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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問題是期貨交易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主張,第一種觀點認為期貨交易屬于傳統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范疇,雖然它帶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期貨交易顯著區別于傳統的貨物買賣,已不能歸入貨物買賣關系的范疇。我們傾向于后一種觀點。從期貨交易與傳統貨物買賣的如下比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與特殊性來比喻傳統的貨物買賣與期貨交易的關系已經很不恰當了。
第一,目的不同。傳統的貨物買賣是以獲得合同的標的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雖然買進合約的投資者如在合約到期時不能平倉,要收取合約所代表的貨物、賣出合約的交易者如在合約到期前不能平倉,要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雖然期貨交易中也有實物交割現象的存在,但這種現象是很少出現的,一般來說只有2-3%左右的合約需要通過實際交割貨物來完成交易。在期貨交易中,由于合約頻繁的倒手,貨物流轉額經常呈天文數字,大大超過了現貨市場的流通數量,從傳統貨物買賣的角度來考察期貨交易是無法理解這一現象的。期貨交易的目的視交易者的不同可分為兩類:投機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一部分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從事期貨交易的目的。他們通過在期貨市場上取得一個與現貨市場相反的買賣地位的,來防止因市場價格變化而造成的損失。他們避免風險的方法也一般不是在期貨市場上交割實物,而是在合約到期前將其對沖掉,以期貨、現貨市場盈方的相互彌補避免價格風險。另一部分投機者就更不會進行實物交割了,他們交易的目的在于從買賣合約的差價中獲利。大量投機者的參與對于期貨市場來說至關重要,投機者的加入使期貨交易的風險得以有人承擔,并增加了市場的交易量,增強了市場的活力。大量投機者的存在也是期貨交易與傳統貨物買賣的區別之一。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后成交。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并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內的經紀人交易。買(賣)方并不知道也不關心賣(買)方是誰,他的信譽如何,商品質量怎樣,而這些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確定買賣是否成交的關鍵因素。在傳統貨物買賣關系中,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交易的價格是經過充分競爭之后達成的競爭性價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須由場內經紀人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喊價等方式,經過公開競爭后達成。一對一的交易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這種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傳統交易方式中買賣方之間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第三,交易的場所不同。法律對傳統貨物買賣達成協議的場所并無限制,而期貨交易則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完成。場外交易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標的物不同。傳統貨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適于期貨交易,而期貨商品也不一定能進行現貨交易。一般地,期貨商品應當具備如下一些特點:(1)商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容易劃分確定;(2)期貨商品必須是交易量大而價格容易波動的商品;(3)期貨商品必須是擁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商品;(4)期貨商品必須是能貯藏相當長一段時期適于運輸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紀70年代起,期貨開始興起并迅速發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等都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甚至出現了期權交易即期貨合約選擇權交易,這些交易方式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不可能進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標準化程度不同。傳統貨物交易,合同條款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商品的質量、數量、交割時間、交割地點都是確定的,唯一變動的是價格。合約的標準化是期貨交易區別于傳統貨物交易的一個重要特征。標準合約的出現,簡化了交易手續,減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雙方因合同條款理解的不同而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更重要的是,標準合約為期貨交易中大量的投機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對期貨交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相比之下,期貨交易與證券交易有更多的相似之處。例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場所-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在交易中,有部分的投資者,更有大量的投機者的存在;投機是兩者發展共同的促進因素;金融期貨的出現更反映出期貨、金融兩大行業的共通之處和融合趨勢。
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都把證券交易定性為一種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獨立的交易,并不試圖把它歸于某個傳統法律關系的范疇,體現在立法上也一般是由專門法規加以調整。我們認為如同證券交易一樣,期貨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方式,期貨交易關系是一種區別于傳統貨物買賣關系的獨立的關系,應當由專門的法律加以調整。
二、期貨交易主要當事人
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專門供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系非盈利性會員制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場所不僅意味著給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報國家期貨管理部門批準后,對交易者具有約束力。所有交易行為必須按交易規則規范地進行。(2)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標準合約,有利于減少交易者因對期貨合約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3)為交易所會員提供合約履行及財物方面的擔保。凡在交易所內簽定、買賣的期貨合約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即可獲得此種擔保。在交易所內達成的交易,如果買賣一方違約,有交易所替代違約方履行合約責任,相應地,交易所向違約方主張有關權利,并通過強行平倉、動用結算保證金、擔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擴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擔心由于對方違約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4)交易所設立仲裁機構,對會員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做出裁決,該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5)期貨交易所公布即時行情,根據場內成交情況編制包括期貨商品的成交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結算價等交易信息的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使場內、場外交易者能了解有關信息,使交易價格具有公開性,有利于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期貨交易所一般是會員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認購。交易所是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主要是從事期貨交易的人士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自愿組織起來的。交易所為維持期貨交易順利進行而提供的交易場所和各種設施以及雇傭工作人員等方面的所有開支,主要來源于交易所會員交納的會費和向交易者收取的手續費,而不是盈利。期貨交易所除為實現其職能而從事必要的業務活動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活動。
期貨交易所由會員自愿組成,會員認購交易所股份,因此應當由會員管理和經營交易所。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決定交易所的重大方針及事項。在會員大會下,是負責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所制定的各項方針的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之下設有各種會員委員會,以保證和協助理事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交易所的日常行政事務由總裁、副總裁負責處理,另外,為監督理事、總裁、副總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檢查理事會、總裁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檢查期貨交易所的財務情況之目的,交易所還設有監事會。完善的組織機構是期貨交易所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期貨交易所雖然是會員為共同利益、目的而自愿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但各國法律都對期貨交易所的設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包括實質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一般來說,期貨交易所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設立:(1)設立地應具有較好的流通、通訊、金融條件,即有設立期貨交易所的必要和可能;(2)注冊資本符合法律規定,一般大大高于普通法人組織的注冊資本;(3)有一定數量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作為發起人;(4)有與其交易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通訊設備;(5)有健全的章程和業務規則。并且,國家的期貨交易主管部門對期貨交易所的設立加以監督,要求其提交設立申請書、章程、業務規則、驗資證明等文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方予批準。
一、外匯保證金產品的法律屬性
為達到法制統一化的要求,對外匯保證金產品進行立法之前,首要的問題是界定外匯保證金產品與證券、期貨、外匯的異同,辨析外匯保證金的法律屬性。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外匯交易,外匯交易主要采用兩種方式,即交易所方式和OTC(Over-the-CounterMarket,場外交易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方式,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后者。OTC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規定的成員資格,沒有嚴格可控的規則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產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對手通過私下協商進行的一對一的交易。場外交易主要在金融業,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十分發達的國家。《我國證券法》調整的客體為:在我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外匯保證金既不屬于股票或債券,也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不屬于我國法律項下的證券范疇。2007年公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已經將適用范圍從原來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確定的商品期貨交易,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所謂期貨,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而外匯保證金交易屬于現貨外匯交易,其雖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實際交易額在原基礎上放大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但因其以24小時頻繁波動的外匯現匯行情為依據,不符合期貨的特點。《外匯管理條例》中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而作為OTC交易中的一種,外匯保證金交易也被稱作虛盤交易,即指個人在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后進行的交易金額可放大若干倍的外匯(或外幣)間的交易,其杠桿效應與現匯交易之間有著顯著的區別。我國銀行曾提供的實盤外匯交易,實際上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封閉型外匯交易。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外匯保證金產品都不屬于外匯的法律范疇。如上所述,外匯保證金產品與我國現有法律規范所明確的證券、期貨、外匯沒有交集,因而無法適用《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期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亦難以適用外匯法律法規。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實務界對外匯保證金法律屬性認知的匱乏,致使投資者司法救濟相當艱難。《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以下簡稱CEA)①奠定了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內交易的監管基礎,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則是美國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的重要里程碑。審判實踐顯示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以下簡稱CFTC)的權力只限于期貨領域,對于現匯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權限。2008年《再授權法案》首次賦予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針對外匯交易商制定監管規則的權力。由此,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CFTC和美國國家期貨協會(USNationalFuturesAssociation,期貨行業自律組織,以下簡稱NFA)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以下簡稱FCM),并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兩部法案的出臺,賦予了外匯保證金產品“類期貨”的法律性質,可以成為我國學者研究的藍本。
二、風險隔離機制
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眾所周知,②外匯保證金交易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在線外匯交易行業發展至今,金融欺詐和交易商破產的事情屢有發生。有外匯研究專家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潛在風險概括為:資金安全、市場風險、高杠桿風險、網絡交易風險、信用風險和破產風險。③就法律層面而言,風險隔離機制主要應考慮資金安全和破產風險。
(一)資金安全
美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過程中的客戶資金安全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法規,《商品交易法》要求經紀商與銀行簽署合作協議,建立開展國際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信譽賬戶;并要求經紀商與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議,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協議銀行破產所導致客戶賬戶的風險。CFTC和NFA要求從事期貨交易的FCM將客戶保證金與自有資金的賬戶分開,為客戶保證金設立專用的隔離賬戶(SegregatedAccount),并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作為準備金存入客戶的隔離賬戶。④但對于從事OTC外匯現貨交易的經紀商而言,NFA并沒有要求其為客戶建立隔離賬戶,實際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也極少為客戶設立隔離賬戶。因而,外匯保證金交易中客戶資金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與保險公司之間簽署的合作協議也并未使客戶資金獲得外部信用增強,美國某些外匯經紀商宣稱在其公司開戶的客戶的資金受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以下簡稱FDlC)或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以下簡稱SlPC)的保護,實際上只是一種宣傳手段。FDIC的主要職能是存款保險,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為儲戶提供一定額度的補償,而在外匯經紀商破產的情況下,未存入隔離賬戶的客戶資金得不到保護;SIPC則保護的對象是證券投資者,并不包括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的信用風險進一步擴大了客戶賬戶的資金風險。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⑤外匯保證金交易相關條款的設計可借鑒期貨交易較完善的資金風險隔離機制。
(二)破產風險
美國外匯零售交易風風火火十余年,已經有數百家提供外匯零售交易的經紀商倒閉,甚至包括聲名顯赫的上市公司瑞富集團。⑥2009年5月,被譽為“外匯皇冠”的瑞士外匯交易商CrownForex被宣告破產再次引起OTC領域的波瀾。2008年美國《再授權法案》通過后,CFTC和NFA也將經紀商破產風險防范作為外匯保證金政策研究的重中之重。《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了完善的擔保制度,⑦極大地擴大了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物上追索權。⑧不僅如此,美國破產法確立了安全港規則,⑨規定了六種受保護的交易,即商品合約、遠期合約、證券合約、回購協議、金融互換協議與凈額結算主協議。瑏瑠受保護主體是商品經紀人、遠期合約商、證券經紀人、金融機構、金融參與人、證券結算機構或凈額結算主協議參與人之一。瑏瑡商品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股票合約、與外匯相關的場內交易的任何期權,都屬于在“安全港”中受保護的交易。但是,OTC交易的經紀商不屬于安全港規則保護的主體,其場外交易的特征也使其不屬于受保護的交易范圍。而且不管是否設立了擔保,美國破產法授予股票客戶或商品客戶擁有清算理賠的優先權。但是,由于外匯保證金產品既不屬于股票也不屬于商品,所以交易客戶只能以普通無擔保債權人的資格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且不享有優先權,所以當經紀商破產時,客戶保全其全部資金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美國國家期貨協會明確表示,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結算機構的擔保,客戶用于買賣外匯的入金不受任何監管機構保護,在破產時不被優先考慮。我國《破產法》將金融合約等同于一般合約進行處理,沒有建立有關金融合約的安全港規則。金融衍生交易的實踐水平與研究水平低下,更不可能在《破產法》中提及OTC交易客戶的優先地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必須考慮破產風險的防范和金融秩序與安全。
關鍵詞:期貨;期貨交易;期貨合約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繁榮,特別是金融市場日臻完善,期貨已經悄悄地走進百姓的經濟生活中;期貨起源歐洲[3],現代意義的期貨交易產生于19世紀中期的美國芝加哥,期貨投資主要在金融市場上出現,金融商品的價格主要以匯率、利率等形式表現;各類金融機構在創新金融工具的同時,也產生了規避金融風險的客觀要求,20世紀70年代初外匯市場上固定匯率制的崩潰,使金融風險空前增大,直接誘發了金融期貨的產生。
金融期貨交易已成為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之一,在許多重要的金融市場上,金融期貨交易量甚至超過了其基礎金融產品的交易量,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期貨日益呈現國際化特征,世界主要金融期貨市場的互動性增強,競爭也日趨激烈。
1、 期貨交易的功能
在經濟活動中無時無刻不存在風險,例如在農業生產中,自然災害會使農作物減產,影響種植者的收成,同時,農作物的減產造成供求關系變化,使得糧食加工商在買進小麥、大豆等農產品時付出更高的價格,而這又會直接影響當地市場中糧食、食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的消費品價格;對于制造業來說,原油、燃料等原材料的供給減少將會引起一系列制成品價格的上漲;對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言,利率的上升勢必影響金融機構為吸引存款而付出的利息增加;因此,包括農業、制造業、商業和金融業在內的各經濟部門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價格波動,即價格風險,而正確利用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交易則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這些因價格變動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期貨交易最重要的兩個功能為風險轉移和價格發現機制;套期保值者可以通過期貨市場,將價格風險進行轉移。
2、期貨交易與期貨合約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期貨交易雙方不必在買賣發生的時候就交收實物,而是共同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交收某種貨物,簡單地說,期貨就是“現在定價格,將來買賣貨物”[1]。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它是期貨交易的對象,期貨交易參與者通過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轉移價格風險,獲取風險收益,期貨合約是在現貨合同和現貨遠期合約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2],但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在于期貨合約條款的標準化。
在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合約,其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的升貼水、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是標準化的,這是期貨合約的一般特點,期貨價格是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產生的。
由于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這就為期貨合約的連續買賣提供了便利,極大地簡化了交易過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之具有很強的市場流動性,提高了交易效率。
3、現貨市場
現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成交后立即履行交貨付款義務的交易方式,它與期貨交易不同的是:商品的品種、質量、數量等都不是標準化的;期貨交易是指在交易所達成受法律約束并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地點和時間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約的交易行為,期貨合約都是標準化的,商品的等級、數量、交貨日期、交貨地點等都有統一的規定,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互相補充,共同發展
4、 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比較
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既有聯系又有不同,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對象不同;現貨交易買賣的對象是實物,是一手交錢、一手交物的商品貨幣交換,而期貨市場上買賣的對象是期貨合約,并不是直觀的商品貨幣交換。
2)交易目的不同;在現貨市場交換商品,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實物交割,從而實現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在期貨市場上,交易的目的不是獲得實物商品,不是實現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期貨交易轉嫁與這種所有權有關的由于商品價格變動而帶來的風險,或者通過風險投資獲得風險利潤。
3)交易方式不同;在現貨市場上,交易一般是一對一談判、簽訂契約;而在期貨市場上,所有交易都集中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4) 交易場所不同;現貨市場有集中交易(如生鮮食品的批發交易),也有分散的交易,并且大部分交易是分散進行的;期貨交易則不同,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依照期貨法規進行交易。
5)保障制度不同;現貨交易有《合同法》等法律為保障,合同得不到履行時可以借助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期貨交易也有法律保障,但更重要的是保證金制度和每日價差結算,通過保證金制度和每日價差結算來保證市場的正常運行。
5、期貨交易與遠期合約交易的區別
遠期合約交易是現貨交易的一種形式,期貨交易是在遠期合約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期貨交易與遠期合約交易的共同點是都采用先成交、后交割的交易方式,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是否指定交易所;期貨交易與遠期合約交易的第一項差別在于,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必須能提供―個特定集中的場地,交易所也必須能規范客戶的訂單,使交易能夠在公平合理的價格范圍內完成;而期貨合約交易在交易廳內公開進行,交易所還必須保證讓當時的買賣價格能及時計并廣泛地傳播出去,使得期貨交易者從交易的透明化中享受到該交易的優點。而遠期市場組織較為松散,沒有交易所,也沒有集中交易地點,交易方式也不是集中式的。
2)、合約是否標準化;期貨合約是符合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化合約,對于交易的商品的品質、數量及到期日、交易時間、交割等級等都有嚴格而詳盡的規定,而遠期合約交易商品的品質、數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雙方自行決定,沒有固定的規格和標準。
3)、是否繳納保證金與是否逐日結算。遠期合約交易通常不繳納保證金,合約到期后才結算盈虧。期貨交易則不同,必須在交易前繳納合約金額的5%―l0%作為保證金,并由清算公司進行逐日結算,如有盈余,可以支取;如有損失且賬面保證金低于維持保證金水平時,必須及時補足,這是避免交易所信用危機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安全措施。
4)、頭寸的結束方法;結束期貨頭寸的方法有三種:一是由對沖或反向操作結束原有頭寸,即買賣與原頭寸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含約;二是采用現金或現貨交割;三是實行期貨轉現貨交易,在期貨轉現貨交易中,兩位交易人承諾彼此交換現貨與以該現貨為標的期貨合約。遠期交易由于是交易雙方依各自的需要而達成的協議,因此,價格、數量、期限均無規格,倘若一方中途違約,通常不易找到能無條件地接替承受約定義務的第三者,因此,違約一方只有提供額外的優惠條件才能要求解約,或找到接替承受原有權利義務的第三者。
5)、交易的參與者;遠期合約的參與者大多是專業化生產商、貿易商和金融機構,而期貨交易更具有大眾意義,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都很高,參與期貨交易的可以是金融機構、公司,也可以是個人等,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日臻完善,期貨交易會不斷繁榮發展,期貨之金融作用將越來越重要。(作者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羅孝玲,《 期貨投資學》,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3, 5-24頁.
論文關鍵詞 期貨 風險規制 宏觀 微觀
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促生了期貨的產生與繁榮。雖然期貨市場的積極功能顯而易見,但在為參與者提供廣泛市場機會時,卻暴露出自身的缺點,引發了很多風險危機事件。
一、 期貨市場風險成因及風險規制的不足
(一)期貨市場風險的成因
期貨市場風險主要是期貨市場運行的不確定性帶來的實際運行結果與預期運行目標的偏離。買賣期貨的人,一部分人想投機獲利,另一部分人則想回避價格風險。期貨市場風險存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作為一個市場系統,期貨市場自身就承擔著承擔風險和轉移風險的功能。期貨產品往往是價格波動大、變化頻繁的商品,一方面,這些商品供給和需求未知,另一方面價格起伏波動大。因此,這些特征也最終導致期貨市場的經常性價格波動,引發嚴重的市場風f險。
2.期貨市場因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而具有高風險。期貨交易不同于現貨交易,與現貨交易需繳納足夠的資金不同,期貨只需在入市時繳納少量資金作為擔保。因而作為擔保的保證金提供了一個以小博大的可能性,廣大的參與者因投機心理被期貨交易深深吸引,也導致風險的產生。
3.投機性期貨交易存在非理性。期貨交易的參與者中包含了部分投機者, 在期貨管理制度不規范完善的情況下,為追逐利潤最大化,這些投機者可能做出憑借實力和地位的優勢操縱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扭曲了價格、制造不公平競爭,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
(二)期貨的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期貨市場成立初期,市場競爭無序,交易品種設計不合理,交易合約具有重大設計缺陷。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進一步規范了期貨市場,對其加強了監管,出臺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并成立期貨行業協會。然而,目前,中國期貨市場的風險監管體系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1.規范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方式經常采用行政干預。我國還沒有規范期貨市場的基本法《期貨交易法》,法制建設比較落后,能適用于期貨市場其他的經濟法規自身也在不斷修改,因此,面對不規范的參與者行為,監管部門職能采用簡單粗放的行政干預的方式。
2.我國期貨市場不規范,結構也不合理。就期貨品種而言,我國只有商品期貨,而縱觀各國,國外的期貨品種往往有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兩種。此外,我國期貨市場還存在管理水平低,交易主體結構不合理等問題。
3.期貨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1)在我國,從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主體狹窄且知曉披露信息的市場參與者較少。只有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兩個主體在從事該工作,將本應包括其中的國家宏觀決策部門排除在外。另外,對披露出來的信息只被有限的期貨市場參與者知曉,覆蓋面小。(2)信息披露的內容有限。第一,披露的信息內容中主要涉及交易所公布的大戶持倉信息及決定、主管部門的政策信息,而對交易品種及相關商品市場方向動態信息披露較少。第二,信息披露的內容中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情況、違規行為的不良記錄、信用狀況等披露較少。(3)我國期貨市場信息披露的方式較少,主要采用通知、在金融性及行業性的報紙上披露,這些方式導致信息披露的知曉公眾不多。此外,我國的信息披露還存在著分散且缺乏持續性的缺點。
二、期貨市場風險之宏觀治理
因期貨市場機制本身的高風險性,使得有效規制市場風險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有效控制及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在市場交易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僅是市場監管部門應該思考的問題,也是影響期貨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重要前提。在宏觀方面,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期貨市場的風險進行防范。
第一,建立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法制先行。縱觀各國,西方國家期貨市場的發展走過了一條先立法后建交易所的道路,而我國目前還沒有規范期貨市場的基本法《期貨交易法》,法制相對落后。我國要針對弱點,立足國情,完善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構建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律體系,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二,建立統一集中的風險管理機制。期貨交易特別是生品交易具有高流動性、高風險性、高效率性,要求繼續堅持和維護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以免政策不一致,多個部門的不協調監管將最終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者出現監管真空,出現期貨市場早期無序的混亂局面。
第三,做好風險管理的前提工作,加強期貨交易所的設備建設。為有效控制在電子化交易模式下的系統風險,應做好行情、下單系統的應急處理準備機制。
第四,完善交易所風險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期貨交易制度。加強期貨風險規制,核心在于加強交易所風險管理。控制交易所風險首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有效針對期貨交易運行模式的風險管理制度。2007年我國頒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從而在我國建立了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筆者認為,應對其做進一步的完善,將以下幾項規定納入其中:一是完善逐筆盯市、單筆最高限額制度;二是進一步細化持倉限額制度,并做好相關配套監管規定;三是進一步明確大戶持倉報告制度,以增強其操作性。
第五,為加強信息披露,應建立完善的經濟指標,建立綜合的、透明的信息持續披露的系統。監管部門應采取各種措施,嚴厲打擊嚴重危害市場價格的市場操縱行為,嚴防市場縱、價格被扭曲,使價格與基礎工具價格具有趨同性。
筆者認為,可從下列幾方面努力增強監管:一是構建風險評估體系,監控市場動向,為采取進一步措施提供依據。二是定時監控交易者對政府及交易所制定的持倉限制的執行情況。三是監控交割月合約。交易所應建立并完善大戶報告制度,分析可能影響市場的持倉大戶或集中交易的交易者背后所持的目的,探尋其是否具有操控市場的企圖。同時,強化交易和稽查制度,及時監控并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市場縱、價格被扭曲。
三、 期貨市場風險之微觀治理
(一)有效規制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
期貨經紀公司的管理工作的一項核心任務就是控制風險,而有效規制風險也是期貨市場的關鍵環節。具體而言,期貨經紀公司可從下列幾個方面加強自身風險管理:首先,增強對職業經紀人的的風險教育與管理,對其進行業務培訓,使經紀人的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提升;構建內部經紀人管理制度,呼吁立法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并對經紀人進行登記和發放證照。通過這些措施到達規范經紀人行為的目的。其次,構建對客戶資信進行審查的制度,了解客戶的具體情況,如資金來源、投資意向、財務狀況、歷史信用記錄,并完善開戶制度。同時要建立客戶輔導期制度,告知其期貨交易的風險,讓其對期貨市場有充分的了解。再次,為有效控制交易風險,應認真執行保證金制度,要求客戶交易的保證金高于交易所的規定,并實行每日結算制。依據交易情況計算盈虧和收取保證金,保證每日無負債。
(二)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提高其抵抗風險的能力
一、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征
作為市場經濟中無形的投資,股指期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投機性,加之其無法與股票一樣長期持有,因此投資者無法從中分得紅利或股息,也就是說股指期貨其實是一種“零活”交易。通過對股指期貨的發展歷程分析來說,其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征:
(一)風險的爆發性
股指期貨的交易形態與損益產生的方式與股票完全不同,其是一種表外交易,因此假若客戶、股東等未與交易產生直接關系,只是單純從會計報表入手,很難完全把控股指期貨中產生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若遇股指期貨風險管理機制無法正常作用,便會將交易失誤產生的損失隱藏起來,而一旦這種損失積累到無法隱藏時,風險便會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爆發。
(二)風險來源的復雜性
在股指期貨的交易中,不僅包括股票市場傳導來的風險,還包括了股指期貨交易過程產生的風險;其風險的來源不僅包括投資者、期貨經紀公司,還包括股指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結算所,且還有來源于政府管理的等風險;不僅有國內市場的風險,還有國際市場的風險。這些不同類型、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風險,會彼此此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轉化,加重了風險的復雜性。
(三)風險的放大性
我國的股指期貨交易采取的是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只需少量資金便可進行數量巨大的交易,這種以小博大的投資行為,會將市場風險成倍擴大。在交易中,若其中一方出現違約行為,都將引發整個市場的履行風險,進而引發連鎖反應。
(四)風險的可控性
雖然股指期貨風險存在一定的不確定因素,但仍可以根據歷史資料、統計數據的變化對其產生、發展的規律與變化進行預測。尤其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數學工具、數學模型已經被廣泛用于期貨交易中,很好地預測了風險的產生規律與可能產生的后果,并進行防范,實現規避風險、分撒風險的目的。
二、股指期貨交易中面臨的風險
在金融市場中,股指期貨是一種較為特殊的金融期貨,其風險主要是交易過程中的價格風險,以及業務處理不當或從業人員違規或交易、結算系統不完善造成的風險。
(一)市場環境方面存在的風險
市場環境方面的風險主要是指在股指期票推出后,所引發的股票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而增加了市場的不確定性。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的風險。第一,市場過度投機的風險。從我國股票市場的高換手率以及對ST股的肆意炒作中可以看出,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氛圍十分濃厚,而股指期貨的推出就是為了在風險管理的需求下,實現對市場過度投機行為的抑制,但由于短期內很難改變投資者的心理與行為,一旦股指期貨市場出現過度投機行為時,便會造成股指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的巨幅波動,從而引發市場風險。第二,市場效率方面的風險。在股指期貨交易市場中,由于交易主體獲取信息是不對稱的,因此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也不相同。通常來說,由于機構投資者可利用資金及信息方面的優勢來影響股票市場,進而實現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目的,因此使中小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而在杠桿效應的影響下,即便微小的股票指數變動也會造成股指期貨市場的巨幅波動。第三,市場流動性風險。如果股指期貨市場的深度不夠或處于混亂時,就會造成股指期貨市場業務量的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這時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便會引發市場風險。
(二)市場交易主體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是由市場投資者的違規交易行為造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套期保值者面臨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有大部分投資者是想借助股指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來規避風險。但在實際的操作中,由于投資者持有的股票現貨與股票指數的結構不一致,或對價格變動的趨勢預測出錯,或對資金管理不當,就會造成套期保值的失敗,進而引發市場風險。第二,套利者面臨的風險。在我國股指期貨的價格是由無風險收益率與股票紅利共同決定的,且股票價格的變動也不完全是由股票的內在價值決定的,因此這都加大了套利行為的風險。第三,投機者面臨的風險。在股指期貨交易市場中,投機占有的比重較大,而如果投資者無法在其他市場進行投資,那么就會將自身的投資完全暴露在股指期貨的風險下。
(三)市場監管方面的存在的風險
雖然我國當前已經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證券、期貨監管機構,也在多年的監管中積累了豐富經驗,但由于我國證券期貨監管機制仍不完善,相關的配套細則、法律在未確定,無法有效落實有法可依這一要求。而與其他實行集中監管的國家星幣,我國在監管上仍存在許多問題,對法律手段的操作性不強,執法力度不夠等成為了引發市場風險一大誘因。
三、加強股指期貨風險管理的途徑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股指期貨交易市場中風險發生的可能新較大,而由股指期貨風險造成的危害更是觸目驚心。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體制,才能使股指期貨市場穩步健康的發展。
(一)建立科學的法規與監管體系
在股指期貨交易市場中,嚴密科學的法規與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保證其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因此為了便于對股指期貨風險進行管理,應當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使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形成期貨交易所、交易管理機構、證監會的三級監管模式。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應當依照我國股指期貨的特征,在現有《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出符合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的管理辦法級交易規則。而為了能使我國的股指期貨交易市場能實現有法可依的規范化發展,還應當基于我國憲法等相關法律基礎制定出《金融期貨法》
(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在股指期貨風險管理的制度上,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如在賬戶的管理上實施會員在結算銀行開設專門資金賬戶的方式,以此加強對風險的防控力度;在結算制度上,實施保證金制度,以及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此外,還應當不斷完善股指期貨市場的準入制度,提高對投資者的管理;建立強行平倉制度以及風險準備金制度,對風險進行實時監控,防范并加強對股指期貨的控制。
(三)加強股指期貨風險及投資技巧宣傳
投資者若缺乏一定的投資技巧與風險管理意識,會在風險極高、投機性很強的股指期貨市場中面臨巨大風險。因此,需要加強對投資者股指期貨相關知識的宣傳,以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及投資技巧。當然,在此期間,還要注意到國際金融一體化的發展,盡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預警措施,以最大程度的防止國際投資散戶與游資對我國股指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