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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勞動監察;勞動者;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52-01
面對越來越多的過勞死事件與其息息相關的部門和組織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要做何改進才能更加積極、主動、快速、有效的處理違反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一、對執法單位的建議
執法單位為了提高各種執法工作的效果應該在以下方面做出改進。
第一,要使常規巡視監察和專項檢查或大檢查的成果更加明顯/效果更加持久。作為執法者的公職人員就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全面掌握與其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因為近幾年來,我國的經濟在飛速發展。國家為了使法律與進步了的社會相適應,也加快了對已頒布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各種法律修正案和新法律接連出臺,公職人員只有認真的學習,才能在實踐中應用自如快速、準確的掌握企業是否存在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為了克服大檢查或專項檢查效果不能 持久的缺陷。我認為作為執法部門,還應該設置問責制。即對查出有違規現象的企業派專人負責監督,若企業再次出現問題追究其責任。這樣就能保證這些執法活動不走運動式執法的老路。
第二,為了保證執法工作的普及性,增加執法人員也是勢在必行的。因為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要確定起來很困難需要進行復雜的調查取證。只有增加了執法人員才能在歷次檢查中分擔繁重的工作讓檢查做得更仔細。
第三,為了使勞動年檢不流于形式勞動執法部門要加強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橫向聯系。有不法行為的企業為了應對年檢往往在自己填報的表單里弄虛作假而這些數據是經過精心編造的單憑勞動部門一家所掌握的資料是看不出破綻來的。不過這些作假者的工夫再精湛也會有紕漏。只要眾多只能部門能夠多聯系多溝通一定看出他們的花招。
第四,為了獲取更多的執法線索勞動監察部門還應對各種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進行廣泛的曝光同時拓寬舉報渠道加強對舉報者的保護。由于這種違法行為存在一定的隱蔽性,確定違法行為的存在比較困難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所以普通勞動者有時無法確定自己的權益是否正受到侵害。加之以往對舉報者的限制比較多,如來信來電的舉報者必須署真名否則不予受理等。這些都給舉報者以很大的精神壓力,打消了他們的積極性。為了適應時代的發展,執法單位應該將各種違反該規定的案例進行宣傳,使勞動者能及時掌握各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同時取消對舉報的限制,只要證據充分、舉報屬實,就予以受理并設立獎勵機制。為了方便舉報人相關部門還應該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在網絡上開設舉報信箱等。
第五,要檢查企業在其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是否和所備案的一直。執法人員還要經常深入到企業中與其職員多交流溝通。由于所謂的“企業文化”這種非條文性的行為規范的存在,如果執法人員僅對企業備案的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不足以對其部進行全面的了解。
最后,由于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行為其結果很容易引起受害者患上各種疾病甚至突然猝死后果非常嚴重。為了更有力的保護勞動者,還應該引入對違反該規定的企業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對勞動違法行為實行的制裁是重民事輕行政責任這對勞動權益保護不利。大量的勞動違法案件表明民事賠償和行政出發已不足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必須引入和加強對侵犯 勞動權益的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對工會的建議
作為勞動監察輔助部門的工會,它的權利是由我國工會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賦予的。為了更好的發揮它應起到的作用,我認為應該從兩方面上加以改進。一方面工會的財政應該獨立。目前,我國基層工會的活動經費以及成員的工資都要靠所在的企業發放。這就造成了工會在監督企業行為的時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難免協助企業弄虛作假。另一方面工會的組織應該獨立。當前的工會組織一般都是會以企業的一個部門的形式存在受企業領導的管制。這就限制了它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督。我建議,工會應當采取一種嵌入式的存在方式。所謂嵌入式是指工會雖然在企業內部但是其組織完全獨立于企業,其工作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其成員由上級工會任免,同時,它的活動經費和人員的工資也是由上級工會撥款。這樣就解決了工會組織對企業的倚賴使工會做到了真正獨立。
三、對勞動者的建議
在現代社會中社會分工日益精確各領域所需解決的問題也日趨復雜,因此每個領域的工作都需要由具備特殊知識的人來完成。若有人超越的自己分工范圍,不僅會對他人的工作造成不便同時還給自身帶來不利后果。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做好本職工作。在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方面,應該起到的是輔助勞動監察機關執法的作用而不是起到主要作用。筆者認為,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時所要做的就是大膽舉報積極配合勞動監察機關執法。一方面,勞動者作為該行為的直接受害人對其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最清楚的。若勞動者能積極舉報用人單位不僅可以使監察機關的執法行為更有針對性增強執法效果更能擴大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解決其人員不足的問題。為了保護進行舉報的勞動者消除其后顧之憂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保障監 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還專門做出了規定,不僅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用人單位進罰款;對構成犯罪的,還要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勞動者較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更了解本單位的各項制度,尤其是近年來新興的“企業文化”,更是只有用人單位的內部人員才能了解其內容。所以能夠發現一些本單位之外的人無法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此外,勞動者是直接受害人往往較監察機關和工會更能掌握用人單位違法情況的第一手資料。若能將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及時的反映給執法機關,不僅能直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更可以為監察機關的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利的證據提高它的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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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從嚴從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自檢自查工作總結
根據《縣紀委從嚴從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的通知》(祿紀發電〔2019〕3號)文件要求,**縣文化和旅游局及時開展自檢自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進一步嚴明紀律要求
自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局領導始終高度重視組織全體文化旅游系統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州、縣委關于落實八項規定改進作風的實施細則。一是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學習傳達,并利用有關會議經常講、時時講,使全體干部職工對貫徹落實“八項規定”的要求入腦入心;二是充分利用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活動、局班子會、機關例會等形式通報違反“八項規定”的有關案例,以案示警,對有苗頭性的干部及時提醒談話;三是及時下發了“八項規定”、“十嚴禁”以及厲行勤儉節約和狠殺節日期間公款送節禮的不正之風等有關文件精神。四是每周編發廉政古語和節日廉政提醒短信,以手機信息方式及時下發每個領導干部職工,做到時時提醒警示。
二、整治“”問題不松懈
(一)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及出國境旅游、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方面
一是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及“三公”經費、會議費管理等制度規定,加大財政預決算公開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聘請專業的會計公司加大對機關經費內審力度,未發生公款吃喝、“天價煙”等違規使用公款的行為發生。二是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審批制度,嚴格按照州縣組織的安排外出考察學習,事先按規定進行報備,在外出中嚴格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返回,未出現違規現象。
(一)違規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方面
截至2019年5月,縣文化和旅游局機關現有在崗工作人員為50人,正科級領導干部1人,副科級領導干部3人,副科級以下人員46人。使用辦公用房面積為244平方米,科級領導干部人均辦公用房使用面積9平方米,科級以下人員人均使用辦公用房使用面積6平方米。根據國家有關干部辦公用房標準計算,我局機關人員辦公用房不存在超標問題。
(二)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方面
目前,縣文化和旅游局共擁有公務用車1輛,文化和旅游局始終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公務用車已按規定噴涂表示,安裝了GPS衛星定位監管系統,嚴格公務用車派車、登記、調度報備制度,沒有發生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行為。
(三)違規飲酒方面
二、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應當貫徹保護和建設相結合的方針,在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獨特風貌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三、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進行城市建設的適用本規定。市區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區和郊區。
四、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五、市區建筑高度控制應當采取分區梯級式布局,突出歷史文化名城特點的古建筑、古遺址。整體上,舊城的建筑物低于舊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跡、風景區周圍的建筑物低于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遺址周圍地區,建筑物的布局、體量、高度、造型、風格必須與之相協調。舊城內應嚴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風格應與古城風貌及環境相協調。以明城墻、鐘樓、鼓樓等主要古建筑以及傳統居民區為保護主體,建筑高度按保護范圍和實際情況實行分區控制。從明城墻向市中心依次分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個級次。整體控制高度以舊城內標志性建筑鐘樓的寶頂(三十六米)為限。在高層可行區范圍內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層建筑。舊城外下列區域應當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區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環路限高過渡區;
2、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
3、三條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
4、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微波通訊、廣播、氣象雷達高度控制走廊。
六、舊城內分區高度控制
(一)舊城內低層區
鐘樓周圍:東北、西南兩個方向,沿盤道紅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四米;東南方向沿盤道紅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八米;西北方向,鐘樓與鼓樓之間規劃為市中心綠地。鼓樓周圍七十米范圍內建筑高度由平房遞升至九米。碑林、關中書院、化覺巷清真寺、德福巷的傳統民居保護區,在規劃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書院門、竹笆市、湘子廟街、安居巷沿街為不超過九米的傳統形式建筑。北院門、德福巷保留為一、二層建筑的傳統風貌街巷。革命公園、蓮湖公園、兒童公園周圍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其它文物點周圍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其它需要保持傳統風貌的民居地區,可以改造為不超過十二米帶坡頂的住宅。
(二)環城區
城墻內側一百米以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建筑形式采取傳統風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級形式過渡,過渡區建筑形式應為黑、灰色瓦坡頂建筑。城墻外側至環城路只允許分散建設少量高度不超過九米的園林式建筑。環城路紅線以外的建筑物應高低錯落,建筑高度從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離為一過渡區。東、西、南、北城門外的環城路外側紅線以外五百米范圍內,建筑高度從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離逐步過渡到五十米以下。過渡區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舊城內高層可行區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對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東至解放路中段,西至灑金橋地段,解放路一線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為高層可行區。按照詳細規劃所選定的合適地點,可以建少量風格與古城相協調的散點式高層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過三十六米。西五路東口以西至老關廟口,東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規劃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東新街口,灑金橋北口以南至規劃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條道路兩側,可按城市設計,分散布點,經市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同意,建設總量不超過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寬不超過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屬物,構筑物其總高度不超過六十米的塔式高層建筑。
(四)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
鐘樓至東、西、南、北城樓,為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東大街、北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五十米,東大街通視走廊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通視走廊外側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二米。南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六十米。西大街通視走廊寬度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圍內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
(五)舊城內多層區
舊城內低層區、環城區、高層可行區以外的區域為多層區。由低層區、環城區向多層區采取梯級過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遞升;南北按日照間距隔一幢可增加一個級次,東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個級次。
七、舊城外分區高度控制
(一)寬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兩側的臨街建筑高度,應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視角斜線確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線計算建筑后退高度。寬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兩側建筑高度,應按城市設計確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興善寺、青龍寺等文物古跡保護區院墻外周圍五十米為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九米,建設控制地帶外的園林綠地范圍,園林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十二米,園林綠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遞升。
(三)南門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龍寺遺址、青龍寺遺址至東門三條重點文物古跡通視走廊,通視走廊寬度為一百米,通視走廊內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宮遺址公園、漢城遺址、阿房宮遺址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文物保護范圍外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筑高度,按規劃由平房向九米遞升;建設控制地帶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
(五)產河公園東西兩側,南至規劃的鐵路南環線,北至灞河,為環市綠帶建設控制區,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過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園、風景區、古遺址、古建筑周圍按城市規劃,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遞升。
八、高度的計算方法
(一)一般地區的建筑物高度,平頂房屋按女兒墻或檐口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必要的附屬物,其高度不超過七米的,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點,包括附屬物計算。
(三)計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點,一般從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護點周圍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點應按文物點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規定的分區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區內所有建筑必須達到此高度。分區內控制高度的建筑,應當分散布點,錯落有致,并保持適當的距離。
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其建筑控制地帶的建筑高度,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文物管理部門按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十一、建筑高度與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訊等方面的要求發生矛盾時,由市規劃管理局協調解決。
十二、鐵塔、水塔、煙囪及其它工程構筑物的高度控制,執行所在地區的建筑限高標準。
部門“三定”規定的制定工作是實施機構改革的關鍵環節,是理順部門權責關系的有效手段。按照機構改革的部署要求,沾化區編辦積極謀劃、精心組織,印發通知,分3個審核工作組扎實開展部門“四定”規定制定工作。
一是堅持總量控制原則。按照精簡統一高效、機構職責劃轉和“編隨事走”的原則,制定機構編制職數框架,作為制定部門“三定”規定草案的依據,要求擬定“三定”規定的部門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均不得突破框架確定的總量。
二是堅持統籌兼顧原則。要求各部門實事求是,充分協商,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嚴格制定程序。與簡政放權職能轉變、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等相銜接,充分參考上級部門的“三定”規定,統籌研究本部門“三定”規定。
三是堅持協同高效原則。圍繞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職能定位,切實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理清部門職責邊界。逐步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管理體制。
四是堅持主業主責原則。按照機構編制職數框架統籌設置部門內設機構,對于多個部門合并或以某個部門為基礎并入另一個部門的,只保留一套綜合科室;業務科室設置突出主業主責,多部門合并的統籌規劃、有機融合,職能相近的科室予以歸并,避免內部職責交叉。
為提高外地單位來京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質量,加強外地來京檢驗隊伍的管理,確保首都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我們制訂了《外地來京開展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管理替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外地來京開展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管理暫行規定1.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的精神,為提高外地來京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以下簡稱檢驗)的質量,確保我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2.凡北京市以外(包括中央在京單位)的檢驗單位在京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業務的均須遵守本規定。
3.外地來京檢驗業務,僅限于承擔鍋爐、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
4.凡準備承擔北京地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外地檢驗單位,應為單位所在地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進行資格認可的單位。
尚未進行資格認可的單位,來京進行檢驗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1)檢驗單位須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2)質量保證體系健全。
(3)具有與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各類人員。
(4)具有與其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的計量合格的儀器、設備。
5.北京市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甲方)請外地檢驗單位(乙方)進行檢驗,甲、乙雙方均需按本規定附錄要求的格式向北京市勞動局鍋爐處(以下簡稱鍋爐處)提出申請。
6.已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除申請表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文件:
(1)《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申請書》原本。
(2)來京檢驗人員情況表(表格形式見附錄)
(3)來京檢驗設備情況表(表格形式見附錄)
(4)來京檢驗人員資格證明原本(檢驗員證、探傷資格證等)。
7.未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除申請表外,還須同時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資格證明(2)來京檢驗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檢驗工藝文件(包括質量保證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質量控制流程、檢驗工藝等)。
(3)來京檢驗人員情況表(表格型式見附錄)
(4)來京檢驗人員資格證明,原本(包括檢驗員證,探傷資格證等)
(5)來京檢驗設備情況表,(表格形式見附錄)
8.經北京市勞動局鍋爐處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未經審查批準的一律不準在京進行檢驗。
9.外地來京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且不得轉包,檢驗單位須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10.外地來京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單位應接受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北京市勞動局鍋爐處將會同有關區、縣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科及使用單位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
11.檢驗完成后,檢驗單位,須將檢驗匯總表經使用單位簽署意見,使用單位市級主管部門審查后交當地區(縣)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科備案。檢驗單位還須將檢驗情況反饋表由區(縣)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科簽署意見后,交北京市勞動局鍋爐處備查。
12.外地來京檢驗單位及本市各使用單位均需執行本規定。如發現,不經申請擅自進行檢驗的及檢驗質量低劣等情況,除令其馬上停止檢驗工作外,還須對甲、乙雙方進行“通報批評”,取消其在京檢驗資格,以至追究其單位和責任者法律責任。
13.本規定由北京市勞動局解釋。
14.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檢驗申請書
(使用單位填寫)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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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名稱 | |
|-----------|------------|
|所 在 區 縣 | |
|-----------|------------|
|使用單位 | |
|市級主管部門 | |
|-----------|------------|
|使用單位 | |
|聯系人、電話 | |
|-----------|------------|
|擬請外地 | |
|檢驗單位名稱 | |
|-----------|------------|
|擬請外地 | |
|檢驗單位所在省市 | |
|-----------|------------|
|擬檢驗設備名稱 | |
|-----------|------------|
|擬檢驗設備型號 | |
|-----------|------------|
|擬檢設備 | |
|是否具毒、易燃易爆 | |
|-----------|------------|
|擬檢驗設備壓力 | |
|-----------|------------|
|擬檢驗設備容積 | |
|-----------|------------|
|擬檢驗設備類別 | |
|-----------|------------|
|擬檢驗設備建檔號 | |
|-----------|------------|
|檢 驗 名 稱 | |
|-----------|------------|
|申請檢驗項目 | |
|-----------|------------|
|上次檢驗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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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使用單位 | |
| | |
|(申請單位)| |
| | |
| 有關說明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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