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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為充分發揮土地優勢,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決村民就業。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圖所示土地面積、范圍、界址為準)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進行旅游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旅游觀光,種植林業、綠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資源開發,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和步道、臨時觀關設施建設。
三、承包期限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費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費27300元每畝,甲方按本合同標準和時間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費標準為國家征地補償甲方應獲得的費用標準,如承包期內遇國家征收該承包地的,征地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內乙方該項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費視為應支付甲方的征地補償費。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由甲方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收割完畢,不收割的視為放棄,乙方可自行處置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種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國家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收購,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處置,過期后視為放棄歸乙方無償占有;承包土地上的違章建筑,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負責拆除;承包土地上的農業相關設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費已包含在承包費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權流程關系,由原承包人在20xx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將承包權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維護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保證乙方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4、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賠償因違反本承包合同,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占有使用和經營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自主經營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資形成的設施、設備所有權。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四)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
八、承包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合同承包期間到期、變更的,甲方應保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違反本協議及法律規定義務造成乙方不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支付乙方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已完成投資額及給乙方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乙方違反本承包合同應支付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及給甲方和原承包經營權人實際損失。
十、丙方保證、監督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負責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產生的各項糾紛;保證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鄉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 ,面積 畝的土地(良田)
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和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 。流轉的面積約為 畝,實際丈量面積為 。流轉方式為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轉包的租金為每畝
四、協議簽訂以后,每 個月租金一付,必須在第一個月 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相鄰土地農戶的關系。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該地塊上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必須按時付給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時支付,每月
按租金總額2%支付滯納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2、流轉期內,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乙方的經營性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滿,乙方要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九、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糾紛,甲方要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鄉(鎮)村組地塊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為人民幣元。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實物名稱為,數量公斤,時間為年月日。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鑒證單位一份、土地所有權單位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范本一
[縣簡稱]土讓字第[年份] 號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 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
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讓方):
地址:
乙方(受讓方):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規定,經 村 村民小組同意,本著自愿、平等、有償、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承包土地經營權、林地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訂立以下條款。
一、土地轉讓期30年,甲方共出讓土地經營權1.4 畝,出讓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農歷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區域內,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滿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其恢復;
三、承包期滿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繼續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當年土地流轉的市場價格調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繼續承包。
四、在承包期內,如果乙方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乙方在付清當年承包金后可隨時撤出;
五、假如遇到國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區域內的土地,土地征用補償費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補償費歸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設施及種植的植物補償費都歸乙方所有。
六、承包區域內的任何東西,在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方可進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 物權說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我國法律和法學界都已經達成共識,都是支持土地流轉,但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一直存在爭議,本文將做具體分解。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是農民對土地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法學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兩種爭議,分為債權說和無權說。(1)債權說。此種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關系,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約束,承包人未經發包方的同意,不能轉包,有債權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天人。債權說不能對抗社會第三人,反介入的權能低,不能對承包人進行很好的保護。(2)物權說。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法律規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確立,承包人對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規定范圍內直接控制,利用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排他性質的財產權;不能以承包經營權產生的基礎是合同來否定其物權屬性。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物權,能更好保護承包經營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般人和所有權人。能更好的穩定承包關系,能讓承包經營人更放心安心的經營土地。我個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物權更合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的前提下,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債務的履行,不轉移土地占有,將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抵押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即債權人)依照擔保法規定,拍賣、變賣該承包經營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在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一直存在爭議,對于爭議將做具體的分解。
(一)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理由
我國國內對有許多學者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原因如下:(1)土地保障說。在中國,土地不僅是生產資料,而且具有社會保障功能,農民的生產生活主要依賴土地。一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民離開了土地沒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社會又不能對農民提供保障,這將會使農民喪失基本的生活保障。(2)保護耕地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實現,將導致權利的流轉,可能引起大量農用地轉化為商業開發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護。(3)土地兼并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會導致土地的大量兼并,很容易造成農村的兩極分化,導致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1.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狀況是人多地少,在許多農村,土地是無法養活整個家庭,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外出打工,才能生活,他們的生活保障不是靠農村的土地,而是依靠自己的勞動力來生存。保護耕地說更是無理由了,《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嚴格禁止非農建設,不會存在商業開發的問題。土地兼并說發生的可能那時封建社會時生的事情,我國是社會主義時期,土地屬于公有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是一個融資方式,不是一個兼并的方式,在農民不能到期付款的時候,可以與銀行協商繼續承包,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民在有能力的時候再還款,不可能出現大量兼并的問題。
2.承包經營不存在法理障礙。我國憲法1988年修正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41條規定家庭為單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允許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而設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則是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卻禁止對耕地進行抵押。雖然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法律障礙,但并不存在法理障礙。因為,如前所述,無論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還是《物權法》,都允許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后果是轉讓方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后果是抵押人并不一定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
3.法律規定不公平?!段餀喾ā泛汀稉7ā范紝λ幕娜〉贸邪洜I權的土地可以進行抵押。而對于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屬于四荒就沒有權利進行抵押,有違法律公平的價值。
4.土地抵押有現實基礎。在東南沿海的許多省市的農民都愿意進行抵押?,F實中,一份《農民希望土地權利的權能內容調查表》中顯示,希望擁有抵押權的達到三成,而在江蘇省個別市區,已有近六成的農戶愿意擁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抵押,事實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已經成為一種大量發生的客觀現象。在中國的許多農村,土地的收入嚴重減少,很難養活一個家庭,大部分農民的生活主要還是靠外出打工生活,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正在降低。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是給農民一個融資的途徑,農民按時還款不會出現土地兼并的問題。在許多試點的地區,大部分的農民都按時還款,所以,土地抵押有較強的現實基礎,有很大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設計
由于農戶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而獲得的資金,其投向具有周期長且利潤低的特點,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制度設計只能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政法特設的類似國外土地銀行的金融機構,由其提供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設計除了設立政策銀行外,還要考慮其它因素,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般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指承包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它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國有農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權,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土地經營權。承包人的權利主要有:對標的物的承包經營權。權利人按照權利范圍經營使用標的物,不受任何人干預,發包人不參與其經營活動;對經營收入的收益權。承包經營所得利益,除依法和按照承包合同繳納稅、費之外,全歸權利人所有;承包人同時應對經營不善的損失和經營收益的風險損失承擔責任。經營中因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可按合同變更、解除的法律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因權利人自身過錯而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權利人獨自承擔。在經營過程中,因各種非過錯的情況,例如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收益的減少、滅失等風險損失,都由權利人全部承擔,發包人不負責任。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有: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對標的物進行經營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應不斷對標的物適當增加投入,以維護和提高其生產率。不得進行破壞性利用、掠奪式收益或棄之不管、不用;應當依法向國家納稅;應按照承包合同向發包人交付約定的費用,包括實物、款項等。
二、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
土地經營承包權流轉指中國農戶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以收取一定物質補償的辦法委托給他人經營的行為。是保持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1986年,中國農民戶均經營的耕地只有9.2畝。在中國實行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時,一般都是將耕地按肥力大小和距離遠近搭配發包給農戶,從而導致農戶經營的耕地細碎化。這些情況,顯然不利于機械化作業的開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部分農民脫離了土地,外出務工或經商,也導致了一些土地經營粗放,甚至被棄耕拋荒。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農用土地使用的規模經濟,在實行后不久,中國政府提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鼓勵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戶承包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建立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現有法律規定
入股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國早在2002年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42條規定了家庭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第46條規定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可以通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集體成員后,再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第49條進一步對第46條進行補充。2003年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中對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權轉讓、出租等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對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承包的荒灘、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意思達成時即可發生轉移。2007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變動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雙方享有權利及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現階段的法律對土地承包權入股僅有零星的規定,并沒有完整描述其法律性質并健全其法律制度。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
(一)不同觀點
雖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經歷了二十多年的實踐,但理論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性質問題上,仍沒有達成共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內涵問題上,仍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總結歸納之后,有物權性流轉說、債權性流轉說、股權性流轉說三個主流觀點。物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其入股屬于物權性流轉行為,流轉后受讓方得到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債權性流轉說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其入股屬于債權的流轉范疇,該過程不發生物權的變動,流轉后土地的經營權仍歸原承包人所有,而受讓方只具有承包地的某種債權性質的權利;股權性流轉說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既不屬于債權也不屬于物權,而屬于股權。其入股屬于股權流轉的范疇,入股方仍保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法律性質
中國現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一種企業形態,其法律性質介于企業和合伙人之間。當土地承包權以非貨幣形式發生流轉時,應轉移相應的財產所有權。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財產租賃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權入股,則應參照雙方的具體規定。土地經營承包權入股的法律性質,根據入股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當入股者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物權的范疇,必須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物權性流轉。也就是說,入股的農戶在入股期間內不保有土地的經營承包權,若期間企業將土地承包權再次流轉,則與農戶無關。只有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才是真正入股,否則就構成了《公司法》中的虛假出資,將受到法律制裁。當入股者為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于債權的范疇,其中發生的流轉屬于債權性流轉。這一流轉過程中不發生物權性轉移,入股農戶依舊保留土地的經營承包權。當然,在入股農戶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此時發生的流轉就屬于物權性流轉。從實踐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折價入股后,雙方所享有的股權沒有實質性的分別。這意味著入股農戶喪失了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仍保留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具體實現。這對農戶來說不符合實際的生產情況,達不到優化勞動了結構、提高生產率的目的,并不符合實際情況。它架空了原承包人對入股土地的支配權,在法律上規避了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限制,不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五、法律問題
作為農村土地流轉模式的突破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在我看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仍存在著一些法律問題:
(一)評估作價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開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流通。這樣一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通價格,不僅在法律上難以認定,在技術上也難以操作。土地權能估價的問題就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政策必然要面對的首要問題,而且還沒有先例可循。為了在法律層面更好地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重慶市工商局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公司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驗資”、“登記機關在核定公司注冊?資本時,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欄目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但這種規定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過于籠統,而不能切實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
(二)相關風險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營權作為資本而存在,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分開,而農民作為股東享有則只是股權。作為公司,必然有破產的風險。我們可以通過設立一相關準入門檻對這種公司進行限制,例如“農民自愿、不改變土地用途、公司營業期限不超過入股農民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選擇的產業項目前景良好、有龍頭企業參與、有能人帶頭領辦、區縣政府支持”等,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它只不過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的風險。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適當保護,如果這類公司破產,那些拿土地承包經營權來入股的農民,則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結局政府也不希望出現,農民也很難以接受承受,甚至因此引發更多深層次的社會矛盾。
(三)糾紛解決機制問題
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與此相關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尚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糾紛解決的規范化制度,有的地方甚至還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如果發生了糾紛,群眾既不能夠申請仲裁,也不知道如何申請仲裁。此外,很多地方的仲裁委也因經費人員的匱乏而難以進行工作,而農民也難以通過訴訟渠道有效地解決糾紛。
六、對策
不斷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相關的法律不規,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流轉,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正確認識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后果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性質,也就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標的和法律后果。無論哪種類型的企業入股,原則上應該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標的,從而產生了物權轉移的效果。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以作為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入股而發生的物權轉移。這對在實踐中明確入股中產生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避免入股糾紛,從而更好地規范入股行為,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完善立法
我國農民對土地具有極強的依賴關系,任何涉及土地的政策都會對農村的長期穩定發展造成影響,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之一。因此,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仍需長期堅持。為控制入股所帶來的風險,對法人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企業,應當為這些企業單獨設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公司的規范及準則。公司的經營許可范圍應該做出一些特殊的限制,必須以農業的經營、生產、銷售為主??紤]到農村的特殊情況,在設立上不應當拘泥于《公司法》所規定的50人以下,而是應該更靈活。除了這些之外,在破產清算被入股的企業時,需要對作為破產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配。在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上,受讓人必須擁有與農業生產、經營、銷售相關的能力,而且應當給予原入股農戶第一位優先權,主要以市場價回收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第二位的回購優先權是對應的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可以確保企業破產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將最終的權利主體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當前,對于普遍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法律條令的缺位,存在比較大的“內部人”管理控制、管理混亂不堪、政社不分等種種問題,需要及時建立并完善相關法律條令規定,對所管理得事項等做出相應的規定,以避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混亂而帶來的各種土地糾紛及官司。
(三)完善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由于法律性質未有明確規定,法律體制尚不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多發。如何合理解決相關法律糾紛,是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推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全國實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對促進農村經濟轉型、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合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糾紛,我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關鍵。只有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法,才能在實際操作中按規章辦事。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該著重在仲裁和訴訟兩個方面。
1.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簡單、解決糾紛迅速、方便群眾等特點,歷來是我國解決法律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往往出現在農村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符合仲裁的條件;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不適宜通過復雜的訴訟、費時的審理來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而渠道成本又過高,一般農戶承擔不起交通、通信等費用。為了有效、迅速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法律糾紛,必須重視仲裁所發揮的巨大作用,并針對我國農村的特色,完善仲裁機制。例如采取村民集體投票,或找村委會、居委會等一些組織和德高望重的個人協商處理問題的方式,都能既保證公平性,又能解決實際問題,還能使仲裁雙方都容易接受。
2.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