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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犯罪;電子證據;提取;固定
中圖分類號:D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6-106-01
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進一步完善了刑事證據分類,增加了"電子數據"的證據形式。這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義,它進一步明確了網絡犯罪新興證據材料的歸屬,有利于進一步提升證據運用效能、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一、網絡犯罪證據的收集固定
(一)電子數據
1、在落地偵查后的現場查獲時,應制作勘驗檢查筆錄,對主機運行狀態進行細致的檢查,包括開機運行狀態、正運行程序、與案件相關的其他文件或者程序(doc、txt、xls等等);后應當通過專門的軟件對相關內容進行備份保存,并對主機及時封存,以免破壞文件的完整性。
2、遠程勘驗工作記錄應對目標網站的模塊構成、登陸網站的程序步驟等進行詳細的描述,勘驗的同時應制作勘驗過程的錄像,并對目標網站的性質及功能進行界定。
3、電子證物檢查工作筆錄中應有所采用的取證軟件的簡介及功能介紹等(取證大師),對檢查的過程進行詳細的描述,突出沒有破壞原始硬盤的數據,保持證據的完整性。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比,其性質為對硬盤中涉案內容的更細致、全面的檢查。另外,自犯罪嫌疑人處提取的所有電腦硬盤均應制作電子證物檢查工作筆錄(即使當時查獲時沒有發現某一電腦硬盤有涉案內容,但仍要對該硬盤進行檢查)。
(二)其他幾種證據分類
1.書證
(1)網絡犯罪嫌疑人往往較多,在收集書證時,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之間的QQ、百度hi等聊天軟件的聊天記錄,以期證實與犯罪事實相關的內容。
(3)自犯罪嫌疑人的電腦主機等存儲介質提取數據作為書面證據時,應注意證據來源等程序性問題,確保證據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注明該份證據的出處、提取日期、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等)。
2.鑒定結論
對網絡犯罪案件的涉案數額(包括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等),對于證實涉案數額的交易明細、交易記錄等證據不明確的,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進行對涉案數額的審計報告。此時審計報告的性質應屬鑒定結論。
3.視聽資料
制作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過程中形成的勘驗過程的錄像、制作電子證物檢查工作筆錄過程中形成的光盤應當同時附案移送,作為視聽資料予以審查并舉證示證。
4.證人證言
網絡犯罪案件中,由于無真實姓名、地域分散等原因,證人證言獲取難度大。在此種情況下,還是應該通過網站后臺賬戶、IP地址查詢等方式,獲取盡量多的證人證言,以期更好地構建犯罪構成要件體系。若最終追查無果,則需偵查機關出具證明。
需要說明一點的是,根據兩高、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基于網絡犯罪的跨地域性、虛擬性,很多情況下難以滿足上述要求;但賭博網站中的上下線關系是比較明確的,通過網站上的數據證實其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則可以證明其有下線,進而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由于網絡犯罪涉及資金來往的次數、人數往往較多,有時犯罪嫌疑人記憶模糊或者存在僥幸心理,這使得涉案數額往往不能有效地確定。所以,要注意犯罪嫌疑人對于涉案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前后供述一致性,同時注意與支付寶、財付通、網上銀行等資金通道的支付明細、交易記錄的一致性(可結合審計報告進行綜合認定)。
二、對電子數據的進一步闡述
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興的證據分類,在網絡犯罪案件的審查工作中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電子數據的獲取方式、入罪后的提取程序、真實性的證明方法都是一系列需要深入探討、研究的問題。另外,在網絡犯罪案件的庭審過程中,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問題也往往會是辯護人辯護的重點;在此種情況下如何到達好的舉證示證效果也是我們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一)進一步明確具體范圍
在網絡犯罪案件中,大量的證據表現為電子數據形式,但目前有關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對電子數據的收集、保全和采信缺乏規定,導致有的電子證據收集、保全不規范或者難以被采信。筆者認為,應當對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復制、固定的電子證據的范圍予以明確。具體應該包括能夠證明網絡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
(二)更加細化程序性事項
應當對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制作相關文字說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復制、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復制、固定電子數據的制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文獻:
一、標題(居中):改名申請書
二、對方稱謂,并要寫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樣
三、落款:包括申請人姓名及時間
用詞盡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語化。
改名申請書范文
××市××區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男,漢族,×××年×月××日生于××市××××醫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更改為×××,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如何申請改名
年滿16周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一、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性質
同步錄音錄像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以同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偵查行為的訴訟活動;它所形成的是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子計算機硬盤、光盤等為載體的,以用于刑事訴訟為目的的視聽資料。司法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記錄的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錄音錄像是記錄偵查機關自身偵查活動的行為,那么偵查機關為什么要在偵查活動之外進行錄音錄像呢?
刑事訴訟中,錄音錄像早已為偵查機關所利用,而它在國外,基于各國法律的規定也不乏使用之規定。在我國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視聽資料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之后,同步錄音錄像隨著錄音錄像證據的廣泛使用也廣泛發展起來。它產生時的典型形式是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時,同步制作錄音或者錄像。這種形式的產生,是因為新刑事訴訟法擯棄了糾問式的庭審形式,而規定了控辯式的庭審形式,這種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采信的依據,這樣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就潛在地存在著不穩定性。為了更好地固定證據,偵查機關在訊問和詢問之外,又通過同步錄音錄像固定言詞證據,這樣在審判過程中,一旦被告人、證人翻供,可以當庭出示錄音錄像以證明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交待或證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實性。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存在著客觀性、動態直接性,所以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也逐步利用其記錄其他的偵查活動,如搜查、扣押、勘檢、檢查,以固定偵查行為和相關的物證。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步錄音錄像行為是一種偵查行為,是為證實案件事實,以記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搜查過程為手段,形成相應的視聽資料為目的。
二、同步錄音錄像實施程序的規范形式內容
(一)、同步錄音錄像需要確定實施的規范形式
偵查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查清犯罪事實過程中,當然要采取各種偵查行為,這些偵查行為中,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實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七種偵查行為,其他的偵查行為則是由偵查機關內部以規范性文件方式明確。上述七種偵查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偵查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范。沒有對其規范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范性收集程序,導致偵查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所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材料,偵查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范。對同步錄音錄像而言,這意味著偵查機關應當主動對同步錄音錄像這一偵查行為的實施程序加以規范,并與公訴、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范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錄音錄像的規范形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
所謂同步錄音錄像規范形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是指:同步錄音錄像時,其本身必須注意的規則,由它形成的視聽資料中所必須包括的內容,只有在這些規則被遵守、內容被全部反映時,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對刑事訴訟而言,才是具有客觀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體制中,這些問題包括兩個部分,即同步錄音錄像所針對的偵查行為的特性、同步錄音錄像本身技術上的客觀性。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偵查行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偵查行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義是:被同步錄音錄像反映的偵查行為包括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和搜查,以上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了它的實施程序,并且在實施這些偵查行為時,不同的偵查行為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則該偵查行為在法律上就存在著違規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錄音錄像時,必須要將偵查部門實施該偵查行為的合法程序表現出來。
同步錄音錄像技術上的客觀性
同步錄音錄像技術上的客觀性的含義在于:它必須要體現全面體現出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等現場的全部和需要專門特別表現的局部,并且要克服錄音錄像本身所固有的畫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問題。
三、訊問、詢問、搜查中同步錄音錄像的規范性程序內容
由于同步錄音錄像能夠反映不同的偵查行為,針對反映的偵查行為的不同,同步錄音錄像規范程序所必須包括的問題也不同。以下以訊問、詢問和搜查為典型,對同步錄音錄像在實施時的規范形式和具體問題做逐一分析。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錄音錄像必須反映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法律要求:(1)、刑事訴訟法第91、92、93、94條的規定;(2)、不能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3)、訊問開始前,必須要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對訊問進行同步錄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不應使用戒具。
雖然主要涉及的規范只能以上這些,但由于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有限,而偵查機關對訊問時的紀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規定為主,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相當的一些問題缺少統一的認識,如訊問中的用語性規范、當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對待訊問時的處理、辯訴交易等等,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對訊問過程以紀實、全面的方式反映出來,這些問題亟需我們做出結論。本文限于篇幅,只討論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認識訊問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偵查過程中以刑訊逼供和體罰為代表的違規行為,其內容可以分為兩類:一、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強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圍時還不及時中止,那么無論其是否以之作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條件,都是違規行為;二、偵查人員將法律賦與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處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條件或者是對其涉嫌行為的懲罰,這同樣是違規行為。在這兩種違規行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當然無效。因此,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偵查人員一方面不能有上述違規行為,另一方面在口頭表達上也不能表露類似的意思,如“不老實就把你關起來”之類的話不能在訊問中使用,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觀性。
(2)、偵查人員在訊問時,以辯訴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相關問題的行為是否是誘供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是否能在訊問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訴交易,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在事實已經廣泛使用。如檢察機關在偵查賄賂案件過程中,常與涉嫌行賄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訴交易,以其對行賄問題的如實交待,換取偵查機關不對其涉嫌行賄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違法行為的不追究。在訊問涉嫌受賄、貪污的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也常與其進行辯訴交易,以對涉嫌受賄、貪污問題的如實交待,換取對他其他輕罪或一般違法行為的不追究。應當說,訊問過程中,偵查人員進行的辯訴交易在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定下,作為一種偵查策略,亟需規范。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只要偵查人員所承諾給予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沒有超出法律容許的范圍,那么偵查人員所進行的辯訴交易行為就是合法行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交待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真實的。
2、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要求
對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時,必須要從錄音錄像設備的設置上保證畫面的客觀性,使用上考慮與偵查的聯系性。所謂客觀性,即是錄音錄像要表現出訊問場景和過程的全面、細節和連續。以下以對訊問進行錄像為例,就其具體要求說明如下:
(1)、就使用與偵查的聯系性而言,是指錄像行為應當有利于訊問工作。它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兩個部分:其一是訊問場所中盡可能減少錄像人員,以有利于訊問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訊問人員的提問。這意味著在偵查機關內部,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時盡可能應當采取訊問室和監控室分離的方式。訊問室內的錄像設備采用以可轉動、變焦的攝像頭,錄像技術人員應當在監控室操作錄像。第二是訊問室與監控室之間應有電話連接。當訊問在沒有監控設備的看守所或者地方進行時,同步錄音錄像只能以單個攝錄一體機來進行錄像工作,這時的攝像技術人員也應當盡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動打斷訊問,以保持訊問工作的連續性。當然,如果其他偵查人員能夠自己運用監控設備,那么這將是最為適當的,這對于攝像人員與訊問人員形成默契是非常有利的。
(2)、就訊問場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場景主要分為偵查機關內部的訊問室和看守所(對于其他地點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與看守所相同)兩種,而且這兩種環境都是以靜態、封閉為特征的,所以在對錄像設備的設置上應當盡可能考慮得全面。
當訊問在偵查機關內部的訊問室進行時,對整個訊問室的全面反映的具體要求如下:首先,攝像頭以兩個為宜(最好能夠采用在固定墻壁上的攝像鏡頭),兩個攝像頭的安置要求位置上相互補充、全面反映整個訊問室;其次,一個攝像頭的錄像范圍應當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應當以變焦鏡頭最為理想,另一個攝像頭反映的范圍應當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訊問人的正面。當訊問在沒有監控設備的地方進行時,一般而言,這時攝像技術人員只能通過一臺攝錄一體機來進行錄像,由于角度的限制,這個攝像過程必然是不能徹底全面包括訊問空間內所有的事務,所以在攝像機位的設計上,機位應當在墻角,攝像范圍是包括兩個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應當是正面或者正側面,他的面部應當是攝像機的集中反映對象。
(3)、就訊問場景的細節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面部和身體的勢態。對該細節的反映特別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軀體表露在外的陳舊或新的傷痕,應當對其進行特寫,并在訊問時提醒訊問人對該傷痕的產生原因提問;其次,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訊問做出的面部和軀體反映,當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要求起立并移動時,鏡頭應盡可能對其在訊問室內的移動能加以跟蹤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軀體勢態。
(4)、就訊問場景的連續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錄像要包括所針對的訊問的全過程,或者說同步錄像要包括從訊問開始至結束的全過程。它的具體要求是:
①、對每一次訊問過程的錄像必須要全面連續,不能因訊問和錄像者個人的想法而對其部分記錄。②、錄像技術人員在錄像的同時要制作錄像記錄,對錄像過程中的情況加以全面反映。這個要求是由于要完整持續要體現訊問過程的全程性,僅就錄像本身而言是難以達到的。首先是由于錄像機位的相對固定性和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的可移動性,訊問過程中,基于種種原因,他們離開錄像范圍難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錄像過程中錄像帶錄制時間是有限制的,換帶會造成錄制的中斷;最后,錄像本身是對外界環境有一定依賴的技術過程,如電壓、燈光等等,當上述因素有突然的變化時,錄像當然會有暫時的中止。所以,錄像的絕對連續性在事實上是不可追求的,因而,錄像技術人員在制作錄像的同時應當同時制作錄像記錄,(訊問犯罪嫌疑人記錄上也應對上述情況加以反映,這樣才能對錄像中錄像中斷從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確認)該記錄與錄像共同反映錄像的連續性。錄像記錄主要包括錄像開始時間、中止時間和原因、犯罪嫌疑人離開錄像范圍的時間和原因、錄像結束時間和原因,以及錄像制作者的簽字。
當然,以上的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還會有一系列的問題,具體分述如下:
1、錄像與訊問持續時間的關系。錄像的目的是為了記錄訊問,從這個角度而言,錄像時間的長短取決訊問。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有著特殊的要求,即12小時傳喚時間限制。基于這種限制,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基本上只能在兩個地方,12小時之內在偵查機關訊問室,此后一旦采取了強制措施,則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由于看守所內的訊問有著看守人員的監督,因而現在對偵查機關訊問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爭議,常常集中于偵查機關訊問室內的訊問。因而筆者建議:(1)、對于處于12小時限制的訊問,偵查機關應當全程同步錄像,即對其接受傳喚受到訊問至離開檢察機關的全過程加以錄像,而不是僅對12小時傳喚時間中某一次的訊問加以錄像;(2)、處于12小時限制的訊問,應當在訊問一定時間后明確給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鐘的休息時間,以避免被懷疑為疲勞訊問,形成訊問本身是否合法的爭論;這也可以使錄像技術人員有空隙更換錄像帶,以避免因更換錄像帶而造成不必要的錄像內容缺損。
2、錄像資料的保存。為保證同步錄像形成的錄像帶母帶不必要的磨損,應當同時制作兩份,一份作為母帶,由錄像技術人員封存后轉交檔案管理人員管理,另一份作為證據(以復制件形式保存的錄像可以考慮制作為VCD光盤形式以便于使用、保存),日常使用。對母帶進行專門管理,是由于母帶的保管不僅僅是一個保管問題,而是一個如何通過嚴格程序對刑事證據的原始性加以保護問題,所以母帶的保管不宜采取偵查人員自行保管,而以制作復制件后,母帶由錄像技術人員轉交偵查機關中的檔案管理人員長期保管,形成保管記錄為妥。在這種保管形式下,當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錄像資料復制件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偵查機關所出示的母帶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帶的證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3、同步錄像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對錄像加以確認或者封存。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基于筆錄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或蓋章以及國外在詢問時的作法而提出的,就我國司法實際而言,這種做法雖然可以保證同步錄像的確定性,但不切實際。首先,我國刑事偵查階段的訊問錄像持續時間以數小時計算,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后再讓其將錄像看完,必將耗去大量的時間,特別對傳喚階段來說,它導致偵查機關白白浪費12小時訊問時間;其次,在同步錄像后,偵查機關因偵查和證據的需要,會對錄像加以分析、復制和編輯,一旦錄像在犯罪嫌疑人簽字后封存,當然導致偵查機關無法對其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用,從而使同步錄像行為失去應有的意義。
4、關于錄像設備的選擇。
在錄像設備的選擇上,應當以易于鑒定、錄像時間長為標準。現在常用的隨著技術的進步,硬盤錄像機已經廣泛應用,相對于普通錄像機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歡迎,但它所產生的錄像格式也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將其用于同步錄像領域必須以本地是否能對其進行鑒定為標準,如果不能,那么還是以普通的錄像帶作為錄像設備選擇標準。
5、母帶的保存問題。
錄像帶有保管時間限制,它因保管環境的不同而不同。雖然從刑事訴訟時限而言,錄像帶本身的保管時間對于偵查、起訴、一審和二審的時間要求是足夠了,然而,由于檔案管理的要求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有必要探討如何能夠長期保管錄像帶。要長期保管錄像帶,在目前技術條件下,最為簡單有效的方式是將錄像帶轉制為VCD等形式的光盤。就保全視聽資料的程序而言,為了保證它的原始性,在將母帶轉制為VCD格式的光盤時,應當請辯方的人(如果是審判階段,可以請法院法官)在場監督保存過程,并制作轉制記錄;如果辯方經通知不到場的,那么控方在制作轉制記錄時應當對辯方不到場的情況加以明確。
6、關于同步錄像的剪輯問題。由于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小時計算時間,所以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出示同步錄像時,也是從頭到尾地全面看一遍是沒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對同步錄像進行剪輯。對剪輯的要求如下:(1)、剪輯只能在同步錄像復制件上進行;(2)、剪輯不能代替同步錄像本身;(3)、剪輯只是對錄像加以剪輯而不是對錄像內容進行變更;(4)、剪輯者以錄像技術人員和偵查人員共同進行;(5)、剪輯要作記錄,從而使使用者可以確定剪輯是否對錄像的實質內容加以變更。
(二)、詢問證人
1、詢問證人中的法律要求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證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刑事訴訟法第97、98條的規定;(2)、要告知正在對其進行同步錄像。
2、詢問證人時,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要求
這個方面的要求也與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涉及的問題相同,也不再重復。
(三)、搜查
1、搜查中的法律要求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搜查同步錄像必須要包括的內容是刑事訴訟法第109、110、111、112、113條之規定。
除以上內容外,搜查還要涉及一些具體問題,如在對犯罪嫌疑人人身進行搜查時,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脫衣搜查,在對此進行同步錄像時,應當注意保護固定證據和保護犯罪嫌疑人隱私的之間的平衡。這主要體現在:(1)、錄像人員性別應當與被搜查人一致;(2)、錄像資料的保密,在保存和放錄像資料時,應當按照審查和審判隱私案件情況處理。
2、搜查時,同步錄像的技術要求
在搜查時,對同步錄像的技術要求同樣是有利偵查、搜查場景的全面反映、對重要內容要細節反映和搜查過程的連續反映這四個方面,其具體要求與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技術要求是一致的。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對搜查同步錄像的目的,不是為了記錄每個偵查人員的具體搜查行為,而是為了確定搜查中需要扣押的各種物品和該物品被扣押時在搜查場所中的位置,因此對搜查同步錄像時,錄像技術人員應當在扣押物品的細節反映和扣押物品發現位置上下功夫,以達到同步錄像的目的。
四、同步錄像的爭議性問題
雖然同步錄像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廣泛使用,但對它的爭議一直廣泛存在。以下對其一一論述。
(一)、同步錄像能夠制服翻供嗎?
前面已經提到,同步錄音錄像產生的重要原因是,新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控辯式的庭審結構使偵查部門所提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存在著潛在的不穩定性。為此,偵查機關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多方面固定證據。但對偵查部門中的一些同志來說,他們將其等同于“同步錄像是為了制服翻供”,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的采納又是有條件的,并不當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就使他們質疑同步錄音錄像是否有意義。并且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從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證人證言都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也通常是對案件成敗起決定作用的證據。如果以同步錄音錄像形式確定的犯罪嫌疑人交待、證人證言都沒有證明力,那么收集犯罪嫌疑人交待、證人證言對偵查機關而言又有何意義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回顧1997年所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對我國刑事訴訟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依據它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司法部門進一步下發了一系列司法解釋、文件等將其細化。就本文所針對的內容而言,其中變化的重點:一是新的刑事訴訟體制在庭審結構上變更為控辯式;二是針對證據方面,強調證據的收集程序,絕對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所以,對控方而言,在指控被告人時,不僅要出示證據并達到刑事證明的標準,而且還要證明收集證據程序上的合法性。
基于以上原因,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能夠證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成為了偵查部門重點研究的問題。由于同步錄音錄像本身具有客觀性、動態直接性,使其成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有力辦法,也就是說,同步錄音錄像在偵查階段的廣泛使用的基礎,就是為了解決證據收集程序合法與否的證明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在增強辯方地位的同時,當然也使偵查部門所提取的證據,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證人證言,產生了潛在的不穩定性,即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翻供的機率上升了。但對于偵查部門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翻供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現象,而且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翻供而言,新刑事訴訟法雖然依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問題,但由于它更強調控辯式的庭審結構和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事實上是要求偵查部門在偵查中盡可能少地依賴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者說,在偵查過程中,當犯罪嫌疑人口供對刑事指控有利時,它的意義是引導偵查部門盡快收集更多、更全的證據和發現其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當犯罪嫌疑人口供對刑事指控不利時,它的意義是引導偵查部門全面收集各種證據,以反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偵查部門應當主動適應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要求,深化對偵查策略和手段的理解與運用,充分收集間接證據。而審查起訴和審判部門也應當適應新的刑事訴訟要求,在對證明標準的把握上減少對被告人交待的依賴性,加強對間接證據的研究與認可。對證人翻供而言,這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證人合法權益是什么?如何能夠對其加以保護?另一方面是如何落實證人義務,其主要是內容是:如何確定證人的偽證行為?在證人作偽證時,如何能夠確定他的責任?當偽證行為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時,偽證者的責任又是什么?這兩方面問題的解決都有賴于刑事訴訟法律體系進一步的發展與規范。
所以,無論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翻供都不是同步錄音錄像所要解決的問題;無論是犯罪嫌疑人交待或者是證人證言,一旦刑事訴訟進入到庭審階段,當然是以庭審過程中的被告人交待和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為準。但,這并不意味著翻供后,偵查階段中的同步錄音錄像就毫無意義。首先,當同步錄音錄像是完全符合前述的規范時,這本身就使犯罪嫌疑人、證人不能以偵查部門違反法定的取證禁止性規定為翻供的理由;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證人以其他理由翻供,同步錄音錄像所產生的視聽資料本身就構成了對其提供的新的交待或者證言的否定,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應當對其翻供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當解釋明顯不合理或者被控方的舉證所否認時,其交待或者證言將會不被法庭采納為定案的根據;最后,在合乎規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同步錄音錄像對犯罪嫌疑人和證人而言,是一種潛在的威懾,它將大大增加其翻供成本。
(二)、中國刑事訴訟中的同步錄音錄像與國外的區別。
2010年6月,國家檔案局出臺《數字檔案館建設指南》,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數字檔案館建設,推進檔案信息化深入發展。在此基礎上,國家檔案局于2014年12月出臺《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辦法》,組織專家對多地數字檔案館進行測試,產生了首批“全國示范數字檔案館”。2015年9月,紹興市數字檔案館作為全國首批接受測試的數字檔案館之一,通過了國家檔案局技術部組織的專家測試。本文圍繞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工作談點認識,以期為有關單位開展數字檔案館建設提供有益借鑒。
1數字檔案館測試流程
一是參測單位提出申請。參加測試的單位按照《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辦法》第六條要求,由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后填寫紙質《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申請表》并附電子版的自測試情況材料,自測試情況材料主要包括各項指標自測試得分、自查情況描述、必要的證明材料等內容。二是國家檔案局批復。國家檔案局技術部負責對測試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符合測試要求,必要時組織相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查看。之后,國家檔案局以文件形式對參測單位提出的測試申請予以批復,確定同意組織測試、測試專家組成、現場測試時間等。三是專家組現場測試。現場測試分兩部分工作,一是技術測試,二是綜合評估。技術測試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基礎設施”部分的所有指標、“系統功能”部分的所有三級指標核對以及“檔案資源建設”部分的所有指標;綜合評估是在技術測試工作基礎上對技術測試的結果進行評估,并對其他測試指標進行現場測試。現場測試提供的材料可使用電子版,專家審閱材料時使用計算機。四是測試結果審批。現場測試結果符合《測試辦法》要求的報國家檔案局領導審批后,國家檔案局將發文進行認定,認定不涉及具體得分。國家檔案局在每年適當時候通報全國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工作情況。
2數字檔案館測試指標解析
數字檔案館測試主要按照《數字檔案館系統測試指標表》的要求進行測試,整個評估指標體系依托于《數字檔案館建設指南》設計,分為基礎設施(12分)、系統功能(12分)、檔案資源(52分)、保障體系(14分)、服務績效(10分)5大塊,共99個指標點104個小項,總分為100分。
2.1數字檔案館測試指標分類整個數字檔案館測試指標大體上可以分為四類:定性類、定量類、測查類和評價類。定性類指標主要考查“有沒有”“是不是”和“對不對”,比如“主機房供電系統應采用雙路供電并配備不間斷電源”就是考查“有沒有”,其印證方法就是提供原始材料、實證材料或進行現場查看。定量類指標主要考查“有多少”“達到什么程度”,比如“近3年來在館內通過數字檔案館查檔的利用人次”就是考查“有多少”,其印證方法就是提供數據原始材料、計算結果或指標吻合程度。測查類指標主要考查“是否超標”“現場情況抽查”,比如“通過系統單次檢索查閱檔案目錄信息計算機響應時間不超過5秒,全文信息不超過20秒”就是考查“指標是否超標”,其印證方法是做好相應的基礎工作,由專家根據現場測查情況而定。評價類指標主要考查“用戶評價度”“專家評價度”等,比如“政務網用戶對數字檔案館操作和服務滿意度”就是考查“用戶評價度”,其印證方法是通過一定的測評手段取得相應的評價度。
2.2部分不夠量化模糊性數字檔案館測試指標解析一是基礎設施部分,分列如下。“主機房供電系統應采用雙路供電并配備不間斷電源”:雙路供電指主機房有兩條供電線路,而非特指兩個不同電網。“主機房消防系統可配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滅火系統不能采用水噴淋滅火系統。“主機房溫濕度應控制在開機溫度18℃—28℃,濕度35%—75%;關機溫度5℃—35℃,濕度20%—80%范圍內;應配備專用空調設施”:至少應提供近三個月的溫濕度詳細記錄。“局域網主干線路采用光纖鋪設,核心交換機等關鍵網絡設備冗余”:注意冗余不能采用冷備方式。“接入政務網,并開展數字檔案接收、共享利用和在線監督指導等業務”:其中在線監督指導指采用包括在線解答、郵件咨詢、留置問題解答等多種方式向立檔單位提供檔案業務支持。“配備必要的防火墻、漏洞掃描、入侵檢測、安全審計等網絡安全設施”:安全設施的配備主要根據在三網部署系統在等保或分保的不同要求進行,并不單是局域網要求。“配備離線備份設備”:可采用光盤、硬盤、磁帶等。“設置數字化工作用房”:數字化工作用房滿足防潮、防火、防盜及電力供應持續穩定等方面要求,同時國家檔案局也強調數字化掃描臨時存放區等同于庫房管理。“使用滿足系統正常運行的正版軟件”:要求提供軟件正版授權證明,同時在服務器和客戶端應只安裝具有相應授權的軟件,確保無盜版軟件。
“布設局域網,在局域網上開展數字檔案收、管、存、用各項業務工作”:收集是指通過在線或離線方式接收立檔單位產生的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復制件和重要數字信息資源;管理是對館藏各類數字檔案信息進行整理、比對、分類、著錄、掛接、鑒定、檢索、統計等操作,使無序信息有序化,并實施有效控制;保存是對數字檔案信息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進行有效和安全存儲,主要從兩方面評價:一是長久保存策略是否科學,二是存儲技術和載體選擇是否合理;利用是指根據檔案信息的利用需求和網絡條件,分別通過因特網、政務網、局域網等建立利用窗口。二是系統功能部分,分列如下。“能夠對接收目錄數據、數字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由于現在暫無相應的四性檢測標準,可按各自理解的四性要求采用人工或工具等內容進行檢測,但應提供相關工作清單。“能接收文本、圖像、音頻、視頻、數據庫等不同類型數字檔案”:其中的數據庫接收是指來源的數字檔案為數據庫形式,但通過一定技術手段把數據庫轉換成數字檔案館可識別的格式,再進行導入。“具備數據組織功能,具備多種分類方式并可定制、可擴展;具備數字檔案編目功能”:其中多種分類方式是指對數據能進行分類存儲,具備一定分類方法,例如具備類別-全宗-案卷-文件或全宗-類別-年度-案卷-文件等;編目功能是指按照一定規則進行檔案著錄并將條目組織成目錄庫的過程。“具備數據編輯、功能”:檔案信息可根據需要到政務網、因特網上,在之前需要對數據進行必要的編輯,例如篩選字段、轉換格式、壓縮、加水印等,編輯完成后系統可以將數據導出。“具備調卷、出入庫登記、檔案位置指示、保管狀況描述等輔助實體檔案管理功能”:這里的調卷是指導系統可以實施調卷申請與響應,能查閱檔案的調閱狀況、被誰借閱過、調閱頻率等,出入庫登記是指系統能提示檔案是否被借出、是否超期等,檔案位置指示是指系統能顯示存放位置、統計排架長度等,保管狀況描述是指系統具備對保存的實體檔案的在庫狀態、損毀情況、修裱情況、縮微、數字化、保管期限、載體情況、酸堿度、蟲害等的綜合記錄與描述。
“具備分類存儲功能”:分類存儲是指系統具備按照年度、單位、保管期限、格式、類型等對電子檔案進行組織存儲的功能,可以指定不同的數據存儲在不同的區域,這種位置的指定應該可擴展,以滿足海量數據的存儲需要。“具備數字檔案向標準格式轉換功能”:并不一定要求在數字檔案館軟件系統中實現,可以調用外部工具軟件,完成相應的轉換功能。“具備檔案利用審核、審批功能”:對利用者所需檔案信息在提供利用之前的把關,根據利用者的申請,接待人員通過系統向相關領導提出請示,領導根據利用規定進行審核、審批,并授權。“具備利用過程記錄監控功能”:對利用者查閱檔案信息的全過程進行監控記錄,包括利用檔案的調卷、打印、復印、數字檔案的下載等。“具備日志記錄、操作審計功能”:日志記錄是指系統對所有操作行為能夠自動記錄,并可備查檢索;操作審計應根據三員分離原則,由專門的安全審計員角色對其他二員的操作日志進行審計。三是檔案資源部分,分列如下。“接收數字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移交接收辦法》、檔案數字化標準等規定”:接收的數字檔案以件為單位整理的,按每10件折為1卷,按卷計算比例,數字化質量認定標準主要是指數據掛接錯誤、數據質量不合規、目錄數據或圖像文件不完整等問題。“建立涵蓋所有數字檔案、具備長期保存和安全的資源總庫”:資源總庫是涵蓋所有館藏數字資源的一個庫,相對于管理庫和利用庫,長期保存主要是從數據格式(標準化、開放性)、存儲方式(減少技術依賴性)等角度考慮。“按照收、管、存、用等不同業務環境,劃分安全域并實施邊界控制管理”:可以按照數字檔案館系統收、管、存、用業務來劃分,根據業務設置安全訪問控制和邊界控制策略,配備滿足安全策略的技術設備,形成四個不同的“安全域”,目的是確保不同業務中使用檔案資源的安全性。“通過技術手段防止數字檔案資源被篡改”:可采用水印、版式固定、數字摘要、文件監控等技術手段。
四是保障體系部分,分列如下。“制度制定與實施”:建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數字檔案館管理制度,并且在實際的建設和維護過程,應嚴格按照制度要求,留存各類表單。“檔案數字化工作人員通過安全審查”:檔案數字化外包時需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犯罪記錄、公司無外資背景審查。“數字檔案館運行維護經費保障”:運維費包括設備購置、耗材、軟件服務費等。“項目建設符合規定,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分階段建設的項目,核心系統符合項目驗收要求即可。五是服務績效部分,分列如下。“實現數字檔案全流程管理”:數字檔案的收、管、存、用都在系統上進行。“實現輔助實體檔案管理”:實體檔案的信息管理都在系統上進行。“按計劃向政務網提供數字檔案已全部上載”和“按計劃向因特網提供數字檔案已全部上載”:以前一年的工作記錄為測試對象。“能夠提供數字檔案資源館際共享”:指不同檔案館之間共享檔案目錄或全文,可異地出具查檔證明。
3數字檔案館測試準備工作
關鍵詞:反洗錢 舞弊審計 風險
年來,世界各國的洗錢犯罪日趨嚴重,反洗錢斗爭變得越來越重要。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接連因協助“洗黑錢”以及未遵守反洗錢法而被美國政府處以巨額罰款并責令整改。德意志銀行(簡稱“德銀”)因其潛在的洗錢賄賂行為被紐約銀行業監管機構指控。德銀被指控在貸款60億美元給其俄羅斯客戶時涉嫌了洗錢行為。結果,德銀聘用的來自于德勤會計公司的舞弊審計人員,也連帶受到了反洗錢監管機構的調查。顯然,在這次事件中,德勤的舞弊審計師們沒有對德銀的洗錢風險保持應有的關注,沒有很好地履行反洗錢的職責。
舞弊審計的調查對象是各種與舞弊相關的行為,這其中就包括了潛在的洗錢犯罪。履行好反洗錢的職責可以有效地防范舞弊審計業務失敗風險并且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舞弊審計中該如何履行好反洗錢職責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只有履行好反洗錢職責才能更好地開展舞弊審計工作。
一、舞弊審計與反洗錢問題的提出
(一)我國洗錢犯罪的現狀
洗錢是一個隱瞞犯罪所得的真實來源及其所有權,允許犯罪者對于犯罪所得保持控制,最終為這些犯罪所得的來源提供合法外衣的過程。當前,我國許多企業選擇開立離岸公司作為洗錢的“中轉站”。多米尼克、瓦努阿圖、巴哈馬等地區都是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中國離岸公司已有數萬家,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大公司和企業。這些公司往往選擇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一個離岸公司,然后通過種種虛假的交易或者投資將企業的境內非法所得轉移至境外的離岸公司賬戶,進而通過一系列資金的運作達到洗錢的目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大約有4 000名腐敗犯罪分子外逃,500多億美元的資金被卷走,這些資金一般都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
此外,我國很多民營企業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洗錢活動。“地下錢莊”在我國屬于非法金融機構。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的通常操作手法是,換匯企業在境內將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則通過其境外合伙人將外匯轉入換匯企業指定的海外賬戶。目前,“地下錢莊”已經成為資本外逃的一個主要渠道。
在我國,洗錢犯罪人員越來越多地包含專業領域的人士,尤其是那些非金融機構的人員,例如會計師、律師等。這些人員往往會被唆使參與到洗錢犯罪中。當前,雖然我國《反洗錢法》規定了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但是當非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參與洗錢犯罪時法律責任的判定仍然缺少依據,而且我國許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反洗錢規則仍存在空白,再加上這些專業人士很清楚存在哪些漏洞可鉆、哪些手法隱蔽,導致了專業人士協同或參與洗錢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舞弊調查揭示洗錢犯罪線索
舞弊審計是一項將舞弊調查的結果和搜集到的證據以審計報告的形式呈遞給委托人的工作。舞弊審計旨在調查和識別各種類型的舞弊和參與舞弊的人員,搜集證據用于訴訟目的并幫助委托人量化損失,最終提供建議以防止舞弊的再次發生。
洗錢也是一種舞弊。我們不可否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洗錢會給公司帶來現金流和利潤的“增加”,從而體現出更好的財務狀況和更低的財務風險。在很多情況下,當上市公司前兩年都經歷了虧損時,第三年中通過洗錢的方式帶來“利潤”的增加可以實現“扭虧為盈”,從而繼續保持公司的上市資格,欺騙股票市場上的投資者。因此,針對于洗錢犯罪的舞弊審計的目標是識別該洗錢犯罪發生的原因,發生多久以及它是如何被隱藏的,調查和識別參與實施洗錢犯罪的人員,以期確定洗錢犯罪的規模,并搜集證據來量化由于該洗錢犯罪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參與洗錢犯罪的人員,最終為委托對象的管理層提供關于如何在將來有效地防范洗錢風險的建議。雖然舞弊審計不是完全為了揭發潛在的洗錢行為,但是如果在舞弊審計的過程中發現和懷疑存在洗錢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給有關的部門。
二、舞弊審計履行反洗錢職責的局限性
在舞弊審計中,履行好反洗錢的職責存在困難,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個:
(一)委托對象內部參與洗錢活動的犯罪人員有明顯的動機來隱藏洗錢犯罪的蛛絲馬跡
顯然,蓄意的隱藏會給舞弊審計師的舞弊調查過程帶來很大困難。對于洗錢犯罪線索的隱藏是洗錢者精心設計和準備的,用一般的舞弊調查手段難以發現這些洗錢犯罪。因此舞弊審計人員通常需要額外設計更加具有針對性的調查程序,比如去稅務局查詢審計對象是否有逃稅漏稅的記錄,和稅務局的企業調查組成員交流來證實近期去審計對象公司的調查拜訪記錄等,從而幫助識別是否存在洗錢犯罪。
(二)委托對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會參與到洗錢當中
委托對象的所有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極有可能會操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存在這樣的情況,即舞弊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員和委托客戶公司的高層都已經參與到洗錢的犯罪中,這時候用傳統的舞弊調查方法,比如對于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進行分析性復核,是不能幫助發現潛在的洗錢犯罪的。因為分析性復核的對象都是經過操縱的。所以,舞弊審計人員如果沒有豐富的經驗,就很難想出并采取其他的途徑來調查洗錢犯罪。
(三)與常見的舞弊行為相比,洗錢會更加難以被發現
洗錢包含了現金流流出企業的過程。現金流流入企業的舞弊通常更容易被發現,而涉及到現金流流出企業的洗錢犯罪很可能無法被識別。洗錢者往往會采用轉移洗錢犯罪所得方式來隱瞞其真實來源,比如通過層層交易轉移犯罪資金至海外的賬戶。這個犯罪所得轉出企業的過程會給舞弊審計人員的調查帶來很大困難,因為舞弊審計人員由于自身技術條件的限制,無法追蹤查詢到犯罪資金的轉移去向。如果和司法部門進行合作,很可能會出現協調和授權方面的問題,最終導致反洗錢工作面臨失敗。
(四)洗錢通常與犯罪活動相關
那些參與到洗錢活動中的人很可能會受到恐嚇威脅而不得不繼續參與到洗錢的活動中。舞弊審計人員需要明白他們面對的很可能是一群參與洗錢犯罪的人員,而不僅僅是單個犯罪的個體。所以舞弊調查人員要先厘清委托客戶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上下級關系,進而從公司組織架構的上級開始進行反洗錢的調查。如果采用從下級往上級的調查方式,不利于節省時間成本,降低了洗錢調查工作的效率。因為下級的員工很可能被迫參與到洗錢活動當中,因此不得不提供關于洗錢活動“不存在”的證據,導致洗錢調查搜集到的證據失真,給調查洗錢犯罪帶來困難。
三、反洗錢盡職受限的主要根源
在我國,舞弊審計履行反洗錢職責存在局限性,根源在于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不夠完善。筆者現將我國對于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要求與國外的相關要求進行對比(見下表)。
不難看出,我國在與反洗錢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仍然有所欠缺,沒有強調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的法律責任,缺少針對非金融機構的法律文件。在注冊會計師行業規范的制訂方面也不夠完善。注冊會計師在從事舞弊審計業務時,因為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行業規范的指引,不會積極主動地履行反洗錢的義務。即使想要履行反洗錢義務,也會發現因缺少指南、經驗和依據而充滿困難。
所以中注協應當主動參與到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中來,提供寶貴的行業建議,幫助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出更切實可行的反洗錢法律法規。同時中注協也應當盡快編制會計師行業反洗錢工作的指導文件。
四、舞弊審計強化反洗錢的對策
(一)在審計業務的客戶接受程序中加強洗錢調查
審計客戶是否參與了洗錢活動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事項。所以在客戶接受程序中,審計團隊可以要求同一事務所的舞弊審計部門對于審計客戶是否參與洗錢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這里的反洗錢調查主要會采取“了解你的客戶” 原則(簡稱KYC原則)。采用這個KYC原則可以確保審計團隊遵守了與反洗錢有關的法律法規。
舞弊審計人員采用KYC原則主要調查三個事項:一是業務的經濟模式;二是客戶企業的商業模式;三是客戶資金的來源。簡單來說,就是目標審計客戶的主要經濟活動有哪些,企業利潤主要來自于哪一類經濟活動,日常盈利模式是什么,目前所持有的資金來源是什么。如果能夠深入了解這些方面,并經過舞弊審計人員仔細的檢查,那么由洗錢帶來的審計業務失敗風險就可以大大降低,同時舞弊審計調查的作用也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具體的反洗錢審計程序可以是:(1)與被審計對象的管理層進行交流,檢查有效身份證件、股權認購書等書面證明材料,從而了解被審計對象的治理層結構和所有權情況。(2)檢查被審計對象的商業計劃書,以及董事會的會議紀要,來證實是否有針對現金密集型行業的重大投資決定或者向海外子公司轉移大筆資金的情況。(3)與被審計對象的雇員進行交流,了解被審計對象的日常經營活動、是否有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案件發生,以及近期是否受到稅務部門的調查。
(二)在審計業務進行的過程中關注洗錢線索
舞弊審計人員也可以參與到其他審計團隊的工作中,來提供反洗錢方面的幫助,這可以幫助分擔審計團隊的工作壓力,使他們有更多的精力去關注與財務報表有關的重大錯報事項。舞弊審計人員應當協助并提醒負責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關注以下往往與洗錢有關聯的行為:(1)企業在短期內多次向同一家海外子公司支付大額資金,且該筆大額資金接近國家規定的大額交易上限;(2)在企業經營狀況面臨困難時,突然獲得大額資金從而提前償還債務;(3)企業多次受到稅務部門的調查;(4)日常經營活動中資金收付量較小的公司賬戶,在短時間內多次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5)企業多次為員工(有時是根本不存在的員工)進行投保后,在短期內又要求辦理退保。
同時,舞弊審計人員應當對于所有復雜的、不正常的大額交易和所有不尋常的沒有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形式加以特別關注。例如為一些沒有明顯的商業或經濟實質的服務付費,這很可能是洗錢犯罪所得的轉移;或者在客戶的銀行賬戶中有一筆不尋常的大額現金存款,并且沒有支持性的文件來證明這筆資金的來源,因此這筆現金很有可能是洗錢犯罪所得。這些交易和交易形式通常暗示著潛在的洗錢犯罪活動。因此需要對來源不明的現金存款,詢問管理層該筆資金的來源情況,并獲得相關的書面證明材料,例如銀行對賬單,來證實管理層的解釋。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大額資金的關注很重要。因為在賬目中,一筆大額的現金存款往往會高于審計人員設定的重要性水平,因此大額的現金存款通常會作為優先審查的對象,也是分析洗錢線索的切入點。并且,一筆不尋常的大額資金往往意味著洗錢犯罪人員還沒有來得及將其進行分拆和轉移,因此這也是進行追蹤調查該筆資金來源的良好時機。
舞弊審計人員應當設計檢查程序來盡可能地檢查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識別潛在的洗錢犯罪。檢查發現的事項和線索應當用書面形式記錄下來,用于報告或者幫助審計團隊做出準確的審計判斷。
(三)在審計業務的完成階段報告洗錢行為
舞弊審計師應當將識別的或懷疑的洗錢犯罪活動記錄在審計報告中呈遞給委托人,這是舞弊審計業務的要求。舞弊審計師還應當參考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要求,對客戶的身份記錄和交易記錄進行保存;同時也要提醒委托人,保存自己的客戶身份和交易記錄至少五年,作為反洗錢調查的證據。
此外,舞弊審計師也應當考慮其他的與反洗錢有關的報告要求。對于客戶的洗錢活動,不論是已經識別的還是懷疑可能存在的,都要及時向事務所內部的反洗錢報告員進行報告。如果隱瞞不報或者延遲報告,都會使得舞弊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一些國家已經設立了專門的反洗錢社會機構,例如英國的SOCA。在我國,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因此,舞弊審計人員對于識別的或者懷疑的洗錢犯罪活動,尤其是上市公司或者央企、國企中的洗錢犯罪活動,要及時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告,避免進一步的經濟利益損失。但是,不論向誰報告,舞弊審計人員都要注意反洗錢報告的標準格式。事務所內部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都應該設計標準的披露格式,主要包括參與洗錢活動的人員的名單和職位,洗錢犯罪所得的金額,懷疑存在洗錢活動的支持性的證據等。
以可疑的大額資金收付交易為例,具體的要素內容包括:資金收付交易對象的身份證件文件、類型和號碼;資金收付交易發生的時間;資金收付交易的發生方式,渠道和載體;資金收付交易中所涉資金的金額、幣種;支付資金的賬戶的賬號;收取資金的賬戶的賬號。
五、結束語
在舞弊審計工作中,職業會計師作為非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在發現或者懷疑存在洗錢行為的情況下,必須履行反洗錢的義務。當前國內外一系列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都要求職業會計師在反洗錢中承擔義務。但是從事舞弊審計工作的職業會計師在進行舞弊調查和證據搜集的工作中,出于種種原因,想要履行好反洗錢的職責存在困難。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舞弊審計師就束手無策。履行反洗錢的義務,既要求舞弊審計師在工作中對于潛在的洗錢犯罪行為始終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和謹慎態度,還要求舞弊審計師對于可能存在洗錢犯罪的交易和事項,實施一系列的程序進行檢查,從而主動參與到反洗錢的工作中來,并及時進行報告,防止進一步的損失。因此舞弊審計與反洗錢這兩者是緊密聯系的,履行好反洗錢義務才能更好地開展舞弊審計工作。X
參考文獻:
[1]汪加才.反洗錢審計的動因、目標及策略研究[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2,(5):34-40.
[2]蔣春蘭.反洗錢審計流程中審計專業判斷的運作思路[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10,(6):49-50.
[3]李靜.反洗錢中的審計策略與方法研究[J].經濟視角,2011,(2):112.
[4]孫婧雯.注冊會計師反洗錢審計――現實需求與歷史必然[J].財會月刊,2012,(32):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