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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關系的研究(J15WB109)的成果。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都是實際稅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步驟和環節之一,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既相互區別又聯系緊密,正確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保證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這是實現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的前提和基礎。
一、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概念分析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作為我國稅源監控的兩個重要手段,各自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納稅評估是稅務行政機關依法利用信息化方法,以數據對比分析為手段,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判斷,由此對納稅人采取進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綜合性的管理行為,其遵循分類實施、因地制宜、靈活簡便和強化管理等基本原則,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稽查是稅務局稽查局實施的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予以監督檢查的管理行為,其基本任務是懲處稅收違法行為,依法保障稅收收入,維護依法納稅秩序,保證公民依法納稅,稅務稽查作為我國稅務征管模式中相對嚴厲的一種手段,是保障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我國依法治稅進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上述對于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內涵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其實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其區別之處主要體現在執行主體、工作流程和工作側重點等方面,而其聯系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準確案源,即當稅務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而又符合稅務稽查職權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時,要依法將案源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另一方面,稅務稽查又為納稅評估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提供參考信息,稅務稽查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細則》等有關規定依法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在實施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依法調取被稽查對象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等,因此一般來說,其對被稽查對象的納稅情況了解較為深入和全面,這些因素不僅有利于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活動,也能為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指標及評估指標預警值的設立提供基本的參考信息,幫助納稅評估部門及時對評估指標和預警值進行調整,以提高納稅評估實效。
二、構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分析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兩個重要方面,只有在實際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為補充,才能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的實際稅務征管工作水平,保證稅收收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因此有必要通過一定的措施來促進二者實現良性互動,這是當下進一步規范我國稅收工作程序,推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必然選擇。
(一)以納稅評估構建稅務稽查的信息平臺
納稅評估是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種稅務管理方式,是稅務機關利用相關信息對比手段對納稅人特定時段內的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判斷,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相應的稅收征管措施的稅務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納稅評估主要由評估信息收集、篩選評估對象、對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判斷分析、評定處理等部分組成,其中評估信息的采集往往需要遵循多途徑、多樣化的原則,保證評估信息采集可靠、全面;評估對象的篩選主要是稅務機關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來進行對象的篩選工作;判斷分析則是對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后進行判斷;評定處理是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如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等不同的方式。可見,納稅評估作為一種對納稅人實施的一種事前的、較為柔性的管理方式,是及時發現各種可能潛在的納稅問題的可靠手段,而這些存在的問題則往往是稅務稽查案源的重要來源之一,通過完善系統的納稅評估工作,將那些嚴重違法稅法的納稅人及納稅行為移交給稽查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可以進一步提高稅務稽查機關的稅務稽查工作實效,增強稽查的針對性,進而有效強化納稅秩序和納稅環境,保證依法納稅。
(二)以稅務稽查為手段不斷推進納稅評估水平的提高
稅務稽查不同于納稅評估的特質在于其較強的懲罰性和教育性,作為一種事后的監管手段,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局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保障納稅收入的法定職權活動,其不僅可以有效懲處納稅人的納稅違法行為,而且還具有一定的懲戒和教育作用,警醒廣大納稅人嚴格依法納稅,更重要的是,稅務稽查還可以有效彌補納稅評估所具有的靜態為主、靈活性不足的弊端,及時對納稅人上交的評估資料等進行準確性和真實性判斷,實時掌握納稅人的第一手財務信息等,從而為納稅評估提供真實可靠的評估材料,不斷提高納稅評估水平。
三、結束語
總之,在實際的稅務征管工作過程中,稅務機關應著力通過建立相關機制等方式,不斷促進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之間實現良性互動,從而為切實推進我國依法納稅進程,保證稅收收入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為了保障經濟發展能夠持續、穩定、快速增長,我們必須要轉變思想,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發展戰略,這一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相關的政策作為支持,股權激勵有關稅收政策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們就對其進行解讀。
二、股權激勵下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介紹
1.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1)遞延所得稅繳納計算
企業是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年年終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征繳情況,所以所得稅繳納額度一定要計算準確。第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的主體是股權轉讓的收入與股權取得時的成本之間的差值;第二,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要按照行權價來計算,限制性股票獲取成本要按照實際出資額來計算,股權獎勵取得成本按照零來計算;第三,個人在取得股權后,如果非上市公司在境內實現了上市,那么就要按照現行限售股相關的征稅規定進行遞延納稅股權的處理;第四,對于取得股權后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員工,要按照“工資、薪酬所得”相關的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數額的計算。
(2)非上市企業享受遞延所得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一是股權激勵計劃制定時要針對于境內居民所在的企業;二是要保證激勵標的要屬于境內居民所在企業自己的股權;三是激勵對象要是企業技術和管理方面的骨干,而且人數不能過多,數量總計要低于公司在職員工的30%;四是時間條件要符合標準。股權激勵計劃中要明確列出:股權自授予日起開始計算,持有期限要滿足3年,自行權期限要滿足1年。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_始計算,持有時間需達到3年,解禁后持有期限需滿足1年。股權獎勵要在獎勵開始之時進行計算,持有時間要滿足3年;五是股權授予日與行權日之間的時間間隔要保證在10年之內;六是企業所屬行業要在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之外。
(3)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期限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施行股權激勵后,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存在差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員工股權后,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股權行權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或取得股票獎勵時開始計算,要在12個月之內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而對于非上市企業員工納稅期限可以遞延至股權轉讓之時。
2.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在進行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確認時,應將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區別于稅法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分為股權支付成本的稅前扣除和稅后扣除兩種形式,如果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那么二者就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那么在進行成本確認時,企業要對可稅前扣除金額進行估計,確定計稅基礎和暫時性的差異,除此還要進行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對于工資薪金部分的支出,必須根據年度進行“支付”,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實行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能滿足這個條件,由于受股市變化等一些不確定成本費用支出的影響,稅法不允許馬上就扣除股份支付的相關成本支出,要在激勵對象行權時給予扣除。計算方式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職工實際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三、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和總結,我們可以發現,股權激勵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現對具體的差異性和產生原因進行詳細論述。
1.二者之間的差異性
第一,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角度來分析,CAS11準則與《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之間存在適用范圍的差異化問題,與此同時,二者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具體條件也各不相同。前者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國內上市公司在對內部員工和高管以及其他方所采取的股權激勵行為,對于權益工具的選擇,比較靈活,既可以是企業自身的股票還可以是其他與之相關聯的企業股票;后者在適用范圍上要比前者更加廣泛,除了國內上市公司以外,還適用于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但是權益工具比較單一,僅限于使用本企業的股票進行內部激勵。
第二,CAS11準則與《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在對等待期、行權期和授予期的處理存在差異。前者規定:股份支付方式如果是現金結算或者是權益支付的形式,那么在授予日可以不進行會計處理,這一過程不包含可立即行權的股份支付形式。對于等待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日,當進行精準的權益工具數量會計估算時,要根據權益工具數量變動情況來確定,且務必保證權益工具數量變動信息的最新狀態,在成本費用計算時,可以使用權益工具的準確數量乘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來獲取具體額度;后者規定:對于處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權,在進行相關成本計算時,可以使用CAS11準則,不允許在當前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必須在行權日時,才能進行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其中,對于企業所得稅具體繳納的數額要通過股票期權行權時的價格與獲取股權時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行權數量來計算。這就產生了暫時性差異,而且對于一些符合相關規定的,還需要計算遞延所得稅。
2.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
通過調查研究,產生以上差異的主要原因就是稅務服務與會計服務兩者之間的出發點不同,簡單地說也就是二者存在的本質意義有差異。會計準則主要就是為了獲取準確的信息,做出有效的評價,為管理者提供決策的依據,而CAS11的準則是為了提高企業對損失及負債的估算額度,減少收益與資產的估算額度,對于稅務服務的本質則是為了使國家能夠更好的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維持財政收入的穩定,《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就是為了使國家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的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管控與核查,提高監管能力。
四、股權激勵會計及稅務處理改進建議
1.在進行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時,對于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合理的把當期為取得員工或合作單位的服務進行的股權支付所產生的代價記入成本或費用時要結合貸方同時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賬戶,并替換“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替換之后的處理方法和原則要與原來保持一致。這樣一來就改進了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機制,采用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進行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
2.科學的進行實際行權人數的確定,進行成本費用和貸方科目調整,打破現有的估算方法,確保其為應有數。這樣一來就保證了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便于企業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
【關鍵詞】土壤水;測量方法;烘干法;TDR法
水分是天然土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影響土壤的物理性質,制約著土壤中養分的溶解、轉移和微生物的活動,是構成土壤肥力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而且本身更是一切作(植)物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因此土壤水分的測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各種測量的技術和工具也是層數不窮[1]。
質量法,也稱重量法。通過測定土樣的質量(重量)變化來確定含水量,包括烘(燒)干稱重法和密度比重)法等。
電測法。通過測定土壤(體)中的電學反應特性,如電阻、電容、電位差、微波、極化現象等的變化確定土壤含水量,以及時域反射法(TDR)、時域傳播法TDT)、頻域反射法(FDR)、駐波率法(SWR)。
熱學法。通過測定土壤導熱性能大小確定土壤含水量。
吸力(能量)法。通過測定土壤中負壓或土壤水分子吸附力的大小確定含水量等方法。
射線法。通過測量! 射線或中子射線在土壤中的變化確定土壤含水量。
遙感法。通過遙感技術測定發射或反射電磁波的能量不同確定土壤含水量等方法。
化學法。通過測定土壤水分與其他物質的化學反應確定土壤的含水量等方法。
1、試驗場地自然地理概況。
本次試驗在咸陽市涇陽縣鐵門里涇惠渠試驗站進行。涇惠渠灌區是從陜西省涇陽縣涇河仲山口引水的自流灌溉工程,地勢自西北向的東南傾斜,土壤屬第四紀沉積黃土,土層深厚,上游及涇,渭河沿岸多為輕壤土,中,下游以中壤土為主,含鹽量0.1-0.3%。灌區屬大陸性半干旱氣候區,多年平均降水量為533.2毫米,灌區地下水為潛水,一般埋深在3-5米,地下水80%以上為重碳酸鹽水
2、試驗測量方法簡介
2.1烘干法,有恒溫烘箱烘干法、紅外線烘干法、酒精燃燒法等。主要為取樣、稱重、烘干(溫度105±2℃條件下烘烤6~8小時),數據計算。
土壤含水量= ×100%
2.2 TDR法全稱為Time Domain Reflectometry(時域反射法)是一種介電測量中的高速測量技術,根據電磁波在不同介電常數的介質中傳播時行進速度會有所改變的物理現象提出了時域反射法(Time- Domain Reflecometry),簡稱TDR 法。TDR 可對土壤樣品快速、連續、準確地測量,平均分辨率0102~01005cm3/ cm3 。一般不需標定,測量范圍廣(含水量0~100 %) , 可做成手持式的進行田間即時測量,也可通過導線遠距離多點自動監測。
3、試驗設計方案
在灌區種植地作為試驗地。把種植地分為3個區,即 1區,2區,3區,,其中在各區種植地中各埋入3根長度為2m的TDR法測量專用管,進行誤差分析。測量深度依次為1.8m、1.6m、1.4m、1.2m、1.0m、0.9m、0.8m、0.7m、0.6m、0.5m、0.4m、0.3m、0.2m、0.1m。同時在1區、2區、3區進行烘干法測量取土樣,受取土深度限制,取土深度以此為0.1m、0.2m、0.3m、0.4m、0.5m、0.6m、0.7m、0.8m、0.9m、1.0m,對1m以內深度兩種測量結果進行比較分析。
4、土壤水分測定變化趨勢分析
圖1 烘干法測量結果 圖2 TDR法測量結果
根據TDR法測量數據,計算得一區,二區,三區的相關系數R2分別達到了0.9427,0.9559,0.9697,土壤含水量總趨勢隨深度逐漸增大。土壤水分含量隨深度的變化擬合較好,基本上反映了土壤水分隨深度的變化規律。
根據烘干法法測量數據,土壤含水量變化趨勢基本與TDR法測量相同,但土壤含水量隨深度增加有逐漸減少的趨勢。這是TDR法與烘干法的一個差異。
通過對各層次土壤含水率的統計分析,得到了1m土層各層次的土壤含水率的變異特征[2],結合本地區條件,從地表面到30cm深度以內,土壤含水急劇增加,這與表面土壤水分蒸發強烈有關。從30cm?到100cm深度處土壤水分變化變緩,此處的土壤仍然受蒸發的影響,但影響較小。土壤100cm深度以后,蒸發影響極小,土壤水分變化比較穩定。整個曲線在40cm深度區域出現第一個極大值,原因是在土壤深度在的40cm左右,是土壤的主要富水層與供水層,受地表蒸發影響明顯減弱,在土壤70-80cm深度出現第二個含水量高值點,是受下部毛細水上升與上部土壤水下滲的影響。在TDR法測量中,在土壤的100cm深度左右,是水分隔離層,它阻礙了上下土壤層的水分運輸,從而導致這個100cm深度往下的土壤含水量偏低,土壤含水量變化不大。
5、烘干法與TDR法測量結果誤差分析
以烘干法作為標準值,通過對實驗結果的分析,考慮到地表土壤水分變化情況比較復雜,以及測量儀器在接近地面測量時認為的誤差,所以我們不對一,二,三區10cm出的相對誤差作分析。因此,烘干法與TDR法的相對誤差最大為53.17%。如果分析一二區的話,在50cm以內深度,誤差可以控制在10%左右,但是50cm以上,相對誤差很大。同時極小值出現得區域,也是含水量較少的區域[3]。并且這種相對誤差隨土壤深度增加而增加,可認為隨著土壤含水量的增加,相對誤差也增加了。
6、結論
(1)TDR法測得土壤水分和烘干法測得土壤水分都只能在某一方面進行誤差分析。從對某一點來說,烘干法測量直接,精準,但是測量某一剖面土壤水量連續性變化時,烘干法因為取土,烘干,稱重的過程,因此誤差相較多,不能較好的體現土壤水量的連續性變化。并且烘干法對同一點不能進行重復性測量,不利于對實驗的矯正性分析。同樣,TDR測量方便,測量數據也反映了理論中土壤剖面水量連續性變化,但是由于TDR法是間接測量,與烘干法有較大誤差,并且隨著土壤深度增大,誤差增大。
(2)雖然把烘干法測量作為標準,但是由于烘干法測量的繁冗,因此烘干法測量對土壤水分變化的靈敏比較低。TDR法測量則可以十分準確的反應土壤中水分的變化情況,并且可用來長期反復的測量。
(3)烘干法由于取土工具的限制,只能對于近地面土壤進行水分測量,在土壤深度大于1m的情況下,TDR法具有明顯的操作性上的優勢。
參考文獻:
[1]劉永崗,王曰鑫,李學哲.土壤水分測定三種方法的比較[J].中國農學通報,2006,22(2):110-112.
[關鍵詞] 中原經濟區;資源配置;區域差異;因子分析
[DOI] 10.13939/ki.zgsc.2016.28.050
1 引言及文獻綜述
物流資源是指人、財、物、時間和信息。資源配置是指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把有限的資源合理分配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中去,以實現資源的最佳利用,即用最少的資源耗費,生產出最適用的商品和勞務,獲取最佳的效益。
通過研究和分析各地區各種物流資源的配置水平,從而比較各地區物流資源配置的差異性,同時,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分析物流設施資源配置水平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一致,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原經濟區各地發展現狀。除此之外,通過研究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有利于投資者更好地選擇投資區域,減少兩極分化促進全面發展。
2 物流資源配置水平評價體系的建立
2.1 評價指標的選擇
評價指標的選擇和量化是建立評價指標的基礎,指標體系不僅要體現為物流資源配置水平的測量,更要體現在為物流資源配置未來發展提供指導性建議。建立指標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科學性原則。指標體系的設計要真實地反映物流資源的配置水平的內涵,體系要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
(2)目的性原則。衡量物流資源配置水平,找出阻礙物流資源配置過程中存在的障礙,促進中原經濟區物流資源配置的平衡發展。
(3)客觀性原則。采用的評價資料來源必須客觀、可靠,這樣的分析才有借鑒意義。
2.2 評價方法的選擇
因子分析法是一種用于提取多個變量潛在公共因子的統計方法,它可以從多個觀測的變量中綜合和抽取少數幾個潛在的公共因子,并使這些因子能夠很大程度地概括和解釋原有觀測變量的信息,同時能找出影響和支配多個變量的潛在公共因子,可以有效地簡化數據,快速掌握事物的特點和本質。
3 中原經濟區物流資源配置水平的分析
3.1 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2014》和各省市2014年統計年鑒。
3.2 因子分析法評價
本文借助SPSS 20.0 for Windows軟件進行因子分析。
(1)描述性統計量。在輸出結果中,首先顯示的是進行因子分析的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包括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標準差和樣本數。其中代碼X11的均值最大,即“高等學校畢業生人數”指標的均值最大,為27024.7667,標準差也最大,為18072.75193;分析樣本數為30。
(2)指標數據標準化。不同的指標變量由于單位的不同很難統一,本文借助SPSS 20.0軟件,將原始數據標準化。
(3)方差解釋表。方差解釋表顯示了主成分、初始特征值和方差貢獻率等信息,如下表所示。
上表共有10列,第一列為因子編號,每個因子對應三個部分,分別為“起始特征值”(第2~4列)、“提取平方和載入”(第5~7列)、“旋轉平方和載入”(第8~10列)。從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個特征值為8.139,方差貢獻率為47.879,是方差貢獻率最大的一個;前4個因子解釋了所有變量的85.303%,且特征值均大于1,故提取前四個公共因子分析即可。
(4)旋轉成分矩陣。為了方便解釋因子含義,需要進行因子旋轉。通過因子旋轉,荷載大小進一步分化,不同變量的因子歸屬也更加清晰。
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中,第一個因子在地區生產總值(X1)、農村居民消費水平(X3)、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X5)、公路路線里程(X6)、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企業數量(X7)、民用汽車(X8)、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從業人數(X10)、移動電話用戶(X12)、固定電話用戶(X13)這些指標上載荷較大,說明第1個因子具有很強的綜合能力,這個指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流設施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和信息平臺狀況;第二個因子在公路路線里程(X6)、從業人員(X9)、高等學校畢業生數(X11)、郵政局所(X14)這些指標上載荷較高,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地區物流基礎設施配置;第三個因子在廢水排放總量(X15)、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16)、廢氣的排放量(X17)這三個指標上載荷較高,反映了物流設施資源配置的環境效應;第四個因子在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固定資產投資(X4)、倉儲及郵政業企業數量(X7)、從業人員(X9)、移動電話用戶(X12)上具物流設施資源配置潛力。因子荷載矩陣是因子分析中重要的部分,通過該表可以明晰各指標的因子歸屬。
3.3 因子結果比較
從方差解釋表3-1中以各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為權重,可得主成分綜合得分模型:y=0.47879y1+0.15y2+0.12693y3+0.09731y4。
把標準化處理后的數據代入成分綜合得分模型中:
(1)從第一個因子中可以看出,鄭州市、邯鄲市、焦作市、邢臺市、洛陽市、新鄉市物流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益和信息平臺狀況水平相對于其他地區排名靠前,而長治市、晉城市、運城市信息平臺狀況較差。
(2)對第二個主因子中進行比較發現,三門峽市、周口市、商丘市、信陽市、駐馬店市、洛陽市、運城市物流基礎設施配置較好,這為物流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從第三個主因子得分排序中可以看出,長治市、運城市、洛陽市、晉城市的排名靠前,環境效應較差。
(4)從第四個主因子中可以看出,聊城市、菏澤市、阜陽市、宿州市有較大的物流資源配置潛力,這些地區農村居民消費水平有待提高,但是交通便利,資源豐富,地理位置優越,所以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綜合來看,經濟效益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地區物流資源配置水平。綜合得分位居前五名的依次是鄭州市、邯鄲市、洛陽市、聊城市、南陽市,這些市的物流資源配置水平在中原經濟地區處于領先地位。而鶴壁市、淮北市、蚌埠市的物流資源配置水平較弱,在很大程度上與當地的經濟有關。總體來說,中原經濟區物流資源配置水平不太平衡。
4 結 論
本文借助因子分析,對中原經濟區物流資源配置水平及差異性進行了實證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4.1 物流資源配置水平趨同于經濟發展狀況
鄭州市、邯鄲市、焦作市、邢臺市、洛陽市、新鄉市,經濟、教育、科技、城市化等都處于中原經濟區領先地位,先天優越的條件決定了其高的物流資源配置水平。同時,鄭州市作為河南省的省會城市,也是我國重要交通樞紐,城市化程度高,其物流資源配置水平的領先地位也是預料當中的。此外邯鄲市第二產業的快速發展,促進了經濟發展迅猛,取得的成績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鶴壁市、淮北市、蚌埠市經濟發展水平落后、政府的支持力度小、交通不便,所以物流資源配置水平低。
4.2 中原經濟區物流資源配置水平存在著區域差異較大的問題
從總體上看,中原經濟區在經濟發展水平、物流信息平臺建設與基礎設施等各方面呈不均衡態發展。各地區普遍存在物流資源配置水平依賴經濟與信息平臺的建設,然而物流資源的配置能力與經濟發展水平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彼此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
關鍵詞:風險;稅務稽查;防范
中圖分類號:G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2015902
所謂風險是指可能遭受損失、傷害、不利的危險。稅收風險管理則是指稅務機關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資源,通過稅收風險識別、風險排序、風險處理、績效評估以及過程監控等措施,不斷提高征管水平降低稅收風險的過程。稅收風險管理包括稅收流失的風險管理和稅收執法風險管理。這里重點闡述稅務稽查執法風險防范及應對策略。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稽查執法過程中,因執法不當而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在法制完善的社會中,任何執法主體都可能面臨執法風險,稅務稽查部門當然也不例外,一旦稅務稽查部門和稅務稽查人員做出的稅務稽查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不當,或在稅務稽查執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就會發生執法風險。雖然稅務稽查執法的風險較大,也是客觀存在的,但風險是可以預防的,我們只要強化風險意識,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就能夠把風險降至最低限度。
1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些是由于法律規定不完善而產生的,有些是稅務稽查方法選擇不當造成的,有些是稅務稽查人員綜合業務素質不高形成的,針對以上種種原因產生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分析如下:
(1)因法律規定不完善而產生的執法風險。目前,我國稅務稽查執法主要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這些法律中關于稽查人員取證權限的規定都過于籠統,由于稅務機關沒有類似公安機關的偵查權,當納稅人不配合檢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采取的手段非常有限。在電子稅務稽查中,財務數據儲存在納稅人的電腦或遠程服務器中,稽查人員獲取財務數據的難度進一步加大,而由于電子證據的極易篡改性,如不及時取得很可能被篡改或滅失,實踐中常有一些干部為了獲取案件所需的證據,采取一些超出法律授權的手段,如強行帶走納稅人的電腦、從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住所提取資料等,從而引發執法風險。
(2)稅務稽查方法不規范而產生的執法風險。稅務稽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有時沒有嚴格按照《征管法》、《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要求,不重視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權搜集證據,從而使證據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無效。比如,到企業法定代表人私人住處調取證據、在公路上攔車檢查等都屬于越權行為,另外,還有像出示稅務檢查證、稅務稽查人員回避、聽證、文書送達等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很容易引發稽查執法風險。并且也有可能影響收集的證據的效力,引發執法風險。與此同時,在稅務稽查中,稽查人員取得的證據應滿足《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關聯性等方面的要求,在取證時應注意證據的形式,注意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現實中很多稅務稽查人員仍在沿用先前的取證方式及習慣,不重視證據的形式要求,不重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可以說這是當前稅務稽查工作的軟肋之一。
(3)稅務稽查人員綜合業務素質不高而產生的執法風險,稅務稽查是一個需要綜合運用稅收知識、會計知識和工作實踐經驗,去發現、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工作,是稅收工作中對各種知識要求和綜合度最高的工作。在工作中要求稅務稽查人員運用多種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工作經驗,要遵守職業操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這些方面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稽查工作中采用何種檢查方法、收集哪些證據、提出怎樣的處理意見,都高度依賴于稅務稽查人員的執行能力,而目前稅務稽查人員的專業能力尚有欠缺。這里我們特別強調,人的素質是第一位的,硬件條件再好,如果稅務稽查人員沒有良好的素質,沒有職業道德底線,防范稅務稽查風險就無從談起。
稅務稽查執法風險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給稅務機關也輕者造成損害稅務形象,重者稽查人員被追究法律責任帶來嚴重后果。
2稅務稽查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
根據以上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成因分析并結合工作實際,稅務稽查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問題主要有以下四類型:
第一類問題是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而稅務稽查人員未能發現。這種類型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其主要原因是稅務稽查人員運用稅務稽查方法不當或業務能力不夠造成的。具體情形有三種:一是納稅人從事賬外經營,而整體納稅人財務狀況和稅收監控指標正常,沒有引起稅務人員注意;二是納稅人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存在重大涉稅問題,而稅務稽查人員由于采用檢查方法不當,抽取的樣本不具有代表性,致使問題未能被發現;三是會計賬簿與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上存在重大疑點,但無法找到充分可靠的證據,致使稅務稽查人員無法處理。
第二類問題是稅務稽查處理意見不當。這種類型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主要受稅務稽查人員業務水平和稽查成本與效率的制約,該赴外地調查的,由于經費所限,沒有調查。該立案查處的,采用了簡易程序,致使稅務稽查處理意見不當。
第三類問題是稅務稽查人員存在失職和瀆職問題。這種類型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主要是稅務稽查人員自身素質不高和受環境因素的影響,存在或,對被查對象的涉稅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導致不征稅款和少征稅款,加強培訓和加大稅務稽查人員交流力度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
第四類問題是實施稅務稽查后,因為缺乏必要的跟蹤監督和管理,納稅人對稅務稽查檢查結果沒作賬務調整,形成前補后退,實際沒有征上稅。這種類型的稅務稽查執法風險,主要是法律和制度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此類賬務調整的監督責任是否屬稽查部門,目前尚不夠明確,但稅收風險確已存在。
3稅務稽查執法風險防范策略
針對以上稅務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稅務稽查執法風險的形成的原因,我們提出以下風險防范措施:
(1)完善稅收立法,提升稅法級次。由于我國現行稅收立法存在的缺陷而產生的執法風險,只有通過立法這一途徑加以解決。在現階段,由于《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法律層次較低,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適當擴大充實稅務機關的稽查權限,以法律形式明確賦予稅務稽查人員涉稅證據搜查權、涉嫌證據查封權,使取證過程有法可依。如果遇到納稅人拒絕提供密碼、隱藏服務器、以破壞設備等方法妨礙取證的情況,稽查人員可以及時準確的采取相關措施,而不必擔心承擔法律責任。將來可以考慮制定一部專門針對稅務稽查取證的法律或法規,對稅務稽查取證的方式、程序、納稅人的義務以及稅務稽查證據的法律地位和證明力等問題作出系統、具體的規定,改變我國缺乏稅務稽查取證專門立法的現狀。
(2)建立稅務機關內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風險的機制。要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內部防范和控制稽查風險的制度。國家稅務總局要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及有豐富經驗的稅務稽查人員研究建立防范和控制稽查風險的制度體系,在稅務稽查方案、稽查報告和稽查案件的復核等方面實行標準化管理,形成環環相扣的過程控制機制,比如,在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時,要落實稽查案件分級審理制度,嚴把案件的質量關、定性關,防止稽查風險發生,不給風險有可乘之機。
(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取證。稅務稽查證據決定著稅務稽查案件的質量,在稅務稽查取證過程中,要注意稅務稽查證據的關鍵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現階段,稅務稽查取證工作是稅務稽查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制約辦案質量的關鍵所在,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對辦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避免稅務稽查取證過程中的操作風險,必須提高取證工作的技術含量。目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及電子商務的普及,大多數納稅人會計核算已經實現了電算化,稅務稽查中的電子證據越來越多,電子證據有其特殊性,我們在取證時尤其要注意電子證據的取證要求,通過不斷強化稅務稽查案件取證工作,我們就可化解稅務稽查取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