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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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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中日比較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143-02

      關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長期以來一直是我國法學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問題,究竟是對其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亦或是二者區分共同適用等,本文將其與日本相關的歸責原則做比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探尋我國在未來的立法中所要改革的方向與趨勢。

      一、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概述

      (一)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因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或實施侵權行為而應受到的某種制裁。所謂環境侵權指的是由于人為活動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從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或身體健康方面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以綜合兩者來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即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壞環境而侵害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而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它與環境侵權的行政責任、環境侵權的刑事責任并稱為當代三大環境法律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表述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相對過錯責任原則而言的,他是指不論人有無過錯,只要發生了損害后果,就要承擔責任。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

      二、中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介紹與比較

      在經濟越來越飛速發展的今天,環境侵權層出不窮,嚴重影響我們共同生活的家園,但由于其涉及方方面面的證明所需的專業知識,且在實際證明過程中,由于多種因素的限制,其往往難以予以清楚證明,因此當下各國對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的原則已經開始重點關注并嘗試給予解決措施。

      (一)中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在日本,因產業活動等人為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所導致的與人、物或生活環境相關的損害,通常被稱為“公害”,由于日本曾經是公害較為嚴重的國家,在昭和40年代四大公害(富山縣神痛川流域的骨痛病,新瀉縣阿賀野川流域的水俁病,熊本縣水俁灣的水俁病以及四日市哮喘病)等史無前例的公害健康受害的刺激下,其公害法尤其是公害救濟的理論、判例和方法,得到了充分的完善,形成了由公害關系基本法、公害行政管制法、公害行政救濟法、公害民事救濟法、公害犯罪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組成嚴密的法律體系,日本堪稱是當今世界上公害法制最為完備嚴密的國家,有的學者也稱日本為公害法制的先進國家。

      日本在追究追究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方面,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歸責原則。過錯原則傳統民法的規則原則,無過錯原則只在公害范圍內。在立法上,1911年制定的日本工廠法第15條的規定被認為是日本最早規定無過錯責任,之后,《礦業法》、《水洗碳業法》、《原子能損害賠償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質污濁防治法》、《油濁損害賠償保障法》等都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1972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質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關于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漸進的歷史發展過程。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創了在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中明確規定環境民事責任規則原則之先河。此后,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我國公害賠償無過錯責任的立法模式。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1987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了有關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了我國侵權民事責任規則原則體系。在侵權民事責任規則體系下,《民法通則》第12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日環境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在日本,為了處理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糾紛,從法律規定來看,民事責任承擔主要為損害賠償和排除侵害兩種方式并重。日本采用無過錯原則對侵權行為救濟,《礦業法》和《關于原子能損害賠償的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質污染防治法》等特別法都規定了環境損害賠償。在日本有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一切損害在內的撫慰金為請求目標的損害賠償請求,對包括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一切損害在內為請求目標的請求形式稱為“包括請求”。日本還建立了“公害健康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因公害而遭受健康損害的被害人能夠迅速而公正的保護而設立的包含有責任的制度。

      另外,在日本不僅針對已經出現的損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且還可以要求法院判令排除侵害。環境公害的排除侵害,其內容包括公害源的全面停業、部分停業、禁止工廠建設、妨害設施的設置或改善、縮短作業時間、改變作業方法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環境保護法》第41條及各環境保護單行法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都作了宣言性的規定,對具體的損害賠償范圍并未作明確的具體規定。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賠償對環境侵權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害,即現有財產的損害,間接損害一般不予賠償。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也極為狹窄。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并未明確規定.在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的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排除危害這種方式。它實際上是一種綜合性的民事責任形式。根據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危害后果的不同,排除危害分別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害等民事責任形式。

      三、對我國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的立法性建議

      在我國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規定不明確,并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只適用于“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對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拿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相應改革方案。

      首先,我國雖肯定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無過錯原則,但在民法通則中同時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為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而學界也有人為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人以被告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為其構成要件。所以應在環境污染法律中對歸責原則予以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還應擴大。

      其次,我國對因果關系與舉證責任均未作出特別規定。必須加強立法,借鑒別國因果關系推定的理論學說,完善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因果關系制度。在立法上對因果關系推定法則作出明確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完善,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適用范圍和倒置事項,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具體適用方法,完善舉證責任到倒置的有關規定。

      再次,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若因加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殘疾的,應當對環境侵權受害的精神損害給予賠償。通過精神損害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受害人及其家屬所受到的心靈傷害,盡最大可能恢復其精神健康。我國雖然規定了責任人的侵害排除,但規定得非常籠統,不適用于具體操作。應明確侵害排除的方式,除了責令侵害排除外,還應通過立法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賠償更具調和性的制度。應加強社會救濟的途徑和方式。

      最后,再次,在環境損害的填補方面,我國應建立環境損壞賠償或補償基金,或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對其關閉后若干期限內的環境損害責任采取投保的措施。這主要是針對環境侵害的加害者難以確立或已經關閉,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況。對于賠償或補償基金可以由國家通過強制力向有關領域的企業征收環境特別稅、環境特別費和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征收的排污費、自然資源補償費等部分所組成。

      參考文獻:

      [1]舒曼.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研究[D].2008年昆明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環境侵權 構成要件 不法性

      一、“不法性”不能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學界對“不法性”是否應該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一直存在頗多爭議,對“不法性”采取肯定說的觀點,忽略了環境侵權的獨特性,存在很多不利后果。對“不法性”采取肯定說會導致很多因環境侵權的民事主體因為無法確定環境侵權人行為的違法性而不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也使得侵權行為人不能受到應有的懲罰,更不能對環境加以保護和保全受害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與此同時,這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我國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該項法條中,并沒有規定不法性是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很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基于正常的目的而進行的,該行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價值性。并且,在一些多方達標排放污染源的行為當中,也很難以“不法性”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依據。像大氣污染致人損害,很多家企業集中在一個區域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同時向空氣中排放工業廢氣,導致周圍居民身體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害。這些企業的行為都不具有法律規定的違法性,但其導致的后果卻已經產生,這時以違法性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的話,將使這些侵權者免受民事責任,受害者的權益受到損害,不利于民法的健康發展。

      但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侵權責任法》相比,兩個法律有一些相沖突的地方。但是,“違反規定”這個“規定”指的是涉及環境污染的各項法律和制度,它注重的不是侵權人是否超過排放標準的問題,而是由于環境污染產生的損害后果的法律適用的問題。不論環境污染是不是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只要環境侵權人做出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并且該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的出現,就可以認定為該污染行為已經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對其做出相應的責任處罰。

      所以,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中不應該包含“不法性”,它的應用具有其局限性。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具體構成要件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才能產生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不侵害他人的權利是法律對每一個公民所應遵守的義務,如果侵害他人的權益,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必須承擔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盡相同,侵權的不平等、廣泛性、未然性,使其構成要件對行為的違法性的弱視。《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規定,提到了“過錯”,可見,一般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如果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在環境侵權問題上,就沒有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與否來判斷該環境侵權行為承不承擔侵權責任,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無論其主觀和其目的性有無過錯,他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過錯因素在民事侵權責任中處于核心地位,當然同樣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所依據的條件。但是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中,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原因如下:首先,現在有很多企業不斷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們就要節約資金并且利用低于環保標準的原料,向人類生活空間里排放大量污染物,導致其他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同時,也使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無過錯責任原則會對環境侵權責任歸責產生積極作用,讓污染企業對其侵權后果采取積極的措施,降低污染,維護生態環境;其次,由于環境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有其不確定性和潛伏性,侵權行為是否因為侵權人的過錯行為所導致也不能立即顯現出來,即使顯現出來,基于現在科技發展的程度,也很難讓被侵權人確定環境侵權人的過錯,就更不用提如何去證明了;最后,它與我國現行的法律中規定的歸責原則的立法相一致,《侵權責任法》中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與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的歸責原則的規定相一致,都采取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這些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

      第二,環境污染致使民事主體受到了損害。這里的損害指的是由于環境污染者的行為對被侵權人的合法權利產生的嚴重后果。這些權益既包括民事主體的生命健康權,也包括其所擁有的財產權,還包括其他一些權利。對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嚴重后果通常是民事主體失去生命或者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又或者喪失財產以及產生精神上的痛楚等等。這些后果不單單局限于某一個時間點上,它既有可能是現在就已經發生了的損害后果,也可能是將來即將或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所以,現實中,被侵權人受到的即時傷害是比較容易確定的,追究責任也相對簡單,但在有的情形下,侵權人對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造成的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后果,為了使這種未然后果不會變成實際損害,侵權人此時也應該對其所實施的污染環境的行為做出補償,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樣,才能切實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實現《侵權責任法》保護受害者利益和預防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行為的發生的立法目的。

      第三,因果關系。在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由于環境侵權具有一般侵權不具有的特殊性質,比如環境污染過程不定期、范圍寬、時間長、被侵權民事主體眾多等特點,并且被侵權人自身的能力范圍比較有限,讓被侵權人自己去認定和證明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是十分有難度的。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想要切實對這些被侵權人的基本權益進行保護,降低他們證明因果關系的難度,就應該在一些情形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樣,既減輕了被侵權人的負擔,同時也能使侵權人處在一個公平合理的平臺之上。這一原則按照法律的規定先推定侵權人的行為有錯,如果侵權人無法證明他的行為沒有過錯,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有其特定原因的:首先,當今社會,多種先進設備的涌現,在分工上也更為嚴密和專業,而且由于知識的限制,被侵權人證明侵權人行為的過錯很難,如果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去證明,就會延長案件審理的時間,耽誤被侵權人得到應當得到的補償;其次,當有很多緣由共同導致環境侵權的后果時,不知道污染來自哪個污染源,也不知道污染來自哪一個侵權人,因果關系便很難確定,但是,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只要證明他們在時間、空間等一方面導致污染產生,就能推定該侵權人的行為構成環境侵權。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范文第3篇

          本罪中,一方面擴大了保護范圍,即行為人實施了“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不論場所在哪,只要造成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均可能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另一方面擴大了“污染物質”范圍,即只要是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就可構成本罪,而不再要求是“危險物質”。故而相比于原來的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有害物質的范圍顯然擴大了很多。積極意義1.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人類的環境權可以認為是人權發展第三個時期的主要內容。環境權即全體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進一步還包括生態環境利益本身,即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因此,在環境污染日益嚴峻的今天,本罪加入了對于生態環境利益本身的保護,無疑有利于保護更加廣闊的人類環境權利。2.本罪的三處修改,擴展了保護環境的范圍,擴大了刑法的打擊范圍,降低了入罪門檻,顯著前移刑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時機,更加強化刑法的保障作用。同時,也降低了因果關系的證明難度,這使得本罪規定更加科學合理,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環境刑事訴訟定刑難的困境。不足之處1.“有害物質”包括哪些種類不明確。應當像《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危險廢物的詳細界定一樣,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單行規章,使之在司法過程中更加明確。2.“嚴重污染環境”應當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臺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以及構成結果加重犯所要求的“后果特別嚴重”做了具體規定。因此,在法律法規尚無對“嚴重污染環境”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在新的解釋出臺之前,此規定應該可以繼續適用。然而,對于那些單獨侵害環境利益的行為要如何認定,卻十分困難。因為這些重大的環境污染行為往往發生在無人區域或其損害后果在短時間內無法顯現而給認定造成很大的障礙。3.犯罪的名稱需重新確立。由于本修正案將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故而原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便顯得名不副實。

          對現行刑法存在缺陷的探討

          我認為與國外的相關立法以及司法實踐需求相比,現行刑法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亟待我們進一步完善。(一)規定的罪名應當增加1997年刑法將環境犯罪分為污染環境犯罪與破壞自然資源犯罪,共有14種具體環境犯罪,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這比起1979年刑法所規定的4個罪名,已大為擴展。然而,仍有許多實踐中常發罪行并未得到有效規制,比如所保護的環境要素并未涉及灘涂、濕地、草原等,而且對噪聲污染、光污染、水土流失等普遍現象也未作規定。(二)危險犯應當納入規制對象《刑法修正案(八)》雖然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的危害結果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但究其根本,仍然以造成實害為定罪標準。而現實中存有大量嚴重污染破壞環境事件的危害結果在短時間內不會出現,比如那些因采礦、挖掘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一般要經過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才顯現。倘若根據刑法規定,待危害后果出現才去懲治,那么主要證據將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流失;如若出現類似于人員傷亡、物種滅絕等危害后果,則幾乎不可能被化解。在國外的刑事法律中已有危險犯、甚至行為犯的立法,比如日本《公害處置法》第2條規定:由于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并對公眾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險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元以下的罰金。(三)財產刑的適用需不斷擴大目前,大規模的環境污染破壞事件往往是企業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所致,若完善財產刑,特別是罰金的適用,便可使公眾事先預料自己的行為將無利可圖,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環境污染破壞方面的犯罪,往往以過失犯罪為主,相比適用人身屬性強的自由刑,罰金刑可能會收到更好的效果。國外大量的立法亦是如此,比如,美國的《清潔水法》對環境犯罪規定的日罰金額為5千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美國的《資源保護法》第5條規定:“任何人違反第4條(1)、(2)、(3)、(4)、(5)、(6)或(7)之規定,故意運輸、處理、貯存、處置或出口危險廢棄物,并且同時知道其行為使他人隱于瀕于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危險之中的,在定罪的基礎上,應處以2.5萬美元以上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或者并處。如果被告是組織,在定罪的基礎上,應處以100萬(美元)以下罰金。”

          爭論問題的探究

          (一)嚴格責任歸責原則是否應當確立嚴格責任最早出現在民法的私權救濟領域,目的是為了保護弱者的權益。有些人認為現代生產的快速發展給環境帶來了空前的災難,而證明環境犯罪主觀罪責往往又比其他刑事犯罪更為困難,這使得懲治環境犯罪面臨困境,從而提出了嚴格責任的理論。我認為嚴格責任理論打破了傳統刑法“無罪過即無犯罪”的理論。刑法作為最后且最嚴厲的保障措施,應當具有其謙抑性,對當事人的處罰也應當慎之又慎。適用嚴格責任,當然會加大刑法對于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但也極易造成濫用,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目前只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中規定為過失歸責原則,其它法條多為故意歸責。我認為首先應當確立以過失歸責為主,間接故意為輔的歸責原則,而不宜立刻引入嚴格責任。在面對一些重大的企業污染事件時,可以降低對過失的要求,只要某一行為滿足了對過失的最低限度要求,即可構罪。但最低限度如何規定,則需要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闡明。(二)是否應當進行特別立法目前許多人主張環境犯罪應進行特別立法,理由如下:環境犯罪無論是在構成要件擬制還是在證據規則設計方面均具專業性和特殊性,將環境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統一編撰進行特別立法,既可以對環境犯罪給予個別化的嚴厲處置,又能滿足立法技術的考量,即可以圓滿解決環境刑法中突兀的因果關系推定、嚴格責任、特殊追訴時效、舉證責任等問題。但是我國的刑事立法目前還處于完善階段,保證刑法典體系的完整性十分重要,不應進行單獨立法。我認為,可以改變現行刑法典關于環境犯罪體系的建置模式,將環境犯罪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剝離出來獨立成章。環境犯罪是最近二十年新興的犯罪種類,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獨特性,而目前我國刑法對其規制有諸多欠缺之處,如何完善也是一個困擾已久的問題。我認為,環境刑法雖屬于公法范疇,但卻同私法有著密切的聯系,比如環境污染特別是工業污染往往伴隨著經濟活動而產生,倘若沒有這些追求財富的經濟活動,環境污染破壞也許不會嚴重到引發刑事制裁。因此,環境刑法在實施過程中,越來越多的考慮私法的理念與原則是有必要的。故而環境刑法的封閉體系應當有所改變,更多地吸納私法的相關理念,保護每個成員的利益,而不僅僅是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綜上,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單憑民法或是行政法已不能滿足維護生態穩定,保持環境平衡的需求。環境刑法應當不斷完善,提高可操作性,使之在規制環境犯罪方面起到更為重要的作用。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范文第4篇

      內容提要: 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實體法依據行為人主觀過錯狀態分別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界分為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和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倒置”規則的僅包含屬于無過錯歸責原則和過錯推定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訴訟。我國醫療侵權并不屬民事實體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應當采納過錯歸責原則。因此,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倒置”之規定有違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反而使醫方陷于過重的舉證負擔下。為了維護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醫療侵權訴訟應當回歸過錯歸責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法官可以在證明評價過程中通過表見證明、證明妨礙等心證規則與制度輔助處于弱勢的患者。

       

       

            醫療侵權民事訴訟中,法官要作出公正判決,一方面,必須嚴格適用民事實體法;另一方面,當案件要件事實在訴訟達到裁判程度時仍然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為了使判決結果最接近實體公正,法官必須運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案件事實進行擬制認定。“舉證責任分配法則除具有程序法之意義外,其亦有實體法意義之存在。基本上,實體法乃假設事實已經發生,以立法者(價值或政策決定者)之角度就民事責任之要件予以設定,屬于靜態之規范。而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乃為使該等實體法之適用前提獲得確認而設立,其與實體法上之規范目的自應在體系上尋求一致性,某程度而言,可謂舉證責任法則亦應有實現該等待證事項所屬法規之立法目的之功能存在。”[1]舉證責任是連接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橋梁”,是法官在案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作出公正判決的主要依據之一。“舉證責任,是指導一切情況的指針,必須是永恒不動的。”[2]舉證責任是平衡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訴訟法“杠桿”。

            一、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現狀評析

            致害事實之專業性、雙方當事人主體性質之特殊性以及訴訟力量之不平衡性,導致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和立法對訴訟中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作出了欠缺公正性的結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司法解釋將醫療侵權行為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侵權行為,將醫療侵權行為等同于實體法中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侵權行為范疇,因為嚴格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對應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過錯推定,也稱為過失推定,是指若原告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主觀上可歸責性的舉證責任,而只需證明原告的損害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不必證明被告在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被告要想免除責任,必須舉證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可歸責性的心理狀態。”[3]過錯推定是指,侵權行為的各個構成要件中,只要具備了其他幾個要件,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要件就被推定存在。

            (一)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醫療侵權賠償糾紛,目前是我國司法實踐中一類爭議大、法院較難解決的專業性、類型化糾紛。醫療侵權訴訟最特殊之處就在于:法官在判斷醫生的診療護理行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是否醫生的診療護理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時,大多需借助司法鑒定。另一方面,直接證明醫務人員過錯等要件事實,對于患者來說具有相當的困難,而對于醫院來講,要證明自己的醫務人員診療護理行為合法、無過錯、患者的損害與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是否就一定很容易呢?本文認為,醫方也未必就能夠很順利、容易地證明自己無過錯。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可見,我國現行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采特殊規則,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有學者認為,“該條規定將因果關系和過錯完全倒置給醫療機構,對于保護患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該規則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4]醫療侵權訴訟中,患者應當舉證證明:醫患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患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身體受到損害;而醫方應當證明,醫方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方不存在醫療過錯。依據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分配標準,我國醫療侵權訴訟適用的應當是危險領域說的舉證責任分配學說,在實體法上屬于過錯推定原則。

            “危險領域說認為,證明責任分配的標準在危險領域和沒有危險的領域應當是不同的。在這些領域中,如果仍然按照規范說的標準分配證明責任的話,就難以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救濟。”[5]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通說認為,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應當適用危險領域說,醫方對診療護理行為及其過程能夠加以控制,診療護理過程是醫方掌控范圍內的危險領域。所以對于患者來說,要證明因果關系和醫方過錯的要件事實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醫方應當對醫療損害中不存在因果關系、主觀上無過錯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我國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缺陷

            我國司法解釋采納與法律要件分類說舉證責任分配學說相對,處于另一極端的危險領域說。本文認為,危險領域說不但不能使醫患雙方的訴訟地位達到實質平等,而且還將造成對醫方過重的舉證負擔,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不適用危險領域說。危險領域說舉證責任分配學說是時展的產物,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大規模工業化的普及、特殊類型糾紛訴訟下公平正義的要求。當事人雙方經濟地位、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掌控等嚴重失衡時,為了確保程序公正,為了使當事人訴訟地位達于平等,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方面向弱勢一方當事人傾斜的一種特殊證據制度。

            “這種加重加害人舉證責任的分配理論處于以下考慮:第一,被害人難于知道處于加害人控制之下的危險領域里發生的事件過程,因此,難于提出證據;第二,相反,由于該危險領域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情況,因此,容易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第三,德國民法中關于當事人民事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均在于防止損害發生。要實現這一目的,就應當讓加害人在自己控制的危險領域里發生的事情加以舉證,不能證明時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樣有利于防止損害的發生。總之,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責任是因為損害原因出自加害人能控制的危險領域,而受害人不能左右。”[6]

            本文認為,醫療侵權訴訟不應當適用危險領域說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原因如下:

            第一,危險領域說認為,侵權行為發生過程中,如果被害人難以知道處于加害人控制之下的危險領域發生的事件過程,就難以提出證據。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生的診療護理過程中,被害人是否難以知道醫方的行為過程。本文認為,其實患者從一開始就積極地參加醫方對自己的診療護理行為,而且對整個治療行為應當是大致了解的。

            患者掛號就醫后,醫生首先診斷病情。醫生先通過口頭詢問患者的方式,以明確疾病性質,如果通過問診確定病情存在困難,醫生將對患者進行相應的醫學檢查。通過醫生的診斷和醫學專業檢查,明確了患者病情后,醫生首先要如實告知患者,使患者能夠知悉所患病情和診斷治療的計劃,醫方也會將診斷結果記載在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上,醫學檢查結果也會交給患者。因此,患者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參與診療護理行為,并能夠掌握一定的證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可見,我國從行政法規的角度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而且對于患者的重大醫學檢查行為以及手術行為,事先都必須經過患者及其家屬的同意。“醫生對委托其進行診斷、治療的患者負有向其報告診療經過和事故發生原委的義務,在這些關系當中,醫生向患者報告診療經過和事故發生原委的義務便構成了患者的權利”[7]。

            因此,本文認為患者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整個醫療行為應當是大概能夠知悉。

            第二,危險領域說認為,由于該危險領域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加害人更容易了解事件發生的情況,因此,容易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醫療侵權訴訟中,醫方是否就一定能夠控制整個診療護理過程、是否就能夠對患者的病情加以主導和控制。本文認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并不能夠完全控制和主導醫療過程和醫療風險,相應地對于患者的治療結果也并不能夠完全掌握,患者的疾病發展過程常常超乎醫務人員的控制。

            與其他自然科學明顯不同,醫學是一門復雜性、發展性和試驗性的學科。“醫患雙方都希望通過醫療行為,減少患者的病痛,最大限度維護患者的健康。但是,生老病死是任何人也不能抗拒的規律,醫學科學的發展日新月異,還有許多無法探究的生命禁區,醫學科學在很大程度上還處在經驗科學的階段,有很強的實踐性,每一種醫療手段都需要在實踐中反復探索和驗證,它還不是一門真正的精密科學。”[8]因此,人類對醫學探索,當前還處在比較初級的階段,而且有許多醫學領域,醫學專家至今都不能精確地掌握。例如癌癥、艾滋病等疾病,全世界醫學界至今都沒有研制出有效的治愈方法。醫療侵權中確實存在危險領域,但是醫患雙方往往都不能控制這種危險領域。

            另一方面,相較于其他特殊侵權糾紛,適用危險領域舉證責任分配學說卻能夠實現程序公正。例如環境污染民事訴訟,污染企業對整個侵權行為過程應當了如指掌,對污染的各項技術和數據也都清清楚楚。而且污染企業能夠直接控制污染源的產生和排放,對于侵權行為和因果關系的證據,非常容易就能夠加以固定、保存、提供。而環境污染受害人通過一般調取證據方法,往往很難接近污染企業并調取證據,加之受害人通常又對污染侵權行為有關的專業知識知之甚少。換句話說,環境污染侵權受害人既不能接觸到與污染相關的證據材料,也不懂與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這就當然加重了環境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負擔。相反,污染企業能夠積極主動地控制污染侵權行為,掌握著污染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更為重要的是,污染企業能夠從污染物質排放過程中直接獲得經濟效益。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訴訟中適用危險領域說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并不一定就加重了污染企業的舉證負擔,相反,卻能夠輔助弱勢的受害人,使雙方當事人達到實質上的訴訟地位平等。

            醫療過程中,診療護理行為不一定完全處于醫方的控制之下,醫療機構也不一定就能夠容易地證明自己無過錯。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患者掛號就醫,醫生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醫生并不能完全控制患者的病情發展,也不必然對患者的診療護理過程能夠了如指掌。因為,醫生為患者診斷治療,患者的病情并不一定通過現今的診斷和醫學檢查方法都能夠確定。人的身體是一個非常精密的組織,人類社會產生至今都一直在不斷探索自身的身體結構,以期達到所有的疾病都能夠得到治療。但是人類科學知識的發展性、現有醫學知識的有限性,導致醫生對于一些特殊的疾病也不能拿出有效的治療方法。這時,醫療機構就不能夠控制患者疾病診斷治療的過程,相應地,也提供不出證明自己診療護理過程合法的證據。另一方面,“對人的了解的局限性和人的個體差異性。對人的了解局限性是由于研究手段的有限性所導致的,但現有的水平是有限的,所以醫學對人的認識是有限的,對疾病的認識是有限的,這就必然導致一定程度的誤診和誤治。”[9]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適用危險領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不具備正當性。

            第三,危險領域說認為,這種加重危險領域控制人的舉證責任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損害的發生。這個立法目的之基礎就在于,危險領域控制人能夠通過自己謹慎的注意義務而有效地預防損害的發生,例如污染企業加大排污的控制力度,引進污染物的處理設備,是完全能夠防止損害的發生的。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有一個預先的危險領域說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警示著危險領域的控制人,使其充分衡量自己危險行為伴隨的實體法后果和程序法后果。危險領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能夠有效地威懾危險產生人,能夠預防損害后果的發生。

            但是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方不能夠完全控制診療護理行為的結果,也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最為重要的是,醫療機構在對患者進行診療護理過程中,并不以營利為根本目的,患者支付的醫療費用僅僅占據整個醫療費用的一小部分。而且大多醫院都是公立醫院,屬于事業單位法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障屬于國家財政撥款。

            因此,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根本不具備危險領域說立法基礎,最終,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不適用危險領域說。

            二、我國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與醫療侵權實體法主觀歸責原則相矛盾

            (一)民事侵權行為法中的歸責原則

            在民事實體法領域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形態分為三種,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利后果而容忍其結果發生。過失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不利結果而沒有預見,從而致使結果發生,或者已經預見但自信結果不會發生,而終于發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對有關行為進行社會性的價值評判,即依據公共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作出判斷,以確定其致害行為是‘應受譴責’抑或‘可以原宥’,并以此為根據決定其責任的有無以及責任的輕重,從而使行為的是非界限和責任界限得到明確的劃分,并有助于使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范圍得到準確判定。”[10]

            過錯推定是另一種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當存在一定的客觀條件時,如特殊類型侵權訴訟中損害結果發生后,不對疑似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評價,直接推定該疑似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而由該疑似加害人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一種歸責原則。例如在特殊民事侵權行為的建筑物及其擱置物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對于疑似加害人就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只要有以上的結果發生,就推定疑似加害人有過錯。

            而無過失原則是對于加害人最為嚴格的一種歸責原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世界各國立法者基于公平正義之考量,先后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屬于普遍性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僅為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

      (二)我國醫療侵權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關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我國訴訟法學界通說一般持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司法解釋對于醫療侵權訴訟也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有學者認為,“盡管醫療機構與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患者因自身的客觀情況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而主張醫療機構犯有過錯行為時,往往很難舉證,醫療行為侵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單純的過錯責任原則難以定位和解決醫療侵權糾紛。因此,對于患者提起的侵權訴訟,在認定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時,應首先推定其有過錯。”[11]另有學者認為,“由于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高風險性,同時又是人類健康所必需,醫療科學的發展是在不斷地臨床實驗、探索中取得的,因此,法律允許一定風險存在,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發生損害后果,醫方就要承擔責任,這樣對醫方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醫療科學的發展,不利于整個人類的生命健康利益。所以,對醫療損害行為應當推定被告的行為過錯。”[12]

        另一方面,在我國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患者能夠證明其就醫時身體受到損害,不管該損害是由醫務人員可歸責性的診療護理行為造成的、還是由于患者自身特異體制原因、以及疾病的自然轉歸等原因造成,法院都將首先推定醫方的診療護理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主觀上具有可歸責性過錯。一般情況下,醫方如果將醫療行為的整個過程做了詳細且客觀的病程記載,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受到了充分的保障,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行為中又完全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操作,這時,醫方就可以通過充分的舉證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醫療損害不是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造成的。

            但是,如果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例如不配合治療或者不可抗力,造成醫方無法舉證,這時,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事實舉證責任由醫方負擔,那么將對醫方造成嚴重的負擔,從而使醫患之間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發生嚴重的傾斜,這種程序不公正最終導致案件判決結果的實質不公正。

            本文認為,既然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損害性、醫學科學發展的臨床實驗性和探索性,在對患者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機構并不必然都優于患者的舉證能力,草率地將醫療侵權損害歸責原則認定為過錯推定原則同樣對醫方不公平,也不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

            日本民法也沒有將醫療侵權行為納入過錯推定歸責原則范疇。《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負因此而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基于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涉及到對侵權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實體法和訴訟法特殊規定,因此,日本對于醫療侵權損害行為歸入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中患者就對醫療過錯負有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的歸責原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污染;特殊侵權;違法性;環境侵權

      一、引言

      違法性是否被過吸收的問題是當前學界爭議較大的熱點問題。分歧主要在于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法國民法典確立了第一種模式。法國民法典以過錯、因果關系、與損害三個要件構筑侵權責任法體系。侵害事實、不法性和過錯三要件是德國民法典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時,按照侵害事實-不法性-過錯依此順序來判斷。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爭論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爭議也在違法性要件的存廢問題上。否定說認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行為是構成環境侵權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環境損害和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第二個要件。贊成肯定說的學者認為,除了以上兩個要件外,侵權行為還必須違反了相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

      (一)對肯定說的評析

      持肯定觀點的學者的矛盾之處在于,一方面認為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另一方面又認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前提是違反國家防治污染相關規定;只有在排污集中、超過環境容量等特殊情況下,合標準的排污才承擔責任。但顯然,此種觀點與《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并不一致,自相矛盾,與環境侵權責任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不符。

      (二)對否定說的評析

      否定說認為環境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其理由在于,首先,在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的前提下,違法性與無過錯原則的內在要求相悖。違法性和無過錯責任的邏輯矛盾通過否定違法性似乎是被解決了。但仔細看來,又制造了另一矛盾:侵權責任法中存在大量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的功能即阻卻違法。既然環境侵權責任依據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就能判斷是否構成,依此就能提出損害賠償,無需判斷違法性,那么就沒有阻卻違法這一說了。

      三、環境侵權行為違法性成為構成要件的必要性

      (一)概念辨析

      侵權法上的“違法性”是否等同于“違法”。當前許多學者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將“違法性”狹義地理解為“違法”,據此認為環不需考慮違法性要件。持肯定說的學者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法通則》采納了違法性要件。而根據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持否定說觀念的學者又做出否定違法性的結論。從侵權法的層面理解,“違法性”并不完全等同于“違法”。合法排污就是其中的例外。污染行為人的排放即使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但只要存在個人因此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行為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需違法性成為通說的原因所在。總而言之,并不能將“違法性”簡單地理解為違法,違法行為也不是判斷環境侵權違法性的唯一標準。

      (二)利益平衡的考量

      《侵權責任法》以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確定了環境污染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環境污染責任。這也為否定說提供了現實依據。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是該制度設計的初衷。引入違法性理論有助于對排污行為分別追究侵權責任,更能夠實現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的衡平價值,并且同時鼓勵企業轉型為環保企業,實現社會角色轉型。

      (三)價值選擇的矯正

      無過錯原則要求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無需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若在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環境侵權時不考慮其違法性,實際上會造成有損害就要求賠償的情形。從理論上講,環境侵權訴訟的泛濫來源于沒有界定環境損害的范圍;在實踐中,法院環境侵權案件極低的受案率也從側面反映出《侵權責任法》關于環境侵權責任的制度設計的理想化狀態。因此,有必要借鑒《德國民法典》“不得損害他人”原則的價值理念,摒棄環境侵權判定中的絕對化傾向,糾正泛濫的道德主義觀念,矯正價值取向,從而實現污染行為人和受害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四、合法排污行為違法性認識

      在民法之中,各個主體的地位平等,其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例如在侵權行為中,有加害人就有相應的受害者。而受害者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加害者。從環境層面來講,如果不考慮個體利用環境的能力高低,那么環境資源平均分配才是最公平、最合適的做法。但在實際中,有些人能夠更好地利用周圍的環境資源,占有更多的環境要素,有些人的利用能力就相對較差。此時,占有更多環境資源的人給其他人一定的補償才能實現公平。然而在現代社會,個體之間交換的基礎已經喪失了。合法排污行為雖然符合國家標準,但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具有絕對性,只有存在與之相應的對價,才能與他人交換權益。因此,合法排污行為具有了違法性。其次,國家的排污標準并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排污標準僅僅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出于環境保護的需要而與企業、社會個體達成妥協的結果。企業以遵守規定為前提換取更多的資源實現生產,社會個體犧牲一定的環境占有換取企業生產的生活資料。當企業的排污損害社會個體的利益時,標準并不能必然代表受害人的意志。

      [參考文獻]

      [1]陳子盈.誰了康菲石油[J].二十一世紀商業評論,2012-1-15.

      [2]李承亮.侵權責任的違法性要件及其類型化———以過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興起與演變為背景[J].清華法學,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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