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共管理基礎理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二、“公共性”的由來及演變過程
根據《辭?!返慕忉?“公”的中文含義為“公共;共同”,與“私”相對?!抖Y記·禮運》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即為此意。《漢語大辭典》中,“公共”意為“公有的,公用的,公眾的,共同的”。因此,自古以來,“公共”的中文語義強調多數人共同或公用。也有人認為“公眾”一詞有兩個起源:一是起源于古希臘詞匯(pubesormaturity),強調個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慮他人的利益。同時意味著具備公共精神和意識是一個人成熟并且可以參加公共事務的標志。二是源于古希臘詞匯(Koinon),英語詞匯“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該詞,意為人與人之間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顧和關心的一種狀態。在古希臘社會里,公共是一種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參加的政治共同體,其主要職責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標準和規則,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之善。因此,從起源上看,“公共”更多地意指社會層面的非個體性,在古希臘政治社會里與早期民主相關聯。這也應證了,隨著時展,當代的“公共”概念已發生很大改變,公共成為政府和政治的同義詞的觀點。
哈貝馬斯考察了另外一種公共性起源。在哈貝馬斯的理論中,公共性或公共領域不是指行使公共權力的公共部門,而是指一種建立在社會公/私二元對立基礎之上的獨特概念,它誕生于成熟的資產階級私人領域基礎上,并具有獨特批判功能。關于公共性的演變,哈貝馬斯認為,自古希臘以來,社會有明確的公私劃分,公代表國家,私代表家庭和市民社會。例如在古希臘、羅馬,公私分明,所謂的公共領域是公眾發表意見或進行交往的場所,那時雖有公共交往但不足以形成真正的公共領域。在中世紀,公私不分,公吞沒私,不允許私的存在,公共性等同于“所有權”。直到近代(17、18世紀)以來,在私人領域之中誕生了公共領域,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公共性(注:[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等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
受到國外對這一問題研究的啟發,國內也有學者從社會領域分化的角度分析公共性的產生。他們認為,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國家與市民社會,政治生活與經濟活動具有對應的相關性。整個近代社會發展史的客觀進程,都在于使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日益分化,這樣一來,整個社會就成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整合體。在社會分化為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過程中,國家的職能也開始了分化的歷程,除出現了國家職能的多樣化趨勢,其中統治職能與管理職能是最為基本的兩大職能。由于國家統治職能是在統治集團和被統治集團的關系中實現的,所以,雖然它表現出一定的現代公共性的內容,但本質上是與公共性相悖的。而在管理職能中,公共性則是其最為根本的特性,甚至可以斷言:歸咎于管理職能的是一個純粹的公共性的領域。因此,社會領域的分化引發國家職能的分解,從而導致公共性的彰顯。
在論及公共性在近代的演變時,國內外學者都傾向于用“公共性喪失”一詞。一種觀點認為,在近代功利哲學和市場經濟的趨利傾向共同催生下,古希臘公共性的含義進一步喪失,現時情況是,“通過集體的方式尋求更大的善已被個人的計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政府的目的在實踐中已是私有的福利(privatewell-being)。我們憑借官僚、技術和科學的手段來決定福利、幸福和功用。這里沒有公共的原初含義,有的只是原子個人的集合體;這里沒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許多私人利益的聚合體?!彪m然美國公共行政對于如何實現公共性有過幾種理論,包括以利益集團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多元主義視角);以理性選擇人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公共選擇視角);以代議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立法的視角);以消費者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提供服務的視角);以公民權形式表現出來的公共(公民權視角)等,但這些理論都不能真正代表公共。真正的公共理論架構應是以憲法為基礎,公共概念必須建立在公民權、仁慈和愛之上,此外還需要聽證系統和程序的保持及發展,及對集體公共群體和弱勢群體的關懷,等等。
哈貝馬斯也認為,隨著資產階級社會的發展變化,出現了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哈貝馬斯理論中的公共性一詞,可以譯成公共性,也可以譯為公共領域,二者沒有實質差異。但傾向于用公共性指稱政治層面,而用公共領域指稱社會層面?!P者注),由此導致公共性喪失?!皟煞N相關的辯證趨勢表明公共性已經瓦解:它越來越深入社會領域,同時也失去了其政治功能,也就是說,失去了讓公開事實接受具有批判意識的公眾監督的政治功能。”在這里,哈貝馬斯把公共性的喪失歸于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相互滲透(注:[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等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
在我看來,關于“公共性”本源及演變,其實離不開整個社會環境的變化背景,這一背景包括社會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因素。首先,最早意義上產生的“公共性”代表一種樸素的全民性,如古希臘民主制。其次,在古代社會,由于沒有明確的公/私領域劃分,在政治領域,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吞沒了“私”,在經濟領域,表現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全面控制,因而公共性等同于國家權力。再次,按照哈貝馬斯的看法,直到近代,“公”與“私”才截然分離,各有自己的獨有領域,與此同時,經濟領域盛行自由主義和市場經濟理論,在政治領域采取國家放任主義,公共行政在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影響下,熱衷于對純粹管理技術和效率的追求,從而形成對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價值的沖擊,于是就有新公共行政學強調公平與參與及同期的政策分析理論中的民主因素等。最后,現代社會“公”與“私”出現相互融合的趨勢,經濟領域表現為國家干預與自由經濟并存,而在政治領域,以第三部門為核心的公民社會成長壯大,社群主義盛行,引發大規模的公民參與和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公共性”問題再一次被重視起來,此時,突出“公共性”不僅是公共部門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公民社會外力推動的結果。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內涵
在對國內外關于“公共性”起源和演變問題的相關論述做一番考察之后,我們仍然不得不面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什么是“公共性”?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在沒有給出自己明確的答案之前,我們發現,對公共性問題的闡述可以有很多角度,不同學科也有不同的認可。僅從公共行政與哲學等角度對“公共性”的內涵進行闡述的觀點,就可以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作為一種分析工具的“公共性”。該理論認為,“公共性”是用于描述現代政府活動基本性質和行為歸宿的一個重要分析工具。在一般情況下,是指政府作為人民權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權力的執行者,應按照社會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從保證公民利益的基本點出發,制定與執行公共政策。具體表現為:從基本理念上講,“公共性”指政府組織應著眼于社會發展長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來開展其基本活動。由此,衡量政府活動是否達到公共性的基本標準是,公共政策及其執行是否堅持和維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否在輿論中充分體現和表達了公民的意志,政策與執行的出發點是否超越了政府的自利傾向,而考慮更為普遍的社群利益和社會長遠利益等。在道德層面上,“公共性”應是每一個政府公職人員的職業態度、觀念和信仰。它要求公職人員以此信念竭誠為民服務,明確政府組織與公職人員的行為必須在道德上、倫理上滿足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并在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防止部門和個人偏私的利益驅動。在政治過程層面上,“公共性”意味著在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等集體行動上,存在著有效的決策參與通道和決策選擇機制。在這里,“公共性”的獲取及其保證,具體化為政府政策利益導向的選擇過程,它包含政府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是否具有開發性,以使公民能夠充分了解有關政策的信息,并能夠與政策制定者進行磋商;公民的利益能否通過民主的程序得到表達與整合;公民依靠怎樣一組規則來決定政治決策的選擇,決定政府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提供等。在政府的財政活動中,評價“公共性”價值是否滿足的核心要素,應是政府提供各種類型的公共物品行為和與此相關的政府收支行為的基本取向和政策目標,以及相關的財政制度和規則的安排(注:孫柏瑛:《公共性:政府財政活動的價值基礎》,《中國行政管理》2001年第1期。)。
2.作為一種公共精神的“公共性”。這種觀點認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內涵可以歸結為公共精神?,F代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應包括四個方面:民主的精神,即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法的精神,它意味著政府的一切活動應受到預先確定并加以宣布的規則制約;公正的精神,即承認社會公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并不受公共權力所侵害;公共服務的精神,即政府的公共服務應盡可能公平分配,政府的施政過程應平等、公正和透明。這四種公共精神在公共行政活動中的實現方式應是:逐步實現政府與公民平等化;行政權力既受到保護又受到制約;行政活動既有效率又有責任;公共行政是由民眾驅動的、積極的、合作主義的、參與的過程,等等(注:張成福:《論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中國行政管理》1995年第5期。)。
3.作為一種最新理念的“公共性”。把“公共性”看成是公共管理的最新理念:它揭示了管理目的的公益性,強調了為公眾服務的出發點;它明確了管理的范圍是那些公共事務,揭示了管理所依據的權力為公民所授予,因而其行使必須接受公民的監督,以公民認定的是非為是非,不能違背公民的意志;它體現著行政過程中的責任,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對其后果無條件承擔責任;它強調了行政過程中必須有公民參與,強調注意聽取公民的意見,這就要求行政過程中的公開性與透明性;它強調公共行政的結果必須取得公民的認可,這就要求有向公民報告的制度,工作一定周期后,政府應按程序向公民報告,以接受公民審查并予以通過,等等(注:劉熙瑞:《理念·職能·方式——我國地方行政機構改革面臨的三個轉變》,《人民論壇》2000年第7期。)。
4.作為一種價值基礎的“公共性”。該理論認為,由于行政體系的價值基礎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價值觀念就在于明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說,政府把自我表達存在的公共性作為至高無上的原則,政府的組織機構、行為方式、運行機制、政策規范等,都無條件地體現出其公共性。政府組織是掌握公共權力的實體,但這個實體卻沒有自己的獨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個社會集體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體現出來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要求。政府價值公共性最直接的表現是政府的規范體系和行政行為系統的公正性,而且這種公正性是一種制度公正,是包含在行政行為機制之中的,有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體系提供的,是一種制度安排(注:張康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公共行政》2000年第4期。)。
5.作為一種公平與正義的“公共性”。針對傳統公共行政過分追求理性與效率的傾向,新公共行政主張:(1)社會公平。強調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和社會機會。它同樣代表著對所有公民而不是對公共機構負責,以及對公共部門經決策和實施項目負責。(2)代表性。盡管大眾并沒有影響代表決策的直接權力,但相信代表性肯定是新公共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不是唯一的激勵因素,需要考慮其他價值觀的積極參與。(3)響應性。主張政府需要更多地響應公眾的需求。(4)參與。新公共行政提供在公共事務中廣泛程度的公民與公務員參與。(5)社會責任感。公共管理者被視作以公眾的利益而不是他們的自我利益去創造高效率同時又是平等的服務(注:參見[美]張夢中等《尋求社會公平與民主價值》,《公共行政》2001年第3期。)。
6.作為一種理性與法的“公共性”。這里指哈貝馬斯重點探討的資產階級公共性的本質。他認為,“公共性應當貫徹一種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立法”,從而“公共性成為國家機構本身的組織原則”。他進一步提出,在資產階級哲學那里(霍布斯、盧梭、洛克和康德),公共性等同于理性,甚至是良知,依靠公共輿論表達出來。而在法哲學那里,公共性需要法律和道德元素支撐,所以“康德所說的公共性是唯一能夠保障政治與道德同一性的原則。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則,又是啟蒙方法”。而“默格爾根據18世紀的范型把公共性的功能界定為統治的合理化”。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哈貝馬斯指出了公共性作為市民社會獨立領域的批判力量和促進資產階級統治合法化的獻身精神(注:[德]哈貝馬斯著、曹衛東等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
綜合起來,有關“公共性”內涵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倫理價值層面上,“公共性”必須體現公共部門活動的公正與正義。其次,在公共權力的運用上,“公共性”要體現人民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第三,在公共部門運作過程中,“公共性”體現為公開與參與。第四,在利益取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門一切活動的最終目的,必須克服私人或部門利益的缺陷。第五,在理念表達上,“公共性”是一種理性與道德,它支持公民社會及其公共輿論的監督作用(哈貝馬斯)??傊?傾向于把“公共性”作為公共部門管理活動的最終價值觀,在此之下,才有公正、公平、公開、平等、自由、民主、正義和責任等一系列價值體系。
盡管在公共性問題上,不同時期、不同角度的理解存在差異,但對于公共管理,基于它是一種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公共部門管理活動,我們把這種管理活動的公共性內涵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公共管理主體的公共性。國家、政府和社會公共組織共同構成公共管理的主體(這里的國家、政府與社會都是從狹義的意義上說的)。作為公共管理主體,這些組織具有不同于其他私域組織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現在組織的代表性、行為的公務性、宗旨的公益性、權力的法定性等方面。二是公共管理價值觀的公共性。與一般意義上的管理把如何經濟地和富有效率地實現管理目標不同,公共管理的價值觀更主要體現在平等、正義、公平、民主、倫理以及責任心等方面。私人管理建立在個人本位主義和自利性本質之上,把追求個人效率或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取向。與其迥然不同的是,公共管理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實現公眾的高度參與、社會公平以及承擔為公眾謀求福利的責任。三是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權力是政治社會的基石,是理解一切政治現象的基礎。就如霍布斯所言,“契約,沒有刀劍,就是一紙空文”。恩格斯也認為,國家本質上是同人民大眾相分離的公共權力。公共管理是管理主體運用公共權利實現管理目標的社會活動,因此,公共權力是公共管理活動的后盾和基礎,公共力的公共性充分體現了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四是公共管理對象及目標的公共性。公共管理的客體或對象是公共事務,即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無疑它們均具有鮮明的公共性。公共管理主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首先從公共問題入手,公共問題是公共管理的邏輯起點。同時,由于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或宗旨是實現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共事務、公共問題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正是公共管理公共性的題中應有之意。
四、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與社會性的異同
“公共性”作為公共管理的一種基礎性內涵,與公共管理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治理活動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系,這是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我們對于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價值取向,即它是實證的過程還是規范的研究,或是兩者兼而有之。
我們認為,就總體而言,作為公共管理的本質內涵,公共性與社會性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階級與國家產生之前的原始社會時期,公共性與社會性在最廣泛意義上是一致的或領域是重合的;隨著階級與國家的產生,國家成為公共性的代表,公共性逐漸從社會領域中凸顯并獨立出來;而在階級與國家消亡之后,公共性與社會性又再次融為一體。因此,本文所討論的公共性,是指處于從階級與國家產生到消亡這一歷史時期的特定概念。另外,從上述公共性的自然發展過程可以得出,社會性是公共性的存在基礎,公共性則是社會性的特殊體現;社會性具有量的規定性,公共性則有質的規定性。隨著人類社會不斷發展,公共性將不斷擴張與壯大,最后發展成為社會性。
1.公共性與社會性的區別
首先,從概念的定義上看,社會是具有多重性含義的。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社會有兩層意思,一是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物質條件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我們平常所說的社會,既可以指最廣義的“人類社會”,也可以指狹義的社會性事務,如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教育、文化、衛生等事務。因此,理論上對社會這個概念作界定并不簡單,從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定義社會。認為,物質實踐創造了社會,社會本質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生產關系總和起來就構成所謂社會關系,構成所謂社會,并且是構成一個處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特的特征的社會?!?注:孫曉莉:《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與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頁。)
政治科學常用的社會概念,最初在思想家眼里是與國家等同的,例如盧梭就把國家、社會共同體和社會契約混用起來。直到19世紀以后,大多數資產階級理論家才開始把社會當作與國家對立的社會領域,即市民社會或公共社會。摩爾根較早指出,“我們可以在這里提出一個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態都可歸納為兩種基本方式,此處使用方式(plan)一詞系就其科學意義而言。這兩種方式的基礎有根本的區別。按時間順序說,先出現的第一種方式以人身、以純人身關系為基礎,我們可以名之為社會。這種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第二種方式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我們可以名之為國家。這種組織的基礎或基本單位是用界碑劃定范圍的鄉或區及其所轄之財產,政治社會即由此而產生?!?注:(美)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莼等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頁。)把社會性看成是人的本質屬性,并認為社會的產生先于國家,因而國家代表的公共性與社會性不能如早期思想家所認為的那樣可以等同或渾然一體。
其次,在公共管理實踐中,公共與社會各有所指。平常說的“小政府、大社會”模式,是我們區分政府所代表的“公共性”與社會性的實際體現,表明在政府與社會二元對立的情況下,政府代表的公共性與社會所代表的社會性相互關系的狀況。一般而言,公共性表示一種權力或權威,而社會性則代表公開性、參與性和非國有化等意思。
2.公共性與社會性的聯系
其主要表現在于:公共性來源于社會性,在一定條件下它們是一致的,比如在非階級社會里,公共性實際上和群體性是等同的。然而,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從根本上抽象并升華了社會性(群體性),比如建立在契約之上的“公意”,體現出公共管理區別于其他管理的本質特征。因而在一定條件下,公共性又不完全等同于社會性。二者的聯系具體表現在:
首先,從起源看,早期的思想家對公共性與社會性是分不清的或認為等同的,表現在政治上就是國家與社會根本混淆。如柏拉圖認為,國家起源于人類生活的自然需要。國家就是達到正義或公道的手段。在這里,他是把國家與社會等同起來,混淆了兩者界限。因此他的國家充其量是群體的結合,因為還沒有出現與人民相分立的公共權力(注:鄒永賢主編:《國家學說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頁。)。直到亞里士多德那里,才區分了國家與社會,認為國家起源于社會,是社會自然發展的結果。恩格斯肯定國家源于社會說,同時指出,“在這里,國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從氏族社會本身內部發展起來的階級斗爭中產生的”(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5頁。)。因此,我們認為,國家所代表的公共性與整個社會所代表的社會性是具有產生的異時性的。
其次,從哲學意義上講,社會性與公共性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公與私是相比較而存在的,公共性與私人性也是如此。只是公共性與私人性并沒有截然分開,二者有交叉之處,即所謂“公中有私(局部和個人),私中也有公(共同事務和利益)”(注:夏書章:《現代公共管理概論》,長春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正是公共性與私人性及二者交叉的部分構成了廣義的社會性。與此同時,公共性作為共性是對社會群體中的個性的一種提煉和升華,是建立在一定條件(契約等)基礎上的群體一致的意志或者意識表達,因此,公共性脫離了社會個體的雜亂無章和無序,成為一定團體的集中意志。還應看到,在發展趨勢上,隨著社會自治的完善和國家作為統治工具的最后消亡,公共性與社會性將再次趨同,達到終級目標的社會性,實現古人所稱頌的社會大同。如《禮記·禮運》所說,“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惫残耘c社會性由混沌統一到分離對立,再到在新的社會領域內的統一,體現了公共性與社會性及其相互關系具體的和歷史的辯證演進過程。
再次,在具體實踐中,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以社會性為參考坐標。表現為公共部門的活動越是接近社會,其公共性越明顯;越遠離社會,其公共性越弱。如公共管理從權力中心向社會中心轉變,從管理中心向服務中心轉變,管理原則從對上負責向對下負責轉變,如此等等,其結果都使公共管理活動更趨向民主,更能保障公平,并盡可能給公眾帶來效益。
五、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與社會性關系問題研究的現實意義
公共性與社會性是各有其特定內涵的復雜概念,同時二者的異同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國家(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由此我們可以用它們作為分析現實問題的理論工具,從而使得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更有實踐上的方法論意義。
首先,認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問題或現象都具有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公共管理既是一項主觀見諸客觀的管理過程,又是一種現實狀態,因此我們在分析這一現象時,就必須既看到它自然發展的演變過程,又要注意這一過程的社會屬性。針對這種社會屬性,人們的態度、方法不是企圖超越或跨過它,而應該是在承認它的前提下,不斷根據時展和環境變化的需要,探索公共管理不同的運行模式。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念/公平社會/底線公平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分水嶺
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制度,它還是并且主要是一項社會制度,社會的基礎建設。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補償、經濟支援。它更是一種社會補償、社會關懷、社會支援。對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的失利者、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而言,社會保障表示了社會對他們的承諾和保護:不論他們遇到多大的困難和風險,社會承諾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和起碼的尊嚴。
但是,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時候,人們注意到了充分認識和高度肯定市場經濟的巨大優越性,這當然是必要的,卻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獨立價值和作用強調不夠,因而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認識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普遍地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的需求,但這卻是單靠市場經濟制度本身難以做到的。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市場競爭的規律是優勝劣汰。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稟賦包括受教育水平、體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會資源和發展機遇各異,在分配領域中必然損益有別,從而造成社會的貧富差距,并引發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一部分國有企業被兼并破產,還有相當部分企業因嚴重虧損而面臨困境,由此出現了規??涨暗南聧徍褪I現象,一些國有企業的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發生困難,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貧困線以下,而大量財富卻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會保障是政府通過法律和制度手段,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和保護,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進而為實現每個人的發展權提供基礎條件。通過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實施失業者職業技能培訓等措施,保障人的發展權利,拓展人們的發展空間。因此,社會保障是實現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方式。
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是人們通過達致社會合作而形成的一種公共品。在這里,人和人之間是非競爭的關系。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險,又都需要維護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社會保障就是人們達成的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契約和道德承諾,個人與社會之間有了這個相互承諾,人與人之間才能擺脫那種“豺狼式”的狀態;人與社會之間才能擺脫那種只向社會索取,不向社會貢獻的關系。只有這種社會承諾建立起來了,市場規則、法律規定才可能被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規則、法律規定都以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契約為前提。所以,市場經濟和法制雖然都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都離不開公平契約這個基礎。
就社會發展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這也不能單靠市場機制本身,而要靠市場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才能做到。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特點是優質資源向能夠獲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動。這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的優質資源——青壯勞動力、財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業、向發達地區集聚,“三農”問題積累日甚,地區差別繼續擴大,社會發展難以平衡。社會保障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定,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
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保證社會基本生活水平的穩定性,推動有效需求適度增長。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積累社會保障資金,形成個人收入不確定部分的補充,當宏觀經濟大局、微觀經濟態勢發生不期而至的變故,人們面臨失業、退休、生病和出現事故傷殘等難以抗拒的風險時,社會保障提供了相對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滿足基本需要。從而恢復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適度增長。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了人們的收入預期,提高了人們的安全感,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從而減少經濟波動對人們的影響,有利于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從長遠看,21世紀前20年既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機遇期,也是進入老齡社會的風險期。我國是在剛剛進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會情況下,迅速跨入老齡社會的發展中國家。而這一時期又是以獨生子女勞動力為就業主力軍的階段,我國的就業結構、消費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都將影響經濟發展的活力。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制度是協調代際分配關系、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對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障是相對獨立的社會體制,它包括經濟制度,但并不限于資金籌集和發放,管理和運營,不僅僅是現金保障,還包括服務保障、權益保障、組織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簡單地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夠準確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樣。盡管這些制度都要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相適應,但社會保障制度畢竟有自己的獨立體系,不能歸結為“市場經濟體制”。
二社會保障的首要功能:為社會公平提供制度基礎
中國有13億人口,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并不充足的財力解決世界上最龐大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一項空前艱巨的偉大事業。特別是中國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背景,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各種社會制度,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收入分配制度、財稅制度、社會管理體制等等都在發生重大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政策供給不足、滯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難免經常發生。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大力推進,確實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伴隨的。但這一點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場經濟的。事實上,不搞市場經濟,也要搞社會保障,但社會保障的獨立地位卻一度被有意無意地掩蓋了。仿佛只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為了給企業卸掉社會包袱、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才需要搞社會保障。后來,又仿佛是為了解決下崗失業職工安置問題,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才需要搞社會保障。這樣一來,社會保障好像只是為了解決一時的具體問題,它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義被淡化了,其社會功能被忽略了。
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又希望這項制度能夠自我運行,著重考慮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的,從效率的角度講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繳費多的人國家財政和企業單位給予的補貼也多,而少繳費則少補貼,不繳費則無補貼。這樣一來,在個人收入差距本來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差距拉大的趨勢。
長期以來,社會保障考慮的對象范圍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廣大農村除少數有條件的地方自行實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會保障以外,全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基本付諸闕如。例如,在城市實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萬城市貧困人口得到了這張“安全網”的有力保護,但在廣大農村至少也有3000萬貧困人口翹首以待的同樣的制度性保障卻遲遲不能出臺,在城鄉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在城鄉居民之間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城鄉差距拉大的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層面,也有價值的層面。它的價值追求本來是為了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如果社會保障的理念不明確,只講“效率”,只追求經濟效益不追求社會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計較中,模糊了方向。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社會功能與核心價值關懷,因而是這項制度的靈魂。
從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實例看,盡管不能簡單地說社會公平程度一定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體上還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確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例如英國,在1994—1995財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與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經過收入和消費稅收以及社會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調節之后,最終收入差距縮小到3.7倍。再比如芬蘭,如果單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歐元—1800歐元之間,為15倍,與月工資(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資在16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國家養老金,月工資在200歐元—1600歐元之間者,享受國家養老金的數額逐步減少,大約從每月440歐元減到0.月工資在20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貼,月工資在200—2000之間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貼也逐步減少。這樣調整下來,雖然月工資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養老金的差距卻在720歐元-1280歐元之間,僅為1.7倍。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種種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異。但這項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礎的。這個基礎就是社會公正的理念。在市場經濟社會,如果沒有起碼的社會公正,這個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所以,從“貝弗里奇報告”到北歐社會的“均等化原則”,從“基本需要”到“基本權利”,社會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維護,從而社會保障也從市場經濟的陪襯,政府緩和社會矛盾的工具,變成了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要求社會保障發揮的作用主要是促進社會公平。社會的公平正義顯然主要依靠包括稅收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項社會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仁不讓的主要功能承擔者。當然,社會保障制度發揮好了對促進實現社會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時可以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其他方面做出相應的貢獻。
三適度公平就是底線公平
對于社會公正,過去主要是從社會倫理、社會價值的層面去理解的。自羅爾斯提出“作為社會公平的公正”以后,社會公正落實到了經濟利益調節和補償、社會差距的縮小和社會機會的平等這樣一個更具體的可操作的層面。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類型,在實現社會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顯的差別。選擇什么樣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選擇什么樣的社會公平。它要受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正確的提法應該是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和兼得,是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的均衡和協調。
在科學研究和政策設計中,“度”是重要的。沒有“度”就沒有科學,就沒有政策。一個國家,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確保每一個公民,當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時,不至于淪為貧困、無法就學和不醫而亡,也就是保持作為一個公民的起碼的體面和尊嚴。在我國,至少在目前乃至未來一個較長的歷史階段,所謂適度公平其實就是底線公平。底線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線公平”是一個確定和描寫社會公平度的概念。依據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這個度是指“基本需要”。但從確定社會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會隨著經濟發展而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它對經濟發展水平比較敏感,伸縮性較大,因而不夠穩定,也不太容易定義。應該并且還可從“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穩定性的“需要”——“基礎性需求”,它包括:(1)解決溫飽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礎教育的需求(發展需求);(3)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這就是人人躲不開、社會又公認的“底線”。
“底線”劃分了社會成員權利的一致性和差異性。底線以下部分表現“權利的一致性”,底線以上部分體現權利的差異性。從而,底線公平可以定義為:所有公民在這條“底線”面前所具有的權利的一致性。
在經濟水平比較低時,政府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確保每個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在經濟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防止社會保障水平繼續剛性上升。在底線以上,政府的責任是調節貧富差距,加強稅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國家”政策。就市場機制而言,底線以下不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而是公共財政確保的領域,底線以上要靠市場調節。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關系是解決社會保障剛性問題的關鍵。底線公平,不僅適用于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階段,而且適用了經濟水平較高的階段?;蛘哒f,它應該是確保社會保障健康持續發展——在現在,走向擴面和公平,在將來,防止過度公平和過度福利的——最關鍵的機制。這就是“柔性調節機制”:“底線”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必保的,剛性的;底線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場機制由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去承擔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線公平為核心理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機制,不僅可以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礎教育制度、大病統籌和醫療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進和完善提供理論論證,還可以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為社會保障的擴面,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視角和方法,從而有助于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打開新的局面。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以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理順分配關系、發展社會事業為著力點,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其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一個重要的著力點,對于促進實現社會公平,形成和諧的社會關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目前群眾要求最為強烈的是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將更多的社會成員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承認,多年以來,盡管我們做了很多努力,但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是太窄。到2005年底為止,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只有1.7億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只有1.4億人,而失業保險只覆蓋1億人左右,這種情況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平,并且已經成為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隱患?!笆晃濉币巹澝鞔_提出要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特別是首次明確要求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些重要措施將對加速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
第一,盡快地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從和諧社會建設的角度來看,農民工的問題要予以高度重視。農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沒有一樣的待遇,這種不公平感就會特別真切。把農民工納入社保體系問題,有些地方已經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連市專為農民工設計了一個不同的制度,但還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兩年的時間里,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征地5600萬畝,4000多萬農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農民不會少于5000萬人。這兩年上訪告狀的群體一部分就是失地農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問題解決得不好。從全國來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興市解決得比較好,對農民實行了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標準也還比較符合當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從全國來講,這方面還缺乏比較規范的制度安排,還處在探索的過程中。
第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在靈活就業人員中,一部分是下崗失業職工,這幾年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部分大學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較高的在信息產業、文化產業就業的人員,也采取了靈活就業的方式。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有時多,有時少,有時有,有時沒有,不大能夠連續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繳費。所以對待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設計更好的、更加靈活的制度,也是一個比較迫切的問題。
第四,在農村普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低一些。因為農民有承包地,可以種點糧食、蔬菜。從補差來看,各地農村也有差別,平均起來,實際補差每個貧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亞洲開發銀行認為有27億元就夠了。這是按農村貧困人口是2700萬計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點,標準再高一點,54億元或者再多一點,大致相當于用于城鎮低保的100億元左右,就可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所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實行的問題,實際上有些省已經搞起來了。
第五,大力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我國衛生和醫療體系存在的嚴重問題是資源分配不公平,大體上說,80%的醫療資源分配給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醫療資源給了大城市,廣大農民缺醫少藥,“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遠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決定在農村試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但籌資標準太低。2006年,總理在“兩會”上宣布把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財政出20元,地方財政出20元,農民個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廣,到2008年基本普及。這項重大決策結束了農民健康問題沒有制度性保障的歷史,盡管目前的籌資水平仍然不高,但還是得到了廣大農民的熱烈歡迎。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機制,由于區分了不同的需求層次,明確了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了市場機制和非市場機制的界限,因而對于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提供有益的啟發。但以下幾個關系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一,擴面和標準的關系。
現在我們提的“廣覆蓋、低門檻”從總體上講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們畢竟是個窮國、人口大國,社會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碼在半個世紀以內標準都不能高?!皬V覆蓋、低門檻”實際的效果是門檻也不高,覆蓋也不廣,這里面的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門檻低了覆蓋面就寬了的問題。比方說在工傷保險這種事情上應該有不同的門檻嗎?我們時常發生農民工受了傷賠償只相當于城里人的幾分之一,“門檻”高固然不利于擴面,但問題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過分和保障不足同時存在,有保障和無保障同時存在。解決的辦法,按照底線公平的思路,就是優先把處于底線以下或瀕臨底線的群體的基礎性需求保障起來,城鄉并舉,貧富兼顧,逐步解決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問題。
第二,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在整個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怎樣建立起一種平衡的、協調的關系?正好像現在減免了農業稅,政府就必須承擔農業稅減免之后原來靠農業稅支持的那些社會事業怎么辦的責任。例如,原來靠農業稅養老的那些“五保戶”、鄉鎮養老院何以為繼?農民工的問題也是這樣,農民工群體脫離了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也就脫離了傳統土地保障的范圍,他們與城鎮其他勞動者一樣,面臨著城鎮就業生活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各方面的社會風險,客觀上也就有進入社會保障網絡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諾了可以自由流動,那就承擔與自由流動相關的責任。面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就不能怕外資不來,不怕私企承擔不了。為什么外資可以進來廉價地剝削中國的民工,為什么私企可以無限制地搞原始積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個人化,就等于相應地承認了外資不給中國職工交納社會保障金、私企不給職工參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經明確提出利用外資的合理性問題了,中國私企的原始積累已經搞了20多年,也應該離開這個階段了。所以,政府沒有必要再擔心嚇跑了外資和私企,而容忍他們推卸對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
第三,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前幾年,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償一般只是一次性貨幣補償,且不說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補償稍多一點,也不能據此應付失業、疾病、養老等風險。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許多地方都提出變一次性貨幣補償為制度性社會保障,廣東省政府要求凡開發商不能對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就不批準征地,這叫“即征即?!?。同樣道理,任何企業,不論外企、私企,還是國企,只要雇工,就應該提供社會保障,這叫“即雇即?!被颉凹雌讣幢!?。事實上,前一段時間在農民工問題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險的現象。不論是從尊重人權還是維護公平出發,只有承諾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用人單位才有資格雇用農民工。
第四,強制和自愿的關系。
政府在社會保障上的最大責任就是實行強制,不論企業和個人是否同意。到目前為止,盡管國家有了法律規定,像工傷保險這樣一些保險也沒有普遍實行。
關鍵詞:水利工程;基礎灌漿;施工技術;
中圖分類號:U445.55+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水利工程中,灌漿技術是進行地基處理中比較常用而且十分重要的工程措施,廣泛地應用于大壩壩體的加固處理與防滲工程中。水利工程的特殊要求使得它們的地基必須經過處理,才能達到水利工程必須有的防滲與穩定的各項性能要求。也正是因為如此,在水利工程中對建筑物的地基處理是需要特定的技術,這樣就可以去除地基很多天然的缺點,可以增加基礎地基的硬度、穩定性抗滲性能等方面;另外在水利施工中基礎處理是一項很隱蔽的工作。因此就要求專業人員在施工時一定要嚴格的遵照施工的各項要求進行施工避免問題的出現制定出經濟有合理的施工措施。
一、 基礎灌漿施工技術在水利工程中的應用 1、 基礎灌漿施工技術在巖溶地區的應用 對巖溶地區的基礎處理沒有成型的技術,施工人員大多是憑借著多年的基礎施工經驗或參照相同工程基礎建設的成果。對巖溶地區的基礎施工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巖溶地區無填充物的基礎施工,另一種是巖溶地區有填充物的基礎施工,在兩種基礎施工中,對有填充物的基礎施工的技術要求的更加嚴格。基礎施工技術方法主要根據照巖溶的深度以及巖溶的大小來決定的。 (1) 使用高壓灌漿技術對巖溶地區實施基礎灌漿。為了使填充物更加密實,對巖溶地區的基礎一般使用不沖洗高壓水泥灌漿的方法,使用高壓水泥灌漿法處理的基礎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防滲水性。另外,使用高壓灌漿能讓水泥以條形狀向土壤中滲透,在滲透土壤的過程中,水泥漿逐漸成網狀結構,因此,高壓水泥灌漿法使基礎有著很強的抗劈裂能力,從而使得基礎有更強的穩定性。 (2) 使用高壓旋噴灌漿技術對巖溶地區實施基礎灌漿。高壓旋噴灌漿技術是依靠機械鉆機能深入地下的特點,在鉆機的頭部安裝特殊的噴嘴,利用高壓泵將水泥漿從鉆機頭部的特殊噴嘴噴射出去,在噴射水泥漿的過程中對原有的土層進行了破壞,與此同時,高壓鉆機的頭部一邊向上提出,一邊高速旋轉,使得噴射出的水泥漿能與被破壞的土層形成混合攪拌物,待水泥攪拌物凝固了之后就會在巖溶地區形成一個比較結實的柱體,從而加固了工程的地基。 (3) 使用基礎灌漿技術對淺層含巖溶地區實施基礎灌漿。淺層含巖溶地區一般巖溶深度較淺,需要將淺層巖溶中的沙土挖掘出來,然后在使用水泥砂漿對原有較淺的巖溶地區進行回灌。 (4) 使用基礎灌漿技術對深層巖溶地區實施基礎灌漿。一般情況,當巖溶的深度在50米以時,可以把這種巖溶稱為深層巖溶,在對深層巖溶的基礎進行施工時,使用高壓旋噴技術對基礎灌漿是有一定的困難的,因此我們需要采取其他的灌漿辦法,我們可以用普通的灌漿方法對巖溶地區的周圍進行灌漿處理,水泥漿進入深層巖溶的過程中會對深層巖溶中的其他填充物進行排擠,由于所受排擠的壓力很大,導致原有填充物和水泥漿結合并很快硬化。 2、 針對吸漿加大的水利工程的灌注方法 一般來說,對水利工程中出現的巖縫灌漿會在1—3小時內結束,在對巖縫灌漿的過程中,使用水泥的數量也是有限的,一般情況,單位面積的巖縫在灌漿的過程中使用水泥的數量應該小于120—220kg/m。因此,對于一般吸漿的巖縫我們可以按照正常的施工工序。但是在對巖縫灌漿的過程中,有很多巖縫會出現大量吸漿的情況,因為水泥漿始終不能保持滿足,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這種情況。出現大量吸漿的有很多原因,但是究其根本是因為地質條件的特殊,灌注的水泥漿有可能從特殊的地理通道流到別的位置,也有可能是從灌漿區附近的地表溢出。 對于以上情況,我們應該使用一定的方法對其處理: (1) 采取限流措施。限制單位時間內對巖縫關注砂漿的體積,一般情況下,應該將灌注的速度降為10—15L/min,采取限流的目的是減小砂漿在巖縫中的流動速度,從而使灌入的砂漿快速沉淀并凝結。 (2) 采用降壓處理法。采用降壓處理法的原理是降低灌漿的壓力,從而減小砂漿流動的速度,依靠較小的壓力來維持砂漿的自流狀態,自流的過程中砂漿不斷凝結,當砂漿在巖縫中不在流動時適量增加壓力,然后可按照一般的工序進行灌漿。 轉
(3) 采用多次灌漿法。多次灌漿法就是在對巖縫進行灌漿的時候是有間歇的,每灌漿一段時間就要等待一會,像這樣保持有間隔的對巖縫進行灌漿,灌漿的間隔時間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需要來定,但是灌漿時間一般也不要大于8小時。 在這種特殊的灌漿方法對基礎進行灌漿時,一般來說,結束是灌漿的壓力往往要比預先設計的要小,在無法按設計壓力灌漿時應該隨機應變,可適當降低灌漿壓力,在灌漿一段時間之后,帶灌入砂漿凝固時,若無其他原因可按設計壓力進行灌漿。
二、 灌漿施工技術在嚴重漏水的情況下使用 在做水利工程的工程中,很容易見到基礎嚴重漏水的現象,根據以往工程經驗判斷,產生漏水的原因主要是水利工程建設選點失誤,水利工程建設在可溶性巖石地區是水利工程建設點失誤的主要體現。在遇到這種工程使用常規的灌漿技術不僅消耗成本大,而且收益也小,所以我們必須采取其他的辦法對基礎進行灌漿。
1、采用模袋灌漿的處理方法。模袋灌漿法中使用的模袋具有很強的耐磨性,常用的模袋材質多為尼龍、聚丙烯等。在使用模袋灌漿的時候,模袋中裝有水泥砂漿,在模袋互相擠壓的過程中水分流失,袋中只剩下水泥及沙土,因此降低了水泥砂漿的含漿量,提高了砂漿的凝結速度。因為受到了模袋的束縛,模袋中的沙土不易流失,起到了很好的溶度阻塞作用。
2、采用填充級配料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采用的填充級配料多為水泥、粗砂及礫石,在使用歷史作為填充級配料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礫石的大小。假設在單純使用礫石的情況下仍然沒有很好的成效,則可以利用粘稠度較高的水泥沖灌級配料,水泥沖灌及配料的主要組成材料一般為礫石、礫石與沙土混合物,使用這兩種材料的目的是可以形成自然的反過濾層。在級配料的過程中,配料的材料和數量應該靈活掌握。使用粒料的主要是使用加大的粒料在狹窄處形成“橋架”,使用巧匠將縫隙在中途完全阻塞,形成反過濾層,以達到將整個通道堵死的目的。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灌漿技術存在著自身的優點,但是同時也有缺點,灌漿施工特別是在熔巖地區的灌漿施工常常要結合施工人員的經驗以及對相似工程的總結和借鑒;在大吸漿量大的地帶所用的灌漿技術雖然簡單,但是由于砂漿的擴散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增加了施工的經濟成本;在嚴重漏水的情況下選擇的灌漿基礎操作與其他灌漿技術相比要復雜很多,正確的使用灌漿技術技能起到很好的灌漿效果,同時也能減少大量的成本。我們在水利施工的工程中應該因地制宜,在不同的地質條件下選擇不同的基礎灌漿技術,選擇合適的基礎灌漿技術,或是把多種灌漿技術相結合,爭取使每種基礎灌漿方法在施工的過程中都發揮更大的作用。參考文獻:
[1]許厚材.水利水電工程基礎灌漿殊地層的灌漿方法[J].水利發電設計與施工,2005.
[2]劉偉,金濤,楊曉娟.淺談大壩基礎灌漿設計思想[J].水利科技與經濟,2005.
[3]石濤,杜念文,鄭煌.江河水電站基礎灌漿試驗[J].水電與新能源,2010.
【關鍵詞】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管理;施工技術;選擇原則
一、房建樁基礎工程的施工管理
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對于地質水文條件有嚴格的要求,所以施工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勘察工作。在施工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施工規范操作。
1、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前準備工作的管理。樁基礎施工前的一般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的踏勘。在施工前,應對樁基施工的現場進行全面踏勘,以便為編制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資料,也為機械選擇、成樁工藝的確定及成樁質量控制提供依據。(2)技術準備。其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施工方案的編制。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成樁機械、成樁方法、施工順序、鄰近房建物或地下管線的保護措施等。二是施工進度計劃。根據工程總進度計劃確定樁基施工計劃,該計劃應包括進度計劃,勞動力需求計劃及材料、設備需求計劃。三是進行工藝試樁。為確定合理的施工工藝,在施工前應進行工藝試樁,由此確定工藝參數。
2、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主要包括:對于預制樁,不論是錘擊、靜壓或是振動打樁法,打樁機械自重均較大,在場地平整時還應考慮鋪設一定厚度的碎石,以提高與打樁機械直接接觸的地基表面的承載力,防止打樁作業時樁機產生不均勻沉降而影響打樁的垂直度。一般履帶式打樁機要術地基承載力為100~130kPa。如鋪設碎石仍不能滿足要術時,則可采用鋪設走道板的方法,以減小對地基土的壓力。對于灌注樁應根據不同成孔方法做好場地平整工作。如采用人工挖孔方法,則在場地平整時需考慮挖孔后的運土道路;當采用鉆孔灌注樁時,則應考慮泥漿槽及排水溝。近年來,在大城市實行了鉆孔灌注樁硬地施工法,即在灌注樁施工區先做混凝土硬地,同時布置好泥漿池、槽及排水溝等,然后在樁位處鉆孔成樁。該法使泥漿有序排放,做到了文明施工,同時也大大提高了施工效率。在沉管灌注樁施工時,場地平整的要術與預制打入樁類似,由于其沉管時亦需用錘擊或振動法,樁機對地基土的承載力也有較高的要術。
3、施工現場放線定位的管理。樁基礎施工現場軸線應經復核確認,施工現場軸線控制點不應受樁基施工影響,以便樁基施工作業時復核樁位。(1)定樁位。定樁位時必須按照施工方格網實地定出控制線,再根據設計的樁位圖,將樁逐一編號,依樁號所對應的軸線、尺寸施放樁位,并設置樣樁,以供樁機就位定位。定出的樁位必須再經一次復核,以防定位差錯。(2)水準點。樁基施工的標高控制,應遵照設計要求進行,每根樁的樁頂、樁端均須做標高記錄,為此,施工區附近應設置不受沉樁影響的水準點,一般要求不少于2個。該水準點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予以保護,不使其受損壞。樁基施工中的水準點,可利用房建高程控制網的水準基點,也可另行設置。
二、房建樁基礎工程的施工技術
1、鉆孔灌注樁施工技術。內部放有鋼筋籠、灌注混凝土樁孔的形成是靠機械設備來完成的,即為鉆孔灌注樁技術,它是一種按方法定義的樁類型。與打入樁方式不同,鉆孔灌注樁是先成孔后成樁,通過面向樁體方向移動的土體從而對樁產生動態壓力,采取適合的樁距以防止坍孔和縮徑。成孔的垂直精度是驗證灌注樁的順利實施的主要指標,可利用擴大樁機的支撐面積使樁機穩固、定期核實鉆架和鉆桿的垂直度等措施以保證其精度,成孔后必須及時拆掉鋼筋前作井徑、井斜超聲波測試等設備。控制護筒中心與樁位中心線偏差不超過50 mm,并檢查回填土是否嚴實,以避免漏漿現象的發生。同時為精確把握鉆孔深度,可在樁架固定后實時記錄底梁和樁具之間的長度,根據鉆桿在鉆機上的多余長度來確定成孔的實際操作深度。而當鉆孔鉆至設計預期值時,必須利用鉆桿在原位進行一定次數的清孔以保證樁基工程的質量,并且清洗操作最好在混凝土灌注前進行。
2、靜力壓樁施工技術。靜力壓樁施工技術是利用靜力壓樁機,以壓樁機的自重及樁架上的配重對預制樁作反力,將其壓入土中的一種沉樁工藝。由于靜壓樁是擠土樁,其在壓樁的過程中極易破壞土層的結果,產生超空隙水壓力。因此,在使用靜力壓柱施工技術時,不宜中途停頓,應持續進行。該技術不僅具有無振動、工藝簡明、無沖擊力、質量可靠、造價低廉、無噪音、檢測方便等優點,同時還能節約混凝土和鋼筋,降低房建工程成本,因此,非常適用于高壓縮性粘土層或砂性較輕的軟粘土層區房建。
3、人工挖孔樁施工技術。人工挖孔樁技術是灌注樁的一種,其也是灌注樁中較為特殊的一種樁基礎技術,這種技術主要是依靠人完成的,其特點主要有成本低,質量好,并且制作流程簡單,并且也不會對周圍的施工環境及生態環境造成應影響,因此在土建工程中常常說人工挖孔樁技術是一種環保健康、經濟的技術。在施工的過程中,首先應該對已挖樁底進行擴孔,其擴孔的大小根據水流量進行控制,在透水層應該注意適當進行布置環狀鋼筋圈,然后進行回填混凝土,在混凝土施工后,應按照設計的直徑進行開挖穿過透水層。對于樁孔護壁混凝土應該保證每挖一節就應該立即進行房建混凝土,然后搗實,其中混凝土的強度應該控制在C20,坍塌度應該控制在100mm,以保證其穩定性。
4、振動沉樁施工技術。振動沉樁主要是通過電動機的振動而才產生的巨大垂直力作用于地基,使地基土層達到密實狀態。由于振動時間較長,且振動效果好,因此對地基土體的作用效果也很理想。在施工中首先要在樁頂安裝固定的振動器,通過震動器的振動,在樁自身重力與振動效果的共同作用下,將樁沉入地基土層,從而帶動土層受迫振動,產生收縮和位移,這個過程就是利用了振動沉樁施工技術。在采用振動沉樁施工技術時,要注意的是開始打樁時,先采用小距離輕度錘擊,再進行連續錘擊,直到將樁打入要求的深度。
三、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技術的選擇原則
房建樁基礎施工技術的選擇原則主要體現在:(1)根據土層條件選擇。由于房建工程場地的實時地質條件,比如地下水位情況、樁端持力層深度、土壤成分等,會對樁的實際功能產生影響,故可依據各種樁結構的技術指標和參數,選擇適合的樁基礎類型。(2)根據基礎荷載量進行選擇。施工前估算房建上層部分給予基礎的荷載大小以設計出對應的樁,因為基礎荷載量是影響單樁承載力的主要因素。(3)根據周邊環境的進行選擇。房建工程的設樁操作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泥漿護壁的鉆孔樁的實施,因此需要充分考慮泥水、沙石的有效處理。(4)根據機械化設備的使用進行選擇。對施工單位可用的樁基礎設備進行評估,如果不能不足現有項目的需要,可就近調用,實在不行那就得考慮選購新機械。
結束語
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各種形式的房建日益增多,房建工程也日趨復雜,使得房建樁基礎施工變得日趨重要。因此對房建樁基礎工程施工技術與施工管理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一、高麗北進設想
916年,耶律阿保機建國稱帝,建元神策;926年耶律阿保機滅渤海,置東丹國,開始與高麗為鄰;918年,泰封國大將王建殺弓裔自立,建國高麗,都開城。936年,高麗王朝統一后三國,開始替代之前的新羅王朝成為朝鮮半島的新主人;960年后周大將趙匡胤通過陳橋兵變,建立宋朝,定都開封,并勢如破竹結束了中原王朝的政權割據。
唐滅高句麗后,將高句麗貴族內遷至中原地帶,在其舊都設安東都護府,隨著唐末實力的衰落,安東都護府逐漸內遷至遼陽一帶,高句麗舊地逐漸被渤海所占據。因此,在新羅末年的北疆大致以大同江和元山為界,與渤海國為鄰。
契丹與高麗的交往始于922年,然而隨著渤海的滅亡,與渤?!笆婪Q同種”且一衣帶水的高麗已深深感到契丹的威脅,高麗太祖王建對渤海故土被契丹所占更是不滿。遼境內渤海遺民不斷的反抗,而高麗優待逃入其境的渤海人,無疑是對渤海遺民反抗的支持,這也令契丹對高麗十分不滿。942年(契丹會同5年)高麗流契丹使節三十余人于海島,系其所贈之駱駝五十匹于萬夫橋下,不畜而死,遂與契丹交惡。高麗李齊賢曾曰:“若契丹者,與我鄰境,宜先修好,而彼又遣使求和。吾乃絕其交聘者,以彼國相與渤海連和,互生疑倮,不顧舊盟,一朝殲滅,故太祖以為無道甚,不足與交。所獻駱駝皆棄而不畜。其防范乎未然者,有如此也。渤海既為契丹所破,其世子大充顯等,領其余眾數萬戶,日夜倍道來奔。太祖憫念尤深,至賜姓名,使奉其本國祖先之祀。其文武參佐以下,皆優沾爵命”。
在此背景下,高麗一面積極經營西京(平壤),一面于清川江以北筑德川、長青、安朔等城,將高麗與契丹之邊界由大同江推至清川江,作為對契丹的第一道防線;同時積極征伐居住于鴨綠江沿岸的女真人,蠶食女真故地。為了防備契丹,高麗建立光軍司,編成光軍三十萬。
而遼則于東京設東京兵馬都部署司,下設契丹、奚、漢、渤海四軍都指揮使司,東京都統軍使司與都穩祥司等部,重兵戍守。遼太宗耶律德光時期,契丹與中原交惡,王建于此時欲與后晉共謀契丹,以恢復渤海舊地。然不久王建卒,高麗遂罷其謀(王建臨終之時,親售訓要,曰:“惟我東方,舊慕唐風,文物禮樂,悉尊其制;殊方異土,人性各異,不必茍同。契丹乃禽獸之國,風俗不同,言語亦異;衣冠制度,慎勿效焉?!边@一遺命為后世幾代高麗統治者列為上諭,積極履行,深刻地影響著高麗外交的基本理念,為麗宋關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二、宋朝內外形勢
北宋建國伊始,汲取了五代十國以來,大將頻繁擅權奪取政權的弊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宋太祖、太宗十分注意社會控制。宋朝統治者相繼采取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措施:首先,削減州郡長官的權力。其次,分割宰相的權力?!≡僬?,實行“官、職、差遣”,不讓官員長期掌握某些方面的權力。第四,改革軍制,禁軍不再設最高統帥,罷殿前都點檢等職,設“三司”,派資歷較淺、容易駕馭的人來擔任將領,而以樞密院掌握發兵之權。同時,實行“更戍法”,造成“兵無常帥,帥無常師”的局面。第五,發展科舉制。第六,按照“守內虛外”的政策進行軍事部署。北宋中央集權的加強,在當時對解決藩鎮跋扈,維護國家統一都起了重要作用,在客觀上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過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也給宋朝造成了 “冗官、冗兵、冗費”的局面,也使得宋朝長期處于“積貧積弱”的狀態,致使終宋一代,中原始終未出現大一統的強盛局面。
北宋時期,宋與契丹關系的焦點是幽、薊、瀛、涿等幽云十六州。幽、云十六州的北邊是游牧民族出沒的大草原和沙漠,東北邊是不斷有少數民族政權崛起的遼東,南面是一馬平川的華北平原和人煙稠密的黃河流域,戰略地位十分重要。它是北宋防衛契丹的第一道防線,失去幽、云,中原大地將無險可據,游牧民族的騎兵可以直達開封城下。
幽、云十六州在五代十國的時候被后晉兒皇帝石敬瑭割讓給契丹。后晉滅亡之后,契丹與北宋還沒有直接的沖突,契丹的屬國北漢存在于兩者之間,起到緩沖的作用。但宋太宗趙光義一心想繼承其兄趙匡胤的遺志,收復幽云十六州。
三、麗宋朝貢冊封關系的確立
在李興v使宋的第二年,即963(宋太祖乾德元年,高麗光宗十四年)春,宋廷便派遣了冊命使時曦赴高麗,冊封光宗為“開府議同三司檢校太師玄菟郡都督充大義軍使高麗王”。
通過這道“王制”的內容可以看出,宋朝賜予了高麗王官爵、功臣封號、食邑等,承認了高麗藩屬國的地位,964年開始,高麗采用宋太祖“乾德”年號,麗宋朝貢冊封關系由是正式確立。自此以后,高麗便開始了與宋廷的頻繁交流。
972年,高麗 “遣內議侍郎徐熙等如宋,獻方物。帝制加王食邑,賜推誠順化守節保義功臣號,授熙檢校兵部尚書、副使內奉卿崔業檢校司農卿兼御史大夫、判官廣評侍郎康禮檢校少府少監、錄事廣評員外郎劉隱檢校尚書金部郎中,并賜官誥”。此次冊命使帶去的還有宋太祖御賜高麗國王制。這一時期,麗宋關系具有典型的朝貢冊封特征,其突出表現為奉宋為其宗主國,頻繁朝貢,接受宋朝王位、官職的冊封,使用宋朝年號等。
參考文獻:
[1]鄭麟趾.高麗史?卷二[M].亞細亞文化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