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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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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對策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達地區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

      (一)稅源流失問題。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規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中的交易形式轉變為個人消費與企業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行,對發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制度。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展。同時,要鼓勵企業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稅相關的優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調。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2]張中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5.11.

      [3]易競.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探究[J].智富時代,2015.12.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第2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第3篇

      關鍵詞:稅制結構;現狀分析;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稅制結構問題是稅制設計的根本戰略問題。合理的稅制結構是實現稅收職能作用的首要前提,決定稅收作用的范圍和深度。我國稅制結構經過多輪改革,為公共財政體制的創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強化了稅收在組織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方面的作用。

      一、優化稅制結構的意義

      (一)稅制結構是指什么。稅制結構是指按一定標準進行稅收分類的基礎上形成的稅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關系。稅制結構是稅收制度的基礎內容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著稅制運行總體效率的提高和稅收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優化稅制結構的意義

      1、稅制結構的意義。稅收結構與經濟條件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在生產力水平很低、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社會形態中,經濟結構表現為以農業為主的小農經濟,國家的財政需求也相對較簡單,在此情況下,稅收的課征范圍受經濟條件的制約,只能采用對人或對物直接課征的簡單稅制結構。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經濟的發展,國家維持其職能的財政需求增加,在此情況下,國家可以從市場、手工業等多種來源課稅,稅種日益增多,稅制結構漸趨復雜。在現代商品經濟社會,國家維持其職能的財政需求復雜化,稅收不僅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參與經濟調控,在社會再生產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中發揮杠桿作用,因此各國一般均采用與稅收職能作用相適應的復合稅制取得財政收入,實現國家職能。

      2、實現稅制結構優化應遵循的指導思想。當前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是:以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據,以財政需求為基礎,確定宏觀稅負水平和稅收水平;以公平、效率為目的,堅持財政原則和簡便原則,正確處理稅種決定征管方法、征管能力決定名義稅負實現程度的關系,從主要稅種的優化入手,進行稅制改革;以名義稅負為基準,以減少征管損失為目的,完善征管法制,加強稅收征管。

      3、稅制結構優化的總體目標。從長遠看,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稅制結構優化,實現稅制結構同世界有代表性國家稅制結構的趨同,構建起以增值稅等主要間接稅為中心、所得稅和增值稅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高效的稅收制度。

      二、我國稅制結構現狀

      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稅制結構比較穩定。2004年稅收收入總額為25,718億元(不含關稅及農業稅)。其中,流轉稅收入18,396.9億元,占稅收收入的71.53%;所得稅收入5,811.3億元,占稅收收入的22.60%;財產及資源稅收入1,261.64億元,占稅收收入的4.73%;其他稅收296.3億元,占稅收收入的1.14%。

      在流轉類稅收中,增值稅收入12,588.9億元,占稅收收入的48.95%;消費稅收入1,550.5億元,占稅收收入的6.03%;營業稅收入3,583.5億元,占稅收收入的13.93%;流轉稅的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674億元,占稅收收入的2.62%。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加作為對商品勞務普遍課征的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合計為65.18%。消費稅及其附加作為選擇性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6.35%。

      在所得類稅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3,141.7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932.5億元,兩項合計企業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15.85%;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1億元,占稅收收入的6.75%。

      資源稅收入99.1億元,僅占稅收收入的0.39%;財產類稅收收入1,162.3億元,占稅收收入的4.34%。

      三、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間接稅稅收收入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仍然過大。2003年我國稅收收入總額為20,461.57億元,間接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海關代征進口稅)稅收收入總額為14,183.29.億元,間接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69.30%。其中,增值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高達35.8%、消費稅5.8%、營業稅14.02%、海關代征進口稅13.6%。造成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初期,為完成稅收任務,過于注重強化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也過于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過大。

      (二)個人所得稅收入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過低。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20.15億元,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7%,個人所得稅偷漏稅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個人所得稅稅法的不盡完善,使得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貧富最有力武器的作用沒有充分得到發揮。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仍然過低。2003年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為2,340.96億元,僅占稅收收入的11.44%。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一部分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長期虧損的現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實贏報虧的現象;另一方面現行內外有別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優惠程度不同,客觀上誘惑一些企業弄虛作假,搞假合資、假外企,以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

      四、改善我國稅制結構的對策研究

      (一)從稅種結構方面進一步優化。稅種結構是稅制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的情況下,狹義的稅制結構就是指稅種結構。考察稅種結構既要看稅收制度中的稅種構成,也要看各稅種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稅種結構合理與否,不僅影響到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而且事關國民經濟總量及各項重要經濟比例關系的發展變化。

      1、協調商品稅與所得稅比重,提高其運行與征管效率。調整兩者的比重,不能單純通過稅率變動來實現。一則降低商品稅稅率會與保證政府所需的財政收入發生沖突,在我國目前對商品稅依賴程度很高的情況下不具有現實可行性;二則提高所得稅稅率會與世界稅制發展趨勢相背離,在當前微觀經濟效益普遍偏低的情況下無異于竭澤而漁。因而,今后重心應該置于擴大稅基、涵養稅源和加強征管中。

      當前,協調兩者的比重關系可從以下方面著手:(1)要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制,減少并規范所得稅優惠政策,尤其是規范按地區判別所設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而進一步擴大稅基,增大企業所得稅的比重;(2)優化所得稅稅收政策,依據發展經濟的原則,鼓勵企業對采用新技術、增加資本投入和風險投資的積極性。可考慮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允許加速折舊、規定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建立風險準備金等政策,從而培植新的稅收增長點,加大科技在經濟發展中的貢獻率,豐裕企業所得稅稅源;(3)在所得稅收入增加、財政收入對商品稅的依賴程度有所減弱的情況下,把握時機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消除其對資本技術密集型行業的束縛,加速經濟增長方式轉變;(4)加強稅收征管,使所得稅稅源置于稅務部門的嚴密監控之下,在加大打擊企業偷逃稅力度的同時,增強捕捉個人所得稅稅源的能力,充分挖掘個人所得稅的潛力。降低商品稅比重,提高所得稅比重,達到發展中國家的一般水平或更高一些,從而在我國建立起一個富有彈性的雙主體稅制,增強稅收與其所處外部環境的協調性。

      2、適時優化現有稅種,完善我國稅種框架。(1)在市場微觀主體能依據市場信號作出其投資行為決策的情況下,通過正確的產業政策對其引導,取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的投資規模調節問題,則在于歸并預算內外資金并加強管理;(2)取消筵席稅和耕地占用稅,對公款吃喝和耕地濫用的控制必須轉向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才能真正收到實效;(3)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適時開征證券交易稅、社會保障稅、遺產和贈與稅等新稅種,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4)開征環境保護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確保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5)適當收縮從量稅的實施范圍。在同時顧及征管便利的前提下,將某些價格波動較大的資源產品改用從價計征,提高稅收彈性。此外,考慮著手對農業稅制進行改革,在繼續遵循農業輕稅的原則下,改變計稅依據和計征辦法,減弱農業稅長期以來所具有的固定稅額的性質,縮小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的差距,有助于彈性稅制的建立和農業稅制的長期發展。

      3、調整稅種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配置,提高稅制的有效性。在這個方面,主要根據各級政府的職能范圍與各稅種的內在功能來進行,使各稅種在各級政府中的劃分趨于優化,做到“收放結合,雙管齊下”。(1)將個人所得稅上升為中央稅,健全中央政府的收入分配職能;(2)取消企業所得稅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的做法,將其下放到地方稅系中,調動地方政府培植地方財源的積極性,使其成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3)從調節地方收入水平的角度出發,宜將資源稅劃歸中央;(4)恢復營業稅的完整面貌,取消既按行業又按部門劃分的不規范做法,全部交予地方;(5)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其轉變為一個獨立稅種之后,全部劃歸地方以充實地方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能力。在稅種結構達到優化的同時,通過變動共享稅分成比例來使總量達到平衡。

      (二)從稅負結構方面進一步優化。稅負是一個量的概念,我們常用的稅負水平評價標準有兩種:一是宏觀稅負,即稅收占GDP的比重;二是微觀稅負,也就是從個人和企業角度分析稅收占其收入的比例。我國目前與宏觀調控協調的宏觀稅負政策應當是保持總體水平的基本穩定,重在結構調整。宏觀上要從盡可能地維護社會公平,促進企業創新和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考慮宏觀政策取向;微觀上要從經濟主體著眼,主動調整稅費收入結構和稅收政策,適當減輕企業負擔,以較小的代價換取最大化的經濟增長動力,從而獲得長遠的財政利益。

      1、稅收政策調整。(1)加快增值稅轉型進程,避免出現新的地域性稅負差別。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勢在必行,這對于促進企業增加投資進行技術改造、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具有重要作用;(2)嚴格政策減免,完善企業所得稅。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凈利潤征收的稅種,從公平的角度看,所得稅應該是最公平的稅種。無論內外資企業,無論投資于什么地區,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產業政策和發展序列的要求,都應享受全國統一、確定的稅收優惠待遇。這樣,不但可以明顯地引導產業投資方向,同時也有利于資源的有效流動和不同地區企業的公平競爭。但在稅收政策落實中,一定要嚴格執行,不能因為政策執行效率低下導致新的稅負不公;(3)適當降低邊際稅率,優化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業者實行5級超額累進稅率。邊際稅率過高,稅率檔次過多,與世界性稅制改革浪潮后的各國稅制差距很大,應適度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同時,要拓展和規范個人所得稅稅基,將適用5%稅率的所得額范圍放寬;(4)適時增設新稅種。開征社會保障稅,以稅收的形式強制征收,既能增加稅收收入,又能充實完善所得稅體系,改變現有宏觀稅負結構,增強稅收自動穩定器功能。應及時開征環境保護稅,既有利于規范消費者的行為,也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

      2、財政政策。(1)整治政府收入渠道,減少制度外收入和預算外收入。在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以外,規范政府收入形式是提高宏觀稅負水平的首要選擇。對現行的稅外收費進行科學分類,取消不合理收費;對符合收費性質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納入預算內管理;對具有符合稅收性質的收入應將其納入稅收制度,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2)控制財政支出總體規模,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在我國財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費用偏高,公共事業支出偏低。因為同樣的稅負水平,財政支出用于改善政府為公眾提供的服務,付出有所得,感受就不盡相同;(3)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防止地方政府之間對經濟資源和稅收資源的惡性競爭。在分權模式下,地方政府之間必然存在對經濟稅源的爭奪,有效的稅收競爭能合理配置資源,而過度或惡性的稅收競爭則會增加資源流動的成本;(4)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科學地平衡地區間的財力差距。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各國政府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保證各地區享有較為統一的公共服務水平。同時,削減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專項補助等非均等化支付,嚴格轉移支付范圍,使之真正成為調節地區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3、經濟政策。(1)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當前,我國的產業結構仍不盡合理,工業大而不強,產業技術水平低,而且高消耗、高污染的資源和能源型產業生產能力偏大;服務業發展緩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貢獻度需要加強,這些可以在各產業宏觀稅負分析中略窺一斑。目前的產業結構與我們提出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不甚一致。因此,必須進行產業結構調整,轉變傳統的工業經濟增長方式,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2)促進中西部加快發展。有人以工業益指標、結構指標等為基本考察值,利用數據分析應用模型對我國區域工業發展水平進行了考察,從其綜合得分看,發達地區的工業效率要明顯好于落后地區,總體上呈現由東至西逐級遞減的趨勢。因此,應當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長、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地區經濟合理布局和健康發展。

      (三)從微觀構成方面進一步優化。在微觀主體構造過程中,由于國有企業經營上的困難和在企業主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低,下崗職工增多,再就業問題將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成為中國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增加就業和強化保障也將成為轉型過程中社會經濟政策的一項重要目標。下一步稅制改革應充分考慮上述情況,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實踐,著手制定社會保障稅法,開征社會保障稅,以稅收的手段來強化社會保障功能,確保社會最大限度的穩定。

      (作者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張何.我國稅制結構的現狀、問題與總體改革方向.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5.9.15.

      [2]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與完善.2006.11.7.

      [3]劉澄.解剖中國稅制結構.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8.11.17.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制結構公平和效率改革措施

      一、西方國家稅制結構的發展與演變

      總體上看,西方,國家的稅制結構經歷了由以直接稅為主體到以間接稅為主體,再到現代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發,展過程。

      1.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早期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實行的稅制模式。在當時自然經濟處于統治地位,商品經濟處于從屬地位的情況下,國家無法從其他方面課征足夠的稅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為征稅對象,采用直接對人或物課征的人頭稅、土地稅、房屋稅、戶稅等直接稅形式保證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這些簡單、原始的直接稅,大多按照課稅對象的部分外部標志來規定稅額,如:人頭稅按家庭人口課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場稅和入市稅作為輔助稅種。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資本主義發展之初,西方國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稅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則,把追求經濟效率作為首要目標。一方面對國內生產、銷售的消費品課征國內消費稅,以代替原先對工商產業直接征收的工商業稅,從而減輕了資本家的稅收負擔;另_方面,為保護本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對國外制造和輸運的進口工業品課以關稅。這時的稅制結構,一般稱為以關稅為中心的間接稅制。

      3.以現代直接稅(所得稅)或間接稅(增值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發展,以關稅為主的間接稅制逐漸暴露出了其與資產階級利益之間的沖突:保護關稅成了資本主義自由發展和向外擴張的桎梏;對生活必需品課稅,保護了自給的小生產者,不利于資本主義完全占領國際市場;間接稅的增加還會提高物價,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動搖資產階級的統治,更滿足不了戰爭對財政的巨大需求。與此同時,資本義經濟的高度發展,也帶來了所得額穩定上升的豐裕稅源,為實行所得稅創造了前提條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戰前后,西方各國相繼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少數國家(法國等)則建立了以先進的間接稅(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4.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遇到了嚴重的經濟危機,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之中。西方國家普遍認識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雖然有利于社會公平,但高所得稅抑制了納稅人儲蓄、投資和風險承擔的積極性,抑制了經濟增長。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在供給學派思想指導下,再次把稅收政策的目標轉向經濟效率,各國紛紛開始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開征了增值稅,許多國家逐步擴大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出現了稅制結構重返間接稅的趨勢,形成了所得稅與商品稅并重的稅制格局。

      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稅制改革與創新

      1985年5月29日,美國總統里根向國會提交了一份關于稅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開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大規模稅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國政府提出了堪稱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一個稅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國紛紛效仿,形成了以“低稅率、寬稅基、簡稅制、嚴征管”為特征的全球性稅制改革浪潮。此次稅制改革是半個世紀以來稅制原則的一次重大調整,在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上,由全面干預轉向適度干預;在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權衡上,由偏向公平轉向突出效率;在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由偏重縱向公平轉向追求橫向公平;在稅收效率原則的貫徹上,由注重經濟效率轉向經濟與稅制效率并重。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稅稅率,特別是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檔次、降低邊際稅率。稅制改革后,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由11%~50%的15檔稅率減少到只剩15%和28%兩檔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由50%降為28%.公司所得稅也由原來的15%—46%的5檔稅率減少為15%、25%、34%的3檔稅率。英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從改革前的6檔,改為現在的25%和40%兩個稅率檔次。其他西方國家的所得稅稅率檔次都從以前的10多個檔次減少到不超過5個檔次,還普遍降低了所得稅的邊際稅率。至此,西方國家基本上不存在邊際稅率超過60%的所得稅。

      2.提高增值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轉了長期以來重視所得稅,忽視商品稅的狀況。20世紀80年代末期,西方國家在減少所得課稅的同時,加強和改進了商品課稅,主要是普遍開征了增值稅。從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蘭、希臘、日本、加拿大等國先后開征了增值稅。與此同時,許多國家提高了增值稅的稅率,擴大了增值稅的稅基,OECD國家增值稅的平均稅率由開征時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稅制理論和方法上的創新。一是跳出了供給學派“單向”減稅以刺激總供給的框架,強調應該通過減稅與增稅“雙向”調節社會經濟活動。這在美國克林頓的新稅收政策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增稅主要包括對最富有階層增收所得稅,擴大針對有關醫療保險的工薪稅稅基,提高聯邦汽油稅等,而減稅則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與小企業,并擴大對勞動所得稅額扣抵的范圍。其他OECD國家也有類似情況。二是在效率與公平原則及其他政府目標的結合與輕重權衡上,普遍調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視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標的做法,努力促進各原則目標的協調。三是不片面強調追求“理想優化狀態”和使用絕對中性的“非扭曲性”稅收工具,強調對各種約束限制條件的研究,注重“次優狀態”的獲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漸進,注重經濟行為主體的反饋信息,并沒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國現行稅制及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則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實行的是以增值稅為第一主體稅種,企業所得稅為第二主體稅種的“雙主體”稅制結構。這種稅制結構實行近10年來,成效顯著,但由于稅制改革方案出臺時間較倉促,使新稅制從一開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問題不斷出現,使現行稅制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歷史地看,現行稅制在產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統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統性缺陷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從財政意義上進行的,難以充分體現供需總量調節的要求,對宏觀稅負水平缺乏科學論證和界定,不同稅種間的改革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影響了整體功能的發揮。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場模式為主要出發點,而且是在經濟發展處于高速度和高通脹并存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改革的內容以統一稅制集中稅權為核心,基本放棄了稅收對經濟的主動調節激勵功能,使稅制缺乏適應變化的靈敏性和靈活性,制約了稅收職能的全面發揮。

      現實地看,稅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并產生了新的矛盾,主要體現在稅制的結構性缺陷上:(1)主體稅種名不符實。所謂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種模式事實上一直處于“跛足”狀態,近10年來,流轉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稅的比重不足20%.(2)輔助稅種調控乏力。兩大類12個輔助稅種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調控作用與理想設計相去甚遠,社會保障稅、財產稅長期處于缺位或半缺位狀態。(3)稅負結構失調。從稅源區域、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課稅對象等角度分析,我國稅收主要來源于東部,其次是中部;主要來源于第二、第三產業;主要來源于對商品流轉額和所得額的課稅;許多稅種未能及時立制開征,導致稅源遺漏。(4)稅收管理體制不規范。1994年建立的分稅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稅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認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導致稅權的劃分未能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也沒有理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分配關系。由此引發了政府間的稅收競爭,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亂,形成了以“費”擠稅、甚至“費”大于稅的局面。

      發展地看,現行稅制不能很好地適應國情變遷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主要體現在:1994年稅制改革出臺之際,正值通貨膨脹高峰時期,而目前,改革時的“短缺”經濟和賣方市場的局面現已被供過于求、買方市場的局面所替代,市場經濟體制已逐步取代計劃經濟體制。與此同時,隨著國家之間貿易交往與合作的加強,經濟全球化、稅收一體化進程逐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日益縮小。世界各國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稅率的水平與結構以及稅種的格局等,均呈現出趨同的傾向。

      四、我國稅制結構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對策措施

      (一)科學選擇主體和輔助稅種

      1994年的稅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了我國現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并重的稅制結構。這種稅制結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基礎上,形成了層次性的稅收分配調控體系,從總體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稅制結構的進一步優化,需要在主體稅種和輔助稅種的選擇與完善兩個方面進一步推進。

      1.主體稅種的選擇。目前對我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有多種觀點。我們認為,主體稅種的選擇不僅要注重其所籌集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還要重視其對實現稅收政策所起到的調控作用。因此,我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應繼續堅持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涉及生產流通的各個階段、各個領域,對社會經濟生活起到普遍的調節作用。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較強的聚財功能,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發展而增長。我國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而世界大多數實行增值稅制的國家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購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增值稅能否給予抵扣。我國長期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主要原因是財政實力有限,并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作為控制投資膨脹的重要政策手段。當前,我國經濟運行方式已經發生轉變,將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條件已初步具備。從所得稅來看,所得稅具有自動穩定經濟的作用。從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的過程看,存在著經濟波動,需要運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這種波動。同時,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在實行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調節社會成員的貧富差距,實現稅收政策的公平目標。隨著我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通過所得稅取得的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會相應增加。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人員、服務、資本等跨國流動速度的加快,會使居民個人跨國收入和非居民個人本國所得都相應增加,這必然要求強化所得稅及其管理。

      增值稅與所得稅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點,只有二者相互協調配合、優勢互補,共同構成主體稅種,才能有效地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如果僅以流轉稅為主體,存在難以解決的諸多問題;而如果僅以所得稅為主體,為保證財政收入,同樣會導致過高的所得稅稅率或較高的累進性而抑制勞動者工作、儲蓄、投資和風險承擔的積極性,阻礙資本積累和技術進步,不利于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等負面效應。

      2.恰當地選擇具有特定功能的輔助稅種。為補充主體稅種在實現稅收政策目標中的不足,應根據稅收環境的變化,對現行稅制中的輔助稅種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1)適時增設我國稅收體系中缺位的稅種。比如,在比較適合的領域開征環境稅;本著誰受益誰納稅的原則,適時開征一些屬于受益性質的稅種,如對原始森林的復植、道路維護等開征森林維護稅、汽油稅等;從社會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角度,結合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開征社會保障稅,穩定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適時開征財產稅、遺產和贈與稅等稅種。(2)取消那些設置不當或已失去意義的稅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屠宰稅、城鄉維護建設稅、筵席稅等稅種;合并房產稅與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與車船使用牌照稅等。

      (二)優化主要稅種的內部結構

      就增值稅而言,(1)應擴大增值稅的范圍。理想的增值稅制應將所有商品和勞務納入課征范圍,并在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及其他各類服務的所有環節征稅。我國1994年實行的增值稅制僅將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商品生產、銷售和進口環節,而勞務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國家的實踐表明,增值稅實施的范圍宜寬不宜窄。(2)合理調整增值稅的稅率結構。我國現行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略高于實行增值稅最為普遍的歐共體國家,遠高于亞洲國家,并由于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扣除范圍小,稅基較大,使增值稅稅收負擔水平偏高。就消費稅而言,應從有效調節消費行為、增加財政收入的角度調整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輪胎、護膚護發品、普通化妝品等免征消費稅;對目前的一些高檔消費、奢侈消費,應征收消費稅。就營業稅而言,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我國流轉稅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值稅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營業稅則主要以非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存在相互轉換的情況。要真正解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基劃分問題,應該實現營業稅向增值稅過渡,最終實現流轉稅制的統一。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實行分類課征制,即區分不同的所得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存在著難以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利于稅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實行綜合課征制,但又由于我國居民收入較低,且分配方式復雜,隱性收入較普遍等問題,缺乏必要的納稅人基礎和稅收征管體系。因此,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課征模式較為可行。當前,應針對綜合課征制的一些缺點和個人所得稅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完善個人所得稅,如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適當拉大稅率級差,擴大適用最低稅率的征收面等。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主要是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減少和取消目前外資企業所得稅中過多的稅收優惠,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相同的稅收待遇,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實行比例稅率。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第5篇

      直接稅與間接稅是稅制結構的重要內容,研究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系,對優化稅制結構,確立稅收制度基本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對我國現行直接稅與間接稅結構的實證解析

      經過94年稅制改革和近年來逐步完善,我國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現行稅制結構在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94年稅制改革是在通貨膨脹,供給不足,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還沒有形成的背景下進行的,因而這種稅制結構具有明顯的過渡色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稅制的結構性缺陷日益顯現,特別是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系不合理,不同功能主體稅種設置失衡,搭配失當,不僅影響了稅制功能的完整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阻礙了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間接稅比重過高,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系嚴重失衡。稅收的基本職能是取得財政收入,評價我國稅制結構模式不能離開收入狀況。**年至**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年均增長16%,其中,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間接稅(不含關稅)年均增長15%,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年均增長22%。**年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為706%,**年仍保持在662%,八年來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5%以上。而直接稅雖然大大高于稅收總收入增長速度,但占稅收總收入比重仍然明顯偏低,**年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為159%,**年僅上升為223%。有人認為我國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事實上這與間接稅占據絕對主體地位的現實是不相符的,“雙主體”這一提法是不確切的。這種以間接稅為絕對主體的稅制結構是與計劃經濟受供給約束的賣方市場相適應的,而與市場經濟需求約束的買方市場是不相適應的。對照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直接稅與間接稅結構比例顯然處于失衡狀態,間接稅比重過高,不僅不利于商品流通,而且造成政府財政對間接稅的過度依賴,增大了財政風險。

      (二)間接稅稅負結構不合理,稅收負擔水平偏高。94年稅制改革時,基于控制投資規模和穩定財政收入的考慮,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非中性效應,造成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稅負偏重,存在重復征稅的消極影響;我國增值稅法定基本稅率為17%,優惠稅率定在13%,實際稅收負擔率偏高,如果將17%基本稅率換算成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遠高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20%以下的水平,優惠稅率也遠高于歐共體規定的5—10%的區間,因而很難發揮優惠稅率的調節作用;增值稅與營業稅對不同性質勞務平行征收,稅率和計稅依據上的差別,造成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與提供非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衡,前者稅負高,后者稅負低。作為發揮特殊調節作用的消費稅,在制度安排上,主要是按產品利潤,而不是按消費者消費能力設計稅率,消費稅是作為價內稅,而不是價外稅計征,造成增值稅對消費稅的重復征收,有悖于增值稅以增值額課征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我國稅收的70%以上由企業負擔,而企業稅收中又有70%左右來自間接稅。這表明盡管企業可以將間接稅稅負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在買方市場的今天,間接稅稅負過高,企業轉嫁稅負的難度大大增加,特別是企業紛紛依靠降價手段來維持市場份額時,稅負轉嫁的空間越來越小,有些根本轉嫁不出去,使企業不得不承擔一部分稅負,造成企業效益普遍下降。

      (三)直接稅中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個人所得稅比重偏低。我國現行對內外企業實施兩套所得稅制,稅率都是33%,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實際稅負上存在較大差異。在稅前扣除標準規定上,如壞帳處理、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贈等,對外資企業限定較少,對內資企業限定較多;在資產稅務處理規定上,如固定資折舊年限、凈殘值率等,對外資企業限定較寬,對內資企業限定較緊;特別是在稅收優惠上,如優惠目標、內容、形式、程度等,對外資企業予以較多,對內資企業予以較少。還有一些地區對外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實際征收稅率只有30%,由于外資企業享有多種稅收優惠,其所得稅負只有8—9%左右,不足內資企業稅負的三分之一,由此導致一方面吸引了大量外資涌入,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大量假合資企業,因而外資企業所得稅收入大幅增長。**年至**年外資企業所得稅年均增長高達375%,而內資企業所得稅年均僅增長151%,且低于同期稅收總收入的年均增幅。同時我國稅制中的大量稅收優惠又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也減少了所得稅稅類收入,抑制了直接稅占比的提高,加劇了對稅制結構的扭曲。此外,在所得稅收入當中,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所占比重很低,**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比重僅為24%,**年也只有71%,不僅大大低于發達國家水平,而且低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水平,如94年扎伊爾后為105%,印度為115%,94年羅馬尼亞為194%,95年韓國為207%。

      (四)直接稅比重過低,制約了稅制整體調控功能的發揮。一般而言,直接稅具有累進性,間接稅具有累退性。我國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其累退性特征較為突出,限制了稅收調節手段的運用。其一,以間接稅收入為主,表明政府稅收主要是通過社會消費含有較高間接稅負的消費品來實現的,這種稅負分布機制就會由于高收入者消費傾向低于低收入者消費傾向,而導致低收入者稅負高于高收入者稅負,不利于實現市場經濟效率與公平的目標。其二,稅收對經濟的穩定器功能,主要體現為直接稅的調控,間接稅比重過高,在通貨緊縮和企業虧損經營條件下,降低所得稅不僅空間有限,而且對企業毫無意義。減免間接稅,則不僅會大量減少財政收入,而且有向下拉動物價的效應,對通貨緊縮可能是雪上加霜,將抑制稅制刺激經濟增長的功能,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穩定經濟的作用。其三,直接稅對國民收入分配具有較強的調節作用,對政府解決或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比間接稅有效。間接稅比重越高,直接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作用越小。據測算,我國現階段基尼系數與直接稅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的相關性為:基尼系數=04519-243×直接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這表明直接稅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基尼系數就降低00243;反之,直接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每降低1個百分點,基尼系數就提高00243。當前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直接稅比重過低,降低了整個稅制的累進性,不僅妨礙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可能助長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不利于調節社會收入分配。

      二、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是我國稅制改革發展的必然趨勢

      正確處理好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關系,建立合理的稅制結構是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重要基礎。從我國現行稅制與各國稅制的比較看,在形式上,我國稅制基本實現了與世界接軌,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采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的運行,但從優化稅制結構的要求來看,現行稅制還很不完善,迫切需要對我國現行稅制結構模式進行調整。縱觀世界各國稅制結構演變過程和發展趨勢,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和稅制運行的外部環境,構建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稅制結構模式應成為我國稅制改革發展的基本方向。其理由在于:

      首先,符合經濟全球化和世界稅制的發展趨勢。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流,經濟全球化使各國稅制相互制約和影響日益加深,必然帶來世界稅制的趨同化。我國稅制結構目標模式的選擇必須考慮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順應世界稅制改革趨勢。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多數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發展中國家多數實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稅制經過不斷改革和調整,已出現了趨同化傾向。具體表現在,發達國家在以直接稅為主體的基礎上增加了間接稅比重。原因在于,直接稅雖然有利于社會公平,但不利于鼓勵投資、儲蓄和承擔風險,抑制了經濟增長,因而把稅收政策的主要目標由公平轉向效率,開始重視對商品課稅,以減少政府對所得稅的依賴,出現了“重返間接稅”的趨勢。而發展中國家在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基礎上提高了直接稅地位,旨在發揮所得稅“內在穩定器”功能,調節貧富差距,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的增加,發展中國家直接稅在稅制結構中的比重正呈上升趨勢,大有間接稅與直接稅并駕齊驅的態勢。從發展趨勢看,世界各國稅制結構越來越兼重直接稅和間接稅的聚財與調節功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雙主體的趨同性。因此,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稅制由間接稅為主體向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結構發展,有利于增強我國稅收制度與世界稅制的關聯度,形成與世界稅制大體趨同的稅制模式,使我國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

      其次,符合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一個國家選擇什么樣的稅制結構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人均國民收入水平的影響和制約,最終要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世界銀行把世界各國區分為三類國家,即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和高收入國家。低收入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同屬于發展中國家,高收入國家大多屬發達國家。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調查統計,高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一般以直接稅為主體,低收入國家稅制結構一般以間接稅為主體,而中等收入國家稅制結構則選擇以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模式。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入了由下中等收入國家轉向上中等收入國家乃至中等發達國家的階段。2000年我國人均GNP為7078元(折合855美元),已基本進入下中等收入國家行列的起點(756美元)。總體說來,我國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不具備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客觀經濟基礎。從發展趨勢看,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發展,企業效益穩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實現較快增長是可望的,尤其是隨著人均國民收入穩定增長,近年來國民收入分配已占到GDP的60%以上,我國個人所得稅有著較大增長潛力,提高直接稅比重是可以實現的。因此,我國由間接稅為主體向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結構發展,不僅符合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趨勢,而且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第三,符合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宏觀調控政策目標。選擇稅制結構模式必須與經濟體制相適應,體現政府宏觀調控的政策目標。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健全市場機制,彌補市場缺陷,需要政府加強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控。從我國稅制發展歷史變化進程來看,經歷了一個由自然經濟條件下古老直接稅為主體,向商品經濟條件下間接稅為主體的發展階段。間接稅一直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在組織收入、配置資源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如果繼續以間接稅為主體,強調商品勞務稅在財政收入和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勢必難以發揮稅收公平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方面的作用,而這卻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補充和加強的;如果完全轉向以直接稅為主體,強調所得稅在宏觀經濟調控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在中國可預見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明顯存在征收面狹小,收入不夠穩定等缺點,而且直接稅也難以替代間接稅在促進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和矯正市場失效的獨特功能。因此,選擇兩者配合的雙主體模式,可以互補各自缺陷,發揮綜合優勢,有利于實現稅制整體效應和多元政策目標。在財政收入充分利用間接稅的剛性收入特點和直接稅的彈性收入特點,實現互補;在調節經濟方面同時發揮間接稅優化資源配置和直接稅穩定經濟增長方面的調節作用;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能夠同時發揮所得稅累進稅率的基礎調節和消費稅差別比例稅率的補充調節作用,實現市場經濟和政府宏觀調控對稅制的要求。

      第四、符合我國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內在要求。稅制要靠征管落實,稅制結構模式的選擇必須與稅收征管水平相適應。否則,再好的稅制模式也難以變為現實。發展中國家之所以選擇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些國家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手段相對落后。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對納稅人納稅意識和稅務機關征管水平要求較高。從我國法制建設和稅收征管水平來看,近年來,我國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稅進程不斷加快,稅收法制教育和稅收宣傳深入開展,全社會納稅意識有了明顯增強,特別是新稅制實施后,隨著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轉換稅收征管模式,加快稅收征管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從制度上、機制上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我國已初步形成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征管體系,大大提高了稅源監控管理水平。從我國增值稅管理實踐看,增值稅需要先進的征管手段、較強的納稅意識,嚴厲的懲罰措施,管理增值稅的要求并不比管理所得稅的要求低。我國有能力管好增值稅,并且在不斷提高增值稅管理水平,自然有能力保證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的有效運行,而且選擇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還會進一步推動我國加大對稅務人員業務培訓的力度和現代技術手段的應用,促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構建我國直接稅與間接稅雙主體稅制結構的幾點建議

      既然構建直接稅與間接稅雙主體稅制結構是我國稅制改革發展的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新一輪稅制改革應立足現實,著眼發展,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的通行做法,按照完善稅制、調整結構、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公平稅負、強化調控的思路,有計劃分步驟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一)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逐步形成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稅制結構。擴大直接稅,提高直拉稅比重,減少間接稅,降低間接稅比重,是我國稅制結構由間接稅為主體向直接稅和間接稅雙主體結構發展的基本途徑。據有關資料顯示,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數量比例,高收入國家一般為2∶1,中等收入國家一般為1∶1,低收入國家一般為04∶1。從我國今后發展趨勢來看,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調整的目標,間接稅比重大致應降到40—50%,相應提高的直接稅比重大致應達到30—40%。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通過深化稅制改革,優化稅種布局,調整稅負結構,拓寬稅源稅基來實現。從存量角度分析,在合理直接稅與間接稅總體稅負分布,完善直接稅與間接稅內部結構,規范稅收優惠的基礎上,相應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從增量角度分析,通過費改稅,開征新稅種,將具有直接稅性質的預算外資金,如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健全財產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等措施,直接稅比重會較快上升,將使間接稅比重因直接稅增量比重提高而相應降低。

      (二)擴大直接稅,完善所得稅,健全直接稅制度。要使直接稅成為我國稅制結構的主體,應當著眼直接稅整體制度的安排,協調好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關系,開征具有直接稅性質的新稅種,擴大直接稅征稅范圍,健全直接稅體系,增強直接稅制的調控功能。

      1、統一企業所得稅。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國際稅收慣例,盡快合并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建立統一規范的法人所得稅制已基本形成共識。其統一的內容主要是,從法人角度實現納稅人的統一,為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創造公平納稅環境,并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實現所得稅對全部社會經濟活動的覆蓋;統一稅率,適當降低稅負,建議采用25%左右的基本稅率和15%低稅率兩檔;統一稅前扣除和資產稅務處理標準。無論是工資、捐贈、利息費用支出、壞帳準備金提取等稅前扣除,還是固定資產折舊、股息和資本利得稅務處理,全部實行統一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不分內外資企業、不分特定經濟區域,統一實行以產業性導向為主,兼顧中西部地區的優惠政策。

      2、完善個人所得稅。擴大個人所得稅稅基,統籌考慮個人所得稅與法人所得稅的銜接,將法人所得稅納稅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體,均納入個人所得稅調節范圍。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雖然這種稅制模式不如綜合稅制模式更科學,但作為過渡模式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隨著條件的成熟,再向綜合稅制模式過渡。根據國際上對所得、利潤和資本收益的征稅慣例,將個人所得分為勞動所得、資本利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別確定具體的稅目稅率,原則上對各種勞動所得實行從低稅率,對非勞動所得實行從高稅率。采用國際通行做法,實行合理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允許夫妻聯合申報。簡化稅率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適當拉大稅率級距。

      3、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普遍以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已成為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我國直接稅體系中至今未設立社會保障稅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憾。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形成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我國應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有利于促進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和發展。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了較大成效,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已形成一定規模,同時部分省市稅務部門已參與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時機和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應遵循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單位和個人按支付和取得的收入額計稅,逐步突出個人義務的原則,選擇部分收入積累型社會保障稅,實行按項目設置比例稅率。

      (三)擴大增值稅,取消營業稅,建立中性與非中性相結合的間接稅制度。間接稅改革應著眼內部結構調整和重新科學設置。從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出發,擴大中性增值稅,減少非中性消費稅,逐步取消營業稅,健全其他間接稅,使間接稅制更具有中性特征應是我國間接稅改革發展的目標。

      1、擴大增值稅。增值稅作為一般性商品稅,具有中性、普遍征收、收入穩定和有利市場配置資源特點。根據實行增值稅的國際經驗,我國完善增值稅主要是轉換類型,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改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消除重復征稅。同時可適度降低基本稅率,較大幅度降低優惠稅率,適當減輕增值稅的負擔。由此,一方面將減少增值稅收入,從而降低間接稅比重,另一方面又將會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改造,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所得稅收入,從而提高直接稅比重。根據增值稅普遍征收的要求,增值稅長遠改革,應把增值稅征收范圍向前擴大到包括農業、林業、采礦業等初級產品生產,向后擴大到目前征收營業稅的所有勞務和無形資產及不動產。但考慮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近期可先將對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改征增值稅,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擴大到所有勞務和無形資產及不動產,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統一并入增值稅,最終取消營業稅。

      2、縮小消費稅。消費稅作為選擇性商品稅,具有調節生產和消費,彌補市場缺陷的功能。根據稅負轉嫁特點和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消費稅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應從過去主要調節生產轉向主要調節消費,從過去主要平衡企業利潤轉向主要促進累進征收,公平收入分配,并依此作為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和稅率結構的主要依據。實行價外稅是商品課稅的發展趨勢,應將現行消費稅改為價外稅。消費稅征稅范圍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消費政策的變化而適時調整,特別是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應逐步縮小消費稅征稅范圍,消費稅收入比重將呈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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