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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我國航天科技界、空間法學界一直不斷呼吁加快航天立法進程,對推動我國航天事業向法治化目標邁進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學術界同仁大多是結合發達國家情況僅就立法談立法(局限于法制層面),鮮有學者結合行業自身特點尋求構建更高的立意,對航天法治化的深度法理探索和價值分析明顯欠缺。我國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在通過承攬國際商業發射任務訂單走向國際市場和通過加入聯合國外空公約登上空間外交世界舞臺雙重要素的推動下,航天立法工作開始起步,取得一些積極進展。但我國的航天法律體系建設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而且在全行業推進法治化建設的內生動力明顯不足。
現階段,在理論和實務層而徹底厘清法制與法治的概念區別仍然十分必要。法制為法律制度的簡稱,而法治則是指法律之治。航天立法作為相對靜態的法制范疇,屬于法治航天建設的基礎設施,在法治航天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至關重要,在現階段尤其如此。但必須指出,實現空間治理體系、空間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和法治化、促進我國航天事業在更高層次實現快速健康發展才是法治航天建設(包括航天立法工作)的邏輯起點和歸宿。如果沒有對法治航天建設工程的理論澄清、頂層設計和體系推進,航天立法工作今后也未必能夠獲得各有關方而的應有重視,航天立法工作難以在法治精神下得以完成,并且很容易陷入簡單的為立法而立法任務應對型立法、尋求最大公約數式的立法,甚至較長時期徘徊于研究論證階段,浪費國家寶貴的立法資源。因此,筆者并不認同過分強調、片而夸大航天立法工作的作用,更不主張航天立法工作單兵突進。應該避免以航天立法工作替代法治航天建設,使后者的豐富內涵無法得到充分釋放,反而偏離法治中國建設的宗旨和原則。
中國航天事業創建近60年來,基本上靠相對集中統一的行政手段,集中優勢資源確保若干重大航天工程項目獲得成功,自力更生、自主創新,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航天科研生產體系,取得一系列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但由于傳統軍工行業的一些固有思維定勢,對法治能力作為特殊競爭力、生產力、軟實力的認識尚不完全到位,在全行業施行法治化管理的理念、動力和實踐均有欠缺,對市場主導配置資源的法治保障建設尤其不足。
1.加強施工企業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性
施工企業具有勞動力密集、資金密集、生產難度大、風險系數高等諸多方面特點,由此而來的也存在著諸如工程建設法律糾紛、合同法律糾紛、工程質量糾紛、安全管理糾紛以及生產技術糾紛、企業與勞工糾紛等眾多法律問題及風險。這些問題隨著企業及行業的發展出現次數及損害程度都在不斷加多和加深,法律風險防控不到位不僅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全面運作,更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建設及和諧穩定造成嚴重影響。
2.施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現狀
法治體系構建及法律風險防控在施工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為施工企業自身的運作特點及經營特點導致了施工企業會比一般生產經營性企業容易受到法律風險的侵擾,因此近年來不斷加大的法律問題研究及制度研究也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隨著施工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隨著建筑施工市場的逐漸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以及隨著同行業企業相互間競爭的不斷加劇,法律問題更是層出不窮。因此,也讓許多施工企業暴露出了更多法律管理方面的不足。首先是意識不足,不夠重視法律及維權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其次,是人員隊伍素質仍然存在較大提升必要;再次,制度與文化不相融合也有礙企業法治體系構建及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再次,許多企業缺乏屬于自己的專門化法律顧問機構,從而無法真正有效地實現法律風險防控及問題研究;最后,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也讓許多企業在不知不覺之中就陷入了法律風險的泥淖。
3.加強法治體系建設、降低法律風險
前文提到當前施工企業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著的一些比較典型的法律風險,這些問題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意識原因、同時也有人員素質原因及制度原因,想要切實加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質量,有效的法治體系建設就勢在必行。
3.1樹立科學管理意識
管理意識決定管理行為,具有法律意識才能夠真正把好法律風險防控的第一關。當前施工企業管理者、領導者仍然習慣于將管理工作的重點放在工程建設等外部層面,對于內部管理工作不夠關心也不甚了解,這種偏差意識直接導致法律問題層出不窮且一直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加強法律體系構建,首先就要在企業內部加強法律風險及相關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尤其是企業領導層必須加大學習力度,這樣才能夠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才能夠真正在日常管理工作當中推進法律體系的建設及相關制度的執行,才能夠在企業內部為法律風險防控打造一個良性的內部運作環境。
3.2加強人才隊伍培養
法律體系建設及風險防控不僅需要完善的制度,更加需要優秀的人才隊伍。人才隊伍不僅包括了管理人才隊伍更加包含了執行隊伍。只有好的管理而沒有好的執行人員那么管理工作也必然無法獲得預期成效。在人才隊伍的培養方面,首先要按照國家規定對不合格人員進行清查與清除,同時還需要結合施工企業法律風險種類及范疇加強對人員的崗前培訓及操作技能提升,從而確保她們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適應企業的實際管理工作要求。在其他管理部門及人員的培養方面,應該推行內外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內部人才培養主要是要推行新型人員檔案跟蹤管理制度,新型檔案制度不僅包括了 傳統檔案記錄所應有的日常工作表現、工作績效完成情況及考勤情況,同時還增加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互動,互動的增強一方面能夠幫助企業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業員工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的能力與技術,另一方面也能夠幫助企業決策層聽到更多來自基層的聲音,幫助企業管理者調整管理政策及具體細則,從而更好地推行各項管理制度及法律體系構建。在外部人才培養方面,企業應該加強與高校的聯系與合作,推行新型的人才培養與輸送模式,企業向高校下達定向人才培養訂單,高校利用企業資源及實習機會等進一步提升自己的人才培養及教育質量,為企業輸送更加符合企業用人要求的專業化人才,這樣不僅企業獲得了想要的人才,高校的教育水平也會得到相應提升,從而實現高校、學生、企業的三方互利。
3.3加強企業內部法治文化
施工企業的法律體系建設及法律風險防控面臨的問題眾多、涉及面也非常之廣,如果僅憑法律部門或者相關管理人員的一己之力必然無法達到真正的預期與目標。因此,企業應該將法治體系構建、法律風險防控等問題與企業的內部文化建設想融合。在企業內部文化建設問題上,應該重視兩方面的內容。首先,利用形式多樣的文體娛樂活動,將法制教育學習、法律風險防控等問題融入其中,以身臨其境的方式讓企業員工了解法治體系構建及法律風險防控的重要性以及對于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其次,企業應該加大學習型企業文化建設,加強法律知識、維權意識、維權技能的宣傳教育,幫助企業員工掌握正確的維權方式及依法開展工作的技能。從而化員工的被動服從管理為主動參與管理,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創造性,真正營造出企業內部的法治環境。
3.4構建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機構
法律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與專業的范疇,維權也并不是憑借一己的熱情就可以實現。針對施工企業法律問題頻發、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現狀,企業建立屬于自己的法律顧問機構就顯得非常重要。在機構人員的構成方面,一方面要包含企業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員,這樣能夠在法律問題方面更好地契合企業自身實際,避免法律問題分析的浮夸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要積極邀請專門的法律專家參與工作,利用他們多年來從事同類型法律咨詢及研究的經驗為企業的法律體系構建提供更多有益的參考意見與建議,幫助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對其的要求,更好地在維權及法律風險防控方面走穩走好。
關鍵詞: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措施;
城鎮建設以城鎮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為目標,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然而,當前城鎮地區受經濟長期的傳統觀念影響,在建設各個環節都相對薄弱,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雖然時刻更新,卻與實際相脫軌,不利于整個城鎮經濟發展。為此,我國城鎮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可以概括為通過實現城鎮法治秩序建設,規范城鎮建設法律體系,進一步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
一、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的意義
(一)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發展城鎮生產力的重要保障
發展是構建和諧城鎮的關鍵。只有大力加強城鎮法制建設,城鎮生產力才會進一步加快,發展體制才會激活并隨之創新,才能創立出新時代的城鎮經濟格局,實現社會經濟騰飛;同時,城鎮在建設過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確保在城鎮建設過程中依法建設、公平競爭,自主決定其自身民營活動和權益,進而有效保障城鎮市場秩序正常,生產力極速發展。
(二)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鎮改革的客觀需要
在新城鎮建設法制化進程中,發展是目標、改革是動力、穩定是前提、法制建設是重心。首先,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鎮社會穩定,在經濟建設及體制改革過程中,城鎮建設的利益分配、道德禮儀、價值觀念、建設行為都需要法制加以約束;其次,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只要明確完善城鎮建設法制化的相關制度,就能在建設下級鄉村、建設新城鎮、新農村過程帶動相關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第三,加強城鎮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鎮改革,通過社會保障法治化的不斷改進,相關城鎮其他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事物會提前被提上議程,更加利于城鎮改革,最終促進城鎮的相關法律法規體制機制更加完善通暢。
(三)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是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設是和諧城鎮的基點和政治保證。推進城鎮民主政治建設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設,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饋基層政權。在建設進程中,要建立執法體系,體現人民意志,創造公平環境,做到政務公開透明,積極引導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益,構建和諧發展環境。通過加強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建設,進一步提升群眾依法管理、決策與引導群眾的參與能力,才能最終保障廣大群眾的知情權、管理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整個城鎮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會民主充分航洋,整體促進依法治國方略在城鎮實現。
二、加強當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 加強城鎮立法水平,完善城鎮法制保障體系
社會公平及縮小城鎮各群體間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當前城鎮社會保障應堅持的理念及目標。當前,城鎮在建設發展的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現實,國家應該在城市居民弱勢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老年津貼制度、根據城鎮實際水平扶持農村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最終以期望達到全民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1+1”模式,同時,還可以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障經辦與服務能力。這樣以來,在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的實施過程中,只有與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建設法律系統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鎮社會生活的實際領域,真的被認可和接受。
(二) 加強政府的服務功能,優化城鎮執法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我國新城鎮社會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確把握“兩個趨勢”,通過建立促進農業和工業的發展,以城帶鄉長效機制的建設社會主義新城鎮,這其實是在施工過程中,要求政府依法發揮主導作用。從性質上講,它是政府的主導作用,而不是引導農民,更不是強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應該為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積極的投資城鎮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建設,努力解決生活中最亟待解決城市建設實際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師資隊伍,城市行政執法隊伍,建立科學、合理的運行有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堅決從來源、系統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執法的腐敗,為了確保嚴格執行各種建設法律和法律問題相關的快速妥善解決。
(三) 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要不斷不充實拓寬
城鎮各要素市場包括: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與人才市場、土地市場、能源市場等,還包括生活要素市場的內容。城鎮要素市場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模糊狀態,要素市場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以城市經濟為立足點的,并沒有足夠考慮到城鎮要素市場的特殊性。資本市場法制的建設中,政府提高城鎮市場引進資本的能力,增強城鎮市場對資本的吸引力,擴大城鎮資本市場的融資能力。在土地市場法制建設中,政府要逐步收縮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控制力度,提高對建設土地使用權支配的嚴謹度,并為建設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建立城鎮社會保障機制
以城帶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是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城鄉發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實現城鄉社會和諧發展、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城鄉一體化發展,不僅可以帶來城鎮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將發揮城市現代文明對城鎮的輻射作用,給城鎮注入更多現代文明氣息,使鄉村社會落后的傳統習俗逐漸銷聲匿跡。當鄉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一樣享受到各項社會保障時,他們的思想觀念也將發生轉變,城鎮法治秩序的建設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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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現狀首先,立法層次低,缺少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國,有關新農合建設依據的制度已普遍推行,在《社會保險法》中也略有涉及,但仍未對其進行專門立法,只是在政策文件這些層面上停留,而政策文件又普遍約束力較弱,位階較低,規范性不強,層次較低,權威性不足,存在局限性。目前,新農合建設仍游離于法制化軌道之外,從而造成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職能職責以及參加新農合農民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更無法對違反政策法規的諸多行為進行依法追究,整個新農合建設具有非常明顯的臨時應急特征,這突出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其次,地區差異造成實施困難。目前,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這種現狀為全國范圍內實施同一種模式的醫療保障制造了巨大障礙。在許多經濟不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基層醫療機構存在缺陷,因為籌資水平不高,保障水平偏低,農民生活總體水平不高,這就造成他們并不十分情愿參合,且對合作醫療不太滿意。但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當地生活水平較高,對健康和醫療保障的要求就相應比較高,這就造成目前較低的醫保水平缺乏吸引力。第三,實施機制不完善。我國新農合制度除了存在地區經濟差異大的問題,另一個薄弱的環節就是缺乏法律保障制度和實施機制。以籌資保障機制為例,更為重要的是,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強有力的保障,致使政府的投入不到位,缺乏穩定可靠的政府資金投入,使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和首要環節——資金籌集,從一開始就出現了難題,這樣直接造成的后果就是新農合制度的運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另外,由于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其管理監督機制的權限與責任,實際操作中存在資金運作效率差的情況,這也是新農合制度的法律實施機制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思考首先,應當從立法上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形式和多渠道的籌資機制,以及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
建立新農合制度,并且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有效的進行,同時長足有序地發展,必須要加強立法工作,國家應制定與之相配套的《農村合作醫療法》,來規定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辦法、保險組織、村級合作醫療保險站的組建方法及其職能,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權利義務;規定保健站醫生的選拔方法及職責等。各地區應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依據本地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具體實施辦法,減少農民因病致貧或返貧情況出現的機率。種種跡象表明,建立新農合就要使之成為全面完善的體系,應當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穩持續的發展運作。
首先,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新農合的基本形式,從內容方面來細分主要有:合醫合藥、合藥不合醫、合醫不等合藥3種形式。實踐證明,這3種形式是可以同時發展的,但相對的要有一定側重,一般是以合醫合藥為主,之所以這樣確定,是因為這種形式更能滿足廣大農民的醫療需要,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地區還有與之相適應的選擇,這需要在法律上特別針對地區不同如何進行選擇這個問題做出原則性的規定。
另外,要明確每年中央和地方對新農合建設的財政支出比例,解決廣大農民或因為貧窮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實踐證明,籌資額應以政府支持、集體補助和個人繳納3種辦法結合來構成,這應在法律上進行明確規定,從而使籌資機制更為合理。在這里應該注意的一點是:農民自身繳納資金數額。這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每位農民每年在醫藥費用方面所有支出;二是每位農民每年愿意繳納的金額。根據我國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專家多年的調查取證得出的結果,扣除集體補助與政府支持的部分費用,每位農民每年花費在醫藥上的費用報銷比例控制在40%—80%的范圍內。有關專家建議,農民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應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左右為宜,這樣的比例是否合適仍需研究,不過按照農民意愿交納的數額和實際支出的醫藥費用,最終確定自愿和最低交納金額及比例,從立法上給予明確規定是必要的。應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將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同時有一定的自主確定權。
其次,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法律監督。首先,健全組織管理機構。要想加強對新農合運行機制的監督,必須首先建立健全并科學合理的規定新農合中的管理機構、經碰撞辦機構、監督機構及其職責,要制定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轉換管理方式,由“人治”轉為“法治”是社會發展之必然,使之管理步上法制化軌道。其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各級各地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事宜(比如相關權限和程序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管理實施方案細則,要細化至每一個細節(如資金籌集、基金管理、統籌補償方案、報銷比例與減免范圍等),堅持合作醫療基金專款專用,堅持高效服務、患者利益至上。
[關鍵詞]分時度假;法制環境;建設意義;措施建議
[中圖分類號]F5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8―0148―02
1、引言
分時度假,是把度假目的地的酒店、度假村或公寓、別墅等的客房使用權,按每周(或每幾天)作為一個時間段,并把若干年內每年固定時段的使用權銷售給特定消費者的一種旅游度假產品。該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年限內,每年可在固定的時段到該住宿場所居住,同時也可以通過特定的交換系統到不同地點、不同時段的住宿單元中度假。分時度假自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始創以來,隨著交換概念的引入和點數制的廣泛應用,已經成為相當成熟的旅游產品。在過去的十幾年中,分時度假成為旅游業中增長速度最快的領域之一。
分時度假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傳入我國,一些不法經營企業利用國內大部分消費者在對分時度假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欺詐性營銷,由此引發了大量的有關分時度假產品的法律糾紛。許多媒體紛紛對這些事件予以曝光,各地政府和消費者協會也相繼發出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不要輕易購買分時度假產品,由此我國分時度假產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為什么在國外獲得巨大成功的分時度假在國內的發展卻舉步維艱,造成目前國內分時度假發展不利局面的原因何在?本文嘗試就國內分時度假的法制環境建設方面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和思考,力求找到破解分時度假在我國發展不力的瓶頸,加速促進分時度假在我國的發展,實現我國的旅游業從觀光旅游向度假旅游升級轉型,使其更好地適應旅游市場的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從而為我國政府在制定有關的產業政策,合理配置旅游產業資源,制定宏觀的產業布局和市場決策等方面提供更為科學、有力的參考依據。
2、法制環境的理解
法制環境是指圍繞整個社會的全部、系統的法制要素所形成的環境體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礎上的國家政權,在其管轄的社會領域,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并據此實行法治、嚴格依法辦事所形成的社會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權威的氛圍和社會依法治理的有序狀態。相對于分時度假產業來說,在目前的條件下,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操作者有法可依。同時,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制定一系列與其配套相關的政策條令,對行業中不規范經營加強監管,尤其嚴肅處理個別企業和個人利用分時度假進行欺詐的犯罪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分時度假企業的經營行為,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積極推動分時度假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形成我國分時度假產業健康發展的有序氛圍。
3、法制環境建設的意義
3.1 營造市場環境,明晰各方權益
分時度假業一般由經營企業、銷售商、消費者和交換公司四方組成,各自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體,相互之間形成了諸如委托關系、商品買賣關系、加盟關系、權益實現關系、權益互換關系等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同時涉及了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個司法領域。法制環境的建設,從根本上廓清了各方的產權關系,明晰了相關利益者的權益歸屬,從而為依法解決紛繁復雜的分時度假糾紛,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3.2 有利于政府加強產業的宏觀管理
分時度假作為一項從西方引進的新興產業模式,其產業原生環境與我國國情并不匹配,因此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對原來的分時度假產業適當進行改造與革新,在這過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視。通過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制環境的建設,實現對政府部門從宏觀上對分時度假產業進行有效的管理和調控。例如分時度假企業進入市場時,政府可以對其進行企業資質、注冊資金、硬件設施等嚴格規定。雖然從長遠來說,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的個性化發展,但是對于分時度假市場還處于初期階段的我國來說,是防止不法行為的有效方式。
3.3 消除觀念制約,培育消費理念和市場
雖然分時度假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但欺騙性和強迫性銷售的影響卻很大,這就需要針對分時度假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以市場為導向,通過法制環境的建設來規范分時度假的發展,切實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同時,由于我國消費者收入水平和消費觀念的限制,分時度假產品作為一種被大眾廣泛接受的消費品還需要一段時間,通過建設適應市場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能進一步增進消費者對分時度假產品的認知,消除觀念制約,培育起成熟的消費理念和消費市場。
3.4 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氛圍
我國的分時度假產業正處于一個關鍵發展階段,整個分時度假的行業形象已經遭到了較為嚴重的扭曲,分時度假市場急需從體制規則層面上加以規范以挽救其發展。目前市場上的分時度假產品良莠不齊,部分公司以極低的價格出售其產品,產品價格嚴重違背了市場供需規律,甚至以欺詐的手段進行銷售,破壞了市場經營秩序,造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畸形市場現狀。建立良好的產業法制環境,有助于形成健康的行業競爭機制,不僅可以激勵經營企業的積極性,也為消費者進行消費選擇提供了一個決策的參考依據。
4、法制環境建設的措施建議
4.1 積極推進政府立法
由于分時度假的產品特性和銷售特點,幾乎任何引進國在該行業的發展初期都出現了強制性銷售和欺詐銷售等侵害購買者利益的現象。我國正處于分時度假初級階段,在行業的發展中已出現了“未興先亂”的情形,在分時度假市場自我調節能力失靈的情形下,政府的引導十分重要。只有通過政府部門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獎懲機制,方能引導行業走向規范化,掃清“亂”的源頭。因此,我國目前發展分時度假業、保護購買者權利的當務之急就是推動分時度假專門立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分時度假產品的“冷靜期”制度、分時度假產品的信息公開制度、分時度假權益保障制度(強制性)、分時度假從業企業和分時度假產品銷售人員的行業準入和考核管理制度、分時度假產品質量保證金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從而實現分時度假在我國“有法可依”的局面。
4.2 加強政府及組織的執法力度,維護消費者權益
分時度假的問題主要發生于銷售環節,諸如強制性營銷方式、欺詐銷售、誤導性陳述等現象比比皆是。消費者往往在非理智的情形下購買了分時度假產品,但事后卻由于舉證困難、主管部門不明等原因,使他們無法很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分時度假產品獨特的網絡銷售方式,也使分時度假市場出現了不同于其他行業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問題,消費者處于信息極度缺乏的地位,對于分時度假的詳細情形、交換權的使用等權利都不知道該如何行使,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分時度假問題得以解決的
關鍵。各級政府不僅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政策和相關的立法,同時應大力加強社會的道德教育,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加大職能部門對分時度假公司的審批認定和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執法必嚴”的有效氛圍,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實際利益。
4.3 注重行業協會的監管作用
法制環境的建設,不僅要依靠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立法和執法,同時也應該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協調、監管作用。國外行業協會通過銷售人員考核等辦法來確保行業的規范經營,協助政府部門處理顧客的投訴問題。另外,隨著分時度假業的進一步發展,行業協會將逐漸取代政府,通過立法進行分時度假規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行業協調發展、自我完善方面將發揮巨大作用。一些歐美國家分時度假市場的發展趨勢是淡化管制,政府立法有意避免對分時度假行業的發展起阻礙作用,逐步側重規范行業協會的立法,扶持行業協會在分時度假行業中的地位。目前,我國尚處于分時度假發展的初級階段,通過立法規制可以為行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增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使行業發展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但隨著分時度假行業逐漸進入穩定完善、客戶成熟的最終階段,我國也勢必需要適應國際趨勢,淡化政府立法,側重行業協會的立法規制作用,加強行業協會自律,這是我國分時度假未來發展的方向,也是法制環境建設的最終目標。
5、結論
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分時度假引進國內的時間不長,出現這樣那樣的不和諧情況在所難免。但分時度假作為一種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和消費者需求的新興產業,具有巨大的產業基礎和市場潛力。通過產業法制環境的建設,產業經營秩序進一步得到規范,分時度假必將步入健康良性發展的軌道,邁向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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