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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26.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3-0028-01
臨汾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全市轄17個縣、市(區),總耕地面積778.6萬畝,主要農作物有小麥、玉米等。2013年,全市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發生3720.6萬畝,農藥使用量為2400噸,挽回糧食、經濟作物產量約9.5億公斤,挽回損失29.5億元。隨著種植業結構的調整和栽培方式的變化,我市病蟲草鼠害呈逐年加重趨勢,同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指導農民合理用藥,提高農產品質量,已成為當前植保部門一項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農藥經營主體與實際嚴重不符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隨著改革的深入,臨汾市縣級以上農林部門的植保站、土肥站、技術站,已全部退出農藥經營領域。原鄉鎮農技推廣站的農業技術員和村級的農業技術員加入到了農藥經營者的行列。目前,我市農藥經營主體90%為個體,與條例所規定的經營主體嚴重不符。
2. 農藥監管效能低下
根據法律規定,農業、質檢、工商、公安等部門都有權監管農藥經營。由于缺乏監管聯動機制,經常出現推脫責任或攬權爭功等現象。
3. 經營人員缺乏農藥知識,誤導農民用藥。
目前,臨汾市有農藥經營門店800余家,但大多經營人員不了解所經營農藥的使用范圍,安全使用技術和注意事項,經常出現誤導農民用藥的現象。
4. 高毒農藥監管難度加大
在我市銷售的農藥中,有機磷農藥占殺蟲劑的70%,高毒農藥又占有機磷農藥的30%。通過市場監管公開銷售高毒農藥的現象已禁絕,但由于氣候持續干旱,病蟲害發生頻繁,農民在蔬菜、果樹上高毒農藥的現象較為突出。
5. 農藥經營購銷臺帳、進貨檢驗制度不能完全落實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經營者應建立完善的農藥經營購銷臺帳。而一些經營者就因為沒有購銷臺帳,在發生藥害時,銷售去向難已查明,給農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進貨檢驗制度也是條例確定的農藥經營者應遵守的一項制度,但在實際進貨中,經營者最關注的是農藥的防治效果和本身的證照是否齊全。而對于農藥質量本身的檢驗,往往不重視。
6. 農藥違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
6.1 農藥標簽問題仍然突出表現為農藥名稱、“三證”和毒性標識等內容印刷不規范,擅自修改毒性標識、隨意擴大防治對象和防治范圍。
6.2 冒用套用知名企業或知名產品登記證現象嚴重。
6.3 一些企業為追求暴利,編造出五花八門的商品名,使得農藥“一藥多名”,誤導農民消費。
7.農資市場發育不健全。
7.1經營主體“弱”。由于農資經營戶多為個體經營,資金、技術、規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體實力較弱。
7.2經營布局“散”,由于農村地域廣博,農資經營網點星羅棋布,既形不成規模,布局也不盡合理。7.3經營行為“亂”,主要是進貨渠道亂、價格亂、品種亂、管理亂,無序競爭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 產生問題的原因
1. 部分農藥企業惟利是圖,生產經銷假冒偽劣農藥
部分農藥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有效成分含量、私自添加高度違禁成分,甚至生產假冒偽劣農藥,造成市場假冒偽劣農藥屢禁不止。
2. 農藥監管工作上下機構不對應,關系不順暢。
國家農業部成立了藥械司,山西省農業廳也成立了藥械所。而我市的農藥監管工作仍與市植保植檢站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沒有明確人員編制。成為市植保植檢站的內設機構,只有一名同志代辦,常常給工作造成影響,
三、主要對策
1. 抓培訓、促素質,提高服務水平
1.1加強培訓。每年邀請正規的生產廠家為農藥生產、經營人員舉辦培訓班,學習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使農藥經營者懂法、守法經營,并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1.2加強對農藥使用者的培訓。結合下鄉宣傳、培訓等多種形式,對農藥使用者宣傳識別假劣農藥、安全用藥等知識。并聯合農技推廣部門,引導農民科學合理用藥,推薦高效、低毒的農藥,形成自覺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的氛圍。
2. 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認真審查登記材料,核查經營主體資格。
3. 常檢查,勤抽查。
加強對鎮、村兩級農資經營戶的抽檢力度,重點檢測有效成分含量以及是否違規添加高毒農藥成分,在社會上形成農藥監管的高壓態勢。
4. 做試驗,選農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在嚴禁高毒農藥的同時,還要做好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篩選試驗和推薦使用工作。向農民推薦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殘留的農藥, 確保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
5. 建立農藥市場監管聯動機制
正如前文所述,農業、質檢、工商、公安等部門都有權監管農藥經營。因此,應著手建立農藥市場監管聯動機制,遇到違法案件,應各司其責,形成合力,有效打擊違法活動。共同推動我市農藥市場合理、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農藥;使用;管理;陜西榆林
中圖分類號 TS207.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5)15-0290-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農產品質量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城鄉經濟社會穩定協調發展,是全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是21世紀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農藥是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是常備的救災性物質,更是確保農業高產穩產不可或缺的關鍵措施。農藥的不合理使用不僅達不到除病害、保增產的目的,而且會影響農產品的質量與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和管理農藥是確保農業高產、穩產及保障農產品質量與安全的重要手段,對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 榆林市農藥使用與管理現狀
1.1 農業概況
榆林市地處中國中西部結合帶,位于陜西省最北部,是傳統的農業大市。全市總面積43 578 km2,總人口33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占80%以上;農耕地面積109.7萬hm2,農業人均面積0.37 hm2,居全省第一。榆林市是我國北方農牧交錯地帶,干旱半干旱特色農業優勢產區,地形地貌多樣,土壤類型豐富,具有藍天、凈水、無污染的農業生產條件,有23項優勢農業資源居陜西省第1位。紅花蕎麥、大明綠豆是世界級優勢產區;優質馬鈴薯、春玉米高產示范、玉米雜交制種、優質小雜糧、小雜糧良種繁育、旱作農業示范是國家級生產示范基地。總之,榆林市是名副其實的農業大市,被授予“陜西現代農業的希望在榆林”的美譽[1]。因此,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控制,特別是農產品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的控制關系著榆林市現代農業和特色農業的健康發展,應引起足夠的重視[1]。
1.2 農藥使用與管理情況
榆林市在發展現代農業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農藥的使用量,如用除草劑代替人工除草,雖然可有效降低人力投入,但若不進行有效的農藥監管活動,必然會引起農藥殘留相關的質量安全問題。榆林市發展現代農業不僅在技術層次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而且在農業投入品特別是農藥的安全使用方面也引起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視。如市農業局下屬單位榆林市農產品檢測中心(簡稱中心)積極落實《榆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實施方案》,利用在城區主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建起的檢測室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蔬菜、水果進行查驗、登記、抽檢、處理、公示,做到不合格的農產品堅決予以退市下架和無害化處理,確保了市民的消費安全[2]。2013年以來,中心有效配合省市例行抽檢,樣品抽檢超過1 000份,為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迅速提供質量報告,為事件的認定處置提供了依據,為政府部署農藥監管活動提供了信息。
2 榆林市農藥使用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藥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2.1.1 購藥、配藥、用藥不科學。在榆林市從事農業種植的除了農業合作社及企業外,也存在著大量的零散農戶。農業合作社及企業屬于規模型種植,同時從事農業種植的管理人員也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通過榆林農技中心的指導與培訓有效地提高了購藥、配藥、用藥的科學性。相反,零散農戶具有分散經營、種植規模小、收入低、文化低、不便于培訓與管理等特點,使得農戶在購藥、配藥、用藥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在用藥方面,農戶濫用農藥的現象普遍存在。首先,由于農戶的文化及技術所限,不能根據具體的防治目標有效施藥,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其次,部分農戶往往有意識地提高用藥劑量,存在打太平藥、保險藥的現象[3]。
2.1.2 個人防護不規范。目前農藥銷售人員,特別是零售門市及上門兜售人員缺乏防護意識,不帶口罩和手套;農戶施藥操作時基本不佩戴防護口罩和手套,部分人員甚至“赤膊上陣”,同時也存在逆風施藥現象,增大了身體接觸及吸入農藥的概率。另外,有的農戶錯誤地認為溫度高,施藥效果好,結果多采用正午高溫期間施藥,容易造成中暑和中毒現象。
2.1.3 農藥保管不周全。大型農藥銷售部門基本可以實現分門別類、按性質儲藏農藥,但小型農藥銷售經營點及上門兜售農藥販的農藥保存未遵守相關的農藥保管制度,存在隨意亂放、混放,以及在光照強烈的地方放置的情況。對于農戶而言,由于一家一戶的分散性經驗的格局,帶來了千家萬戶分散式保管農藥方式,引起了嚴重的安全隱患,為錯用、誤用、服毒和作案者提供了便利[4]。
2.2 農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2.1 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國家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農藥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規僅僅只是提出禁止在生產上使用某些農藥品種或某些作物上禁止使用高劇毒農藥,而對違反法規使用者的處罰未做明確規定,執法時操作性差,使用者未得到應有的處罰[2],另外,國家尚且未制定專門防治農藥污染的法律[3]。
2.2.2 監管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榆林農藥的主要監管部門有公安、安檢、工商和農業局。公安、安檢部門是按危險化學品對農藥進行管理,不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開展農藥的市場管理,實質是經營資格管理,不涉及高毒、限用等農藥;農業局對農藥的管理基本涉及了公安、安檢及工商監管以外的內容,但是由于農業局內部的農業執法、農技中心、農產品檢測等部門雖然承擔相應的農產品安全監管責任,但職能劃分不是十分清晰,不能有效地對農藥的生產企業、經營場所及農藥殘留進行監管。
2.2.3 農藥技術較落后。農藥技術的更新涉及農藥生產、農藥使用及農殘測定等。目前,多數農藥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農藥的毒性逐漸呈現降低趨勢,但仍然有一定的毒性和殘留性,不可避免地引起農藥殘留及環境污染;從農藥使用方面而言,由于農藥噴灑設備的落后,多數農戶使用手動噴霧器,農藥利用率不足50%,既造成農戶身體的傷害,也帶來了農藥的浪費和環境的污染;從農殘的測定來說,目前,農殘的測定標準有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但是部分標準的可操作性較差,給農殘測定工作帶來了不便。
3 加強農藥管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對策
3.1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及規章制度
應對目前頒布的農藥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廣泛學習與探討,對于不合理、不完善之處,提出改進型意見或建議,從而促進農藥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修改與完善。
在目前的農藥相關法律框架下,應結合農產品產地環境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且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如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及質量安全例行監測記錄(專項檢查、監督抽查及質量安全普查),嚴把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關。又如加強企業誠信、產品標識、產地追溯、信息、事故報告與責任人追究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3.2 分清職能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的基礎上,榆林市相關部門應加大職能部門權利的劃分工作,使公安局、工商局、農業局等部門權利明確職責,實現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相互協調、形成合力的管理局面。做到從源頭上打擊違規生產農藥的企業,促使違法企業不斷創新工藝流程,轉變經營方式,實現由不敢、不能到不想違規生產的轉變;做到深入群眾,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等法規,強化農民安全用藥意識,最終實現農民合法購藥、正確配藥及合理施藥。
3.3 更新技術促進生產
應引進或鼓勵生產先進施藥裝置,代替目前的手動噴霧器,實現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的目的,最終提高農藥使用率,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和人體的傷害。
應加大對新型、低毒、低殘留農藥的研發及生產的支持,盡快讓毒性較大、殘留性較高的農藥退出市場。另外,應大力發展生物防治及多項物理防治技術[4],如利用微生物、有益昆蟲、生物制劑防治作物病蟲害,利用性誘劑、誘蟲燈等誘殺害蟲。
應繼續加大農藥殘留快速檢測設備的投入及農產品追溯系統的普及,使規模型種植企業或合作社能夠快速對農產品的農藥進行檢測與記錄,做到農產品質量安全真正可追溯[5-6]。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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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藥使用;問題;農產品質量安全;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 S48;F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4-0286-02
Impact of Pesticide Safety Problems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ts Solutions
LV Jing-hai ZHU Hai-yan
(Bincheng District Agriculture Bureau of Binzhou City in Shandong Province,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production,management,us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fluence of the problems of pesticide in production,management,use and regulation process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re expounded,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esticide use;existing problems;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近年來,多地出現了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如“海南豇豆”“青島毒韭菜”“甲醛白菜”“濰坊毒姜”等[1],這些事件發生的原因就是非法生產使用高毒農藥。這些事件的發生給農業生產帶來巨大損失,同時也威脅到了人們的生活安全和身體健康。實踐證明:農業生產離不了農藥,不用農藥農業生產成本將大幅提高,農作物產量將大幅降低,但農藥的使用在保證農業產品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也會產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2]。農藥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 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存在的問題
1.1 農藥產品生產企業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基層市場監督檢查發現,市場上流通的農藥產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含量的農藥產品呈現多廠家、多品種,甚至同一企業的含量相同的農藥產品為了提高市場占有率,在同一經營區域投放到不同門市部內的產品包裝也不相同,商標使用混亂多以“TM”標示[3]。二是正規生產企業為了降低企業成本,減少申請農藥登記支出,采用“助劑”“AB包”的形式進行捆綁銷售[4]。三是部分農藥企業之間互相借證套證生產不同企業的產品,造成農藥產品的多、亂、雜,隨意修改標簽現象嚴重[5]。四是農藥經營公司定制產品銷售,隨意修改標簽內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圍、效果,甚至為增加產品效果違規添加國家禁限用農藥[6]。
1.2 農藥經營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農藥批發商多是供銷系統、農資公司職工或者是農藥生產企業業務員轉化為農藥經營商。零售商是鄉鎮村級供銷社職工、批發商發展的經營戶或是掛靠農業部門“三站”(農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經營的人員。農藥經營者存在知識層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專業經營人員較少的問題。經營中存在互相排擠,互相串貨壓價,造成市場混亂。部分經營者為獲得較大的經營利潤,違規經營假冒偽劣產品,造成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給農業生產安全帶來巨大隱患[7-8]。
1.3 農藥使用存在的問題
農民和其他農作物種植者(包括農產品生產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為了達到較好的殺蟲效果,提高農產品產量,不考慮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擅自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不顧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濫用農藥,造成農藥殘留超標,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9]。
1.4 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目前農藥市場監督管理的依據是《農藥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國務院頒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訂;《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訂,以上2部法律法規至今未再修訂。2004年《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修訂后取消農藥經營許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經營政策的改變,供銷社部門經營解體,農業部門經營退出市場,由于農藥經營門檻的降低,以個體經營為主的農藥經營者占據市場,農藥經營市場出現了混亂局面[10]。其次,基層農藥監管系統薄弱,人員、經費欠缺,監管區域大,路途遠,存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以濱城區為例,全區現有602個村莊,耕地面積大的村莊都有農藥零售點,以零散經營、串鄉經營為主,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監管難度大。
2 農藥安全問題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通過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問題易產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一是農藥生產企業違規添加高毒農藥和農藥經營公司委托農藥生產企業套證、冒證生產摻加高毒農藥的假冒偽劣農藥產品;二是農民和農作物種植者不顧農藥安全使用間隔期濫用農藥和為提高殺蟲效果濫用高毒農藥,甚至使用國家禁限用農藥;三是農藥經營者為了獲得較大利潤經營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為非法生產的含有高毒農藥的農藥產品提供了市場;四是農業執法力量薄弱,人員少,經費少,欠缺執法依據,產生了農藥監督管理真空區。
3 對策
3.1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培訓
農藥的安全使用是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只有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嚴格遵守農藥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才能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建議國家改變農業培訓資金投入方向,加強對農民和農產品生產者教育培訓的投入。各級農業部門充分利用國家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項目資金,對農藥使用者和農產品生產者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3.2 加快農藥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
現行《農藥管理條例》已經與目前農藥市場管理相脫節,已不適應新的市場發展需要,必須加快《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盡快出臺實施。在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時將農藥經營作為直接關系人生健康的事項設置農藥經營許可條款,并明確限定農藥經營人員及公司經營資質,要求農藥經營人員和公司農藥生產技術人員必須參加完成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教育學分分值。明確假冒偽劣農藥的界定范圍,將套證、冒證生產的農藥全部列入假農藥范圍,以打擊企業和農藥經營公司擅自生產添加隱性成分農藥的行為。
3.3 修訂農藥登記制度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登記制度為我國農藥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從目前市場上農藥登記的品種看,以農藥復配制劑登記為主,不同企業就相同含量、登記作物相同的農藥品種重復登記;多個企業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種復配制劑農藥重復登記。一個企業取得一個農藥登記產品從研制、試驗、獲得數據、辦理登記耗時3~5年,耗時長,花費巨大,企業負擔過重,影響了企業發展,削弱了企業投入研發農藥新品種的資金投入力度,影響了企業發展。
建議《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可以修訂為“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其生產者應當向已取得登記的相同農藥產品的企業或科研單位支付科研費用,獲得登記企業授權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申請辦理農藥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登記證”。注重新藥原藥、復配制劑首次的登記,放寬其他復配制劑的登記,這樣企業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記品種重復登記,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將大量資金投入到研發新的農藥產品中,同時也避免了企業之間互相借證生產的違法行為,推動我國農藥發展。
3.4 加大對假冒偽劣農藥生產使用的打擊力度
農藥具有易對人體構成潛在的致畸、致突變、致癌的特殊性,對人體健康傷害巨大,易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或間接傷害。針對農藥的這種特殊性,建議研究制定農業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成立食藥警察[12],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生產經營行為,特別是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行為。
目前非法的農藥企業生產的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的農藥產品采用面廣量少的銷售方式,農業部門在基層執法中發現違法產品,因量小貨值低構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門移交,農藥生產企業否認為本企業生產,導致只能處罰經營單位,難以追查假冒偽劣產品生產源頭加以取締。只能對經營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未形成對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等隱性成分農藥的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建議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行為的刑事立案標準,使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調查,打擊非法制售、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違法犯罪行為。
3.5 建立全國農藥生產銷售追溯平臺
目前各地推行的農藥質量追溯系統[13-14]模式是基層農業部門監管,銷售企業進行產品經營告知,產生、打印追溯碼粘貼于產品之上進行銷售。這種農藥產品質量追溯模式由于生產企業不參與,終端銷售企業進貨后需要進行產品經營告知,形成追溯碼,拆箱粘貼追溯碼,造成銷售企業勞動強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運輸管理成本增加,造成農藥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流于形式。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農藥質量溯源系統[15],由農藥生產企業根據生產計劃進入系統上報生產計劃,提交農藥產品制劑名稱、成分、含量、數量等信息,系統審核批準后產生該制劑產品的唯一追溯碼,由企業印刷在該制劑產品的標簽上,利于基層監管人員、銷售人員、使用人員查詢以辨別產品的真假和監控農藥產量、流向,利于農藥減量行動的實施,使假劣農藥和擅自添加高毒農藥的產品進不了市場,從而杜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3.6 加快基層農業執法力量的建設
隨著各地農業綜合執法隊伍的建立,由于編制限制,執法隊伍力量薄弱,人員偏少,流動性大,影響了基層農業執法體系的建立。建議增大基層農業執法人員編制,壯大農業執法力量,使農業執法監管到位、不留死角。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藥使用矛盾的解決,必將極大推動農業的快速發展,堵住了農藥從生產到流通、從使用到監管各環節的漏洞,也必將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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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思路
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按照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統一部署,以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重點,強化執法監管,嚴格投入品(包括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管理,嚴厲打擊非法添加和違規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農產品消費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有效遏制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加大巡查檢查和監督抽查力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集中力量查辦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窩點,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舉報受理率達到100%,違法線索及案件查處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開率達到100%,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穩中有升,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點
(一)農藥及農藥使用專項治理
重點產品:以豇豆、芹菜、韭菜、細香蔥、蕃茄、辣椒、茄子、普通白菜、食用菌、水果等品種為重點。重點農藥: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樂果、水胺硫磷等高毒禁限用農藥。重點區域:康定、瀘定、丹巴、九龍、海螺溝蔬菜、食用菌、水果生產基地、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其他各縣城郊蔬菜生產基地。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違規經營禁用農藥,假冒偽劣農藥,非法添加隱性農藥成分的行為,捆綁銷售未經登記農藥的行為,苦參堿等生物農藥添加化學農藥的行為,農藥標簽違規的行為,肥料中添加農藥的行為,違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農藥的行為,克百威、氧樂果、水胺硫磷、滅多威、三氯殺螨醇等限用農藥超范圍使用的行為。
責任單位:州農藥監督管理站,參與單位:原州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農業執法支隊、州園藝經作站
(二)農資打假專項治理
重點產品:種子、農藥、肥料等。重點區域:重點針對東路各地區的農資銷售攤點,農資產品主要銷售區、各縣交界的周邊地區、假劣農資案件多發地區。重點時節。針對農資產品購銷、使用季節性較強的特點,切實加強春耕、夏播、秋種等農資購銷高峰期的市場監管,在節假日、旅游旺季等重點時段,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種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權、未審先推的行為,農藥中非法添加隱性成分和生產、經營禁用農藥的行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與標識嚴重不符的行為。
責任單位:原州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參與單位:農業執法支隊、州農藥監督管理站、州農技土肥站、州種子管理站。
(三)“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
重點產品:生豬、肉牛、肉羊。重點區域:生豬調出大縣、肉牛和肉羊養殖優勢縣。重點單位: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肉牛10頭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畜禽適度規模養殖場(小區、戶),活畜收購販運屠宰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獸藥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養殖中飼喂“瘦肉精”的行為,收購販運屠宰過程中使用“瘦肉精”以及收購販運含“瘦肉精”活畜的行為。
責任單位:原州畜牧局畜產品安全科、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所。參與單位: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支隊。
(四)生鮮乳違禁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重點單位:奶牛養殖場(戶)、專業合作社。重點區域:供縣城居民用奶的奶牛養殖場(戶)、專業合作社。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無證收購運輸生鮮乳的行為,生鮮乳中非法添加違禁添加物的行為,趁機壓級壓價、擾亂生鮮乳收購市場秩序的行為,倒買倒賣不合格生鮮乳以及不按規定對不合格生鮮乳進行銷毀、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責任單位:原州畜牧局畜產品安全科、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所。參與單位:州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獸用抗菌藥經營使用專項整治行動
重點產品:禽、蛋產品;禁用獸藥,假劣獸藥,獸藥產品標簽說明書違規產品,未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獸藥產品,非法改變獸藥標準的產品,非法添加隱性成分的獸藥產品,獸藥標準已被廢止且其產品已超過市場流通期的非法產品。重點區域:禽規模養殖志(戶)。重點對象:禽規模養殖場(戶),獸藥經營門店(零售攤點),基層畜牧獸醫站藥房,從事畜禽疾病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重點任務:集中清繳非法獸藥產品,集中力量對獸藥經營、使用環節實施拉網式檢查,清查出的非法獸藥全部收繳銷毀,實施追根溯源,依法嚴懲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加強獸藥經營環節監管,全面檢查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堅決清理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獸藥經營門店。規范獸用抗菌藥使用行為,積極開展安全用藥宣傳和培訓活動,督促獸藥使用者落實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加大獸用抗菌藥質量抽檢和殘留監控力度,強化抽檢結果利用,跟進實施檢打聯動。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獸藥經營者未憑獸醫處方銷售獸用處方藥的行為,未按規定建立獸用處方藥銷售臺賬、獸用處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備查的行為,獸藥生產企業未憑處方直接將獸用處方藥銷售到無執業獸醫簽約養殖場(戶)的行為,獸藥經營者銷售違禁和未經批準使用的抗菌藥物的行為,獸用抗菌原料藥拆零銷售或者銷售給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獸藥中非法添加隱性成分的行為,超劑量超范圍使用抗菌藥的行為,不執行休藥期的行為。飼料中超劑量、超范圍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添加未經批準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產品標簽不按規定標注休藥期的行為。
責任單位:原州畜牧局畜產品安全科、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所。參與單位: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支隊。
(六)生豬屠宰專項整治行動
重點產品:生豬。重點區域:城鄉結合部、私屠濫宰專業村(戶)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區域等私屠濫宰易發區域和多發地區。重點對象:屠宰場,私屠濫宰“黑窩點”收購病死豬的“黑窩點”。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私屠濫宰行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行為,屠宰環節違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未按要求開展“瘦肉精”自檢的行為,未按要求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違法銷售、屠宰病死豬的行為。
責任單位:原州畜牧局畜產品安全科、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所。參與單位:州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支隊。
(七)水產品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專項整治行動
重點品種:鱖魚、烏鱧、斑點叉尾?等水產養殖品種。重點區域:近年來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合格率較低的地區和重點品種主產區。重點單位:水產養殖場(企業)。重點打擊的違法違規行為:養殖及苗種繁育過程中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藥物和不執行休藥期的行為。(責任單位:漁政管理站。參與單位:漁政管理站。)
四、重點活動安排
3月份,參加全省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安排部署2015年農資打假工作。
3—4月份,組織開展“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宣傳周”活動,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春季行動,組織開展春季農資市場大檢查。
3—11月份,實施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規范行動,強化標簽和說明書監管,規范獸藥市場秩序。
4月份,組織開展上半年“瘦肉精”拉網監測行動,對已公布禁用的“瘦肉精”類物質進行全面排查。
4月份,開展獸藥監督執法檢查活動,督促各縣落實整任務。
4—6月份,組織開展水產苗種生產質量安全專項檢查。
4-9月份,在農藥銷售高峰期,組織開展全州農藥市場專項檢查行動。主要檢查農藥標簽是否違規、經營者資質是否合法、是否違規銷售國家禁限用高毒農藥,監督抽查農藥產品質量。
4—11月份,對重點地區養殖生產單位和重點品種進行漁業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和禁用藥物、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檢查。
4—11月份,對重點地區養殖生產單位和重點品種進行漁業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和禁用藥物、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檢查。
4-10月份,州縣農牧部門依托“三下鄉”活動,在農業生產的關鍵時節,深入田間地頭和生產現場,開展蔬菜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培訓會,發放安全用藥宣傳資料,如安全用藥掛圖、農藥安全使用知識相關資料等。
6—12月份,在完成省農業廳安排的例行檢測任務的基礎上,強化州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加大抽檢力度和頻率,增加抽樣種類和數量,擴大抽檢范圍。州農安中心要在東南北路各選擇2個縣,對重點農產品進行例行監測;各縣農牧部門要以快速檢測為主,加強生產基地的監督抽檢,做好產地準出服務檢測,監控生產活動,確保全年蔬菜、水果農藥殘留監測合格率達到96%以上。
6—11月份,組織檢查農畜產品生產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和“三品一標”獲證主體等重點單位建立檔案、簽定責任書情況。
7月份,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夏季行動。
9月份,組織開展下半年“瘦肉精”拉網監測行動
9-10月份,組織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秋季行動,組織開展農資打假督查活動。
11月份,總結全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五、整治時間: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責任落實。各縣農牧部門、海管局農綜處要充分認識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采取一對一對應的方式,將任務細化到種植基地,責任到崗到人。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縣要根據本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本轄區內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細化工作任務、進度和要求。將方案于4月25日前報原州農業局農產品質量安全科。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采取切實措施,建立健全農藥監督抽查制度、監管信息公布制度、農藥案件投訴舉報制度、大要案通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制度和部門間、區域間聯動協作制度,做到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對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及突發事件,特別是蔬菜農藥殘留超標事件,應按程序立即報告。
督促種養殖企業落實生產記錄制度,完善種養殖檔案,經營單位做好購銷貨臺賬。督促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嚴格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MP)、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生產、經營獸藥。督促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健全證明材料查驗制度和收購販運牲畜交易記錄制度。督促屠宰企業健全落實生豬入場檢查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自檢等制度。監督屠宰企業及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強化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經費管理。督促企業建立藥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提高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合格率為基本目標,以禁限用高毒農藥、假冒偽劣農藥為監管重點,按照“狠抓源頭、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綜合治理、重點突破”的工作原則,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抓好日常監管、專項抽查和案件查處三個環節,進一步建立健全農藥產品市場準入、市場運行和市場退出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保護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農民用藥安全。
(二)工作目標。通過開展“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逐步建立全國農藥市場統一監管平臺,構建“統一監管、專業監測、強化執法、配套服務”的農藥市場監管體系框架;杜絕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有機磷農藥的行為;假冒偽劣農藥重大案件查處率達到100%;區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農藥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農藥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農民群眾的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農藥市場監管的執法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農藥市場進一步規范,標簽合格率提高5個百分點,產品質量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登記管理,嚴格市場準入。鞏固20*農藥登記管理年活動的成果,繼續認真落實我部加強農藥管理的新規定,建立和完善農藥助劑、高風險農藥評審和已登記農藥再評審制度,杜絕對人畜健康和環境安全風險高的農藥進入生產領域。嚴格農藥登記審批,進一步規范登記評價和審批行為,加快農藥臨時登記清理工作,全面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二)強化監督抽查,突出監管重點。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結合農時,以查處禁限用高毒農藥、違禁添加高毒農藥成份、農藥產品有效成份不足和違規標簽為重點,組織開展春、秋兩季農藥市場監督抽查活動。在新舊版標簽過渡期間,農藥標簽監督檢查以產品登記證號、有效成分名稱、含量、登記作物、防治對象和毒性標識為重點。我部將適時組織開展省際間農藥市場執法交叉檢查,并組織開展小麥、水稻病蟲草害防治用藥質量專項抽查。各地也要組織開展轄區內的農藥市場執法交叉檢查。
(三)規范執法行為,查處大案要案。各地要認真梳理確定一批重點案件,聯合公安、工商、質檢、供銷、工業管理等部門,組織力量集中查處,抓源頭、端窩點、打慣犯。對一些涉及面廣、問題突出的案件,要突破行政區劃的界限,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統一部署、通力協作、集中打擊。對已構成刑事犯罪的,要堅決移交司法機關,禁止以罰代刑。要把重點打擊和經常性查處結合起來,集中查處和曝光一批重大假劣農藥案件,公布查處結果,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四)構建監管平臺,強化源頭管理。要以“農藥標簽網上查詢系統”和“農藥監管網絡聯動系統”為依托,著手建立覆蓋全國的農藥市場統一監管平臺。建立大要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各級、各部門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實現農藥市場監管信息一地、區域聯動。繼續完善農藥生產、經營企業聯系人制度,切實發揮紐帶作用。開展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普查,準確了解和掌握本轄區內農藥生產、經營企業的狀況,建立詳細的檔案記錄。對已取得定點資格的生產企業,但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具備資質的,要按程序上報,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或撤銷定點生產許可及其他有關行政許可;對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企業,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五)強化監督檢查,落實屬地責任。建立農藥市場監管分片包干責任制。我部將組成由種植業管理司、部農藥檢定所和全國農技推廣中心負責同志牽頭的10個工作組,每組負責2-4個省,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各地也要建立由主管單位領導同志參加的農藥市場監管分片包干責任制,落實屬地責任。要將農藥市場監管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到市、地、縣,落實到具體單位和責任人。對在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中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得不到治理,市場秩序混亂狀況長期得不到扭轉的地區,要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完善配套法規,健全法律體系。各地要認真疏理、總結近年來農藥市場監管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及時上報我部種植業管理司,配合做好《農藥管理條例》修訂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要進一步完善農藥登記、生產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農藥風險評估制度、經營許可制度、農藥安全使用和農民用藥培訓制度、農藥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等。針對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制訂地方性配套法規和規章,為加大農藥市場監督管理提供保障。
三、重點活動安排
(一)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啟動儀式。3月中下旬,組織召開全國農藥管理工作會議,舉行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啟動儀式。
(二)農藥生產經營主體調查摸底。3月中旬,各省、區、市農業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農藥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調查,建立管理檔案。
(三)放心農藥下鄉進村宣傳。3月下旬,組織宣傳農藥科學選購和合理使用知識,發放宣傳材料。
(四)春季農藥市場檢查。4月至5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農藥市場檢查。我部將針對重點地區組織開展小麥用藥產品質量抽檢,并公布抽檢結果。
(五)重點區域督導檢查。6月,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合格率低、假冒偽劣產品多、社會投訴或舉報多的地區進行督查整改,我部督導組將選擇重點地區進行督導檢查。
(六)農藥標簽網上論壇。7月,利用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藥信息網,開辟農藥標簽網上論壇。
(七)秋季農藥市場檢查。8-9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秋季農藥市場檢查。我部將針對重點地區組織開展水稻用藥產品質量抽檢,并公布抽檢結果。
(八)農藥執法交叉檢查。9-10月,我部將組織開展全國農藥市場執法交叉檢查。
(九)大要案查處及曝光。全年,根據舉報和有關方面掌握的線索,組織聯合執法,開展大要案查處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總結。12月,全面總結2009年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的領導,我部將成立由危朝安副部長任組長,種植業管理司葉貞琴司長、部農藥檢定所張延秋所長任副組長,種植業管理司、部農藥檢定所、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處。各級農業部門也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業務精、善管理的同志組成的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工作班子,扎實推進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年活動的開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級農業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本轄區內農藥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制定工作月歷表,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級農業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建立健全部、省兩級農藥監督抽查制度、監管信息公布制度、農藥案件投訴舉報制度、大要案通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制度和區域間、部門間的聯動協作制度,通過制度建設帶動工作規范,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
(四)及時上報信息。各省級農業部門從2009年3月1日開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農藥市場監管年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材料要有綜述、抽檢、查處等方面的情況,力求通過數據和典型事例說話。重大案件及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各地要認真組織填報農藥市場監管情況統計表(見附表1-5),附表1-3要求每半月進行動態填報,附表4-5于6月底前完成填報。
(五)加強隊伍建設。各級農業部門要明確農藥市場監管的具體辦事機構、固定專人負責,保證工作連續性。進一步加強農藥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辦案的調查、取證水平,加快辦案進度,提高辦案效率。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依法行政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