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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憲法司法化不是一個新話題,在齊玉苓案后學界對憲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個熱潮。2005年11月在北京舉行的憲法司法化理論研討會上,基本確立了憲法司法化的正當性和必要性。憲法“只有獲得‘司法化’之后,才能進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換言之,憲法效力才能真正的體現出來”。近來,憲法司法化的問題又重新引起了學者們的熱議。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適用”為理由,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字[2001]25號”),該決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實施。緊接著華東政法大學童之偉教授在《中國法學》2008年第6期撰文《憲法適用應遵循憲法本身規定的路徑》,以憲法實施、憲法適用和憲法遵守的區分為切入點,對我國憲法“司法實踐”進行評析。認為“憲法司法適用在我國沒有憲法依據,在我國既無采行的現實可能性,也看不出發展的前景”。并最終得出我國憲法的適用應該走最高權力機關立法適用和監督適用的路徑,法院審理案件時援用憲法是對憲法的遵守而非適用,應該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適用,同時消解“憲法司法化”這一偽命題。最高法院決定的出臺和學者的上述言論,又一次將憲法司法化理論爭議推向新的。如何看待憲法的適用與憲法遵守的區分,并進一步追問我國憲法學界多年來一直探討的“憲法司法化是一個假命題還是一種希望與追求”,關乎我國憲法今后的發展道路和前進的方向。
二、憲法適用的辨識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憲法適用方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不小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學術界沒能結合我國實際理順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關系。相關的基本概念并合乎邏輯的運用這些概念,是人們解決好面對重大課題的學理基礎。”因此,要搞清楚憲法能否司法化,我們不妨也從這一問題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談起,進行系統的梳理和闡釋,以消除我們在理解和應用中的諸多偏頗。
1.憲法的適用的界定
狹義上的“憲法的適用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具體的適用憲法處理違憲案件的專門活動。”“從廣義上講,憲法的適用就是憲法的貫徹與執行,俗稱‘行憲’。”“憲法的適用從廣義上說是指憲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凡公民和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
(2)憲法在司法活動中被適用。狹義上僅指司法機關對憲法的適用。”“憲法的適用是一定國家機關對憲法的實現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它一方面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對憲法實現的干預。……另一方面則指國家司法機關對憲法實施的干預。”對于憲法適用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理解,但無外乎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界定:
第一,憲法適用的主體。憲法的適用必須是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來行使,其他任何組織與個人無權適用。
第二,處理具體事務的過程中運用了憲法,在遵守憲法的基礎上將憲法作為一種活動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
第三,處理了一定的具體事務或者為一定行為。適用憲法的核心或者說最終目的就是要為一定行為。這一行為是憲法適用的載體,若沒有行為,憲法的適用將無法落實。根據以上分析,對憲法的適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廣義的憲法適用指特定的憲法關系主體依照法律程序,運用憲法處理具體事務的活動,包括憲法的立法適用、監督適用、行政適用及“司法適用”。狹義的憲法適用僅指憲法的“司法適用”,當然有學者主張憲法不能在司法過程中適用,這是我們在后文要討論的內容。
2.憲法適用與憲法遵守的辨析
反對憲法司法化的學者主張,那些所謂的“憲法司法化”的案例不過是人民法院遵守憲法的行為,并非對于憲法的適用。那么,究竟如何區分憲法的遵守和憲法的適用呢?這確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認為,遵守憲法與適用憲法的區別表現在諸多方面。
(1)所有憲法關系主體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因而遵守憲法的主體具有普遍性;適用憲法的主體具有嚴格的要求,不僅通常必須是國家機關,而且必須是經憲法授權的國家機關,因而適用憲法具有主體上的壟斷性。
(2)憲法關系主體遵守憲法的行為較多被動性、服從性,較少主動性和可選擇性,而適用憲法的行為有較多的主動性和可選擇性。
(3)憲法關系的主體遵守憲法時不用憲法的規定直接處理具體問題或據以裁判爭議,但適用憲法一般會運用憲法的具體規定處理具體問題或裁斷具體爭議。
(4)遵守憲法時,憲法有關規定對憲法關系主體和有關事項的有效性、權威性,往往是無可爭議或不證自明的,而適用憲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僅在理論上大下工夫,還對《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中所收錄的33個案例進行了分類評述,以區分憲法的適用和遵守。憲法的適用和遵守確是兩個概念,我們應該對其加以區分。但在上述四點中,童教授用了“較多、較少、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個這樣模糊的修飾詞。可見,童教授對于兩者的區分也很難準確地予以把握。
按照學界的一般理解,所謂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權利(職權權)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它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遵守指依法辦事,依法享有權利并行使權利,依法承擔義務并履行義務;廣義的憲法遵守相對于違反憲法而言,不違背憲法即是憲法的遵守。我們這里所講的憲法遵守指的是狹義上的憲法遵守,即依憲法辦事。僅從概念上我們還無法將遵守與適用區分開來,還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憲法的義務主體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憲法的適用主體具有特殊性,必須是經法律授權的專門機關。
(2)在憲法的適用活動中,遵守憲法是適用憲法活動行為的另一個方面,其與遵守憲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過程,是一枚金幣的兩面。同時,憲法遵守是憲法適用的基礎,任何適用都必須以遵守憲法為邏輯前提。特定機關遵守憲法的行為,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是對于憲法的適用。因為遵守憲法是依據憲法而為一定行為,相對于整個活動過程來說,并沒有處理具體的事務,但相對于該行為本身來講,它也是在處理一定的事務。在王禹編著的《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的33個案例中,作者將其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作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據,僅僅在判決書中提到過;第二種是出現在法院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來分析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是否有憲法依據;第三種是直接出現在判決部分。第一種情況,憲法被作為原、被告的法律依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或否認對方的權利,是對憲法一般性的提及,當然不屬于憲法的適用情況。在第二種情況中,我們舉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準教師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榕行終字第43號判決書:“被上訴人**市人事局作出的批準退休決定處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勞動權,是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此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該案在說理部分運用憲法,將其作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據加以引用,從判決上來看并沒有對具體的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動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判決結果,憲法的司法適用不僅包括在判決結果中適用憲法,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適用憲法也理所應當是對于憲法的適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憲法的援引,一方面從整個司法活動來看,憲法“參與”了這一活動過程;另一方面,法院運用憲法確認莫尊通的勞動權,也是對于具體事務的處理,符合童教授對于憲法適用內涵的界定。第三種情況中,法院利用憲法直接作出判決當然是對憲法的司法適用(3)遵守憲法是相對主體是否按照憲法來規范自身行為而言的,而適用憲法側重于強調憲法在主體的行為過程中是否得到了應用。憲法適用的主體對于憲法的適用也是對于憲法的遵守,在這種情形下,兩者是對同一行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理順了這些知識后,按照我國現行國家制度的運作模式,就可對童教授所談到的憲法司法適用問題進行一個理性的檢討和分析。:
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1)參照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2)在公安部門內部設置稅務警察部門(基層公安部門可考慮設置稅警組),由具有稅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涉稅案件。(3)如果國家準備設立“經濟警”(負責經濟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個新警種),則可以考慮將稅務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進去[5]。此外,筆者認為只需要設立一套稅務警察制度,無須按國、地稅系統分別設立,以免浪費人力、物力,使稅務警察為稅務法庭保駕護航。
關鍵詞:稅法,司法化,現代性
一、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困境
稅收司法,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1]。稅收司法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處理有關稅收案件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解決稅收利益紛爭,給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個人(集體)提供最公正、權威的保障和救濟。現代性理論倡導“個人主義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體現出對每一個平等的人的價值、權利和尊嚴的切實關懷。只有賦關懷于具體可行的稅收司法運作之中,納稅人才能對此獲得真切的體認,并最終形成對稅收司法公正的真誠信仰和對稅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國稅法司法化面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1.稅法司法審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權在稅法領域作用的發揮。因為我國的稅收司法活動由公檢法部門來完成,缺乏專業的稅務司法法庭,辦案效率低下;稅務部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性和公檢法部門強制執行的準確性存在較大的反差:稅務部門強制執行比較簡便、靈活、迅速,時效性強;公檢法部門由于缺乏專業性,其執法的準確性及時效性相對較差,很難保證稅務部門申請的涉稅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處理。
2.稅法司法審查的范圍偏小。稅法的侵權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門法,它要求稅款的征收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強調稅收立法的高層次性,但是我國稅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對行政立法行為的審查使司法對稅收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
3.納稅人知情權的司法救濟力度弱化。司法設置了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稅收司法作為納稅人權利的最后救濟手段發揮著終局的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但是由于中國傳統意義上納稅人處于弱勢地位,征納雙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實和觀念長期存在,使得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論的理想化狀態,這與法的現代性要求相去甚遠,因為現代法是權利之法已經是現代各法治國家的共識。但我國在義務本位至上的氛圍中,只有強化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力度,才能達到契約精神要求的納稅人權利義務對等。
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稅收司法機關在處理涉稅爭議時,改變傳統稅法中征稅機關主觀任性過大,納稅人權利無法保障的現實狀況,主張強化納稅人權利,限制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相關爭議只能以法律的相關規定和爭議的事實情況為依據進行審判和裁決。因此實現稅收司法化也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應有之義。由此可見,稅收司法也是稅法運行的重要環節,其宗旨在于排除稅收法律運行障礙,消除稅收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象,從而保證稅法的正常運行。因此稅收司法化是稅法現代性問題緩解的突破口,只有實現了稅法的司法化,稅法的現代轉型才能最終完成。
二、稅法司法化的現代性進路
中國法的現代性問題之所以非常嚴峻,就在于我們全盤接受了知識論的思想傳統卻從來沒有時間和機會去對知識論思想傳統進行認真地反思。正因為現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斷地推進和完善現代性,尤其是需要通過“反思性”的現代性來解決現代性的憂患和危機[3]。強調現代性概念是一個指稱一種普適性的轉換每一個體、民族、傳統社會制度和理念形態之處身位置的現實性(社會化的和知識化的)力量,現代化所描述的科學技術、經濟、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會范疇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勢必也是司法現代化置身其中的過程。法制現代化所表達的法律制度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法律發展運動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出現。因此,在目前要緩解稅法司法化的現實困境,具體可行的進路是:
1.設立稅務法庭
“一個完全獨立與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權的存在,是英國各種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所必不可少的,為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鞏固,法院在歷史上曾做過有力的貢獻,”[4]說明了稅務法院在稅法司法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國情理論背景下,應當構建或完善我國的稅務司法組織。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的稅務案件有兩類,一類是稅務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鴉一類是涉稅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因此只要具備了一批專業稅收司法人員,利用現有的法院機構,可以為稅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應該在各地統一增設稅務法庭。有些學者主張設立稅務法院,但是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稅務法院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舉措應當是在現有的各級法院中設置我國的稅務法庭,專門審理涉稅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鑒國外,如美國與德國的成功經驗,稅務法庭法官的任職資格應具備法律、稅收、審計、會計等相關素質;地域管轄方面,對于民事稅務案件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的稅務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稅務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決定受理稅務案件。同時確保稅務法庭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它對稅務糾紛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使稅務法庭真正成為稅法司法化的平臺之一。
2.組建稅務警察
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比較常見的一種稅收司法保障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維持稅務治安秩序,調查一般違法案件,偵查涉稅刑事案件,預防和制止危害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案件發生。由于稅務警察具有稅收專業知識,將會大大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從而也解決了當涉稅違法案件“升格”為涉稅犯罪案件時取證上重復勞動的問題。因此為確保稅務法庭的有效運作,在稅務稽查的基礎上應該組建稅務警察。
從我國依法治稅的長遠目標考慮,建立稅務警察制度勢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設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值得研究。學界有三個方案可供選擇:
(1)參照
鐵路警察的機構設置建立稅務警察機構,實行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雙重領導。(2)在公安部門內部設置稅務警察部門(基層公安部門可考慮設置稅警組),由具有稅務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負責涉稅案件。(3)如果國家準備設立“經濟警”(負責經濟方面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一個新警種),則可以考慮將稅務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進去[5]。此外,筆者認為只需要設立一套稅務警察制度,無須按國、地稅系統分別設立,以免浪費人力、物力,使稅務警察為稅務法庭保駕護航。
一、基于寬容人性: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根基
(一)基于人性剖析: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根據基督教的觀點可知,人是由上帝用泥土所造成的,并繼承了始祖亞當、夏娃的原始罪狀,具有本性卑劣、迷戀物質的享受與欲望的滿足、地位低微等特點。因此,只有消除人性的所有欲望,才能夠達到“神”的境界,才能夠獲得真正的幸福生活,這就是宗教的人性理論。基于這種人性理論,對于人類來說很難實現,強質實行起來使宗教成為刑法的主宰,而人在宗教權威面前就顯得十分渺小,不值一提,為了能夠有效消除一切背叛宗教的因素,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都是價值的,因為只有消除一切人類的邪惡雜念,才能有效斷絕人性的原始罪狀。正是基于這種觀點的認知,使刑法在任何地方都點燃著不寬容的火把。隨著啟蒙時代的到來,使宗教理論受到了很大的批判。人性的自然本性得到思想家們的認可與肯定,人們追求現實生活的幸福與快樂,主要是源于感官欲望滿足。這種滿足來自于人自身的真實感受,不僅體現出自然賦予人的最基本權利,而且也賦予了人精神力量,因此,也可以說,從人的自然本性來說,人既不惡也不善。與人的自然本性相比,思想家們倡導的啟蒙時代表現出人性的另一方面,即人的社會性。人的自然本性體現出人的生物性特征,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的聚集形態特征。而人的社會性是由人的自然本性逐漸演變而來的,但與人的自然本性有著本質的區別。這是由于人的自然性特征只是單純的體現出人的生物種群的意義;而人的社會性則體現出人類具有的社會文化特征。社會文化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反過來,人類也受到社會文化的約束。因此人如果脫離社會獨立存在,就會像動物一樣失去了人類的本質特征,體現出人類與社會的真正聯系就是人的本質。人作為道德的實體,可以清楚的意識到自己向往幸福的生活,同時也可以感受到其他人對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人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時,也可以使別人得到幸福的生活,或者是不打擾、破壞別人的幸福生活。而人作為肉體實體的同時,又具有肉體感受的特征,這種特征使人產生一種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謀取個人利益的自愛、自衛等的本能反映。人的道德實體與肉體感受體現出人的社會性,也就是說人生活在社會當中,同時也具有性的特征。由于人的社會性兩種對立本性的相互矛盾,僅僅依靠人類的自然本性是很難進行調整的,需要借助外力的力量有效解決,而刑法也就因此而產生。(二)基于人性寬容: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精神由于人性的本性回歸,使思想家們意識到人是自然的產物,受大自然法則的約束與支配,而人的本性善是自然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但在社會環境與教育環境的影響下,人的本性善可以轉化成一種美德,也可以轉化為罪惡。因此,對于人的自然本性來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正確的引導與合理的限制,從而有效促使人朝著善良的一面發展。理性、道德、法律作為人類自然本性的引導與限制的有效途徑,其中理性與道德體現在人性的內在引導與限制,而法律則體現出人性的外在的強制引導與限制。而人類的美德體現在公共利益的原則上,同時也是法律實施的基礎。作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當刨除一切的情感因素,例如親情、友情、愛情等。法律的責任與使命就是有效制止人類作惡的欲望,并引導人類朝著公共利益的方向發展。基于人性寬容的角度看待人生,在追求人性中利己的欲望時,也要尊重人性中利他的欲望。只有真正做到這樣,才能真正認可、肯定人的自然本性特征,人的自然本性與人的社會性的平衡,有效實現人的精神與肉體、身與心的平衡發展,有效避免人類由于受到道德的斗爭,或者是陷入欲望的陷阱中不能自拔。這不僅僅體現出人類道德的基礎,也體現出刑法現代化所具備的倫理精神。
二、基于利益平衡: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考量
由于不同的人在社會中所追求的人望不同,導致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個人欲望沖突現象,由此而產生了社會矛盾,而犯罪是人類在追求欲望時所采用最極的表現形式。法律的責任與使命是有效將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有機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根據利益平衡的原則,從觀念、制度、運行等多個角度對中國刑法進行全面的改革,這是實現中國刑法現代化倫理的有效途徑。(一)變革刑法的基礎觀念在建立刑法時,應以科學、理性的犯罪觀作為基礎。臺灣學者張甘妹說過:刑法的建立要想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須對掌握與了解各種犯罪現象、犯罪事實,就像醫生一樣,想要治好病,就要對癥下藥。因此在對于犯罪者承認所犯罪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所犯罪行是無法進行消除的,各國刑法學界應該意識到,無論是在任何情況都可能發生不同種類與數量的犯罪行為。由此可以看出,犯罪的本質是由于人的欲望而產生的社會基本矛盾。因此也可以說,有人存在的地方,就可能發生犯罪行為。對于人類的本性來說,實施犯罪的人與沒有犯罪的人都屬于正常人。對于實施犯罪的人,不僅要給予一定的懲罰,驅除邪惡,還要進行深刻的自我反省。(二)有效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法律作為一種系統的限制,可以效限制人類在追求個人利益時,做出危害社會利益的有效途徑。因此,在制定法律、刑法的過程中,應以一種警惕的態度進行仔細審查與斟酌,有效避免由于法律擴張到所管轄的范圍外,使法律、刑法的人性基礎受的損失。所以需要對犯罪構成,根據刑法制定的范圍進行有效的調整。犯罪構成結構是在十七、十八世紀提出的,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體現出當代處于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對封建罪刑擅斷的不滿與憎恨。罪刑法定原則從其制定之日起,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為責任與使命,對國家刑罰權的使用進行有效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不僅體現了入罪的原則,也體出了出罪的原則。而犯罪構成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產物,不僅要體現出入罪的原則性,還要體現出出罪的原則性。換名話說,入罪的原則與出罪的原則的有機結合構形成了犯罪構成。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又或者是肯定犯罪與否定犯罪,其實質都是同一個問題,要想肯定某一行為不構成犯罪,就必須從犯罪性質的角度對這一行為進行否定,其實質如同,任何事情都有利與弊的兩面性一樣,對某一行為來說,入罪與出罪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利與弊兩個方面,雖然兩者的目標一樣,但思維方向、實現的手段以及所借助的工具卻大不相同。入罪更多的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積極要件,出罪則體現出某一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消極要件。由于犯罪要件的構成取決由人類有限的智慧與多變性的社會生活,因此,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都體現出個人的行為,而非一人身兼二職,所以無論是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出現由一人承擔入罪與出罪的雙重責任。就如同拋硬幣一樣,不同正面就是反面。同樣,在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首先將這種行為納入到犯罪構成體系之中,然后在積極構成要件與消極構成要件的相互并存、相互不矛盾的條件下,才能可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犯罪構成體系,不僅能夠嚴格入罪,還可以通暢出罪,有利于保衛社會的和諧與人權的保障。通過法律的控制可以有效將人類在追求人個利益時,消除或者抑制人的自然性特征朝著邪惡方面發展,這是人類的道德本質,也是人類最低水平的道德水平。最高的水平道德是人類自然性特征的朝著“善”的方向發展,這也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倫理實現的重要內容。(本文來自于《法制與社會》雜志。《法制與社會》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黃雨健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十幾年前,我有幸在山西運城“鍛煉”工作。在運城期間,抽空去了一趟洪洞,那里有一座明代監獄,稱為“蘇三監獄”,一入監獄門,便是蘇三塑像,塑得像現代女青年,起個地標作用。印象最深的是獄神神龕以及死刑囚牢,拜過獄神,需要彎腰進入一個低矮的門,進入死囚的牢區,院子里有井,井口極狹,目的是提供飲水并防止囚犯投井,轉上一圈兒,領略一下古代獄政文化,收獲不小。
古代監獄,大概只有這一座了,但已不是原始的了。這座監獄曾經被毀,現在看到的,是在原址復建的,雖然是假古董,畢竟可以直觀看到明代監獄大體上是什么模樣。
后來得知,河南內鄉還有一座更妙的所在,就是內鄉縣衙。這里也有一個附設縣衙的監獄。內鄉古稱“菊潭”,這名字很有詩意,不知何故改為“內鄉”,越改越沒文化。內鄉之所以吸引我,都因這一縣衙,它是全國保存至今唯一完整的明清縣衙,其珍貴是不消說的。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家伙,可以把這里當作形象教材,不知道是否有人會專程跑來一趟?
到縣衙,感觸最深的,是那些曝露于外的司法文化。先是一座照壁,立于縣衙大門前,上面的圖案是形狀很像麒麟的怪獸,傳說是貪婪之獸,能夠吞下金銀財寶諸多貴重之物,腳下與周圍有八寶,即磬、金錠、書畫、犀角號、如意、寶葫蘆、元寶和銅錢,盡管有諸多寶物唾手可得,這只怪獸仍昂首開口,欲吞下太陽,真可謂獸心不足,貪婪無度。這個怪獸圖案,告誡官員須清廉自守,不可貪墨,用現在的話說,起個警示作用。
進得衙門,感覺文化感十足。古之人,文采不知勝過今人多少(如果有的是今人所撰,算我白說),有很多匾額和楹聯,寫得都精彩。
大門楹柱上的一副對聯是“治菊潭,一柱擎天頭勢重;愛酈民,十年踏地腳跟牢。”到得儀門,又見“依宛鎮連丹鄖商圣故里,接秦晉矚荊襄酈邑菊源”。再到堂上,一副對聯通俗多了:“欺人如欺天,勿自欺也;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據說大堂前跨甬道曾有戒石坊,一面刻有“公生明”,另一面刻有“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二堂也有對聯:“法行無親,令行無故;賞疑唯重,罰疑唯輕。”三堂上有“得一官不榮,失一官不辱,勿說一官無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飯,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再看刑錢夫子院、花廳、縣丞衙、主簿衙等,往往皆有對聯,有的還有橫匾。連獄神廟都有對聯云:“爾違條犯律,罪有應得;吾發奸伏,歧路指返。”這些對聯,幾乎都是耐人咀嚼的警句,隨便一副都夠人咂摸半天,只要落實個一副半副的,司法就是嶄新局面,不知道這些精辟的句子究竟發揮過警策作用沒有。我想每天一抬頭就看見這許多文字,那告誡作用總還是有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