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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注 冊 號:
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企業法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公司企業法人
非公司企業法人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在對應欄內打鉤 1. 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 股東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 股東會申請注銷登記決議或決定
4. 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證明
5. 聯營終止協議書(聯營企業)
6. 清算小組
(3人以上組成)出具的清算報告(須經股東確認);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
(2)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
(3)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有限公司)
7. 稅務機關出具(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8. 企業印章
9.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10 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謹此確認。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⒈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有關企業(公司)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⒉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開紙;
⒊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資者(多家投資的應加蓋最大股東)的印章,如全部為自然人投資應由被委托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將注銷登記情況及時告知其開戶銀行;
2、有限公司須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注銷,至少公告三次的證明;
3、如股東簽字與檔案材料不符,其股東應到場簽字;
4、受理中要求申請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說明的文件、證件的,申請人有權投訴受理人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經辦人審查情況:
經辦人代號:
年 月
日 注:申請人應當按工商部門經辦人提出要求補齊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來遞交申請材料并說明情況 委 托 書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公司股東會于200 年 月 日作出的決議,現委托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私營企業雇工,是指投資者外的受雇于企業的人員。
第三條《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中:
(一)農村村民,指農民個人,不含農村中的非農業居民。
(二)城鎮待業人員,包括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無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指個體工商戶業主,含個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辭職、退職人員,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辭職退職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
(1)離退休科技人員;
(2)停薪留職科技人員;
(3)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
(4)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第四條《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資產獨立的兩個投資主體。
第五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可以經營的行業,還包括營利性的文化、藝術、旅游、體育、食品、醫藥、養殖等行業。
私營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
第六條私營企業可以設立分廠、分店、分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到異地辦企業。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私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凡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向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有關證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申請人是指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是指投資者推舉的企業負責人。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除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的身份證明。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驗資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數額按照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數額的規定執行。
(四)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五)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合伙人的書面協議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
(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應當在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私營企業申請開辦分廠、分店、分公司的,應當在分廠、分店、分公司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資金數額、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雇工人數以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姓名等。
私營企業的名稱應當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
企業負責人:獨資企業是指投資者本人;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確定的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
經營地址,指企業所在市、縣(區)、鄉(鎮)、村、街道、門牌等。
資金數額,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經營范圍,指經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項目和商品類別。
經營方式,指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咨詢服務等。
企業種類,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核準登記后,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私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刻制圖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企業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企業種類等主要登記事項,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重新登記。
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申請,收回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重新申請名稱和注冊號,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少,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私營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合伙企業的申請書應當經合伙人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書應當經董事會簽署。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受理私營企業變更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資產清理和處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情況證明,經核準后,收繳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圖章,并通知其開戶銀行。
合伙企業歇業時,應當提交合伙人的歇業申請書。有限責任公司歇業時,應當提交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根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因行政處分、法院裁決而終止營業的私營企業,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遺失營業執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掛失,并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申請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外商簽訂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與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自這些地區的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經批準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需要拆遷的,拆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拆遷費用,并合理安排遷移地址。因侵占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侵占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開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歇業,均應當在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六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不得瞞報收入,亂攤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不得抽逃企業資金,轉移資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和支出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按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制止對私營企業的攤派;
(五)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六)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私營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的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工業、礦產資源、建筑、交通運輸、商業、能源等部門。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呈報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年檢報告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私營企業的下列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的;
(五)出租、轉讓、出賣、偽造、涂改或者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超過一定數額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長審核批準。具體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數額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阻撓、抗拒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違反財政稅務管理規定的,按財政稅務管理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有關勞動管理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成立的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登記。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職工成立工會組織,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我于200*年*月在*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進行實習工作。在這半個月里,通過受理企業納稅申報、納稅登記和注銷和對企業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稽查等操作性極強的工作,結合所學會計專業理論,使我更系統地掌握了所學專業知識,加強了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認知和認同;培養了對所學專業的興趣和熱情;激發了學習專業理論知識的積極性。這個好的開始,為我走向社會奠定初步基礎。。*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處美麗的東湖湖畔,系*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東湖新技術開發區5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3600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8月5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xx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xx年12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300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6000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1320675.42,財務費用-1005455.96,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
辦照應提供的手續:①本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地證明,向工商部門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②申請從事技術性修理行業的應有技術考核證明;③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憑證;④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的應出具衛生許可證;⑤申請從事資源開發、工程設計、建筑修繕、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藥品和煙草銷售的應出具專項審批證明;⑥申請從事旅店業、刊刻業,寄賣和印刷業的應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⑦請幫手、帶學徒的應提交簽訂的合同副本。
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請企業變更登記注冊書;經營者變更登記申請報告;法人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企業住所、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主管單位、登記主管機關)的,要有主管單位批準文件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的決定證明。②變更名稱的,要有企業名稱查詢申請表;法人企業申請變更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業章程。③法人企業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對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對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④法人企業申請變更注冊資金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決定的批準文件及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有國資部門證明;非法人企業的,要有資信證明。⑤申請變更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需提供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⑥申請變更場地的,要有新場地證明。⑦交回原執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書。
申請辦理企業注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業名稱查詢申請表。②經營者登記注冊的申請報告;申請法人企業的要有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或發起人協議書,主管單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注冊書。申請法人企業的需要有企業法人章程,有主管單位的需有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企業章程,設立公司的應有股東簽名蓋章的企業章程。③申辦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申請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門的任職書或董事會(或全體股東)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外地的需有暫住人口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從業人員登記表;申請設立企業的場地證明。④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需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國資部門的有關手續。⑤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⑥外地企業來辦理分支機構的,需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函件和工商部門蓋章的執照副本復印件。
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業主管部門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聯營方)申請注銷的申請報告和批準決定;企業注銷登記注冊書。2.注銷法人企業的,要有企業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聯營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機構對該企業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后的清算報告。3.稅務機關的免稅注銷證明;涉及國有資產的要提供國資部門對該企業的注銷文件。4.注銷法人企業的公告;交回原執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書、印章。5.經營范圍中涉及“商標印制”業務的,到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應提供下列證件:申請報告;填寫《商標印制單位申請書》一式兩份;有與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場地、人員、倉儲及規章制度;
年度檢驗需提交哪些材料。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托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國內水路運輸提供水路運輸服務及相關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服務業,是指接受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以及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旅客或貨物運輸、港口作業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手續并收取費用的行業,分為船舶業和客貨運輸業。
第四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置的航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第六條對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管理,應當遵循布局合理、服務方便、競爭有序、適應運輸市場發展需要的原則。
第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循方便、迅速、準確、節省的經營方針,為旅客和托運人、收貨人、承運人提供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任何企業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必須經過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始得經營。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章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水路運輸客源、貨源和船舶業務來源;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四)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1、經營船舶業務的,為20萬元人民幣;
2、經營客貨運輸業務的,為30萬元人民幣;
3、同時經營船舶和客貨運輸業務的為5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核后轉市(設區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設立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三資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三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人在所在地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草案;
(四)擬注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資信證明;
(六)辦公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協議等);
(七)主要出資單位同意設立企業的文件(董事會決議、聯營協議或經濟擔保人證明);
(八)企業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
(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或逐級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批準設立的,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憑審批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書,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書后無正當理由連續180日未營業的,審批機關應當撤消其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在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應當在許可證書屆滿之日前30日內,向審批機關申請換領許可證書;未按本規定申請換領許可證書的,其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資格自許可證書屆滿之日起自動喪失,審批機關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該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相關項目。
第十六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要求變更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經濟類型等事項,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申請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變更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修改后的企業章程;
(四)原許可證書;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等事項的,應當報送本條規定的第(一)、(三)、(四)項文件。
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項的,應當報送本條規定的第(四)項文件和擬變更項目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申請變更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經濟類型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換領許可證書。企業憑換領的許可證書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終止營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停業注銷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收回許可證書,并轉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相關項目。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船舶業務,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為其代辦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承攬貨源或客源(含旅游客源);
2、安排和聯系貨物配積載、船舶裝卸或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業所需拖輪、浮吊等;
3、辦理旅客中轉、貨物中轉或儲存;
4、代售客票或簽訂運輸合同,繕制運輸單證、票據;
5、結算、交付票款或運雜費;
6、通報船期和貨物到港情況,辦理承運驗收、貨物交付手續;
7、聯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它用品供應;
8、協助處理屬于承運人責任事宜和客貨運事故;
9、辦理承運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二)客貨運輸業務,是指接受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為其代辦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聯系船舶,確定艙位,簽訂運輸合同,代訂客票;
2、聯系貨物裝卸、儲存或駁運,簽訂裝卸合同;
3、辦理貨物提取、交付手續;
4、結算、交納運費票款和港口費;
5、辦理貨物運輸、作業所需證明;
6、協助處理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責任事宜和客貨運事故;
7、辦理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經營港口業務的企業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但客運站除外。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以本人名義為他人托運或承運貨物,收取運費的差價。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項同時接受當事人雙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與委托方應當本著協商自愿的原則訂立合同,并認真履行。由于一方責任造成另一方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未受委托強行代辦業務;不得出借、轉讓或涂改許可證書和有關貨運業務單證;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為無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或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人和船舶提供水路運輸服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代辦業務應當使用統一規定的單證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并接受年檢年審。
第三十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統計報表與有關經營情況資料。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當事人所在地沒有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報請或直接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并處以1000至3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