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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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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7-0063-03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制度性權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從哲學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是按照權利的保障依據所作的一種分類。道德權利是先于或獨立于任何法規或規章而存在的權利,它“訴諸于某種道德直覺或道德理想,諸如基于對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對人之為人的道德條件的判斷,基于某種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義要求等等”。[1]雖然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在權利內容、形成條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兩者完全可以在同一個社會中同存共生,道德權利以人們期望用法律權利形式得到認可而事實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現,對它的尊重由人們的內心自律力來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權利帶來的僅僅是“無法與其他人進行正常交往的恐懼”。然而,隨著人們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體的權利要求為根據,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由法律制度來體現道德權利的內在規律,由法律來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這便是權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們也要避免將這個問題作極端化處理而任意擴大制度的統攝范圍。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也是不同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受到沖擊,同時又會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權利類型。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要動態地與同時代普遍的道德觀念相容,雖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發展變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會變革時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發生。但是,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在價值目標上應當相容,并且這種道德規范在大多數人身上能夠得到實現,如果現行法律制度嚴重滯后于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現行法律的制定極度超越當時社會的道德觀念,那么,這些制度性權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當中,權利在總量上也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平衡,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在數量上也是此消彼長的。兩者在界限上應當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適度的協調,以實現二者間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如果道德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將人權與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權利不會導致法律后果,制度的價值難以體現,被侵害的權利難于得到矯正;反之,如果將過多的道德權利制度化,法定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禮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執行這種“法律”必然以德治為之,這對于現代的社會則是絕對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權利與道德權利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就會發生兩者之間相互侵犯而兩敗俱傷的情形:要么法定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實現不了;要么道德權利難以得到實際保障。
二、道德權利的存在形態
“無道德便無社會生活”,道德權利軟化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然而,一個國家的道德權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決于立法者的主觀意圖與愿望,它受到該國客觀存在的法律體系、道德倫理、國民素質、風俗習慣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是復雜和多種多樣的,而法律所關注和調節的只是某些通過立法選擇而確立的比較重大的利益關系。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利益關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調節,當一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發展到這樣的程度:其權利主體如果不享有就會受到實質性的傷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護就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緊張以及社會秩序的紊亂,同時,當權利主體享有此項法律權利的時候又不會造成不同法律權利間關系沖突,整個法律權利體系混亂的時候,就有必要將這種道德權利制度化為法律權利了。否則,法律制度自身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反之,如果這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還遠未發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將其制度化,就會打破當前的平衡狀態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權利都需要被確認為法律權利而由法律加以保護,法律規范不可能也無必要窮盡一切權利規定。根據康德的觀點,一項行為準則只有當每個人永遠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和每個人總是不服從它是不可能的時候,才可以被接受為普遍法則,如果某種行為歸屬于一項可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去從事它;如果它歸屬于一項無法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不去服從它。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認為,社會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道德規范:第一類道德規范是保障社會有序化運行所必要的,它們對于有效地履行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應付的任務來講,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殺人和傷害就屬于這類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對人們提出的要求遠遠超過了那種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愛和大公無私等就屬于這一類道德規范。[2]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規范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制實現的性質。這些道德權利的約束力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而實現的,曾經作為道德權利的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等被制度化為法律權利。而對第二類的道德規范所確立的“請求無私捐助權”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勵性規定甚至不作明確的規定,以激勵的方式引導人們在社會生活與個人生活中揚善抑惡,而不能將其提升到法律權利來強制保障,因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們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甚至否定了人們的自由選擇權和財產自,如果將這些道德權利轉化為法律權利,以外在強制的手段迫使人們行善,結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個社會共同體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樣性、多層次性的特征,在橫向上包括社會共同體成員遵循的共同道德、個別共同體成員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縱向上又有層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旨在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這種道德規范,社會就有崩潰的危險。這些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又被稱作為“簡單的道德和正義的準則”,它構成道德權利制度化的邏輯起點,法律權利只能與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所保障的道德權利相鄰接并處于其下。無論是在國際領域還是在國家內部,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只能從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做起。因為只有這種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才能夠作為一種受到廣泛認同的標準,從而具有普適性。所以說,人權的制度化是一個從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做起,標準又逐步提高的過程。
三、結語
行文至此,我們必然要追問:中國當下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從何做起?考慮到法律體系、道德倫理、經濟狀況、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實際狀況,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權利如何在現實中得以更好的實現。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應該確定為“不損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損害環境”,這三種基本的道德規范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以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這三種道德規范分別從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三個方面維系著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生活的安寧和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性,如果這一層次的道德淪喪,不但要引起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崩潰,而且會導致普遍的社會混亂。因此,這一層次的道德規范應該成為我國目前權利制度化的依據和邏輯起點。在當前的此種情況下,將“舍己救人”、“大公無私”或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英雄主義的、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的條件尚不成熟。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的社會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這些道德權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不排除將來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劇烈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弱勢群體問題的日漸成為關系到社會能否穩定、發展能否持續的重大問題,將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從一般民政救助提升為人權層面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實性命題,[3]隨著社會變遷速度的加快,現在的強勢群體將來淪為弱勢群體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個社會共同體想要持續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所以,“弱勢群體福利權”當在某些適當的限制范圍內從普通的道德權利領域轉入到強制性法律權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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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律化呢?主要是指國家的立法機關對那些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必須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通過立法程序把它們轉變為相應的法律規則。在西方國家,傾向于法律化的道德教育經歷了較為漫長的歷程。著名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編寫了《政治學》一書,在這本書中,他對美德教育的方法和重要性進行了細致的分析。他指出了立法家們的在美德教育中責任,那就是對一切穢褻的語言、圖畫以及表演進行嚴厲的打擊查處以其杜絕。同時他還表示道德行為教育必須從小節做起。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就是由于不拘小節造成的,還關系到城邦的鞏固地位上。功利主義倫理學于十八世紀興起。其代表人物,邊沁從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他指出善法、惡法的區分就在于他們是否符合功利原則—“趨樂避苦”。同時他還對法律與道德的統一關系進行了深入的探索。他發現,如果人們的遵法守法行為向自覺行為習慣轉換時,那么社會上必然已經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風尚。同時,他還指出道德法律化是道德教育的必要補充。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社會道德也與改革開放前大有不同。表現為人們的道德觀念偏離、價值取向紊亂、道德評價缺失等等。因此道德法律化又重新回到公眾視野。并成為人們廣泛談論話題。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價值
(一)道德建設的內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從道德和法律價值精神的關系上來說,他們是內在統一的,從道德和法律內容上來說,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強道德建設那么就必須加強道德法律化,它是內在的依據。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為道德建設提供了現實基礎
從社會功能與目標上來說,道德與法律兩者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可以說道德建設的基礎就是道德法律化。我們在進行道德建設的時候要從道德、文明行為著手進行建設。法律在對人們行為規范和良好品質形成上與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與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條文規定對人們不合理的行為進行規范、管理,然后使人們的道德覺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對人們不合理的行為進行教育,提升人們的道德覺悟,然后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矯正。法的規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標,道德風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標;道德通過教育使人們的惡念消滅于萌芽之中,法律通過對已發生的惡念進行懲處,達到警示作用。道德側重的是對人的教育,法律側重的是對人的懲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進道德建設的意義
第一,實現某些道德規范、原則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國社會道德規范的權威性以及約束力。當今社會各種道德行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規范缺少權威以及約束力。通過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這些道德規范具有了很高的權威與約束力,人們將會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種道德行為,促進良好道德風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導下自愿地養成良好的道德行為習慣。養成良好道德的風氣,除了道德隱形的約束外,還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過程中,注意制定與實施對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則法規。比如《婚姻法》,這一法律的頒布與實施,可以對人們的家庭觀念、責任價值等進行很好的教育與強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等原則的實施,對人們的社會公德、價值觀念、是非善惡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當今社會,法律可以說是道德的堅強后盾。最后,從實踐層面看,這種道德建設的途徑早已有過先例,并且也被證明是有效的。比如說,屬于道德范疇的誠信,在大多數國家都把它納入了法律范疇,如果公民在活動(民事、商業)中違反了誠信的各項規定,那么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這樣,通過法律來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的道德標準,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質。另外,在官員的廉政方面起到了驚人的效果的,約束了官員的不法行為,從而提高了官員的道德標準。因此,從古到今,在治國理政和道德建設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當做一種實踐和手段來使用。綜上所述,我國也要大力推進道德法律化進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眾性的道德規范吸納到法律的范疇中來,以便道德與法律緊密結合起來,相互促進,相互發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實現我國“德治”與“法治”關系協調的需要。道德規范和法律雙管齊下,達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終目標,使人們的道德行為由法律約束向道德習慣轉變,最終實現新時代的道德建設目標。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弊端
Abstract: Strengthening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construction is the important measures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personnel, i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lso is the an important guarantee to achieve corporate accounting objectives.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accounting personnel can be improved through improving the cod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strengthening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self-cultivation accounting personnel, increasing efforts to deal with violati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other methods.
關鍵詞: 會計規范;職業道德規范;途徑
Key words: accounting standard;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way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7-0154-02
1 加強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意義
1.1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
1.1.1 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從業人員義不容辭的義務
《會計法》第三十九條、《總會計師條例》第十六條均明文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會計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會計職業道德是國家法律法規對會計人員提出的必須遵守的義務與責任。
1.1.2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手段
思想意識修養、道德品質修養和科學文化知識素養相互結合,構成了社會主義會計人員道德修養的內容。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和會計職業道德修養,能有效地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提升會計人員的會計道德境界,塑造高尚的會計道德品質。會計人員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才能真正做到誠實守信、愛崗敬業、堅持準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作風嚴謹、艱苦樸素、大公無私,從而使其在從事會計工作的時,嚴格遵守財經制度,有效履行會計的監督職能,提高自我防腐能力,自覺地與錯誤行為作斗爭。
1.2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公平競爭的經濟,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是市場經濟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前提,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推動力。市場經濟要求每個市場主體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遵守共同的規則,通過公平、合法的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否則,市場機制就可能失靈或扭曲。來自市場內部的干擾主要是因為市場主體的行為不規范造成的,在會計方面主要表現在會計人員失真的會計信息,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進行,破壞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使市場活動陷入無序、混亂狀態。有市場就有競爭,有競爭就必須維護自由、公平、公正的規則,并由它來規范各種交換和競爭行為。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可以使會計人員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1.3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實現企業會計目標的重要保障
企業會計目標就是為各服務對象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而會計信息則是企業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能否及時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不但取決于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還取決于會計人員能否嚴格履行職業行為準則。如果會計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將使服務對象的決策失誤,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可以利用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約束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從而保證會計目標的實現。
2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
2.1 會計規范
會計規范是指人們在從事與會計有關的活動時,所應遵循的約束性或指導性的行為準則。會計規范的基本特征是:普遍性,即會計規范作為指導會計工作的行為準則,是得到多數人認可的,普遍性是會計規范賴以存在的基礎;約束性,即會計規范提出了評價會計行為的明確標準,對于違反規范的行為,根據情節施以相應的法律、行政制裁或道德譴責;地域性,即會計規范不可避免地帶有民族特色或國家特征,會計規范中的法律規范表現尤為突出;發展性,即會計規范必須隨所處的環境和時代的發展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會計規范的種類包括法律規范、準則規范、行業會計制度規范、單位內部會計制度規范和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2.2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是根據會計職業的特點提出的,要求會計人員在會計活動中應普遍遵循的職業道德要求,它貫穿于整個會計規范體系之中。會計職業道德規范與會計職業活動緊密相連,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維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約束作用,既有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要求,也有對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具有職業性、自覺性和綜合性特點。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為財政部提出的八條規范性要求:即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強化服務。
3 電算化背景下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的途徑
3.1 進一步完善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我國傳統的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產生于特定的經濟關系,與當時的會計制度有著“天然”的聯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響和制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人員的價值觀念也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而變化。在物質利益的誘導面前,支配會計人員行為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欲望,并使得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選擇更加理性化、經濟化和市場化。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這要求會計職業道德與其相適應,實現規范化和法制化。會計職業道德的形成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不能完全依賴會計法律制度的強制功能而排斥會計職業道德的教化功能,但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尚不規范的情況下,還必須依賴會計法律制度的強制力作用。因此,在條件具備時,應及時將某些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吸收到會計法律制度之中,通過制度規范的形式來加以明確,并以會計準則形式確定下來,規范會計行為,為會汁職業道德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2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會計職業的特性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道德素質。正確理解會計職業道德是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前提,而要做到正確理解,就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會計職業道德的教育工作。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是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其進行系統的職業道德培養,促使其形成優良的職業道德觀念和良好的職業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好會計人員的主觀能動作用,增強財會人員的使命感。會計職業道德的形成,教育是根本。只有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才能使會計人員樹立誠信等職業道德觀念,從心理上對職業道德規范有正確的認識,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才能遵循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另一方面,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要求會計人員要不斷地吸納本專業的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適應時代的要求。為此,必須積極推行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使其樹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切實幫助他們更新知識、提高素質。通過教育使會計人員構建科學的職業道德意識體系,并逐步將會計職業道德規范轉化成自身的思想觀念,指引和約束自身的行為,形成良好穩定的道德品質。
3.3 提高會計人員的自我修養能力
道德的發展過程可劃分為他律和自律兩個階段。他律是由外部力量約束,自律是自我約束。他律向自律的轉化就是主體把外在的律令轉化為內在的律令。職業道德是一種非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內心和信念和行業自律性懲戒來維系。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只處于他律的初級階段,會計人員的自我約束和仍有待于提高。為此,必須加強會計人員學習能力的培養,提高其的自我修養能力。通過自我教育、自重自省、自律慎獨等方法,牢固樹立遵守職業道德的信念。
3.4 加大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處理力度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法律來規范和維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中國會計業不斷走向世界,其執業水平和執業作風面臨嚴峻的考驗。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并觸犯法律的要加大懲治力度,追究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使當事人付出的高昂代價,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但未觸犯法律的企業或個人,驅逐出會計行業。從而使廣大會計人員認識到若不用職業道德規范自己行為,將會受到懲處。
3.5 健全會計職業道德評價體系
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市場化程度越高,客觀上對社會信用體系的發育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會計職業道德評價,就是根據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對會計職業行為進行善惡評價。會計職業道德評價體系包括社會組織、大眾輿論對會計行為的道德評價,會計人員之間以及會計人員對自身行為得到的評價。健全職業道德評價系統,可以使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狀況始終處于社會、單位和個人的監督之下,有利于會計人員養成強烈的職業道德責任感,從而形成會計職業道德他律機制,促進會計人員良好職業道德的形成。通過評價體系可以有效的衡量會計人員的從業行為,并把衡量的結果反饋給行為人本身,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新時期會計人員應該滿足的基本道德素質,從而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
3.6 完善會計職業道德相關機制
①建立會計職業道德自律機制。其目標是完善整體會計職業道德和職業會計人員個體道德并使其二者有機統一。有必要在財政部門領導下建立我國專門的會計職業道德自律組織,構建會計人員權益保障機制。缺少行之有效的會計人員權益保障機制,是很多會計人員最終被迫參與會計造假的重要原因。
②建立健全會計職業道德的激勵機制。對于那些自覺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優秀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使受獎者感到對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回報和社會肯定,從而促使其強化職業操守,同時又可以使受獎者周圍的人得到鞭策和鼓勵。
③完善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企業要建立科學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使日常會計業務處理分工科學,職責明確,形成既能相互協作又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
④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機制。積極發揮國家相關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內部審計的監督功能,通過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和法律監督,對,違法亂紀,知情不舉甚至同流合污等行為,進行監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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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倫理學建設的背景和意義
行政倫理學的提出是近年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而提出來的。這一問題的提出有著復雜的社會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
第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要求我們對包括各類職業道德,尤其是對行政道德等倫理道德在內的諸多行為規范進行調整和重新規范。同時也相應地要求對行政領域,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職業角色及其倫理道德進行規范和調整。因而,行政倫理學及相關的行政倫理道德規范的建立,對適應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是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政府行政行為,既是法律規定的行為,又是倫理道德許可的行為。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由于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變化,原來那種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以政治規定代替行政道德的現象己不適應發展的需要,相應地需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倫理道德及具體的行為規范。因而,行政倫理學及相關的行政倫理道德規范的建立,對于完善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意義。
第三,是新時期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要。建立一支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是新形勢下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而建設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職業化的公務員隊伍,是當前的緊迫任務,且勢在必行。相比較而言,以往對公務員隊伍建設中的政治規范、法律規范等較為重視,而對應有的倫理道德規范卻較為缺乏,甚至相當欠缺。如果說有建設的話也只是在道德建設方面,而倫理建設方面卻未有足夠的重視和著力,也缺乏系統的研究。由于公務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行為不僅代表一定政黨的意愿和目標,而且代表政府的政策和形象,對社會生活影響很大。其行為方式不僅要有政治、法律方面的規范,更要有倫理道德方面的規范,尤其要有倫理方面的規范。因而,行政倫理學及相關的行政倫理道德規范的建立,對于新時期公務員隊伍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四,是黨和政府及全社會反腐倡廉的需要。腐敗現象的產生有著很復雜的社會因素,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倫理道德及相應倫理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是一個重要的不可輕視的因素。對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政治和法律的規范只能進行原則性的規定,而大量的與其職業活動相聯系的行為規范,卻應由倫理制度及相應的道德規范來進行。由于市場經濟的初創,沒有及時建立相適應、相配套的倫理制度和道德規范,換言之,沒有建立當前條件下與公務員身份相適的有一定張力的倫理制度和道德規范,使大量的行政行為受不到應有的規范、制約和監督,必將造成嚴重的失范和違規現象。現實中,不僅行政倫理和行政人員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來,相反卻大量存在著以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代替道德教育,以政治原則和政治規范代替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的情況。顯然,行政倫理學及相關的行政倫理制度、道德規范的建立,對于反腐倡廉,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廉潔奉公意識和自律水平,強化行政倫理約束和道德規范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五,是公共行政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社會經濟活動的市場化取向是一個趨勢,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行政也是必經之路。在社會主體多樣化,社會經濟活動復雜化的情況下,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推動中,建立一套反映現實需要的切實可行的公共行政機構,建設一支高效廉潔的行政公務員隊伍,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行政倫理道德體系,是當前和未來相當長時期我國行政當局和倫理學界的一項重要任務。不可否認我國已有一定的基礎,但如何從公共行政和行政倫理的角度進行建構,卻是一項新的課題。因此,建立行政倫理學及相關的行政倫理道德體系,對公共行政建設和行政倫理建設,對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等,都具有重要的開創性的意義。
二、行政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和學科性質
行政倫理的建立、完善及其制度化,既是公共行政的內在需要、社會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趨勢,也是應用倫理發展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呼喚建立與公共行政相適應的行政倫理。為此,應建立相應的行政倫理學以促進和保障行政倫理道德建設的進行。
一門新興學科的建設,不僅要充分把握其必要性,還要進一步把握其可能性。從學科建設來說,一門學科的建立首先應完整把握其學科性質,即應有確定的研究對象,鮮明的學科性質,明確的研究任務,科學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社會功能。這里僅就行政倫理學的研究對象、學科性質和特征進行討論。
所謂行政倫理是關于政府及行政組織和個人在公共行政活動中的道德行為規范、倫理管理制度、價值觀念模式等的總和,其核心是行政組織活動和行為的行政倫理規范和行政倫理制度。行政倫理學則是以政府及行政組織和個人的活動、行為和觀念為對象的應用倫理學,是獲得倫理規范和價值指導的行政管理學。它以政府及行政組織和個人作為行政主體以其在管理活動中施行的行政行為出發,運用倫理學和行政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揭示行政與倫理的內在、現實及應然關系,明確行政行為及活動的倫理性質和價值,規范和引導行政主體的活動,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和信譽。簡言之,是關于行政機關和個人的活動和行為的倫理規定的學科。
行政倫理學的研究對象、理論基礎和價值目標決定了它的學科性質。具體地說,它是一門交叉學科,是倫理學和行政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相結合、相交叉的產物。又是一門應用學科,是運用倫理學的基本原理和原則、規范及相關理念,去研究分析行政及活動的倫理性質的學科。提供關于行政倫理及道德規范的基本理論、觀念和基本知識。此外,還是一門規范學科,即以對行政活動和行為的倫理定位為基礎,提出一套可供在行政和管理活動中具體執行,從而規范、教育、評價和引導的具有鮮明行政領域特色的行政倫理理念、行政倫理制度和行政道德規范。同時,不僅重視實然,而且重視應然,即不僅科學地分析行政行為的倫理性質,提出相應的倫理道德規范,而且提出一定的價值理想和目標,反映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的要求和愿望,并給予積極引導和價值評價。因而,行政倫理學是一門關于行政倫理問題的知識體系、規范體系和價值體系的統一。
三、行政倫理學的學科特征
行政倫理學的特定對象、理論基礎和價值目標,不僅決定了它的學科性質,而且規定了它的學科特征,即科學性、倫理性、規范性和導向性。
第一,科學性。這是行政學和倫理學的共同要求和行政倫理學建立的基本條件。即運用行政學和倫理學作為知識體系或科學體系所具有的理論和方法,以分析行政活動及行為所具有的社會性質和意義為基礎,著重揭示行政活動和行為的倫理性質和道德價值。在現實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下,政府和行政組織及個人的行政活動和行為,不僅是政治行為,反映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政黨和階級的意識形態的要求,而且是法律行為,代表政府和行政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這一行為還是倫理道德行為,是具有倫理性質和道德價值的行為,反映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政黨和階級的倫理要求,表達社會公共活動必需的道德規范。揭示行政與倫理的內在倫理關系和道德價值,是行政倫理學的科學性的重要體現和要求。
第二,倫理性。這里所說的倫理性不是通常說的道德性,而是指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為及其觀念,所反映的是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和政黨所特有的倫理意識形態。它既不同于政治思想、規范和法律思想、規范,也不同于社會一般的道德意識,而是指在社會一般道德意識和道德規范基礎上概括和提升起來的,直接反映和表達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政黨所特有的意識形態的倫理。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并不都是、也不就是倫理,它往往具有復雜的內容、多樣的方式和繁雜的倫理主題。它包括本國、本民族傳統的古典的道德,包括在近代、現代革命和戰爭中產生的革命道德,也包括近代和當代改革開放過程中傳入的西方道德;它既包括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產生的道德,也包括近現代手工業和工業化過程中產生的道德,同時包括在現代科學和高科技條件下產生的道德;它不僅包括農民階級、小生產階級的道德,也包括民族資產階級和剝削階級的道德,同時也包括無產階級等革命階級的道德;這既包括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和實用主義的道德,也包括集體主義、革命功利主義的道德,等等。只有反映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和政黨所特有的意識形態,表達和概括社會大多數人意愿和目標,能夠為社會大多數成員認可和遵循,經歷史和現實檢驗富有成效,經系統概括和總結并凝結為社會的一定制度和統一規范的道德,才能成為現實社會的倫理。因而在這里,行政倫理就具有突出而鮮明的倫理性質。屬于直接反映和表達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和政黨所特有的意識形態的倫理。它以倫理的形式明確表達了社會的倫理目標和道德規范,并成為政府和公務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行政倫理學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揭示行政活動及行為的倫理性,并以此為基礎制定相應的道德行為規范和準則。
第三,規范性。這是行政學和倫理學共同規定的特征,也是行政倫理學作為應用學科的應有特征。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為在實施中的突出特點是具有規范性,不僅受到政治規范和法律規范的約束,而且受到倫理道德規范的約束。行政倫理學的倫理道德規范性既指倫理制約性,又指道德規范性,通過行政倫理學的研究和學習,使我們明確一項正確的行政活動和行為,既要符合政治的和法律的規范,還應符合倫理道德的規范。對一項行政行為或政策的評價和考核,不僅需要政治的和法律的標準來評判,還需要倫理道德的標準來評價。行政倫理學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依據行政倫理的要求,制定切合行政管理和權力實施及相應具體崗位的具體的道德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