.6%、11.5%、8.4%(2015年上半年為9.8%)。在需求溫和增長的情景下,銀行的不良貸款生成率可能保持在100-200個基點,撥備前營業(yè)利潤可以充分吸收。但問題是,如果銷售進一步下滑,銀行則可能面臨現有的潛在壞賬以及新產生的不良負擔雙重壓力。2015年前8個月,銀行消費貸款在整體信貸中的占比提高,這或許可以看做是銀行業(yè)2015年以來在經營上的一個亮點,但是,在放松貨幣政策的同時,政府還需推出更多需求促進政策來提高企業(yè)銷售以及對經營杠桿進行再平衡。
雖然目前銀行的隱含不良資產率(不良資產/風險加權資產)已經計入了4%-6%潛在不良率,同時也表明清算價值受到影響的風險有限,但投資者擔心的是,如果不良生成率高企,銀行股或將面臨再融資風險。根據高華證券的估算, 在保證滿足最低資本充足率的情況下,2016年銀行H股、A股至多可吸收10.1%和9%的不良資產率。
實體經濟向好是支撐
于是,當我們看到標普近日宣布,將中國民生銀行的評級展望由穩(wěn)定調整至負面,以反映中國經濟信用風險上升的新聞時,也不會感到特別驚訝。標普確認民生銀行長期“BBB”和短期“A-2”的發(fā)債人信用評級;同時,它還將民生銀行的大中華區(qū)信用評級體系長期評級從“cnA”下調至“cnA-”,以反映評級展望調整。
標普認為,中國經濟體的信用風險可能會加劇,體現為在中國經濟放緩的情況下,快速上升的信貸損失,以及依舊顯著的信貸增速上。盡管由于投資信心受挫,“影子銀行”風險規(guī)避情緒上升,以及地方政府債務重組計劃,中國信貸增長較之前放緩,但它預計未來兩年內,中國銀行業(yè)對非金融與非公共部門的信貸風險敞口規(guī)模,會有三分之一的概率超過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50%。上述地方政府債務重組計劃指以省級政府所發(fā)行債券置換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
不過,我們應該注意到,此次被標普下調評級的對象僅僅是民生銀行,而沒有牽涉到其他銀行的評級變化。此外,此次下調的并不是民生銀行的主體評級,而是對民生銀行的“評級展望”從穩(wěn)定調整為負面,以及大中華區(qū)信用評級體系長期評級從“cnA”下調至“cnA-”,其他銀行暫時并未有評級調整。其實,最近相應評級有下調的中國大陸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到的是券商,如中信證券和海通證券。
現在的問題是,此次評級下調為何僅僅是民生銀行,其他銀行是否會步其后塵呢?
標普對下調民生評級的原因的解釋,主要是其自身“一般的資本水平”以及近期對中國銀行業(yè)的經濟風險評估的下調。需要說明的是,標普對銀行業(yè)的評估由經濟風險趨勢評估(Ecoomic risk factor)和銀行風險趨勢評估(Bank risk factor)兩個部分組成,前者主要反映的是對國家經濟宏觀狀況的評估情況。平安證券判斷,這次調整民生銀行評級是由于其較低的資本水平,同時,更主要的是對經濟下行趨勢下民營股權銀行的潛在風險暴露的擔憂。標普明確表示,中國經濟風險的負面趨勢不會影響中國其他銀行的評級,這是因為來自中國政府或母公司的強大支持,足以抵消這些銀行個體信用狀況所面臨的壓力。對于那些資本緩沖余地顯著的銀行而言,預計其個體信用狀況評估將不受經濟風險上升的影響。
具體而言,債務置換,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舉措,應有助于降低中國經濟體內一些高風險部門的財務杠桿。但至少在未來兩年內,銀行業(yè)的信貸損失仍可能攀升。除了來自出口、批發(fā)和采礦行業(yè)中小企業(yè)的信貸損失居高不下以外,對大型制造企業(yè)的信貸敞口,尤其是產能過剩行業(yè)的企業(yè),可能導致信貸損失進一步增加。盡管中國政府連續(xù)下調基準利率,但中國企業(yè)的財務狀況仍在惡化。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在銀行業(yè)國家風險評估框架下,中國經濟風險的負面趨勢可能導致銀行評級基準下調。從風險調整后的角度看,還可能削弱所有在中國經營的金融機構的資本實力。
不過,市場對此次標普下調銀行評級也不必過于悲觀,它更多程度上是對未來銀行經營形勢的一種預期,盡管當前銀行業(yè)仍面臨著較大的內外部經營壓力,但歸根結底,實體經濟的發(fā)展仍是左右銀行價值的主要因素。
[關鍵詞]專利權 質押合同 擔保貸款
在我國貸款擔保實踐中,與有形資產擔保貸款對應的無形資產擔保貸款尤其是知識產權擔保貸款運用得越來越廣泛。金融機構不斷開發(fā)相關的新的金融產品、成立相應機構適應實踐的需要,專利權質押貸款是其中使用頻率最高的金融產品。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出質人(借款人或第三人)通過與質權人(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權向金融機構作為擔保取得貸款,當借款人屆期不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時,金融機構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一種融資方式。專利質押貸款各方主體應當確保專利權質押貸款標的適格、模式恰當、權利存續(xù),以維護各自合法權益。
一、 專利權質押貸款標的的厘定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的獨占權或專有權,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出質人只能以取得授權的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設質1,申請貸款時應向金融機構明示專利的類型、專利名稱、專利號等。
我國傳統(tǒng)知識產權理論通說認為知識產權由財產權和人身權兩部分組成,其中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以及獲得獎勵的權利為人身權,2由此,專利權也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權利內容。那么,是否取得授權的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中的財產權、人身權都能設質呢?
筆者認為人身權是與發(fā)明人不可分割的權利,它是專屬于發(fā)明人而不得讓與他人的權利,故不能設質。況且,質權是一種價值權,金融機構意在設質的專利的交換價值,以保護自身的債權,所以看中的是專利中的可以讓與的財產利益而非發(fā)明人的人身權。更為重要的是,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3項規(guī)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物權法》第227條明確規(guī)定,“以注冊商標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可見,從文義解釋的角度觀察,法律肯定專利權中除了財產權外還有其他非財產權利(人身權),只有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才能設質。
在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質押貸款的實踐中,有一個問題不無爭議。即同樣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的專利申請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呢?筆者認為,雖然《專利法》第13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法也規(guī)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但并不意味著專利申請權可以當然成其為質押標的。因為其一,法律對于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是作并列規(guī)定的,兩者不存在包含關系,所以《擔保法》第75條、《物權法》第227條的專利權不包括專利申請權。其二,《專利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僅及于發(fā)明專利申請,沒有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不能以該法條作為專利申請權可以質押的依據。即使法律對發(fā)明專利在公開日到授權日的一段期間內給予了授予前的臨時保護,但臨時保護期內的申請人的權利并等于專利權,它也不能作為質押標的。其三,我國原國家專利局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的《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guī)定,“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質押合同將不予登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己經終止的;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專利權被提出撤銷請求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的;質押期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可見,專利申請權不能作為質押貸款標的。其四,專利申請權是項期待權,申請人最終能否因此獲得專利權是不確定的,同時,它本身存續(xù)的時間是一定的,所以從實務層面看,金融機構不宜接受專利申請權作為質押貸款標的。
此外,在確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標的時,必須考量權利歸屬與權利保護時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相關登記和公告是直接參照物。首先,專利財產權應當屬于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出質人。如果專利屬于共同發(fā)明,共同發(fā)明人應當一致同意。其次,用于質押的專利權,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內。如果因為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或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以致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此類專利不能用于質押。
二、專利權質押貸款模式選擇
如前所述,專利權質押貸款是出質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權向質權人(金融機構)用作擔保以取得貸款,所以,作為題中應有之義,借款人或第三人用自己的專利出質給金融機構,就是專利權質押貸款的常態(tài)模式,也是筆者所謂直接質押模式。直接質押模式一般為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人用自己擁有的專利權設質以獲得貸款,這樣,借款合同(主合同)和質押合同(從合同)都發(fā)生在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該模式被《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武知發(fā)〔2008〕35號)稱之為直接質押貸款。3筆者認為,立足于金融機構的立場考察擔保(質押)關系,直接質押模式還應該包括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時,委托第三人用其擁有的專利權設定質押,以使借款順利獲取的情形。這樣,借款合同(主合同)發(fā)生在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而質押合同發(fā)生在質權人(金融機構)與出質人(第三人)之間。該模式之所以為直接質押模式,是因為除出質人與借款人分離外,其后果與前述模式別無二致。兩種情況下的后果都是:當借款人屆期不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時,金融機構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直接質押模式如下圖所示:
與直接質押模式相對,間接質押模式也是專利權質押貸款中頗具操作性的可行模式。間接質押模式是指借款人作為反擔保人或借款人委托的其他反擔保人以專利權出質作為反擔保以使借款人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擔保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4號]第二條規(guī)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如此,間接質押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委托第三人擔保(保證、抵押、質押4)時,用其擁有的專利權向該第三人設定質押。這樣,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主合同),債權人(金融機構)與擔保人(第三人)之間存在保證(抵押、質押)合同,借款人與擔保人(第三人)之間因為反擔保存在質押合同5,第三人是質權人、借款人是出質人。該模式被《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武知發(fā)〔2008〕35號)第二條稱為間接質押貸款。6 筆者認為,間接質押貸款存在另一種情形,即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委托第三人擔保(保證、抵押、質押7)時,借款人商請反擔保人用其擁有的專利權向該第三人設定質押。這樣,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款合同(主合同),債權人(金融機構)與擔保人(第三人)之間存在保證(抵押、質押)合同,反擔保人與擔保人(第三人)之間因為反擔保存在質押合同8,反擔保人是質權人、借款人是出質人。
間接質押模式如下圖所示:
直接質押模式下,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償還借款,貸款銀行只有處置質押的專利優(yōu)先受償,由于專利權價值評估上存在的現實問題,以預期的交換價值使專利質押權變現并非通途,因而質權人(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較大風險。故而除貸款發(fā)放前后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降低信貸風險外,金融機構口可以要求質押人(借款人)在專利權質押的同時,輔以保證或其他擔保方式,使其用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共擔風險。而對于第三人以專利權質押的直接質押模式,筆者認為,為確保為主合同之債權實現擬設立的原擔保可以成立并發(fā)揮作用,建議借款人在原擔保的基礎上,為該第三人設定反擔保(保證、抵押、質押),或者委托其他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最終增強金融機構權利實現的可能性。
間接質押模式下,從前文列表可以看出,專利權質押實際上都是以反擔保的形式出現的。當借款人逾期還款,金融機構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擔保權的實現并不直接作用于特定設質的專利權。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可以就質押的專利權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專利權質權實現的風險存在于擔保人。為有效化解專利權質押可能帶來的風險,該擔保人有權要求出質人采用組合擔保以保障自身權利的實現。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我國對于反擔保并無次數、層次限制,擔保鏈的存在不受否定評價,所以間接質押模式下,出質人有權要求自己的債務人或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為自己的擔保責任設立反擔保,以確保自身利益。
三、專利權質押貸款質權維持
專利質押過程中,專利權人可能通過轉讓或許可方式使設質專利權流轉,也可能因為不按時交納專利年費或因為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使設質專利權滅失,這無疑會直接對專利質權產生不利影響。正因為專利權的有效存續(xù)直接關系到專利質權的維持和有效實現,必須正視設質專利權流轉和設質專利權滅失問題。
專利質押合同生效后,出質人作為出質專利權的所有人對出質的專利權仍然享有使用權、處置權,為了保護質權人的權利,對出質人的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均規(guī)定專利權出質后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使用。而且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轉讓費或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但是,如果出質人未經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而擅自向他人轉讓、許可已質押的專利,質權人的權利就有落空之虞。因為雖然立法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但由于出質人質押期間內所簽訂的專利轉讓(實施許可)合同未必無效,甚至是有效的,質權人就不能就質押的專利直接受償,而只能尋求其他救濟辦法。鑒于出質人通過轉讓、許可實施等市場行為獲取收益實現專利的經濟價值亦有可能增強其償債能力,且質押權是價值權,為避免質權實現的“飛地”,在簽訂質押合同時可以約定無論何種情況下的專利轉讓與許可,質權人均能就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
專利權設質后,也可能因為不符合專利的實質要件而被宣告無效。對此如何處理尤其是出質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專利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進行“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三性嚴格審查后授予的,專利權證具有公信力。在專利權設質時,專利權依法客觀存在。專利權存在被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無效宣告的可能,應當為質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知,質權人仍愿意簽訂質押合同表明其自甘風險。從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立場出發(fā),質押合同的效力不應因此而受影響。所以原則上專利質權因專利權無效而喪失后,出質人不必對質權人另外提供擔保物,也不必賠償損失。從立法角度觀察,我國《專利法》第47條規(guī)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正因為專利權無效不必然影響質押合同效力而使出質人承責,故而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專利權無效后出質人應當承擔的合同后果和責任。
注解:
①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金融產品“展業(yè)通”,專利權質押僅限于發(fā)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
②費安玲,《比較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427頁;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頁
③《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武知發(fā)〔2008〕35號)第二條規(guī)定:直接質押貸款,指企業(yè)通過專利權出質,直接與金融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貸款合同(或貸款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等)來獲取貸款。
④此處質押不包括專利權質押。
⑤第三人為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提供時擔保時,借款人還可以用抵押的方式進行反擔保,但由于抵押與本文研究的主題不符,本文不予討論。
⑥《武漢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武知發(fā)〔2008〕35號)第二條規(guī)定:間接質押貸款,指企業(yè)通過其它有資格的單位(如企業(yè)、擔保公司等)提供擔保,以專利權出質作為反擔保來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⑦此處質押不包括專利權質押。
⑧反擔保人為借款人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時,反擔保人還可以用保證、抵押的方式進行反擔保,但由于保證、抵押與本文研究的主題不符,本文不予討論。
參考文獻:
[1]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費安玲,《比較擔保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專利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專利局,1996年10月1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