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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決定權
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就是司法鑒定啟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大致包括鑒定的申請程序、鑒定的決定程序、鑒定人選任程序。
1.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立法背景
1.1國際研究狀況。依據法理學中對于世界兩大主要法系的分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兩大法系之中的表現也各有特點。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其司法鑒定制度被稱為司法官啟動制度,由法官決定司法鑒定的啟動與否、實施鑒定的具體事項以及該鑒定結論是否被采納。英美法系國家的鑒定由當事人啟動,當事人自行聘請專家證人作為科技助手,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被視作證人證言的一種,但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所以通常能被法庭采納。
1.2國內立法情況。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司法鑒定法》規定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模塊和公檢法機關自行出臺的相關規定中。在我國,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分為申請權和決定權,申請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決定權一般由公檢法機關掌握。
2.各種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利弊
2.1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應的司法鑒定也是司法官啟動模式。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決定司法鑒定是否有必要啟動以及鑒定人的選任、鑒定事項的選擇。其優勢在于當事人雙方獲得了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對待,避免了經濟弱勢演變為訴訟弱勢。法院掌握司法鑒定程序能避免重復鑒定,最大程度地節約司法資源;也有效避免了鑒定結論不一致導致的難以取舍。弊端是當事人可能懷疑鑒定人提前知悉法官在案件中的傾向而在鑒定結論中弄虛作假刻意迎合法官觀點,或是法官完全依據鑒定結論做出裁決,鑒定人代替法官成為實際意義上的審判者。
2.2英美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在司法鑒定方面是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由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鑒定事項由當事人決定,鑒定人對當事人負責。在英美法系鑒定制度中,專家證人制度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克服鑒定結論的片面性以及維護法官居中裁判的消極地位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專家證人制度也有其弊端。一是邀請一名專家證人上庭作證的花費不菲,二是有著更加雄厚經濟實力的當事人更有機會找到對自己有利的專家。經濟上屬于弱勢的當事人相應的難以在訴訟資源中占據優勢,成為了訴訟活動中一種變相的地位不平等。
2.3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我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首先是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權利分配不均。司法鑒定多數情況下由公檢法機關啟動,當事人無權自行啟動司法鑒定。法院不經過司法鑒定程序就做出了判決,但該判決不被當事人認可,反而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次,現存的司法鑒定機構總是與公安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樣就導致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性難以保證。再次,有的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當事人進行“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得出截然不同的鑒定結論,令法官在裁判時難以取舍。
3.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措施
如今世界司法制度的潮流是兩大法系相互借鑒、相互融合。因此為了克服上述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弊端,可以對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進行如下的改革。
3.1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分配給公檢法機關和當事人。針對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缺乏司法鑒定啟動權的缺陷,應當將司法鑒定啟動權重新分配給公檢法機關和當事人共同享有。當事人認為應當啟動司法鑒定的,公檢法機關應當啟動該程序不得阻擾。鑒定事項由當事人決定,鑒定費用也由當事人支付,公檢法機關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選擇有建議權但沒有決定權。
3.2司法鑒定的決定權分配給法官。由于司法鑒定中出現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導致當事人不服從法院不利于己方的判決,筆者認為應當回歸法院司法裁判的權能本身,由法官對不同的鑒定意見進行取舍。法官是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民眾應當相信司法的公信力,相信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會選擇證明力最大的司法鑒定結論。當然法官在判決中也應當做好解釋工作,詳細說明對不同鑒定意見的取舍原因。
3.3建立鑒定人出庭制度和啟動鑒定機構改革。建立獨立于公檢法機關的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該提高鑒定機構的準入門檻,包括人員門檻和設備門檻;引入鑒定機構的淘汰機制,每年考核鑒定機構的運行情況,對于在案件中弄虛作假的鑒定機構應當堅決取締其鑒定資格;同時對鑒定人的專業資質應當由各行業資質機構組織統一考試,不合格者不能上崗擔任鑒定人。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在訴訟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的鑒定意見甚至可以決定案件的裁判結果。所以為了保證鑒定人公正客觀地進行鑒定,方便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當面詢問鑒定意見的制作過程,鑒定人應當參照證人出庭的方式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官的詢問。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其鑒定意見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總結:有必要借鑒國外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先進經驗,完善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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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和解程序;定位
一、法律定位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二章專門用了三條規定對公訴案件刑事和解范圍、條件、方式、結果和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些規定從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適用條件、程序、后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案件中的定位給予了法律效力。
二、職能定位
1、檢察機關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參與者。檢察機關刑事和解在偵查、、審判三個階段均可參與實施。對于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做撤案處理;在審查階段,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的,可以作出不決定;對于仍需的案件,在審判環節,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量刑建議,建議人民法院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檢察機關是刑事和解程序的監督者。為了防止在和解過程中出現以錢買刑、花錢贖罪、受害人漫天要價、威脅、利誘以及弄虛作假等問題的發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也有權力對刑事和解進行監督,并對明顯不合法、不合理的刑事和解協議行使撤銷權,重新進入訴訟程序。監督的范圍不僅包括程序上是否合法,也包括刑事和解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具體說來,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可以從以下方面行使:1.對于公安機關、法院工作的監督,是否存在違背法定程序、、等行為;2.案件性質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圍要求;3.和解協議是否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是否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否存在趁人之危、顯失公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利益等情況;4.加害人的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及現實中的履約情況。
3、檢察機關應有啟動和解程序的告知權但無主動啟動權。在各地檢察機關的探索實踐中,刑事和解有的由當事人申請啟動,有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職權提出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啟動,有的兼而有之。但是筆者認為,司法權的被動性原理要求刑事和解的啟動應以雙方的自愿提出為前提。而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和審查階段有權利告知義務,即對于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有義務告知加害人與被害人享有的選擇刑事和解的權利以及因此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防止雙方當事人因不懂權利而造成客觀上運用法律的不公平。
三、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案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刑事和解必須建立在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加害人與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否選擇和解、選擇何種方式和解也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若一方不愿意和解,檢察機關不得強迫,尤其不得采用或從重處罰等方式對加害人施加壓力促使其與被害人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自愿達成,檢察機關不得強令一方接受和解協議的內容。
2、合法和適度原則。刑事和解不能違背法律原則和基本精神,不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實踐中應防止兩種錯誤傾向:一是認為刑事和解無足輕重,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哪種方式省事就適用哪種方式處理;二是認為刑事和解是萬靈之藥,無條件和無限度地適用刑事和解程序處理刑事案件。
3、兼顧被害人、加害人與社會三者利益原則。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侵害了社會利益。在和解過程中,既應尊重雙方的意愿,同時也應當維護社會利益。首先,刑事和解應當注重對被害人的權益保護。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其受到的傷害最大,因此刑事和解應重視、關注對被害人損失的補償,提升被害人在和解過程中的地位,使其擁有更多的自和表達意愿的權利;其次,刑事和解應當保護加害人的合法權利。刑事和解應關注加害人犯罪的原因并實現對加害人行為的矯正,由社會共同承擔責任。最后,辦案機關對和解案件及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應當進行審查,對于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不予認可。如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職務犯罪、涉毒、涉黃犯罪等,不應和解。總之,刑事和解關注的不僅僅是被害人和加害人關系的恢復,還關注整個社會整體利益的復原和改善,是各方利益平衡的過程。
四、檢察機關刑事和解案件處理程序
首先,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序。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愿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檢察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這三種方式都有適用的意義,因而都應當予以肯定。
其次,刑事和解協議的達成。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應當要求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是當事人雙方可以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檢察機關對加害人從寬處理;二是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有權達成和解,當事人的近親屬、聘請的律師以及其他受委托的人,可以代為進行協商和解等事宜。三是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且必須得到當事人或者法定人的確認。
2006年8月,隨著《四川省司法鑒定援助暫行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司法鑒定援助制度邁出實質性的步伐。該暫行辦法的出臺,也標志著司法鑒定援助制度在四川省正式建立,從而使得四川省的司法鑒定援助工作有法可依。2009年10月,深圳市司法局出臺《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全文17條,分別從司法鑒定援助的意義、受理行政區域范圍、申請的條件、司法鑒定援助類別以及申請的程序進行了細致的規定。2011年12月,云南省司法廳出臺《云南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全文共19條,從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意義、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內涵、管理機構、獲得服務的條件、終止援助的條件、資格審查以及經費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2012年昆山市法院與市物價局聯合出臺《司法鑒定法律救助實施辦法》,規定了司法鑒定法律救助的內涵、適用對象、審批程序、回避事項等內容,明確了司法鑒定法律救助的具體操作方案和相關責任追究。同時,將救助的對象明確為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當事人、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殘疾當事人以及在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和在道路交通事故、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等社會弱勢群體。
二、當前司法鑒定援助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
當前司法鑒定援助的法律條文零散地出現在許多法規中,國家層面的法規主要為《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管理暫行辦法》。省級層面的立法主要有四川、湖北、重慶和云南四省,分別為《四川省司法鑒定援助暫行辦法》、《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對法律援助對象司法鑒定減免緩收費的意見》、《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援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云南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有些較大的城市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規章,例如福建廈門市《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援助工作的意見》、湖北鄂州市《鄂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暫行辦法》、安徽蚌埠市《蚌埠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廣東深圳市《深圳市司法鑒定援助辦法》以及江蘇昆山市《司法鑒定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等。但是,在上位法律層面,極少有相關條文涉及到司法鑒定援助。總體而言,我國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缺乏全國統一性的法律法規就司法鑒定援助予以明確規定。
(二)各省、市條文規范差異較大
許多省市對鑒定援助的規定各異,在審批程序、指定鑒定、評估機構、提供無償鑒定、評估的補償措施以及責任承擔模式等方面各有各的要求。例如,審查時間上,《鄂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市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的結案材料之日起2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結案審查意見。《云南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則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司法鑒定援助的可操作性不強
在援助義務上,許多規定一般用詞是鑒定機構可以酌情進行鑒定援助。“可以”和“酌情”這樣模糊的詞語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就缺乏較強的針對性,不易實施和監督;在援助對象上,規定一般的用語是指經濟困難的個人或企業,亦或弱勢群體。但是經濟困難或弱勢群體一詞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衡量指標。在現實的審批中,易導致“尋租”態勢;從援助的方式上看,司法鑒定援助主要包括緩繳、減繳和免繳三種方式,但是法律條文沒有明確哪些情形予以緩繳,何種情形屬于減繳或免繳。這種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條文需要予以相應的解釋和完善。在鑒定援助的歸檔、考評及反饋等后續程序中,也存在許多模糊化的規定,有的甚至沒有相關規定。況且,鑒定主管部門未能建立起鑒定援助專項檔案,在年度考核中也沒有將鑒定援助作為考核指標,對援助對象的信息跟蹤和反饋工作也沒有細致規定。
(四)司法鑒定援助費用規定欠科學
從司法鑒定援助費用的承擔主體來看,許多省市的法規基本是要求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減免或免除,但卻未就該減免或免除部分的經濟補償予以相關規定,基本是讓鑒定機構自行承擔。這導致鑒定援助費用的承擔主體過窄,具有一定的不科學性。從經費的鑒定援助費用補償來看,除許多情形下由鑒定機構承擔外,有些經費補償來自勝訴后的勝訴方。但是現實中依舊存在許多勝訴后無法獲得賠償的現狀。司法鑒定援助補償的經費依舊存在著一個無法填補的漏洞。
三、司法鑒定援助制度的理性構建
司法鑒定援助機構應遵循就近原則、高效便利原則和公平公正原則。在司法鑒定援助方面,需從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援助范圍及申請和終止條件、援助的程序制度、經費保障制度以及相關主體責任承擔等方面制定全國統一性的司法鑒定援助的法律法規。
(一)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
司法鑒定援助的相關主體主要包括司法鑒定援助的管理主體、司法鑒定援助的實施主體和司法鑒定援助的受援主體三大類。司法鑒定援助的管理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為便利司法鑒定援助工作開展,司法行政機關在內部分工上,應協調好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相應的職責權限。筆者認為,應成立專門的司法援助行政機構,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鑒定援助機構和被害人援助機構等部門。司法鑒定援助機構負責鑒定援助對象的審查、鑒定援助經費的籌集、鑒定援助補貼的發放以及援助情況的考核和備案。司法鑒定援助的實施主體為司法鑒定機構。其主要進行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訴訟需要進行的會計、事故、資產、價格、產品質量、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等鑒定。鑒定機構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即有符合規范的名稱和鑒定場所,有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條件。同時,鑒定人應嚴格按照科學程序進行客觀公正的鑒定工作。司法鑒定援助的受援主體是指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弱勢群體,因為他們的經濟地位較低,獲取的工資或收入難以支付司法鑒定費用。為維護訴訟雙方在舉證方面的平等權,國家司法機關有義務對處于弱勢的訴訟方予以司法鑒定援助,以維護司法公正。
(二)司法鑒定援助的范圍及申請和終止條件
司法鑒定援助的范圍,筆者贊同范方平教授的觀點:“一般為刑事訴訟中需司法鑒定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中需進行司法鑒定的;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案件中需進行司法鑒定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法律事項中需要司法鑒定的;其他確需司法鑒定援助事項的。”申請條件方面,公民獲得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服務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的訴訟案件當事人;該個體或法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司法鑒定費用;該事項確需進行司法鑒定;該事項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條件和業務范圍。總體而言,申請司法鑒定的援助地域范圍為本地的居民,即戶籍所在地或者出生地與申請的司法行政機構相一致;經濟存在困難,確實無法或難以進行司法訴訟活動,且獲取的證據只有經過司法鑒定才能分清事情的緣由。從鑒定的事項來說,必須是屬于司法鑒定的相關事項,而且該類事項符合司法鑒定機構受理的條件和業務范圍。當申請者出現受援人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受援人另行委托司法鑒定,受援人要求終止司法鑒定,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受援人利用提供的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為節約國家援助資源,應當予以終止司法鑒定援助。
(三)司法鑒定援助的程序制度
司法鑒定援助的程序主要是指被援助對象獲得援助的歷程,即司法鑒定援助的啟動、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鑒定機構的指定以及鑒定情況的備案。從司法鑒定援助的啟動來看,一般而言,應該由當事人向本地區司法行政機關部門的援助機構進行申請。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由近親屬、人、好友以及社會團體組織予以協助申請。申請援助者應當填寫《司法鑒定援助申請表》,將需要鑒定的事項及緣由寫清楚,形成一定的證據鏈條。從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來講,司法鑒定援助的審查機構理應由受理機構即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審查。主要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偽,證據之間的證明力大小,是否符合相關的援助條件。從鑒定機構的指定而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了解本地區備案中的國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情況,將其援助結果進行統計。告知符合申請要求者從未進行援助的機構中選擇相關的援助機構,若其不知如何要求哪家機構進行援助時,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可給予相關的建議,并制作《司法鑒定援助指派函》,下發給相關的鑒定機構,且將相關情況告知申請人。從鑒定情況的備案而言,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明及《司法鑒定援助審批表》前去相關機構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的事項和鑒定的滿意度制作相應表格上交司法行政機構。同時,司法鑒定機構也應當制作鑒定的過程以及鑒定結果,上交司法行政機構予以備案。
(四)司法鑒定援助經費保障制度
有必要專門成立相應的經費管理機構,負責司法鑒定援助的經費支出。援助經費的來源,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政府部門,即經費保障主要應當來自政府的財政補款,《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政府的該項義務,政府有責任為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幫助。社會機構,即可以適當號召社會組織進行捐款,靠社會慈善機構或義捐活動來獲取相應經費。司法鑒定機構,即可適當從鑒定事務所業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鑒定費用,用于資助司法鑒定援助工作。受援主體,即司法鑒定援助申請者在訴訟中獲取了相關費用,賠償較豐厚時,應適當補繳一定的鑒定費用,以補充司法鑒定援助經費。此外,受援人將司法鑒定服務費用列入訴訟請求,經人民法院判決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的,受援人應當將獲得的鑒定服務費用交還作出援助決定的鑒定援助機構。
(五)司法鑒定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
從司法鑒定援助管理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若沒有超過刑法危害,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上的責任。從司法鑒定援助實施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向有過錯行為的鑒定人追償。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從司法鑒定援助受援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申請人若存在欺騙或造假情形,應當終止司法鑒定援助工作,同時給予相應的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對司法鑒定援助管理主體和司法鑒定援助實施主體在司法鑒定援助中成績顯著者,應該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
四、小結
關鍵詞 中國特色 司法鑒定 司法制度
作者簡介:倫宗銘,華東政法大學。
早在2005年,我國就頒布了有關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法律法規,從而進行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但是,經過了近十年的改革,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卻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進而使司法鑒定制度無法完成中國化的發展。而隨著人們對司法鑒定改革認識的提升,學者們對建設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研究也逐漸回歸到理性思考階段。所以,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問題及改革對策,成為了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 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建設的意義及成就
(一)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意義
在司法活動中,科學的證據提供,是維持法律公正性的保障。而司法鑒定可以利用科學技術手段來完成對案件中的專門問題的鑒定,進而可以為案件的判定提供重要的依據。所以,司法鑒定制度是一個國家開展規范的司法活動的保障,是國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同時,由于司法鑒定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所以,建設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既可以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建設,也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國的科技實力。因此,建設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對于促進我國法律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 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成就
經過了近十年的建設,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在多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首先,在法制化建設方面,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使得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了完善和細化,進而促進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建設的發展。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我國國務院、偵查機關和地方行政部門等多個單位,都制定了與司法鑒定制度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而使我國的司法建設取得了發展。再者,司法鑒定制度建設以來,國家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迅速的增長,而我國也擁有了高標準、高要求和高質量的鑒定隊伍,從而為我國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另外,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使得司法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出了更大的作用,進而推動了司法鑒定制度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
二、現階段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 對鑒定制度法律法規認識的不統一
司法鑒定制度建設的關鍵性問題在于,怎樣使書面化的法律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得到落實。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由于司法鑒定制度是由訴訟職權部門使用,所以司法鑒定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這些部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所以,在訴訟職權部門對司法鑒定制度的法律法規條文的認識不同的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將存在一定的問題,進而對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造成一定的影響。而更嚴重的是,這些問題的存在,會對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形成造成不良的影響,進而阻礙司法鑒定制度的規范化建設。
從本質上來看,導致不同行政部門對司法鑒定制度法律法規認識不統一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是因為司法鑒定制度的法律法規在制定的時候過于原則化,從而導致人們在某些問題的理解上存在了分歧。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門出于利益和行政職權的考慮,會對某些問題的理解產生偏差,進而使制度的執行出現偏差。再者,由于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時間尚短,所以存在著相關制度和機制的不配套的問題,從而誤導了行政部門的司法實踐工作。
(二)鑒定體制結構的不均衡
就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的規定來看,鑒定的事項僅有三大類,并主要適應于刑事訴訟活動的需要。但是,就實際情況而言,司法鑒定所涉及的案件絕大多數都屬于民事案件。而在司法鑒定制度中,被弱化的三大類以外的“其他類”的鑒定事項才是民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需要使用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鑒定事項的管理范疇在適用結構上出現了不均衡的問題,進而阻礙了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與發展。而由于司法鑒定體制結構的不均衡,導致了新體制因不同體制因素的改變而出現了發展速度不平衡的情況,進而為我國司法鑒定埋下了秩序混亂的危險因素,進而對司法制度中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形成了阻礙。另外,舊制度與新制度不能保持一致的改革速度,將使得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因某一方面的改革滯后而存在一定的缺陷,進而使司法制度的改革成本增加,進而不利于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三)鑒定部門職能配制的不合理
從原則上來講,刑事技術鑒定與刑事技術偵查具有不同的職能。但是,鑒定部門常常會將這兩部分的職能混淆,進而使二者對對方產生一定的干擾。在實際生活中,一些職權部門的鑒定人員不僅擁有犯罪調查的職能,還具有偵查取證或檢查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在行使某一項職能的狀態下,鑒定人員往往會受到其他職能的干擾,進而使司法鑒定無法維持在中立的地位,從而影響到鑒定部門的鑒定公信力。而這樣一來,就算鑒定部門的鑒定是符合客觀實際條件的,然而只要鑒定人員的鑒定職能與指控職能沒有被分開,其公正性也一樣會受到案件當事人的質疑。所以,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在職能的配制上還沒有進行科學化和合理化的改革,從而使得鑒定部門在鑒定權利配制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進而使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受到了影響。另外,在一些領域,由于司法鑒定制度的規定仍然存在著模糊不清的問題,所以導致了鑒定部門常常會出現權力上的越位現象,進而影響了司法鑒定制度的權威性。 三、有關建設中國特色司法鑒定制度的理性思考
為了進行具有中國特色的公正、高效和權威的社會主義的司法鑒定制度建設,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理性的進行我國司法鑒定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的思考,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有關制度,從而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進行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而就目前來看,從我國司法鑒定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規律上來看,中國特色司法監督制度建設還要從司法觀念的轉變、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鑒定名冊的程序化轉變和司法鑒定的法制建設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司法觀念的轉變
想要深化司法鑒定體制的改革,還要進行司法觀念的轉變,從而使司法鑒定制度的建設目標更加法治化。從2005年頒布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上來看,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要從“職權型”向“服務型”轉變。實際上,這條法規的頒布就是為了確立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的司法保障地位和服務訴訟的地位,進而使制度向著法治化的方向發展。而這種司法觀念的轉變,不僅能在制度上為司法鑒定職權的行使提供保障,還能使訴訟部門依法履行訴訟職能,進而為司法鑒定制度的落實提供保障。因為司法鑒定如果僅僅被當做是一些職權部門的工具或僅是為部門提供服務的手段,就會使司法鑒定的科學手段被一些職權部門壟斷,進而無法公平的為司法制度提供保障。所以,為了保證司法鑒定制度的公正性,一定要確立其司法保障制度的定位。因此,從這一角度來看,司法觀念的轉變是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前提。
(二)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
由于司法鑒定活動是利用科學技術為訴訟案件提供證明的活動,所以其具有一定的天然屬性。因此,從本質上來講,司法鑒定應該由統一的管理主體來進行管理,從而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具體來說,就是司法鑒定機構間將不具有隸屬關系,其接受的鑒定業務也不應該受到地域范圍的影響。同時,任何司法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都可以在全國任何地方的訴訟活動中被采納,進而使全國的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具有一定的統一性。而這樣一來,就可以避免司法鑒定活動因帶有地方性質而無法在其他地區被使用,進而維持我國司法制度的統一性。而想要實現這些目標,就需要使地方司法鑒定機構在全國規定的統一條件下進行規范的管理,地方政府則不能對司法鑒定的全國性和行業性問題進行干涉。所以,就理論上來講,想要進行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還要形成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體制。
(三)鑒定名冊的程序化轉變
由于司法鑒定是利用科學技術的證明活動,所以無論是鑒定主體還是手段都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也因此能得到各方的公認。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想要真正保證司法鑒定的科學性,還要使司法鑒定的過程更加程序化,進而避免人為因素對司法鑒定結果的影響。而通過程序的過濾,不科學、不規范和不可靠的司法鑒定結果也能夠被過濾掉,進而保證鑒定意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從根本上來講,司法鑒定是否具有公正、合理的程序,應該被當做其基本屬性之一。另外,司法鑒定名冊的程序化轉變,既可以為司法鑒定活動提供規范執業活動的力量,又可以對人員的司法鑒定管理權力形成制約。所以,司法鑒定名冊的程序化轉變,將成為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所依賴的重要手段。
(四)司法鑒定的法制建設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開展司法鑒定誠信建設年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增強司法鑒定誠信意識為主題,促進司法鑒定隊伍建設,解決司法鑒定執業中存在的誠信缺失問題,提高司法鑒定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深入開展司法鑒定誠信教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把誠信自律、誠信約束及誠信監管有機結合起來,盡快形成健全、系統、科學、規范的司法鑒定誠信體系,促進我市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規范、有序執業,推動我市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開展司法鑒定誠信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是:
(一)建立健全司法鑒定誠信建設的相關制度,誠信建設有章可循;
(二)司法鑒定人誠實守信、規范執業的自律意識顯著增強,因誠信引發的矛盾,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三)司法鑒定市場秩序健康、規范、有序,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四)司法鑒定質量明顯提高,維護司法公證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顯著提升,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
二、主要內容
(一)廣泛開展誠信主體教育活動。各司法鑒定機構要圍繞誠信主題,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誠信教育、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弘揚正氣,增強司法鑒定人的誠信、公正、自律和法治意識,使全體司法鑒定人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自己執業理念,形成濃厚的“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營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的管理環境和執業環境。
(二)貫徹落實誠信建設的相關制度。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積極落實執業公開制度,推進所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落實統一受理和審查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規范鑒定協議內容,嚴格規定司法鑒定人責任,及時履行風險提示和舉報告知義務;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質量管理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司法鑒定三級審核、崗位職責、重大事項報告和集體討論等制度。進一步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健全司法鑒定誠信檔案,及時記錄鑒定質量反饋意見,以及司法鑒定人投訴、獎懲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以促進司法鑒定人誠信守業、誠信執業。
(三)集中整治誠信缺失的突出問題。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突出問題入手,集中開展整治活動,嚴肅查處各種誠信缺失的典型事件。要把金錢鑒、人情鑒、權力鑒、虛假鑒定、違規承諾等違反鑒定程序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要加大監管力度,以季度巡查為依托,定期檢查各司法鑒定所誠信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應當進一步做好投訴查處工作,暢通投訴渠道,明確投訴處理程序,嚴格投訴處理時限,加大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到有訴必查、有訴必復、違規必究,依法保障和維護好投訴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著力提升司法鑒定社會影響力。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各司法鑒定機構結合誠信建設活動,利用媒體、網絡對司法鑒定行業中行業中行風建設、誠信建設、先進事跡、經驗成績、出庭質證及辦案質量等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立體宣傳,切實展示我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誠信執業的決心和能力,努力提高司法鑒定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三、方法步驟
全市司法鑒定誠信建設推進年活動共分為四個階段,具體步驟如下: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
各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本方案,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全面動員部署,著眼深入誠信建設、提高誠信意識、增強自律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方案。要加強教育學習,定期組織司法鑒定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規范性文件,切實提高開展誠信建設重大意義的認識,著力培育、樹立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要在進一步廣泛動員的基礎上,開展司法鑒定人承諾活動,簽訂誠信承諾書,及時公開本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承諾事項,組織司法鑒定人進行宣誓,促進司法鑒定人執業認同感、行業歸屬感,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
(二)查擺問題階段(5-6月)
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主要查擺以下幾個方面:誠信教育是否持續有效、誠信制度是否健全、誠信檔案是否齊全、督查指導是否及時、日常監督是否到位、宣傳形式是否多樣、是否嚴格按照誠信建設年活動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其他各項活動等。
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查擺以下內容:誠信檔案是否建立、執業信息是否公開、委托受理是否規范、質量管理監督是否健全、各項制度執行是否有力;鑒定援助是否做到應援盡援、是否積極參加相關社會公益活動;是否存在人情鑒、金錢鑒、權力鑒現象;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貶低同行、壓價、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存在超出鑒定范圍進行鑒定、非司法鑒定人進行執業、私設分支機構或接案點等問題;是否存在無法定原因不出庭情況;投訴查處是否及時到位等。
各司法鑒定人主要查擺以下內容: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問題;是否存在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機構執業問題、是否存在私自接受鑒定委托和私自收費、額外收費、變相收費等問題、是否存在不按照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進行鑒定的問題、是否存在違反崗位職責、保密、回避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社會義務等。
(三)整改提高階段(7-9月)
1、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開門納諫,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相關當事人的聯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各部門以及物價等與司法鑒定相關的部門和有關當事人中聘請行風監督員,監督、了解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日常的誠信執業情況。同時通過設置意見箱、舉報電話、組織社會民意評測等形式,接受社會各界對鑒定行業的監督。對社會反映欠佳并確有證據的,應當責令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限期整改。要嚴格執行季度巡查制度,在誠信建設年活動期間,組織專項督查活動,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誠信教育、執業公開、統一受理和審查、質量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對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各種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及時調查、按程序處理。
2、各司法鑒定機構要對查擺出來的問題分門別類,歸納整理,深入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制定完善的整改落實方案,對于查擺出來的突出問題,按照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明確領導,落實責任,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整改落實方案和整改落實措施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針對存在誠信缺失突出的問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要以法律法規、司法部、省司法廳相關文件精神為依托,切實清理和完善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要重點圍繞加強司法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健全完善誠信教育、執業公示、崗位職責、統一受理及審查、服務質量監督管理、鑒定質量跟蹤反饋、誠信信息披露、獎懲激勵等制度,探索建立和加強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各司法鑒定人針對查擺出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實現要求上交所在司法鑒定機構。
(四)考核驗收階段(10月)
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要對照誠信承諾、查擺要求、整頓標準,盤點活動效果、總結經驗教訓,并且按照要求向市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上報活動信息、材料和總結。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認真考核司法鑒定人的活動表現,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執業考核的重要依據。
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對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司法鑒定機構日常執業表現和專項督查等活動,認真考核、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責令限期整改,考核結果將作為年終評優、年度登記公告條件審查的重要依據。各鑒定機構應于10月10日前將誠信建設年活動總結報送市局。
四、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司法鑒定機構要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把思想統一到市局的工作部署上來,有條不紊地組織實施。各司法鑒定機構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結合實際,突出隊伍建設、誠信制度建設、強化執業監督管理、加強執業宣傳等重點,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各機構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精心組織,常抓不懈,確保誠信建設年活動扎實有效。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著力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思想素養上下功夫,通過全程式、全方位的誠信教育,切實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在制度建設上下功夫,要把建章立制作為鑒定機構完善自律管理基礎性和常規性工作,強化鑒定機構內部各種規章的建設;三是在監管落實上下功夫,切實擺正位置、履行職責,防止管理工作錯位和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