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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貫徹落實全省和市縣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和工商部門職能,研究部署下一階段我縣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是新形勢下經濟金融工作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我們一定要站在“講政治、講發展、保穩定”的高度,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_、充分認識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性。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近年來,我縣一些非法集資者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旗號,采用高息貸款,委托理財等方式和手段,大肆向社會公眾及企業團體進行非法融資活動,手段隱蔽,形式多樣,涉及面廣,欺騙性強,危害性大。一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極易引發,甚至危害社會穩定。三是嚴重影響政府調控措施的順利實施。
_、充分認識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重要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已經引起了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關注。去年,國務院成立了處置非法集資部門聯席會議,省市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打擊力度,縣委、縣政府也高度重視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多次專題研究,落實了方案,組織了專項督查,并且依法處置了一些非法集資活動。
_、充分認識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緊迫性。從我縣情況來看,民間融資活動十分活躍,而且有向法人化、高利率化發展的趨勢。一般來說,正常的民間融資可以對資金供給起到補充和輔助的作用,但是,當規模集聚到一定程度,一旦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不能保證正常的還本付息,或者融資人卷款出走,很容易發生金融動蕩和社會不穩定事件。所以一定要高度認識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緊迫性,及早排查處置,防范化解風險。
二、明確處置非法集資的目的。
按照市縣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議的精神,工商部門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總的目的要求是:堅持以完善工作機制和打擊查處大案要案為重點,以建立健全監測預警機制為突破口,加強制度建設和宣傳教育,逐步建立“疏堵并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風險,加大對各類私營投資公司的排查和監管力度,促進我縣經濟快速發展和金融安全運行。
三、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有利于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為出發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會議及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工作機制,堅持以打促防,強化源頭治理,有效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發生和蔓延,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二、工作目標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地方為主、部門配合、職責明確、打防并舉、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總體思路,以及“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對民間借貸風險進行深入排查,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切實防止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集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非法集資事件的發生和蔓延,做到防患于未然。要摸清底數、分類處置,對各類非法集資活動,一經發現,快速偵破和查處,嚴懲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維護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
三、工作原則
(一)把握政策,切實維護穩定。要認真落實維穩在先原則,做好重大案件維穩預案,堅決防止發生重大,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依法處置,樹立正確導向。依法進行政策制定、案件查處、善后處置、維護穩定等工作,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加強宣傳,提高風險意識。深入揭示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和欺騙性,讓廣大群眾都知曉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常識,有效提高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法律意識、風險意識,自覺遠離和抵制非法集資。
(四)以防促打,注重源頭治理。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資案件的規律和特點,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形成疏堵并舉、懲防結合的長效機制,注重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和蔓延。
四、整治時間和重點
(一)專項行動時間
2011年12月初起至2012年2月底
(二)整治工作重點
以房地產、融資性中介、礦產、能源、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整治領域;以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非法集資犯罪等為重點打擊對象;以房地產公司、各類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為重點監控對象。
五、工作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12月2日-12月10日)
1.召開會議,對全縣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進行部署;各鄉鎮要成立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工作,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上報本地區工作方案。
2.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通信網絡等媒體以及宣傳展板入社區、鄉村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讓社會公眾了解非法集資活動的特點、手段、危害和打擊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引導和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培養正確的投資理念,營造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的良好輿論氛圍,從源頭上有效防止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和蔓延。
(二)摸底排查階段(12月10日-12月30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本行業非法集資風險集中排查行動,盡快掌握情況,同時結合排查結果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各類非法集資活動發生。要堅持以打促防,強化源頭治理,強化責任落實,確保風險排查工作取得實效。
1.排查內容
(1)對已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逐家進行排查、登記造冊、對專業性強、業務復雜的可以聘請權威機構和專家,進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點關注如下內容:一是被查單位的償債能力,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凈資產、資產負債率。二是被查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存在轉移資金現象。三是被查單位是否存在非法籌集資金的現象。四是被查單位財務費用是否存在高額支付利息或約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現象。五是被查單位是否存在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跡象。六是被查單位的資本公積是否存在股東出資但未及時變更注冊資本的跡象。七是被查單位是否符合規定設立的條件。八是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各類投資公司、房地產公司等企業或單位、個人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投資、融資業務情況。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2)對未在相關部門登記注冊、無任何證照從事投融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并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2.排查方法
(1)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要組織相關行業監管部門的專業人員,對轄區范圍內的重點整治領域和重點監控對象以及群眾反映的個人投融資行為進行全面認真排查,將排查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送縣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開展全面行業檢查。重點整治領域的主管、監管部門,要對重點監控對象,以及行業內易發生非法集資案件的企業進行全面認真檢查,并就檢查情況和存在問題形成書面報告,及時報縣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1月4日-2月5日)
領導小組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結合各鄉鎮政府排查情況、各行業檢查情況,對重點企業開展集中整治。對已注冊登記的企業實行行業監管;對無證無照從事集資、融資的企業和個人由工商等相關部門予以取締;對重點非法集資企業由行業監管部門集中取締;對高息攬儲、高息放貸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門進行嚴厲打擊。
(四)總結建制階段(2012年2月6日-2月24日)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總結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并針對工作中存在或發現的問題,制定和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的長效機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匯總各成員單位報送的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并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六、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一)組織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整治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縣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h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蘭毅為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楊東、人民銀行武川縣中心支行行長劉寬圓為副組長,成員由縣委宣傳部、財政局、公安局、住建局、發改局、工商局、經信局、政府法制辦、檢察院、法院、監察局、維穩辦、農牧業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地稅局、局、廣電局、新聞中心、信息辦、房產所、移動、聯通、電信等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各鄉鎮政府行政分管領導組成。領導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武川縣中心支行,劉寬圓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統籌協調日常工作。
(二)工作職責
1.各鄉鎮政府職責:
成立整治非法集資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本地區有關職能機構站所制定非法集資問題專項工作預案。針對易發生非法集資企業、群體制定專門的宣傳方案,采取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風險,宣傳典型案件,提高公眾的識別能力、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對本轄區范圍內的非法集資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屬地監管,并協助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給予依法從重打擊。
2.各部門職責:
(1)人民銀行武川縣中心支行: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參與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調查、認定、查處和善后等工作;特別是要對異常的資金流向給予重點關注,對金融系統與大型企業的資金融入民間借貸給予及時監測;負責對我縣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進行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負責整治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工作,向宣傳單位提供打擊非法集資相關宣傳內容;負責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2)公安局:按照要求制定本系統的專項活動方案,負責依法對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偵查、打擊和處理,負責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現場秩序和安全維護等工作,參與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3)縣委宣傳部、新聞中心、廣電局、信息辦、通信運營企業:負責對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進行風險監控、排查工作;負責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4)財政局:負責財政系統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查處工作,完成縣政府交辦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打擊活動的有關工作。
(5)住建局:負責城建系統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
(6)發改局:負責相關政策的制訂、修訂和協調工作。
(7)工商局:負責各類投資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利用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監管排查,對其日常經營行為實施行業監管。
(8)經信局:負責所屬企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
(9)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縣政府涉及非法集資處置的規范性文件。
(10)檢察院:負責非法集資案件涉案人員的審查批捕和工作。
(11)法院:負責非法集資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
(12)監察局:負責參與、配合非法集資活動的涉案機關和公職人員的查處等工作。
(13)維穩辦:配合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14)農牧業局:負責農業系統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負責對全縣農產品銷售和養殖行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情況開展全面排查。
(15)林業局:負責林業系統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
(16)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開發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
(17)地稅局:負責征管范圍內涉嫌非法集資納稅人情況及賬務核算情況等查處工作。
(18)局:負責處置非法集資的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資的舉報和案件,并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引發的現場勸導和說服解釋工作。
(19)房產所:負責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和處理工作。
(20)電信、移動和聯通等單位:負責對各類融資和虛假貸款的手機短信息進行清理,利用手機短信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的優勢向社會公眾發送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的正面宣傳短信。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把開展專項行動作為一項重大任務來抓。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做到組織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要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失職、管理監督不到位、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依法處置,懲防結合
發現問題要依法處置,在抓好專項行動的同時,深入研究和把握非法集資案件的規律和特點,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形成疏堵并舉、懲防結合的長效機制。
(三)嚴守紀律,落實責任
參加排查工作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和規定,未經允許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排查工作的相關情況。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實行風險排查工作責任制,對在整治非法集資工作中未按規定制定本行業整治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方案和宣傳教育規劃的;未按規定履行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形勢分析、風險排查職責的;未按規定報送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排查報告的;未按規定辦理交辦事項的,給予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
4月10日,銀監會下發了《關于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對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提出十大項共計三十五條規定,明確銀行業風險防控的十大重點領域。
眾所周知,當前銀行業存在的各種經營違規甚至是違法亂象,其背后有許多推動因素,可以說它是銀行業務發展不規范、管理存在漏洞及各種社會因素攪在一起綜合發酵的結果。對此,必須全面診斷,綜合施治,開出藥效齊全的猛藥,才能最終遏制各種金融亂象,有效防范化解銀行經營風險。
據了解,銀監會此次頒布的《指導意見》確定銀行業防控的十大重點領域,基本涵蓋了銀行業有可能發生風險的方方面面。目前信用風險仍是銀行經營風險產生的主因,表現為銀行信貸風險底數不清、存量信貸風險得不到及時處置、增量信貸風險又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且一些銀行機構緩釋信貸風險能力又不高,信用風險會越累越大。針對這種信用風險現狀,《監管意見》要求銀行嚴格落實信貸及類信貸資產的分類標準和操作流程,真實、準確和動態地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加強統一授信、統一管理;加強新增授信客戶風險評估,嚴格不同層級的審批權限;加強授信風險審查,有效甄別高風險客戶,防范多頭授信、過度授信、給“僵尸企業”授信、給“空殼企業”授信、財務欺詐等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目前銀行業金融業務創新和中間業務興起而新暴露的風險隱患,表現為通過同業業務、投資業務、托管業務、理財業務等繞開信貸規模和逃避監管,容易導致高杠桿加劇資產泡沫、期限錯配等流動性風險。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將所有中間業務納入流動性風險監測范圍,制定合理的流動性限額和管理方案,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體系,擴大風險監測覆蓋面;加強重點機構管控,創新風險防控手段,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完善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等等。
目前債券市場投資尚處“粗放經營”狀態,表現為一些銀行機構對債券交易合規性審查不嚴,風險控制流于形式,導致債券回購和質押融資失控,致使各種投資杠桿無限拉高;加之債券投資久期管理脆弱,出現不少債券違約的企業將債券違約風險向信貸業務傳導,并引發社會不穩定,加大了金融風險。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健全債券交易內控制度,強化債券業務集中管理機制,加強債券風險監測防控,嚴格控制投資杠桿。
目前銀行同業業務也暗藏諸多玄機,成了銀行資金“空轉”和“體內循環”的重要通道,表現為沒有做實穿透管理,致使交叉金融業務與風險控制能力不匹配,產生了大量金融監管套利空間并滋生大量風險隱患。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強化同業業務整治,從嚴控制業務增量、做實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風險、嚴查違規行為。
目前銀行理財業務和代銷業務亂象較多,表現為沒有分賬管理、不盡好告知義務,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甚至自設資金池;還有不同理財產品主體之間的暗地利益輸送;更為嚴重的是出現了少數銀行員工的“飛單”行為,嚴重損害了投資人利益和銀行聲譽。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控,規范銀行理財產品設計,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審慎開展代銷業務。
目前房地產信貸風險仍是銀行的一個大隱患,表現為房地產企業或房地產個人按揭貸款仍保持較快增長態勢。據最近27家上市銀行2016年年報披露,去年個人房貸增量為4.25萬億元,較2015年全年2.25萬億元,增幅近九成。這不僅與中央嚴控房地產信貸及“房子是用來住”的政策要求不相符,且也正推高銀行信貸潛在風險隱患。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分類實施房地產信貸調控,強化房地產風險管控,加強房地產押品管理,做好房地產信貸壓力測試。
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仍是懸在銀行頭頂的“利劍”,表現在政府債務總量較大,據統計各種隱性的、顯性的債務近30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雖有所化解,但都是靠發行債券進行的債務置換,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到期償還問題,實質性風險隱患仍沒消除;且隨著今后新的地方政府發債規模開閘,銀行風險呈放大可能。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強化融資平臺風險管控,規范開展新型業務模式,加強對高風險區域的風險防控。
目前互聯網金融風起云涌,正成為我國新興金融業態的生力軍及對傳統金融業起到顛覆作用的“掘墓人”;但由于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滯后及監管部門不明確,致使互聯網金融一直游離于灰色地帶,以P2P平臺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生不少卷款跑路、非法集資等驚天大案;且“校園貸”、“現金貸”異化為裸的高利貸,嚴重危害了金融穩定和民眾財產安全,且其風險也有不斷向銀行機構傳染的危險。對此,《指導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持續推進網絡借貸平臺(P2P)風險專項整治,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工作,督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整改,適時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做好校園網貸、“現金貸”業務的清理整頓工作。
我國金融外部風險較大,主要表現為地下錢莊抽逃外匯及逃避外匯監管導致我國資本外流現象嚴重;各種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氖路欠ǜ呃貸者不在少數;社會非法集資不僅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有呈迅猛增長態勢,一些非法集資大案動輒幾十億元、上百億元,涉及數省上萬民眾,釀造了巨大社會金融風險,這一切也讓銀行難以獨善其身。對此,《指導意見》要求銀行重點防范跨境業務風險和社會金融風險,加強境外合規管理,及時排查反洗錢和重點領域合規風險,嚴厲打擊非法集資。
**路支行營業室開展的案件警示教育專項活動,學習了近期出現的各類違規案件,通過學習,我深刻的認識到了在工作中合規操作的重要性。
合規運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規操作涉及建行各條線、各部門、覆蓋每一個環節,我們必須將合規意識滲透到每一名員工,使其明確合規經營的重大性及緊迫性。作為一名柜員主管,每天面對的就是各種實際柜面操作問題,結合我平時在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對職業道德誠信、合規操作意識的監督防范意識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從某種意義上講,合規也是效益,合規也是生產力,培育合規文化是保證合規經營的長效機制、治本之策,是有效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完善我行全面風險管理,健全有效內控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我行實現戰略轉型、提高發展質量、持續穩健經營的重要保障。對于遵紀守法的員工,合規是一道屏障,他們的利益在合規的屏障下得到保護;而對于違規操作的人,合規更是一條粗大的鎖鏈,使他們無法在這個社會中胡作非為。無論身處哪個崗位,負責何種工作,都不能沒有法律的約束,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能脫離制度的規范。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制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合規說出口容易,寫出來也不難,難就難在將合規作為自己的意識并持之以恒。我們柜面制度雖然健全,但我們的經營在持續,我們的業務在拓展,難免有一些制度不完善,這就要求我們多加強自身的積累,對新業務的風險點有深刻的認識,防范于未然。在平時的業務辦理中,堅持遵守建行各種規范條例,以“十九條”為基準,嚴禁違規代客保管存單、存折、銀行卡、身份證件等;嚴禁使用他人名章業務印章、有價單證;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等。新疆喀什盜用資金案件、江蘇常州偽造單證騙貸等事件,導致客戶資金的造成損失,這些事件無一不在給銀行從業人員敲響警鐘,要從自身做起,學會抵制各種違規、違紀、違章的行為,珍惜自己的職業生涯,視制度如生命,糾違章如排雷,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規范操作,從源頭上預防案件的發生,因此要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就必須注意加強平時法律法規的學習,通過案例警示教育,提高法律合規意識,打牢思想防線。
合規成習慣,業務少風險。讓我們從現在做起,把愛崗敬業當成習慣,把合規操作常留心間,做平凡崗位上的專家,做合規文化的踐行者。
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內容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間金融法制化”的論題下,很顯然,國家應該首先允許民間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為規定其為非法,同時又要有相關的立法以遏制其負面作用。民間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撐的強有力的民間金融信用系統。其次,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建立法定的風險轉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進行制度創新。民間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風險轉移渠道,在抵御風險能力增強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才能尋求制度創新,以合法地擴大收益。
二、我國民間金融法制現狀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較為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場化和金融法制建設不足,尤其在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相對欠缺。在如何科學有效地解決民間資本的去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資金活動的陽光化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性問題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困難。這種狀況必然會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業多、民間財富(資金)充裕、經商意識強的區域發生民間金融性危機,其中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例證。
三、民間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內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制化軌道,使民間金融從“地下”野蠻成長走向“地上”理性發展。當前民間金融異化發展與法律制度缺失有著緊密的聯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我國民間金融立法工作必須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進一步推進。為此,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如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制化軌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為此,要適當調整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不同地區、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標準,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誠信經營、信息公開,從而防范高利率借貸在“地下”野蠻成長,推動其在“地上”理性發展。要嚴格遵循《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清晰界定集資詐騙等非法民間金融活動的基礎上,打擊違法行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異變。
第二,加快金融體制創新,引導民間資本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社區銀行和中小銀行,構建與企業分布相匹配的“門當戶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使民間借貸從“場外”走向“場內”。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金融渠道,不僅有利于實現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規范化運作,保護借貸雙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彌補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結構單一的缺陷,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提高金融體系的競爭性。2006年以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開啟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組織化、規范化進程。當前,要借建設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契機,探索進一步放松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間資本所占比例,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集體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依法規范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第三,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分層次的依法監管體系,中央監管機構管住大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由地方監管。當前,不僅要讓民間金融納入法制軌道,還要將民間金融置于依法監管之下。為此,要完善監管內容,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則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范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上的民營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允許支持金融機構在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許可范圍內自由退市,金融監管部門要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資產低于一定限額的金融機構,強制進行重組、兼并和清算,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降低金融轉嫁風險,提高民間金融機構運營效率。要建立地方與中央相關部門的即時信息溝通機制,探索中央監管機構只監管大的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放給地方的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