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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今年春天非典型肺炎(SARS)在全球暴發流行以后,公眾媒體一直在呼吁“衛生與安全”的問題。以前大家把衛生與安全分開來看,其實公共衛生安全是防治傳染病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你不重視衛生就會帶來安全威脅,帶來社會的動蕩。SARS流行期間,北京城的大街小巷行人就少了很多,上海喧鬧的街頭也不像往日那樣擁擠了,這給我們的經濟生活、國際交往都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所以有人稱,SARS實際上是一場公共衛生體系的危機。
回過頭來看看,為什么歐洲、日本的發病率低,原因很難講清楚。有人認為,這與日本和歐洲人比較講究衛生習慣有關。確實,我們到過歐洲的人都有這樣的感受,無論是人頭攢動的城市還是偏遠的小鄉村,城市的環境衛生很好,越到農村環境衛生越好。他們的衛生環境要比我們好多了,很少見到有人隨地吐痰、到處是垃圾的現象,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也比我們國民要高得多。
歷史的教訓
歐洲人講究衛生的習慣也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歐洲幾百年歷史上有過幾次大規模的傳染病流行,如鼠疫、霍亂、天花、麻風病、結核病等等,這些在古希臘和古埃及的文獻中都有記載。中世紀歐洲流行黑死病,也就是我們講的鼠疫。1347年被黑死病感染的老鼠、跳蚤,隨著商船將這一瘟疫傳播到了意大利、埃及,到了1351年,也就是差不多5年的時間,當時2 400萬人的歐洲約有800萬人死于瘟疫,約占歐洲總人口的1/3,中東有1/4的人死于黑死病。
中世紀流行的“黑死病”對歐洲文明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可以說歐洲人后來逐漸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就是從那時開始的。就拿洗澡來說,現在我們都知道歐美人喜歡洗澡,每天一次甚至兩次,其實文藝復興時期歐洲人就有了洗澡的習慣。
到了15世紀史無前例的鼠疫流行,人們知道鼠疫是通過空氣傳播的,人很容易受到感染。歐洲老百姓認為,洗澡以后人體的毛孔變大了,空氣中的毒氣會鉆進毛孔里進入人體,熱水洗臉也會擴大臉部的皮膚毛孔,為了防止鼠疫就不洗澡不洗臉。這個理論統治了整個17世紀的歐洲,差不多有100年的時間,歐洲人避免用水來清潔身體。據說,當時代表歐洲文明最高水平的法國“太陽王”路易十四也不洗澡不洗臉,只用葡萄酒水洗手和漱口。一直到18世紀30年代,人們開始認識到水的清潔作用很大,逐漸地恢復了洗澡。當時雖然恢復了洗澡,但還是不洗頭,頭發臟了發臭就用香水來噴,所以香水的消費量非常驚人。隨著人們衛生意識的提高,歐洲人逐漸認識到不洗澡、不洗臉、不洗頭根本預防不了什么疾病,后來大家也逐漸地恢復了洗臉、洗澡、洗頭。
應該說,公共衛生事業的形成是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過程中逼出來的。在19世紀30年代的歐洲,人口逐漸增多,人們也逐漸認識到飲水和垃圾處理很重要。當時歐洲暴發霍亂,像巴黎這個城市,因霍亂死了2萬多人,所以他們很早就知道垃圾和污水處理的重要性,世界著名的巴黎城市下水排泄處理系統就是那個時候搞出來的。
人們在與疾病作斗爭的過程中認識到公共衛生的重要性,公共衛生也成為科學家們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現代微生物學創始人、法國偉大的科學家巴斯德說過,“衛生”兩個字,在希臘文字里就是跟健康有關的意思。
衛生好不好,有一個流行的說法是一看廚房,二看廁所。過去外國人到中國來旅游最怕的就是上廁所,一些著名的旅游景點最難找的是廁所,現在這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觀。中國有句老話“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就是說你不要只看到人家歐洲、日本的城市鄉村如何如何干凈,也不要光是羨慕人家,不如回來好好地提高自己的公共衛生水平。
吃的衛生安全
我認為,衛生安全還應該包括飲食衛生的問題。
這些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有些人提出了各種各樣的飲食文化,盲目地享受、偏面地消費不恰當的“飲食文化”,帶給我們的是禍不是福。有不少人食不厭精“嗜好”野味,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鳥、蛇、穿山甲、果子貍、猴子、野豬、狗、鼠等等,有的連蝎子、蝗蟲都在吃,這其中有很多是國家明令禁止捕食的珍稀野生動物。我曾看到過一個報道,1998年,哈爾濱有10個人因吃蝗蟲、甲殼蟲引起過敏反應,差一點送了命。
“公共衛生是一種預防疾病、延長壽命、改善身體健康和機能的科學和實踐。”[1]這是較早世界范圍內普遍認可的公共衛生的認識。但實際上,早期對公共衛生的管理和執行大多局限于單純的疾病預防機構,僅僅執行預防疾病的任務,隨著人類社會狀況和疾病譜的改變,臨床醫療服務機構也開始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現如今,在明確管理的前提下,提供促進公眾健康的預防與治療工作是我國現在公共衛生的主要內容。公共衛生的內涵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不斷的有新的內容添加進來。航空公司運輸能力的大大提高和運輸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大大增加了傳染因子及其傳病媒介在國際上迅速傳播的機會。[2]近兩年來,深深引起全球注意的公共衛生事件接連發生,比如中東呼吸綜合征病毒的出現,埃博拉病毒的傳播,以及與埃博拉病毒同一家族的馬爾堡病毒的確認。信息傳播手段日新月異,新事件的傳播更引起廣泛的關注,而不僅僅限于衛生人員或其他職業工作者。
2我國公共衛生體系構成和現狀
公共衛生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即全部公眾,那么為了能更好的達到保障全社會身體與精神健康的目的,一開始就決定了在國家的主導下建立并維護且運作的公共衛生體系才能更大范圍的保障全體人民的健康。在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衛生機構加上保障公共衛生的職業人員共同構成了基本的公共衛生體系。[3]而在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的發展中也將有更多的人將加入進來。然而我國的公共衛生體系仍然有各種不足。公共衛生立法和管理、傳染病的預防、監測和控制等公共衛生項目,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因此屬于公共產品。[5]純公共產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各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還是較大,大部分人口都處于人均收入較低的農村地區。這種不均衡造成了事實上,各個地區對公共衛生事業的資金投入狀況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衛生事業的目的在任何地區是沒有差別的,這樣就造成了不同地區居民在享受公共衛生服務時事實上的不公平。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國必將逐步加大在公共衛生事業方面的資金和設備上的投入,與之對應的是人員的職業素養的不足。人員在這方面的職業素養不足需要長時間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會在這方面給予重視。
3公共衛生專業職業教育改革方向
我國正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衛生職業教育培育的人才更多的是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面對大多數人群。基于對公共衛生新形勢新內涵的認識,結合我國公共衛生體系發展缺乏高職業素養人才的現實,衛生職業教育中不管是公共衛生專業還是非公共衛生專業培養都應該做出改變和調整。為了培養出既有高度職業素養又具備高度社會責任感的新型人才,能夠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現有的衛生職業教育應該在教學理念、教學方式、學科內容的精煉和融合上做出改革的嘗試,力爭在保證學生能得到技術培訓保持就業競爭力的同時更保有社會責任感。爭取在職業教育目標中整合管理學、預防醫學和臨床醫學。對“公共衛生管理”、“溝通與社會動員”、“信息管理”三個領域所要求的能力是與日俱增的,它們集中反映了對公共衛生實踐能力的要求,而這正是衛生職業教育強調的重點。在教學上要注意將知識、技能、管理有效融合。完善職業教育和公共衛生體系教育之間的聯系,隨時給公共衛生事業以支持。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 公共健康 《SPS協議》 歐共體荷爾蒙案 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標在于防止對第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學校安全工作直接關系著學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因此,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責任重于泰山。我校將平安校園建設作為學校的頭等大事,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積極開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確保校園的安全穩定。現根據牛埠中心校安全工作部署并結合實際,制定臨湖小學2018年安全衛生工作計劃。
一、健全組織機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措施
1、建立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堅持學校領導“一崗雙責”,增強學校領導在安全工作上的責任感與使命感,領導要齊抓共管,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講安全、抓安全,確保學校的安全穩定。
領導組成員組成如下:
組 長:徐平喜
副組長:徐方平
成 員:徐旭東 黃翠芬 黃照仙 許 穎 梅 玲 邢玉瑤 徐菊珍
2、將安全工作任務層層分解,逐層落實,采取具體有力的保障措施。做到每一項工作都有對應的專(兼)管人員、主管及分管領導,防止工作上的相互推諉。形成校長直接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具體分工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全校教職工齊心協力共同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3、實行安全管理的網絡化。安排專人負責安全信息的網報管理,建立學校安全電子檔案,健全并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臺賬,保證安全工作扎實穩定地開展。
二、完善各項制度,規范安全工作管理
1、落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教師與班主任安全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學校每學期與全體教師及各班主任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做到安全工作責任到人。學校把教職工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績效工資、評先評優相結合,對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堅決落實責任追究,實行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制”。
2、實行安全工作例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布置一周安全工作的重點任務,并指定專人去檢查落實安全工作。形成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
3、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衛的各項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4、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制度。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重特大公共衛生及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災害事故的處理提出具體的操作流程及應對措施。每個月進行一次緊急疏散逃生演練活動。
三、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自我防護及防范能力。
加強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大型活動的安全,防溺水事故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傳染病防范安全教育等。開展“安全教育周”、“交通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宣傳月”等主題教育。進行“食品衛生”、“消防”、“禁毒”、防“”、防“意外傷害”等專項宣傳教育活動。
利用班會、隊會活動、活動課、安全教育課、德育活動、學科滲透等途徑,通過講解、演示和訓練,對學生開展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傳染病、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騙、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利用校園廣播、黑板報、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宣傳工具及舉行主題班會、講座、安全征文與知識競賽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宣傳。組織學生觀看安全教育專題片等視頻材料;學習《中小學生安全教育讀本》。利用周一升旗活動時間校長講話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四、加強綜合管理,實行群防群治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學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們要積極與公安、衛生及綜治等部門通力合作,加強校園周邊環境與社會環境治理,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一系列的道德、法治及安全教育活動,并通過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安全告知書等方式,增強家長的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群防群治的局面。
五、加強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及時整改,防患于未然
學校要把安全工作自查作為一項常規工作,落實到每學期的行事歷中。每學期學校定期開展安全工作檢查,進行道路交通、食品衛生、防溺水警示、消防設施、學校周邊環境及校園建筑物等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并及時進行整改;平時還將配合政府部門進行專項的安全檢查。
2018年,我校將嚴格執行各級安全衛生工作文件精神及上級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積極落實安全工作措施,力爭把安全衛生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更加有效。
臨 湖 小 學
2018年2月24日
臨湖小學2018年安全衛生工作安排
一月份:
上報上年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總結。
二月份:
1、開展第一次學校安全衛生工作自查;
2、制定2018年學校安全衛生工作計劃;
3、布置開展安全教育周(開學第一周)、交通安全教育周等活動;發放開學《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三月份:
1、加強全國“兩會”期間的學校安全工作;
2、開展春季傳染病防控宣傳教育工作。
四月份:
1、開展衛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2、開展“防溺水專題教育活動”工作。
五月份:
1、開展5月12日“安全教育演練日”活動(重點開展防震、防踩踏、校園暴恐襲擊事件活動)并上報活動材料;
2、開展校園安全工作大檢查(以交通安全、預防溺水為重點)。
六月份:
1、召開預防溺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題班會;
2、發放安全教育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
七月份:
1、對校舍安全、物防、技防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登記造冊;
2、全面家訪,加強學生監護人對子女在暑期安全監督管理。
八月份:
1、迎接各級領導暑期防溺水專項工作檢查;
2、做好新學期校舍修繕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并做好臺賬資料建設。
九月份:
1、開展新學期“安全教育宣傳周”活動;
2、布置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
3、開展校園安全工作自查活動(以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食堂衛生及食品安全等為重點);
3、布置中秋、國慶節期間學校安全工作。
十月份:
1、開展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專項整治;
2、布置開展以防電、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暴恐襲擊等安全專項演練活動并上報活動材料。
十一月份:
1、冬季安全教育(重點防火、防凍、防中毒)及開展消防應急逃生演練等活動;
2、開展校園安全工作大檢查(以學生防火、校園食品安全工作等為重點)。
十二月份:
1、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
2、開展消防及校舍建筑物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3、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安排。
中心安全生產工作縣衛健局的領導下,在全院各科室職工的配合和支持下,緊緊圍繞中心安全生產工作中心任務, 積極貫徹“預防為主、保障安全、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十六字方針,以服務臨床一線為宗旨,認真做好中心內部安全生產、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半年來,中心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到位,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 保障了中心正常的醫療秩序,
為構建和諧中心,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現將中心2019年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
一、中心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情況
為切實做好2019年的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中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治安防范綜合治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中心與科室簽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 使目標層層分解,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讓全院所有科室、職工參與到中心安全生產工作中去; 積極與衛健局、街道辦、居委會取得溝通,從而更好的預防和處置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積極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生產和治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利用中心視頻監控系統,使中心形成立體式治安和消防監控網絡,發揮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的優勢,對中心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起到積極作用。
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1、領導高度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有落實 。成立由中心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工作委員會,并下設辦公室,配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2、廣泛宣傳發動,工作任務明確
按照縣衛生局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中心積極參與上級部門安排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并制定活動方案,張貼安全生產宣傳畫報,多次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深入開展營造了良好的氣氛。
3、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中心以“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完善中心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堵塞安全生產管理漏洞,細化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圍繞著“治理隱患、防范事故”這一主題,結合上級部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落實好中心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堅持邊自查自糾,邊建立長效機制;院領導班子把安全保衛工作作為職工大會的重要內容之一,有針對性的把安全保衛工作提高到中心日常管理中去;同時中心與各科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保職責分工明確,進一步提高了科室的安全生產意識。
4、工作有重點,自查有力度
(1)根據中心“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 中心有針對性的要求各科室對重點部門,重點(要害)部位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給予整改;同時中心安全生產委員會小組成員對各科室的自查結果進行抽查,并現場糾正隱患。
(2)中心對院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麻毒藥品、藥庫進行重點監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中心投資對收費室、大門口、病房樓等重點場所安裝了監控設備,進一步加強了中心的安全防范措施。
5、抓好中心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
(1)認真做好中心內部治安防范工作。 隨著中心門診、住院患者的不斷增多,針對中心出入人員相對復雜的特點,中心安全保衛工作形勢日益嚴峻,醫院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中心安排專人在夜間負責門衛安全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加強對全院各科室的巡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整改;利用中心監控設備的視頻進行管理,對收費室、大門口、病房樓外周圍進行24小時監控,防止和減少治安事件的發生。
(2)認真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 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我中心是消防安全重點保護單位,中心領導高度重視中心內部消防安全工作,每月由專人對中心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全年中心無發生一起火災安全事故,
給職工和患者提供一個安全、優質的醫療環境。
(3)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做好 2019年中秋、重陽、國慶節等節日期間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節日期間中心各要害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落實到位,無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為創建和諧中心、平安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
此后,中心將繼續加強對全院職工安全教育的培訓工作,確保中心 2019年安全生產工作繼續實現“六個零”,即“重大醫療事故為零、重大設備事故為零、重大火災事故為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為零、重大爆炸事故為零、重傷以上事故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