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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后,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稅收政策通知》)。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后,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抖愂照咄ㄖ肪褪恰秳撏镀髽I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
創業型經濟VS市場失靈
早在1984年,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寡頭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等特征,在其投資創業企業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的挑戰。
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在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都有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但是長期以來在中國,創業投資企業不僅得不到稅收優惠,反而在一些方面受到歧視。例如,個人投資于上市公司股票時,其所獲股息紅利所得可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但個人投資創業投資基金股份時,其所獲股息紅利需全額納稅。
在這種背景下,出臺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以減輕創業投資的稅收負擔,顯得尤為迫切。
五大原則
新出臺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較好地體現了以下五大原則:
(一)稅收優惠方式適應創業投資特點
創業投資行業具有投資項目失敗概率高的特點。項目失敗,創業投資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傳統的所得稅減免優惠方式,創業投資基金并不能得到實際好處。創業投資的周期通常較長,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對所實現收益進行稅收減免,投資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稅收政策通知》明確實行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稅所得抵扣額的優惠方式。這樣對今后可能失敗的項目,可以在投資過后申請核定一定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用于抵扣盈利項目的應納稅所得。
并且,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所計算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延續抵扣。
(二)稅收優惠環節適應現行稅收政策體系
《稅收政策通知》僅針對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行為實行稅收優惠。
在按照收益主體確定征稅主體的國家,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要涉及創業投資基金所得稅和投資者所得稅這兩個環節的稅負問題。相應地就有必要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這兩個環節都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聯系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根據2000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我國對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收益實際上已經較好地解決了雙重征稅問題,即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收益如果在上一個收益主體已經足額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就無需再繳納所得稅。
考慮到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企業,《稅收政策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資者環節稅收問題,而是允許創業投資基金按對外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
(三)稅收優惠力度適中
《稅收政策通知》對創業投資企業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以目前實行的33%企業所得稅率折算,可抵扣的稅額相當于投資額的23.1%;以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的25%企業所得稅率折算,可抵扣的稅額相當于投資額的17.5%。優惠力度應該是比較適中的。
單純看所得稅抵扣力度,無法與大多數創業投資發達國家與地區相比,但是聯系到2000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如果創業投資企業在進行應納稅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額稅率核繳余額部分的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將無需再繳納所得稅,這種綜合效果應該能夠顯著降低投資者特別是企業投資者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總稅負水平。
實際上,按照國外創業投資基金業績表現表現出來的水平衡量,絕大多數創業投資基金在其整個存續期內不用繳納任何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條件體現鮮明的政策導向性
為了體現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性,國外對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資于最需要國家扶持的處于創業前期的中小企業。
結合我國國情,《稅收政策通知》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統一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而且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應達到達2年及以上。
《稅收政策通知》還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在按前述條件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時,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性條件:(1)經營范圍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2)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五)創投企業可以自主投資各類未上市企業
我國臺灣地區創業投資業起步之初,由于基金總規模不大,加之半導體等領域的技術革命給創業投資帶來了大批投資案源,投資比例限制并不成為問題。但隨著我國臺灣創業投資業的不斷壯大,當地創業投資界普遍要求中國臺灣地區當局取消對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方向的比例限制,允許創業投資基金可投資所有未上市企業。
吸取國外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的教訓,加之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這一統一比例來計算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已經能夠體現“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多享受所得稅抵扣”的激勵導向,《稅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多高比例資金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創投春雨
2005年11月《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出臺曾被業界譽為中國創業投資業在經歷了漫長寒冬后的一聲春雷。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一直被業界期盼為春雷后的第一場春雨。
雖然《稅收政策通知》來得遲了些,但它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的影響將是深遠的。
由于《稅收政策通知》顯著降低了創業投資基金的稅負,創業投資基金有可能成為境內外資金流的洼地。同時由于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在內的各類企業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不僅基金本身通過所得稅抵扣基本上可以實現免于繳稅,而且企業從基金所得也無需繳稅,因此,各類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熱情將被最終激勵起來。
此外,由于只有經備案管理部門不定期檢查和定期年檢后核實的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才能申報所得稅抵扣,《稅收政策通知》將極大地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專業化運作,改變目前創業投資機構既做創業投資又做證券與房地產投資的不規范局面。
制度博弈
按照2000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如果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是企業的話,自然是既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享受了所得稅抵扣,又不需要在投資者環節繳稅;但是,如果投資者是個人的話,其從創業投資企業所得仍然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投資所得稅。若是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應納稅所得沒有被抵扣完,個人投資者實際上還需要在創業投資企業環節承擔一定程度的稅負。
因此,《稅收政策通知》并沒有解決個人投資者通過創業投資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雙重稅負問題。由于個人通過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總稅負將高于或至少是等于個人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的稅負,這勢必影響個人通過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為彌補這個缺陷,地方政府可以針對個人通過創業投資企業間接從事創業投資的情況,以適當方式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范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限于: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并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并。
(四)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并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范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并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附則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120號)等規定執行。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p>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抖愂照咄ㄖ纷鳛椤秳撏镀髽I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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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方):大連凱達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為了支持國內高科技高成長性企業的快速穩健發展,根據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等十部委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中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委托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本委托創業投資合同。
一、合同標的: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甲方投資遼寧新大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原始股股權壹百萬股,投資金額人民幣壹百萬元(100萬元)。依法從事創業投資,依法承擔股權上市中的縮率。
二、合同有效期2年6個月,(2009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三、收益分配
1、合同期滿,甲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創業投資的凈利益。
2、合同期滿,乙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創業投資的凈利益。
3、合同期滿,如不能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上市退出時,乙方按每股1.50元人民幣單價回購甲方全部投資股權,合計返回人民幣金額壹百五十萬元給甲方。
四、甲方的權利
1、有權分享本期創業投資的股權凈利益。
2、在合同期滿時,有權看乙方本期投資收益報告。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有權在乙方下屬的投資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委托轉讓,有權在股票上市后確定股票退出價位。
五、甲方的義務
1、在本合同的約定期限內,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返還其投資資金。
2、甲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承擔創業投資的投資風險。
3,甲方保證自己的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
六、乙方的權利
1,有權分享本期創業投資的股權凈收益50%。
2,有權以甲方人的身份,對標的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和監督,并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否決權。
七、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委托的創業投資有增值義務,對甲方的委托行為負有保密義務。
2,股票上市后退出的時間和價格必須及時告知甲方得到雙方一致確認。
3,對所有投資項目進行嚴格調查、審核、論證、決策及科學管理。
4,保證本期創業投資成本及利潤單獨核算、準確、真實。
八、結算地點及結算時間:屆時公告通知。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且甲方投資款匯入乙方專用帳戶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十、合同糾紛解決辦法:協商、仲裁或訴訟。
十一、每期創業投資的辦理時間為二個月。
甲方簽字:乙方:大連凱達創業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