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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84號),對卷煙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這是實行消費稅政策以來,國家對卷煙產品消費稅政策進行的第四次調整。這給煙草商業企業帶來了新的課題,如何在稅收增加的同時,減少煙草商業企業壓力呢?本文就此專題分析,以拋磚引玉。
這次卷煙消費稅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卷煙分類標準調高;卷煙從價稅率調高;卷煙納稅范圍擴大。將導致煙草商業企業稅賦增加;利潤大幅減少;維護卷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此次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為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稅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盡量將卷煙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卷煙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卷煙市場秩序。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第四,加強工商協同,提高共同抵御風險能力。
總之,卷煙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對我們煙草商業企業來說是一次嚴峻的考驗,我們只有積極主動應對,繼續深化改革,加強基礎管理,轉變發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場潛力,才能確保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卷煙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主要內容
我國卷煙消費稅從開征以來,經歷了四次大調整:1994年以前,煙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征收60%的產品稅;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將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并新增了消費稅種,1994年各類卷煙按出廠價統一計征40%的消費稅;1998年7月1日,為促使卷煙產品結構合理化,對卷煙消費稅稅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將消費稅稅率調整為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20xx年6月1日起,對卷煙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和稅率進行了調整,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卷煙計征150元的定額稅,從價計征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為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上的稅率為45%,50元以下的稅率為30%;這次卷煙消費稅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
1、卷煙分類標準調高。現行的消費稅規定,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5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為乙類卷煙,而財稅[20xx]84號規定:調撥價格70元/條(含)以上的為甲類卷煙,其余為乙類卷煙。即甲、乙類卷煙分類標準由50元調整到70元。
2、卷煙從價稅率調高。財稅[20xx]84號規定:甲類卷煙稅率調整為56%,乙類卷煙的消費稅稅率調整為36%,雪茄煙的消費稅稅率調整為25%,分別比現在執行的45%、30%、25%高11、6、11個百分點。
3、卷煙納稅范圍擴大。財稅[20xx]84號規定: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5%。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5%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二、卷煙消費稅政策變化對商業企業的影響
此次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將對煙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影響之一:稅賦增加。財稅[20xx]84號規定對商業環節開征消費稅,消費稅額依商業批發卷煙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按5%的稅率,實行屬地征收。這將導致負責卷煙經營銷售的煙草商業企業的稅賦大量增加,僅以重慶煙草商業為例,按20xx年預計銷售收入測算,將增加消費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6.6億元,綜合考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因素,20xx年應上繳稅金將比20xx年實際上繳稅收增長一倍。
影響之二:利潤大幅減少。這次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遵循的原則是“確保中央財政收入增加,不減少地方財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費者負擔”,國家局決定這次消費稅政策調整后卷煙批發價格不提高,增加稅收部分由煙草行業自身消化。因此將導致從事卷煙批發為主的煙草商業企業利潤大幅減少,將嚴重影響“卷煙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仍舊以重慶煙草商業為例,由于加征消費并綜合對企業所得稅影響,共計將減少凈利潤約5.3億元。
影響之三:維護卷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為了使行業卷煙分類標準與稅收分類標準相一致,國家煙草專賣局對二、三類卷煙分類標準進行了重新確定,調撥價格70元(含)—100元/條調整為二類卷煙,30元(含)—70元/條調整為三類卷煙,并對一類卷煙調批差價率進行了限制,特別對中華等個別名優卷煙的調批差價率大幅降低,這對非法卷煙、假冒卷煙提供 了生存機會,對卷煙消費市場帶來沖擊,維護卷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三、幾點應對措施
此次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為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稅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盡量將卷煙消費稅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卷煙上水平、稅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為此,商業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由于受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一些卷煙品牌的生產和銷售將產生較大波動,因此商業企業要在深入市場調研基礎上,立足品牌發展現狀,對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煙營銷格局及稅利重新預測,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做好品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高適應市場能力,要著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維護重點骨干品牌穩定。國家局姜局長強調指出:行業能否保持平穩發展,關鍵在于重點骨干品牌能否穩定成長。這次政策調整,對部分調批差率比較高的重點骨干品牌影響較大,因此確保其平穩運行、良好發展就顯得特別重要和緊迫。卷煙商業企業要積極探索按訂單組織貨源的供貨方式,增強市場預測能力,準確把握市場真實需求,按照市場真實需求組織貨源,保持市場和品牌穩定,保證重點骨干品牌平穩投放、避免出現大的波動。
二是加大一、二、三類卷煙品牌培育。這次政策調整,國家局統一了全國卷煙牌號、規格調批差率,由于一、二、三類卷煙差率較高,四、五類卷煙差率較低,對產品結構相對偏低的商業企業利潤影響可能較大,因此,各商業企業要因地制宜制訂切合本企業本地消費市場實際的營銷策略,加強對適銷的一、二、三類卷煙品牌培育,進一步優化卷煙銷售結構,提高卷煙單箱銷售收入。
三是要重視四五類低檔卷煙的銷售。四五類卷煙是銷量持續增長的基礎,要積極組織適銷對路的低檔卷煙滿足市場需求,提高農村市場服務水平,穩定農村卷煙市場,確保銷量的增長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卷煙市場秩序。煙草專賣執法部門要堅持“內管外打”的方針,深入開展卷煙打假活動,加強對卷煙市場的監管,暢通舉報渠道,加強對假、私、非卷煙的打擊,維護正常的煙草市場秩序,為卷煙的銷售提供市場空間;深化政府煙草打假機制,營造浩大的打假聲勢,形成人人識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圍,為保增長、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是企業戰略的核心,國家局姜成康曾經指出:“實現中國煙草由大變強目標,要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切實轉變增長方式”。因此商業企業要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強化預算考核、加強成本控制,提高員工技能水平、創建學習型企業等措施改變因循守舊的傳統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現代流通企業,促進企業經濟快速增長。
[例]某市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4月份發生下列經濟業務:(1)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煙葉25噸,支付收購價款30萬元,并按10%實際支付了價外補貼。取得收購憑證。另支付運輸費用2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煙葉驗收入庫。將全部的煙葉委托某縣煙絲廠加工成煙絲,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支付加工費6萬元、增值稅1.02萬元,尚未支付,煙絲已經驗收入庫。(2)從某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款項未支付。(3)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生產乙種卷煙2000標準箱,當月銷售給卷煙專賣商18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4)上月購入的煙絲因火災損失2萬元,等待處理。(5)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的10%,用于生產甲種卷煙。當月銷售甲種卷煙10箱,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0萬元,款項未收到。(6)自產丙種卷煙12箱。該品牌卷煙不含稅調撥價每標準條60元,最高不含稅售價每標準條75元。將其中的10箱作為福利發給本廠職工,2箱用于抵債。(7)進口卷煙300標準箱,進口完稅價格300萬元,進口關稅稅率為20%。其他資料:(1)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實際成本法;(2)煙葉稅20%,煙絲消費稅率30%,卷煙成本利潤率10%,定額稅率150元/ 標準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稅率45%;每標準條調撥價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稅率30%。要求:做出業務(1)~(7)每筆業務的分錄;作出卷煙廠本月與繳納的流轉稅、附加稅相關的分錄(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解析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對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并人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并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即購進煙葉準予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照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按照10%計算的價外補貼是稅法在計算煙葉稅和煙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時的硬性規定,但在計算煙葉成本時,要按實際發生的成本來計算。
如果實際支付價外補貼未提及具體金額,此時認為金額是收購價款的10%。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如果與收購價款的10%不符,此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收購煙葉金額=收購價款×(1+10%),10%為價外補貼;應納煙葉稅稅額=收購金額x20%;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13%;煙葉成本=收購價款+煙葉稅一進項稅。如果支付價外補貼不是10%,則應將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計人煙葉成本。即煙葉成本=收購價款+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煙葉稅一進項稅額。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運發票,必須通過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新版發票。
(1)外購煙葉進項稅額=[30000×(1+10%)+300000×(1+10%)x20%]×13%+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lO%)+300000×(1+10%)×20%+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
363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880
貸:銀行存款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資
363120
貸:原材料
363120
(2)不屬于委托加工的情況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同時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代收代繳消費稅=(363120+60000)÷(1-30%)×30%
=181337.14(元)
代收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81337.14x5%=9066.86(元)
代收代繳教育費附加=181337.14×3%=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255844.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0200
貸:應付賬款(60000+10200+181337.14+9066.86+5440.11)
266044.11
借:庫存商品
618964.11
貸:委托加工物資
618964.11
解析二:
借:原材料
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
貸:應付賬款
468000
解析三:
稅法規定消費稅抵扣范圍: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消費稅應稅產品收回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稅法將其抵扣范圍擴大為11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新增加的可以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范圍,即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料生產的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車、由珠寶玉石加工的金銀首飾,這幾項不能抵扣已納消費稅。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已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當期實際生產領用數量)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扣除已納稅款應稅消費品不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中“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可抵扣的消費稅=400000×30%×15÷20=90000(元)
借:生產成本
21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90000
貸:原材料(4000000×15÷20)
300000
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則每條單價80元[360000÷(18×250)]。每標準條價格在50元以上的,適用稅率45%,則消費稅164700元(360000×45%+18×150),銷項稅61200元(360000×17%)。
借:應收賬款
421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12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64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64700
解析四: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3400
貸: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00
解析五:
可抵扣的消費稅=181337.14×10%=18133.71(元)
借:生產成本43762.7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8133.71
貸:庫存商品(618964.11×10%)
61896.41
卷煙每條單價40元[100000÷(10×250)],價格在50元以下,適用稅率30%。由此得消費稅31500元(100000×30%+150×10),銷項稅17000元(100000×17%)。
借:應收賬款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1500
解析六:
通常,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但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投資人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
消費稅=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元)
增值稅銷項=(10+2)×60×250×17%=30600(元)
對于自產貨物視同銷售,《企業會計準則2006》對以下三種情況不做收入,按成本轉賬: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其他情況需要確認收入。
借:應付職工薪酬
175500
應付賬款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61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86175
解析七:
(1)根據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的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HD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際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說率的價格大于或等于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際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小于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在確定適用的消費稅稅率后,再按照“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姻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或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計算稅額。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2)進口卷煙的增值稅計稅價格與消費稅的計稅價格一樣。
(3)計算應繳稅金。首先,確定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為69.43元[(3000000+3000000×20%+0.6×250×300)÷(250×300)÷(1-30%)]。此時使用30%的稅率,其目的不是為了計算消費稅,而是為了計算“價格”。其次,確定計算消費稅適用的稅率。由于69.43元大于50元,確定比例稅率為45%。最后,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3000000+3000000×20%+0.6×250×300)=(1-45%)=6627272.73(元)
應繳納的消費稅=6627272.73×45%+0.6×250×300
=3027272.73(元)
應繳納的增值稅=6627272.73×17%=1126636.36(元)
注意卷煙換算關系:每標準箱=250標準條,每標準條=10包,每包=20支,每標準條=200支。
(4)會計處理。由于進口貨物在海關交稅,與提貨聯系在一起,即交稅后方能提貨。為了簡化核算,關稅、消費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賬戶,直接貸記“銀行存款”賬戶。關稅和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所以,進貨成本=買價+關稅+消費稅。
借:庫存商品
6627272.73
關鍵詞:煙草;稅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2-0166-02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煙草稅制已進行了多次改革和調整,每一次改革都對煙草行業產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響。我國的煙草行業長期以來一直深受地方保護主義之害,帶來市場分割、資源配置不合理、市場集中度低、傳統優勢企業和強勢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問題,而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其實就是不合理的煙草財稅政策。目前,煙草行業面對加入WTO和WHO的嚴峻挑戰正積極推進行業改革,近年來,采取了“工商分離”、“資產重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進一步深化行業改革過程中,不合理的煙草稅收及分配政策已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制度障礙。我們應借國家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契機,積極研究和逐步調整煙草行業稅收政策,為煙草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我國煙草行業稅收政策概況
目前,我國煙草行業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①消費稅,在卷煙生產環節征收,首先按150元/箱從量征收,然后再根據核定調撥價格按45%(不含增值稅調撥價大于等于50元/條)或30%(不含增值稅調撥價小于50元/條)從價計征,屬于中央稅;②增值稅,按增值額的17%征收,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煙葉稅,按收購額的20%征收,屬于地方稅,在收購環節由煙草公司代扣代繳;④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三項稅額之和力計稅依據,其中城建稅按7%或5%征收,教育費附加按1.5%征收;⑤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額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現行煙草行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額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緊密相關
分稅制改革時,為保證地方既得財力,政府采取了一種“基數固定,增長分成”的方法來確定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額。由于煙草業是高稅行業,煙草稅收在固定基數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還額與兩稅增長情況掛鉤,這使得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確切地說是與產煙地區的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因為卷煙消費稅完全在生產環節由生產企業交納,這使得各地卷煙生產量成了決定地方可支配財力的重要因素。據統計,1995年全國有卷煙工業企業的29個省份中,“兩煙”實現利稅總額占地方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低于5%只有5個省份;在10%-20%之間的有16個省份;20%以上的8個,其中,云南省曾高達70%以上。2000年后,煙草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總額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較之于其他行業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驅動下,產煙地區政府加大了對本地區煙草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實行地方封鎖,發展地方品牌,為外地卷煙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或嚴加封鎖,全國統一規范、開放有序的煙草大市場一直難以形成。可以說,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的緊密聯系,是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煙草工商企業稅收負擔極不均衡
據統計,從1994至2002年年底,中國煙草行業累計上繳稅金6660億元人民幣,其中卷煙工業上繳稅金5900億元,比例為88.6%,卷煙工業占據了絕對的比重。這主要是因為作為煙草稅收第一大稅的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完全由卷煙工業企業繳納造成的。在現行煙草稅收分配體制下,卷煙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使得生產卷煙地區獲得的財政收益遠遠大于銷售地區,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的卷煙工業的關注程度遠遠高于對煙草商業以及其他產業的關注,甚至對卷煙工業企業的各個生產、經營環節進行大量的行政干預,實際對煙草行業起到了鼓勵生產、抑制卷煙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煙消費稅都由生產企業繳納,作為價內稅生產企業把這項稅費加入成本,對企業的成本壓力很大,加大了工業企業負擔,而且生產企業還沒有銷售出產品就要提前繳稅,也占用了企業的周轉資金,不利于卷煙工業企業的發展。卷煙工業企業由于稅負過重,1994年稅改后一段時期,煙草行業曾出現普遍的“以商補工”問題,很多煙廠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避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國煙草行業稅收政策的改革建議
解決上述問題不單單涉及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依賴國家財政分配體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從稅收政策角度,對消費稅、煙葉稅這兩個對煙草行業影響最大和最直接的稅種未來的改革取向問題進行探討。
1.卷煙消費稅
首先,通過改變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來調整稅收分配。可將現行的由生產環節征收改為在生產及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并將卷煙消費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卷煙消費稅歸中央財政,在批發環節征收卷煙消費稅劃歸地方財政。這里考慮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稅的問題,所以選在卷煙批發環節納稅,今后隨著征管水平和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逐步按國際慣例實現在卷煙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由于卷煙消費稅征收環節的改變,卷煙消費稅將從云、貴、湘等產煙大省向東部沿海主銷區轉移,由此造成產煙地和銷煙地的財政收入的不平衡應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解決。這一方案使地方財政收入與煙草生產脫鉤改為與煙草銷售相關,這樣,既有利于解決地方干預生產、國家卷煙生產計劃分配、市場封鎖、地方保護等一直困擾煙草行業發展的問題,又可以減少卷煙工業企業因稅收變化造成的省際間兼并重組的難度,中國煙草統一市場的形成也沒有了利益上的沖突與障礙。對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提高中央對煙草系統宏觀調控能力,平衡煙草工商企業的稅收負擔,正確評價卷煙生產環節給國家和地方的貢獻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與煙草系統相互支持與協作的關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將計價方法由復合計稅改為按卷煙的不同類別執行有差別的從量定額,差別稅額的制定應考慮不同檔次卷煙的合理的利潤空間,減少因稅率的影響造成卷煙產品結構的不合理。卷煙定額稅率應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鉤,實行指數化處理,每年按法定程序與方法進行調整,以保證政府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無差別的從量計征和有差別的從價計征復合征收辦法,并以卷煙調撥價格或核定價作為計稅價格。由于我國卷煙生產企業數量眾多,而且每家企業又生產多種規格和牌號的卷煙,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每一家企業的每一種品牌的每一種規格的計稅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稅價格的確定不可能很準
確,加之某一規格的卷煙計稅價格一旦確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時間內不再變動,所以核定結果的調整常常嚴重滯后于市場情況的變化,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煙品牌間的稅負不公和競爭扭曲。對煙草企業而言,消費稅計稅價格直接限制了企業卷煙產品價格的調整空間。從量計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計稅價格變動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最后,提高卷煙消費稅稅率。近年來,世界性的控煙行動日益高漲,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提高了煙草消費稅的稅率,以達到控制和減少吸煙的目的。許多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提出要統一全球煙草稅收標準并建議把銷售稅收率提高到70%。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增加煙草稅收來提高煙草價格,會減少煙草消費量,而政府收入會隨更高的課稅而增加,至少是不會減少。我們應該看到,煙草行業在為國家創造巨額稅收收入的同時,由于煙草消費而產生的一系列醫療成本、生命損失、生產力損失等社會成本不但是無法估量也是煙稅收入難以彌補的。隨著《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正式生效,我國作為締約方在未來不斷提高煙草價格及稅收已勢在必行。
2.煙葉稅
一、現行煙草行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高額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緊密相關
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為保證地方既得財力,政府采取了一種“基數固定,增長分成”的方法來確定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額。固定基數以1993年的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為準,1994年后此基數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增長率的1:1.03系數逐年遞增,達不到此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由于煙草業是高稅行業,煙草稅收在固定基數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還額與兩稅增長情況掛鉤,這使得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確切地說是與產煙地區的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因為卷煙消費稅完全在生產環節由生產企業交納,這使得各地卷煙生產量成了決定地方可支配財力的重要因素。在地方利益的趨動下,產煙地區政府加大了對本地區煙草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實行地方封鎖,發展地方品牌,為外地卷煙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或嚴加封鎖,全國統一規范、開放有序的煙草大市場一直難以形成。由于卷煙生產量一直受到嚴格的國家計劃管理,卷煙生產指標與地方既得財政利益的緊密關聯,也使國家對各地卷煙生產指標的調整變得極其困難,一些優勢卷煙企業和名優卷煙品牌受生產指標的限制無法繼續擴張。同時也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難以協調和平衡,為煙草行業的跨地區資產重組和企業兼并實施設置了很多障礙。可以說,煙草稅收與地方財政收入的緊密聯系,是導致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直接原因。
2、煙草工商企業稅收負擔極不均衡
據統計,從1994至2002年年底,中國煙草行業累計上繳稅金6660億元人民幣,其中卷煙工業上繳稅金5900億元,比例為88.6%,卷煙工業占據了絕對的比重[1]。這主要是因為作為煙草稅收第一大稅的消費稅是在生產環節征收,完全由卷煙工業企業繳納造成的。卷煙消費稅由生產企業繳納,作為價內稅生產企業把這項稅費加入成本,對企業的成本壓力很大,加大了工業企業負擔,而且生產企業還沒有銷售出產品就要提前繳稅,也占用了企業的周轉資金,不利于卷煙工業企業的發展。卷煙工業企業由于稅負過重,1994年稅改后一段時期,煙草行業曾出現普遍的“以商補工”問題,很多煙廠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避稅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國煙草行業稅收政策的改革建議
解決上述問題不單單涉及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依賴國家財政分配體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從稅收政策角度,對消費稅、煙葉稅這兩個對煙草行業影響最大和最直接的稅種未來的改革方向進行探討。
1、卷煙消費稅
首先,通過改變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來調整稅收分配。可將現行的由生產環節征收改為在生產及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并將卷煙消費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卷煙消費稅歸中央財政,在批發環節征收卷煙消費稅劃歸地方財政。這里考慮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稅的問題,所以選在卷煙批發環節納稅,今后隨著征管水平和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逐步按國際慣例實現在卷煙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這一方案使地方財政收入與煙草生產脫鉤改為與煙草銷售相關,這樣既有利于解決地方干預生產、國家卷煙生產計劃分配、市場封鎖、地方保護等一直困擾煙草行業發展的問題,又可以減少卷煙工業企業因稅收變化造成的省際間兼并重組的難度,中國煙草統一市場的形成也沒有了利益上的沖突與障礙。對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提高中央對煙草系統宏觀調控能力,平衡煙草工商企業的稅收負擔,正確評價卷煙生產環節給國家和地方的貢獻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與煙草系統相互支持與協作的關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次,將計價方法由復合計稅改為按卷煙的不同類別執行有差別的從量定額,差別稅額的制定應考慮不同檔次卷煙的合理的利潤空間,減少因稅率的影響造成卷煙產品結構的不合理。卷煙定額稅率應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鉤,實行指數化處理,每年按法定程序與方法進行調整,以保證政府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無差別的從量計征和有差別的從價計征復合征收辦法,并以卷煙調撥價格或核定價作為計稅價格。由于我國卷煙生產企業數量眾多,而且每家企業又生產多種規格和牌號的卷煙。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每一家企業的每一種品牌的每一種規格的計稅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稅價格的確定不可能很準確,加之某一規格的卷煙計稅價格一旦確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時間內不再變動,所以核定結果的調整常常嚴重滯后于市場情況的變化,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煙品牌間的稅負不公和競爭扭曲。對煙草企業而言,消費稅計稅價格直接限制了企業卷煙產品價格的調整空間。從量計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計稅價格變動對企業的不利影響。
最后,提高卷煙消費稅稅率。近年來,世界性的控煙行動日益高漲,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提高了煙草消費稅的稅率,以達到控制和減少吸煙的目的。許多國家或國際組織都提出要統一全球煙草稅收標準并建議把銷售稅收率提高到70%。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增加煙草稅收來提高煙草價格,會減少煙草消費量,而政府收入會隨更高的課稅而增加至少是不會減少。我們應該看到煙草行業在為國家創造巨額稅收收入的同時,由于煙草消費而產生的一系列醫療成本、生命損失、生產力損失等社會成本不但是無法估量也是煙稅收入難以彌補的。隨著《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正式的生效,我國作為締約方在未來不斷提高煙草價格及稅收已勢在必行。
2、煙葉稅
為減輕農民負擔,從2004年起我國取消了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今年初又廢止了《農業稅條例》。取消農業稅以后,對煙葉征收農業特產稅也失去了法律依據,為此今年4月28日頒布并開始實施《煙葉稅暫行條例》,以煙葉稅取代原煙葉特產稅。繼續征收煙葉稅的主要原因是煙葉特產稅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比重過高,若取消對
關鍵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受托方來說,只有加工業務收入,沒有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對委托方來說,只有用原材料換回產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費,也沒有取得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因此從形式上看,似乎不應當征稅。但應當明確用原材料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和外購應稅消費品,其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取得應稅消費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中不含稅金,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同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稅負不平衡,因此為了平衡稅負加強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管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做了明確的規定。所謂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業務中的納稅義務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業務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給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結束之后將應稅消費品交給委托方的過程。因此委托加工業務當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
作為受托方負有兩方面的義務:其一是消費稅的代收代繳義務,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如果受托方沒有按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或者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補稅或者罰款的法律責任。在稅收征管中,如果發現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委托方要補交稅款,受托方就不再補稅了。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直接銷售,按照銷售額計稅補征;如果收回后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者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其二是委托加工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要繳納增值稅,其計稅依據是加工費,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作為委托方視取得委托加工產品的最終用途不同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銷售的,為直接出售,不繳納消費稅;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回購企業),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如果回購企業滿足:(1)能提供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2)能提供稅務機關已經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11種應稅消費品時,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它方面時只繳納增值稅。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量×比例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單價”,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照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價格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從價定率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解釋,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材料成本。
參考文獻:
[1]《消費稅暫行條例》.
[2]《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