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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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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行政法

      1農村環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又叫做“農村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是指在通過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調研、事后對調研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國農村地區環境防治進行適用的綜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對其預防、事中進行監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體來說,要兩個點進行共同防治,一個是源污染,一個是點污染,治理的對象也不僅僅是根據某一個因素,而是要對土壤、水資源、大氣等各個因素所共同構成的整個農村環境進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種手段進行結合。

      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制現狀

      從立法角度來看,我國頒布的第一部綜合性環境保護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然后國家就相繼出臺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規定,來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從執法角度來看,我國加大了對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也完善了相應的執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農村環境執法工作的水平。

      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問題

      3.1整體立法思想存在偏見

      首先,我國主要是“城鄉二元制”,整體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視城市,而對于農村立法就更加輕視。這種思想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就能很清晰的體現出來,例如《環境保護法》中,在城市環境保護方面和城市中工業的生產標準就比農村的規定更多,且更加細致。對于農村環境污染如何防治問題,法律條文中不存在針對性的規定,在發生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時,很難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追責,所以農村環境污染的狀況日益嚴重。

      其次,我國環境污染一般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和累積性環境污染,這種分類一般是根據污染源的時間間隔來劃分的。在我國農村主要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但是累積性的環境污染很難找到直接的責任人,因為其時間間隔過長,但是我國立法就比較重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其法律條文就是根據其特征進行制定的,對于較為普遍的累積性環境污染卻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3.2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者意識不強

      法治政府所實施的一切行為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但是,在我國農村存在一些基層的環境污染執法者缺乏相應的環保意識,認為環境保護工作只是一項任務,而不是將環境保護視為政府的服務職能,所以沒有按照有效的手段進行處理。這種想法在基層執法者中間非常普遍,但是這種思想所導致的后果就是農村環境一天比一天嚴重。而且在我國農村還存在執法措施設置的不夠完善,執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懾效果的問題。首先,在我國法律中,對農業活動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沒有針對性的、明確的處罰手段,僅有鄉鎮企業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對于農民農業生產導致的污染沒有明確的處罰手段,只能通過教育引導的方式進行管理。

      3.3農業環境污染防治機構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門過多,權限過于分散。擁有環境執法權的機構非常多,各個機構之間的職責沒有明確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疊的部分。我國是多部門聯動的環境保護管理機制。這種機構設置導致執法部門都屬于平級,不存在一個主管部門,而平級部門之間溝通很少,導致管理難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實踐中,多數地區并未設置專職工作人員,專業性不強。最后,環保部門不獨立,附屬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領導,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經濟和環境之間需要進行抉擇。

      4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對策研究

      4.1加強地方性農村環境立法

      我國有很多地區,各個地區之間相隔較遠,各地的發展和習慣也不同,所以當地政府的做事習慣以及各種設施也存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要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從原則上進行規定,對于各地如何進行具體實施,這種全國進行統一規定可能就不能滿足各地的需求。這種具體的規定需要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針對性的解決相應的問題,但是這種立法必須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時也要根據本地區具體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這種規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以防在出現一些情況時,無法可依。另外,鄉規民約的作用在我國農村地區非常重要,鄉規民約更符合農村生活習慣和歷史傳統,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應重視其作用,發揮其存在的價值。

      4.2提高民間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間環保組織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屬于社會團體,在開展活動是可以較為迅速,管理事務更為高效,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籌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所以在行政機關在環保組織的設立條件上可以進行適度的降低,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資金支持或者出臺一些政策優待。

      4.3加強執法力度

      農村環境執法者的執法力度對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來說非常重要,執法力度不強,效果就不會明顯。雖然新《環境保護法》對于環境違法的法律條文設置的較為嚴苛,對于他的處罰額度沒有進行上限規定,而是按照實際違反法律法規的天數來進行處罰,甚至嚴重的違法情形,可以進行一些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在實際中,政府各項的審批程序十分復雜,實施起來較為困難,獲得的效果并沒有規章規定的那樣美好。所以,加大執法力度十分關鍵,并且對于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條文應對明確執行,這樣可以震懾一些造成嚴重污染的排污企業。最后應當頒布《環境保護法》的立法解釋,將環境執法問題細致的規定在立法解釋中,讓執法者更加明確。

      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治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 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 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 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 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 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 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制造、 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 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 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 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 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管部門的規定, 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的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 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 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 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 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 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

      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環境保護;污染源;內容;防治方法;監控;監督管理

      當前污染源污染日益加劇,通過環境保護部門頒布一系列的保護措施,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污染源污染。以下就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的防治方法與監控進行探討。

      1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的研究內容

      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1)大氣污染源.(2)水污染源.(3)固體廢物污染源.(4)種植業污染源對環境的影響.(5)畜牧養殖業污染源對環境的影響等等。

      2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的防治方法

      筆者認為污染源的防治方法主要體現:(1)針對水體污染的防治。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盡快實現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過程控制的戰略轉移,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綜合治理點源、面源和內源污染,高度重視污水再生利用。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實現由單一的污水處理達標排放向污水綜合利用轉變。(2)大氣防治方法。加強大氣監測,大眾媒體監督;促使企業進行工業改造,加大環保投資;控制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選好樹種,搞好衛生防護林的營造與管護。 (3)固體廢物的防治方法。強化宣傳教育,增強全名環境保護意識;逐步推進固體廢棄物排放收費制度;實行工業企業固體廢棄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積極推行ISO14000生命周期思想。 (4)土壤種植業的治理方法 。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積極指導農民科學施肥,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提高肥料利用率;普及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減少農藥用量;積極回收農膜,大力推廣新型可降解農膜;依靠科學技術,開展生態農業建設 。(5)畜牧業污染治理方法。合理加工日糧,在飼料中減少使用含硫礦物質如硫酸銅和硫酸鐵,可降低含硫臭氣;添加酶制劑,消除相應的抗營養因子,補充動物的內源酶,提高飼料轉化率、減少排泄物;糞便能源化和肥料化,畜禽糞便可以作為沼氣池填充原料,經發酵后的殘渣返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防止土地板結,減少化肥的用量。

      3環境保護下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平臺的應用

      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應用自動控制技術、數據通訊、數據庫等技術,建立起完善的數字化環境監控體系,采集具有時效性、可靠性的環境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最大化的為環境監測與管理提供及時、準確科學的依據。(1)數據傳輸方式。數據的傳輸一般是采用通訊公司的GPRS方式來實現的,該傳輸方式保證了數據的穩定性、運營費的低廉性的前提下,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2)數據傳輸特點。數據傳輸具有實時性強;可對監控點儀器進行遠程控制、建設成本低;監控范圍廣、良好的擴展性;系統傳輸容量大;數據效率高等特點。(3) 污染源監控平臺的功能。監測項目類別的界面,實現廢水監測、廢氣監測項目的歸類管理;監測類別是對監測項目的一個具體詮釋,對污染物和污染物產生的數據進行分類,達到監測數據的要求;權限管理設置是完成對用戶訪問數據的授權

      4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監控的監督管理

      4.1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監控的日常工作

      監控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企業前端情況的掌握、自動監測數據的處理、自動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環保相關業務的支持等等。(1)企業前端情況主要包括:裝機容量,機組情況、機組運行負荷、發電量、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治污工藝、排放口基本情況、設備檢修等等。(2)自動監測數據的處理主要包括:數據掉線處理,數據異常處理、數據超標處理。(3)自動監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包括:聯網情況統計、數據傳輸情況統計、超標分析,總量分析、異常情況分析等。(4)環保相關業務支持包括:環境監察部門、污染控制部門、環境檢測部門等提供相關的業務支持數據。

      4.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環境保護部頒布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旨在落實污染減排指標,強化監測和考核體系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國所有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治污設施,均要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并要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4.3視頻監控系統

      目的是對重點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狀態,檢測儀器工作狀態等情況的圖像監視,對圖像數據進行存儲,同時將視頻信息傳輸到地市監控中心及省監控中心。系統由攝像機、DVR(視頻服務器)等設備,主要完成圖像采集、編碼和傳輸等工作。 視頻監控設備的功能要求。遠程視頻監控設備需長時間運行,處理數據量大,因此要求設備穩定性好,運行速度快,達到實時監控效果,需要考慮設備的兼容性和可擴展性。為方便遠程視頻監控,前端的各種設備如:視頻參數、支持的解碼器協議要求、錄像控制、報警功能等應實施統一管理。

      4.4移動車載應急視頻監控

      (1)移動環境檢測車。在環保部門制定的車輛上進行改裝,配置移動視頻監控系統遠端站、350M警用無線集群系統、處理系統等輔助設備,是應急指揮系統的遠端移動信息采集平臺。(2)5.8G擴頻數字微波系統。無需頻率申請,系統可靠性高,傳輸能力強,安裝使用靈活方便。(3)監控中心站顯示系統。(4)廣播系統。在應急通信車上完成現場的宣傳廣播和喊話。

      4.5工況在線監控系統

      此系統的建立可以對企業污染治理實行全天候監控,對無組織排放污染源進行有效地定量控制,同時彌補視頻監控由于夜晚光線不好的難以取證的不足,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該系統由傳感器系統、采集系統、信號分配系統、存儲系統、傳輸系統、中心數據系統平臺組成。用戶根據需要對現場設備進行配置,對檢測頻次、通訊延遲、報警參數、通訊參數等各種參數進行設定,并在中心系統平臺上顯示及控制。

      4.6其他措施

      對于一些不具備條件實施在線監測管理的污染源,比如,小型企業,農業,固廢等,我們通過污染源調查、污染源評價和污染源控制來完善污染源管理。其中污染源調查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有助于掌握污染源的變化趨勢和污染物消長規律,結合環境質量監測可以監測量變化趨勢,同時采取相應對策,減少和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通過污染源調查,可以找出一個區域或一個工廠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資源、能源及水資源的利用現狀。為企業技術改造、污染治理、綜合利用、加強管理指出方向;為區域污染綜合防治指出防治什么污染物,在哪防治;為區域環境管理、環境規劃、環境科研提供依據。污染源調查是污染綜合防治的基礎工作。

      結束語:

      環境保護下的污染源監控是對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其可以為環境保護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是環境保護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對環境保護下污染源的防治與監控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Z]. 2008

      環境污染防治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室內控制質量 檢測 控制方法

      [中圖分類號] X5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2-215-2

      0前言

      “工業革命”開展以來,全世界的環境污染問題呈現擴大化和嚴重化趨勢,繼“煙煤污染”“光化學煙霧”之后,“室內空氣污染”漸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并得到了人們的廣泛地的關注。據相關研究表明,在室內空氣中存在著500多種揮發性有機物,其中容易致癌的物質就高達20多種,其中甲醛、苯、氨、氡為主要污染元素,現如今,室內空氣的污染程度已經要比室外空氣污染嚴重2-5倍,故而,美國已經將室內空氣污染歸為危害人類健康的5大環境因素之一。據不完全統計,全球近一半的人都生活在室內環境污染之中,由室內環境污染而引起的疾病也呈現上升趨勢,其中呼吸道疾病、慢性肺病、氣管炎、支氣管炎和肺癌為多發疾病。因為室內環境污染的問題會使人出現各種不良癥狀,如惡心憋悶、頭暈目眩、食欲不振、呼吸不暢、嗓子不適、皮膚性過敏,嚴重情況下還會造成孕婦正常懷孕的情況下,卻出現嬰兒畸形、新婚夫婦不孕不育和各類疾病等。由于室內空氣質量與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息息相關,故而尋找如何能夠有效地檢測建筑室內環境質量和控制方法已經成為人們廣法關注的話題,我國近幾年也陸陸續續地頒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室內環境標準的法規,例如《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膠粘劑有害物質釋放限量》等,希望能夠有效地規范我國裝修材料市場和裝修材料的研發,進而提升我國人民的生活質量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1]。

      1室內空氣污染事件

      2002年2月15日在央視一套《東方衛視》欄目播出一檔專訪節目,節目內容結果令很多人觸目驚心。2002年,北京市兒童醫院對接診的白血病患兒的家居環境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發現,這些白血病患兒家中近半年內十之八九有過裝修,而且大多數是豪華型裝修,而這些裝修帶來的卻是致使家中年幼者換上白血病的后果。

      2003年初,廣東省佛山市譚某夫婦在搬進裝修過的新居3個月后胎兒流產。經過檢測,是因為主臥室甲醛嚴重超標所致,于是該夫婦將房主告上法庭,最終被告賠償該夫婦各種傷害費用。

      2引起室內空氣污染的因素極其危害

      2.1建筑物本身

      每一棟建筑物都是由水泥鋼筋混泥土構成的,在建筑過程中,砼的使用經常會摻有其他化學試劑,這些化學試劑會揮發有害物質,還有些建筑用磚在燒制過程中也會摻雜些有害物質來提高磚頭的成形度和質量,這些有害物質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據相關研究報道,在現代建筑中,約有2%-3%的建筑物中含有石棉和氡,1%的建筑物帶我危機人類健康的微生物,人們長期在這種環境生活、工作,這些毒素便會在人體中沉積下來,最終對人體的身心健康都帶來損害。

      2.2家電、家具以及辦公設備的污染

      家具精裝、辦公裝修都極大地提升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辦公效率,但是這些家具多為塑料、人造木質地板造成,而這些材料中又多含有甲醛、苯等多種有害元素。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空調等辦公設備在辦公過程和居家中廣泛使用,但是這些電器設備會產生電磁波、噪聲,對于那些大型辦公室,中央空調的使用會造成空氣不流通,滋生大量病菌,最終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

      2.3裝修材料的污染

      房子入住或者用作辦公前,都會對其進行裝修,裝材料包括涂料、油漆、地板鋪設等,這些材料都是人工制成,都含有甲醛、甲苯、乙醇等,這些物質會形成揮發性有害氣體,人長久以往在此居住或者辦公,就對會人的呼吸道、神經、血液、視力等造成傷害,嚴重時會致癌和造成患者死亡。

      2.4居家燃燒產物和吸煙

      現如今,天然氣和煤氣幾乎已經進入每家每戶,廚房做飯所產生的煙霧和吸煙所產生的煙霧一樣,都會產生多有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影響和惡化了室內環境。

      3室內環境監測方法

      我國現階段對室內環境監測方法可以分成兩大類,一種是對民用建筑室內環境監測,一種是對已經投入使用的室內環境的檢測,前面一種主要是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進行監測,后面一種是按照《室內空氣質量標磚》GB/T18883-2002進行檢測。以下就檢測項目、方法和儀器進行對比[2]。詳見表1 。

      4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方法

      4.1建筑施工

      建筑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要對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現場驗收,杜絕使用不合格的偽劣的材料,尤其是在冬季施工的項目,不得含有氨的化學劑,以免污染物氨的揮發。

      4.2合理設計建筑結構

      在設計建筑結構時要結合多方面因素,如氣候、地形、環境等,建筑室內要有良好的通風結構,尤其是在民用建筑的臥室,空氣的流通能有效減少病菌的滋生。對于衛生間,和廚房的通風管道的設計要考慮要風向的問題,避免有害的氣體散發到居室內。

      4.3裝修家居及材料

      在裝修新居或者購買家居時,一定要選用有害物體較少,揮發性排放量少的家居和漆料,盡量選擇實木的家具,在裝修完成后不要急于入住,要讓新居閑置放置一段時間,待這些有害氣體揮發的差不多時再進行入住。

      4.4通風換氣

      在炎熱的夏天或者寒冷的冬天,由于長時間的空調的使用和閉門關窗的原因,空氣中的有害物質長時間得不到散發,很容易滋生細菌,通風換氣的次數越多,空氣中含氧量也就越高,室內甲醛的濃度也越低。

      4.5采用空氣凈化技術

      空氣凈化設備能夠濾除或者殺滅空氣污染物,包括懸浮顆粒、細菌、石棉、氡氣等有害氣體,有效地提高空氣的清潔度[3]。活性炭是常見的吸附劑,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

      5結語

      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繼“煙煤污染”“光化學煙霧”之后,第三大污染問題,其對人們的生活和生命已經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對室內環境污染問題的探討、檢測和控制已經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社會性問題。只有應用科學的手段和方法,采取有效的檢測方法和預防措施,加強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監管,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設計舒適合理的建筑結構,采用揮發性較小,有害物質較少的裝修材料,做好通風換氣的良好習慣,使用空氣凈化設備,只有這樣才能把室內環境污染問題降低到最小,提高生活質量,保障生命安全。

      參考文獻

      [1]朱恩厚.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檢測及控制研究[J].科協論壇(下半月).2011.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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