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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 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 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 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 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 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 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 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 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 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 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 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 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 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 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 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 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 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 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 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 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 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 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 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 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 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 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 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 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 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 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 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 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 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 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 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 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關鍵詞:利潤來源構成;稅負;稅收優惠貢獻
中圖分類號:F810.42;F275.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6116(2012)02—0097—06
一、文獻回顧
一直以來,各行業利潤水平相差比較大,在特定行業毛利率情況下,凈利潤是來自主營業務活動,還是投資收益,抑或來自國家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有多大,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國內關于這方面的研究不多,現有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利潤來源的研究。鄭玉歆,李玉紅(2007)研究發現,在考察期內工業利潤的增長是結構性的,重工業對工業利潤增長貢獻了70%以上;采掘業和原材料工業利潤率提高的關鍵因素是產品價格的大幅上漲,而輕工業和機械工業收益率的改善主要來自于生產率水平的提高;張杰(2011)研究發現中國企業利潤既來源于市場因素,也與轉型背景殊政策和非市場化因素有著緊密關聯。
二是關于稅負的研究。Siegfried(1974)認為平均有效稅率ETR有廣泛應用前景,在稅收政策行業差異和稅收補貼等研究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王防(1999)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平均ETR遠低于當時33%的法定稅率。王延明研究發現,行業間所得稅實際負擔存在差異,1998年之后規模因素與上市公司稅負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較大的公司ETR相對較高。王素榮(2009)得出執行新會計準則降低了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稅稅負的研究結論。
三是稅收優惠政策對稅負影響的研究。李增福(2010)研究發現:法定稅率的降低減輕了企業的實際稅負,淡化了區域差異,突出了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優惠政策取消和延緩的公司,實際稅收負擔沒有明顯提高,實現了舊稅法向新稅法的平穩過渡,表明降低稅率、取消優惠的同時給企業以一定的延緩期是比較成功的政策組合。
以上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礎,但上述研究中缺乏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程度的研究。本文從行業的凈利潤來源分析開始,進而考察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以期揭示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程度。
二、理論分析
1.凈利潤構成。本文從三個方面考察企業凈利潤的來源:一是核心利潤,二是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三是營業外收支凈額。核心利潤應該具有持續性,一個企業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越大,說明這個企業經營狀況越好,收益越有持續性。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的是企業投資活動獲利能力和相應資產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帶給企業的收益,這部分收益并非企業自身能控制,受市場影響較大,這部分收益因不具有持久性,應作為核心利潤的補充,如其所占比重過大,會影響企業利潤穩定性。營業外收支凈額亦不是來自企業經營活動,其占凈利潤的比重不應過大。因營業外收支凈額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稅收減免及稅收返還,在一定程度上從其所占凈利潤的比重可以看出該行業享受稅收優惠程度。
2.稅負理論。現有關于稅負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所得稅稅負,目前考慮了暫時性差異的計算ETR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Porcano,1986);
(2)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所得稅費用/法定稅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
(3)實際稅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稅款變化額/法定稅率)(Shevlin,1987)。
上述方法雖然考慮了暫時性差異,但沒有考慮流轉稅稅負。為更加真實反應企業整體稅收負擔,本文“稅負”,不僅包括所得稅,還包括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價內稅,如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本文衡量稅負的公式如下所示。
稅負率(修正ETR)=(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利潤總額,其中,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3.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形式較多,有優惠稅率、免稅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稅收返還等,加之流轉稅優惠政策還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這么多的稅收優惠數據難以從上市公司公開的資料中獲取到,本文以“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法定稅率,減除當期所得稅”來衡量所得稅優惠,以“收到的稅費返還”來衡量企業享受到的流轉稅和所得稅返還優惠。計算公式如下。
稅收優惠=(利潤總額+資產減值損失+暫時性差異)×0.25-當期所得稅+收到的稅費返還。
其中: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額/稅率一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額/稅率。
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統一乘以法定稅率25%再減除當期所得稅,其結果體現了稅率優惠金額;利潤總額加資產減值損失,考慮的是會計與稅法的永久性差異,資產減值準備是顯著影響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故計算法定應納稅額時加以調整;公式中沒有調整的其他永久性差異絕大部分恰恰就是稅收優惠,比如免稅收入、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免所得額、稅后分得利潤免稅等;當期所得稅=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體現的是會計與稅法的暫時性差異;收到的稅費返還體現了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其數額從上市公司現金流量表中獲得。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的統計分析
1.樣本選取
本研究選取了新稅法實施后2008年至2010年連續3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三種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數據,數據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樣本選取標準如下。
(1)剔除了利潤總額為負值或O的公司,因為此時計算出來的稅負為負數或0,指標沒有意義。
(2)剔除了“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的計算結果為負數的公司。
(3)剔除了稅負率大于1的公司。這類公司可能因違反國家法律支付罰款、補繳前期拖欠稅款等原因造成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稅負的情況。
經過篩選,選出符合規定的樣本公司共計3944家,分別為2008年1378家,2009年1415家,2010年1151家。數據分析采用SPSS統計軟件計算。
2.行業凈利潤分析
首先分析行業凈利率、行業凈利潤的構成,為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影響奠定基礎。
凈利率反映的是凈利潤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凈利率高低體現了企業的盈利能力,表1反映的是各行業連續3年的凈利率。
從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各行業問凈利率差距較大,凈利率最高的是房地產業,連續3年都在12%以上,而且逐年增加;凈利率最低的是建筑業,僅是房地產業的七分之一,這正反映出近幾年房地產業迅速發展的現狀,因房地產行業有2—3年的建設周期,2008年至2010年所銷售房屋用地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取得土地時的成本較低,加之,房地產領域監管體制不完善等導致了房地產業的高凈利率。而建筑業因原材料價格的上漲,勞動力成本的提高,行業發展比較完善且競爭激烈等因素使得該行業的凈利率低。全部上市公司平均凈利率2008年為5.99%,2009年為6.88%,2010年為8.43%,連續3年平均為7.1%。連續3年各年凈利率都在平均值以上的行業有傳播與文化產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除這3個行業外,2010年凈利率顯著高于平均值的還有交通運輸倉儲業和農林牧漁業。
從表1可知,各行業的凈利率相差較大,行業凈利率最高的房地產業為14.24%,行業凈利率最低的建筑業僅為2%,為說明各行業凈利率差異產生原因,下面分析各行業凈利潤的來源構成。表2是對上市公司11個行業2008年到2010年3年平均凈利潤構成情況的統計數據。
從表2中可以看出,采掘業、建筑業和批發零售貿易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高,其凈利潤主要來自其核心利潤,這與行業資本投入量大、生產經營活動是其主體活動等行業性質有關,說明這三個行業的收益持續性較強,受公允價值變動及對外投資活動影響小。除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外,其他十大行業的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幾乎都在100%以上,而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及供應業核心利潤占凈利潤的比重偏小,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之和占凈利潤的比重很大,這說明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受市場影響較大。從稅費返還占凈利潤的比重看,信息技術業和批發零售貿易是享受稅費返還較多的行業。分析表1和表2可知,各行業凈利潤率差異大的原因,不僅在于核心利潤,還在于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及稅費返還。
3.行業整體稅負分析
上市公司稅負與稅收優惠有一定的關系,一般來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多的行業稅負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少的行業稅負重。表3是根據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數據計算的各行業整體稅負情況。
從表3可以看出,整體稅負較高的是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負較輕的是農林牧漁業和信息技術業,這與現實情況吻合。建筑行業的營業稅計稅基礎較大,不允許扣除建筑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加之建筑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致使其稅負較高;房地產業因其在流轉環節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所得稅環節又很少有優惠政策,故其整體稅負較高。從流轉稅稅負看,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的稅負較重,這也說明我國應盡快進行流轉稅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行業和社會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從表3還可以看出,農林牧漁業的整體稅負最輕,這是因為該行業流轉稅和所得稅大多享受免稅或減半的優惠。
4.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的分析
2008年新稅法實施后,實施了內外一致的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農林牧漁業減稅或免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15%優惠稅率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奠定了本文分析行業稅收優惠的基礎。
根據理論分析部分稅收優惠的計算公式及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相關數據,計算出各行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占凈利潤的比重,見表4。
從表4可以看出,各行業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的貢獻差異很大,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最大的是信息技術業,占52.82%,較大的是農林牧漁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傳播與文化業和制造業。稅收優惠對行業凈利潤貢獻最少的是房地產業,其次是社會服務業,這也佐證了上述稅負分析中的結論。稅負高的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優惠少,而稅負低的農林牧漁業和信息技術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多。在2010年的1151家樣本公司中,稅收優惠占凈利潤比重在300%以上的有11家,在200%一300%之間的有9家,在100%~200%之間的有107家,在50%~100%的有91家。表5列示的是2010年享受稅收優惠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從表5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稅收優惠對非金融上市公司凈利潤的貢獻情況。
四、研究結論及建議
通過對非金融上市公司連續3年年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結論。
1.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為高利潤率行業,但其稅負重、稅收優惠少;農林牧漁業及信息技術業利潤率低,但稅負輕,且存在著大量稅收優惠政策,這說明稅收優惠是某些行業,特別是某些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如果沒有國家的稅收優惠,某些企業將無法生存。
2.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的流轉稅稅負較重,說明我國應盡快進行流轉稅改革,將建筑業、房地產行業和社會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以減輕企業稅負。
3.從行業來看,農林牧漁業、信息技術產業和文化業享受著大量的稅收優惠,說明國家的稅收優惠顯著地提高了這些行業的凈利潤,也說明新稅法以產業優惠的政策效果明顯,起到了優化產業結構的作用,我國應繼續堅持這一政策,積極引導產業結構的調整方向。
上述研究結論表明,稅收優惠政策對行業凈利潤的影響非常大。建筑業、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過重的流轉稅稅負,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因流轉稅固有轉嫁性,這種負擔又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致使消費者承受了較高的服務價格。從某種程度上看,我國的高房價與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的高稅負有很大關系。為了控制房價,為了讓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建議降低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流轉稅稅負。
我國現行增值稅,無論是在稅制上,還是在征收管理上,與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稅相比,尚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征收范圍過窄。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兩個環節,沒有延伸到交通運輸、建筑安裝和其他第三產業;從課征的對象來看,主要是動產和勞務,沒有涉及到不動產。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弊端。(1)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內在制約機制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2)增值稅主體稅種的地位受到威脅。(3)政策界限難以區分,征管實踐中相互扯皮。(4)不符合國際上增值稅改革的發展方向。
2、稅款抵扣不實。我國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稅款抵扣不實。(1)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從而造成上一環節已征增值稅款在下一個環節抵扣不足。(2)增值稅存在多檔稅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購銷環節的稅率不一,就會導致增值稅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實。(3)增值稅兩類納稅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納稅人如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只能抵扣6%或4%,卻必須按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納稅。
增值稅稅款抵扣不實,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1)重復課稅問題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由于我國推行的是“生產型”而非“消費型”增值稅,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仍存在重復課稅現象,并且由于企業資本有機構成不同,重復課稅的程度也不一樣。(2)不利于擴大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以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國產品競爭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稅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退稅,出口產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稅。我國以含稅產品與國外無稅產品競爭,無形中降低了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增加了開拓國際市場的難度。(3)增值稅抵扣項目審核比較困難。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額不能抵扣,在實際工作中就出現了如何準確劃分固定資產與非固定資產的問題。雖然財務會計制度對此作出了規定,但具體到一些單位價值超過標準、但使用年限不夠,或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卻不到標準的項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為固定資產,容易與企業發生分歧。同時,一些企業為了達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將大修理化整為零,增加了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
3、稅收負擔失衡。稅負公平是增值稅的一個顯著特點。(1)行業之間增值稅負擔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術等資金密集型產業,由于外購固定資產比重大,所含增值稅款不予抵扣,稅負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同時一些自然資源開采和以礦產品為生產資料的行業,增值稅負明顯高于平均水平。(2)增值稅兩納稅人之間稅負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方法上不同,使得兩者的稅負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銷售毛利率高的商業企業如果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比選擇做一般納稅人的稅負低,反之則高。(3)與其他國家增值稅負相比,我國企業的增值稅負水平高于大多數國家的企業。
值稅稅收負擔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沒有充分體現增值稅公平稅負的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雖然使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增值稅稅負基本相同,但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相差較大,違背了增值稅稅負不因行業、企業和產品差異而有差別的原則。(2)影響了對稅負較高行業的投資,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失衡是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個深層次矛盾,加快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
二、增值稅改革方向與發展趨勢
通過對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問題與弊端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我國增值稅改革與發展的趨勢。目前增值稅作為新稅制的主要稅種,其作用和優越性已經得到了人們的普遍認同。但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稅源難以控制,征收范圍過窄,抵扣辦法不盡合理,法定稅率偏高,實際稅負不均等等。如何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都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其中,比較一致的看法:一是盡快實現增值稅轉型;二是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三是嚴格增值稅源管理,加強征管力度。
1、改革增值稅的征收類型。目前,世界上增值稅有三種征收類型,而我國現采用生產型征收。生產型增值稅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指對購進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應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其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指對當期購進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價款,允許從當期增值額中一次全部扣除,這等于只對消費品價值征稅,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1)不利于鼓勵企業擴大投資。(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3)不利于我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
〈2〉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生產型增值稅的改革是必然的事情,問題是何時在全國推廣改革,如何改的問題。從生產型發展到消費形式必然趨勢,只是在我國從生產型到消費型需要較長時間的過渡。
2、擴大征收范圍。現行增值稅只對生產和流通領域征收,而與其相關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等行業是通過營業稅的方式增收的,范圍比較廣泛,而稅率比較低,屬于地方財政管轄范圍,不利于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原則,所以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勢在必行。
【關鍵詞】 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稅收管理
一、我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稅制改革要點
1.流轉稅的改革。我國增值稅正式于2009年1月1日實現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即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這也是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所在。改變了生產型增值稅造成固定資產價值重復征稅的規定,大大提高中小企業投資的積極性,特別有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采用先進設備。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做了相關的調整,現行小規模納稅人中工業和商業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所有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這些規定的改革都使中小企業能夠從國家的稅收政策中得到真正優惠。
2.所得稅改革。所得稅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在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同時,即統一適用25%的法定稅率,還特別提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20%的優惠稅率征收。對高新技術企業等符合國家產業支持的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由于大多數的中小企業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條件,可享受20%的優惠稅率,遠低于原來適用的33%和27%的稅率。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提高了許多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這些調整會直接導致中小企業應納稅額降低從而減少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從稅負結構看,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主要稅收負擔是流轉稅(增值稅或營業稅)與所得稅,其他稅種所占比例都較小。新的稅制改革毫無疑問改善了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中小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同城分散辦稅,造成稅務機關忙閑不均。
2.網上辦稅普及度不高,企業電子辦稅存在較大差距。
3.征稅標準隨意性較大,查賬征收范圍較小。
4.個性化納稅服務方式較缺乏,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求。
三、中小企業稅收管理存在問題的內外原因分析
1.內部原因分析。中小企業大多都是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在企業管理中可能會出現家族式的管理。家族式的管理不僅容易導致內部管理混亂,內部制度不規范,很難吸收家族以外的優秀的人員的加入,使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缺乏長遠規劃,大多數中小企業會計核算不準確,賬目混亂,稅務籌劃能力較差。
2.外部原因分析
(1)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大多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規定等形式,隨意性大、人為干擾因素多,不同地區稅收政策差異較大。
(2)國家關于中小企業有關稅收規定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等直接稅收優惠方式,沒有采用國際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抵免、延期納稅以及研發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做法。
(3)征收管理模式不能及時適應中小企業的需求而變化,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為圖簡便,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這種做法無法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造成稅負不均,應納稅款與實納稅款嚴重脫節,也影響了中小企業建賬建制的積極性。
(4)納稅服務體系存在很大的缺位,稅務機關對中小企業納稅人的服務意識不強,表現在稅務機關在處理企業稅收方面存在著“重大輕小”、“重懲罰輕服務”等觀念。
四、加強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對策
1.加強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中小企業應該不斷加強自身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做好發票、賬簿等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為建帳建制、查帳征收做好準備。
2.應突出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性。稅收政策應起到引導中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精,小而優方向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向技術創新、環境保護、增加社會就業等方向發展。同時應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以適應中小企業主體多元化、經濟形式多樣化和經營水平不同的特點。
3.積極推進稅收征管體制的改革,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進程。(1)應做好觀念和角色的轉變;(2)應優化征收方式,推進查賬征收,簡化納稅環節;(3)應大力推行網上辦稅,加快信息化平臺建設。
4.優化納稅服務體系。優化納稅服務體系包括加大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積極推廣稅務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建帳建制、信息咨詢、納稅輔導、稅務等各種優質服務,滿足不同條件納稅人的需要,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營改增; 存貨出租; 納稅影響
“營改增”擴大了我國增值稅的稅基,將原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之處重新接起。作為我國“十二五”期間的一個重要稅改項目,“營改增”自2012年開始在上海、北京等11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試點,且試點范圍呈不斷擴大之勢,對國家和納稅人層面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工業企業持有存貨的目的主要是銷售或生產耗用,也不排除提供勞務耗用的情況,存貨出租即屬于后一種情況。目前,非“營改增”試點地區工業企業存貨出租稅制復雜,可以分為繳納增值稅、繳納營業稅、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三種情況,而在后兩種情況下,存在著重復征稅,不但違背了稅制設計的原則,也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營改增”將簡化稅制,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有形動產租賃納入增值稅范圍,使工業企業存貨出租業務稅負更加合理。以下按業務類型分別闡述“營改增”對工業企業存貨出租的納稅影響。
一、工業企業銷售貨物的同時出租包裝物
非“營改增”試點地區工業企業銷售貨物的同時出租包裝物,收取的包裝物租金屬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價外費用,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按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也將該項包裝物租金作為價外費用處理,當與出租包裝物同時銷售的貨物為從價計稅或復合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時,包裝物租金還應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租金,并計入貨物銷售額,按貨物所適用的消費稅從價計稅稅率或復合計稅中的從價稅率計繳消費稅。
工業企業銷售貨物的同時出租包裝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繳增值稅的貨物又涉及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本質上屬于現行增值稅法規中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該項行為存在的基礎是現行稅制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分離。因為該項行為判斷和稅法適用的復雜性,納稅人在稅款計算和會計處理中極容易出現錯誤,從而會影響到稅收征管的效率。“營改增”的主旨是將營業稅并入增值稅,逐步實現兩稅的統一,“營改增”試點地區已將原來屬于營業稅納稅范圍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增值稅范圍,規定稅率為17%(財稅〔2011〕111號)。由此推斷,“營改增”后,工業企業銷售貨物的同時出租包裝物將不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應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有形動產租賃兩個稅目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同時出租的包裝物本身不屬于應稅消費品,并未構成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的最終消費實體。在會計上,包裝物成本在租金收入中收回,而非在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中收回。因此,現行對其計征消費稅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建議立法部門在“營改增”的稅制設計中一并加以考慮。
二、工業企業兼營存貨出租
工業企業兼營存貨出租是指其在經營范圍上以商品生產銷售為主,以存貨(包括原材料、包裝物、周轉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出租為輔,在實務中通常分別領購工業和租賃業發票的經濟行為。按現行稅收法規規定,租賃業屬于營業稅納稅范圍(國稅發〔1993〕149號),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工業企業兼營租賃業,必須分別核算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并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和營業稅應納稅額的依據。在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分離的稅制下,一方面存在著兩稅銜接過程中的鏈條斷裂,另一方面又因兩稅稅基的整體性無法做到徹底分離。所以對于工業企業用作出租的存貨,并非只按租金收入單純地繳納營業稅一種流轉稅,還涉及增值稅的計繳問題。
(一)將外購的存貨用于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工業企業用作出租的外購存貨是不能同生產用外購存貨一樣抵扣進項稅額的,如果企業將原作為生產用存貨改作出租用途,應于用途改變時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當企業對生產用和出租用存貨實行統一進貨,無法劃分生產和出租各自的領用金額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存貨出租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按目前“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做法推斷,“營改增”后工業企業將外購的存貨用于出租,外購時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出租時按有形動產租賃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確認銷項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營改增”前,該項業務按租金收入全額計繳營業稅,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總稅收負擔為租金總收入乘以5%的營業稅稅率;“營改增”后,該項業務按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的增值額征稅,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總稅收負擔為不含增值稅租金總收入與不含增值稅的存貨購進成本之差乘以該項目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營改增”后該項業務按增值額征稅的做法可以避免之前因全額征稅導致的重復征稅,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更加合理。
(二)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貨用于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這里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工業企業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貨用于出租即為用于銷售之外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屬于視同銷售的范疇,除按以后的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之外,還應按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于貨物移送出租的當天確認其銷售額,并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依據,而自產、委托加工存貨過程中外購的原材料、機械設備等所支付的增值稅額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在目前增值稅和營業稅分離的稅制下,兩稅的納稅范圍是互斥的,視同銷售的規定試圖保持兩稅銜接過程中納稅范圍的相互獨立,但從流轉稅稅基的角度看,商品和勞務本身是一個整體,真正的獨立是不存在的,該項規定為了追求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將本不存在的交易虛擬成真正的銷售確認銷項稅額,缺乏稅制設計的合理性,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同時,按租金全額計征營業稅的做法,也因存在著重復征收,違背了稅制設計的公平原則。
“營改增”后,工業企業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貨用于出租無需再做視同銷售處理,有形動產租賃業務和銷售業務一樣都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應按不含增值稅租金收入確認銷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是自產、委托加工存貨過程中外購原材料、機械設備等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顯然,“營改增”尊重了有形動產銷售和租賃流轉稅稅基的整體性,并且實現了統一的增值額征稅,更加先進合理。
三、工業企業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繼續加工銷售
工業企業出租原材料,屬于上述“將外購的存貨用于出租”,外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同時應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工業企業出租半成品,屬于上述“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存貨用于出租”,應按視同銷售相關規定確認半成品銷售額并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依據,半成品生產過程中外購的原材料、機械設備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應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如果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半成品,一直用于出租,現行稅制雖然有不合理之處,但在兩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基本保持了增值稅的鏈條完整——有進項稅額必有銷項稅額,沒有產生銷項稅額則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二是維持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范圍的相對獨立。如果工業企業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是暫時的,收回后繼續加工銷售的,按現行稅制規定,還要按最終銷售額確認銷項稅額,而沒有對應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將導致增值稅違背按增值額征稅的設計初衷,具體表現為:收回原材料繼續加工銷售,采購、出租、銷售整個業務既按租金全額征收營業稅,又按最終銷售額全額征收增值稅;收回半成品繼續加工銷售,采購、出租、銷售整個業務在前款征稅方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半成品視同銷售的增值額征稅——應納稅額為半成品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減去其生產過程中外購原材料、機械設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稅負更加缺乏合理性。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稅與營業稅界限劃分不清,存在交集,在現行流轉稅制下無法從根本上得到妥善解決。
“營改增”的主旨是實現增值稅擴圍,將營業稅盡可能地納入增值稅中,體現流轉稅增值額征稅的先進性。“營改增”后,對于工業企業出租原材料、半成品,收回后繼續加工銷售的業務,在外購原材料、機械設備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原材料、半成品出租時按租金收入確認銷項稅額,最終產品銷售時,按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額。“營改增”對該業務的影響表現在:稅制設計更加合理,便于納稅人理解,因而也有利于稅收征管;稅收負擔及其在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合理化,有利于提高微觀經濟實體的經營效率。
目前,“營改增”試點地區貨物租賃業務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7%,是考慮到出租收入作為貨物部分價值的轉化,與銷售性質相同,理應適用相同的稅率。鑒于現行稅法對一些特殊貨物設置了13%的法定低稅率,如果“營改增”后,法定低稅率依然存在,會存在貨物購入按13%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出租則按17%的稅率確認銷項稅額的情況,產生不合理的“剪刀差”,因此建議“營改增”正式文件中,將貨物租賃增值稅稅率確定為與貨物銷售一致。
【主要參考文獻】
[1] 高培勇.“營改增”將引領稅制三大變革[J].黨政論壇(干部文摘),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