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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
一、就業再就業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
備注:對2005年底之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至期滿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備注:政策審批時間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奧運會和世博會政策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8號)
備注:奧運會結束并北京奧組委財務清算完結后停止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補上海世博運營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批復(財稅[2006]155號)
備注:世博會結束并上海世博局財務清算完結后停止執行
三、社會公益政策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四、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清產核資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8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9.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
五、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
六、單項優惠政策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政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備注: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9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世紀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年月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年期滿為止。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一、農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0年的國家稅務局頒發的15條指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項目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1〕137號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財稅〔2012〕75號規定,凡是銷售農產品以及批發的企業和個人里面的肉蛋等產品可以減免增值稅。
財關稅〔2012〕33號指出,經國務院批準,為了能夠把優良品種進入到農村,增強目前品種的稀有性,更加豐富我國的動植物資源,更快的開展高效率的農林業,在125期間凡是進口的幼苗、幼魚苗等等野生動植物種都可以享受免增值稅的優惠。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指出,承包土地的各種企業,如果有請農民來幫忙前期的種植以及后期的銷售,然后在進行二次回收,類似這種銷售形式的農產品,是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減免增值稅。
(二)營業稅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6條,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6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農業、林業、牧業中生產中從事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從事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業務,從事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從事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項目免征營業稅”。
1994年財稅字第2號文件規定,農業生產者如果用農業企業的土地種植生產農產品,企業轉讓土地經營權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種植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選擇培育新的品種;種植一些中草藥;培育以及種植樹木;養育牲口,家禽;采集好的林產品;去遙遠的海上去捕撈等以上這些都可以免交所得稅。對于一些企業搞海上養殖的還有培育茶、花、香料等等的。可以免交所得稅。
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 自2010年1月1日開始一種新的生產模式出現了,就是農戶加公司的模式,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以這種營業模式從事農林漁業的都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
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8號規定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發)的通知》(財稅[2010]221號)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里面農產品的初加工可以免收稅費,不過自己的加工費是要額外收取的。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1987年國務院令第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7條指出,如果企業直接是將土地用于農林牧漁等用地的話,是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1998年國稅地字第13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直接是將土地用于農林牧漁等用地,意思是在土地上用于種植,飼養等等,而不是加工產品,也不是生活辦公的地方。這一定要謹記。
2008年財稅158號第七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進行水果的采摘以及觀光農業,這就跟上述的規定貼切,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就可以根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2年財稅〔2012〕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針對一些有專業的批發市場以及農貿市場,所占用的土地以及房產都可以暫時的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上述說明規定的,可以拿著相關資料去向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二、稅務籌化
納稅籌化是指企業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投資人權益最大化,企業管理者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等系列活動,準確運用稅法所提供的一切優惠政策,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項擇的一種財務活動。農業企業相對于其它企業而言管理人員文化與專業水平相對較低,合理進行稅務籌化,關系到企業稅負水平是否科學合理,作為農業生產型企業怎樣正確解讀國家稅法和合理籌化企業稅負很重要。工作中稍有疏忽可能給企業納稅工作帶來被動,利益受損,事先科學進行稅務籌化尤其重要,農業企業從以下方面進行稅務籌化。
(一)企業設立與重組全過程稅務籌化
農業企業包括從事農、林、牧、漁種植、養殖為主的農業生產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生產農產品加工企業,從事農產品批發的農產品批發企業,從事農業生產技術服務的農業服務企業。各類企業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各不相同,與企業的規模與經營項目相關,比如從事種植、養殖業的農業企業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和種養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的減免,從事農產品初加的農業企業只能享受所得稅減免,從事農業技服務的農業企事業單位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從事農產品批發的企業享受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減免和用于農產品批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的減免。在企業設立與重組時要準確把握企業的規模,明確主營項目,將主營項目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相片配,不能貪大求全,錯失稅收優惠政策。
(二)企業核算流程的籌化
農業企業從事經營項目較多,有的項目有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未分開核算的不得享稅收優惠政策;在核算時必須進行嚴格分類,分別核算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按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
怎么樣才能夠客觀的告訴農業企業主動地采取應對措施,做到依法納稅以及合理避稅的統一,是農業企業必須面對的課題。在設置會計核算流程時,要按稅收優惠政的要求,做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協調統一,在不影響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盡量側重稅務會計方向,避免因稅務會計事項的不合規而錯失稅收優惠政策。
(三)納稅申報的籌化
國家給予了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那么企業能不能夠真正的體驗到這種優惠政策,只有企業在履行了相關的義務后才能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一般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由稅務機關確定;我國出臺的這么多稅收的優惠政策,只要是沒有明確為審批事項的,都必須要實行備案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將在新稅法施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的范圍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通知明確規定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
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下表)執行。
通知明確將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相關鏈接]:財稅(2001)202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摘要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3、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還可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按新稅法規定計算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通知規定的稅率、項目、范圍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享有交叉優惠政策的企業,可選擇最惠政策執行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國發[2007]39號,2007年12月26日)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
通知闡明了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特定地區的范圍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優惠政策:“兩免三減半”
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門檻: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目前兩個文件尚未。
應納稅所得額應單獨計算企業在特區內所得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將進行復審或抽查企業資格。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國發[2007]40號,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界定了收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央企試行范圍
辦法試行范圍包括國資委所監管企業和中國煙草總公司。
收取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內容包括五大類
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國有獨資企業上交稅后利潤比例:區別不同行業適用不同比例
應交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三類執行: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由于企業總體利潤水平不高,暫緩3年上交。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央企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五種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辦法規定了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方式
國資委監管企業向國資委、財政部同時申報上交;國資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財政部復核;財政部按照復核結果向財政部駐申報企業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發收益收取通知,國資委按照財政部復核結果向申報企業下達收益上交通知;企業依據財政專員辦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國資委下達的收益上交通知辦理交庫手續。中國煙草總公司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由財政部審核,按財政部審核結果直接辦理交庫。
(財企[2007]309號,2007年12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其中,“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函[2007]1272號;2007年1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含供銷社企業,下同)的增值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3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累計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比例(以下簡稱“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新辦企業預計其自經營之日起連續三個月的累計銷售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同時能夠滿足上述第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條件的,可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優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應在每月1-7日內提請備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或《新辦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登記表》;
(二)備案前三個月的月銷售明細表(新辦企業除外);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后,民族貿易企業即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停止向備案企業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按規定繳銷其結存未用的專用發票。民族貿易企業備案當月的銷售額,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對民族貿易企業(不包括本季度內備案的新辦企業)實行季度審查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民族貿易企業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當季銷售額(本季度內備案的企業自享受優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分別核算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銷售額;
(二)企業備案前三個月至本季度末,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
五、新辦民族貿易企業自經營之日起滿三個月后的次月前15個工作日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首次審查。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情況,或自開業起累計銷售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取消其免稅資格,并對銷售額全額補征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新辦企業首次審查通過之后,即為民族貿易企業,應按照第四條規定實行季度審查制度,其中,第四條第(二)款中累計銷售比例自開辦之日起計算。
六、被取消免稅資格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備案享受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停止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允許其重新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民族貿易企業,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國稅函[2007]1289號;2007年12月2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
為做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4省各30元;遼寧、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四川、重慶7省市各22.5元;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5省區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龍江3省各17.5元;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各12.5元。
各地依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上款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縣級行政區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適當低于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
各地確定的縣級行政區適用稅額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財稅[2007]176號;2007年12月28日)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編制和審計2007年年報,針對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在此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進行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現予。
一、問: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權,下同)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準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對于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在確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時,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活躍市場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估值技術應當是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采用估值技術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所使用的所有市場參數。上市公司限售股權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其公開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開報價為基礎確定,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表明該公開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該公開報價作適當調整,以確定其公允價值。
二、問: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其認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所發行的認股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權益工具定義及其確認與計量規定的,應當確認為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并以發行價格減去不附認股權且其他條件相同的公司債券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計量。對于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發行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三、問: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如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進行追溯調整?
答: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經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視同該子公司自取得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其原賬面核算的成本、原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按照權益法確認的損益調整及股權投資準備等均進行追溯調整;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在公司設立時已折合為股本或實收資本等資本性項目的,有關追溯調整應以公司設立時為限,即對于公司設立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資本的不再追溯調整。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也應采用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首次執行日之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其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專家工作組意見執行。
首次執行日按照上述原則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后,相關調整情況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四、問: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的,有關資產、負債的價值如何確定?
答:國有企業經批準進行公司制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的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負債。國有企業經批準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則處理。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04〕2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平板玻璃不屬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所規定的建材產品,因此,不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