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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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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調整對象:全面涵蓋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一般劃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對于行政事業性資產,財政部等有專門的部門規章(2006年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于礦產、水、土地、森林等資源性資產,則一般都有專門的單行法進行規定。同其他兩類國有資產相比,經營性國有資產市場化取向最為明確,也最需要保護。以立法方式集中解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護問題,對于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新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泛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意味著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都適用本法規定,從而結束了金融資產游離于國資管理體系外的爭議,對今后金融國有資產的整合以及整個國有經濟的戰略調整都具有積極意義。但鑒于金融資產的特殊性,同時也為了與現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相銜接,新法在附則中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財政部2009年3月出臺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既適用于新法,又與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類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對金融企業監管的特別規定相銜接。

      二、明確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內涵

      國資委成立以來,其既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能,又履行政府監管者職能,而實際工作中,各級政府國有資產更多地只履行管理職能卻不承擔所有者責任,造成所有者的實際缺位和淡化。新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從而根本上明確了出資人的內涵,解決了長期困擾國資管理的“出資人缺位”現象。

      根據我國現行的國資管理體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國務院國資委和各地國資委。為了促進國資委履行好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新法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同時,在公司治理環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需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議,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企業國有資產法》要求,國資監管機構在履行上述職能時要求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為國資監管機構作為純粹的出資人設計了法治框架,《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完全對接。

      三、賦予了國有企業充分的自主經營權

      《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國有出資企業應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6條明文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將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和財產處置權進一步合法化,有利于推動政企分開,使國有企業擺脫對政府的依賴,真正走向市場,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

      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國企改革

      從1984年擴大國企經營自之日起,伴隨著國企改制的歷程,國有資產流失的事情就不時發生。在實踐中,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為他人提供擔保、發行債券、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以及大額捐贈、利潤分配、申請破產等事項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環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項規定,針對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約束。

      在企業改制方面,新法要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或者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改制應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

      在關聯交易方面,新法強調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在資產評估方面,新法要求國有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評估有關資產,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執業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托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

      在國有資產轉讓方面,新法要求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認可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五、規范國企高管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做了專門規定,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任免或建議任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此舉將有助于加快培育國企職業經理人制度,督促企業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識和管理意識。新法關注到了國企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問題,并從任職資質、行為規范、考核獎懲等對規范和完善國企高管管理機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在任職資質方面,新法要求高管必須具備良好的品行,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行為規范方面,新法強調了“競業禁止”義務,要求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同時,為了保持公司治理層面的權力制衡,避免“一言堂”現象的發生,新法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會議同意,國企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在考核獎懲方面,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對企業高管兼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考核、獎懲等事項作出細致規定,明確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收刑罰的,將終身不再擔任企業高管,并要求企業管理者接受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獎懲并確定其薪酬標準。

      盡管在以上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但《企業國有資產法》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其一,《企業國有資產法》主要規定了企業的經營性資產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以及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未納入管理范疇,建議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約束行政事業單位、資源性國有資產,進一步健全及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鐵路企業; 國有資產; 管理

      中圖分類號: F530.6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8-0066-01

      一、當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考核機制不健全。鐵道部實行了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實行了內部審計、專項檢查、紀委監察、外部審計及財稅檢查,但考核監管力度還不夠,鐵路企業還存在重安全、輕效益,重盈虧目標、輕資產管理,只顧眼前利益、不管長遠發展的現象。

      (二)資產管理關系不清晰。主業與多經、集經間相互占用資產,未及時辦理資產劃轉手續或簽訂資產租賃協議,造成成本費用交叉列賬,運輸企業、多經企業效益未能正確反映。

      (三)閑置資產、不良資產處置不及時。鐵路單位機構撤并,生產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了大量的閑置資產,單位未及時清理上報,資產管理責任部門未履行資產管理職責,提出閑置資產處置意見,資產調劑盤活工作較為滯后。

      (四)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存在現實困難。資產減值實施辦法不夠細化,操作性還不夠強,預計可收回金額、可變現凈值不能準確計算,而且缺乏信息資料(包括市場價格信息、技術情況、資產質量、使用狀態等),資產公允價值難以取得。相關技術人員和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尚不適應需要。

      (五)對國有資本監管信息分析利用不重視。基層單位對監管報表分析不夠重視,只是按照要求為填制報表而填制報表,沒有很好地對報表各項指標的變動及其增減原因進行分析,更談不上實時動態跟蹤、動態分析和動態處置。

      (六)資本監管信息系統還未充分發揮功能。為了加強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國有資產的流失,鐵道部開發了資本監管系統,解決了目前國有資本監管工作信息不暢、手段相對落后的問題,提高了鐵路國有資本監管水平,但是,由于監管臺帳建立還不夠完善,與其他財務系統的接口仍未完成,數據需用戶手工輸入,基層各單位使用積極性不高,監管系統數據不完整,不全面,還不能充分發揮資本監管系統功能。

      二、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根源

      (一)客觀上,現代企業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機制還不健全,鐵路企業正如國內外國有企業一樣,從理論到實踐上,國有資本出資人監管缺位、不到位的問題一直沒有有效地解決,加之鐵路企業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約束,監管形式和手段還比較單一,監管力度還不到位,導致國有資本監管流于形式,難以實現有效的監控。

      (二)主觀上,部門職責不清,溝通不暢,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還有待完善,企業管理層、國資管理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如:由于沒有建立系統的、信息化的資產管理系統,資產管理的相關信息未能有效共享,使資產的調劑、處置工作相對滯后,甚至造成資產損失。

      (三)機制上,雖設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但相應的考核機制、監督機制、約束機制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比,在機制、管理、觀念等方面還有差距,沒有形成有序的監管環境和條件,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局面較被動。如:對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除了每季度的監管報告外,還缺乏其它有力的配套措施和手段,作為事后管理的監管質量不高,不能充分反映國有資產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健全激勵考核機制,加大考核力度

      完善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加大國有資產管理考核力度,落實實物資產管理責任,量化考核評價指標。有針對性的定期開展以資產管理和效益為主要內容的執法檢查,加大對資產損失責任人員的追究力度,減少和降低因決策失誤造成的資產損失,促使企業提高資產管理決策的科學性、規范性。

      (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如建立資產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企業的運輸、計劃、財務、審計、勞資、基建、多經、紀檢等部門參加,在解決企業資產評估,產權界定,企業的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資產管理和決策問題的同時,解決部門之間信息不暢的狀況。聯席會議要有記錄,聯席會議各成員部門在明確各自資產管理邊界的基礎上,主動相互協調資產管理的問題。建立資產預算管理制度,促進企業整體資源的整合和全部經營活動的整體規劃,盤活存量資產,配置好增量資產。

      (三)重新修訂《鐵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2011年3月,財政部《財政部關于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1〕64號),這是專門針對國家鐵路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和實施程序的方向性和框架性文件。文件的,對于規范鐵路企業改制、改革行為,防止鐵路國有資產損失,促進和實現鐵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鐵路企業應結合實際,盡快出臺鐵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對鐵路企業的產權轉讓、資產評估、無償劃轉等做出明確規定,保證國家相關政策的準確理解和嚴格落實。

      (四)努力盤活閑置資產和不良資產

      加強閑置資產及不良資產的清查工作,研究、制定有效的激勵約束措施,調動基層單位處置閑置資產、不良資產的積極性。特別是加強對運輸生產力布局調整、優化以后閑置資產管理,動態掌握其增減變化情況,多部門協調配合,依法、合理、規范處置資產,合理調配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五)盡快推行新的國有資本監管信息系統

      一是依托鐵路財務會計信息網絡,通過與材料、固定資產、投資、擔保等子系統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資本監管基礎管理臺賬,并通過基礎臺帳自動生成監管報表,提高監管系統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國有資本監管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的動態監管,并從結果面向過程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二是建立資本監管信息系統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取得資產管理業務部門相關數據,形成監管合力,提高鐵路財會信息化管理水平。如共享機務系統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現有機車車輛的履歷狀況、機車現狀及機車的已維修情況等相關信息,同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固定資產子系統中的相關數據加以比照,通過動與靜的方式顯示差別,對鐵路機車、動車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實現實時動態跟蹤、動態分析和動態處置以及自動分類管理與自動預警等現代化管理。

      (六)加強資產減值組織工作

      從制度層面上,進一步細化資產減值實施辦法,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建立資產信息庫,定期公布資產市價等相關信息,為全路各單位計提減值準備提供準確依據;結合鐵路行業特點,組織有針對性的人員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素質。

      (七)努力樹立全員參與意識

      資產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綜合性與系統性很強的工作,僅靠幾個部門、幾個組織機構來推行遠遠不夠,要把資產管理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從鐵路大發展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高度,提高對強化資產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轉變資產管理理念,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職工充分認識到提高資產效率,提高資產質量的重要性。充分調動起單位第一管理者和直接管理者資產管理的積極主動性,自覺參與到資產管理工作中來。

      參考文獻: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存在的問題

      1、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在購建時一次性列為當期支出,這項規定對于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而同時又要考核經濟效益的單位來說,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費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無法科學,準確地考核經營結余。固定資產賬面所反映的價值是其購建時的原價值來反映資產的成本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無法體現資產的真實價值。其次,由于不折舊,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很容易被各方“遺忘”,特別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資產,等到國家組織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時,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終會計部門很難尋找到其“蹤跡”。因此,這非常不利于國家資產實物管理。

      2、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在購置時一次性列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內不計提折舊,也不做減值測試,固定資產賬面只反映原值,在處置和報廢時,處置收入和報廢時間沒有相應會計資料作為嚴格的依據。這樣的處理方法使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得不到正確反映,有違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在工作實踐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較為“寬松”,可能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3、事業單位的財務目標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業,其資產的核算與管理須與相應的預算管理體制相配套,因此,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要不要計提折舊的問題,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論。但為了正確反映其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狀態,同時使有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能夠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可在報表附注中對固定資產的現時狀況加以披露。

      4、對于固定資產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能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隨意低價處置;同時,按照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新規定,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不應再作“固定資產修購基金”,而是作“應繳財政專戶款”。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購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現行管理辦法是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分別列支,會計分錄如下:支付款項時,借記“事業支出”、“專款支出”、“專用基金一一修購基金”等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科目;固定資產人賬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貨記“固定基金”科目。這兩組分錄之間不存在勾稽關系,不能確切明了地反映業務內涵。在實際業務處理中,不少單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錄,忘記作資產入賬分錄。其結果,導致賬外資產形成,甚至給不法分予可乘之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規定的依據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由國家撥款形成的。

      對于完全實現財政預算管理或不實行結余考核辦法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法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等,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事業單位支出與財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時還能反映國寶資產的真實價值。

      實行結余考核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代記“長期等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平時,根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長期選擇費用,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長期選擇費用”。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固定資產費用與收入能夠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

      對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籌資金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是與企業會計制度同步的,就沒必要保持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購置固定資產不再按資金來源列支,而是比照企業會計,只通過一組分錄反映,即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按現行管理制度規定,事業單位不計提折舊,而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又規定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 O%。

      事業單位作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其固定資產也需要保值增值,故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會計處理上,應取消“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增設“累計折舊”科目,以計提的折舊基金取代修購基金。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進行攤銷,將每月應攤銷的折舊價值作為費用計入有關的成本或支出中,從相應的收人中得以補償。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時,借記“事業支出――折舊費”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時,應按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格,借記“對外投資――其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種會計處理,其目的是為了保持固定資產與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但上述分錄的對應關系顯得有些牽強,未能直觀反映各單位對外投資的增加與“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聯系,令人費解。同時,造成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與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口徑不一。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同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趨于一致。

      從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資產保值增值角度看,應當正確看待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辦法,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投資程序。投資管理辦法應根據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投資項目實行有差別化管理,以促使事業單位最大限度地規避投資風險,獲取合理的投資回報。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核算思想來完善事業單位投資核算方法。進一步體現投資項目的風險性和擬投資時間,確保投資核算能反映投資行為的真實目的,從而有助于事業單位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項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參考文獻:

      國有資產企業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

          所謂國有資產流失是指運用各種手段將國有產權、國有資產權益以及由此而產生出來的國有收益轉化成非國有產權、非國有資產權益和非國有收益,或者以國有資產毀損、消失的形式形成流失。國有資產流失表現為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流失、資產投資經營過程中流失、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流失、企業管理過程中流失、企業營銷過程中流失、企業財務管理過程流失、企業管理決策中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因存在產權模糊、管理混亂、配置不公等問題造成嚴重流失。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中權力交叉和職能重疊,使得對國有資產流失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造成資產管理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加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實行責任制,無人對這些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1、國有資產產權模糊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采取的是條塊并行,分級管理的模式,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分布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房地產部門等,這些部門的職責劃分不規范,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處置權脫節,要進行跨單位,跨部門的調配很困難,造成產權虛置、管理缺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后所有權關系不清,出現賬面資產與實物資產不相符,出現沒有人向經營者追索所有者權益的現象。國有資產使用部門沒能如實申報和登記資產,進行暗中招租,將房屋、車輛、設備、資金等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經濟實體使用,沒有嚴格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對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資產關系不清,產權邊界模糊。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核算標準執行,把不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成本,把應由成本列支的費用計入行政事業經費,把大部分創收收入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行政事業單位產權意識淡薄,資產處置缺乏監督機制,造成國有資產歸屬混亂,使國有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流失。

          2、國有資產管理混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混亂表現為: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制度執行不到位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失控、資產帳實不符,大量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主要來源于上級撥款購置和配發,資產形成后由單位和部門無償占有使用,至于使用效果如何,資產保管和效益發揮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部分單位和部門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不顧本單位客觀需求,拼命爭經費,盲目購置,由于缺乏統一與合理的資源配置標準或標準并未被嚴格執行,結果造成資產的重復購置和閑置,國有資產在部門與單位之間配置不當,資產利用率低。有的單位不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隨意出租、出借資產,報廢或達不到標準的固定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理,對實物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審批、驗收、使用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的問題。此外,也存在“行政事業單位投入的資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資產投入未經批準,造成產權關系不明,甚至由集體或個人無償使用,改變了資產本身固有的性質等問題。

          3、國有資產配置不公

          傳統的計劃經濟配置管理方式導致國有資產產權分散,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缺乏嚴格規范的資產形成機制和資產配置標準,造成“問題”工程多、資產形成隨意性強、資產配置不公平。非經營轉經營資產處置隨意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業務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大部分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基本上是誰建設誰使用,誰使用誰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出租、轉讓、抵押、改變使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有的單位隨意將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獲取收入,用以發放獎金、津貼等,造成單位之間和同職級人員之間辦公條件苦樂不均和分配不公,有的單位利用行政劃撥用地和各種規費收入自行開發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和房地產項目,容易產生腐敗現象。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權僅限于價值管理,對資產的產權、使用、處置等缺乏有效監管,難以對資產的形成和配置實施宏觀調控。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1、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按照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行政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合理配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理順產權關系,管好用好資產,加快資產的合理流動,既有利于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為資產原擁有單位換來一些經濟上的收益,同時對國家來說也可以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與浪費,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規范國有資產購置

          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預算制度和采購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這是解決資產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措施%財政部門要提出科學合理的資產購置、配置和處置方案,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預算,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的制定和管理,以此為依據進行經費預算,避免資金浪費現象、應當引入市場機制下規范的做法,建立以政府采購制度為主的資產購置方式,建立嚴密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在招投標過程中分工負責、相互合作、各司其責,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督,實現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證政府采購資金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規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科學配置"有效管理和高效使用。

          3、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建立有效地監督管理機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責任制,將資產使用責任落實到資產使用部門和人員,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保管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嚴格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及權限,規范國有資產的調劑和拍賣制度,加大資產調劑使用力度,促使資產合理流動,提高使用效率,對造成資產閑置浪費和化公為私的相關人員追究責任、建立堅持資產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圍繞財政工作中心,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分類管理”的要求,強化財務監督,努力實現管理體制創新、加快制定《國有資產法》,界定各種資產的性質、范圍和分類,明確資產的管理者和職責,建立資產審計、登記制度,使得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有規可循、有法可依。

          綜上所述,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國家經濟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針對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資產價值與實物管理脫節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必須采取相應對策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發揮國有資產最大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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