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證明;證明力
中圖分類號:DF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5-0201-02
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H市G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15件241人,其中,16歲以下的52件71人,年齡認定對定罪有影響的案件9件。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證明問題日益突出。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證明的主要困境
(一)農歷與公歷的沖突現象普遍
當前,很多農村家庭仍然按照農歷的出生日期為新生兒報戶口,經過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后,該日期往往被默認為公歷出生日期,從而造成戶籍證明和身份證中的出生日期比實際日期早兩個月的情況。在G區2006―2008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年齡認定上存在農歷與公歷沖突的案件共6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總數的5%。以王某某涉嫌盜竊一案為例:犯罪嫌疑人稱其生于1990年農歷7月24日,即公歷1990年9月12日;其家人陳述是按照農歷報的戶籍。因此,戶籍證明認定的出生日期為公歷1990年7月24日,比實際出生日期早了50天。王某某在2006年7月25日至9月12日之間涉嫌盜竊犯罪十余起,金額近六萬余元。在2006年10月這一時間點上,案件進入審查階段,此時,在證明其是否已滿16周歲的問題上就出現了農歷生日與公歷生日的沖突,進而導致該案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出現重大分歧。
(二)其他各類證據與戶籍證明的沖突增加
可以用于證明年齡的證據還包括醫院出生證明、骨齡鑒定以及相關言詞證據等。在實踐中,所有的其他各類證據都與戶籍證明矛盾的案件也時有發生。2007―2009年,H市G區共有此類案件4件,占總數的3%。以麻某某涉嫌盜竊一案為例:該案于2007年2月受理,其中犯罪嫌疑人供稱其1989年出生;依據 2007年1月17號拍攝的麻某某左側六大關節CR片出具的骨齡推斷意見書表明,其骨齡約為17歲。但戶籍證明卻表明其出生日期為1991年2月9日,即作案時離16周歲還差一個月。從該案可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證明年齡的其他各類證據之間均能相互映證,唯獨與戶籍證明存在沖突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證明力的比較和證據的采信,不但關系到罪與非罪的界線,而且還關系著如何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三)瑕疵證據迅速增多導致司法成本上升
近年來,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齡證明方面,瑕疵證據迅速增多導致司法成本上升的現象十分明顯。主要有三類情況:
1.當庭提出年齡異議的案件增多。在開庭過程中提出年齡異議,必然會導致多次開庭和補充偵查,不但降低了訴訟效率,而且補充偵查的難度較大,司法成本急劇上升。新律師法施行后,仍有律師在庭審時突然出示族譜和超生罰款單等證明文件,提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未滿14歲的異議,導致案件多次休庭。
2.被告人父母偽造證據。隨著未成年人輕緩刑事政策日漸深入人心,被告人父母偽造年齡證據的現象增多。如董某某涉嫌搶劫一案,戶籍證明和被告人供述均顯示其已滿16周歲,但是董某某父母當庭提出其未滿14周歲的異議。休庭后第十天,被告人父母提交出生證明和疫苗接種證明的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董某某未滿14周歲。但是,經補充偵查后,發現該兩份證明均系偽造,隨后董某某父母又提出村支書證言等新的證據,導致該案再次進行補充偵查。
3.偵查機關以年齡證據變化而提出撤案的案件增加。近三年來,G區對移送審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撤回處理的共29件46人,其中,因證明年齡的證據不充分導致撤回2件2人,占總數的6%。另有因年齡證據不足不批捕并建議補查的案件3件,公安機關主動作了撤銷案件處理。并且,還出現了部分曾經撤回和撤銷的案件,經過很短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確已成年后再次犯罪,仍然被批捕的情況,該類情況的增加顯然導致了司法成本的提高。
二、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證明的若干實踐
(一)以罪與非罪為指征判斷戶籍證明的證明力
在實踐中,戶籍證明是否具有最高證明力不能一概而論,應按照不同證明階段的不同證明標準作出判斷。
當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時,在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真實年齡的證據能夠構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戶籍證明記載內容的情況下,應采信其他證據。
當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時,在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真實年齡的證據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的情況下,戶籍證明具有最高證明力。以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輕傷)一案為例:該案除了彭某某供述其已滿16周歲之外,在案的證據只有公安網上的信息,既沒有當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也沒有得到電話核實,鑒于證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已滿16周歲的證據不足,最終以證據不足不捕處理。兩天后,公安機關從彭某某的戶籍地派出所調取了其戶籍證明并再次報捕,檢察機關對此作出逮捕決定。
當不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時,應依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以張某某涉嫌搶劫一案為例:該案在審查期間,張一直稱自己出生于1988年10月22日,相應的證據材料顯示的也是該年齡;到法院后,其辯護人提交了有關證據材料,稱張某某出生于公歷1988年11月30日,而10月22日是其農歷生日,該案作案時間是2006年10月31日,故此其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法院認為,用于證明張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30日或10月22日的證據均不充分,不能明確肯定一個也不能明確否定一個,應當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認定張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30日,從而將其認定為未成年人。
(二)制定參考意義上的證明力排序規則
對于上述各類證據與戶籍證明產生沖突,以及具有偽造證據嫌疑的案件,要提高內心確信的準確性,可以引入一些定量分析的方法。如制定參考意義上的證明力排序規則,并在此規則上形成一定規模的證據類型樣本集(戶籍證明、醫院出生證明、疫苗接種記錄、骨齡鑒定、村居委會的證明、鄰居言辭旁證),然后通過實踐的篩選,逐漸形成各樣本證據類型的權重選擇范圍和加權平均規則,從而,針對個案,可以通過加權計算的方法發現證明力上的相對優勢方,得出可信性更高的傾向性判斷,取得相對優勢的證明力。
(三)以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為基點進行證據核實
雖然對于犯罪嫌疑人真實年齡的證明日趨復雜,并導致了司法成本的明顯上升,但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決不應是制定統一的標準,或者運用推定來避免查證,而是應從法制的規范性要求出發,以維護人權、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為基點,通過提高審查核實證據的能力來達到提高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目的。
以前文所述存在父母偽造證據情況的董某某涉嫌搶劫一案為例。第一次補充偵查階段,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共兩份:董某某所在村的村支書對前往補充偵查的公安干警稱他模糊記得董某某是1991年出生,并且村里還有幾個小孩也是同一年出生。另有同村魏某證言稱董某某比他的孩子晚生幾個月,而其子確系未滿14周歲。第一次補充偵查獲得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共四類。首先,針對出生證明復印件,偵查人員到河南省開封市某縣取得醫院證明,證實出生證上的簽名人李某某未曾在該醫院工作過,也沒有查到董某某家長提出的與其同時生育的另一名兒童的生育資料。其次,針對防疫站出據的疫苗接種證明,補充偵查中發現因防疫站領導更換頻繁,1991年的接種資料未能保存。再次,村支書稱其為董某某家長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是按照董某某家長告訴他的內容寫的。此外,偵查人員還試圖調取董某某曾就讀的中學和小學的學生名冊,都未能找到確切的學籍資料。這些證據和情況都能證明董某某的家長向法庭提供了虛假材料。最后,接種證明復印件本身也存在不少問題。其一是接種證明的基本情況欄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等均有涂改痕跡;其二是接種日期的時間跨度為1992年到1999年,但都以藍色圓珠筆書寫,從表面觀察,筆跡極其類似,接種日期基本上是每月8日,且無接種人簽章;其三是接種證明封面表明1995年開始使用接種證,但在基本情況一欄中發證日期為1991年11月30日,一般而言,發證日期應為公歷日期,而據董某某父母稱董是農歷11月25日出生的,則公歷應為12月30日,如此則發證日期早于其出生日期。董某某父母辯解此證是1995年補發的,但又與內頁存在1995年以前的接種記錄相矛盾等等。在第二次開庭中,董某某的父親在庭上承認其偽造了部分證據,但又提出辯解稱,出生證明和接種證明是一直放在家里的,因為他覺得村支書說出的話更有分量,所以才要求村支書出具證明。開庭后不久,董某某父母又打電話告知法院,稱找到了原來保健所的老所長,能夠證明在出生證上簽名的李某某(現已去世)在保健所工作過,但該老所長要看到出生證原件才愿意出證明。在存在如此之多疑點的情況下,法院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在第二次補充偵查期間內,偵查機關進行筆跡鑒定,以證實出生證和接種證上的筆跡是否確為10年前書寫,從而對出生證和接種證進行鑒定,以明確是否屬于假證。
從該案中可以看出,目前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證明困難重重,司法成本耗費較高,但是基層司法機關仍以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為基點,立足于提高偵查取證、審查核實和證據采信的能力,以“重教育挽救,輕刑事處罰”的統一司法理念來共同正視和解決這一困境。
參考文獻:
[1] 謝誠.論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以公安機關刑事司法實踐為視野[J].浙江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4,(2).
[2] 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J].法學雜志, 2006, (1).
[關鍵詞] 調查員方差 偏移 響應誤差
一、引言
非抽樣誤差是指統計調查中,除抽樣誤差以外,由于各種原因而引起的誤差。它不僅存在于概率抽樣,也存在于其他非概率抽樣與非全面調查以至全面調查,對調查結果的影響非常大。國外眾多實證研究都表明,非抽樣誤差在統計調查總誤差中所占比重遠遠超過抽樣誤差所占比重,因而受到統計調查理論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的高度重視。由調查員引起的調查誤差是國外在非抽樣誤差研究中一個長盛不衰的主題。外文中一般將此誤差稱為調查員方差(Interviewer Variance,以下簡稱IRV),它是指一個調查變量的總方差中可以歸因于調查員的部分。
國外對調查員的研究已是汗牛充棟,但在國內還沒有專門研究調查員的文獻。筆者認為,造成這種尷尬局面的原因有兩點:一是我國基層調查經費不足,還不具備公開選拔和全面培訓調查員的物質條件。盡管在我國現行的一些調查中,尤其是不少專項調查中,也非常注重調查員的選取和培訓。但在很多常規調查中,調查員的選取則很不科學。調查員往往由居委會、街道辦的工作人員、退休教師、下崗工人等擔任。二是我們對統計調查的重視程度還不高。無論是統計實務部門,還是研究機構,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深入研究調查員行為對提高調查質量的重要性。理論研究也沒有提出相應的支持依據。因而,全面深入研究調查員方差的產生根源與測定方法,才能更好地從調查員的角度降低非抽樣誤差。
二、調查員方差的存在性
首先,我們要簡單界定一下“偏倚”的含義。Hansen等(1951)認為,影響相應誤差的因素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本質的、必然的因素。如,調查員的素質,調查員的選取方法、報酬及培訓,調查項目受資助情況等;另一類是隨機因素。如調查員提問問題的方式,調查對象接受調查時的心情,調查對象對調查問題的理解程度等。相應地,響應誤差也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必然產生的,另一類是隨機產生的。響應誤差的期望值,以及圍繞此期望值波動的隨機成份 都可以看做是由影響響應誤差的本質因素決定的。這樣,響應誤差就會或多或少地表現出一些系統性的特征,這就產生了“響應偏移”。目前,關于“響應偏移”至少有兩種理解。一是指由于某個調查員引起的非隨機的響應誤差;二是指所有響應誤差對樣本均值的累積影響。一般我們將“響應偏移”理解為第二種意思。即,調查中的響應誤差使樣本均值和總體均值產生差異,“響應偏移”表示了這種差異的程度。
目前的文獻中,有少部分是從理論角度探討調查員方差存在性的。當存在多個調查員時,為什么某個調查員的子樣本均值會與多個調查員的所有子樣本的樣本均值存在差異呢?Hansen等(1951)利用模型證明,除非隨機地分配給每個調查員一個調查個體,否則,調查員對不同調查對象的影響是相關的。由于在實際調查中,一個調查員往往要對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進行調查并記錄調查結果,因而由某一個調查員引起的不同調查對象之間的調查誤差是正相關的。這就說明,當存在多個調查員時,調查員方差是存在的。Freeman等(1976)從調查員所調查子樣本均值圍繞樣本均值波動的程度討論了調查員方差的存在性。一種情況是響應誤差在每個調查員所調查子樣本中隨機出現,那么子樣本均值將在一定程度上圍繞樣本均值波動且服從正態分布;另一種情況是響應誤差在每個子樣本中的出現是非隨機的,但樣本均值無偏,此時子樣本均值圍繞樣本均值的波動將比第一種情況更加劇烈。兩種情況的直觀表現就是子樣本均值的波動。如果每個調查員的調查子樣本是可比的,如每個調查員調查的子樣本是隨機分配的,那么,利用方差分析就可以證明諸子樣本均值之間的差異是否顯著。如果諸子樣本均值波動劇烈,在統計上是顯著的而非偶然的,那就可以說明是響應誤差引起了這種差異。如果承認調查員對響應誤差存在影響,也就說明了調查員方差的存在性。
另外,更多的文獻是從實證角度探討調查員方差的存在性。Hanson和Marks(1958)、美國人口普查局(1960)利用普查數據進行了驗證。Mahalanobis(1946)、Stock等(1951)、Feldman等(1951)、Gray(1956)、Franzen等(1956)、Gales等(1957)、Kish(1962)等,都用不同方法利用抽樣調查數據對此問題進行了研究。實證結果表明,無論是普查,還是抽樣調查,調查員方差都是存在的。相對來講,研究抽樣調查中調查員方差的文獻要多一些。
三、調查員方差的來源
幾十年來,國外學者,尤其是英國、美國和印度的學者都對調查員何以會影響調查結果,調查員方差產生的原因及降低措施等進行了廣泛的理論和試驗研究。限于篇幅,本文僅綜述其中研究比較集中的一些因素。
1.調查員的人際交往能力。這是調查文獻中研究比較集中的一個問題。我們可能會猜想,調查員人際交往能力越強,其調查結果的誤差就會越小。但Richardson等(1965)的研究表明,調查員的人際關系技巧和分析技巧與調查誤差不相關。調查員的人際關系技巧可以幫助調查員獲取調查對象的信任從而接受調查,但不會對調查結果產生影響。對此,Williams(1968)有更精確的討論。而Cahalan(1968)的研究也表明調查員的人際交往能力和調查誤差之間關系很弱,人際關系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調查誤差。例如,一個具有較好的社交技巧的調查員有可能更好地獲得調查對象的信任和配合,但同時也可能對調查結果產生更大的影響。
2.調查員的解釋能力。沒有文獻專門研究調查員的解釋對調查結果的影響,但它確是調查員方差產生的重要原因。在很多調查中調查員也是信息解釋員。當問題比較模糊,或者要獲取的信息是調查對象很少想到的,這時就需要調查員的解釋。類似地,調查員經常需要解釋調查記錄以方便對調查結果的歸類。當數據需要編碼錄入時,也需要解釋調查結果。如果一個調查是有組織的,對調查結果的解釋會出現兩次:在調查過程中當調查員決定如何提問和決定記錄什么內容時,以及在編碼員要將記錄的調查結果轉化成機讀形式時。當解釋發生時,就很有可能引起誤差。就是說,調查員可能在其誤差的方向和強度方面存在差異。如果調查員對某一問題有特別的傾向,那么調查員本身的差異就會增加其對調查結果的影響,其后果就是調查員方差的增加。
3.調查內容。Kish(1962),Hanson和Marks(1958)研究了調查內容引起調查員方差的可能性。他們的結果表明當利用無效回答和其它回答作比較時;或者當調查員反對一些調查項目,因為它們模糊不清、或者主觀性太強,或者太復雜,或者過多的解釋就可能替代調查對象的回答時,調查員方差就會增加。
4.社會地位差距。將調查員和調查對象結合在一起考慮是否會產生更多的調查員方差呢?目前,沒有文獻利用調查員和調查對象變量來解釋調查員方差。但有關于調查員和調查對象結合的更一般的研究。有些方法論者爭論說很少限制調查員和調查對象的交流,而后者大都認為所有的調查對象都差不多。這種觀點,引出了Hyman等(1954)早期的研究。隨后,Benney等(1956)又提出了關于回答誤差和可觀測的社會差距之間關系的爭論。Dohrenwend等(1968)的研究認為,社會差距與調查誤差的關系是曲線的:當社會差距很小時,調查員就很容易被調查對象接受從而有利于獲得誤差較小的調查結果;相反,當社會差距很大時,調查對象就會有潛在的較高的抵制反應。Weiss(1968)的研究表明了不同的觀點:調查對象和調查員之間社會差距的大小并不是產生調查誤差的本質原因,Dohrenwend等(1969)的評論文章也支持這一點。跟這個主題相關的很多文獻都強調調查員的提示信號或者調查員與社會地位相關的一些反應都會影響調查結果。這是Williams(1964)倡導的核心,同時Williams的一些對Dohrenwend和Weiss文章的評論文章也說明了這一點。
5.意識形態。Cahalan等(1947)、Ferber等(1952)、Feldman等(1951)的研究都表明意識形態是決定調查誤差的重要因素。調查員獨特的意見、信仰、信心等都會對調查結果產生影響,更不用說調查員長期形成的意識形態對調查結果的持續影響。
此外,還有不少研究調查員方差來源的文獻。如研究調查員的性別、年齡、性格、能力、社會地位、閱歷、形象、態度、人際關系、提問的方式,甚至語調、種族等等對調查結果的影響。這些研究相對要分散一些,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四、調查員方差的測定方法
J. Stevens Stock等(1951)根據一次具體調查實驗發展了測定調查員的變化性對總的調查誤差的影響的方法,他還深入討論了抽樣設計、問題類型等對調查員方差的影響; Morris H. Hansen等(1951)深入研究了調查員誤差的測量方法,證明了調查員誤差是調查誤差的一個重要方面; Barbara Bailar等(1977)通過一個有控制的實驗說明了調查員偏倚和方差的計算方法,同時,他還通過另外一個實驗說明成功的調查和調查員特征與態度之間的關系;文章在國家犯罪調查和家庭收入調查中具體應用了Morris H. Hansen等(1951)的方法。王克林和劉建平(2009)分析了調查員誤差的產生機理并據此建立了計量模型,然后結合運用整群抽樣原理,提出了一種容易操作的測定調查員誤差的方法。
五、結論
深入研究調查員方差是設計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去降低調查員方差的前提。如,從調查員的選擇上、培訓上、評價上及報酬的支付等方面選擇較好的方法去降低調查員方差,這是我們調查員方差研究的最終目的。一般研究調查員方差的文獻都會在最后給出選取和培訓調查員時應該注意的問題,也有文獻專門研究如何降低調查員方差。如Albert B. Blankenship(1949)詳細研究了調查員在實際調查工作中的實際操作技巧以及應該注意的問題; Schyberger(1967)通過一次具體調查研究了經驗豐富和經驗不足的調查員之間的差別,他發現按照調查項目支付工資的調查員比支付計時工資的調查員受到更大的激勵;有訓練的調查對象和僅僅是接到通知便接受調查的調查對象的調查結果差距巨大;Stock等(1951)建議通過培訓和控制調查員、更認真細致的問卷設計、選用更大數量的調查員等方法來降低調查員方差; Happer W. Boyd(1970)的研究表明,調查員誤差是市場調查研究中誤差的主要來源,他給出了選拔、培訓和控制調查員以降低調查誤差的方法。
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人們對統計數據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我國對調查員的關注和研究也一定會逐步向研究先進的國家靠近,我國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途徑也會越來越多。
參考文獻:
[1]John Freeman and Edgar W. Butler.Some Sources of Interviewer Variance in Surveys .Th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 40, No. 1 (Spring, 1976), pp. 79-91
[2]Morris H. Hansen. William N.Hurwitz, Eli S.Marks,and W.Parker Mauldin. Response Errors in Survey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1951
[3]J. Stevens Stock and Joseph R. Hochstim. A Method of Measuring Interviewer Variability. Th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 15, No. 2 (Summer, 1951), pp. 322-334
[4]Barbara Bailar, Leroy Bailey, Joyce Stevens.Measures of Interviewer Bias and Variance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Vol. 14, No. 3, Special Issu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Survey Research (Aug., 1977), pp. 337-343
[5]王克林 劉建平:調查員誤差的計量模型與測度方法[J].統計與決策.2009(10).11-12
[6]Albert B. Blankenship, Archibald Crossley, Myron S. Heidingsfield, Herta Herzog, Arthur Kornhauser. Questionnaire Preparation and Interviewer Technique. The Journal of Marketing, Vol. 14, No. 3 (Oct., 1949), pp. 399-433
關鍵詞: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反洗錢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7(1)-0077-04
一、引言
(一)研究意義。近年來,新型的電信網絡犯罪越來越嚴重,造成了重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為遏制態勢發展,國家層面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國務院已召開三次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電信詐騙涉案賬戶緊急止付和快速凍結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門聯合了《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但從電信詐騙犯罪防控情況看,仍存在諸多現實困境,其中之一是犯罪分子使用的大都非本人銀行賬戶,且掌握著他人批量賬戶,從而加大了案件的偵辦難度??梢?,假名、匿名賬戶是電信詐騙犯罪重要作案平臺,如何從源頭上堵住此類賬戶成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防控的關鍵。
(二)樣本選取。隨著東部沿海地區、省會城市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出現了向中西部地區、地級市轉移的趨勢,寶雞市虛假冒名開戶現象有所抬頭。為有效遏制虛假冒名開戶風險蔓延,自2016年3月起寶雞銀行類義務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寶雞市中心支行辦公室關于加強客戶身份審核防范虛假冒名開戶的通知》要求,開展了特定對象的排查整治工作。截至2016年9月,寶雞已先后開展排查工作5次,涉及被冒用身份信息101個,轄區19家銀行類金融機構涉及相關身份信息開立賬戶的多達16家。101個被冒用客戶身份信息中,共有65個身份信息在上述機構開立賬戶159個。經各機構開展客戶重新識別,有58個身份信息開立的120個賬戶存在異常,分別占排查出身份信息、開立賬戶的89.2%、75.5%。
二、特征分析
通過對寶雞101個被冒名客戶身份信息、賬戶開立過程、開立賬戶交易、重新識別情況的匯總分析,區域虛假冒名開戶情況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被冒名客戶身份信息特征。從地域分布來看,基本為異地,涉及全國19個省,其中以四川、廣東、湖北、貴州省居多,占全部身份信息的44.5%(見圖1)。從年齡結構來看,20歲-30歲(含)年齡段為主要被冒用人群,共有59個,占比為58.4%;其他依次為30歲-40歲(含)年齡段,占比為19.8%;20歲以下、40歲以上年段相對較少,占比為11.9%和9.9%(見圖2)。從性別占比來看,大多為男性,占比為87.1%,但2016年5月后新收集的信息顯示,女性群體數量在不斷增加。
(二)冒名開戶者特征。一是結伴、流動開戶特征明顯;二是與證件本人外貌相似度極高、年齡相仿,但口音與證件歸屬地明顯不符;三是業務辦理過程中,多假借玩手機刻意躲避攝像頭;四是對銀行業務辦理流程、考核機制等較為熟悉,會將身份證信息背熟以應對銀行詢問,并常以投拆為借口對柜員施壓;五是業務辦理多選擇小微支行、智能柜員機等管控薄弱環節。
(三)冒名開立賬戶特征。從賬戶開立情況看,冒用者在機構選擇上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其次為郵政儲蓄銀行;地理位置上主要是市區銀行類機構集中地段或火車站、汽車站、酒店等交通居住便利地段;辦理業務時間多選在交接班時間,早十點、中午十二點、下午四點半左右為高發時段。
從開立賬戶數量看,開立單一賬戶有31人,占58個異常身份信息的53.5%,開立賬戶最多的是12個,涉及1人,占比為1.7%。其他依次為13人開立2個賬戶、6人開立3個賬戶、5人開立4個賬戶、各1人開立5個賬戶和8個賬戶,合計占比44.8%。
從賬戶交易情況看,120個異常賬戶中,其中已發生交易賬戶42個,未發生交易賬戶78個。
(四)重新識別特征。120個異常賬戶存在以下特征:(1)留存電話。號碼歸屬地基本都為外省,其中以廣東居多,其次為云南、海南、四川、浙江等地。目前,98.7%的電話撥打提示為關機、空號或停機,其余電話撥通后無人接聽。(2)留存地址。54.7%的賬戶留存的是身份證地址,其余留存為寶雞當地地址。值得注意的是,雞留存地址多為大概方位,如XX酒店、XX路等。經部分機構實地走訪,所留地址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
三、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客戶身份識別“核對”環節存在制度漏洞。反洗錢現行法律法規要求銀行在為客戶開立賬戶時,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聯網核查記錄和客戶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但未要求留存履行“人、證”一致核實工作過程的相關證明資料。事后當需要判斷一個賬戶是否為違規開立時,如已過監控錄像資料三個月留存期,除犯罪嫌疑人供認外,僅依靠現有留存資料將難以進行準確判斷,造成冒名開戶事實的不易證明,導致追責、處置停滯,機構內部潛藏著大量的“疑似”賬戶、“休眠”賬戶。
(二)聯網核查系統呈現數據信息要素不完整。冒名者所攜帶身份證部分為客戶遺失或被盜證件,但目前因遺失或被盜證件無法進行注銷,造成補辦證件與舊證具有同等效力,二者主要區別是照片、證件起始日期不同。但銀行機構通過聯網核查系統可核查信息僅為: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和核對結果,致使銀行機構在“人、證”是否一致存疑時,無法通過聯網核查系統查證。
(三)業績考核與投訴評估機制設置不合理。經調查,大部分機構對辦理開戶、開通網銀等業務有相應考核指標和獎勵措施,但對成功堵截冒名開卡行為缺乏相應獎勵措施,且因冒名賬戶后期核實困難,致使柜員在現實利益與或有處罰博弈中出現了道德風險。
(四)現有技防能力與流程管理仍需加強。銀行現有身份識別手段主要是利用聯網核查系統和身份證鑒別儀,受一線人員工作經驗、職業素養等主觀因素影響,即使是同一家機構,有著相同的業務處理流程、風險防控體系和考核標準,最終處理結果仍存在較大差異。調查顯示,有冒名者在被某網點A柜臺識破拒絕后,同天下午在該網點B柜臺成功開卡。
(五)風險防控處置措施實施不到位。對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證件開立賬戶事件,由于缺少明確規定,大部分機構僅采取業務拒辦措施??此茖我痪W點內風險進行了有效防御,但實際并未遏制風險的繼續蔓延。排查顯示,87.9%的冒名開卡人在識破被拒后,依然會選擇其他機構再次辦理開戶業務。另外監管機構對銀行受理假名、匿名的開戶行為難以認定和取證,對區域風險狀況掌控過度依賴于義務機構自主上報,缺乏有效打擊措施,也為假名、匿名賬戶的開立提供了可能。
(六)部分機構對自身風險與漏洞缺乏識別處置能力。從寶雞統計情況看,過往僅少數銀行反饋過成功堵截信息,大部分機構常年“零”報告,這與轄區的風險狀況不匹配。常年“零”報告機構主要由于自身所處發展階段,風險防控能力不強、管理水平不高,依靠自身發現防御風險的能力不足,看似“無險可防”造成了現有管控機制薄弱、工作懈怠。待風險集中暴露后,又往往出現識別管控周期過長、風險實際控制力不強等問題,難以有效處置風險。
四、對策建議
(一)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核對環節制度與措施。要求各銀行辦理開戶業務時現場拍攝和留存客戶照片,為后期核驗“人、證一致比對”提供證明資料。對已過影像留存期,無法進行“人證合一”核實,應按照《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加強賬戶監測,對開戶日起6個月無交易,應暫停非柜面業務,對已發生交易,如監測認為可疑,應列入可疑交易并與當事人核實,仍認為賬戶可疑的,應暫停非柜面業務,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考慮到無交易記錄暫停非柜面業務與影像留存期之間的時間斷檔,建議縮短無交易記錄暫停非柜面業務的時限。
(二)相關部門企業應提升源頭治理技術保障。公安部門應盡快推動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做好與銀行等用證部門的系統對接,實現與公民身份信息系統聯網核查,達到丟失被盜身份證件即時失效;增加聯網核查系統查詢要素,完善數據實時更新、動態維護功能,暢通疑似信息反饋機制,確保信息及時、完整;全面啟動居民身份證指紋登記工作,建立冒用身份證人員黑名單制度;電信企業可將電話用戶信息與銀行實行共享,銀行在開戶時通過核對客戶電話信息,進一步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三)合理設置業績考核與投訴評估機制。各機構應根據反洗錢法規要求,結合地域、機構自身特點,建立獎罰分明的反洗錢專項工作考核機制,特別對經核實成功堵截的冒名開戶行為,建議給予一定程度上的經濟獎勵;結合業務處理實際情況,對客戶的投訴應在詳盡核實的基礎上,做好區分處理,保障柜員的基本權益,減輕從業壓力,創造有利于從嚴履職的良好工作氛圍,確保將“人證合一”、“開卡意愿”核實要求貫徹到位。
(四)抓好新技術應運與業務流程管理。銀行在逐步推動生物特征識別、自助開卡機具等新技術應運推廣的同時,要做好與現有技術手段、人工審核管理的業務對接,完善業務處理流程,規范內部管控程序,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發揮好新技術的輔助作用;加強各業務環節的監測分析,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及時彌補管控漏洞,現場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客戶使用新技術的業務輔導,強化對“人證合一”、“開卡意愿”的核實。
(五)健全冒名開戶風險事件發現處理流程。涉事網點發現冒名開戶的,應穩住嫌疑人立即報案,或按《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扣留被冒用身份證件移交公安機關;同時應做好信息的采集留存,為機構內、轄區間信息共享提供支撐;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監管部門可組織轄區義務機構開展區域內異常信息賬戶排查工作;對確認為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關系開戶的,應立即采取相應管控措施;不能排除懷疑的,應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可疑行為。
(六)搭建區域風險事項預警防控體系。監管部門應在建立區域數據信息共享的基礎上,著力搭建以風險信息事前預警、事中管控、事后監控為一體的預警防控體系,力爭在識別出有苗頭、有代表的異常線索時,能及時提示相關機構做好風險防范工作,督導義務機構縮短風險管控決策周期,提升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防止風險擴大蔓延,實現風險事項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持續做好義務機構風險監測,根據各機構風險狀況,采取有針對性的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促進履職效能的提升。
參考文獻
[1]高晶,宮憲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落實中的問題和建議[J].吉林金融研究,2015,(11):73-74。
[2]黃曉亮,王忠誠.論電信詐騙犯罪懲治與防范的國際合作――以大數據時代為背景[J].貴州社會科學,2016,(2):164-168。
[3]許井榮.冒名開卡的原因及防范建議[J].中國信用卡,2016,(2):36-38。
[4]徐欣.電信詐騙犯罪治理研究――以昆明為例[D].云南:云南財經大學2015。
[5]徐穎.對互聯網時代個人銀行賬戶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時代,2016,(4):54-56。
[6]朱曉陽,高國圣.完善作證方式 確認客戶身份[J].西部金融,2010,(4):66-67。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公訴;素質;創新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終于塵埃落定,全新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刑訴法的修改涉及整個刑事訴訟環節,對公訴工作、公訴人甚至整個公訴體系的影響都是巨大的。我們有必要對新刑訴法進行深入地分析和深刻的解讀,在全面、正確地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應對策略,更好地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履行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職責。
一、新刑訴法對公訴工作產生的影響與沖擊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最重要的法定職能之一,公訴案件的質量和效果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的口碑與形象。新刑訴法對公訴工作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有正面有負面,有挑戰也有機遇,無論是對公訴工作機制還是對公訴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刑訴法對公訴工作的正面影響。
1.證據制度的完善和偵查手段的豐富有利于公訴機關更好地指控犯罪。
新刑訴法豐富了法定證據的種類,將辨認和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納入“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同時明確了偵查機關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樣等生物樣本”,上述證據種類及偵查手段的擴大,使控方指控犯罪的能力有所增強。新刑訴法在第五十三條首次將“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均已排除合理懷疑”明確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實踐中有較之以往更強的可操作性。
2.審判制度的革新使公訴人在審判過程中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和主動權。
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審前會議制度,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組織所有訴訟參與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這便于公訴人在庭前獲知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庭審作好充足準備,實現更好的庭審效果;第一百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僅要對與定罪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也要對與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使公訴機關在量刑上有更多發表意見的機會,也有利于公訴人對宣告刑實行法律監督。
(二)新刑訴法對公訴工作的負面沖擊。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證人出庭制度的確立對公訴人把握、分析、判斷證據的能力和庭審的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訴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從積極意義上來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加強了偵查機關取證的合法性、文明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保障了言辭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從立法上遏制了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但另一方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公訴人把握、分析、判斷證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公訴人承擔了證據來源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對證據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審判過程中,一旦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被認定非法而遭排除,極可能使整個指控犯罪的證據鎖鏈被削弱,如果被排除的是定案的關鍵證據,案件的敗訴風險也會加大;此外,非法證據出現在公開的庭審中,公訴人的執法能力和業務水平也會受到公眾懷疑,有損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如何轉變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認定非法證據,如何排除非法證據,如何應對非法證據的庭審調查等,無疑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挑戰。
2.辯護制度的完備催生日益激烈的控辯對抗。
新刑訴法在辯護制度上與修訂后的《律師法》進行了銜接,將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上述規定對公訴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過去公訴人掌握證據的時間早于辯護人,接觸證據的范圍也大于辯護人,這一巨大優勢使得公訴人有更為充裕的準備時間,對證據的理解和運用更深刻、透徹,對瑕疵證據也能夠及時補救,新刑訴法施行后公訴人曾經掌握的證據優勢不復存在,可以預見,辯護制度的完善必將催生更加激烈的控辯對抗。
二、公訴人綜合素質的提高是應對新刑訴法的基礎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其法,尤貴有人。”公訴人是公訴隊伍的主體,是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的直接承擔者。新刑訴法在實踐中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關鍵在于廣大的公訴人有沒有足夠的能力和素質。
1.公訴人必須牢固樹立控辯平等的人權觀念。
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礎價值,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種境界,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二條,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重視人權保護的基調,保障人權是與懲罰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目標之一;第十四條明確司法機關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不僅如此,新刑訴法還在第四十七條賦予辯護人、訴訟人控告申訴的權利,“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這就要求公訴人牢固樹立控辯平等的人權觀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尊重辯護人和辯護權,徹底摒棄高高在上的作風。
2.公訴人應當提高證據審查的認真度和分析、判斷、運用證據的能力。
公訴案件審查就是對偵查階段收集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審查判斷,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方面審查“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合法有效,關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終處理結果。審查過程中,公訴人應當全面審查有罪、罪重證據,以及無罪、罪輕和瑕疵證據,對核心證據、矛盾證據必須必須逐一復核、補充、補強,對非法證據堅決排除。注意收集證明偵查活動合法性的相關證據,如審訊有法醫在場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過身體檢查的,要留下文字依據;訊問筆錄中不僅要記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對無罪辯解更要詳細記錄等。同時新刑訴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規定了鑒定人需要出庭接受詢問的條件,公訴人需要在審查中對鑒定意見進行更嚴密、更細致的審查。
三、公訴工作機制的不斷創新是應對新刑訴法挑戰的重要手段
1.建立常態化的偵查人員旁聽庭審制度。
當前的刑事訴訟中,偵查人旁聽庭審是較為少見的,新刑訴法提高了刑事證據的標準,規范了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明確了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對偵查機關的取證能力和取證水平是極大的考驗,筆者建議,公訴機關應當牽頭建立常態化的偵查人員旁聽庭審制度,讓偵查人員觀摩庭審全過程,切身感受庭審,對刑事證據如何運用產生直觀的認識,了解辯護人的辯護思路和對證據的質疑方向,建立宏觀的證據意識,從而在以后的偵查過程中更有針對性。偵查人員旁聽庭審的“身教”形式較之以往公訴引導偵查的“言傳”形式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偵查水平。
2.逐步建立公訴引導偵查的大控方格局。
控辯關系的變化,對公訴部門審查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然導致偵控關系的變化。偵控關系的變化要求偵查取證活動必須緊緊圍繞指控工作的需要進行,要求審查工作應當向前延伸,公訴部門在偵查取證活動中應進一步發揮積極性的引導作用,偵查機關應當按照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需要準確、全面地提供證據。目前,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無法調控或調控不力的狀況,已不能適應律師法修改帶來的形勢發展的需要。公訴部門應當以新刑訴法的施行為契機,加強與偵查機關的配合和協調,統一思想,探索新的、有效的公訴引導偵查機制。比如對偵查機關偵查的重大疑難案件,公訴部門應提前了解、提前介入,受理前掌握影響定案的證據情況,引導偵查機關全面、依法收集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從實體與程序全方面規范偵查機關執法行為,“加強對偵查取證的引導,杜絕非法證據,防范瑕疵證據”[1],使偵查機關能夠以公訴的角度及時收集、審查、固定證據,使每個證據都能達到庭審要求;加強與偵查機關統一執法思想,統一刑事政策、統一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統一國家公訴任務理念,建立偵、捕、訴一體化大控方格局,共同完成指控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標。
注釋:
[1]盧樂云:《嚴格證據標準是我國公訴證據觀之基石》。載公訴理論與實踐,彭東主編,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6頁。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3月版。
[2]童建明主編,新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年4月版。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