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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 博弈論 基金退出方式
一、研究背景
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下文中亦簡稱為私募房基)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類型,其通過向機構投資者或者高凈值客戶個人發行收益憑證來募集資金,再通過專業的私募房基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國內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大背景,將會私募房基成為房企新的融資渠道,此市場也會迎來巨大的機遇和發展(陳瑛2014)。中國大部分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萌芽于2010年,所以這年被認為是我國私募房基的元年。截至目前,除少部分基金結束了續存期外,大部分都未完成“募-投-管-退”的完整基金管理周期。因此大多數國內私募房基的投資水平、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尚未可知和明確。因此我國私募房基在退出方式的選擇上的研究仍屬較新的研究領域,缺乏成熟的判嘁讕鶯托卸準則。
二、國內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
從國際市場的經驗來看,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有許多種,主要與其投資模式相關聯,包括IPO、單純的物業出售、股權轉讓、REITs、(針對債權投資的)收回本息、項目公司清算和強制贖回等方式。國內私募房基主要用于投資房地產項目(住宅、寫字樓、商業等),退出方式以物業出售和股權轉讓兩種為主流。實際操作形式有以下幾種:有輔助重資產運作的,如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參與買地、通過自身的開發團隊或聯合其他開發商合作開發,建成后出售物業實現退出;也可以用較低價格收購物業,通過對其進行資產改善工作,再以較高價格出售獲利;也有輕資產方式運作的,通過股權或債權的形式給資金短缺的房企提供過橋融資,幫助其收購土地、籌措建設資金等,在達到約定期限和一定條件后通過股權回購或股權第三者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于公司的基金,一般可通過資本市場退出,包括以IPO退出,或在二級市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在國外,商業地產還可以采用發REITs的方式退出,但國內的法律法規尚不成熟,仍不能采用。
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且根據國內外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研究(章超斌2012),本文只討論且涉及兩種主流退出方式: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及股權轉讓。IPO的退出方式在我國仍然是PE退出的最主要渠道之一,相比其他的退出方式,其通常可以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印露2009)。IPO退出方式也有利于提高PE的品牌知名度和社會認可度,為其未來的投資提供便利。雖然,在我國由于IPO的門檻限制及房地產宏觀政策的調控,國內私募房基IPO之路基本無望,已有的資本市場不能用來容納這類產品,但是新三板、中小板、創業板等二級市場的建立,都預示我國的資本市場環境會得到逐步完善,分級類證券市場會越來越多。因此本文選取IPO方式更多的是一種前瞻性的考量。另一種退出方式股權轉讓是指私募房基公司通過非公開上市的方式將其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從而實現資本撤出獲得收益的退出方式。由于是非公開發行,因此時間和經濟成本較IPO少,私募房基能夠迅速的退出,因此在近年來成為私募房基退出的首要選擇,占有較大比例。
三、博弈論模型構建
(一)博弈理論
博弈論是研究多個參與主體之間在特定的條件下,根據對方的策略來執行實施對應策略的學科,也稱為對策論(張維迎2004)。
私募房基的退出方式選擇的本質是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之間的收益博弈。私募房基管理公司以期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和社會聲譽,被投企業以期獲得可持續快速發展;各自都會選擇自身受益最大化的策略。
(二)模型基本假設及構建
本文的私募房基退出方式博弈模型遵循以下基本假設:
假設1:博弈的參與兩方主體為私募房基管理公司和被投房企;
假設2:對于私募房基公司而言可以考慮可轉換證券和不轉換證券兩種方式,而被投房企可以選擇IPO和股權轉讓;
假設3:通過IPO或者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預期總收益為I;被投企業選擇通過IPO方式退出,需要支付保薦費、承銷費等中間費用,因為此費用與經濟周期有關,為便于理解,本博弈模型假設其平均值為C;股權轉讓相對于IPO方式,成本可忽略不計,此處假設為0;
假設4:選擇IPO退出后,私募房基公司和被投房企獲得聲譽和IPO溢價為R1和R2,為計算簡便,其收益以總收益為底數計算,即Ri=aiI(ai>0,i=1or2);股權轉讓的聲譽收益為零;
假設5:當私募房基公司選擇不轉換證券方式退出時,可從被投房企獲得收益P1;當私募房基公司選擇轉換證券方式退出時,控制權轉移到被投房企,被投房企獲得收益P2,假設轉換后被投房企所占股份份額b,那么私募房基公司持有股份份額為1-b;
基于以上五個假設,本文的我國私募房基退出方式選擇博弈的收益矩陣構建如下:
從上述博弈矩陣可以發現,對私募房基公司而言,選擇不轉換證券時,IPO的方式顯然可以得到聲譽收益和溢價收益a1I;選擇轉換證券時,比較(1-b)(I-C)+a1I和(1-b)I,如果a1I>(1-b)C時,則選擇IPO方式可獲得更高收益,反之則選擇股權轉讓。同理,對于被投房企而言,選擇不轉換證券時,比較I-C+a2I+P2-P1與I-P1,如果a2I+P2>C,則選擇IPO,反之IPO成本高企,應選擇股權轉讓;選擇轉換債券時,比較b(I-C)+a2I+P2與bI,如果a2I+P2>bC,則選擇IPO,反之應選擇股權轉讓。
對博弈雙方而言,其效益之和達到最大化時可以選擇最優退出策略。對IPO方式而言,博弈雙方的效益之和為:
U=(1+a1+a2)I+P2-C (1)
對于股權轉讓退出方式而言,博弈雙方的效益之和為:
V=I (2)
無論是選擇IPO還是股權轉讓,可轉換證券和不可轉換證券都不影響總效益,只是對雙方的收益進行分配有所不同。因此對于雙方總體而言,比較(1)式與(2)式,當U>V,即(a1+a2)I+P2>C時,通過IPO方式退出所帶來的聲譽收益和溢價收益與被投房企所獲得的控制權收益之和大于IPO成本時,私募房基公司會選擇IPO作為最佳的退出方式;反之,則應選擇股權轉讓。
四、對我國私募房基退出方式的啟示
總體而言,與國外的私募房基以IPO退出為主流的情形不同,國內私募房基退出的主要方式是股權轉讓;以IPO方式退出受到諸多政策限制,目前仍未放開。因此反映到上述模型中,中國私募房基IPO成本是無窮大的,這和我國分類多級資本市場的發育不足,企業入市門檻高企,成交量低等因素有很大相關性。在我國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展望成櫬蠖嗍房企新的融資工具的趨勢下,急需建立適合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本交易市場,實現資本市場運營體系的閉環,這才是我國形成成熟房地產金融市場的根本前提。
對股權轉讓的方式而言,因為其相對于IPO方式的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可以實現快速且高效的資金流轉。但是,此方式的信息獲取方面的隱性成本相比于公開市場而言相對較高,為了簡便因此也為在模型中提及。因此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股權轉讓方式相比IPO更少可能獲得高收益或者額外收益。有的時候,賣家尋找不到可以提供可獲取高收益的買家,買家也尋找不到可獲取的優質標的。因此為了完善這種退出方式,仍然需要建立公開化的產權交易市場,減少信息獲取成本,同時加強監管和規章建設。
參考文獻
[1]陳瑛.中國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分析與思考[D].上海外國語大學,2014.
[2]章超斌.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博弈分析[J].時代金融,2012(07X):241-242.
[3]印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J].上海:復旦大學,2009.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是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所投資的企業在后期的發展成熟時期,將其所持有的資本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以獲得投資及投資后所獲的投資收益。這種投資方式風險性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
【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機制;研究
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國內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對其更加關注,然而它的退出機制在其各種操作運行中發揮了無法比擬的重要地位。因為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如果我們生硬的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發達國家的運營方式應用在國內市場上,恐怕不會帶來經濟效益,反而會帶給市場運行較大的反沖力。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含義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以非上市公司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從投資方式來看,它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被投資方通過私募股權籌集資金,用于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增加營運資本、并購重組或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等。該類基金通過資金的募集、投資,最后依靠被投資公司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回購等方式退出,從而完成了整個基金運作的全過程,進入到基金的下一個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圍內著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專業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如黑石、凱雷、德州太平洋集團等;另一類是國際著名投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下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旗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現狀
在如今的經濟全球化、經融市場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國近幾年經濟的飛速發展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市場進行了大規模的投資、兼并與收購,已經使中國市場成為亞洲的活躍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之一。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
2013年上半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資于中國大陸地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資金額共計62.02億美元,數量與金額繼續2012年以來的下降趨勢;從新募基金的幣種和類型來看,人民幣基金與成長基金仍舊占據市場主流,房地產基金募集踴躍;從投資情況來看,2013年上半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投資活躍程度創兩年來新低,共發生私募股權投資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額的147起案例共計投資80.37億美元,能源及礦產行業、互聯網行業頻現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區持續獲得投資者青睞;由于境內IPO仍未開閘,IPO退出僅在境外市場發生6筆,上半年退出市場以并購退出方式為主,共發生全部退出案例35筆,其中并購退出占14筆。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的現狀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始于20世紀80年代,隨著投資渠道的不斷創新,資本主義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通過不斷的學習國外的先進技術,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與私募股權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機制,是我國大部分私募投資者的第一選擇,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須要有雄厚的財力或者發達的發展市場作為發展的基礎,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業市場。股權轉讓、管理層的收購、兼并與收購等在我國都有迅速的發展,這對于改善企業的產權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發展機制有著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通過兼并與收購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隨著《企業法》的出爐,進一步完善了破產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權投資通過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運用。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對比
近些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國內迅速發展,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主要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IPO方式。
通過IPO方式退出能使企業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但該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門檻高,二是IPO所需時間長,三是面臨風險大。
(二)股權轉讓退出方式
股權轉讓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其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出售給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或該企業管理層。選擇股權轉讓方式的企業一般達不到上市的要求,無法公開出售其股份。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回購和兼并與收購兩種方式。股權回購通常是一種比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購對象通常包括控股股東和企業管理層。股權回購方式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約為20%,是一種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與收購退出方式通常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股權收購,另一種是資產收購,資產收購通常不需要承擔企業的債權債務,但它可能會存在稅收負擔過重的情況,而股權收購程序相對簡單,但需要承擔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兼并與收購將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三)內部收購方式
這包括管理層收購(MBO)、員工收購、企業收購三種不同的形式。內部收購方式是一種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協議中會設置回購條款,這其實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日后變現股權預留的退出渠道,當被投企業發展達不到預期目標時,為確保已投入資本的安全性而設置的退出方式。內部收購退出方式的手續相對比較簡單,成本也比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產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后的一種退出方式,它是投資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國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權投資以該方式退出困難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案使選擇破產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權投資有法可依。隨著該法的不斷完善,破產清算制度將進一步規范化、合理化,將會更有利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適時撤資。
五、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存在退出路徑過于單一、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詢服務機構和合格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人才隊伍等問題。
首先,退出路徑相對單一。由于通過IPO方式退出能夠取得相對較高的收益率,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歷來都將IPO作為首選退出方式。對IPO的過分依賴會增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宏觀經濟情況的過度聯動,進而會增加退出風險。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數量也在增加,但是這并未從根本上動搖IPO方式退出的主導地位。這除了與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關,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產權交易機制不夠完善,從而導致規范交易平臺的缺乏和信息的嚴重不對稱,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過并購和重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購模式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上相對較少,這是因為股份回購對被投資公司的現金流有較高要求,并且被投資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對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這導致股權回購的溢價水平相對較低。破產清算模式出現較少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相對較短,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降低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破產退出的系統風險,除此之外,與破產清算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破產清算過長的周期也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在企業真正破產之前退出。
其次,我國現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夠健全。我國還沒有成型的《創業投資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也不夠完備,它只是針對某些創司制定了相關的規則,而未能對創業投資行為進行法律規范。
最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相對滯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戰略、資本經營、投融資等諸多專業知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對專業知識有很高的要求,這就要求該行業的人才不僅需要具有足夠的專業素養,還必須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目前我國國內這種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還處于稀缺狀態,這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時間短和該行業門檻比較高有重要關系。當前我國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人才大多是從其他行業轉過來的,這些人才在專業知識、實踐經驗方面相對缺乏,并且難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運籌帷幄。該行業的另一部分人才是從國外引進的,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國國情因地制宜地運作和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后續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國國內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研究特別是對其退出機制的研究還處于初級階段,國內缺乏既有實戰經驗,又能夠潛心設計實施方案和政策的業內專家。這導致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教學的人員多是現學現教,知識缺乏系統性、專業性和實用性。
六、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政策建議
針對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優勢和劣勢、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現狀以及退出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從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介機構的大力發展和培養行業專業人才四個方面來規范和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
(一)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實現不同市場之間要素的雙向流動
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適應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融資需求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場,鼓勵企業上市特別是通過創業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創業板制度建設,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創造相對寬松的條件。創業板應該強化自身定位,主要針對高科技和高成長性企業,上市審核時也應該更多地從擬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角度進行考量。監管機構需要加強創業板信息披露力度,實現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信息的陽光化和規范化,增強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監管力度,促進投資銀行承銷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從而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提供更為規范的平臺。其次,促進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升降流通,也即經過新三板市場“培育”過的企業在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可以進入創業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創業板表現過差的上市公司可將其退到新三板市場甚至進行退市,這種優勝劣汰機制有利于促進上市公司內部結構治理和降低市場風險。因此,加強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實現“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稅收政策方面,應借鑒國外經驗,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多的優惠政策。我國雖然已在稅收優惠和出口優先方面給予高新企業諸多優惠,但是政策實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發達國家。只有全面的優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勵廣大投資者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去,才能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的高速發展,進而帶動市場流動性,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現有的《公司法》、《證券法》已經不能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對上市公司鎖定期的規定,旨在規避投機者,鼓勵價值投資,減少普通投資者投資風險。但這一規定對私募股權投資造成了實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業,還需要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并需面對股票價格波動的風險。在外匯管制方面,我國應該給予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一定的政策傾斜,這不僅有利于緩解我國外匯占款而導致的人民幣升值壓力,更有利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現境內外流通。
目前,在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還需不斷探索和研究。我們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場體系、完善投資的中介服務體系、不斷創新投資股權的退出方式。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健康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的經濟增長、增強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周偉成.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分析[J].金融領域,2011(01)
繼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各地方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投資企業”)的相關規定后,2011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了《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2011年11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全國首個統一的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規定《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該等文件的,在促進股權投資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亦對目前市場上快速發展的股權投資企業行業進行了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合伙制中可簡稱“GP”)作為股權投資企業設立和管理的主角,其業績報酬及收益分配在實踐中基本已形成一定的模式,對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及收益分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將更利于實踐操作。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提取模式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一般會同時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人,對股權投資企業進行一定比例(通常為1%)的出資。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股權投資企業除按年支付受托管理機構一定比例(通常為股權投資企業募集資金規模的1.5%~2.5%)的管理費外,還會從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業績報酬(通常為20%)獎勵給受托管理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的提取一般有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和逐筆分配模式。
實踐中,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的提取較多采用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在該等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在分配時,需先返還各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在各出資人收回認繳出資額后,受托管理機構方可提取業績報酬。
在逐筆分配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在每次分配時,均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給受托管理機構,但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最終清算時,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應為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為20%)。此種模式相對于先回本后分利的模式,受托管理機構提取業績報酬的時間提前。為了實現受托管理機構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有效管理,一般較少采用該等模式。
如上所述,受托管理機構一般會對股權投資企業進行出資,其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上述業績報酬的提取實質是其作為股東或合伙人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利潤獲得分配。但該等分配與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業按照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同時獲得分配不同,其根據不同出資人的性質在不同的分配時點設置不同的分配比例,是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般分配模式下的特殊約定,因此該等分配在操作上比較復雜,股權投資企業需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及股權投資企業與受托管理機構的委托管理協議中進行比較明確、具體和具有操作性的約定。
利潤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規及其規定
《公司法》關于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股權投資企業相關規定
目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對于股權投資企業收益的具體分配未進行規定,根據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文件進行約定。
對于國家資金參股的股權投資企業,《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創業投資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受托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股權投資企業為公司制還是合伙制,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對其利潤分配方式進行過多限制,對股權投資企業利潤的分配可通過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因此股權投資企業作為一種特別的投資機構在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特別的分配方式在整體上應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于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時點和分配數額的特殊性,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界定及分配時間
普通的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
對于普通的公司和合伙企業,其可分配的應是其凈利潤扣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公積金(如有)后的余額(“可分配利潤”)。在分配時,該等可分配利潤已通過財務會計進行核算,并已反映在公司或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可進行分配。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其對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時間并未進行限制,一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大會作出決議即可進行分配,但前提是該等利潤應為通過財務會計核算后可進行分配。股權投資企業作為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其收益的分配應符合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的一般操作規定。
股權投資企業一般采用的分配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在上述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提取的兩種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一般會約定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進行分配,且分配的是該投資項目投資收回的全部款項扣除投資本金和相關費用后的金額(“投資收益”)。按照股權投資企業的該等分配方式,其與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
業利潤分配規定相比,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1)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是針對單個投資項目,而一般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可分配利潤是針對整個企業,兩者數額可能存在差異;
(2)在投資項目退出時,該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可以單個進行核算,但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股權投資企業的利潤可能尚無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投資項目退出時間為月中,但一般會按整月編制利潤表),則無法分配該期間的利潤;
(3)可能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未虧損,但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該股權投資企業通過會計核算處于虧損狀態,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此時的投資收益亦不能進行分配;
(4)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實現投資收益時,投資本金應不屬下可分配利潤的范疇,對投資本金無法通過利潤分配的方式返還給各出資人,但在實踐操作中,投資本金一般亦會在投資退出時進行返還,則該等返還可能只能通過減資等方式返還;
(5)在股權投資企業解散并清算時,計算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受托管理機構最終應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時應以所有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為計算基數,而非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可分配利潤。因此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按照股權投資企業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財產,則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的業績報酬之和與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總額――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為20%)可能存在一定差額。
鑒于股權投資企業是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進行分配,在計算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時,應同時計算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整個股權投資企業的可分配利潤,可依法進行分配的部分應是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整個股權投資企業的可分配利潤,而非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因此在實踐中若約定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分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則該等約定可能因不符合公司或合伙企業利潤分配的一般規定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
股權投資企業收益分配原則約定
由于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一般分配方式進行分配時會存在一定問題,因此在約定具體的分配方案時,一般需對股權投資企業收益的分配進行原則性約定。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總額的限定
如上第(5)所述,由于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方式的特殊性。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的業績報酬之和與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總額可能存在一定差額。在實踐中,一般事先會對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進行原則性限定,即對股權投資企業最終清算進行分配后,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應為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所有項目投資收益的20%。當出現高于或低于20%比例的情形,可能發生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與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之間的返還調整。該等約定其實是對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模式項下單個投資項目投資收益與股權投資企業可分配利潤之間差額問題的解決方案,通過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與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之間的利潤分配返還調整,即可消除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過程中的上述差額問題。
鉤回條款
鉤回條款一般是指在股權投資企業清算后,若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超過事先約定的數額,或股權投資企業未能向全部出資人返還出資,則受托管理機構需將其獲得的超額業績報酬進行返還。鉤回條款實質是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超過限定額度時,由受托管理機構對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進行的返還調整。
在上述先回本后分利模式下,由于返還股權投資企業各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后,受托管理機構方可提取業績報酬,則執行鉤回條款的可能性較小;在上述逐筆分配模式下,由于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全部出資人回本前即可提取業績報酬,且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是按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進行計算,因此在后續投資項目出現虧損時,則執行上述鉤回條款的可能行較大。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建議
一、引言
近年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規模在我國呈現出井噴狀發展,并逐漸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新寵。從2006年至2011年期間,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總量從14,196.27US$M直線上升到38,875.52US$M,增長額為24,69.25US$M,增長幅度為173.8%。對于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方來說,他們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收益,而退出機制是關系到私募基金投資產業是否成功的重要問題,因此退出策略從一開始就是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方在開始篩選企業時關注的焦點。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公開市場上市(IPO)、兼并收購、通過MBO的回購、企業清算或破產四種方式。
據調查,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我國共有269家企業在深圳創業板市場實現IPO,其中,有VC/PE支持的創業板企業共有147家,其背后的147家投資機構共實現323筆退出,平均賬面價值投資回報倍數為8.90倍。創業板市場儼然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重點關注的市場。為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會親睞于創業板市場?解決這一問題顯得尤為迫切。
二、國內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選擇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是過去20多年來美國經濟蓬勃發展的驅動力。近幾年來(截止2007年底),美國私募股權投資以IPO方式退出的數量正在逐年遞減,2000年以前,私募股權投資主要以IPO方式退出,2000年以后,IPO方式退出呈下降的趨勢,每年平均僅達到50家。私募股權之所以不愿意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是在美國IPO退出方式的費用十分昂貴。在美國納斯達克的籌資成本是最高的,一般占籌資成本總額的13%-18%。
相反,自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第五次兼并浪潮的開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更多地采取兼并收購(M&A)方式退出。從數量上看,美國私募股權投資的公司M&A也是逐年增多,趨向于平穩。采取M&A的直接原因是相對于IPO而言,采用M&A方式需要支付的費用比較低,執行過程也較為簡單,深層次原因在于兩方面:一是M&A可以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資本,繼續尋找前景更好的項目進行投資。二是通過M&A方式可以迅速擴大高科技公司的規模,以形成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所以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更傾向于IPO方式和M&A方式,以M&A方式為主要退出機制。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選擇
據調查,截止2002年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被投企業只有4%上市,收購兼并10.9%,回購6.4%,清算5.2%,而剩余70%以上的創業投資資本被固化在項目上不能退出。2004年深圳中小企業板正式開盤,設立中小企業板為中小企業搭建了進行直接融資的市場平臺,也改善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環境。2005年,據調研結果顯示有超過七成的項目退出方式為股權轉讓,且以投資企業回購所占比例最多,超過兩成的項目實現IPO退出。2006年和2007年宏觀經濟的繁榮和股市走強迎來私募股權IPO退出的春天,在2006年這一年的時間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共發生了53比退出交易,其中23家通過IPO方式成功退出,占所有退出交易的43.4%,而在2007年第一季度的比例甚至達到94.1%的高峰。2009年10月30日,我國創業板市場正式上市交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轉而投向創業板市場,創業板的成立為私募股權投資帶來了新的契機,標志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撤回投資的渠道更廣。通過二板推出的閘門正式打開,創業板市場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IPO退出渠道。
就我國目前來看,IPO退出方式在我國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企業上市使得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額在不斷地擴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至此成功的退出私募的領域。在2011年,在世界各大交易所中,除去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數量為50筆外,深圳創業板市場是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第二大主要的IPO退出市場,退出案例數高達31筆,但是從賬面投資回報水平分析,深圳中小企業板的退出案例平均回報為5.70倍,深圳創業板為5.80倍。深圳創業板市場的創立給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廣闊的空間與有效的途徑,創業板的推出有效的催生我國PE的投資,使得我國企業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加快了企業資金循環并且促進持續融資、有利于私募股權投資結構的優化、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但和國外發達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相比而言,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很不全面,關鍵在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很多人都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為陌生,而且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剛剛成立幾年,不管從操作層面還是監管層面都尚不成熟,公開上市退出仍存在較多的障礙,比如:創業板市場上市成本較高,時間長,公司要花費很大的精力與物力。其配套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完善,使得創業板市場沒有較好的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所給予一定的保障和服務,創業板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推動作用有待進一步的考驗。
三、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板IPO退出機制的建議
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我國證券市場應該充分吸取國外在設立創業板市場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使得其更好地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IPO退出提供條件。
(一)完善創業板市場
2009年創業板的推出吸引了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二板市場上市實現順利退出,并且獲得巨額利潤。然而這種巨大回報的背后卻隱藏著一些問題,創業板首發獲得高額收益在很大方面是由于高溢價的發行,而且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民營企業和創新型企業,其一般規模較小、業績波動較大,相對于主板來說存在更大的投資風險。因此,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運作應當充分借鑒國外先進國家二板市場的成功經驗,不管在發行標準、制度設計還是風險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要與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有所區別,同時監管機構應當制定更加完善的監管規則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又應當有所創新,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更加成熟和順暢。
(二)完善創業板市場上市規則
2012年5月1日,深交所正式并且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此規則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強化了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后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等六個方面的內容。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創業板上市比較安全、方便與快捷,同時建立靈活的退市和轉板機制,使得創業板能夠真正的發揮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
(三)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務體系
完善的資本市場中介服務體系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順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業銀行、券商等的引導和監管,以創造良好的中介環境;此外,還應該建立起專門為私募基金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例如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會、知識產權評估機構、風險企業評級機構、企業融資擔保公司和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等;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是必不可少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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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成本控制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概念
私募股權投資簡稱“PE”,指以私募的方式,對未上市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又專門負責管理,在限定時間內通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兼并與收購、企業管理層回購等方式機退出的私募股權投資。它具有以下特點:投資的類型多樣、對未上市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退出的方式以IPO為主、投資行業逐漸向傳統行業轉變、資金來源廣。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籌集方式主要有創業投資基金、支柱產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基金、基礎產業投資基金。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現狀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市場日漸活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從上世紀90年展至今,資金的籌集規模經歷了2006年到2008年間的迅速擴大階段(據有關數據統計,2006年私募股權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了111個案例,共有68個投資機構參與了投資,整體投資規模達到117.73億美元,而到了2007年,增長至全年共有177個投資案例);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2009年私募股權基金的籌集進入低迷狀態階段,再到2010年開始恢復的階段,2015年基金籌集的規模出現下降的局面,而據有關數據統計,2016年私募股權基金籌集的規模僅為2014年的五分之一。
(二)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市場占有較大比重。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在國外有多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暫時還處于初期階段,因此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很有市場,并且保持著一定的活躍度。
(三)資本來源單一,準入門檻較高。在我國,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特定的少數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通過非公開的形式募集而來,主要是本國資金和國外資金,加上少部分的社保基金。這相對于起步較早的美國、日本等國家來說,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較為單一(美國、日本等發展較早的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了年金、證券基金、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并且由于有對投資者數量的限制,準入門檻也更高。因此
(四)投資偏向傳統行業。當前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是投向傳統行業,盡管有國家“雙創”政策的支持,而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規模雖有提升,但依然還不夠。2010年以來國家下達了關于振興多個行業的文件,但在實際當中,投資行業依然集中在機械制造業、化工原料機加工、生物技術、互聯網、房地產等行業,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比例卻沒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但從國家的政策方向來看你,預計在未來,對于高新技術行業的投資規模會得到進一步的擴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將會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五)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以IPO為主轉向以并購退出為主,香港成為通過IPO退出的主要場所。私募股權投資具有多種退出方式,例如通過國內公開上市、大企業進行兼并收購、管理層收購、員工持股計劃等,但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經歷了以IPO為主要退出方式到以并購為主的過程。2006年通過IPO方式退出的企業有17家,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企業有2家,以管理層回購的方式退出的企業同樣也有2家。而2007年總共實現退出的交易有94筆,以IPO方式退出的就占了79筆。由此看來,以IPO方式退出是這一階段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方式的主選。但在2013年,我國的IPO退出渠道受到阻礙,從數據上來看,并購退出案例有62筆,占總的案例數的27.2%,同時,在香港通過IPO退出的案例有34筆,而全年通過IPO退出的案例有41筆。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趨勢
(一)私募股權投資的市場規模將持續擴大。當前我國經濟處于新形勢,產業的轉型與升級在穩步進行當中,金融市場也逐步繁榮起來,投資的方式更加多元化,而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獲得更多元化的籌資渠道,并且在國家的扶持政策之下,我國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微型企業逐步發展起來,投資者會有更多的投資選擇。從行業的角度看,當前我國的投資更多地偏向于對傳統成熟地企業進行投資,而對于高新技術行業的投資規模還不夠大,因此在未來地發展當中,隨著高新技術行業的發展,對于這一方面的投資也將擴大。另一方面,從私募股權資金的退出方式來看,當前主要的退出方式還是IPO和并購,但今后隨著多市場板塊體制的完善,我國私募股權資金的退出方式會更加的多元化。
(二)行業的整合度會不斷地得到提高。在復雜變化的市場環境當中,優勝劣汰的規律之下,行業的整合度會不斷地得到提高,逐漸地適應市場的變化。專業性強、聲譽優良、業績可觀以及風險控制能力強的私募基金機構會獲得更多的支持,進一步擴大其市場占有率。
(三)資金渠道會更加的豐富。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單一,預測在未來的發展當中,隨著我國未來有限合伙市場進一步得到規范的整治,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資金進入市場,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更豐富的資源,如此一來也可以給我國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微型企業帶來發展的機遇。
(四)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的運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會不斷得到完善,《信托法》、修訂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頒布,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組織方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約束,但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可能會由于基金管理人員不當操作而存在風險。因此在以后,對于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會進一步的得到完善,通過結合自律的監管與政府部門的監管,來達到對私募股權投資活動的合理約束。
四、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措施
(一)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與發展環境國家層面來看,要完善相關的監管框架,保證基金的投資與融資能力。而企業則應該建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操作流程,防范企業的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通過對市場與項目公司的調查分析,確定好投資的規模與比例,選擇合理的退出方式。監管機構則要對企業進行能力的評估和企業投資運作的監管,防止系統性風險的發生。而發展環境則是指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管、政策、信用、中介服務、安全環境等,加強對投資者、被投資企業和基金的管理以及對基金管理人員的監管。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披露機制。對于私募的股權投資基金,應該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投資者進行公開,主要涉及資產規模、負債規模及其結構,各行業之間也可以加強交流,促進對彼此的了解,提高市場的效率。
(三)完善信用體系。信用程度對于私募股權投資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信用良好,經驗豐富,專業過硬,具有良好聲譽的基金管理者能夠獲得更多的投資者的支持,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渠道和投資者的信任,因此我國在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時,要充分考慮信用機制及其完善程度,并且保持行業的自律,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機制,推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的發展。
總結:
私募股權投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對于我國中小微型企業的壯大有著重要的意義,能夠為他們的發展提供重要的資金支持。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至今,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逐步得到發展,慢慢走向成熟階段,這一過程當中不免會遇到一些問題,所以這還需要我國企業不斷地進行探索。
參考文獻:
[1]程磊.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J].銀行家,2015,(11):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