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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年度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收集和審核工作,保障財務決算編制范圍全面完整,編制方法準確規范,報表填報數據真實、可靠,審計報告規范、全面,有效提高財務決算報表數據編報質量,依據《河南省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河南省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務決算審核內容
20*年度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工作,以強化出資人財務監督為重點,主要審核資產質量、經營成果、保值增值狀況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狀況。審核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編制規范審核。審核企業的20*年度財務決算是否按有關規定編制,上報資料是否齊全,表內表間關系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少報漏報現象。
(二)經營成果審核。審核企業的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并范圍是否合理,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為調節利潤現象;審核企業上報的保值增值材料,核實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企業工效掛鉤基礎財務指標的真實性。
(三)審計質量審核。核實企業的審計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聘請的中介機構是否與招標或核準的一致,核實審計是否按照省國資委的要求進行,核實審計報告規范性、審計披露內容的全面性和審計意見的適當性,以及審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等。
二、財務決算審核程序
20*年度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分為企業自審、集中會審、決算認定三個階段。
(一)企業自審。各省屬企業在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應認真做好自審工作,主要對財務決算編制的規范性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企業自審重點內容及集中會審報送材料見附件。
(二)集中會審。從20*年3月下旬開始,省國資委組織對省屬企業20*年度財務決算集中會審。集中會審將采取“分批組織,逐戶審核”的方式,對財務決算進行全面審核。集中會審的具體時間、地點、企業分組名單等另行通知。
(三)決算認定。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省國資委在對企業財務決算進行嚴格審核的基礎上,依據出資人財務監管要求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工作需要,逐戶確認和核批省屬企業20*年度財務決算。
三、財務決算審核目標
(一)保障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全面完整,填報規范,表內表間勾稽關系正確;
(二)核實企業財務決算編制質量,認定企業經營成果、資產質量的真實性;
(三)核實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各項客觀因素材料,以及企業工效掛鉤、經營業績考核、績效評價工作涉及的各項指標;
(四)根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9號)和《河南省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豫國資發[20*]2號)的規定,依據經核實后的財務決算數據和相關材料,審核確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水平和年薪制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
(五)監督社會中介機構的財務審計質量;
(六)對各省屬企業財務決算逐戶提出審核意見,編寫各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報告。
四、財務決算審核要求
各省屬企業應認真做好本企業財務決算自審工作,加強工作組織,明確工作分工與責任,確保工作質量和進度。一是及早安排20*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收集審核工作,加大組織力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審核工作方案,明確審核內容和審核責任,嚴把質量關;二是建立財務決算審核工作責任制度,各省屬企業應從基層分戶數據進行層層審核,對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到相應的基層企業(單位)進行核實調整。三是積極督促各級子企業和中介機構按時完成報表審計或內審工作,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或內審報告),并按審計意見調整財務決算,對于調整事項存有異議且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說明材料;四是對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報表或事項進行認真核實,對有關差錯應當及時糾正,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第一條為加強對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企業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規定、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審議其他重要內部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總經理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單位應當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內部審計崗位資格證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企業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省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屬單位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所屬單位;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所屬單位;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及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董事會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方案,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應當根據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報告(決定)。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若對企業下達的審計決定書有異議,可以提請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省國資委申訴。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報告(決定),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企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省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省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審計,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省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省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企業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
計算機輔助審計具有快速、準確、高效的特點,在社會審計中已經得到廣泛應用,隨著內審業務的不斷擴展,如何加強審計業務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成為擺在三院審計部面前新的課題。本文,以三院應用《審易》軟件開展年度決算審計為例,重點介紹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思路、具體方法和取得的效果。
開展計算機輔助進行財務決算審計的必然性
財務決算審計是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真實性、合法性的綜合檢驗,也是出資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依據。國資委在統一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同時,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對難以實施外部審計的單位,委托其內部審計機構按照財務決算審計規范嚴格執行審計程序、恰當發表審計意見,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三院審計部認識到,當前會計電算化工作已經相當普及,核算規范,信息儲備完善,同時財務決算審計具有時間要求緊、審計范圍廣、數據處理復雜等特點,一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早已推行計算機輔助審計,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內部審計機構要想履行好職責,順利完成任務,只有盡快掌握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才能滿足審計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基本思路
“統一軟件、統一培訓、統一底稿”是三院審計部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基本思路。“統一軟件”是指在三院審計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考察審計軟件與財務軟件的兼容性、審計軟件本身的操作性,并對軟件功能進行測試,最終確定《審易》軟件作為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工具,要求下屬各專職審計人員人手一套;“統一培訓”是指在軟件配備的情況下,對各專職審計人員進行計算機應用以及軟件操作的統一培訓;“統一底稿”是指在進行項目審計的過程中,要求必須使用軟件內置的底稿,從而用項目推動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的開展。
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具體做法
以2005年三院財務決算審計為例,三院審計部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具體做法是:
1.明確審計目的。財務決算審計的作用在于考核經營業績、評價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保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審計內容主要是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及資產損失情況表、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動表和會計報表附注及補充資料的構成發表審計意見。計算機輔助審計必須圍繞中心任務確定工作方案。
2.制定財務決算審計方案。明確審計依據和審計范圍;按審計要點明確審計內容和具體要求;合理組織分工,明確完成時間。
3.開展操作培訓,使審計人員盡快賬務倒數、建立數據庫、查賬、查詢、取數、審計分析、審計計算、底稿管理等計算機操作和審易》軟件操作等技能。
4、核實資產質量。除現金盤點外,使用《審易》軟件處理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表,使用抽樣方法盤點庫存物資和固定資產,并形成工作底稿,確認資產真實可靠。
5.提前介入,保證審計時間。把形成決算報表前的財務數據導入《審易》軟件,利用內置的分析工具分析有關財務數據(例如對各項科目增減變動情況使用柱狀圖、折線圖等進行分析,對開戶行倒賬進行自動對比,對異常會計科目自動進行檢查等),了解業務量和賬務處理情況。對需要處理的問題及時提出審計意見,把調整事項消化在預審階段,提高決算報告的可靠性。
6.核實決算報表,確認資產的權益關系。在上報集團公司的財務決算報表出來后,使用《審易》軟件自動生成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等,與財務決算主表核對,并形成審計工作底稿,確認會計賬表的一致性。
7.使用《審易》軟件“抽樣”功能(PPS抽樣、固定樣本容量抽樣等)編制會計憑證抽查工作底稿,同時結合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進行篩選,減少抽憑數量,提高抽樣精度;依據抽出的樣本進行現場抽樣審計判斷,核查賬表、賬賬、丹東證核算內容的一致性、有效性,核算內容的真實合規性。
8.重點審查三張主表的構成及數字勾稽關系,客觀反映財務狀況。確認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的數據來源真實性,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計算的合規性,分析其對資產負債表增減變化產生的影響,分析現金流量表編制的合理性,客觀判斷資金運作對資產構成的影響。
9.審核基建轉并表的正確性。用軟件自動生成資金平衡表,與轉并表工作底稿進行核對,分析單位內部往來是否抵消,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核算是否規范,用《審易》軟件復核功能判斷基建核算以及轉表、并表的可靠性。
10.在國資委財務決算報告決算表出來后,重點審查會計政策、會計估算執行的公允性,分析報表與報表附注的依附關系,判斷資產質量、經營效果、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因果關系。由財務決算審計模板自動生成保值增值等經濟指標數據,給財務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完整的財務分析資料。
11.按照《審易》軟件總提供的審計程序實施審計,收集審計證據。按財務決算審計手冊要求填寫統一的工作底稿,確保審計作業的嚴謹性和規范性。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分析作出審計判斷,發表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等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出具統一格式的審計報告。
計算機輔助審計不僅發揮了數據處理功能和審計分析功能,而且形成了復合型的計算機輔助審計組織形式,為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
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幾點體會
通過近年來的實踐,有幾點體會與大家分享:
1.要有強有力的組織保證。要多宣傳計算機輔助審計的特點和優勢,得到領導的支持,配備相應的硬件和軟件,為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
2.要有強有力的人才保障。一方面要培養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帶頭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另一方面通過以點帶面,提高審計工作人員掌握計算機操作以及審計輔助軟件的應用,提高審計業務判斷能力。同時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對其掌握的財務資料和商業信息保守秘密。
3.以點帶面,項目推動。由于計算機輔助審計開展的時間不長,在實際使用中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三院審計部在這方面是用擅長計算機知識的審計人員這個“點”來帶動大多數對計算機知識不是很擅長的普通審計人員這個“面”;在審計過程中要求使用統一的工作底稿,而且要用軟件來完成,從而通過審計項目來推動審計人員學習使用審計軟件。
計算機輔助審計是科學發展的成果,是時代進步的要求。它不僅克服了傳統審計翻閱賬本時間長、綜合分析能力差的缺點,同時為規范審計作業、提高審計質量創造了有利條件。特別是在財務決算審計中,會計資料全、保存時間長、查找方便,可為開展其他項目審計提供必要的會計信息。
關鍵詞:高速公路,竣工決算,竣工財務,問題 , 策略
Abstract: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part of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At present in the highway of final accounts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standard and practice of of all kinds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appear to have paid attention. The article mainly aimed 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basic requirements of different provisions for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of regulating the highway of the strategy.
Keywords: highway, the final accounts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complete financial, questions,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U412.36+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高速公路竣工決算編制問題分析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是應當按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辦理竣工決算,還是按照《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辦理工程決算?是只需要編制竣工決算或工程決算,還是需要在編制竣工決算或工程決算的基礎上再按照財政部的要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目前仍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有待通過進一步探討,從而提出解決問題的相關策略。
1.1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報與審批
按照《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定,竣工決算編制與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編制竣工決算報告時,必須填制工程概況專用表和全套財務通用表。
(2)建設項目完建時的收尾工程,建設單位可根據概算所列的投資額或收尾工程的實際情況測算投資支出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收尾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
(3)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的基本建設收入、基建結余資金等財務問題,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4)建設項目完建時,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賬務、物資、財產、債權債務、投資資金到位情況和報廢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賬實相符。各種材料、物資、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規定處理,不準任意侵占。
(5)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委員會認定的竣工決算報告不得上報。
(6)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部屬一級單位簽署意見后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7)竣工決算報告在竣工驗收委員會審查同意后三個月內報出。
1.2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的編報與審批
按照《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工程決算編制與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決算文件由項目法人在交工驗收后負責組織編制,竣工驗收前編制完成,并將工程決算文件及工程決算數據軟盤各 1 份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2)工程決算文件應簡明扼要、字跡清晰、數據真實、計算正確、符合規定。
(3)工程決算數據軟盤包括工程決算文件和基礎數據表。基礎數據表包括的內容有:合同段工程決算表;工程全同登記表;變更設計登記表;變更引起調整金額登記表;工程項目調價登記表;工程項目索賠登記表;計日工支出金額登記表;收尾工程登記表;報廢工程登記表;工程支付情況登記表。
(4)工程決算總費用由建設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三部分構成。對于概(預)算編制辦法規定的項目及批準概(預)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費用列入第三部分。
1.3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很顯然,原交通部印發的兩個規范性文件對公路工程驗收階段決算的編制具有不
同的規范要求。《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的規范內容主要是依據當時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原則要求,并結合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特點提出的。與當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以及財政部修訂后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規范要求不同之處在于:1)竣工決算報表體系更為完整;2)提出了對竣工決算報告審計的要求;3)要求將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在完成了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編制。
與此不同,《公路建設項目工程決算編制辦法》則側重于公路工程預算管理的角度對編制決算提出了規范要求。提出工程決算總費用由建設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及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三部分構成,與財政部規定的工程建設成本構成是不同的。
(2)關于竣工決算與竣工財務決算,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 [2003]21 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 《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 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
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
的協調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發展,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日漸增多,有效使用建設資金,控制和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是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常變更基建計劃
一些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在基建項目立項時為爭項目、搶時間,編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有的項目更是先斬后奏,搞計劃外工程,使得實際情況與計劃脫離,出現嚴重的“三超”現象,即超投資、超概算、超標準。因而,這些單位想方設法更改或追加計劃,變更建設規模。
(二)自籌和貸款資金不能及時到位
為了要到項目,一些單位申報基建計劃時,其自籌計劃常大于單位財務支出能力,導致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為加快基建工程進度,又往往在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下開工建設,不能處理好撥款、自籌和貸款之間的關系。
(三)工程結算出現高估冒算
在基建工程中,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上高估冒算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有: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多計材料、設備價格和數量,設計變更增加部分通過現場簽證重新計入,而變更減少部分未作調整,重復計算,多計費用等。
(四)基建報表虛報和少報基建投資完成額
為了不影響下年度國家撥款,同時也便于年終決算報表的順利通過。部分單位在年終財務決算時往往根據實際完成數與計劃投資的差額作一些賬務調整。如將其超額完成的部分暫掛在“其他應收款”或“應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調回;或將未完成投資額的差額部分以虛假附件或根本無附件虛報投資完成額,掛“建安工程投資”和“應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完善措施
針對基本建設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和完善基建投資財務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內部制度控制
如制定基建項目招標管理規定、基建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工程監理管理、基建材料、設備采購管理規定等,并嚴格執行,以確保基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強化預算控制
制定年度基建計劃和預算進行控制。在編制預算時,既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又要“積極發展,貸款建設”,做到建設規模要適度,結構要合理,經費來源要可靠。
(三)實行經濟責任控制
基建財務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以不同層次的人員組成一個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司其職、運行有序的群體,單位領導是該群體的管理者、指揮者、協調者和督促者,共同實現財務管理目標。
(四)建立健全基建招標管理體制
基本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通過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建立招標專家庫等措施,解決項目實際決策過程中存在的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問題,監督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工作。
(五)嚴格實行合同會審控制
基建項目應加強合同管理,簽訂的合同條款內容要全面清楚。特別是合同價款及支付形式、物價浮動因素、政策調整因素、雙方的承諾及主材的供貸方式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應成立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基建合同會審小組,參與基建合同談判,提出合同審核意見,負責監督合同執行與變更管理,并在基建過程中實行監督、審計和法律咨詢工作的聯系與協調。
(六)實行造價審計控制
對工程決算實行“初審”“終審”二審制度,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審要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原始資料如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記錄、現場隱蔽工程紀錄等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檢查,同時對工程量的計取、定額套用是否與標書中要求一致,以及乙方所供設備、材料有無重復計算等進行審查,把好降低工程成本的第一關。終審由單位審計部門通過招標,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財務人員據此作為結算依據。
三、抓好管理重點
要做好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應抓好以下重點工作:
(一)概算執行
工程概算是進行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細化概算管理,控制資金使用,實行專款專用,是資金管理的重要內容。概算控制,一是控制工程經費不得用于工程項目外支出;二是做好工程項目各分項經費的控制。對因重大設計變更、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分項工程經費增減和預備費動用的,及時辦理批準手續;對暫列經費如管理設施等,辦理具體方案批準手續后實施;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性支出,實行概算控制,預算管理,分年度據實列支,嚴格控制超概算現象發生。
(二)招投標與合同簽訂
招投標和合同環節包括招標、投標、開標、定標和合同簽訂、執行等階段。將招投標、合同簽訂環節納入財務管理,進行事前事中控制,是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實現資金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
財務人員應參與招投標和合同簽訂工作,從財務角度對招標文件和合同進行審查,如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合同條款是否可行、有效等;對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不清的條款提出相應的建議,以降低工程風險,達到控制項目投資的目的。
(三)資金支付
資金支付環節關鍵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和撥款申請制度,將工程價款支付控制在合同約定條件范圍內。“一支筆”審批制度是指除差旅費等小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外,所有資金的使用均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的一種內控制度。撥款申請制度就是對切實由管理單位或其他建設單位實施、通過財務報表結報投資的項目和費用,由財務部門填制“撥款申請單”,并經工程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四)財務手續
財務手續是否合規完善,是會計基礎工作的“形象工程”。應實行財務手續事前控制,確保工程價款支付、管理費支付等各項開支手續完備合規,杜絕不符合要求的票據和白條現象。針對實際中完稅發票難以及時取得的現象,可采取代扣代繳稅金的方式,防范承包商不開具發票偷稅漏稅給單位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