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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本文所謂“媒體”,特指電視媒體,“媒體資產”特指電視臺正在制作和已經制作完成的以及其他具有播出權限的節目成品、素材、圖片、文檔資料等,其他媒體的各種資產在此不作討論;本研究中所謂的“媒體資產管理”(Media Asset Management,以下簡稱MAM)即指對這些內容的保存、調配與運用;而基于多媒體信息、計算機網絡、數據庫及數據存儲等技術基礎上的電視媒體資產的管理模式和運作流程,則被稱為媒體資產管理系統,也就是所謂的Media Asset Management Seystem(MAMS)。
由于側重點的不同,對媒體資產管理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解釋。本文中,媒體資產管理系統是負責識別、捕獲、數字化、存儲、編目、檢索、利用和再利用多媒體素材的過程和系統。系統的構建目標從根本上講,需要實現媒體數據管理兩個方面的功能:首先是保存,條件是穩定、安全、可擴展;其次是再利用,條件是方便、靈活、高效。其核心是電視媒體內容的采集、存儲、傳輸、編碼、編目、檢索、。從結構上來說,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數據存儲、系統管理和各種專項業務應用子系統等部分。
媒體實施MAM目標有二:一方面整合已有內容資源,形成更大的媒體資產并加以再利用,從而獲得更高的市場價值;另一方面是通過對媒體資產管理來創建一個信息交換平臺,為各種應用網絡提供廣泛的素材和資料庫支持。
國內媒體資產管理應用模式與發展現狀
MAM建設與發展的基本思路應遵循媒體的內容庫管理、內容共享的生產模式、資產庫管理(資產分配中心)等幾種不同的模式。
內容庫管理模式:這是一種MAM的基本形態。電視臺對這種模式的應用是建立可進行檢索和調用的自動化管理的磁帶資料庫。
內容共享的生產模式:隨著非編設備技術的普及而出現的生產制作平臺模式,通過網絡,各個非編站點可以共享庫內資源,進行在線編輯。電視臺對這種模式的應用主要以新聞非編制作網絡為代表。
資產庫管理模式: MAM既是內部的內容管理平臺、生產制作平臺、播出平臺,也是對外的信息、節目運營平臺,通過圍繞媒體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協調內部之間、內外之間的關系,有效地進行資源調配,安排節目生產、播出、交換等,實現以需求為中心的經營戰略。
根據有關的資料,到2007年上半年,已經實施了媒體資產管理系統的電視臺有中央電視臺、遼寧電視臺、上海文廣傳媒集團、天津電視臺、廣州電視臺、深圳電視臺、南京電視臺、寧夏電視臺、蘇州電視臺、貴州電視臺。另外,廈門電視臺、廣西電視臺、湖南電視臺、江西電視臺、江蘇電視臺等也分別根據自己的情況,建立和實施了自己的媒體資產管理系統。
各相關領域技術綜述
產業化發展的趨勢使得電視臺必須將媒體資產管理的系統化和科學化提上議事日程,同時相關技術的發展也為電視臺實施MAM系統提供了最終的可能。
1. 數字化和網絡化是媒體資產管理系統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廣電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推行全臺制作、播出和傳送等數字化和網絡化工作,能夠為實現媒體資產管理系統化打下良好的基礎。
2.計算機與視頻壓縮技術的發展使得數字化存儲管理成為可能。目前一系列的MPEG的標準以及H.264標準的應用和相應視頻壓縮產品的日趨成熟,是實現電視節目媒體資產管理的首要條件。
3.存儲介質和存儲結構的發展為實現電視節目數字化存儲管理的主要因素。現在各大廠商紛紛推出大容量、有較好容錯技術的存儲介質,硬盤存儲服務器的發展使其具有更快的I/O接口,如SCSI、FC(Fibra Channel)接口。并且各廠家硬盤存儲服務器逐漸面向開放平臺,在安全性、容錯技術、并行性、快速拷貝等性能上均有提高,以適合廣電行業的要求。
4.信息檢索技術為電視節目數字化存儲管理的應用帶來了方便。由于信息爆炸給傳統媒體帶來的巨大壓力,快速有效的文本全文檢索與分類檢索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必須要有相應的方法和工具,對多媒體的數據按不同的形式和來源獲取、增加與人物相關的語義,以方便對多媒體信息內容的檢索。
關鍵詞: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法律關系;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首次將“保理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加以規范。實際上,在《民法典》頒布以前,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企業已經開展了保理業務,《民法典》對保理合同的規定雖然為實踐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由于保理業務有關保理糾紛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司法實踐中對保理合同各方權利義務認定的司法裁判標準尺度不一,銀行保理業務相對于其他業務的法律風險更為突出。本文以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法律風險防范為出發點,闡述保理業務的基本交易結構及法律關系、保理業務應收賬款范圍,剖析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并在現有國內法律和司法實踐基礎上,提出商業銀行防范保理法律風險的思考。
1商業銀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結構及法律關系
法律規范體系是調整法律關系的重要手段。國內商業銀行保理業務法律體系以《民法典》為核心,以《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加強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的通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等法規為外延,對我國商業保理業務開展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給保理人,并由其提供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銀行保理業務圍繞應收賬款展開,并以保理商提供多種服務為節點的一種金融服務。并且此處的保理業務為銀行在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之后提供的第六條規定之服務。
由此可以看出商業銀行保理的基本交易結構:買方與賣方之間建立基礎交易合同,債權由賣方取得,并將其讓與商業銀行,與之訂立保理合同。
其中,賣方是指基礎交易合同中的債權人,即轉讓應收賬款債權給商業銀行、申請壞賬擔保等服務一方;買方指的是基礎合同中承擔付款義務人,即在保理后,對保理商負有給付對價義務的一方。此外,在保理銀行與賣方之間,銀行以保理合同為內容提供服務給賣方。
一般來說,保理合同由兩個合同構成,其一為應收賬款的基礎交易合同;其二為轉讓應收賬款而訂立的保理合同。正是由于債權債務之間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和法律關系的多重性,在保理業務中容易出現法律風險,這正是本文主要討論與解決的問題。
2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應收賬款債權范圍
2.1應收賬款的界定
應收賬款在保理業務中是核心業務。根據《登記辦法》對應受賬款的規定,因提供貨物、服務或設施等在基礎合同規定的項目,權利人獲得取得價金的權利,義務人既可以現在當場償還也可以約定期限償還。并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而形成的權利也除外。根據《管理辦法》對其的規定,應收賬款包括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后取得的報酬,但是因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而形成的債權除外。因此,對應收賬款的界定,在排除因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而形成的債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而形成的權利基礎上,因提供貨物、服務或設施而使債權人依法享有的不管是現有的還是未來的付款請求權應包含在應收賬款的范圍內。
2.2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應收賬款債權范圍
2.2.1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收賬款的權利,而《管理辦法》并未對可以開展銀行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具體說明。同時,《登記辦法》的規定存在兜底條款,所以使得該條款并沒有實質性的作用。
2.2.2不宜開展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因不合法的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等產生的應收賬款,商業銀行不得對此開展保理的相關業務。
其中,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不得開展保理業務,是因為基礎交易合同不合法,應收賬款本身就不存在據以存在的法律基礎,所以保理銀行也不能合法取得該應收賬款。寄售合同是一種無法產生應收賬款的交易合同,其本身不適為基礎合同。關于權屬不清應收賬款,因其無法確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在之先的權利人如果未明確表示放棄權利,那么保理銀行將無法基于合法有效的受讓取得應收賬款,以致于無法開展保理業務。未來應收賬款指的是在基礎合同中的賣方或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未完全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應收賬款,而合同中的賣方或者提供服務的一方到底能否履行合同、能否將預期應收賬款變為應收賬款具有不確定性,使得該類保理業務的風險更大,因此未來應收賬款不適宜開展保理業務,《管理辦法》遂將其排除。票據因其具有無因性,在不屬于票據基礎關系后,票據權利獨立存在。由該票據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再屬于基礎交易合同,即票據權利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流轉,沒有開展保理業務的必要。
2.3應收賬款與交易結構和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
上文已對應收賬款的概念以及保理合同應收賬款的范圍做出區分,我們不難發現,在保理業務的交易結構中,應收賬款是不同主體之間的樞紐。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在保理銀行與債權人之間,應收賬款將三方緊密聯系起來。但實踐中應收賬款范圍不明確,性質不確定,可能是法律風險最大的原因。
3商業銀行國內保理業務法律風險與防范
3.1應收賬款不實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是關于“騙保”的規定。實踐中會存在債權人虛構應收賬款并且與保理銀行簽訂保理合同的情況。債權沒有公示的要求,保理銀行也無法確定基礎合同是否存在,無法判斷其真實性。應收賬款由基礎交易合同產生,即便基礎交易合同存在虛假情況,但不意味著以其為基礎簽訂的保理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兩者屬于兩個獨立的合同。只要保理合同基于當事人合意,且不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保理合同即是有效。
第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時對應收賬款的合理審查及注意事項的義務。如嚴格審核基礎合同雙方的信用狀況與資產、核查其履行能力等。因此,商業銀行在辦理國內保理業務時,首先,應具有防范風險的意識;然后,應按照法律規定,審查買賣雙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辦理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的狀態等其他防范措施。
第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商業銀行保理融資業務管理中的盡職調查義務。商業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應嚴格審核相關材料,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的真實合理性。因此,在開展相關業務時商業銀行應及時對基礎交易合同的真偽進行核實。并盡職調查與業務相關事項的真實性,確保業務正常開展。
3.2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對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做出了相關規定。權屬不清大多為由商業銀行或者保理公司提供的出質或轉讓業務的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賬款可能會導致銀行最終無法實現債權。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應該對賬款的情況做出一定的了解,在其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方面做出詳細的審查。依照法律規定,查詢相關登記信息,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確定是否存在權屬爭議,將保理風險降到最低。
3.3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風險
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是關于不得轉讓的債權的規定。若是雙方當事人基礎合同中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并且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保理銀行便會無法得到應收賬款。但該條第二款做出了除外規定,若當事人雙方約定只能轉讓金錢債權的,則善意第三人享有抗辯權。因此,在在禁止轉讓的情況下,銀行是善意的,保理合同有效。
其次,為了避免糾紛,商業銀行在辦理保理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禁止轉讓約定,防范應收賬款禁止轉讓的法律風險。因為在存在禁止轉讓的約定時,除非債務人放棄該權利,否則該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金錢之債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未通知債務的,債務人對其享有抗辯權。因此,這就要求債權人及時通知債務人。且根據該法第七百六十四條規定,保理人也可在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的情形下進行通知。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是對五百四十六條的一個突破,保障了保理人的合法權益。
3.4應收賬款不能清償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根據法律規定,當債務人行使合法的抗辯權阻卻清償或者行使抵銷權阻卻清償的,保理人的應收賬款將得不到清償。所以為了預防因此造成的風險,商業銀行在向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出具一份放棄抗辯權和抵銷權的承諾書。因抗辯權與抵銷權屬于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并且對權利的放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對于這兩種權利的放棄并不會影響債務人基于合同產生的實體權利,仍然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最后,債務人放棄抗辯權、抵銷權有利于應收賬款的流通,有利于保理業務的開展,已成為保理業務中通行的做法。
4結論
隨著市場對保理業務需求日益增加,保理業務范圍也將不斷擴大,新的風險也將出現。而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的商業保理業務,如何控制好信用風險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唯有提升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控制能力,才能增強保理業務的核心競爭力,以適應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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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探究
電力行業主要生產、傳輸及銷售電力,是公共事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經濟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基礎性地位。因為政治、經濟和技術等多重因素,世界范圍內以往的電力行業大推行的模式都是垂直一體化的壟斷經營,同時接受政府的嚴格管理。事實上,該經營模式也產生了一種結果,即“投資高度政治化;技術、建設具有較低的維護效率;不便于監管,定價”難等。所以,為提升效率、促進技術發展,及優化消費者福利,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英國、智利等便將競爭機制引入到電力行業,并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但這種改革尚未在世界范圍內推廣。國內電力行業要緊隨時代變革潮流。2002年初,電力行業競爭機制的市場化改革也引入到我國。課題研究便是在上述背景下,針對電力行業把競爭機制與競爭機制引入后,分析運行出現的重大與特殊法律問題。
一、由壟斷經營至引入競爭機制
因為電力行業對國民經濟而言,要求技術性與重要性,市場經濟國家廣泛采用了國有化經營+政府監管的形式[1]。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電力行業取得了一定發展。在傳統電力行業中,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模式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有來自經濟方面的因素,有技術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和社會方面的因素等,事實上,此種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模式產生的效率并不高,妨礙了技術的發展,給社會福利造成極大損失。為解決上述問題弊端,世界范圍內的電力行業開始轉變了傳統電力行業的經營模式,將競爭機制引了進來。此外,我國在實證考察電力行業的典型國家,如美國、日本和英國等的基礎上。最終在次基礎之上,把競爭機制引入到電力行業,同時分析了競爭機制的理論與現實背景,其中的理論背景有可競爭市場理論與規制失敗理論等;現實背景的構成部分包括有關區域的示范效應、政府的政治需求和電力技術發展。
二、由競爭機制至競爭法律機制
競爭機制與競爭法律機制二者存有一定關系,其中,競爭機制的功能包括淘汰、引導與創新,此外,競爭機制本身存有缺陷,包括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容易產生壟斷與誘導不公平的競爭。借助發揮創制與抑制功能,法律確保競爭機制體現自身效能。再者,法律論述了競爭法律機制追求的四類價值目標,有對效率、秩序、公平和安全的追求,為逐步建立具體化的競爭法律機制發揮了價值引導作用。最終,初次建構了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內部存在的邏輯體系。筆者認為,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塑造了市場主體,法律控制市場主體行為及追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三、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塑造
面對傳統電力行業中的國家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企業,企業向市場轉型的問題引起了關注。針對這種問題,找到切入點,以此構建合適的競爭機制,在電力市場中,成為新的主體。具體說來,對電力行業主體結果塑造時,首先按照有效競爭理論與貝爾理論,指出,國內電力行業的主體結構應當要在發電與售電過程中產生各種類型的競爭性主體,于輸配電網過程中變成壟斷性主體。再者,基于產權理論,重新塑造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的產權,先要分析國內原有電力企業國有產權主導模式產生原因及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產權塑造途徑與手段。最終,以電力行業市場主體權責配置為視角,探究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塑造中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內容有交叉經營限制制度與普遍服務主體制度等。
四、電力行業多元競爭性主體公平交易法律機制
電力行業進入市場后,隨著競爭主體的增多,電力行業主體開始呈現多元化,這就迫切需要一套公平交易法律機制,因此來市場交易行為。限制電力公平交易包含兩種主要因素,有價格與信息,電力行業存在多元競爭性主體,其中像電力交易信息法律控制與價格歧視法律控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對象,我國現行相關立法存有一些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此不斷完善。
五、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法律機制
隨著輸配電網競爭主體規模的變大,壟斷性主體開始出現,公平開放法律機制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基礎設施理論與核心設施理論構成了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的理論,在這種理論基礎上,世界各國及區域范圍內輸配電網公平開放需要按照兩種法律途徑,其一是反壟斷法路徑,其二是電力法路徑,于此同時,我國在選擇時,還要以電力法為主,輔采用反壟斷法[2]。此外,對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行為控制,其有兩個基本法律制度:一個是強制締約制度,另一個是電價制度,要重新建構二者。
六、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結合競爭性主體和壟斷性主體的各自不同的特點,從正面出發,控制二類主體的競爭與交易行為,然而本文重點從側面入手論述,當兩類主體的競爭出現違法行為,要進行問題的控制。針對兩類主體的競爭違法行為,先要詳盡描述違法行為;再者,上述競爭違法行為要擔負一定的民事、行政與刑事等責任,健全國內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競爭違法行為要建立相應的立法予以完善;最終,針對世界各國范圍內電力行業出現的競爭違法行為,要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普遍存在著兩種追究的模式,其一是司法主導模式,其二是行政主導模式。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現狀,所以我國要選用行政主導模式,并以這種模式為主導,深入研討行政權力配置。
結束語
電力行業是國家基礎性產業之一,行業之間存有競爭是非常普遍的。國外有關的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相對較為成熟,然而我國在這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剛剛引入這一機制。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相關機制會更加完善。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的研究內容遠遠不止上述一些內容,其中涵蓋的內容較多,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這就需要有關研究者對此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做研究多有不足,其中觀點僅從自身認知經驗的基礎上出發,以期研究內容更為健全。
參考文獻
[1]劉利.論電力行業壟斷的法律規制[D].貴州大學,2007.
[2]唐敏.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0.
目前我國施行低碳電力相關的發展戰略是非常重要的。①電力行業是二氧化碳減排工作的主戰場,二氧化碳的減排工作給實施和發展低碳經濟帶來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并且,電力行業中的減排潛力是非常巨大的,其優化的空間也非常明顯,所以我國的相關工作人員只有將低碳電力進行大力地發展,才能使我國的國民經濟往低碳經濟的方向發展。②隨著世界衛生機構對各國低碳減排相關工作的嚴格要求,我國目前在減排工作方面的壓力正在逐漸增加,發展低碳電力已經成為了我國應對國際壓力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目前確保我國完成國際衛生組織要求的二氧化碳減排標準的一種重要途徑。③發展我國的低碳電力已經成為了使電力行業走上可持續發展這一道路的關鍵途徑。低碳電力是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作為主要目標的,這對改善我國的電源結構有著正面影響,也有利于改變國內目前對化學能源,特別是對煤炭能源依賴度過高的情況,進而使能源的結構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同時,發展我國的低碳電力還能夠更好地促進發電技術迅速更新,提高發電的能效。④發展我國的低碳經濟還有利于提升電能在生產和傳輸以及消費方面的效率,減少能源的消耗程度。
2.低碳電力相關模式的研究方向探索
2.1整體的研究框架
低碳這一理念的引入給電力行業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改變。雖然國外已經對低碳電力的相關研究工作進行了廣泛地開展,但是,現有的相關研究大多都是集中在較為廣泛的一些能源經濟領域和專業技術領域,無法根據電力行業自身的屬性對低碳經濟給電力行業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在對電力行業自身的特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對低碳電力這一模式下出現的新研究方向進行了探討。本文分別通過宏觀、制度和技術以及行業、市場等不同的角度對低碳電力這一模式下的研究情況進行了展望,并且對主要的研究方向進行了總結,同時在這一基礎上形成了與低碳電力技術相關的研究框架。如表1所示。
2.2將電力行業中低碳經濟自身的定位和作用進行研究
引進將低碳作為最終目的的這種發展模式,必定會給我國的電力工業方面帶來深刻并且廣泛的影響。而電力行業身為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部分,其發展方向必須要和整體的國民經濟所具有的低碳進程一致,并且在其中起到支撐作用。怎樣清晰地描述并且從定量和定性這兩種角度來對受到的影響進行衡量已經成為了目前相關的工作人員首要應該解決的問題。
2.3實現國內電力行業中低碳相關技術路線研究
將低碳技術引入企業,使我國電力行業能夠低碳化的發展的主要手段。而對低碳技術進行選擇,除了要考慮本身的成本和效益以及風險、成熟度等相關的因素帶來的影響之外,還需要跟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和資源情況以及電力行業自身的特性等方面相符合才行。目前我國大多數地區所使用的低碳技術還并不成熟,依舊存在風險大和成本高并且效果不明顯的缺點。從目前的技術發展狀況可以看出,我國主要所使用的低碳技術有:①清潔發電技術;②IGCC、NGCC等較高效率的發電技術;③核能與水能以及風能、太陽能等以低碳為目的的發電技術;④各種CCS相關技術。對這些技術的應用難點和商業化障礙因素進行研究,并對這些技術在國內的實施效益和制約因素以及推廣前景進行分析,在還未完善的低碳技術和傳統發電技術之間進行取舍和規劃,從而制定出國內電力行業在低碳方面的發展路線,是目前低碳研究人員最為重要的工作任務。
2.4在國內的低碳發展過程中進行相關制度的研究
二氧化碳具有非常典型的“公共產品”這種屬性,他不能通過自發實行的市場機制來進行配制,而是要通過適當的宏觀調控,由政府進行相應的制度法規制定。從世界各國所進行的實踐中可以看出,實行的制度主要包括:①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相關的市場機制;②低碳電量配額和最低能耗標準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等相關的約束機制;③碳稅和污染稅等相關的財稅機制;④綠色電價等相關的激勵機制。怎樣通過對制度進行合理地設計,在對電力行業中不同環節的碳排放所具有的特性和低碳潛力進行挖掘的基礎上,尋找二氧化碳減排中成本和效益的均衡措施,使低碳電力和低碳經濟能夠協調發展,從而使我國電力行業能夠持續發展,已經是現在和將來我國相關工作人員重點應該研究的方向的其中之一。
2.5電力企業中實行低碳發展的相關策略研究
在低碳經濟這一模式之下,電力企業中的投資和生產以及交易策略將會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對發電企業來說,除了要考慮電價波動和需求關系波動等一些傳統的因素之外,企業還應該充分的對國家宏觀調控相關的碳稅或者是其他的各種配額機制相應制度等因素進行考慮。并且企業還要對國際市場的二氧化碳價格波動和發展趨勢等因素進行評估。所以,采取符合低碳電力這一發展模式的相應發展策略,提高企業自身的運作適應性和靈活性,是企業能夠具有抵御不同風險的能力的前提條件,是目前發電企業在低碳發展的過程中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企業中工作人員主要的研究方向。
3.結語
關鍵詞 世界經濟;中國電力行業;影響因素;政府調控
2003年7月國務院出臺《電價改革方案》以來,電力體制改革政策不斷出臺,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正在打破延續了幾十年的電力垂直一體化管理體制,廠網分開、主輔分離、輸配分開、競價上網,中國電力市場呈現由區域壟斷走向廣域競爭的態勢。
1.宏觀經濟步伐趨于平緩
作為國名經濟的基礎產業和重要組成部分,電力行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展望未來世紀經濟穩步復蘇,相應中國經濟也將呈現穩定的上升趨勢。這必然促使中國電力行業持續發展,刺激電力市場的投資與消費。我國電力行業擁有廣闊的前景。
從全球經濟形勢來看,世界經濟已經進入穩步復蘇的軌道。2011年世界經濟增長將有所放緩,繼續呈現“雙速”復蘇的特征,2012年經濟增速將有所回升。從2011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世界經濟展望》報告,預測今明兩年世紀經濟增速將分別達到4.4%和4.5%。這兩個數據與IMF今年預測的數據保持持平,低于2010年的5%的增速。
從國內經濟形勢來看,受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國內貨幣政策由積極轉為穩健的影響,2011年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將有所放緩,但總體仍將保持在較高水平,我國經濟由政府刺激政策下的恢復性增長向常態增長的基本態勢已經初步形成。
2.影響電力行業的因素
2.1 濟周期對電力行業的影響分析
電力生產行業的波動與經濟實體走勢密切相關,并且出現與經濟走勢較為一致的周期波動特征。我國國民經濟運行總體趨勢良好,2010年下半年國家為了完成十一五期間制定的節能減排任務,針對工業用電結構調整力度加大,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用電需求呈回落趨勢,作為十二五局之年的201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2011年要更加積極穩妥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管理通脹預期關系、加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把穩定價格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2 貨幣對電力行業的影響
盡管2010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保持較快增長,但是以此同時的是物價出現了較快的增長勢頭。2010年至目前迫于通脹壓力我國七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并兩次加息,繼2011年1月上調準備金后,大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上升至19%,大歷史新高。2011年貨幣政策名為穩健,實為緊縮,政府將高舉“防通脹”的大旗,“流動性回收”成為宏調調控中心,部分信貸需求受壓,將會使作為資金密集的電力行業受到較大影響。
2.3 產業政策對電力行業的影響
2.3.1 市場體制改革 改革開放以來,對應于計劃經濟體制和垂直一體化的電力工業結構的政府體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電力工業發展的需求,隨著經濟的大力發展和市場化程度的推進,我國啟動了一系列電力行業深層次的市場化改革,到目前為止共經歷四個階段。
2.3.2 電價改革 我國電力行業在廠網分開后由于沒有形成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和運行規劃,上網電價仍實行政府定價,當前電價是電力生產企業與電力供應企業交易的價格,銷售電價是電力是電力消費終端購買電力的價格。我國政府出于穩定社會電力供應的目的,主要限制銷售電價的漲幅,而相對于電力供應行業壟斷的市場格局而言,電力生產行業競爭性較強的市場價格促使電力生產在上網電談判的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使得電力生產企業難以轉嫁勞動力。煤炭資源的價格上漲,周期波動等經營環境不利變動造成的成本壓低,形成了“市場煤,計劃電”的能源價格體制,因而削弱了其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3.電力供需平衡,局部偏緊
2010年,電力行業企業繼續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在經受多重困難和嚴峻考驗的情況下,全國電力消費需求將保持總體旺盛。電力供應能力進一步增強,在保證電煤供應等不確定因素影響,部分地區存在時段性電力供緊張局面。電力供應方面,在新能源發電,跨區電網建設級農村電網價格的帶動下,2011年電力投資將繼續保持較大規模,電力供應能力進一步增強。電力需求方面,2011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各地發展的積極性普遍提高,與2010年下半年電力消費受到抑制相比。2011年主要用能行業電力需求將出現一定反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預計,2011年全國全社會用電量達4.7萬億千瓦時左右,教2010年有所回落。
參考文獻:
[1]《2011年電力行業發展趨勢》,國研網行業研究部,2011,3(4).
[2]《2011年中國軟啟動器發展趨勢級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產業經濟研究院,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