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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兵原系某縣化肥總廠(國有企業)銷售處副處長,1968年3月至1971年在柳州軍區服役,1971年底至1986年11月在某縣武裝部服役,歷任參謀長、軍械科長、后勤科長。1986年轉業到了某縣化肥廠工作。初到化肥廠,劉兵即任行政處副科長。從1986年11月至1988年底,劉兵一直擔任行政處副科長。自1989年元月起任銷售處副處長,1993年5月兼任供銷總公司產品銷售公司副經理。
劉兵之妻唐某與劉在同一化肥總廠工作,是一名質檢處的工作人員。劉兵因受賄被查,檢察機關對劉某的財產收支狀況進行了清查鑒定。在清查鑒定中,檢察機關發現,劉兵現有財產除金額為81.4萬多元人民幣存單外,還有折價金額為3.4萬多元人民幣的其他財產,兩項合計為84.8萬多元人民幣。劉兵及其妻子唐某自1986年1月至1995年11,月的合法財產收入為11.7萬多元,實際生活支出的財產為16萬多元,收支相抵,超支4.2萬多元。在這些財產中,有23.7萬多元屬受賄所得,2.51萬元屬非法所得,接受送禮4000元,三項共計歷。6萬多元。此外還有62.5萬多元劉兵個能說明其來源的財產,劉妻也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這筆巨額財產的合法性。
1996年10月,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劉兵犯有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個明罪。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劉兵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構成受賄罪。另外,劉兵有62.5萬多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
[法律分析]
劉兵犯受賄罪不言而喻,但其為何還犯有巨額財產呢?難道錢多也犯法嗎?所謂巨額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3(2)行為人的財產或者支出必須是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 (3)司法機關不能查明行為人巨額財產的來源;(4)行為人不能或者拒絕說明巨額財產的來源。所謂“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是指已知的公開合法收入數額與支出數額和其實際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兩者差額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這個程度在5萬元以上。就本案而言,劉兵身為國有企業銷售處的副處長,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主體。他實際據有的財產在除去受賄和其他合法與非法所得后,尚有62.5萬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因此,劉兵的行為構成巨額財產。
唐述權
2009年1月1日,依據《阿勒泰地區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阿勒泰地區廉政網對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縣級領導干部全部進行了個人財產申報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各領導干部的年收入差距不大,“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年均收入在3萬元。有個別干部填寫申報了第三項的“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第四項“申報人及親屬接受饋贈的現金等”則全為“無”。
排行榜中,年收入最高的為阿勒泰地區衛生學校黨委委員、副校長葉爾蘭別克。阿哈太,提任前為阿勒泰地區衛生學校學生科科長,年收入為44284元。年收入最低的為阿勒泰地區人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副主任郭永峰,提任前為阿勒泰地區婦幼保健院藥劑科科長,年收入為24180元。
年收入最高的副縣長為青河縣副縣長李勁松(35340元),提任前為清河縣發改委主任,最低的是哈巴河縣政府副縣長蓋革慶(27048元),提任前為吉木乃縣托斯特鄉黨委書記。年收入最高的縣人大副主任為吉木乃縣人大副主任王書民(38952元),提任前為吉木乃縣水利局局長。年收入最高的縣政協副主席為富蘊縣政協副主席馬海虹(32504元),提任前為富蘊縣教育局局長,最低的是富蘊縣政協副主席巴合提?卡熱甫(27269元),提任前為富蘊縣畜牧局局長。
填寫了第三項申報內容的有3人:阿勒泰地區畜牧獸醫局黨組成員、地區動物疾病控制與診斷中心黨支部書記阿勒瑪斯。阿布都哈力(2000元,1982~2008年寫作所得),阿勒泰地區伊斯蘭教協會專職副會長賽力克別克?沙合什(15000元),哈巴河縣委委員、常委、組織部部長張軍劍(6000元)。
反腐敗:“陽光法案”重于刑事制裁
姜明安
“不敢”只能治標,“不想”和“不能”卻能治本“陽光法案”的技術性和理論性問題只有在實踐中才能解決變“不敢腐敗”為“不能腐敗”。
中外反腐敗的歷史經驗一再證明,治理腐敗必須懲防并舉,且防勝于懲。“懲”主要解決“不敢腐敗”的問題,而“防”(包括教育防腐與制度防腐)主要解決“不想腐敗”和“不能腐敗”的問題。“不敢”只能治標,因為對許多意志薄弱的公職人員來說,即使刑罰再苛嚴,在強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他們也可能鋌而走險,腐敗仍難以遏制。“不想”和“不能”卻能治本。通過制定“陽光法案”和建立“正當法律程序”制度及廉政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則貪欲無存,或貪欲雖存,但欲貪而不能,腐敗得以遏制。正因為如此,十七大報告強調,今后的反腐敗,要“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
立法條件基本具備
有人擔心,我國目前制定“陽光法案”的條件是否成熟。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2008年5月,在新覆阿勒泰地區,一個位于西北邊疆,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推出了一個《關于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這說明中國制定“陽光法案”條件不成熟論難以成立。
誠然,“陽光法案”的出臺和運作需要一定的技術手段和理論準備為條件,新疆阿勒泰地區的《規定》是否能夠真正有效運作還有待時日考驗。但是,很多技術性問題和理論性問題只有在實踐中才能暴露,在實踐中才能解決。就技術手段而言,“陽光法案”的出臺和運作需要解決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一系列技術性難題;就理論準備而言,需要解決官員申報和公開其本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的義務與保護官員及其家庭成員隱私權二者的平衡,需要解決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官員及其家庭成員進行有關市場交易活動的商業秘密二者的平衡,還需要解決官員財產申報、公開的范圍,申報、公開的方式和拒絕、拖延申報或做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及追究責任的方式等一系列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設計的難題。目前,我國制定“陽光法案”,建立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的條件應該說基本具備了,盡管不是很完備。
兩種因素是阻礙
是什么原因阻礙了我們推出真正的“陽光法案”?
恐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對整個官員的家庭財產的基本底數不清。其二則是部分官員對“陽光法案”的反對。
怎樣看待上述兩種因素?第一種因素主要是認識上的問題。我們必須對整個政府官員隊伍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他們中的絕大多數應該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其中有些官員,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的官員,家庭財產比較多,只要其來源合法,人民群眾是完全能夠理解的。至于有一定數量的官員,其家庭財產中有較多來源不明或來源非法的部分,對之予以公開、查處,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穩定,反而會有助于增加人民群眾對政府和政府官員整體的信任,有助于加強社會穩定。相反,如果對官員家庭財產存在來源不明或來源非法的情況不公開,人們就會私下傳播,私下傳播則可能把問題越傳越大,甚至有人還會無中生有,造謠惑眾。兩者比較,道理自明。
至于部分官員通過各種途徑,以各種理由對出臺“陽光法案”的反對,對策應該是將反對的理由公開,認真進行分析和答辯。絕不能因擔心拒絕他們的反對可能影響“團結”而停下反腐敗的腳步,將“陽光法案”的出臺時間無限期地推延下去。
官員財產申報的“破冰之舉”
舒圣祥
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所期盼久矣,如今,“陽光法案”在邊遠的阿勒泰地區揭開蓋頭,意義非同小可。敢不敢公示財產實質是反映了反腐敗的決心問題,阿勒泰敢于走出這“勇敢的一步”,并將公示內容由“收入”擴大為“財產”,真可謂是“破冰之舉”。它的價值,不僅在于為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開了個好頭,更為我們今后建立廉潔高效的行政體制提供了一種可資借鑒的制度示范。
盡管此次將財產申報分為公開申報和秘密申報,沒有做到完全公開領導干部及其家庭成員財產,但我們完全理解這種有選擇性的公開,因為漸進的制度設計,也許更適合社會發展的節拍,所以,我們不妨把“阿勒泰陽光”當作是“磚引玉”的一個開始。
事實上,“阿勒泰陽光”不只是簡單的反腐力舉,而是著眼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和全面發展而出臺的一項戰略性舉措。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全面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莊嚴使命。
作為預防腐敗長效機制,官員財產公開不僅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滿足,更是對官員保持廉潔預防腐敗的有效保護;同樣,通過制度性設計,來為經濟發展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也是維系經濟平穩增長和國
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之策。
改革開放從來都是一個吸取先進文明成果的過程,財產公開制度是已經被國際經驗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舉措,借鑒好、利用好這一“外來經驗”,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但無論如何,我們已經走出了第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說,“阿勒泰陽光”無疑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日出”。
官員財產申報的“兩個不足”
畢曉哲
新年第一天,在新疆阿勒泰地區廉政網專設的公示欄里,55名縣(處)級領導干部填報的個人財產申報表,如期在網上公示接受監督。(1月4日《新京報》)實施這項反腐敗預防制度的積極意義自不待言。但筆者還想說說其中的兩個“美中不足”。
一是官員財產申報時間“緩沖期”過長。反腐敗以及掌握腐敗證據線索務求效率。而阿勒泰地區紀委正式出臺《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出臺時間是去年5月25日,從頒布到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給相關反腐部門提供充裕的籌備時間的同時,但也給腐敗分子、“問題干部”提供了可乘之機。
據有關人士稱,財產申報制度后,截至2008年12月31日,僅139廉政專用賬戶就收了76萬多元。或許,對于能挽救的腐敗分子我們還是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但是,極少數腐敗分子卻由于我們的一再“仁慈”,肆意鉆法律的空子,和申報制度打“球”。而且,今年1月1日當天,僅僅公布了55名初任縣(處)級領導干部的財產收入狀況,而對那些最需要公布公開的“老領導們”、老資格的縣(處)級領導干部們依然有20余天的“緩沖申報期”,實在令人不解。
二是財產公開范圍不到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生命是公開。讓官員的真實收入狀況接受群眾監督,是這項制度的關鍵所在。從阿勒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目前公開范圍來看,距離全面公開仍有一定的差距。對于公眾最關心、最關注的官員“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好處;動產、不動產購置……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等七項內容卻以涉及官員個人隱私被列為秘密申報,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秘密申報當然僅限于內部反腐機構掌握,由于沒有向社會完全公開,容易為個別領導干部插手和干預辦案提供可能。而且,缺乏公眾的監督參與,群眾對官員的真實財產收入無法做到真正知情,也就無從監督,導致財產申報制度最終流于形式。
制度創新之難,難在沖破阻力,破舊立新。當然,新制度難免有這樣那樣的不完善、不周到的地方,重要的是我們能正視問題、查找漏洞、不斷改進、不斷完善,進一步把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的積極探索堅定地向前推進,使其在預防和懲治官員腐敗中發揮更大作用。
各國“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官員將家庭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公民有權隨時查看各級官員的納稅清單。瑞典首創,延續至今,為世界多數國家或地區借鑒,成為極具約束力的反腐機制。
瑞典――240多年前首創申報制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隨時查看各級官員的納稅清單。
早在1766年,瑞典官員均被要求“曬財產”――不論是一般官員還是首相,其家庭財產均須申報、登記和公布,公民有權隨時查看各級官員的納稅清單。在當時的瑞典,下至普通官員,上至首相,均都被要求申報、登記、公布家庭財產。
20世紀80年代后,世界大多數國家采用并完善了這一機制。這便是舉世聞名的家庭財產申報制度。
英國――出臺首部申報法律
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
美國――謊報漏報重則吃官司蹲監獄
1978年,美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這一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門的官員,必須公開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財產狀況,并按規定程序提交財產狀況的書面報告。
30年間,上至總統,下至普通官員,必須遵照規定,如實填寫財產申報表格,由聯邦政府道德署收存,隨時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
在美國,那些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的官員,輕則被處罰款,重則要吃官司、蹲監獄。
1985年,美國國會曾通過《眾議院議員和雇員道德準則》,對眾議員及雇員的家庭財產的申報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墨西哥――7天未報萬名公務員受懲處
墨西哥20世紀七八十年代實施的《財產申報法》規定,在政府機構工作的從科長到總統的各級官員,都要定期主動進行家庭財產申報,對易于產生腐敗的海關、移民、稅務、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等,也要進行登記。
第一條為做好和完善我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設房[20****]258號)和《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甘民發[2006]9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工作,城區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具體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以城市低保標準為基礎,按40%的上浮比例為原則并適當考慮家庭住房等因素確定,隨城市低保標準的調整而適時調整,由市民政局報請市政府公布執行。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第五條凡持有我市三年以上常住戶口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少于15平方米的將被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在半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或家庭成員有出國經商、打工的;
(二)擁有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的;
(三)三年內購買或使用高級音響、空調、鋼琴等高檔電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過15平方米的;
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經常出入于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四)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五)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六)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三章家庭成員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七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撫(扶)養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包括:夫妻;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經市民政局依法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八條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員扣除交納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和其他經常性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實發,只要在調查期內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確定)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1、財產性收入
主要包括:
①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③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地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財產產生的收入。
2、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其他借貸收入等;
5、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義務兵的退伍費;
2、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等;
3、因工(公)負傷人員的護理費,因工(公)犧牲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4、按規定由在職人員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5、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6、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7、政府和社會發給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8、國家和省上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其中,屬于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證明其收入情況;市場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對經營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通過各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二條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文件予以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城市低保標準后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最高不超過給付方收入的50%。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贍養、扶(撫)養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雙方關系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系、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原系我市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被調查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進行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五條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調查評估確定。
第四章低收入家庭的申報和認定
第十七條申報認定程序:
(一)由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申請,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每個家庭成員的戶口及身份類證件原件與復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關系類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委托,對每個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無異議的,填寫《****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證明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出具意見。群眾有異議的,須及時通知申請人本人。
(四)市民政局對經街道辦事處上報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進行評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十九條申請家庭的所有成員應主動配合民政、街道、社區居委會等部門的調查,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經辦工作人員應逐項核對,根據需要留存復印件或原件。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進行處罰。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認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街道辦事處要及時進行相應登記,年度末上報市民政局審核。
第二十二條對低收入家庭每年審核一次,連續二次無審核記錄的作自動放棄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處理。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二十三條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跟蹤與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四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設立公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屬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
第七章附則
每個偉大的男人,在女人那里,似乎都有一根“軟肋”。
托爾斯泰再雄辯,一切言語在她妻子那里,也有理說不清。還好,托爾斯泰底足夠豁達,他詼諧喻之為“我早知道打雷之后一定要跟著下雨”。
林肯再英明,也終生遭受悍妻瑪麗的暴烈及動輒咖啡澆頭的“待遇”。當然,林肯足夠幽默,他向世人證明有一個怕老婆的總統的國家會是更民主的國度。也可以這么說,大師與丈夫,壓根是兩回事。
托爾斯泰與索妮亞呢?如果不是晚年的索妮亞陷入一種歇斯底里癥,在精神上自釀悲劇,她稱得上是一位偉大的妻子。
從19歲開始,索妮亞一共為托爾斯泰生育了13個孩子,還有過3次流產。托爾斯泰一生沉溺于男女之歡,即使中年皈依后,依然在禁欲與欲望之間掙扎。
索妮亞的前半生充滿犧牲精神,她出色地完成了人婦與人母的角色。她才干出眾,打理雅斯納亞莊園,使其財產收入較原先增加4倍。更重要的一點是,她每夜挑燈抄寫托爾斯泰的文稿,在她不厭其煩、無比繁冗的謄寫下,《戰爭與和平》《安娜?卡列尼娜》等巨著浩浩蕩蕩地誕生了。
“幸福的家庭大多相似,不幸的家庭卻各不相同。”托翁的這句名言,赫然寫在《安娜?卡列尼娜》的扉頁上。信徒多如山的大師,在這場婚姻糾葛中到底充當了一個怎樣的不幸角色?終其一生,他多情而軟弱,自負而彷徨,無私而自相矛盾。索妮亞則始終精力旺盛,強悍異常。愈到晚年,她隨更年期而來的支配欲、狂躁癥,愈發強烈。
兩人的家庭矛盾,在于對生活等級的選擇與對待財產的價值觀的分歧上。托爾斯泰在寫了兩部鴻篇巨制后,突然對自己的作品產生了一種“羞于提起”的否定與厭惡感。更有甚者,他對靠作品贏得版權以及對私有財產、貴族生活產生了罪惡感。他宣布,1881年后的所有作品版權公有,并想把自己的莊園分給貧困的農民。
在莊園里,他與妻子就著作版權與私有財產問題進行了一場“至死方休的爭吵”。托爾斯泰日漸在家庭糾葛中耗盡精力,疲憊絕望。
1910年9月24日,托爾斯泰和索妮亞結婚48周年紀念日。信徒布爾加科夫為他們拍了一張照片,這是他們的最后一張照片。照片中,索妮亞緊攥著托爾斯泰的手,如同攥緊她余生里的愛與財產,她身材健壯,精力充沛,臉部透著神經質的乖戾痕跡,再看托爾斯泰,白須,白發,駝背,衰老,兩眼直勾勾盯著鏡頭,除了冷漠,孤獨,他的眼光已不投向眼前人。他對女人的恨意,從安排安娜?卡列尼娜的臥軌自殺開始,到晚年更甚。
1910年10月28日,莫斯科寒冬。托翁8 2歲,他在拂曉前離家出走了!“親愛的索妮亞,像每個老教徒那樣,我想把自己生命的最后時光奉獻給上帝。感謝你,并懷念你給予我的一切。”
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常態化運行機制,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為申請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務,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政〔〕65號)的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從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區實行保障性住房申請常態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從年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區實行保障性住房申請常態化。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立保障性住房常態化受理“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聯動機制,實行申請受理、初審、復審、核定、公示、登記備案一站式服務。
二、進度要求
(一)配備人員設備。月28日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配齊“窗口”人員,完成辦公設備配備,印制《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組織宣傳培訓。月5日前,各級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相關法規和政策宣傳,組織業務骨干和辦事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規定時間運行。月9日前,各“窗口”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并組織一次試運行,確保月10日能夠順利啟動。
三、職責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門職責
1.負責政策解答和業務咨詢指導;
2.對各城市區定期上報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對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和登記備案,將登記結果告知各區廉租辦;
4.建立和管理已申報家庭信息基礎數據庫和誠信檔案;
5.對各區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態化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考核;
6.其他應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履行的職責。
(二)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職責
1.接待和解答轄區內辦事人員的業務咨詢;
2.綜合審查本轄區內低收入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
3.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成員產權檔案查檔和住房情況調查核實;
4.及時向市住房保障“窗口”上報本轄區范圍內低收入家庭初審合格后的申報材料;
5.建立和管理本轄區內已登記備案家庭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檔案。
(三)市民政部門職責
負責全市城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1.城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2.城市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政策培訓和指導督查;
3.區民政部門提請鑒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對,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復核工作。
(四)各區民政部門職責
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體工作。
1.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核定,并出具《低收入家庭確認書》;
2.將收入核定結果和申報材料及時返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受理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進行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情況調查,建立低收入家庭檔案;
2.對本轄區內申請家庭資格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3.參加對配租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況進行的復核聯審工作;
4.負責將相關材料和電子表格報區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綜合審查。
(六)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市區財政和編制部門在人員和經費上要予以支持和保障。人社、公安、建設、國稅、地稅、工商、人行、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配合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門確認申請家庭成員婚姻狀況、殘疾情況、收入情況(工薪收入、財產收入、轉移收入、經營收入)等項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四、辦理流程
保障性住房申請按照受理、初審、復核、核定、公示和登記備案等程序辦理。具體流程是:
(一)受理
申請家庭應當推選出家庭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窗口”領取和填報《市保障性住房登記申請表》和《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年滿18周歲以上人員收入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低保、殘疾、孤老、烈屬、特殊慢性病、死亡等證明)。
對材料齊全的,“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出具受理手續并做好記錄。
(二)初審
由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家庭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進行驗證并查看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對申請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走訪和入戶調查(可委托居委會進行),并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10日。初審合格的送區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收入核定和復核,初審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退回申請材料。辦結時間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
(三)復核
1.收入情況復核。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收入復核,并將簽署意見后的《低收入家庭確認書》和申請材料返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收入認定合格的申請家庭材料報區住房保障部門“窗口”進行住房情況復核,收入認定不合格的申請家庭材料,在注明原因后作退件處理。辦結時間為15個工作日(含在其居住地公示10天)。
2.綜合復核。綜合復核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其“窗口”依據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對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進行逐項復核,對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查檔。復核合格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窗口”。復核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后,退回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退件處理。辦結時間5個工作日。
(四)核定
市住房保障部門“窗口”工作人員對區住房保障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比對產權登記資料和住房保障檔案,確定公示人員名單,并在5個工作日辦結。
(五)公示
公示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示名單確定后的1個工作日內同時在市、區住房保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六)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分類錄入省住房保障信息數字化系統,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登記備案。有異議和舉報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五、有關要求
(一)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工作責任,密切協調配合,確保常態化受理、審批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機構建設,強化人員培訓,努力提高辦事人員的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按時完成人員崗前培訓工作,確保上崗人員政策精通、業務熟練,程序設置合理。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落實承諾時間,確保群眾辦事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