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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作為近40年來國際金融市場重要一項的金融創新工具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自2005年我國開始試點以來,資產證券化業務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無論是業務規模還是業務模式、基礎資產類型、產品種類都得到了全面的開展。新一屆政府強調,“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用好增量、盤活存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是盤活存量和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2015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并加大試點規模,簡化審批流程。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又上了新的一個臺階,參與主體和產品規模不斷擴大,產品種類和結構創新也日趨豐富。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證監會主導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三是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資產支持票據。三種模式下,基礎資產、特殊目的機構(SPV)、產品交易、法律法規、監管環境等均有所不同,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也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不同于以往的以法人信用作為融資基礎的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它是以資產自身的信用作為融資基礎,因此,需要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將擬證券化的資產隔離出來,同發起人的信用隔離,不受發起人和其他機構的影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兩個重要的要求,一是破產隔離,二是真實出售。特殊目的機構的重要功能便是起到破產隔離的作用,使資產自身的信用同發起人和其他機構的法人信用相隔離,不受其影響。真實出售要求被證券化的資產要真實地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資產相關的收益和風險要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不能再保留相關的權利,如回購資產、擔保資產質量和收益等,從而使投資者的收益和風險完全依賴于被證券化的資產。
資產證券化是舶來品,我國三種資產證券化結構基本上都是沿用美國的模式和交易架構,即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特殊目的機構委托交易安排商、資產服務商、證券承銷商、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進行交易架設計、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產品評級等工作。這種交易架構和模式經過30年的實踐發展逐步成熟,但筆者認為,該交易架構也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我們反思。
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SPV)破產隔離的法律功能忽視了其作為交易主體的作用。特殊目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有兩項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破產隔離功能,使資產獨立于發起人;二是交易主體功能,特殊目的機構是發起人的交易對手,受讓擬證券化的產,相應地具有了資產議價和監督資產質量的職能。但在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更多的只是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功能而忽視了其交易主體的功能,將特殊目的機構的大部分功能都強制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弱化了特殊目的機構對資產質量的監管功能和效果。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主要都是在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風險隔離功能,對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為了防止證券化的資產受到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債權人等相關機構的破產影響,特殊目的機構一般采用信托或公司的形式。公司形式下,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負債、沒有員工等,一切可能招致特殊目的公司破產風險的可能性都被消除了,因此,特殊目的公司被稱為“紙面公司”(paper company),更多的是一種法律概念,體現它的破產隔離功能,而其作為交易主體的功能則被大大弱化和忽視。作為發起人的交易對手,特殊目的機構需要受讓發起人的資產,理所當然更應該具有鑒別資產質量和風險、商討交易價格、談判交易條件、管理資產等的權利。而在現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下,特殊目的機構的交易主體資格被忽視和剝奪了,其職能被各種中介服務機構取而代之,如發起人管理證券化的資產;交易安排商負責證券化架構的設計,包括資產的類型、規模、價格、產品利率等;承銷商負責證券化產品的承銷。特殊目的機構相關的職責被委托給各類服務商,交易主體職極為弱化。
加大了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和特殊目的機構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發起人作為資產出售方,具有資產質量和價值方面的信息優勢,面臨“逆向選擇”的風險:存在隱瞞資產質量,以次充好,高價出售低質量資產的動機。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踐中,由于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功能,忽視了特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的功能,弱化了其對資產質量和價值的判斷及監督能力,加劇了“逆向選擇”現象,同時也加大了道德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特殊目的機構將諸多的功能都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如交易安排商、承銷商、評級機構等,特殊目的機構與其他參與者之間是委托關系,存在著道德風險問題。如發起人在把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的同時,往往又承擔著服務商的角色,負責資產的管理,如收取利息、報告財產狀況、維護資產質量等,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發起人存在隱瞞資產質量或不能勤勉盡責進行資產的管理服務。其他的服務商如交易安排機構、承銷機構、評級機構同樣存在著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不僅自身無法勤勉盡責,也起不到監督發起人的作用。例如,資產證券化中信用評級的作用在于揭示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決策依據。然而,信用評級能否有效發揮作用不僅取決于評級機構的權威性、評級方法的科學性、信息的完備性等多重因素,還受到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的影響。在信用評級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時,評級機構為了爭奪客戶、搶占市場,存在降低評級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情形,導致發行人的“信用采購”行為:信用評級機構的費用越低、評級結果越高,才能獲得評級的業務機會。
資產證券化中的道德風險存在于各個方面,根本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架構,過分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功能,極大的消減和弱化了其作為交易主體的功能。目前的資產交易模式可以形象的描述為:兩個人進行二手車交易,買車人被剝奪了選擇車輛的權利,眾多的中介方替他進行車輛選擇、價格談判、付款條件等事宜,最后由他付款,其中的道德風險是難免的。金融危機后,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重大改革之一便是防范道德風險,要求增加發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次級證券,防范發起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該項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發起人和投資者(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的持有人)的利益達到激勵相容,降低道德風險。但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間永遠不會完美統一,追逐利益的本性使得發起人想將資產賣個高價,投資者想低價購買資產獲得高收益,道德風險永遠存在。
2008年的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缺陷。2008年的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成為金融危機的重要導火索之一,資產證券化結構中的缺陷得到了充分的暴露。通過對資產證券化的反思,認為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入池資產本身存在嚴重的問題,未經充分評估和篩選;產品本身被復雜化和過度包裝,信息披露不完全導致風險定價機制失效;交易結構過度利用杠桿,導致違約償付鏈條較早斷裂;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本計提不充足;缺乏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周期性估計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可以看出,上述大部分原因和資產證券化結構的缺陷緊密聯系在一起,對特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功能的虛化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重要的風險根源。金融危機后,各國加強了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強資本計提標準和范圍,加大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和加大信息披露。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要求發起人持有不低于5%的次級證券,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發起人的道德風險。上述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但如果不對資產證券化結構的核心缺陷進行改進和完善,在重啟資產證券化后,風險將會依然會存在和集聚。
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的特殊問題
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SPV存在法律瑕疵。我國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在特殊目的機構的選擇上存在較大差別,一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該模式以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二是證監會主導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該模式采用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三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導的資產支持票據,該模式并沒有明確規定特殊目的機構類型,部分發起人采用賬戶隔離的方式進行資產的破產隔離。從特殊目的機構隔離資產的功能和效果來看,三種模式存在依次遞減的趨勢。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有著較強的法律法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明確了規定了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財產,與受托人資產相隔離,不作為受托人的破產財產。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也是國際上常用的方式,在我國也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因此最為規范。相比而言,券商專項資管計劃以《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作為主要的依據,規定券商和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下的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財產,不受受托人的影響。而該《規定》僅屬于部門規章,在法律層級上尚有所欠缺。如果出現糾紛,能否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懷疑。此外,《規定》在資產轉移后仍對發起人設置了很多的限定要求,如規定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應當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等。上述規定對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提出諸多的限制性條件,在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后,仍然同發起人存在較大程度的關聯,資產是否獨立、是否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是否以資產自身的信用進行融資就存在疑問。另外,如果要求原始權益人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讓人對資產證券化的效果生疑,是在進行抵押融資還是資產證券化?同樣,而在資產支持票據中,采用了在發起人處設立獨立賬戶進行隔離資產,效果更差,無法確定被證券化資產能否與發起人的資產相互隔離。在有的資產支持票據業務中,發起人將資產支持票據獲得的資金作為負債計入表內,作為發起人的負債處理,其實質就是抵押融資,而非所謂的以資產信用融資的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機構設置中的法律瑕疵會導致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諸多的風險隱患,可能集聚產生較大的金融風險。就如同美國的安然事件一樣,看似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資產移出表外,同時并不加記負債,改善了資產負債狀況,但它們本質上仍是企業的負債,只不過隱性地存在于表外。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斷擴大,隱性負債也不斷積聚,最終會導致風險,并通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向金融市場進行傳遞。
盡管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具有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仍存在其他多種特殊目的機構類型,其原因還在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行政壁壘。根據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信托公司目前受到銀監會的監管,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證監會的監管,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則主導著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在條塊分割的行政監管體制下,金融機構分別另辟新徑,嘗試各自監管體系下的特殊目的機構類型,并不都采用信托的模式,導致了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被割裂和不完善的局面。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交易主體作用更加虛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雖然有著相對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但也存在著一個普遍現象: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由大中型銀行發起,這些銀行資產規模巨大,作為特殊目的機構主體的信托公司與其相比,體量較小,難以真正發揮銀行的交易對手的作用,交易主體的功能極為弱化。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作為發起人的銀行占絕對主導地位,控制了整個交易架構,包括資產的選擇、證券化參與方的選擇(信托公司、承銷機構、評級機構)、費用的分配等。由于資產規模的不匹配和地位的不對等,發起銀行掌握了信托公司能否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選擇權,信托公司為了爭取資產證券化業務,紛紛采取降低受托報酬甚至無償擔任特殊目的機構,無法發揮交易主體的作用,難以起到鑒別信貸資產、監督資產管理人(通常為發起銀行)的作用。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其他中介機構如承銷機構、評級機構名義上是同信托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受信托公司的聘請,但實際上哪家機構能參與資產證券化卻主要由發起銀行來決定。他們不但難以盡職盡責為特殊目的機構服務,準確鑒別資產質量和風險,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為發起人服務,道德風險更加突出。
可能引發的問題。在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置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能否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存在疑問。而在信貸類資產證券化中,由于發起人是大中型銀行,它們主導了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面,容易引發另外一個問題:投資者在較大程度上依賴發起行的聲譽作為投資決策依據,難以作為風險的真正承擔主體。如果資產證券化失敗或者出現基礎資產質量下降,投資收益無法實現或者出現虧損的情況,投資者能否真正承擔風險值得懷疑。從前期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中發生的一些風險案例來看,很多風險最終向銀行進行傳遞,而資產證券化中,如果僅將信托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和通道,不需承擔交易主體責任,一旦發生風險,向銀行的傳遞性可能性會更大,從而也會導致對資產證券化目的和效果的質疑。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探索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在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踐中,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置解決了將資產從發起人處進行隔離的功能,卻忽視了特殊目的機構作為交易主體的職責,使得證券化環節存在眾多的道德風險,不斷積累最后導致系統性風險。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應充分考慮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破產隔離”和交易主體的雙重屬性,根據我國的法律環境,將二者結合,降低可能存在的風險。隨著我國信貸證券化試點的擴大以及逐步常規化,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也如火如荼的開展,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防患于未然。
建議
一是打破監管部門之間的壁壘,統一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殊目的機構,降低資產證券化結構的法律風險。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性質和效力、信托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均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信托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特殊目的機構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礎,也是最適合作為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載體。因此,建議打破各監管部門之間的行政壁壘,不再由各監管部門在各自的監管范圍內另行批準各種名目的特殊目的機構載體,降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風險,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
一、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60年代末的美國,目前已被世界多數國家所應用,且發展潛力巨大。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90年代初。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市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冊費和高速公路過橋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兩批共2億美元的債券。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其北美航運收入為支撐,以私募形式在美國發行了3億美元的浮息票據。1999年為化解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不良資產,由財政部注入資本金各100億元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負責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并允許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2000年3月,荷蘭銀行集團與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贓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0年4月,中國建設銀行獲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開始進行居民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這家開發銀行分別試點發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產品,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我國有數以萬億計的銀行信貸資產及其他可證券化資產,不但為我國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證券化方向,也為中國企業大型項目,如基礎設施(交通、碼頭等)項目貸款、能源項目貸款、公用事業項目貸款、大型制造企業貿易應收款等提供了嶄新的融資模式。國內大量的企業,雖然本身的資信程度不一定能達到較高評級企業債所要求的發行標準,但自身有很多優良資產,以資產為基礎,可以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這種渠道比發行企業債和上市融資更實用,而且發行規模也不會受太多的限制。中國證監會批準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第一單“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2005年9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實際發行額度為32億元,遠遠超過了此前20億元的發行額度,而市場上的認購數量達到實際發行額度的10倍之多,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融資得到了市場的認同和追捧。在美國,截至2005年底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和發行額分別為3.15萬億美元和1.79萬億美元,分別占當年債券余額的41.2%和債券發行總量的39.4%。從某種意義上說,非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創新產品,涉及的范圍更加廣闊。它可以為那些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按照企業債管理辦法、人行規定“負債不超過40%”而不能發債的企業,提供一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渠道。我國未來每年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額度也將超過2.000億元。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中國未來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前景十分廣闊。
二、基礎設施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的比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回收期長,在成立項目公司后,資產證券化有其不同于傳統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獨到的優勢。就資產證券化與股權融資比較而言,基礎設施項目(公司)采用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本金一般占總投資額的50%,35%,此外股權融資還將涉及項目公司的管理提出較高的要求。因此,采取股權融資能解決基礎設施項目所需的部分資金,但不能作為唯一的融資渠道。就資產證券化與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比較而言,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沒有盈利,因此也不可能達到上市或發行債券的條件。而基礎設施項目采用資產證券化融資在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獨到的優勢:
(一)從信用體制上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把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有機地結合起來,綜合了兩種傳統信用制度的優勢為一體,打通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形成了體制上的優勢,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二)從融資成本上看,由于基礎設施企業長期采用單一的銀行貸款方式融資,負債水平一直較高,使企業負債融資成本上升。基礎設施項目在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后,由于有資本擔保公司的介入,提高了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融資企業便可以適當降低利息率,不需花費過多的發行費用,從而減少了融資成本的支出。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定的融資成本優勢。資產證券化將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公司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并進行信用增級,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要求低于發行股票與企業債券,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也低于債券融資;而且資產證券化融資雖然涉及的中介機構較多,但支付的中介機構費用較低,信用增級的擔保費用也較低,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加上資產支持證券具有的分級結構也可以降低利息支出,因此,基礎設施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將比較低。
(三)從對企業的控制權上看,由于基礎設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對控制權要求相對比較高。資產證券化融資原始權益人出售的只是資產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收入流,ABS投資者只對特殊目的機構(SPV)的經營活動存在限制,因此不會改變企業的所有權結構,對原始權益人不夠成投資關系,對企業沒有直接的約束權利。因此,并不會導致發起人企業的股權分散和股東收益攤薄,不會失去本企業經營決策權。
(四)從再融資能力上看,資產證券化融資采用表外處理,使得基礎設施企業即能籌集所需資金,又不會增加負債,可以改善企業的負債水平,增強自身再次融資的能力。
(五)從融資風險上看。一方面是“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割斷了項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風險和項目資產未來現金收入的風險,證券的收益僅僅與項目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原始權益人風險無關,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另一方面,金融風險主要來源于信息的不對稱。因此,有效的減少信息的不對稱程度,就能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進一步化解金融風險。資產證券化正是將具有高度信息不對稱性的非證券資產轉化為高透明的證券資產的金融技術。實施資產證券化后,發行和持有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弱,使風險變成一種可以換取高收益的可選擇性特征,有效避免了非證券資產中信息劣勢方
被動承受風險的局面。
三、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優越性得到論證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可行性:
(一)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動因
目前,處于經濟上升階段的中國,對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需求強烈,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單純依靠政府的財政支出,以政府為中心對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營運,不僅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建設對資金的需求。與此同時,國內大量的儲蓄和國外發達國家尋求利潤的資金,是目前基礎設施建設潛在的巨大資金來源。所以,為基礎設施融資的一條可行的途徑就是利用多種金融工具,充分吸收市場的資金。
(二)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選擇
一般說來,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帶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能帶來現金流入量的資產形式包括房地產的未來租金收入、飛機、汽車等設備的未來運營收入、航空、港口及基礎設施的未來運費收入、收費公路及其他公用設施收費收入等等。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一般應選擇未來現金流量穩定、可靠,風險小的資產。原始權益人可以對自己擁有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考核,并將這些資產匯聚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三)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比較多的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基礎設施行業應該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
1、信托模式。即基礎設施企業將資產收益權轉讓給SPV,由SPV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代表對基礎資產享有按份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在該種方式之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基礎設施企業,受托人為SPV,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的集合,即資產池中的資產集合,受益人則為信托收益憑證的持有人。
2、債券模式。即通過基礎設施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基礎發行債券為新項目融資。由于發行基礎設施債券,我們已經有一定的經驗,因此,采用發行債券模式的資產證券化也是一條易于成功的途徑。
(四)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前景
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能否順利推出,關鍵看需求。資本市場的需求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
1、我國的機構投資者狀況。由于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規模大、期限長、技術復雜,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群體一般為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等。(1)養老基金。我國的養老基金應該成為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之一。隨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覆蓋面的擴大,養老基金收繳率將越來越高,滾存結余會越來越多,資金的再投資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從國外的情況看,養老基金的投資領域很廣,我國已允許社保基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隨著養老制度的完善和養老金的增加,國家還將放寬對養老基金投資的限制,滿足新的養老體制下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安全、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將是其又一良好的投資途徑。(2)保險資金。我國保險業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迅猛,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表明保險業集中了越來越多的社會資本。但是,我國保險業雖然發展速度較快,卻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比重還比較小。因此,保險業的發展將集聚更多的社會資本,這就需要加強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的互動,為保險資金提供更多的投資空間。開展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后,保險公司將可通過基礎設施項目的證券化產品投資基礎設施,穩定、可靠的基礎設施行業回報將為其投資提供新的領域。(3)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自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得到迅速發展。基金的發展壯大對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的提高,隨著中國投資者投資意識的增強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增強,證券投資基金必將進一步發展,對證券的投資需求必將擴大,投資基金管理人將會在債券、股票和資產支持證券中選擇投資對象。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的需求是可以預計的。
2、我國的個人投資者狀況。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我國的個人投資者屬于風險厭惡型,個人投資者對于投資產品的風險一收益特征尚缺乏有效識別能力,大部分個人投資者在投資時更為注重資金的安全性,偏愛儲蓄型投資產品,居民儲蓄一直居高不下,而目前可供我國個人投資者投資的投資工具僅有國債、股票、基金、企業債券和部分外匯等,迫切需要創新的投資工具,具有較高安全系數且年收益率將高過同期年儲蓄利率的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恰好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選擇空間。個人投資者將是基礎設施項目支持證券的巨大潛在投資者。
四、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在中國是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更是一種具有創新意義的金融產品。因此,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將面臨一些現實的問題。
(一)市場環境不成熟。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仍然處于開拓時期,還不成熟,市場投資者受到很多限制。基礎設施行業在資本市場所占的份額也較少。在這種背景下,投資者對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必然還存在一個認識過程。
(二)運作經驗不成熟。目前我國金融中介機構規模都比較小,與國際金融機構相差甚遠。基礎設施項目資金量大、技術性強,因此能擔任基礎設施項目SPV的機構較少。作為基礎設施項目的SPV管理人,在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會遇到很多困難。
(三)中介機構不成熟。中介機構如資信評估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發揮增加投資者信心、為市場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估業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評估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地評估。可以說,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必然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接受程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就基礎設施項目而言,專業性較強,投資者更依賴于中介機構的評級,如果中介機構不成熟,不能對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準確、合理的評級,將會影響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行。
(四)風險意識不成熟。資產證券化本來是對那些不能立即兌現但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的未來收益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設計,并將其
轉化為可以發行的證券的過程。因此,適合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是能夠帶來未來現金流入,而且達到一定的信用質量標準的資產。然而,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從開始時就成為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工具,這與資產證券化的初衷是相悖的,也是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意識的淡薄。因此,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將資產證券化視為可以用來盤活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而絕不是僅用來盤活質量低劣資產的手段。
(五)法律依據不成熟。資產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性、有效性應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中的市場主體較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法律為標準。而目前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規仍未制定,因此法律依據還不太成熟。
五、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得到明確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
(一)制定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辦法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我們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基礎,以建行及國家開發銀行兩個試點先運轉起來。在這個試點的過程中,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可能會陸續出臺。為了推進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我們也可以制定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辦法,從政策上引導金融機構為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服務與創新。
(二)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推行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行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就目前情況看,服務于基礎設施項目的SPV可以由熟悉基礎設施業務的全國性大銀行和其他資金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來發起設立。此外,在基礎設施項目收益資產證券化中不像信貸資產那樣有能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配比的還本付息期限,而是收入流與債務流不~致,故要在準確預測項目未來收益現金流的基礎上通過精確的計算設定證券的期限和回報率。因為證券期限和回報率的設計將直接影響到證券發行的成功。這就對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充分調研,對證券存續期內的各種風險進行合理的預測,以及充分考慮投資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可操作空間的基礎上設定合理回報率。因此,成立有資金實力和金融技術實力的SPV至關重要。
(三)完善基礎設施項目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評級機構
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資產定價問題,而基礎設施項目有其特殊的復雜性與專業性,準確合理地對其進行評級對基礎設施項目資產定價至關重要。如果信用評級較高投資者樂于接受,可以相應降低融資成本,反之則必須提高利率從而加大融資成本,所以信用評級的高低也是與雙方利益直接相關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整合現有的信用評級資源,建立具有一定權威的,了解基礎設施項目的信用評級機構,確保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有效,才能得到投資者的認同。
(四)嘗試以基礎設施項目擔保發行基礎設施債券
近期,銀監會已發文明確,不允許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企業債券擔保。雖然2005年以后出現無擔保企業債券,但從短期來看,由于銀行擔保費率遠低于市場對無銀行擔保企業債所要求的風險溢價補償,有擔保的企業債券有利于降低發行成本。因此,基礎設施項目應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如以項目的收益權擔保,發行基礎設施企業債券。這種基礎設施項目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不失為基礎設施市場化融資的一個嘗試。
[關鍵詞] 銀行 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 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
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1)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度期。(3)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地資產證券化農地流轉三農
1.引言
土地的流轉對于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實現了土地流轉,才能為我們解決“三農問題”開創一個新局面,所以,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都積極推行土地流轉,將其作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點。
農村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土地作為一種商品進入要素市場流通是必然的趨勢。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離不開貨幣來做交換的媒介,這就需要農村金融體系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
我國農地流動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經在農民間自發產生了,隨著農業現代化發展,目前我國的農地流轉日益活躍,但總的農地流轉規模較小、流轉范圍還局限于村集體內部,且農地交流形式原始。現在,要在既定的農地產權制度下促進農地流轉創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鑒城市土地市場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必然是將來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方向。
2.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農地資產證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承包土地的權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獲得的收益,通過結構化重組,轉變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國農地流轉市場上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1 資產證券化為農地流轉提供了一個新的載體.使農地在大范圍內流通成為可能
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且難以分割的特點,因而在流通過程中無法像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動。這就需要一種能夠替代性的資產,代表土地權利束中的某種或某幾種權利在市場上的流動,從而間接地實現土地的經營權的流動。而最佳的替代性資產就是農地證券,作為一種權利憑證,農地證券不僅能夠在全國甚至全球市場上自由流動,而且還可以無限細分,從而降低農地投資門檻。
2.2資產證券化為農業發展融通資金.降低投資風險
土地是稀缺資源,而土地證券化產品的變現性又強,且國家對三農問題向來持扶持態度,所以,土地證券化產品在資本市場上應當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雖然農業本身具有弱質性、風險高,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農業投資的風險性,從而降低了農業融資成本。
2.3資產證券化具有價值發現功能,可解決農地流轉過程中的定價問題
農地承包經營權資產證券化使農地承包經營權由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由資產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從而能夠通過資本市場的微觀活動為證券定價,而農地證券的價格也為農地其他形式的流轉提供了一個價值參考。
3.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設計
3.1 農地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主體
原始權益人:是指證券化資產或權利的所有人,當他們需要進行融資時,首先要鑒定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典型的該類資產應當具有未來現金流入。然后再將其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資。一般而言,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或者是將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集中到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的其他公司或單位,可以作為農地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載體,是接受發起人的投資組合,對該組合進行結構性重組,并將重組后產品發行到金融市場上進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級機構。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對資產進行“破產隔離”,本身也因為有嚴格的業務范圍限制所以一般不會發生破產。一般的研究認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地資產證券化SPV角色的首選,其理由如下:一是農信社作為銀行性金融機構,有發行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和愿望;二是投資者相信農信社的破產隔離能力;三是農信社是社員民主管理的,擁有群眾基礎,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相信并且依賴農信社。
擔保公司:是對發行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升級,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還本付息提供擔保的機構。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承擔著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缺乏的現實條件下,由政府作為主導,為農地證券化提供發行擔保是當前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國路網建設的核心,是衡量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區域間的客流、物流、資金流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交通部計劃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達到10萬公里左右。傳統的國家財政支出以及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未來巨大的融資需求,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資上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雖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組織結構只有3種。
(l)轉手證券。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托機構或其他實體;投資者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
(2)資產擔保證券。資產擔保證券通常要求SPV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證券票面額10%的抵押,超額抵押部分的資產必須交給獨立的受托人,如果SPV違約,不能按期償還投資者,受托人可將這部分作為擔保的資產組合變現并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克服轉手證券現金流不確定的弊端,降低投資者持有過手證券的風險。
(3)轉付證券。轉付結構證券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抵押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1.現金流分析原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見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2.破產隔離原理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也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殊目的載體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
3.信用增級原理
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四、資產證券化特點
與傳統的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方式(銀行貨款、股票和債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具有鮮明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來融資的。資金的供給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資金或貸款,主要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情況,而對于該資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抵押貸款時,資金的供給者才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但是此時它關注的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只是對資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補充。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部份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此時資產池,即資產組合)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較徹底地分離開了。資金的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提供資金(即購買資產支撐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組成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方式
結構性融資有時就特指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保證“破產隔離”的實現,即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開來,保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資產池中的資產不被列入破產清算資產:使原始權益人得以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融資,從而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使原始權益人能夠通過信用提高機構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其發行條件,保證順利發行。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
根據1997年1月生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債務清理的會計處理》的規定,鑒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目的機構(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或損失。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實際上早已適用的以表外方式處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原則,構成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方式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許多費用,例如托管費用、服務費用、承銷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傳統融資方式。因為:第一,資產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資產支撐證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權益人發行的其它可比證券低得多,因此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第二,資產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然很多,但各項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
五、資產證券化應用于高速公路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1.在債券產品設計上要考慮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
由于用于證券化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入通常與市場利率的變化無關。因此,以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的債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化,而與債券的信用評級相關。同時,由于高速公路項目投入資金大、資金回收期長,因此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宜采用長期債券。特別是債券發行前幾年,所投資的項目尚不能產生現金回報,所以債券應該在發行若干年后才開始償還本息。
2.SPV應選擇實力強信謄好的金融機構擔任
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SPV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它的獨立性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的實體,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機構擔任。這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3.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選擇合適的標的資產
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尤其是標的資產本身的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破產追索風險、市場存量風險、市場信心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直接關系到證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應收益的高低緊密,從而影響到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因此,需要從衡量標的資產風險大小的角度,對擬進行證券化的高速公路資產加以分析和比較,找出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以確保將資產證券化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工作
信用增級在證券化中非常關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權益人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實際上是利用權益與風險的有效組合,通過多層次的證券信用升級,把信用風險從原資產擁有者分散到擔保人和投資者身上。
5.盡快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一種“舶來品”,必須加快制度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制定《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快修訂《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會計準則、稅務制度、抵押權規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障礙,以便為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周國光等.中國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探索[J].經濟問題探索,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