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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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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范文第1篇

      關鍵詞:商業地產;實物特性;租金收益權;企業財富;效應

      2014年,中信證券使用資產證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業大樓并回籠大筆現金。此外,其還幫助面臨電商經營模式沖擊而進行轉型的蘇寧集團進行了類似操作,達到了“沉睡盤活”、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效果,并為蘇寧發展自身實體店提供了一種可供嘗試的“資金-商業地產-證券化”循環模式。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L.S.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小;而R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2、展望

      目前,優質物業地產方面的證券化模式無疑為許多相似企業提供了融資參考。同時,也為人們對使用實物資產進行證券化提供了啟示。但仍有兩個嚴苛的標準阻礙了更多實物資產的入選。一是實物資產的保值、增值性,即資產價值不能隨著時間而快速損耗;二是實物資產的變現難易度,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項目無法像商業地產快速、高價變現。由此可見,優質商業地產在未來較長時期將會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主流發起資產。

      參考文獻

      [1]徐昕、郭翊“:基礎資產”選擇過程中的法律瓶頸———對于“債權”與“收益權”的法律評析[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4).

      [2]吳越:基于內含期權法的中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定價研究[D].復旦大學,2013.

      [3]張悅:我國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J].時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黃漢江: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約因素與對策[J].江蘇商論,2004(3).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范文第2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障礙;有效途徑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晚、尚處于發展初期。在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需要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完善的法律法規等政策環境,所以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尚存在諸多現實的問題與障礙。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障礙因素

      雖然,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政府、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有快速發展之勢,但在實踐中仍遇到一些障礙,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認識不到位。目前,管理層還未真正認識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性,對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的產物的嘗試決心還不夠;我國的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大都屬于風險厭惡型,缺乏對投資產品的收益與風險的有效識別能力,投資者大多更看重投資產品的安全性,大多數居民也都喜好儲蓄型投資產品,從銀行和企業角度來講,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興趣也不大。由于認識不到位、不夠深入,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二)資本市場不完善、不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有較發達的資本市場。而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既不完善也不發達,除了股票以外,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市場不完善、不發達,這對證券化產品的設計有一定的影響,也影響了產品的吸引力,導致公眾對證券化產品大多不感興趣,而且,沒有完善、發達的資本市場,缺乏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也難以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的有效分散,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些都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三)缺乏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我國大多數的法律在制定時完全沒有考慮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與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之間存在著某些矛盾與沖突,如我國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阻礙和影響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公司法》中也沒有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公司發行債券條件的有關規定直接提高了設立SPV的運作成本。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出售”的界定也沒有做出法律規定,這樣,對發起人的違約破產風險不能有效防范,投資者的權益也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此外,《稅法》、《會計法》、《企業破產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都缺乏專門的條款來規范資產證券化。

      (四)缺乏讓投資者接受和認可的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極其重要,所以必然涉及多家的中介服務機構。最重要的有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但目前我國證券業尚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發展較弱,公信力低,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而且目前的信用評級制度極不完善,市場上尚缺少讓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總體而言,我國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服務質量還無法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需要。

      二、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有效途徑

      資產證券化是個系統工程,需要經歷一個逐步完善的發展過程,需要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務機構很多,包括證券承銷、資信評估、保險、會計師事務所、擔保、投資咨詢、公證、發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務機構,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擔保和評級機構,擔保為投資者增加一道風險防范的屏障,使證券化的資產的定價更接近實際的價值。而評級機構則能利用專業技術,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必須對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嚴格職業標準,規范、真實、及時地披露抵押證券市場信息,有效地保障證券的發行、流通交易。

      (二)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目前,要在修改《擔保法》、《證券法》、《合同法》等有關條款的基礎上,盡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比如:《正常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離岸金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規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同時,政府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健全和完善監管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三)大力扶持機構投資者,擴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要使資產證券化市場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要有機構投資者的強大需求。因此,應大力扶持和培育機構投資者,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購買證券化產品,這樣,既可以擴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為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提供大量、持續、穩定的長期資金,又可以增加如人壽保險公司、醫療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的收益,使其資金得到保值增值。

      (四)明確監管主體。資產證券化牽涉到多個經濟主體,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具有監督、管理權。如果是銀行資產證券化,將涉及中央銀行、證監會兩個監管主體,如果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就要涉及到經貿委、財政部等,而如果是國有資產,還必須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眾多的部門管理,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審批與運作難上加難。因此,資產證券化必須明確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明確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監管主體及其權限,對各監管部門的權限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在履行職責時要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協調,共同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快速發展。

      (五)選擇合適的基礎資產類別。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尚處在探索之中,選擇合適的、符合國情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是極為重要的。因為,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該具備:資產質量較為優良、穩定的現金流、持續的低違約率、具有一定的規模、債務人分散化、有良好的歷史記錄、有明確的擔保支持、資產結構同質性、對利率變化不太敏感等要求。根據這些條件,目前在我國比較適合進行證券化運作的主要是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大型企業的應收賬款和基礎設施的收費等。所以,目前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六)發展債券類產品交易平臺。由于資產支持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參與者的市場,所以,要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債券類產品的交易平臺,既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服務,又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服務。

      總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資產證券化市場對于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機構投資者等的共同努力和推動,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范文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范文第4篇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中國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開始啟動,市場發行規模由最初的170億元人民幣增長到現在的3200億元人民幣,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證實了其在金融制度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信貸業務結構的調整,外部投資環境信息的不健全以及個人貸款的潛在風險,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并給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帶來一系列影響。本文通過研究住房按揭貸款在國內外的起源與發展,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在面對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再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得出幫助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系列措施。

      關鍵詞:

      住房按揭貸款;流動性;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一、文獻綜述

      美國學者Shenker和Colletta(1991)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獨立的可市場化的股權或者債券,將富裕財產打包出售,具有較大的流動性。FolarinAkinbam(i2010)強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認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以及信用評級機構可以較妥善解決由于金融自由化引起的一系列問題。Krugman(2010)認為寬松的匯率環境更適合實體經濟的增長,因此國際資本流動刺激了國內GDP和就業的發展。李瑞紅(2011)從資金的流動性管理入手,比較了中美銀行流動性的風險管理,并著重研究了與我國銀行運作程序相似的日本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最后得出利于我國銀行流動性發展的若干建議。王荻(2014)結合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分析了MBS在中國深化發展的可能性。費方域等(2012)認為銀行內生流動性風險是金融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在此基礎上所研究的銀行內部潛在風險以及加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成為研究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方向。

      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即是指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差的現金資產,在金融市場上將其轉化為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這樣一種行為。美國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有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其中以住房按揭貸款發展最為迅速。

      2、美國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1)資產證券化是將長期貸款資產變現,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佳渠道。金融機構僅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無法解決房貸資金矛盾的問題,而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模式,通過調節資產負債表,將信貸資產打包出售進行融資。(2)二級市場做市商推動美國總產證券化的發展。由美國聯邦政府設立的用于提供貸款并進行貸款擔保的專業化組織房地美和房利美進一步推動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由于兩家特殊的政府支持金融機構銀行,抵押貸款公司和其他放貸機構購買住房抵押貸款,再將其證券化后打包出售給其他投資者,所以它們是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3)美國法律法規的完善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保障前提。美國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轉讓的便利性,放寬了行業標準。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又相繼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規范制度。(4)金融市場融資理財產品的創新是金融市場供需雙方理性選擇的結果,是對傳統擔保類信貸的修正和改進,其在體制轉型,誠信逐步提高,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在產品的設計定價和風險等方面更能適應投資者的需求。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及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的現狀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已涵蓋各大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結構也由最初的商業銀行日漸多元化。同時,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范圍正在逐步擴大。截至2014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余額為960億元,占資產證券化存量的74%,說明由銀監會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已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中流砥柱。表1顯示了我國房地產近幾年的變化。

      2、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的現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2008年危及全球的次貸危機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遭受了打擊,2012年我國繼續開展證券化業務。截至2015年4月,我國債券市場有220多家境外投資者,持有整個證券市場的余額6000多億元,其中金融機構累計發行信貸資產支持債券近4500億元。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如果不能把握好住房按揭貸款等中長期貸款在整體信貸資產中的比例和結構,將有可能使“錢荒”再現。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發展階段。一方面,商業銀行仍處于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作為放貸資金的局面,融資渠道單一;另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的業務缺陷,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為無法提前預知,由此會形成資金錯配從而加大流動性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還存在分散性、隱蔽性和滯后性等缺陷。表2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發行債券情況。

      3、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1)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2009年新啟動的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對流動性風險的可操作性和可計量性提出了新的標準。而關于流動性監管計量指標則有一部分反映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上。一是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由傳統的貨幣市場的參與者擴大到保險公司、大型企業等機構投資者,同時豐富了短期債券、股票等投資產品,擴大了資金來源;二是商業銀行在特定時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利率風險從貸款風險中分離出來,從而有效地管理利率風險,增加了融資的集中度。(2)證券化的發展使得國家貨幣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逐漸減弱。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拓寬了金融企業融資渠道,優化資源配置,滿足資產需求,改善市場體制的運行,金融市場將發揮主導作用,加大銀行體系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貨幣政策工具作用減弱。(3)證券化的發展分散了銀行過度集中的信貸風險。由于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貸款在央行實行寬松或者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的時候影響較大,而那些證券化活躍的資產,例如債券和股權的發行,受到的影響則不明顯,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貸款額度,從而降低行業貸款集中度風險。(4)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商業銀行業務轉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成本的上升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降低傳統業務比重,而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等影子銀行的出現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則受到了廣大儲戶的歡迎,銀行“脫媒”現象日益嚴重。

      四、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1、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1)貸款利率過低,商業銀行缺乏將住房按揭貸款發行擴大的動力。現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其他類型的非住房貸款利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人的收益,由此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興趣不足。(2)住房按揭貸款成本上升。2008年,國內銀行信貸總額不足22萬億,經過幾年的擴張,如今已擴大到將近50萬億。信貸規模的擴張,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之間的競爭力,但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收益率,擴大了信用風險。(3)銀行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阻礙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一是“假按揭”的現象普遍存在,即僅由開發商在商業銀行提供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存在較大的信貸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對于貸款逾期催收工作做的不到位,對部分“散盤”按揭貸款未執行開發商保證金制度。(4)我國商業銀行對住房按揭貸款的審核評級制度還不完善。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核評級系統嚴重缺失借款人的個人資料、融資特征等信息,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使得按揭貸款的信用風險上升,大大弱化了整個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文獻綜述范文第5篇

      關鍵詞:風險緩釋;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工具

      信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通過采取抵押、擔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凈扣協議中沖銷頭寸的辦法等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和技術。抵押品作為債務人違約時的償還債務來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債務人違約時商業銀行的損失,從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風險,擔保和信用衍生品則可以將信用風險轉嫁給擔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產品交易對手,凈扣協議允許銀行將對同一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對沖,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風險頭寸暴露。

      無論是抵押擔保,還是衍生工具,都無法從實質上消除信用風險,只能使風險在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而在資產證券化層層風險緩釋技術的使用中,衍生品設計的技術越復雜、證券化產品種類越多、參與證券化各個環節的結構層次越多、產品定價便越難。原始抵押信貸資產經過多次分割包裝和信用增級后,最終的結果是投資者根本無法確切了解其中所蘊含的風險。而在結構化技術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沒有減少信用風險,風險緩釋技術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參與機構的增多、鏈條的拉長加大了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一、抵押品信用風險緩釋的效率

      對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風險緩釋的作用體現為違約損失率的下降;資產池的匯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統風險,但由于傳統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產池資產,例如按揭貸款及結構化貸款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之間存在強相關性,在市場繁榮時,抵押品價格上升,金融機構定期重估價值并需追加貸款,如市場持續繁榮,則可能出現早償風險;而進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質性造成違約率上升。

      在次貸危機中,次級抵押貸款的一個普遍特征是通過貸款產品設計,使頭兩到三年還款額較低甚至低于應付利息,而利息累計到幾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設定或本金重新計算,于是,對貸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狀態是:房地產價格持續上升,當ARM利率進入重新安排期時,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償還舊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產來提前還款,這種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沒有信用風險,但卻增加了早償風險,次貸規模不斷擴大;反之,如果房地產價格在重新設定期時已進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時還款額突然上升,而因房產價格下跌又無法通過出售房地產提前還貸,借款者無法承擔,最終只能選擇違約,而由于MBS資產池抵押品的同質性,違約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關產品風險顯著增加。

      可見,次級抵押貸款產品的設計存在很多問題,這種誘惑性利率設計貸款對房地產價格上升依賴性極強,具有掠奪性和欺騙性,即使在繁榮時也對金融效率有損傷。在美國,對按揭貸款條件的監控分散在各州,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沒有統一的標準和監管的職能。在資產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聯邦儲備委員會除了使用長期利率的調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調控和規范金融機構的放款和證券化行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風險緩釋機制

      隨著抵押支持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創新的深入,Alt-AI貸款和次級抵押貸款被劃分后重新打包,成為公開發行的資產支持型的抵押債務權益(CDO)的抵押品。這一金融創新方式使得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得以參與,因此使更多的次級抵押貸款得以證券化發行。

      但這一證券化過程牽涉對抵押貸款池進行復雜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計算模型來估計未來CDO的現金流狀況,而不同的債券評級機構、抵押發行人、投資機構的金融模型都不盡相同。這雖然促進了此類產品交易的活躍,但同時也埋下了定價機制模糊、評級變化巨大的隱患。

      如圖1,廣義的次級抵押支持債券市場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初級證券化產品,既次級住宅抵押支持證券(RMBS);第二層次是次級RMBS的衍生證券市場,包括抵押擔保債券(CMO),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融資信托(REMIC)以及剝離式抵押支持證券(SMBS)等市場;第三層次是在上述基礎衍生化的CDO市場。

      在CDO的構筑之中,SPV通過對基礎池產生的現金流進拆分和組合,構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風險特性各不相同的證券,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如圖2,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按照約定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這種現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稱做“現金流瀑布”,通常,分為高級、中級、低級三層次,另外還有一個不公開發行的權益級,多為發行者自行買回,與股本作用相同。現金流依照信用等級次序進行償付,當其他層級的債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償付時,權益級將獲得基礎資產全部剩余現金流。

      高級衍生品合成CDO則是具有杠桿性的證券化產品。在合成性CDO結構中,SPV并不真正擁有基礎資產,而是通過結構性的信用違約互換(CDS)間接擁有基礎資產的敞口(圖3),并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CDO投資者,而投資者以保險金的形式獲得收益。

      可見,無論是現金流還是合成型CDO,本質是通過一組與信用相關的資產組合起來,利用現金流分配等金融技術,通過信用分層等手段創造出來的新型信用證券,這種產品是被設計出來的,與普通金融證券產品有較大的區別,現金流支付機制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過現金流支付機制形成信用分檔,每個信用檔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檔特征外,還是只針對基礎資產敞口的高杠桿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種CDO產品每個檔次都有不同的風險特征,又是場外交易的產品,其價格只能通過模型計算,缺乏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價格確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賴于模型的準確度。

      CDO構造過程中,通過多次證券化和結構性金融安排,風險被高度集中在中間檔和股權檔,當然,高風險也伴隨著高收益,實際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資于次級抵押風險的杠桿性,迎合市場上以對沖基金為代表的激進類投資者的風險偏好。

      由此我們可知CDO的風險轉移并不能發揮穩定市場的作用,反而會使得市場變得更加不穩定。

      (一)從整體上講,CDO分散信用風險效果有限,甚至會積累風險

      分層技術雖然通過結構化將證券化產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風險的檔級,適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要求,實際上做的是金融產品細分工作,而風險集中在低級和權益級,導致風險隨時間推移被積累。特別是在權益層為發行者購回的情況下,實際上并沒有起到風險緩釋的作用。

      (二)多檔次多環節導致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當傳統貸款功能分散給多個有限責任的承受者,檔次劃分復雜,環節重重,導致風險呈現連續性與復雜性,而由于CDO 的構造和定價相當復雜,不但容易產生操作風險,而且CDO整個運作過程中環節和參與機構頗多,每多一個環節,便多一層費用和道德風險,不但參與者的風險難于控制,而且監管機構對風險監管困難重重。由于定價模型多樣,當外行投資者涉足CDO 市場,難免有損于金融穩定。

      (三)信用違約互換的違約風險難以估計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違約互換CDS的使用,使證券化過程中多了一個交易合約,多了一重違約風險,交易合約的違約風險比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更為復雜,也會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化。

      (四)發起人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由于能夠通過發行CDO 將信用風險轉出,這降低了商業銀行進行借款人分析和貸款質量管理的激勵,從而有可能導致整體信用質量的下降。

      三、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策略

      隨著金融深化,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難免作為發起行或投資者等角色參與到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于資產證券化風險緩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金融機構應加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準確衡量其風險暴露。

      (一)在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時應以其經濟實質為依據

      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重視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而不應只看其法律與會計形式,無論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如何變化,使用了何種衍生工具,應對其風險分配或轉移的過程進行準確衡量,例如對于發起人的隱形支持、CDO分檔中權益檔的實際風險等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計量風險。

      (二)改進信用風險計量模型,準確衡量資產證券化及其衍生產品的風險

      次貸危機中損失最大者幾乎全是頂尖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雇用大批專家運作高度復雜的風險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內的眾多機構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發生的次貸風險。這次危機中暴露出了金融機構現在使用的信用風險計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對極端條件進行分析等缺陷。即使這些計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經濟數據也必須涵蓋至少一個經濟周期以上,事實上大部分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很少采用超過五年以上的經濟數據,這也嚴重影響了模型計算結果的準確性。要準確計量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除了對違約率和損失率的估算以外,還需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處理,在模型中增加壓力測試、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資深分析師依靠經驗所做出的定性預測也可與模型計算結果參照互補,更全面地評估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三)改變過于依賴外部評級的狀況

      由于評級機構過去一直以來的良好表現,許多金融機構在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過分依賴評級機構而忽略了自身的風險評估職能。金融機構應將資產證券化監管作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風險管理計量與管理水平,將外部評級作為內部評級的參考標準,二者結合準確衡量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

      (四)加強內控管理,減少操作風險

      證券化產品因為其交易結構的復雜性、交易市場的靈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樣性必然會面臨更大的市場波動, 會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風險絲毫不亞于基礎信貸資產的風險程度。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必須制訂規范的執行程序,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操作風險。

      參考文獻:

      [1]陳田,秦學志,債務抵押債券(CDO)定價模型研究綜述,管理學報,2008,7

      [2]高保中,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系統穩定性的關系,金融教學與研究,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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