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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的含義
中小企業是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的簡稱,泛指和企業所在行業的大型企業比較,在資產總值、雇員數量、融資能力、營業能力等方面較小的經濟單位。2011年6月18日,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公布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對我國十六個行業部門做出了明確規定。
(二)稅法的含義
稅收是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按照憲法規定,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維護社會經濟和稅收秩序,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法律規范,是國家稅務機關和所有稅務單位和個人所得稅按照行為規則。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一)資產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資產的計量。《小企業會計準則》以歷史成本為主要計量屬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所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預付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稅基”。這使得企業所得稅會計與小企業內部協調。
2.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一是折舊的計提方法。《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小企業是用直線法折舊的依據。小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它需要加速折舊,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相同。二是折舊時間。《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折舊,從下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當月減少,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處理上與《企業所得稅法》高度協調。
3.資產的減值準備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按照資產的成本計量,沒有規定資產減值,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有效協調。
4.資產減值處理。”《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六條規定:小企業資產應當按成本計量,不包括資產減值。”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資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稅收基礎。公司持有的資產增值或貶值期間的資產,除了在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可以確認的利潤或虧損,不得調整資產的稅收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按照資產的成本,沒有規定資產減值,實行“有效協調的企業所得稅法”。
(二)會計與稅務負債的協調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負債處理上與稅法協調準要體現在利息費用的確認時間點上。小企業長期貸款利息計提處理時間點與所得稅法保持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不一定是“資產負債表日”),其利息的計提時點和所得稅法保持了一致。長期貸款為小企業提供利息的會計處理時間和所得稅協議。
(三)收入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確認收入和稅法的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第59條規定,小企業應在貨物發出和收付款或接受付款的權利,確認收入商品銷售,并規定的收入,以實現不同結算方式的識別。如貨物買賣的支付,支付手續完成后確認收入;銷售商品按付款方式預付;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根據商品的分期付款銷售;在合同期內收貨物確認;對于運費的支付銷售商品,在條件接收確認收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8條至24條對不同收入的確認、分期收款等規定與小企業的會計準則一致,對小企業的銷售、收入沒有明確規定,但前19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同一天收到銷售憑證。根據不同時間的貨物銷售或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確定銷售結算。確認所得稅法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實現完全統一。
2.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第60條規定的小企業,小企業應根據從買方收到或應收款的合同或約定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金額。涉及現金折扣、銷售收入的商品,應在扣除現金折扣金額的,涉及商業折扣的,銷售金額須按照扣減金額確定。本協議的規定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
(四)利潤及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
1.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與稅法的協調。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體現在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的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其中補貼收入指企業獲得的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補貼。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在政府補貼上并無差異。
2.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收入與稅法是協調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規定基本一致,主要有:存貨短缺、損壞、破壞或虧損,非流動資產凈損失、壞賬損失、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自然災害損失等不可抗力因素、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三、結論
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督促小企業發展,建賬建制,并不斷提高企業會計準則,不僅有利于依法治稅,加強小企業的稅收征管,也有利于稅務機關根據實際負擔能力征稅,促進稅收負擔的公平性,有助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到位。
關鍵詞:無形資產 會計 涉稅處理
1、前言
文章對無形資產涉及的有關稅種進行了介紹,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進行了闡述,通過分析,并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和相關理論知識,對無形資產投資中的一些涉稅處理進行了探討。
2、無形資產業務涉及的稅種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新實施條例中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上地使用權、商譽等。
二者比較而言,稅法界定的無形資產范圍比會計要大,會計準則強調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從而將商譽排除在外;另外,在新所得稅法中,土地使用權一般被確認為無形資產,而在會計準則中,土地使用權并不一定是都是無形資產,有可能是固定資產、存貨或投資性房地產等。
綜合無形資產內容和現行稅法,無形資產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限于篇幅,本文重點討論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
3、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差異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準則第二條中的(一)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中的(二)規定: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另外,無形資產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自創商譽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4、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的涉稅處理
4.1、無形資產轉讓的涉稅處理。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轉讓使用權。二是轉讓所有權。在轉讓過程中,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交印花稅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雙方都是購銷雙重身份,印花稅要按兩份合同計稅,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計交營業稅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帳金額中可能含有消費稅,并視存貨或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稅。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的無形資產帳面凈值后,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在各種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下。企業要納的稅種,以求整體稅負最輕、轉讓凈收益最大。
4.2、無形資產投資的涉稅處理。根據《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和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由無形資產轉化為長期投資后,在投資期間不得對該項無形資產進行價值攤銷。企業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對評估確認價值大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對評估確認價值小于投出無形資產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資產評估減值)”。在該項投出資產沒有收回或轉讓之前,對上述投資評估差額,企業不能轉增資本,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不存在稅收影響問題。
5、無形資產涉稅業務處理的進一步思考
5.1、稅法及法規與企業會計準則應協調發展
應當在認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一定差異的基礎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內核,互相借鑒,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而不應無限夸大兩者間的差異。目前稅制的改革和完善應借鑒國際慣例。從保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從更高層次地體現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社會成員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科學結合的需要出發,稅法要主動向會計準則靠攏,有限度地允許企業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政策選擇,逐步采納會計準則的一些精神,以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簡化相應的會計處理。
5.2、盡快出臺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稅法實施細則
針對會計準則中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應對現行實施細則中相關條例進行及時修訂,盡快制定與會計準則相適應的新條例,減少因不同地方、不同企業、不同人員在處理有關無形資產攤銷額稅前扣除標準上的不一致。
可以采用兩種方法:直接引入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允許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并全額在稅前扣除;制定出稅法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的攤銷成本、攤銷方法、攤銷時間、預計殘值等有關內容,并指出會計與稅法產生的差異的處理方法。
5.3、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相關規范
從會計規范的角度講,我國應制定研發費歸集與分配的具體規范與原則朋確人員人工、物料消耗、折舊費與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費用項目在正常生產經營費用及研發費之間或者在不同研發項目間的分配規則,避免企業費用歸集的隨意性。在開發費的資本化方面,在會汁準則明確規定資本化條件的同時,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在準則指南中具體列舉無形資產的具體類別和內容,以便于實務操作。此外應要求企業對研發費建立專門明細賬,將有效憑證和明細賬目對應,對不同研究開發項目分別進行單獨歸集核算,對于企業同時進行多個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要求企業制定費用在項目間進行分攤的原則。
6、結束語
會記中,無形資產的涉稅處理比較繁瑣,跟其他方面的會記工作相比,難度也大一些。需要會計人員在工作中更加仔細認真才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1).
筆者認為,針對計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除了通常的推遲確認收入、減少收入等方法外,主要應把握以下幾方面:
一、關注所得稅法與流轉稅法之間的差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法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有一些規定也與流轉稅的規定脫離,如在流轉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計稅收入,名稱相同,但實際內容卻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在稅收籌劃中不能一概而論,一定要區分其中的差異。
(一)一般收入的差異
在流轉稅中,計稅收入是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運費、裝卸費、代收、代墊款等。而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稅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由于他人使用本企業能產生利息、使用費和股息的資金財產所形成的資金、應收款項或其他形式的收益。顯然所得稅法中的計稅收入不包括代收款、代墊款等非收益項目。
(二)特殊收入的差異
關于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則明確列舉了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兩者的差異具體表現為:
1.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的范圍,與增值稅存在明顯的差異。這是由于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再者就是按企業所得稅法,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商品的銷售收入,而在增值稅中,贈送的應按視同銷售,在售價之外再按確定的計稅價格計征增值稅。因此相對縮小了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范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以列舉形式出現,要求視同銷售只能是與貨物有關,對于沒有貨物實體流轉的勞務,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而在企業所得稅中,既有有形的貨物、財產,又有無形的勞務,相對又擴大了視同銷售的范圍。
2.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例如“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無論貨物來源如何,只要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均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只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才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只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3.視同銷售的計稅收入不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由于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行為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允價值應是交易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一般參考交易時同類產品的市價,應該是一個時點值。而在增值稅中的計稅價是一個最近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應該是一個時段值,市場價格瞬息萬變,時段值當然不等同于時點值,特別在物價波動劇烈時期,差距會尤為明顯。同時公允價值是一個會計概念,確定不像增值稅中的計稅價那樣有嚴格的限定,特別是異質性強的產品,在公允價值的確定過程中,納稅企業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此項變化使得計稅價在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中具有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以上差異,把握好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才更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及稅收籌劃。由于目前的會計制度是以投資人為導向的會計制度,主張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互分離,所以對視同銷售這類涉稅事項,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此類業務的會計處理中,是否確認收入,除了需要考慮符合會計制度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外,還要兼顧是否滿足所得稅的規定,以便減少不必要的財稅差異,更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不必要的納稅調整,降低少納或多納稅的風險,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也會為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奠定基礎。
針對以上差異,具體的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A企業以維修服務換取B企業等值的原料。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按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此業務為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法的規定,該業務不在視同銷售列舉的范圍內。所以按企業所得稅是視同銷售,也符合會計中收入確認的條件,應該確認收入。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例2: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的移送,按增值稅規定為視同銷售業務,按企業所得稅規定不是。因此會計處理不應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3:企業用外購的貨物發放職工福利,按增值稅的規定不是視同銷售業務,而企業所得稅規定應視同銷售,并且也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利用所得稅法未作明確規定之處進行籌劃
不管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是在后續出臺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中,有關計稅收入的金額確定都不是非常的明確。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所得稅的計稅收入和增值稅是有差異的,不能從增值稅中挪借,但是可能又明顯存在財稅差異,不能采用會計處理中的收入,因此這些空白可在稅收籌劃中充分利用。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只是規定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其計稅數額沒有規定。盡管在我國,政府為節省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在稅法中對財務會計規則采取容納態度(即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規定處理,稅法沒有規定的,按會計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在財務會計中,分期收款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而非分期確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像這種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顯然又存在財稅差異的,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
例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售出大型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萬元,合計5 000萬元,成本為3 0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為4 000萬元,實際利率為7.93%。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
收入與成本會計確認情況見表1:
【關鍵詞】 視同銷售;稅法規定;會計處理
所謂視同銷售, 就是經濟業務本身不是銷售,但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要視同正常銷售一樣計算納稅,因此視同銷售是稅法概念, 而不是會計概念。視同銷售主要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些這樣的事項:將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職工獎勵、捐贈、利潤分配、抵債、進行非貨幣資產交換等。
一、稅法對視同銷售的規定
(一)增值稅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內部在建工程、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
二、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會計實務中對于視同銷售行為處理產生困惑的焦點在于是否確認收入以及是否繳納所得稅。增值稅法規中的八種視同銷售是否確認收入,新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分散在部分準則中:(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2)《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3)《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一債務重組》應用指南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存貨抵償債務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成本等。這樣零星分散的規定學習者難以掌握把握,不便于記憶。筆者對此作了一些分析,總結出以下規律:
視同銷售是否確認收入,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收入的定義及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判斷。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大家熟知的五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認定的幾種視同銷售不管其會計處理上是否確認收入,都需要繳納所得稅。
第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
稅法中規定的這兩類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上的處理基本不存在爭議。
委托代銷有兩種方式: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人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當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根據代銷清單列的已售商品金額確認收入。
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也要看委托代銷的方式是視同買斷方式還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手續費 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按收取的手續費,作為勞務收入 確認人賬,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所得稅上,雙方根據確認的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
第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或提供的非應稅勞務等非應稅勞務,從增值稅法規方面看:貨物在企業內部轉移使用,企業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總流入,不符合收入定義。同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其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仍歸企業,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不是視同銷售,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增值稅上,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同用于非應稅項目一樣,貨物仍在企業內部轉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義,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就是會計上的用于支付非貨幣性職工薪酬,這種行為符合收入的定義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時,仍在同一企業內部使用,不需繳納所得稅;當用于個人消費時,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規定,首先要判斷該項交換是否存在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能夠計量。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應當以換出貨物的賬面價值和銷項稅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為:
借: 長期股權投資 770,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從而影響應納所得稅額。
由上可見,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
第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企業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是企業的日常活動,表現為企業負債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同時也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的確定條件,因此,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這種情況在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也很明確,應將其視同銷售,計繳所得稅。
第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上,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不是企業的日常活動,也不會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即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也無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符合收入的定義。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綜上所述,從增值稅法規方面看,在視同銷售的8種行為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中的視同買斷方式,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支付非貨幣性薪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并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都按合同或協議金額或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計算銷項稅額。其他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貨物按成本結轉,同時按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 如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研發、分公司等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 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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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
[3]高霞.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解析[J].財會通訊.2008
【關鍵詞】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讀 稅收籌劃
一、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3.《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確定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三種辦法,強調了“實際利潤額”的概念,根據稅款可承擔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彌合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原則規定,并明確了未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了修訂。公告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利潤額”的名詞,并修訂了前期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在實際操作環節中有關問題。公告附件明確,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二、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解讀
1.預繳企業所得稅是稅收征納中的法定事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不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系國家機器正常運行的財政資金,需求是剛性的,是永續的,這就要求稅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是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的保證措施之一。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上的行為瑕疵一般為三種:不按期申報稅款,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或進行虛假申報。
(1)對于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納稅人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辦理了法定的、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外,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于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中,曾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該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從《稅收征管法》的法條字面意思看,“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沒有對應納稅款進行內涵限定,也沒有將預繳稅款排除出去,所以,將虛假申報已經構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認定為偷稅行為,也是沒有錯誤的。對于進行了虛假申報,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稅法是嚴苛的,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納稅服務,納稅人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合作博弈,相輔相成,“合而不同,是謂大同”,共建征納和諧關系。
4.以簡化稅收程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理念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目標
1.爭取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存在三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與匯算清繳的差異較小。當然,在報告年度企業收入及利潤指標將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企業應爭取稅務機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2.開展籌劃,避免多預繳稅款。由于受季節性以及訂單均衡性影響,有些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內“前高后低”的情況有時會發生;如果簡單地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才發現多預繳了稅款,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是,退稅手續復雜而繁瑣,牽涉到稅務、國庫、銀行等組織。實踐中,多繳納的稅款很可能被滯留抵頂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這將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并導致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3.控制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正確理解國稅函〔2009〕3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的要求,將多余的稅款留在企業匯算清繳期繳納,以節約資金利息占用。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天生的博弈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爭取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不少于70%;而作為納稅人,一般應將預繳稅款控制在全年應繳稅款的70%。例如,若某企業納稅年度每季度均產生1 0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做得好,將每季度預繳稅款比例控制在年度應繳稅款的70%,預繳稅款共計2 800萬元;而在匯算清繳期繳納稅款1 200萬元,若稅款均是在納稅期的15日解繳入庫,則此項籌劃,相當于納稅人取得了4筆300萬元資金不同期限(13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的貸款利息收入。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在如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所確定的實際利潤額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的內涵為: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目前主要指房地產企業的預計毛利,同時為未來特殊項目預留了空間。免稅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等。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企業前期發生的,在企業所得稅法定結轉、稅前彌補年度內的虧損。(會計)利潤總額:企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