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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著我國企業的不斷創新發展,但在競爭日益加劇、產品資源匱乏的情況下,各家企業紛紛尋求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以實現經營規模的擴大和經濟效益的平穩增長,合作便是優勢互補達到共贏的最好方式,因此,股權投資也成為了當前各家企業最受追捧的投資運營模式,不僅因為其具備投資規模小、風險共擔的優勢,更在于其可以形成發展合力,在某一行業成為巨頭。股權投資分為三種,分別是資產合作、資金合作和運營權合作,在新時期企業的巨大競爭力下,資產折股的方式成為各家企業的首選。下面,本文將對股權投資企業的稅收籌劃作進一步的分析和說明。
一、股權投資和稅收籌劃的基本概述
(一)股權投資
所謂的股權投資主要是指持有一年以上企業股份或者長時間投資于一家企業,以期達到對被投資企業的管控,或者是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影響,或者和被投資企業構建良好合作管理,以起到分散運營風險的效果。假設被投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進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這時,他可以以手上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對其進行合理管控,已達到生產原材料的直接補給,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市場的價格波動,生產運營也得以持續進行。
(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也稱“合理避稅”。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對稅收籌劃有了很深刻的解釋:“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計劃。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也就是說,只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事先籌劃和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規劃經營活動的范圍,可以達到最大程度的節稅,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二、新時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籌劃標準單一
當前股權投資企業稅收籌劃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僅僅把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當成是企業減少納稅負擔的一個途徑,忽略了企業的整體運營狀況,最終增加企業稅負,顧此失彼。因此,在制定企業的稅收籌劃標準時,應當將眼光放得長遠一些,實現整體和部分的統一,而不僅僅著眼于實現稅負的最小化,也應當注重減輕企業某項稅務的負擔。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不間斷的,而且是比較繁瑣的,業務上涉及的稅收種類繁雜,在多種稅收政策作用的交織下,難免會給企業的運營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制定稅務籌劃時,應當實現稅收與效益的相融合,從而促進穩定長遠發展。
(二)稅務環境不完善
經濟發展的同時,稅務法律也在隨之改變,新時期下的稅務政策在近幾年的時間發生巨大變化,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創新。即使對于同一個稅務,一年期間多種闡述文件或給出不同的公告解釋,在實際應用中難免會出現偏差,最終導致偷稅、漏稅的現象。我國的稅收發展環節缺乏完備性,納稅人對于納稅含義、條款以及相關要求不能充分理解,給稅收籌劃工作帶來極大制約。
(三)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
稅收籌劃的工作是一項對于專業能力要求甚高的崗位,一些股權投資企業為了節約企業運營成本,推動企業內財務人員來開展此項工作,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說,財務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對企業的發展狀況也比較了解,但是他們對于稅收籌劃的相關工作并不了解,專業能力水平方面有很大的限制,這就導致在工作過程中考慮不周全時,會存在僥幸心理,使得稅收籌劃工作的可行性十分缺乏,相應的,存在的風險也就高了。
三、新時期下股權投資企業稅收籌劃的優化措施
(一)轉變投資準則的規劃范疇
1.投資方向上。各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存在差異,對于國家大力扶植的產業,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和相應的補助政策,當然,再給予企業優惠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機制。例如,企業采購的設備在機制目錄范疇內,這其中有10%的稅收可以抵扣,企業可以對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仔細研究,就可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2.投資方式上。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金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股權債券投資。對于股權投資企業來說,假設直接開展投資工作,則不會實現類似會計處理的流程,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結合自身企業的發展狀況,選取適合自己的、可以達到高效益的投資模式。
(二)提高原股權的權威效力
首先,原股權投資應該符合股利清算的準則,清算股利是指投資企業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損益由投資企業所享有的數額,簡單來說就是,清算股利是資本的返還而不是資本所帶來的收益。假設我們嚴格遵守投資準則開展工作,在計算投資成本時,需要對長時間股權投資成本進行分析和探究,并且以原始投資成本為條件。其次,更深一步的對在股利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收差異進行核算。假如說根據原始投資我們能夠推算出投資方的清算效益,那么當投資成本抵減時,無論在投資前還是投資后,我們需要對其進行深層次的簡化,將其納入到稅收收益的范圍中。其中,企業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都屬于免稅收入,不在所得額征稅的范疇里。
關鍵詞: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
一、企業并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內涵
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要求的范圍內,并購雙方從稅收角度對并購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減輕企業稅負,從而達到降低并購成本,實現企業整體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財稅(2009)59號文件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影響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全面實施,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弱化了企業并購重組時利用地域優惠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原所得稅法下企業并購重組中利用地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熱衷于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主等區域的企業以享受低稅率的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格局。二是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并購稅收籌劃不再可行。原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稅負有差距,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內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合并等方式成為外資企業可降低稅負。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內、外資企業無差別對待,這使得納稅人利用外資企業身份進行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途徑失去意義。三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總體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企業并購重組中最大的稅務負擔就是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并降低為25%,減輕了企業并購重組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企業并購重組的熱情,使企業并購重組中所得稅項目的稅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財稅[2009]59號文件《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籌劃也產生了重要影響。首先,使企業并購時進行所謂的“免稅籌劃”難度有所提高。其次,針對并購虧損企業進行虧損彌補的籌劃計算方法有所改變。最后,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分析,企業并購時必將體現傾向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趨向,以節省所得稅款。
三、對當前企業并購重組稅收籌劃的一些建議
第一,企業并購前目標企業選擇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大變化之一就是重視行業優惠,實施條例對行業優惠的范圍等做了進一步明確。所以企業在選擇并購的目標企業時,應充分重視行業優惠因素,在最大范圍內選擇并購這種類型的企業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存在差異,并購企業可選擇在享有優惠政策的地區譬如西部地區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從而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夠享受到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稅收收益。
第二,企業并購中不同支付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實踐中,企業并購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并購、股權并購、承擔債務式并購和綜合債券并購。以上各種并購支付方式不同,相應的稅務處理各異,也為企業并購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并購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成本。由于兩種情況下并購企業接受被并購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的價值基礎不同,而使并購后并購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從折舊角度考慮,就并購企業而言,如果并購企業采用股權并購方式,并購中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資產原賬面價值,如果并購企業采用債券或現金支付方式,并購取得的資產其折舊基礎是支付價格,一般情況下支付價格高于原資產賬面價值。并購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增加,計提折舊也隨之增加,從而使并購企業增加折舊額而節稅。
第三,并購融資方式選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從稅負籌劃的角度分析來看,采取企業內部融資方式由于資金使用者和所有者為同一者,資金使用成本不能在稅前抵扣,存在雙重征稅問題,稅負較重。采取股權融資方式,企業只為股東支付股利,并購方不需要償還本金,流出大量現金,但其會稀釋每股股東收益,甚至稀釋大股東的控股權,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許在稅前抵扣,增加稅收負擔。采取向銀行等貸款方式,并購方除少量的手續費外,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據稅法規定借款利息一般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可以起到減少企業所得稅款,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而發行債券的方式,首先,在時間上和流程上要比銀行信貸靈活很多。其次,如果發行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如果企業業績良好,債券持有者愿意將債券轉為股份可以免除債券到期還款的壓力。最后,由于債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發行債券方式融資所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
在企業并購中,納稅籌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影響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納稅籌劃不但能為企業創造現實的競爭優勢,而且可以從內部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切實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今后還需要對其進一步研究,發揮其合理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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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投資;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0-0-02
企業作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關注的問題就是投資收益。影響企業投資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稅收是每個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通過稅收工具強制地、無償地征收參與國民收入和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正是由于稅收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點,使得稅收成為企業投資活動所必須面對的硬性外部約束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進行投資活動時,一面對稅收問題就只能是被動接受。稅收法律一方面為企業的投資活動限制了一定范圍,但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了在該范圍內自由活動的權利,由此便有了稅收的籌劃問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遵照稅收法律的各項規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通過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的事前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從而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利潤分配,是貫穿企業存續期間不得不考慮的幾個基本事項。投資活動在企業日常活動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性作用,因為有了投資方向,企業才會有目的去進行籌資;因為有了企業投資,才能形成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各種資產,才會有后續的利潤分配問題。正是由于企業投資活動在企業日常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討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
投資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業作為最主要的投資主體,其投資活動國家自是非常重視,通過出臺了一系列的鼓勵性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將資金投向有利于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夠促進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等領域。如何結合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充分利用國家出臺的這一系列鼓勵性政策,是企業投資進行稅收籌劃的題中之義。本文接下來就從以下幾方面詳細探討企業投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一、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首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投資方向。投資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項目,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不同。當企業投資國家扶持、鼓勵的行業和項目時,國家會給予一些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例如,根據財稅[2012]27號,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精神,相關規定如下: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適用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滿為止。又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如果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指定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該設備的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類似這樣的優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之前,要認真的研究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再結合自身的實際條件,盡可能地投資那些有稅收優惠的項目,從而減輕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二、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解決了投資什么的問題之后,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在哪投資的問題。國家為了平衡區域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區域制定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為了促進西部大開發,國家出臺了一些在西部地區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特定的企業實施“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又如,為了促進民族自治地區的經濟發展,國家給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稅收上的自,并且給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等。另外,國家為了鼓勵對外貿易以及高新技術發展,在特定的地方設立了保稅區、保稅港口,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在這些地方的企業享受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為了享受國家在這些地區的稅收優惠,企業在進行投資地點選擇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區位、資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慮稅收的因素,盡最大可能地去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三、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投資方向和投資地點的問題之后,企業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如何投資的問題。總體而言,企業進行投資時,可以選擇的投資方式大體有四種: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股權、債權投資。不同的投資方式,所面臨的稅收問題也不相同,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自然也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如果僅考慮節稅,不考慮企業控制權等問題,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要優于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其原因在于:首先,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可以將本企業閑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資產轉移到更適合的企業,從而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其次,以實物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時,可以將折舊費用在稅前扣除;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形成被投資企業的無形資產時,可以將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最后,進行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投資時,需要對投資的資產重新進行資產評估,若能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資資產的價值,則可以增加被投資企業的折舊費和攤銷費,減少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而如果直接進行貨幣資金和股權、債權投資,則不能進行相似的會計和稅收處理,起不到節稅的作用。因此,企業在投資方式的選擇上,一定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對自身而言能夠利潤最大化的投資方式。
四、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在解決了企業如何投資的問題之后,還要考慮投資的結構問題。因為不同性質的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性質也不相同,按照投資收益的性質劃分,企業投資收益可分為企業營業利潤、股權投資收益和債權投資收益。而不同性質的投資收益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業的投資結構也需要進行一定的稅收籌劃。首先,為了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不僅可以通過增加營業額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增加稅前扣除項目來實現。所以,有時候企業為了生產經營,并不采取重新投資建廠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虧損企業的方式。這是因為稅法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可由合并企業在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內進行彌補。通過這種方式的投資,企業可以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減少應稅所得額。其次,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取得的股票分紅屬于稅后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最后,企業進行債權投資時,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稅前收入,應繳企業所得稅,但投資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進行投資時往往會面臨很大的投資風險。所以,企業要統籌安排這三者的投資比例,充分考慮各種稅收因素,慎重權衡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系,認真地進行投資結構的稅收籌劃。
五、投資期限的稅收籌劃
投資講求時間價值,因此在考慮完上述投資問題之后,我們還要考慮投資的期限問題。利用投資期限進行稅收籌劃,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出發:一是分期投資的籌劃,一般而言企業投資應選擇分期投資的方式進行,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規定,投資者的資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清,一次繳清需在簽發營業執照之日繳清,而分期投資在簽發營業執照時,只需繳清規定的比例,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繳清就可以了。這樣,就能獲得剩余投資在規定期限里的時間價值。二是根據風險和成本,對股權和債權投資進行籌劃。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負債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負債利息就起到了抵稅的功能,但同時也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所以,當企業在成立初期,若處于免稅或減稅期,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可增加股權融資的比例;當企業已經步入正軌,經營風險降低,可適當擴大負債融資比例,用利息支出進行抵稅。因此,企業在投資時,要充分考慮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本的時間價值,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
六、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同身份的納稅主體會面對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企業在投資設立時,需要考慮納稅主體的身份與稅收的關系。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的,還要代扣其個人所得稅(投資個人分回的股利、紅利,稅法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一般來說,企業設立時應合理選擇納稅主體的身份,選擇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業,因為前者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后者一般涉及雙重征稅問題。第二,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要充分考慮稅基、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最終稅負的高低與否是多種因素起作用的結果,不能只考慮一種因素。第三,在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決策中,還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案例]周先生自辦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500000元,該企業如按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制,稅收負擔實際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該企業為公司制企業,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則該投資者的稅收負擔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資于公司制企業比投資于獨資或合伙企業多承擔所得稅39750元。故在進行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時,應在綜合權衡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額等因素基礎上,選擇稅負較小的組織形式。
綜上,企業進行投資活動時,能夠進行稅收籌劃的環節特別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窮盡。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首先,稅收制度是稅收籌劃的基礎。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詳盡地了解、掌握國家相關的各項稅收制度,
以免由于對稅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觀故意,但事實上卻是偷稅、漏稅的行為發生,從而承擔相關的法律風險。其次,要綜合全面的考察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這是因為稅收籌劃作為一項事前的決策,其決策過程也是會發生成本與費用的。比如在某些情況下,稅收籌劃確實能帶來稅收成本的節約,但企業為此支付的稅收籌劃成本卻大于稅收成本的節約,這樣的籌劃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要只關注于稅收成本的節約,而忽視該稅收籌劃的實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減少和相關費用的增加,必須綜合考慮稅收籌劃成本與收益的關系。最后,企業要注意稅收籌劃的合規、合法性。由于稅收籌劃的操作經常會處于稅收法律的邊緣地帶,一旦操作不當,越過合規、合法的臨界點,很有可能被稅務稽查部門認定為偷稅、漏稅、騙稅等違法行為,從而給企業帶來法律上的懲處,經濟上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孫玉紅.基于企業所得稅改革的企業稅收籌劃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論文,2009.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運用。它跟偷稅、漏稅完全不同。稅收籌劃是稅法所允許甚至鼓勵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在內容上,它又是順應立法意圖的,是一種合理合法行為。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除了要通曉稅法外,還要熟知會計、審計、財政、金融等相關經濟法律和法規,做到事前籌劃,不逾矩不違規,使稅收籌劃方案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稅收籌劃的目的有三個,一是通過稅收籌劃降低稅收實際稅負;二是有效防范納稅風險;三是實現企業整體財務收益最大化。
稅收籌劃應用范圍很廣泛,橫向貫穿于現代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方方面面,縱向則包含所得稅、流轉稅、行為稅等各個稅種的籌劃。下面通過一些案例對稅收籌劃作進一步的理解。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即企業在投資設立時選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稅法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在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時,投資者還應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享受20%和15%的優惠稅率。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企業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業,因合伙制企業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但合伙制企業的經營風險大于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以其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進行稅收籌劃之前,必須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額等因素,選擇稅負較小的組織形式。如某人投資自辦企業,年應稅所得額為200000萬元,如果該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則稅負為200000*35%-6750=63250;若企業為公司制企業,且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分配給投資者,則總體稅負為200000*25%+200000*(1-20%)*20%=82000;投資于公司制企業比投資于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多承擔所得稅18750元。
如果是投資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對投資企業組織形式即分公司和子公司進行籌劃。一般認為,如果投資初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考慮發生虧損的可能較大,宜采取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其虧損可以并入母公司進行彌補。當公司經營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以便充分運用各種公司成立初期稅收減免及稅收優惠等政策。
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納稅籌劃中最為常見的一類,銷售貨物并以企業自有車輛送貨上門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其取得的運輸收入無論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并入貨物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如果企業規模較大,取得的運輸收入金額較大的情況下,生產企業為避免自有車輛取得運輸收入按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考慮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指定自己的運輸公司運輸,生產企業向購貨方收取價款,運輸公司向購貨方收取運費。但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綜合考慮開辦運輸公司會發生的各種費用,權衡利弊作出最佳方案。
三、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最為常用的是利用稅收臨界點進行籌劃。
按照2005年1月25日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規定,通常情況下保持每月均衡發放雇員工資及各項補貼收入,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的方式雇員節稅效果較為明顯。但是,當年終一次性獎金除于12時得出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臨界值不多時,則可通過分次發放獎金數額,或者將超過低一檔稅率臨界值的數額通過非營利組織進行公益性捐贈,將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下一檔稅率,籌劃后得出的稅后收益反而有所增加。下面進一步舉例說明。
例如:某甲取得2008年度一次性年終獎金收入241000元(稅前),假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大于費用扣除額,按稅法規定計算甲應納個人所得稅241000*25%-1375=58875元,某甲實際取得稅后收入241000-58875=182125元,若對甲取得的一次性年終獎金進行稅收籌劃,先通過境內非營利組織向紅十字會捐贈1000元,則某甲應納個人所得稅(241000-1000)*20%-375=47625元,某甲實際取得稅后收入241000-1000-47625=192375元,比捐贈前多取得稅后收入10250元。
四、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的籌劃
A企業(工業企業)與B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建房。A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B企業提供資金,由B企業出資負責開發商品房一幢。本例中,如果A企業按照銷售額的固定比例取得收入(假定A企業按照該項目銷售收入的20%參與分配),房屋建成后,該項目實際銷售收入10000萬元,乙企業按照協議實際分得利潤2000萬元。,根據國稅函[1995]156號文件的規定,乙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分成收入,實際上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目繳納土地增值稅(本例暫不考慮),營業稅及其附加。因此A企業應繳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城建稅100*3%=3萬元;教育費附加 100*7%=7萬元,共計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110萬元。
關鍵詞:并購 稅收籌劃 并購目標 出資方式 融資方式
并購是一種優化資源配置的方式,企業可以通過并購方式進行資源重組,可以達到多元化經營,發揮經營、管理和財務的協同作用,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的目標。而稅收作為影響任何一個企業重要的成本因素,在企業并購的決策和實施過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視。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實現并購的最大經濟收益。
由于納稅企業的不同和不同的重組出資方式而造成納稅金額差別,這就為企業的并購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可以優化企業財稅成本管理、實現價值的可持續增長。
一、企業在并購中稅收籌劃的一般思路
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一般思路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并購后的企業進入新的領域,享受減免稅的稅收優惠;二是并購有大量虧損的企業,納稅所得額得到減免或抵扣;三是企業并購可以實現關聯性企業或上下游企業流通環節的減少,合理規避流轉稅和印花稅;四是企業并購因規模擴充能夠擴大應提取折舊的資產總額。
二、企業在并購中稅收籌劃的具體環節
(一)選擇合理的并購目標企業
1.目標企業類型選擇的稅收籌劃
根據被并購的企業是否與并購企業處于同一行業或同一類型,可以將并購分為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橫向并購是指并購企業選擇在同行業同種類型的企業作為并購的目標,這樣可以消除不正當競爭、擴大自有的市場份額、形成規模經濟。它對稅收的主要影響是,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變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減小稅收負擔。縱向并購是指選擇上游供應商或者下游企業客戶作為并購的目標,這樣可以實現生產上下游一體化。它對稅收的主要影響是,與供應商或客戶的交易變成了企業內部之間交換行為,減少了涉稅流轉環節,降低了流轉稅稅收負擔,但是,有可能會增加其他稅種,影響企業的稅負。
2.目標企業財務狀況情況對稅收籌劃的影響
若并購企業的盈利水平比較高,那為改變其整體的稅收負擔,它可以將并購的目標鎖定在有大量虧損的企業,并購后的盈利與虧損相抵消,可以實現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另外,如果合并納稅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將所得稅遞延,推遲納稅。
運用這個稅收籌劃策略,并購企業必須有足夠的盤活被并購的企業的資金,同時要警惕虧損企業可能給并購后的企業帶來的消極影響,比如降低利潤率對整體企業市場價值的不良影響。
3.目標企業所在地選擇的稅收籌劃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老、少、邊、窮”地區注冊成立的企業實行一系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并購方可以考慮選擇那些在上述地區注冊成立的、并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作為并購的目標企業,從而,并購之后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4.目標企業性質選擇的稅收籌劃
目標企業按照資金來源可以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兩類,我國的外資企業相比內資企業要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因此,并購企業可以把外資企業作為并購的目標企業,并購之后,企業轉型為外資企業,進而可享受外資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并免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并購出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并購的出資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現金出資、二是股票形式出資、三是混合形式出資。
現金方式出資可分為兩類:以現金為出資方式和以現金購買為方式。在現金收購方式下,如果目標企業的股東收到并購企業對其擁有的股份支付的現金,就失去了對原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另外,目標企業的股東還要就其轉讓股權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之后的凈收益繳納所得稅。因此,企業若采用現金收購,必須考慮目標企業股東的所得稅等負擔,會增加企業并購的成本。
股票收購可分為股票換取資產的方式進行并購和以股票換取股票的方式進行并購。并購企業若采用股票收購方式出資,對目標企業股東來說,不需要立即確認因交換而獲得的資本利得,這樣就可以起到了延遲繳納所得稅的作用。
綜合方式收購是指對并購企業對目標企業以多種出資形式的組合為出資方式,其中包括股票、現金、可轉換債券等。這種方式的稅收籌劃空間較大,并購企業可以向目標企業的股東發行債券來換取相應的股份,不僅可以實現通過控制目標企業而實現的企業并購,而且支付給目標企業股東的債務利息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的稅負。
(三)并購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
有購買法和權益聯合法為并購稅務會計的處理的兩種方法。
購買法是指將企業的凈資產按資產的公允價值并入并購企業的合并會計報表中。并購企業支付目標企業的購買價格不等于目標企業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購買法下對稅收有如下效應:首先,購買法下,實施并購的企業留存收益可能會減少,而留存收益的減少意味著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就會增大,進而有一定的節稅作用。其次,購買法下,被并購企業的資產都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一般高于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和商譽由于增值而提高了并購企業未來的折舊費用或攤銷費用,減少了稅前利潤,有一定的節稅效果。但是,購買法下,會增加并購企業的現金流出或負債增加,降低了資本的利用效果。
權益聯合法僅適用于發行普通股票換取被兼并企業的普通股,參與合并的企業資產、負債都以賬面價值入賬,并購企業支付的并購價格即目標企業的凈資產賬面價值,應不存在商譽的確定、攤銷和資產升值折舊問題,所以權益聯合法對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問題基本沒有影響。
(四)并購融資方式選擇的稅收籌劃
企業并購一般都要籌集大量的資金,其融資方式可分為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兩種。股權融資股息在稅后列支,而債務融資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并購選擇債務融資的方式可以產生利息抵稅效應。但是,并購企業需要考慮因大量債務融資給企業資本結構帶來的影響。如果并購企業本身的資產負債率比較低,可以舉債并購,提高負債的杠桿作用;如果并購企業本身的資產負債率已經很高,再進行舉債并購,則可能導致財務狀況惡化、商譽降低、破產風險增大的負面影響。并購企業要從自身資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的安排股權和債務的比例,既可以實現并購,又不影響企業并購后的生產經營。
(五)資產交易與產權交易的轉換
資產交易與產權交易所使用的稅收政策有較大的不同:資產交易需要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而企業產權的轉讓與企業銷售不動產、銷售貨物及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它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也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產權交易不需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通過把資產交易轉換為產權交易,可以實現資產、負債的打包出售,規避了資產交易環節的流轉稅,在企業并購過程中達到節稅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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