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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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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有企業;黨委巡視;效能監察;內部審計

      一、整合監督模式內涵

      (1)基本架構。所謂“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就是構建一種立體式、全方位的內部監督體系,由上級黨委負責、紀委組織協調、各有關業務部門分工配合、干部職工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具體指上級單位在同一時段對同一下屬單位進行黨委巡視、效能監察及內部審計時,將巡視組、紀檢監察工作組、審計組的各自職能實現有效對接,在保留三個獨立工作小組的同時,對機構進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個大的綜合工作組,在同一時段聯合開展工作,使“獨唱”變為“三重唱”,使“單獨上場”變成“聯袂登臺”,從而有效克服和避免“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不敢,單項監督不全”的問題。

      (2)工作側重。黨委巡視側重于發現企業在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抓的主要是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抓的是“整個面”。效能監察側重對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的影響企業效能的主要問題,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常選取的是“一個點”。內部審計側重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圍繞的是企業經營管理這條主線,即“一條線”。

      (3)工作程序。實際工作中,“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按照質量管理PDCA程序開展工作。第一階段是制訂工作計劃(Plan),確定黨委巡視、效能監察及內部審計的工作目標和工作安排。第二階段是實施(Do),工作組到下屬單位開展工作,通過會議、訪談、資料查閱等方式,三個工作小組從各自不同的業務角度收集資料,形成工作底稿,按計劃推進。第三階段是檢查(Check),針對巡視、監察及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出具工作報告,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第四階段是處理(Action),推進整改落實,總結經驗、失誤,促進管理提升,并為下一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做好準備。

      二、開展“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的優勢

      (1)有效整合監督資源,“1+1+1>3”效果明顯。監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主體的地位、權限及各監督主體的通力合作。黨委巡視、效能監察與內部審計“三位一體”能有效解決三個監督子系統單獨運作、難以形成監督合力的問題,整合了三大監督資源,變分散監督為合力監督,打出連貫有力的“組合拳”,強調“聯”,即整合資源,聯動實施,互為補充;突出“查”,即查找問題,綜合分析,提出建議,督促整改;凸顯“用”,使結果得到充分運用。監督一體化合力的充分發揮,創造了“1+1+1>3”的監督管控效果。

      (2)整合監督模式有利于降低監督成本,提升監督實效。“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下,點、線、面有機結合,工作計劃性、協調性、同步性大大增強,工作組既整體出擊,又分散作戰,促使工作組成員在短時間內即可實現多維度信息共享,對問題進行多角度審視,這是任何單項監督模式下短期內不能達到的效果。既提升工作效率,也便于立體梳理、系統理解相關問題的來龍去脈,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發展狀況,使得工作組提出的管理建議更為準確、更加客觀,降低溝通與監督成本,不斷提升監督實效。此外,“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使得巡視組、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工作聯系更為緊密,橫向聯動溝通機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推進企業黨內監督、民主監督的有機結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與動態、過程、結果監督及責任追究相融合的科學監督體系。

      (3)PDCA循環工作程序,有利于促進公司管理及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每個PDCA管理循環都是大環套小環,一環扣一環,自轉的同時又公轉,互相制約又互為補充,上一級的循環是下一級循環的依據,下一級的循環是上一級循環的整改落實和具體化。“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采取這種循環工作模式,巡視、效能監察與審計各自為一個小環,整合監督形成一個工作大環,既可按照自己工作程序自行推進,又可以整體聯動,通過不斷的循環滾動,促進公司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同時,這種工作模式有利于檢視自身工作效果,促進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即改變了之前巡視、效能監察及審計工作僅停留在對對方實施監督、檢查,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總結與提升問題,將監督的范圍擴展到包含自我評估和監控改進的整個內控體系,即不僅監督別人,同時審視自己,衡量自身工作有效性,實現工作雙贏。

      二、構建“三位一體”長效監督機制的途徑

      (1)完善領導機構, 固化工作模式,建立強有力的領導機制。首先,應設立“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下的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明確主要領導責任以及部門具體職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同時,應將“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納入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體系,使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再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發揮作用。

      (2)抓好協調配合、規范程序,建立深入有效的整合監督機制。一要形成職能部門聯動機制,巡視、效能監察及審計三個工作組紀要統一聯動,又要分工負責,要明確各職能部門在“三位一體”模式下的角色和職責,各組人員相對獨立又可能交叉,需要提前做統一安排。二要提前做好年度工作計劃,選擇監督對象是“三位一體”工作模式的第一道程序,直接關系到聯動工作成效,要兼顧三個組的工作重點及時間安排。三要規范工作程序,黨委巡視、效能監察及內部審計均有各自特殊的運作規律和方法、特定的內容和范圍,因此,必須有一套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來協調展開。從統一進場時間選定到訪談時間安排,從注意事項到訪談順序,均要考慮清楚。四要抓好監督檢查,通過直接參與法、資料分析法、訪談檢查法等使工作取得實效。五要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企業經營目標責任制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得到黨政領導的關注和重視。

      (3)注重問題整改,建立“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的整改機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是“三位一體”模式發揮有效作用的具體體現。三個工作組在工作完成后會出三份報告,由于工作側重點不同,各個報告內容也不同,在做溝通反饋時,要明確各方具體聯系人及工作跟進目標,盡量統一時間,便于對方研究回復、達成一致。建立問題整改機制,要做到三個結合:一要與完善企業管理制度相結合,針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建章立制,完善制度體系,促進管理優化;二要與企業經營效益相結合,堅持以生產經營為中心,以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目標;三要與查辦案件相結合,工作中若發現違法違紀案件,必須及時查處,堵塞漏洞。

      (4)擴大“三位一體”整合監督模式的成果運用,建立工作經驗的借鑒與警示機制。建立工作經驗的借鑒與警示機制,是形成“三位一體”長效監督機制的有效措施。聯合監督檢查工作告一段落,黨委巡視、效能監察及內部審計工作組應及時進行溝通、總結,從不同角度回顧總結工作的亮點及存在的問題,分門別類制作案例匯編,啟發、帶動、激勵、警示其他企業,擴大整合監督成果的正向、深度影響力,以點帶面,促進企業管理提升。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1.陳小悅,錢蘋,陳武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2.境外企業審計課題組.關于境外企業審計的綜合研究報告[J].審計研究,1994,(2).

      3.林炳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監督機制問題初探[J].審計研究,2000,(2).

      4.劉力云.論強化審計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責[J].審計研究,2005,(4).

      5.劉銀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研究[M].安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2008.

      6.王世誼,劉穎.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J].審計研究,2009,(4).

      7.吳秋生.論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企審計職責的重組[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7,(7).

      8.楊慶英.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思路[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2).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范文第3篇

      關鍵詞:政府審計;國有企業;國企改制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國有企業改制后政府審計面臨的問題思考

      收錄日期:2012年4月6日

      一、問題的提出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自國企改革以來,國企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國有經濟對于整個國民經濟而言依然舉足輕重。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對于我國經濟穩定和政治安全意義非凡。自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成立以來,國有企業審計一直是我國政府審計的重要內容之一。多年來政府審計也發揮著保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范國有企業風險,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等一系列重要作用。當前,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其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通過政府審計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已面臨諸多新的問題,諸如政府審計對改制后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的法律保障不足;政府審計與其他國有企業監管部門職能交叉;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及企業內部審計的關系難以處理,等等。如何處理好上述問題,發揮好政府審計對國有企業的監督,是本文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二、國有企業改制后政府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政府審計對改制后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的法律保障不足

      1、目前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開展審計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是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2、政府審計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的法律依據不足問題。在改制之前,我國的國有企業是完全歸國家所有,國有企業的一切資產均是國有資產,在這樣的前提下,國家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但是,隨著國有企業改制,國家不再是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使得國外戰略投資者和其他民間投資者也有機會成為國有企業的股東。國有企業在改制后已變成了國有控股企業或者國有參股企業,雖然國家通過2006年修訂的《審計法》和2010年頒布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對政府審計對國有控股企業實施審計監督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沒有對國有參股企業的審計監督做出相關規定。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當然也是政府審計的監督內容,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審計如果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就面臨著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

      (二)政府審計與其他國有企業監管部門職能交叉。目前,我國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管的部門主要有財政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審計部門等,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明確各部門對國有企業監管的職責和側重點,導致各部門職能重疊,信息溝通不暢,造成資源浪費,出現監管盲區等問題。

      (三)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關系難以處理。政府審計同社會審計的關系從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情況,從國有企業的角度看,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是并列管理,都是國有企業的外部審計,雖然審計關注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為了查找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沒有被披露出來的風險,更好地對各自的服務對象負責,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目前,我國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同時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這樣勢必出現兩個方面的矛盾:一是重復審計,浪費資源;二是國有企業改制后,政府已經不是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甚至不是大股東,目前政府審計的獲益方僅為政府這個大股東,容易引起其他非國有股股東的不滿。

      另外,從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的角度看,他們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雖然早在1998年國務院便明確了“對社會審計的指導和管理職能歸財政部行使,審計署不再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行使指導和管理職能”,但我國的《審計法》第30條明確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有權對該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當然,目前這種監督只是宏觀層面的監督。

      三、政府審計對改制后國有企業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加強政府審計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沒有對政府審計如何對國有參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不利于政府審計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

      (二)明確職能,重點發揮政府審計對其他監督部門的再監督。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審計發揮作用的對象就是政府這個主體,很少涉及到自由市場中的企業。但是在我國,由于特殊的國情和歷史原因,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審計的職能范圍也自然而然地由政府部門延伸到了國有企業。但是,隨著國有企業改制,政府由原來國有企業的唯一股東變成了控股股東、甚至是參股股東。這樣,政府審計就需要順應環境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新形勢下,政府審計應該主要走“間接監管”的道路,即逐步淡化其以往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監管職能,轉而加強其對財政部、國資委等國企監管部門的再監督職能。財政部門主要側重于對國有企業財務和會計方面的專業管理,國資委側重于履行出資人的職責,政府審計則履行對財政部門和國資部門的再監督。

      (三)正確定位,處理好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的關系。目前在我國,政府審計和社會審計共同對國有企業發揮作用,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這種模式弊端日益顯露。如何改變各種狀態,筆者建議:政府審計就應明確自身定位,加強對社會審計的監督職能,以社會審計監督者的角色,通過加強對社會審計的監督,保障社會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從而達到在盡可能少占用審計資源的前提下監管國有企業的目的。

      (四)創新觀念,正確處理與國有企業中非國有股東的關系。改制后的國有企業,多數企業所有者不僅僅是政府,還包括民間投資者甚至是國外投資者。這就要求政府審計在對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時,必須妥善處理好與非國有股股東的關系,從而確保政府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1)明確政府審計的使命是保證整個企業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最大化;(2)改變政府職能,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樹立“政府服務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國有股股東權益。加強審計創新,研究針對國有控股企業審計的新途徑、新方法,找到政府審計和非國有股股東的利益共同點,從而使政府審計在保障國有產權利益的同時,也能對非國有股股東權益產生積極的保障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1]李曉明,劉海,張少春.強化國有資產受托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審計研究,2004.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范文第4篇

      1.1保證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內部審計來維護。內部審計定期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審查,有效避免出現財務問題,在出現問題時盡快發現并解決。而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還能保證國有企業財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避免財務信息失真,為國有企業發展和做出決策提供依據。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分析結果對國有企業利益實現、價值寒涼等方案的選擇提供依據,能夠實現企業利益和技能水平的提升。例如山東某國企定期派審計人員對財務部門進行審計,對財務政策運作和成本等進行審查和監督,有效的避免財務發生問題,同時也明確了各部分的管理職責。

      1.2完善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對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有很大幫助。首先,在企業整體內部控制環境中,審計人員要想對財務部門進行審計,就需要掌握各部門特別是財務部門業務活動的關鍵節點,因此內部審計工作的針對性更強;其次,對國有企業進行內部審計,能夠客觀獨立對企業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人員能夠根據企業實際發展情況確定日后發展方向,提出建設性的建議。具備良好審計技能和較高素養的審計人員,對國有企業進行內部審計時,一定會以資產保值增值、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法律法規的遵守等方面為主要控制內容。如果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問題,審計人員就會立即向上級提出建議。

      1.3規范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進行規范因此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的要求都較高,會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最基本的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和執業知識外,還要具備良好的執業道德。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說是一種隱形監督方式,可以對會計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審計工作是通過對會計管理和核算工作糾正財務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從而保證會計管理和核算工作的正常進行。財務問題的出現大多數都是會計人員出錯而引發的,因此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可以提高會計人員的技能水平和職業道德。

      2內部審計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監管作用

      內部審計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監管作用主要包括對存量資產監管和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內部審計監管。對存量資產監管的目的是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包括評價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認定國有資產存在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驗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完成情況;分析經營業績和獲利能力。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內部審計監管主要包括:減少國有資產必須由相關部門明文批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要確保手續完整且有償使用;國有資產對外合資、投資或合作,要提前做出技術報告、可行性報告和資金來源及用途報告等,同時附有責任承擔條款。

      2.1對存量資產的監管第一,測算國有資產增值率:定期測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以反映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期初所有者權益總額)x100%,結果大于100%為增值,等于100%為保值。這一過程要將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并排除下列因素的干擾:國家或部門投資、撥款使資本或資本公積金增加;國家或部門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按國家規定對所有者權益減少或增加清產核資;按照國家規定評估或重估資產而造成的資本公積金的增減。第二,評價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制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企業法人簽訂經營責任書,明確法人對資產增值保值的責任。國有企業要建立對應的管理體系,因此內部審計在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監督上可以從下面三點著手:第一,企業是否建立資產管理崗位或機構,是否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納入經濟責任制中;第二,對業務部門和負責資產保值增值的部門進行審計,包括常規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第三,監督企業對財務管理制度完善。

      2.2對國有資產變動的監管第一,做好資產價值評估和產權界定:國有企業在資產重組中都會引起資產變動,這就需要做好產權界定和資產價值評估。內部審計要對整個過程進行監控,從下面幾個方面做好審計工作:核對并抽查中介機構評估結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項目;幫助企業選擇綜合素質高的審計師和評估師。第二,為資產經營選擇最佳形式:國有企業在市場、行業特征、資產結構和產品等方面都會不同,那么資產管理中選擇實現企業經營規模的科學擴張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內部審計需要為資產經營選擇最佳方式。第三,為企業選擇合理經濟規模:企業進行的兼并或收購都是為了更合理的配置資源,從而發揮其作用。如果不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而擴張,很可能使企業陷入困境。企業要從產品、技術、資金和管理等多方面考慮,從而選擇最佳經濟規模。內部審計要對企業決策提供幫助,內部審計在企業資產規模擴大的過程中,要以能換取跟高收益為基礎,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第四,選擇理想的目標企業,資產兼并和收購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目標企業的選擇,如果選擇不當,不僅無法實現經營規模和資本的擴大,還可能導致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甚至背上更加沉重的包袱。內部審計要做好協助工作:理清目標企業問題和優勢;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調查;將企業管理技術及一定資金引入目標企業并盡快轉化為現實經濟效益。

      3結束語

      國有企業審計建議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內部審計;國有企業;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隨著時代的發展,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在國有企業的建設中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這就需要進一步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進行完善,以達到新時期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要求。

      一、目前國企內部審計的現狀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1.國企內部的審計機構隸屬關系分配不得當。目前很多國企內部設定的審計部門都類似于擺設,并沒有對企業的財務等狀況起到真正的監督監管作用,更多是作為企業的一個部門,很難在真正遇到財務問題時對領導或負責人做出合理的、公平的評價,這樣就失去了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設置的意義[1]。如果這種行為形成慣性,國企內部審計部門存在的意義會越來越小,有悖國企內部設立審計部門的初衷。

      2.審計工作開展不夠深入。部分國有企業的審計部門在開展審計工作時只是做做樣子,并沒有盡到真正的審計職責,更多的是紙上談兵,過分的注重了量的積累,只停留在了表面,而把側重點放在了是否完成了足夠多的審計項目等的表面數字的工作,忽略了審計工作應該落實到實處并且應該提出發現的具體問題和解決方案等原則。

      3.審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需要提高。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是對本企業的財務等方面進行審查和管理,但是有很多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是通過財務人員“轉行”發展而來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重財務而輕其他的現象[2]。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作為對企業的財務等綜合方面審查的工作人員,應該具備通曉計算機應用、國企的管理等綜合素質,因而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培養勢在必行,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直接與國有企業內部的審計工作相關聯,加強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能力,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效率也會有所提高。

      4.審計內容不夠廣,審計范圍需要增大。國企內部審計工作在部分國有企業中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大部分的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更多的是審理本企業下屬的公司部門,而沒有對本企業同級的財務部門進行應有的審計工作。在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過程中,審計業務過于單一和老套,并且過于注重事后審計,而忽略了其他審計形式。這種單一的內部審計方式已經無法滿足現今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要求,需要工作人員對審計方式的不斷改進來迎合時代的發展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需要。

      二、就現有情況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提出的對策

      1.加強國企內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大多數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不是獨立工作,這就造成了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沒有足夠的管理權限,不能夠對上級部門做出適當的公平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工作只局限于審計部門的下屬部門,使審計工作沒有最大化,導致了審計職能不能完全的發揮出應有的效果。建議上級單位獨立審計部門,在合理的情況下分配給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足夠大的管理權,使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發揮出應該有的作用。

      2.完善國有企業內部的工作制度。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應該在本職工作上保持積極的工作熱情,對待工作要嚴格遵守規范,對于出現錯誤或違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規范的工作人員應該予以懲處,用規范條例來約束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幫助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走上規范化、專業化的道路,讓國有企業內部審查部門不再是一個走形式的部門,更趨向于腳踏實地做審計[3]。

      3.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團隊的綜合素質的提高問題。上文提到現在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偏低,但是在大趨勢下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就要求加強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專職培養,提高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定期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和學習,強化國有企業內部人員對企業管理、金融分析、計算機應用方面的了解達到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綜合型要求。

      4.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向的確定問題。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現階段要求是需要改良之前國有企業內部審查部門的審查方式,逐漸改變這種單一的審查方式,摒棄或者改良老套的審查方法,讓國有企業的內部審查工作不只以審查為目的,還能夠幫助企業以最客觀的角度分析出當前存在的問題,使國有企業內部審查部門能夠切實的執行新時代賦予他們的職責。

      5.國有企業對審計結果的執行問題。對于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審計后得到的結果要嚴格執行,堅決不能出現等行為,對于審計不合格的財務問題一定要提出嚴格的解決方案并且照實執行,國有企業領導需要盡最大能力配合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將審計工作落實到實處,對于屢教不改的企業單位,絕不能任其繼續發展。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管理力度,并加大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影響力度。

      6.轉變審計觀念。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并不是對企業履行單純的審計職能,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人員應該以輔助企業找到更好的管理方式、更好的發展道路為前提,通過審計的方式,為企業的發展提出合理的意見建議,改變之前為了審計而審計的思想,積極投身到促進國有企業發展的工作中。

      總結

      應新時代的發展需要,國有企業內部審查的要求和職能也需要日趨完善,需要通過實踐與理論的有效結合,轉變國有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的陳舊思想,上級部門應該在合理的情況下給予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盡可能夠的職權,在加強國有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才培養上加大力度,培養出專業的國有企業內部審查人員,相信國有企業的內部審查工作會更上一層樓。

      參考文獻:

      [1]于淑珍,譚明遠.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弱化原因及對策探究[J].工業審計與會計,2010,3(15):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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