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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通過非典,社會對醫生和護士評價極高,到底醫藥行業暴利和醫療機構黑幕是 怎樣?有什么感想盡管說好了。
她:我現在從事醫藥行業三年,職位經理,手下21人,專管醫院終端銷售,具體負責臨床藥品推銷,現在收入頗豐,我現在收入當然不會透露給你,但我就告訴你一點,我現在下面最好的金牌業務員月收入超過6位數,其它你猜想推斷一下就是了!我們這行都叫月做多少,不說年收入的。
我現在在北方一個大城市從事這個工作,負責3等甲級以上6家醫院銷售,每天和最頂級的專家教授(有的是全國知名)在一起。工作對象都是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一類。我的業務員也負責同樣工作,他們的工作對象從醫院專家到普通的實習醫生,不過,我管他們。
問:醫生拿不拿回扣?是部分還是普遍?或是全部?或是變相回扣?
她:反正,我今天在這里告訴你大概有幾個方面,你知道大體就是了:
醫院領導,具體不詳,不過,他們的收入要看職權范圍,如果光管行政,就沒什么,給了也一般不敢拿,不過,醫院領導一般也是專家,這就要看了。總的一句話,太深了,收入肯定是很高的。
拿得最多的,就是最頂級的醫生(一般都是知名專家教授和科室主任),最高的達20萬/月,收入包括本科室處方用藥(數量較大的)大約有100多種是要收取代表回扣的,利大的科主任要收,利小的下面的小醫生收。如果是外科醫生,一臺手術收取3000-5000元病人家屬的紅包是正常的,收10000元也沒什么稀奇了,特別現在上海的大醫院,紅包費漲了,這是不爭的事實。
一般以1-4萬元/月的居多,我認識一個才工作兩年的碩士,現在80萬的房、20萬的車都有了,當然,他要例外一點。
就是在這種醫院實習的醫生也拿到1-2萬元/月很正常。
護士辛苦,只能蹭吃蹭喝蹭禮物。但現在也有給護士回扣的了,比如一般的輸液(普通的葡萄糖、氯化鈉輸液),護士長和護士是可以給廠家找不少漏洞和麻煩的,所以廠家也會給護士長一定回扣,但不多,主要是維護好臨床。
經常安排他們到國外或國內旅游,還雇傭給他們,這是取名利,是外國公司的操作手法。
請客吃飯太小意思,天天都有,我一般不參加,都叫業務員去!
藥品競爭激烈,變化太快,隨時都有不確定因素,要維護銷售數量,代價是很大的,特別是一個產品要開發進醫院,需要打通醫院上下各級關系。普通人根本就不可能知道這其中的奧妙,所以,進入這個行業很容易,要做好這樣的“高難度”的工作,起碼要幾年以上,不過,關系培養好后,開發就很容易了,錢能“用出去”的渠道一定要“暢通”。
我們這些做藥的還不算什么,聽說做大型醫療器械的,30萬元拿來的貨,賣給醫院高達幾百萬。一年搞定幾臺就……
我敢說全國現在做藥最好的大企業,沒有一家不是通過這樣的“工作”來“發展”的。一個藥品的出廠價到最終賣到患者手中,過程太多,所以要滿足各方的利益藥品價格就要定很高,否則,一盒都賣不出去。舉例來說:某上市公司“高科技”的抗癌藥品,醫院賣給病人的零售價格是2000元一支,每次用6-9支,每月一次一療程。一次就要病人花掉12000-20000元,幾個療程下來,就7、8萬了。其實出廠價才300多元,本來最多幾千元的,最后花了這么多。其中有你們外人聽不懂的幾個價格,如“底價”“扣率”“批發價”“進貨價”,花樣太多,無非就是分配給各種利益代表的比例。外人根本不會明白的……太多了,你們知道一點就是了。
話題談開了,她說:“還有個讓我看到的驚異的事情,我給大家描述一下,我的代表認識一個“最”有名的專家,一個雙博士后學位的教授。他在歐洲留學10多年,對抗生素的了解和研究國內屈指可數,他指導全國范圍內醫院的抗生素使用,聽他說:“抗生素就是以毒攻毒,副作用很大,在歐美,購買抗生素比購買槍支還要困難”,就是這樣的一個“專家”,在有一次碰到他患重感冒的時候,你猜他自己吃什么藥?!你肯定猜不到,他吃的就是最普通的板藍根沖劑。因為,他知道用好藥,用抗生素對自己身體帶來的害處。可是,他給普通病人用抗生素是用得最多的,最好的,因為這一切都說明,在他們的心目中――利益比良心本身更加重要!
問:難道國家制定這么多法規就沒用嗎?
她說:其實代表也沒有辦法,代表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拉住醫生開處方的筆桿,有人說:你們這個代表還有沒有良心啊,你既然知道這些,你還要這樣做。其實,我告訴你們,這在美國都是一樣的,你以為這個行業是中國人的發明啊?!這是引進的“先進”銷售模式,其實,醫生對新藥物知識的了解真的是很貧乏!代表不去推廣,它們根本就搞不清楚!換句話來說就是:你不做,我不做這件事情可以,但總有人來做的!總有人來滿足醫生的這些“需要”的。
國家政策跟不上是必然的,這和我們國家的體制沒有必然聯系,因為藥品推廣是個有一定專業性的行業,只有不斷的研究和通過新藥開發,才能跟上形式需要。外國研究一個新藥,投入幾億美元,乃至幾十億美元很正常,中國現在說醫藥黑幕厲害,其實不然,中國現在都是盜竊國外的技術來造產品,比如國際知名的某醫藥企業,投入研究了一個最新的抗生素產品,到現在花費了30多億美元,還沒有做完三期臨床的研究,推出產品也是有計劃的,但中國的同類產品早兩年就上市了,現在有幾百個廠家在生產。你說奇怪不奇怪?!到底是中國厲害還是美國厲害,技術含量不是惟一的,主要是美國人做事太認真了。中國如此,外國也一樣。為什么花這么多錢研究一個藥?還不是變相的給醫生回扣,有的項目都合法化了。但最終還是要把全部費用轉嫁到病人頭上。外國有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所以沒有中國這樣反應激烈。盲目制定些政策,根本不管用的。更說明了管理者的無知而已。
她原來是醫藥專業畢業的高才生,說話很有水平。
黑幕如此之深!
所以,我說:醫生這個職業已經違背了基本道德行業的基本要求,各位都來評價一下吧!
藥品是怎么分配回扣的?
現在來分析一個藥品的利益分配構成,解讀醫藥黑幕。我的分析是建立在第一手資料上的。絕對真實準確。這種分析,醫生不懂,他們只知道拼命地開藥,然后拿回扣,不懂市場規律的。即便是記者,恐怕也不懂得其中的貓膩,請看:
一個藥品,要賣到患者手中的最終價格叫“零售價”,藥品的定價是由國家物價部門審批的,同一種藥品,銷售的區域不同,各地對此的定價政策也不同。比如:我舉出具體的――某品牌抗生素屬于頭孢三代。零售價為168元一針,這就是政府定價,針劑屬醫生處方用藥,比較嚴格,只有醫院能用。168除以1.15=146.08元,這叫批發價,屬行業慣例。醫院從醫藥公司進貨價叫“扣率”,扣率=批發價基礎上的折扣。比如進貨價是70扣。那么計算方式就是146.08×70%=102.25元,這就是醫院的進貨價。也就是說,醫院賣給患者零售價168元,進貨價是102.25元,中間賺取168-102.25=65.75元,醫院是不交稅收的單位,這是純利潤。
一個醫藥代表是怎樣分配收入的呢?!藥廠一般授權給地區負責人銷售藥品的權利,也就叫銷售政策,涉及到的價格叫“底價”,也就是說,藥廠以該產品的底價賣藥品,其它就不用管了,由銷售人員控制。銷售人員一般在所銷售的區域內招收臨床用藥推廣代表。這就是人們所說的“醫藥代表”。我們還是以上面這個藥品為例子。零售價168元的這個藥品,出廠價格可能為12元。這就是“底價”,那么醫院“進貨價”102.25-12“底價”=差價為90.25元,扣除17%的增殖稅為90.25×83%=74.90元,再扣除醫藥公司賺取4%-5%的費用,醫藥代表能拿到手的就是70元了。怎么分配,怎么才能刺激醫生用藥,這就需要給醫生根據處方用量發放回扣。回扣比例為零售價的15-25%,上面講的這個抗生素回扣比例一般為零售價的20%,也就是說168×20%=33元-35元左右。這是給醫生的部分。
還有要考慮各方面的利益和關系,比如,醫院藥房要收取3%(不一定),藥品開發進醫院要花費的費用,最少的不過3、4千元,多的幾萬到十幾萬也屬正常。藥品經銷商一般也給代表按比例提成收入。我們可以從列表中看到,這個藥品的受益群體:
以168元為例:
醫院得到65.75元
醫生回扣得到35元
增殖稅部分15.3元
藥廠12元
醫藥公司6.5元
開發醫院銷售費用比例占5元
維護醫院銷售費用比例占5元
經銷商(銷售區域主管)5元
其它協調費用5元
醫藥代表提成12元
所有這些都會發生利益沖突,不是一成不變的,惟一不變的是患者的付出=168元!
所有這上面的,受益最大是醫院,其次是醫生。分別占受益比例的40%、20%,其它各方相比是小意思而已。這藥品畢竟是有成本的,所以,別相信醫藥降價或返利給患者的謊言,他們降價的都是藥店里隨便可以買的藥品,不是這種暴利藥品!!!
這一個藥品的價格構成,通過分析就可以看出,醫院獲利達到40%,醫生回扣達到20%。剩下的40%包括了藥品生產、原材料、技術開發的投入、國家的稅收、醫藥代表的提成、醫藥公司的費用、各方面的開支……
藥品的出廠價和醫院收入醫生回扣分析:
中國有8000多家合法制藥企業。以前是1萬多家,通過國家在全制藥行業強制推行GMP達標后,現在淘汰了幾千家小企業。8000多個廠家是怎么樣一個概念?!也就是說,平均每個制藥企業生產10個產品,那么在全中國就會有8萬多種藥品!當然,這只是最初級的估計,實際遠遠超過這個數字。
先看藥品出廠價格和市場銷售相關的幾個概念:
底價=批發價×扣率,所謂20-35扣,這個“扣率”就是這么計算的。以零售價100元的藥品為例:
批發價=100除以1.15=86.95元,如果這個藥品底價是20扣,也是批發價基礎上的20%,底價就是藥廠藥品的出廠價格,也就是說,藥廠其實直接獲得的利益是很薄的。那么具體的底價就是86.95×20%=17.39元。這是最基本的概念,即藥廠的底價(出廠價)。
有醫生說現在國內大多數產品出廠的底價都是20-35 扣之間,這是正確的。但現在已經不具有普遍性了。現在的行情是:出廠底價在10扣-35扣之間,其中:
10扣和低于10扣左右的藥品主要包括:小廠家生產的抗生素,一般都有很多廠家生產的常用藥品。市場競爭激烈的藥品。
10-20扣,有相當市場的藥品,基本同上。
20-25扣,新藥,大廠家主流產品的出廠價。市場前景較好的藥品。
25-35扣乃至40扣,一般是獨家生產的醫保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銷量,OTC銷售較多,做醫生工作發回扣是象征性的。
40扣以上,非常少了,一般是唯一的,獨有稀有的特效藥品。
醫院進藥和利益分析:
維持一個醫院正常的工作,大概根據醫院大小需要1千--5千種藥品就覆蓋各科各門類的日常用藥需要了。那么8000多個廠家生產的這些產品怎么辦呢?這當中大多數廠家的產品都是重復的。一個醫院要針對自己醫院的定位來采購藥品。這就引發了各種利益的矛盾。況且現在一個醫院的收入中,靠賣藥品來維持的比例達到80%是最正常不過了。我們來個假設:以某省級三級甲等醫院為例,它現在年收入達到6億元人民幣。那么,靠賣藥得到的收入就是:6億×80%=4.8億元。這當中,從醫院進貨價到零售價之間,醫院賺取40%的利潤:4.8億元×40%=1.92億元。這就是醫院直接從藥品當中賺取的數字。
醫生的回扣完全不包括在其中,但是我們通過上面的數字可以分析出一個醫院中醫生可以拿到手的回扣:醫生的回扣是零售價格的10%-20%,就算15%吧,那么一年就有4.8億元×15%=7200萬元。假定這個醫院有職稱的醫務人員為500人。(除掉后勤、管理、護理等普通人員)也就是說,這500人(也就是醫生)是能拿到回扣的。平均每個人每年獲利7200除以500人=14.4萬元,這當中我打個折扣,算平均10萬不過分吧?!
當然其中獲得高額回扣的是有高級職稱的。說他一年得到的50萬-100萬不算過分!(要知道,這還不包括病人和家屬送的紅包)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僅僅這灰色收入就有如此厲害。其它還用分析么?!
醫藥器械怎么銷售?
醫藥器械是怎么操作的?曝光做醫藥器械的黑幕,這回可是有根有據的,請看:
一臺出廠價格為30萬的醫療器械是怎樣以220萬的價格賣到醫院的?
現在科學發達,各種帶“高科技”名頭的醫療器械層出不窮。幾十上百萬的醫療器械不過是小意思,上千萬,整個投資上億的也有了。大概操作方式有兩種:
規范的操作方式,這種方式非常透明,也是我們正常需要的。就是醫院和廠家合作。廠家和醫院協議,由廠家投資器械,培訓人員,醫院出場地,出人員。共同經營,并按一定收益按照比例獲得利潤。廠家看中的有幾點,一是醫院合法性,二是有市場,三是有技術,四是長期收益,包括器械消耗材料(此項目有驚人的回扣)等等。
醫療器械耗材的使用,這個項目的回扣是驚人的。現在醫院里都流傳:外科手術是最厲害的。一有病人紅包,二有住院用藥回扣,三就是外科的耗材了。比如,手術,無論是心內科手術用心臟支架(一個進口支架就上萬,一個手術用幾個,但進價很低),普外科手術耗材、泌尿外科、乃至最新的微創外科手術都是醫療器械和耗材使用最頻繁的。這已經成為醫院的潮流。很多耗材都是國外進口,國內經銷的,空間巨大,回扣驚人!
就是最黑暗的了,直接將大型器械賣給醫院。這當中要做無數的工作,但只要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就可以完成這高難度的“不可完成的任務”,說白了就一個字――錢。我來分析:以一個出廠價為30萬的器械(譬如某品牌的支持儀,請勿對號入座,就是分析而已),宣稱這個器械為高科技,獨特的工作性能,達到國外先進水平,國內惟一。獲得什么金獎(一定是金獎!反正外行搞不明白)。優惠賣給醫院,政府定價為300萬一臺,賣給醫院只要250萬,通過醫院一再“堅持”和“節約”,定位220萬元一臺。好,買完了!賺了220-30=190萬元,就這么簡單嗎?!no!其中的貓膩我來揭穿:
首先,醫院領導要搞好,領導同意后,讓醫院臨床科室申請要求購買,然后醫院向衛生局等部門打出采購報告和預算,審批同意后撥款“招標采購”。這當中,一定是有個最大的受益者和操作者,就是這個所謂"做"醫療器械的人!這個人姑且在這里叫經銷商吧,他可以是個獨立的個體,可以是某醫療器械公司的負責人或業務員。這個人要做無數的工作,完成銷售這臺機器的任務。首先,他會向需要使用這臺機器的科室負責人承諾好處,給多少多少回扣,其次找到醫院分管器械的領導,同樣“做好工作”。再到衛生部門找到審批項目的相關領導,再次“做好工作”。至于是怎么分配利潤的,這個家伙可以“協調”好各方的關系。他會給醫生說這臺機器利潤很高,我出廠價格是150萬,搞好了除去公司的、國家稅收、銷售費用、我會給你20萬元。好,醫生同意報告申請購買了。這是第一關,采用同樣的方式和說法,做好院領導和衛生部門領導的工作,就完成了。其實,最終可能的是,這家伙花費上下打點了100萬元,做成了這筆生意,自己獨得50-60萬非常正常!所以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不能“穿幫”,首先是生產廠家這里不能穿幫,到時候付款給廠家,廠家再返還回來,需要事前約定。這底價(也就是出廠價)也只能是一兩個“核心人物”才知道。可能這個人會叫自己朋友,同事出面去做工作,但他們是不會知道真實價格的。其它環節的人能蒙就蒙,政府定價是最好的“遮蓋”。做大型器械的人經常說:一年不開張,開張吃幾年。也就是說,一年不用太辛苦,只要能銷售個一兩臺就賺夠賺歡了。
藥品的定價策略
但凡是醫藥營銷界的朋友都知道一個產品的定價依據和根源。熟悉這個行業久了,光從這個產品的零售價就能判斷出這個藥品能為各方產生多少利益。
現在都說藥價虛高,的確是這樣。一個藥廠生產開發一個藥品,首先就要有針對性的市場定位。譬如是專門在醫院銷售,還是專門在藥店(OTC)銷售。需要知道的是,凡是現在零售價格奇高的藥品,一般都是醫生的處方藥。非處方藥的銷售渠道主要是藥店,當然醫院有一定的銷量,這是叫醫生起“帶動”作用。和OTC銷售中利用媒體廣告炒作是一個道理。
其實在中國,很多藥品是老產品了。銷售價格很低,通過換包裝,換名稱,變了花樣在提價銷售,不這樣,這種藥品就會被其他同類產品的競爭淘汰掉。雖然病人可以自己到藥店購買需要的藥品,但是,醫生的推薦作用都是至關重要的,取到決定因素。
一個產品只要是在醫院內部銷售,就必須遵守醫院的規定。比如:一個醫保甲類的品種,零售價是58元/盒,如果醫院發現藥店有同品牌同樣的藥品在零售藥店只買15元,那么對不起,這個藥品立即清理出醫院的藥房!用同類型名稱不一樣的藥品替代。
所以,很多主流廠家的大產品,是不會去藥店零售的。患者可以買到相同類型的其他品牌藥品。如果需要解釋――就是大廠家的產品“技術含量高”“改進了工藝”“使用效果好”,反正外行也不懂,怎么解釋都是“合理”的。
例如,大環內脂類抗生素阿奇霉素,現在國內相關產品不下千種,劑型也包括片劑、顆粒(沖劑)、粉針、液體。片劑和顆粒是醫保乙類用藥,主要是醫生推薦和OTC銷售,以前的“維宏”(阿奇霉素片)價格就很高,后來受到各廠家的競爭,現在的零售價不過是以前的1/3了。醫院主要用還是用針劑,針劑一般在住院病房使用。這種抗生素臨床使用范圍很廣,用量巨大,國產的阿奇霉素針劑,一般價格在40-120元之間。包裝有0.125g/0.25g/0.2g/0.4g/0.5g幾種,如果醫院通過招標采購,可以定為“0.125g阿奇霉素粉針劑”,招標中標價格為25元。那么,這個醫院其實可以不采用中標產品,而采用“0.25g阿奇霉素注射液”,這就在招標的目錄里沒有了。價格可以賣到100多元。醫藥巨頭輝瑞研究的阿奇霉素,其實在去年才全面完成三期臨床研究。最終推出阿奇霉素針劑(希舒美針劑)也是在去年,他們推出一個產品是非常慎重的,反復針對全世界各種人群種族進行了臨床研究。所以技術含量非常高,效果也非常好。但是這樣的好產品卻競爭不過國內的同類產品。國內的阿奇霉素針劑早在前年就上市了。黑心的藥廠不管這個產品質量如何,早早就占領了市場,且現在國內的阿奇霉素針劑產品就不下3、4百個。輝瑞的希舒美針劑價格很高,是國產同類的2倍以上,除了一些大醫院偶爾采用,一般的醫院用的就是國內的了。為什么是這樣呢?
原因是如果采用這樣的好產品,不是病人不能承受,而是醫院的收入比例會下降。像輝瑞這樣有實力的國際大廠家,產品賣到醫院的價格是很高的,可以高到90扣乃至直接的批發價格。而醫院用其他產品,特別是國內一般廠家的產品,最低可以低到進貨價為50扣!同樣是銷售100元的產品,醫院可以提高20-30%的收入,這就是黑心的醫院的黑心選擇!
據我所知道,像阿奇霉素針劑針劑這樣的產品,國內廠家最低的出廠價格僅僅是0.8扣-10扣,較大的廠家有名的產品,出廠底價是20扣左右,也就是說:病人自己掏錢購買零售價格為100元一支的阿奇霉素針劑,其實出廠最低價格才4-7元!
朋友們可以問:為什么國家定價會這么高呢?!其實,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一個藥品從研發到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報批出來。層層環節都要打通,像阿奇霉素針劑這樣的藥品,廠家購買原料藥,到生產包裝出來,是個極其簡單的過程。況且有像輝瑞的希舒美針劑這樣的先例,報批不就有“依據”了嘛!關鍵就是報批藥品這個高難度的環節。現在北京有很多公司就專門為藥品和醫療器械報批打通關節,只要有藥廠來找,提出50萬-500萬報批一個產品是很簡單的事情,出錢就是了,這是北京,這是首都,沒有門路的人的廠家,連門在哪里都找不到!
藥廠的針對藥品定價策略就是這樣的:自己賺取的底價部分要開支包括了:藥品研究開發費用、審批申報費用、初期營銷費用、原料成本、生產成本、運輸、稅收、管理成本、利潤比例等等。綜合上面的開支,藥廠就制定出了出廠價格,也就是底價!然后藥廠在按照各方分配的比例,來給這個藥品定價(零售價格),然后向相關物件審批部門給出定價依據,一般就是,出廠底價的5-9倍!不這樣定價,一盒產品都賣不出去!
藥廠的依據是什么?其實就是一個藥品開發研制費用在成本里非常高,這是因為中國的藥廠大多是盜竊和變相采用國外同類產品的開發依據,其實,國內藥廠研發費用是很低廉的。我以國內某大醫藥集團企業為例:他們集團的藥物研究所是很厲害的,高薪聘請了40名藥劑行業的博士和碩士,專門針對市場上最暢銷的藥品進行研發,其實,這些都是現成的技術,購買原料藥,到生產工藝非常簡單,他們以小組進行研發,新產品的開發成功是和市場銷售掛鉤的,常常藥物研究所研究出一個新產品就可以獲得40-100萬的研發獎勵。這對這些藥劑專家刺激巨大。他們通過這些變相的盜竊知識產權,按照自己的強盜思維包裝工藝流程,新產品就出來了。這也是為什么國外大藥廠研發一個產品要上億美金的天文數字,他們的產品定價昂貴,其中最主要就是包括了研發費用的巨大投入。而國內研發只要幾十萬就行了厲害吧?!
所以,一個產品的市場綜合定價因素是復雜的,也可以說,某些新產品,要是沒有國內藥廠的研發和偷竊,病人最終只能掏錢購買國外的同類產品,那么,付出的代價將會更高,乃至高達十幾倍,幾十倍。
據悉,去年起惠州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查辦醫療衛生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查獲惠城區陳江醫院系列受賄案。該院原院長王某、醫務科科長兼急診科主任陳某、外科主任朱某、婦產科主任鄧某被“一窩端”。
剛當院長2年收回扣9萬元
王某從事多年醫療衛生管理工作,2005年,王某擔任陳江醫院院長后,積極開拓,扭虧為盈,把陳江醫院打造成先進醫療單位。但王某經不住藥品回扣的誘惑,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4月,省內某藥業公司代表戴某找到王某,要求醫院銷售其推銷的藥品,王某表示只要是中標的藥品就可以,但按照市醫療機構藥品聯合招標辦公室規定,即2005年1月才招標,該藥業公司已錯過招標時間。所以戴某與該醫院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時,將簽訂時間改成2005年1月27日,此后戴某開始向該醫院供應藥品。
從2006年初至2007年4月,戴某每隔1至2個月按其在該醫院的藥品銷售額給予王某5000至2萬元不等的回扣,11筆共9萬元,每一筆戴某都記錄在筆記本上。戴某每次給王某錢時都是在王某的黑色小轎車上,而且都是用白色或黃色信封裝好。
2007年6月,惠州市紀委對王某進行調查后,王某主動交代了自己收受回扣的事實。去年底,惠城區檢察院以王某受賄罪向惠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最近,惠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某1年徒刑,緩刑2年,并沒收財產1萬元。
3名主任同時難擋回扣誘惑
這家藥業公司藥商代表為大量推銷藥品,同時還向陳江醫院主要科室的負責人發出“回扣信號”,承諾只要使用該公司的藥品即給予藥品零售價20%至30%的回扣款。
其中,醫院外科主任朱某是從湖北省某中心醫院退休后被陳江醫院聘用為陳江醫院外科主任的。
2006年底,老家也在湖北的某藥商代表張某告知他“多用我的藥,我不會虧待你”時,朱某表示,大家是老鄉,當然要互相幫忙,開她所代銷的藥。從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5月24日,朱某從藥商代表處5次共收取了38739元回扣款。
2006年年底,陳江醫院原醫務科科長兼急診科主任陳某和原婦產科主任鄧某也擋不住誘惑加入了“吃回扣”的行列。
從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5月24日,陳某以開處方的形式使用××藥品藥商代表供應的藥品,從中分5次共收取藥品扣款41714元。同一時間段,鄧某以所開處方形式使用××藥品藥商代表供應的藥品,從中收取了42078元回扣款。
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新疆某醫院119名醫生,利用給病人看病開處方的權力,先后收受內地某藥廠醫藥代表王思涵(化名)藥品回扣54萬余元。
2005年10月,新疆某醫院的醫生們,上班時口袋內都裝著一張黃色的小卡片,正面寫著醫務人員行為規范警示牌,背面寫著醫生“六不準”:不準收受藥品回扣;不準在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購銷中收受回扣;不準接受患者及親友的(紅包)物品和宴請;不準開單提成,開大處方,濫檢查;不準以介紹病人為由,收受介紹費,好處費;不準搭車開藥,向病人出售藥品或其他物品。
這家醫院為什么要這么做呢?這一切緣于2005年9月10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給該院紀檢部門發出的一份檢察建議。
“一年中,新疆某醫院的119名醫生收受醫藥代表藥品回扣達54萬余元,我們認為醫院的部分醫務人員缺乏職業道德......”這是10月26日,記者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看到的一份檢察建議。
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新疆某醫院119名醫生,利用給病人看病開處方的權力,先后收受內地某藥廠醫藥代表王思涵(化名)藥品回扣54萬余元。2005年4月,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思涵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負責查辦該案的烏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醫院的部分醫務人員缺乏職業道德,損害了患者的利益。為杜絕此類案件再次發生,2005年9月,檢察機關向醫院紀檢部門提出如下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對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醫德醫風教育;建立醫德醫風責任書制度,對該案中收受藥品回扣問題嚴重且態度惡劣的極少數醫護人員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理;嚴格藥品進貨和處方管理制度,防止藥品推銷人員利用處方統計等手段賄賂醫生;嚴禁醫藥及推銷人員私自同醫生接觸。
新疆某醫院對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很重視,及時組織召開了醫院領導及相關科室主任會議,依據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作出了整改,并根據檢察建議的要求,制定了《關于在醫療和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或回扣行為的處理規定》、《關于醫德醫風建設“一次投訴待崗制”的暫行規定》等規章制度,并規定了醫務人員六不準;對態度惡劣的醫生進行降級處理,其中一名被調離崗位;同時涉案醫生在職稱評定、評優上均受到影響,停發全年獎金;對拒絕拿回扣的醫生給予表彰獎勵。
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里,新疆某醫院的119名醫生收受藥品回扣達54萬余元,而醫院竟然一點沒有覺察到。
那么,此案又是怎樣引發的呢?
秘密賬本揭出119名醫生
案件偵破的玄機來自一個黑色的錢包。2004年11月,烏市的一位老太太去一家醫院看病,見人很多,老人就坐在休息椅上等候掛號。就在老人起身時,發現旁邊休息椅上放著一個黑色錢包,老人就將錢包交給了醫院一位護士。
護士打開一看,發現錢包里的一個記事本里,密密麻麻地記錄著首府某醫院的一些醫生名字及他們在什么時候給病人開的什么藥,開了多少盒等等,本子里面還有許多銀行卡和名片。因為是醫療系統的工作人員,護士明白這個錢包代表的意思。于是將這個錢包交給了醫院紀檢部門。
幾個小時后,這個錢包被送到了自治區衛生廳紀檢組,紀檢組的工作人員從錢包里找到了一張內地某藥廠醫藥主任曹江的名片,考慮到管轄權的問題,紀檢組的電話打到了新市區檢察院。
曹江是醫藥界的老推銷員,對新疆各大醫院醫生的情況了如指掌。經過兩部門的配合,檢察院決定以曹江為突破口進行調查。
兩天后,檢察官們終于“釣”到了曹江和他的妻子王思涵。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曹氏夫妻矢口否認藥品回扣的事情。曹江還說自己不直接和醫生接觸,都是妻子在和醫生聯系,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為了尋找到強有力的證據,檢察院依法對其住宅進行搜查,搜到了三個黑色的記事本,本子里詳細記錄了新疆某醫院醫生拿藥品回扣的具體情況:包括每位醫生的姓名、科室、開的什么藥、拿了多少回扣,都一一記載的清清楚楚。在這些醫生中,甚至還有少部分老專家。
面對證據,王思涵如實交待了自己的行賄經過。
“糖衣炮彈”擊倒了白衣天使
剛開始醫生們并不為其所動,時間長了,有些醫生經不住金錢的利誘,部分醫生的道德防線崩潰,醫藥代表和醫生相互利用的丑劇也就上演了,
作為內地一家藥廠的醫藥代表,王思涵清楚地知道該如何宣傳自己的藥品。通過藥品招標,王思涵掌握了新疆幾家國有醫院醫生的大致情況,隨后,她將目光鎖定于首府國有醫院的醫生。
從2003年4月開始,王思涵開始頻繁出入新疆某醫院,她向醫生承諾,只要醫生在開處方時,為病人開了她們廠的藥,她就會有所表示。
剛開始醫生們并不為其所動,時間長了,有些醫生經不住金錢的利誘,部分醫生的道德防線崩潰,醫藥代表和醫生相互利用的丑劇也就上演了。
從那以后,王思涵沒事就會去醫院溜達一趟。有些收過錢的醫生見了她心知肚明。她通過關系,買通某藥品公司設在醫院藥房的工作人員,由工作人員為她統計醫生開出的處方單據,王思涵便會在自己的筆記本上詳細地記錄下來,然后塞給醫生“感謝費”。
一年多的時間里,醫院先后有119名醫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王思涵的藥品回扣,金額高達54萬余元。
據王思涵說,這些醫生們拿回扣,都在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同時,王思涵還交待了藥廠其他兩位醫藥代表的一些問題。
王思涵說其中也有兩位醫生,怎么給錢就是不要。
由一個王思涵,檢察機關揭出了這起引起全疆醫藥界震動的大案,這起案件參與的醫生之多,確實令人深思。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就發現醫院的部分制度存在漏洞,并向這家醫院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醫院及時整改。因此就出現了醫生揣著警示牌上班的事情。
目前,這家醫院的119名醫生,在檢察機關的教育下,承認收受藥品回扣的問題,并全部將錢交到檢察機關。醫院根據檢察建議,已經做出相關整改和處罰措施。王思涵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記者在河南省胸科醫院采訪時,內科護士長王秀玲告訴記者:“其實有的藥價格高并不一定物有所值。我院是省級醫院,執行的是國家最低加價標準,藥品加價率15%。大家熟悉的青霉素―160萬單位的,每支加價后也不過0.97元。然而,就這些常用藥,制藥廠家添加一點無關緊要的成分,便成了‘新藥’,廠家把價格一下炒到100多元甚至更高。利用這種手法,許多常用藥搖身一變,成了‘新藥’,而高出來的部分價格,肯定是由患者‘埋單’,這無疑是給患者造成經濟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采訪中,某制藥企業的一位經理說:“被稱為‘陽光采購’的招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醫藥購銷領域中的不正之風,而招標中的‘暗箱操作’,卻讓人感受不到‘陽光采購’的溫暖。原因是有一些招標價格和政策,你中標是來‘送死’,不參與投標的話就是‘等死’,而且招標中存在的人為不良操作也是業外人無法理解的。”
另一位廠家業務人員說:“現在圈內的人都知道,藥廠把相關材料報到物價部門,他們蓋章收費完事。再說,物價部門也不可能對每一種藥品的成本逐項審核,他們沒有醫藥方面的專業人才。藥廠大多都有專門人員負責跑物價部門,當然,他們肯定不會讓物價部門白忙活……”國家對醫藥限定了最高零售價,但醫院的藥品銷售總額仍呈上漲趨勢,患者醫藥費過高的情況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
《新疆都市報》曾報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一些醫生收受藥品回扣,急外科一名醫生兩個多月的時間,竟收受藥品回扣1.77萬元。
日前,某藥廠在河北省的醫藥代表招聘業務員,記者以應聘為由結識了資深醫藥代表馮某。他告訴記者:“這次整頓藥價、藥品、醫療器械回扣,在業內稱為醫藥、醫療行業的‘非典’,不過這陣風快過了。你想想看,穩定為重,這一段時間我們在醫院的銷售量直線下降,醫院也受到了很大的損失。原來明著做時,回扣10%大夫就干,這一陣風刮過來,院領導和大夫都怕了,我們只好將回扣率提高到50%。現在醫院的院長也急了,你反復地查,也查不出什么明堂,給他們收入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你看一下各省的一些人民醫院,一座座大樓拔地而起,上邊不給他們撥錢他們靠什么?光靠掛號看病能蓋得起樓嗎?這不全靠賣藥?我們一般一種藥進入某一個省要交很大數額的‘入市費’。進每一家醫院如果關系不硬只有金錢開道,一般進到省級醫院要十來萬元,地市級人民醫院要5~6萬不等。有一些大廠的藥,靠質量也可以進醫院,但進醫院后如果不做工作也不好辦。我們一般在廠家以藥價1~3折的價格拿貨,一次性批回加價,讓業務員去和醫院的臨床大夫做‘工作’。光做大夫的工作也不行,藥劑科、藥房、計算機中心等,哪一個關節打不通都沒戲。說現在藥價高了,價格不定得高高的,你把價格降下來,沒錢讓利拿什么去跟人家競爭啊?現在同一種品牌的藥這么多,你給的少了別人不開你的藥,藥快到期你只有撒回去退回廠家。一些非抗生素類藥品,價格也是很高,利潤肯定也相應較高。同樣都是消炎藥,醫生可以開這種藥,也可以開別的藥,所以要找大夫做工作,想辦法讓他們多開自家的藥。你的工作做好了,醫生們也愿意開‘大方’,因為回扣高,進入這個行業后就清楚了。”
[論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㈥》中針對商業受賄罪刑法條文所作的修訂,為商業賄賂的有效懲治和防范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業賄賂的復雜性、多樣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識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沒有也不可能對商業賄賂犯罪司法適用中的所有問題均一一予以明確詳盡的規定。本文擬對商業受賄罪中有關回扣認定的幾個主要爭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商業受賄罪回扣的認定提供些許幫助。
根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賄賂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銷售者為了銷售產品而向購買方提供賄賂,購買方收受賄賂。這實際上是指回扣;二是購買者為了購買產品而向銷售方提供賄賂,銷售方收受賄賂。顯然,只有在商業緊俏、購買者難以購得商品的情況下,購買者才可能向銷售方提供賄賂。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當前的商業賄賂主要表現為前一種情形即回扣。即便是有了《刑法修正案(六)》,可司法實踐中對于回扣與傭金及折扣的區分,對醫藥回扣的認定均爭議較大。所以,本文主要就回扣認定中的這幾個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一、回扣的界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 以行賄論處; 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歸個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回扣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由賣方賬外暗中從其貨款中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返還一部分給買方人的款項。
二、回扣的特征
1.回扣是賬外暗中支付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的規定,回扣是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刑法》第387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由此可見,“賬外暗中”是給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現形式。那么,應當如何理解“賬外暗中”呢?本文認為,“賬外暗中”雖然是對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財物的,不屬于回扣,更不意味著“公開”給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賬外指不入正規財務賬,暗中指不在合同、發票等中明確表示。賬外暗中主要指落個人腰包或者入單位小金庫的那筆款項。”如果是公開在正規財務賬內明確給予或者接受某種優惠,那就不可能是回扣,而可能是折扣。因為回扣基本上不可能入正規財務賬,不可能在合同、發票等中明確表示,只有折扣、傭金等能做到這一點。“賬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點,而不表示可能有賬內公開的“回扣”。
2.回扣是由賣方支付給買方的
從最終的結果上看, 回扣基本上是從賣方支付給買方, 而很少由買方支付給賣方。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許多商品供過于求。賣方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 短期內實現其利潤, 往往不在產品質量和拓展銷售渠道上下工夫, 而是想方設法提供各種形式的回扣給買方采購人員。這種交易的完成意味著買方利益的損失, 這種損失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而賣方和買方的采購人員從中獲利。
3.回扣是支付給買方人, 而并非是支付給買方單位的
回扣是在賣方和買方人之間進行的。也就是說, 回扣在存在關系的經濟往來活動中才可能存在。如果不存在關系, 在交易價格磋商的過程中, 直接在價款上減價或者作折扣即可, 沒有必要支付回扣。只有在人(如采購人員)本企業進行交易時, 人違反對企業的忠實義務, 最終將本企業的部分購貨款裝入自己腰包, 才會發生回扣問題。
三、回扣與折扣及傭金的界分
1.回扣與折扣的界分
折扣,是指商品購銷中的讓利,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明示和入賬,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回扣與折扣的主要區別如下。(1)回扣是賣方在按一定價格出售商品或者勞務后,從收取的全部款項中返回一部分給買方或者其經辦人;而折扣的實質是減價銷售。(2)在回扣的情況下,買方或者其經辦人可以直接獲得額外收入;而在折扣的情況下,買方雖然得到了一定的好處,但只是少付款項,而不能得到額外收入。(3)回扣沒有也不可能入正常財務賬;而折扣反映在正規財務賬中。
由上述可知,在經營活動中,回扣和折扣的關鍵區別只在于是否明示及如實入賬。明示和如實入賬的讓利,就是折扣,而賬外暗中的讓利,就是回扣。對于給予的一方,如果是在賬外暗中給予,就是行賄行為;對于接受的一方,如果是在賬外暗中接受,就是受賄。
有人認為,回扣實際上是從買方的財產中產生的,它理應歸屬于買方,所以,收受回扣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而應認定為職務侵占或者貪污。該觀點將回扣完全混同于折扣,認為所有收受讓利的行為都不能構成受賄是片面的。但是,如果我們反其道而行之,認為所有收受讓利的行為都只能構成受賄,而不可能構成貪污或者職務侵占,也是不妥當的。由于行賄和受賄行為是對合性行為,受賄行為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行賄行為的認定,但這種對合犯又不同于一般的對合犯,即兩者之間并不存在著必要共犯的關系,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分別獨立構成犯罪,各自有著獨立的犯罪構成和罪過內容,因而在回扣、折扣與賄賂犯罪、貪污罪及職務侵占罪的關系問題上,存在著較為復雜的情況,不可一概認為接受讓利的一定構成受賄罪,或者一定構成貪污、職務侵占罪,應當具體分析。如果一方的讓利行為是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回扣的行為,而行為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則給予的一方成立行賄,而收受的一方成立受賄。如果一方的讓利行為并非是給予回扣的行為,而只是以明示和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的正當行為,即給予折扣的行為不能成立行賄罪,這部分讓利就應當屬于對方;如果行為人明知這部分讓利是給本單位的折扣并非是給自己的回扣,而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等便利條件加以侵吞的,此時行為人的罪過內容顯然是貪污或者職務侵占,其行為性質也屬于貪污或者職務侵占。如果一方的讓利行為是明示和如實入賬的折扣行為,而行為人誤認為對方的讓利是給自己的回扣,因而在賬外暗中收受的,對于給予折扣的一方而言,顯然不能成立行賄罪。對于接受折扣的一方而言,實際上存在著客體認識錯誤,即將對方給予的折扣誤認為是回扣。對于這種認識錯誤,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一般觀點,應當以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處理,即按照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此時,行為人的罪過內容是受賄而非貪污或者職務侵占,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如果一方當事人的讓利行為是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回扣的行為,而行為人誤認為對方的讓利不是給自己的回扣,而是給本單位的折扣,而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等便利條件對“折扣”加以侵吞的,這種情形同前一種情形一樣,行為人也存在著客體認識錯誤,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貪污或者職務侵占。
2.回扣與傭金具有本質區別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回扣與傭金的區別如下:(1)回扣的收受主體是買方或者買方經辦人,而傭金的收受主體是居間人;(2)回扣的性質是不正當地優惠買方或不正當地答謝買方經辦人,而傭金的性質是勞務報酬;(3)回扣只能由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退回給買方或買方經辦人,而傭金可以由買賣雙方或者一方從自己的利潤中支付給居間人。顯然,買方經辦人從賣方得到的款項,不是傭金。因為買方經辦人不是居間人,而是買方的人。買方經辦人從賣方得到的款項,只能認定為回扣。
四、醫藥行業回扣的認定及處理
醫藥行業回扣的認定較為復雜,須認真分析。通常, 藥械商有以下幾種回扣和贊助方式:采取直接從醫療機構賬面給予藥品回扣的方法, 這種回扣數額的大小與購銷藥品的數量直接相關。按醫生開處方單或藥品銷售單的方式,給醫務人員回扣,或支付個別醫務人員子女出國留學的費用,此與購銷藥品相關。藥商廠家給予醫療機構或社會中介組織(各種學會、協會)贊助,用于會議、科研、培訓等各種活動,往往與購銷藥品數量無直接關系。
對于第1種方式,公立醫院屬于事業單位的范疇,如果違反規定,在經濟往來中,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實際上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刑法》第387條事業單位受賄罪的規定, 屬于單位受賄的范疇。
對于第 2種方式而言,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63條的犯罪主體由原來只限于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的規定,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就意味著醫生利用開處方收取回扣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理由有以下幾點:1.國有醫院屬于事業單位,醫生是事業單位中非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符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但符合此罪“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規定。2.醫生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藥商的回扣。這符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醫生雖然不直接決定醫院的進藥,但是由于醫生有處方權,如果醫生不開藥給病人某類藥品,則該類藥品無法有好的銷量,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生通過給病人開處方,間接的決定了藥品的銷售。因此,認定醫生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是正確的。3.醫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了藥商的回扣,歸個人所有的行為侵害了作為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的醫院的正常管理活動,也侵害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符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客體要件。
然而, 針對第3種情況, 一些醫藥廠家轉變了方式, 以贊助科研項目、學術活動等種種“合法”名義,給予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以“利益”的, 是否都屬于受賄呢?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認定:廠商出資與醫務人員聯合, 進行與本廠商產品相關的臨床藥理實驗、數據統計、病例觀察等科研項目的, 即使醫務人員直接得到了“加班費”、“辛苦費”、“勞務費”等費用, 或者取得了自己撰寫學術論文資料的利益等, 也不構成受賄。在此應將受賄和合法所得區別開來。醫務人員或醫院管理人員參加由廠商單獨舉辦或者廠商與醫療機構、學術團體、專業協會、衛生行政部門、教育機構等單位或組織聯合舉辦產品推介會、企業形象宣傳會、專業學術會、行政會議、參觀考察活動、學習班、學歷教育等, 即使得到了會議及食宿費用的減免, 甚至收到了紀念品, 只要不是以訂購或使用定額產品為前提, 也不應視為受賄行為。因為參會人員沒有直接為廠商謀取利益。醫務人員開展科研項目, 參加學術會議、學歷教育、考察活動等, 令廠商將相關費用從已經或即將定購或使用其產品的回扣中充抵, 構成商業受賄行為。這種行為看似“正當”, 也沒有直接收受“錢財”, 但究其本質, 該利益屬于變相的錢財。廠商按折扣價向醫院出售產品, 其“回扣”計入醫院利潤, 不構成賄賂。屬于讓利優惠行為。廠商與醫院合作, 開展科研工作、添置大型設備、增加診療項目等, 如果醫院得到了 “管理費”、“占地費”、“分成”等利益, 不屬于單位受賄。認定時應將暗中收受回扣與正常經營收入予以區別。醫院、科室或小組私設小金庫, 回扣款不入賬, 用于計劃外建設, 發放職工福利、組織集體活動等, 屬于單位受賄行為。
參考文獻:
[1]石磊:簡論商業賄賂犯罪中的回扣[J].法學論壇,200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