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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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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范文第1篇

      監管困局:系統風險難防范

      就目前縣域監管體系而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還存在亟需理順的幾個問題。

      一是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存在監管缺位問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縣域金融機構由原來的三類發展到六大類:一類是由銀監會監管辦和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負責監管的各大商業銀行在縣域的分支機構、農村商業(合作)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新型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二類是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三類是由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四類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五類是由地方政府商務局負責監管的典當行和拍賣公司。六類是部分地區由農委牽頭、與民政部門協同監管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證監會、保監會金融監管機構沒有縣一級建制,難以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及其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縣域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缺位,致使銀證、銀券、銀保等跨行業合作業務缺乏日常監督,蘊含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監管主體依托的法律滯后,存在責權不清問題。中央監管部門的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辦與地方政府三個監管部門之間,金融監管法律設定的界限不夠清楚、責權不夠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監管無法律依據,同時各監管部門又缺乏協調配合,導致出現中央監管部門之間和地方監管部門之間“趨利避害”的金融監管亂象。“趨利”往往導致多頭監管,而“避害”則易導致監管真空。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地方非專業監管主體由于缺乏專業監管人才而難以勝任監管工作,沒有形成規范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個方面是縣金融局、商務局、農委和民政部門無法制約束,從最大限度獲取資金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因素考慮,客觀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機構(組織)發起人任職資格把關不嚴、工作人員的聘用和培訓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存在潛在風險。再一個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權力的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的法律界限不夠明確,宏觀、微觀一起抓,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三是縣域金融業快速發展與金融監管不匹配,形成監管資源嚴重不足。以牡丹江為例,縣域總的金融監管人員在25至40人之間,縣域金融機構(包括微小金融機構和組織)總數在200個以上,機構遍布整個縣域,遠的要一天車程。縣域銀行機構50多家,高管人員18人左右,風險防控任務由銀監會監管辦承擔責任。可悲的是在權限設置上銀監會監管辦沒有現場檢查權、高管人員審核權和違規處治權,且人員只有2至4人。縣級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監管辦事處一樣,存在人員少任務重的尷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務局、農委、民政局監管專職人員均在2至3人之間,分別管理10個、20個、100個以上的金融微小組織,且沒有金融專業人員,同樣存在監管人少事多,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突圍路徑:理順縣域監管體系

      從對上述問題的調查分析來看,其原因無非是縣域金融監管體系沒有理順好,缺少法律支撐、缺少行業監管主體、缺少監管主體間的相互協調配合機制,為此,提出建議如下:

      健全縣域監管主體建設。為了有效控制跨行業業務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必須設立保險業和證券業監管主體,解決縣域保監會、證監會監管主體缺位問題。除能夠解決行業違規經營行為難預防外,還能對縣域保險、證券機構業務情況進行全面監測、統計,填補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空白。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范文第2篇

      1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分析

      1.1 信息科技風險概述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是指銀行在使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進行產品、服務或信息傳輸時,所產生或引發的不確定性因素。我國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中對此做了如下界定:信息科技在銀行運行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技術漏洞以及管理缺陷產生的操作、法律或聲譽等風險。可見,科技信息風險不僅涉及銀行內部程序和流程,還關系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

      1.2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特征分析

      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兼具信息技術和銀行業務的特點,可從風險屬性和管理角度對其進行分類。

      第一,從屬性方面分析,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具有技術含量高、突發性強、快速蔓延和覆蓋面廣的特點。與傳統風險相比,信息科技涉及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和安全技術,因此其技術含量較高;信息技術風險多數是由于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技術設備被破壞,從而導致業務連續性風險;信息技術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故障,都會迅速蔓延,加劇風險的嚴重性;信息科技風險故障源責任無法準確確認,電信部門、電力部門或外包服務商都可能對其正常運行產生影響。

      第二,從管理方面分析,信息科技風險具有歷史短、范圍廣、標準化不足、評估和計量困難的特點。信息科技在銀行業務中的應用歷史較短,因此僅被視作業務處理技術手段,而未上升到戰略決策的高度;信息科技與銀行業務層、操作層、管理層和決策層有不同程度的關聯,增大了管理范圍;信息科技的硬件、軟件、網絡等沒有形成標準化,不同銀行的實現方式不同,增大了管理難度;信息科技風險引發的財產損失無法衡量,而與之相關的法律風險、戰略風險更是難以進行評估和計量。

      可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具有自身特點,若不對其進行嚴格的防范和管理,將嚴重影響銀行企業的運行,甚至對國家的經濟穩定產生威脅,因此,加強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的監督管理意義重大。

      2 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2.1 監管法規和政策方面

      首先,銀監會出臺的一系列政策并不含國際監管準則的基本要素,僅對監管目標進行了籠統的概述,還沒有建立明確的監管程序和監管要求,這些要素的缺失,降低了監管的可操作性。其次,目前的信息技術風險監管多是風險提示,如針對“網銀安全問題”的“網上銀行安全風險提示”,這種做法存在的主要弊端是銀行和監管人員不清楚違反要求操作,會給業務帶來哪些不利影響,因此降低了監管的有效性。最后,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法律法規的框架已經具備,但建立的不同法規之間會存在重復或遺漏問題,對科技信息重點問題缺乏監管和指引,需要進一步的協調和完善。

      2.2 監管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銀行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方法和評價體系。傳統風險可用特定方法進行度量,但科技信息風險具有極強的不確定性,且造成的損失存在隱蔽性,難以估量,因此還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風險評估手段的缺失,導致銀行部門無法利用傳統的方法對信息科技風險進行抵御和防范;在非現場監管方面,無法有進一步的作為,只能對科技投入進行監測,無法對由于內部操作引起的損失進行全面掌握,監管處于事后應對的被動階段。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不僅缺乏量化指標,還缺少有效的評價體系,難以對銀行信息科技風險形成較為全面的理解,監管處于割裂、無序的狀態。

      2.3 監管人力資源

      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配備上存在很大不足,據統計,全國銀監會系統內專職從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的專業人員僅為總數的0.4%左右,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從人員素質方面上看,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多為計算機專業,對銀行業務了解不多,因此只能承擔著本單位內部系統維護的職能;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是需要懂技術、懂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否則難以發現信息科技系統內存在的風險隱患。

      3 加強我國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的對策研究

      3.1 完善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機制

      3.1.1 健全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機構應積極學習國外銀行的先進理念,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有效應對我國銀行機構在信息科技方面治理缺失、重視不夠、規劃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不斷增大等問題,將風險管理關口前移,監管機構應在機構、業務和信息準入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將信息科技準入納入相關的行政許可法規中,確保銀行在金融機構設立、業務開辦與系統運行之前就能符合業務發展的需要,為業務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的環境;要制定銀行信息科技風險治理意見,從組織結構、戰略規劃、運行機制、激勵約束等方面明確監管要求,指導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制定銀行信息安全管理規范,組織銀行金融機構總結經驗,明確目標,制定符合我國銀行發展實際的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從安全策略、管理體系、技術要求、風險評價與監督四個方面形成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3.1.2 增加信息科技風險監管資本投入力度

      信息科技與銀行業務高度融合,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從科技角度對其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處理,還應將信息科技與監管資本密切聯系。首先,將信息科技風險納入銀行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使信息科技風險得到量化評估;其次,建立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協作機制,將風險專業評估結果納入風險評估報告中,在機構、高管和業務準入及退出環節增加信息科技條件,防止信息科技風險防控不達標的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進入;最后,將信息科技風險與監管資本結合,提高機構對信息科技管理及風險防控的重視力度。

      3.1.3 完善信息科技風險評估體系

      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的有效開展是以非現場監管為基礎的,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監管風險體系可為監管人員的業務開展提供便利,促使其準確識別、監測、評估和分析信息科技風險,并為風險預警、監管評級、分類管理和持續改善提供參考和依據。我國科技信息風險監管處于起步階段,要盡快積累歷史數據,對其進行分析,然后根據不同機構的特點制定一套標準模型分值和權重,使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和修正;充分發揮信息監管人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的學習的積極性;學習國內外企業的先進監管經驗,吸收和借鑒最新的實踐成果,對現有的評價體系進行調整和補充。

      3.2 提升信息科技風險監管科技水平

      銀行機構應建立信息技術實驗室,為監管人員模擬銀行業務操作,近距離了解信息科技風險提供條件。信息技術實驗室主要職能有:信息科技風險培訓,實驗室可由兩部分組成,其中一部分為小型的數據中心,配備網絡、服務器等設備,同時安裝銀行業務模擬系統,供監管人員了解二維碼、云計算、家庭銀行、在線測試技術的發展情況,保障監管機構在技術風險管理領域處于領先地位。

      3.3 強化信息科技風險監管隊伍建設

      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專業性強、進入門檻高,是否具備足夠的高素質專業人才是決定監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我國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才匱乏,應大力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建立學習型團隊,將監管人員從大量、繁雜的技術維護工作中解放出來,使其能夠繼續學習專業技能;進一步加強合作交流,可派技術骨干前往其他機構學習考察,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預防技巧;通過交流,分享經驗,探討形勢及其應對策略;鼓勵業務監管人員掌握信息科技監管知識,增加信息科技風險監管人員的來源途徑,減輕人力資源緊張問題。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范文第3篇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狹義的小額信貸是指一種金融項目或制度安排,僅對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額度較小的信貸服務,而不提供存款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經過幾年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4月,中國銀監會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

      一、小額貸款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制度不規范。銀監會和央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從形式上說,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格批準屬于一項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主體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若以上主體都沒有規定,確需要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可見,小額貸款公司僅由《意見》來確定行政許可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不明確。《意見》稱,“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城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即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承擔可能出現的試點失敗的損失,但以上主體都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實踐過程中,“相關機構”到底是指哪些機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監管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各地對監管主體到底從哪些方面進行監管沒有統一口徑。上述諸多問題、造成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多頭監管或監管空白,使監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額貸款制度存在的風險

      (一)小額貸款資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偏離了設立公司的宗旨。小額貸款發放面向千家萬戶,并存在任意信貸和人情信貸的問題,對貸款的監管難度很大。相當一部分農戶把小額信貸資金隨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資金進入高位行業,致使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大大增加。

      (二)小額貸款資金的回籠缺乏可靠的保障機制。小額貸款資金的回收情況,取決于農戶的收益。由于對項目的了解不夠深入,項目無法按照原來的設想實施,或者遭遇自然災害,造成了無法承受的損失,農戶就沒有辦法如期償還貸款,小額信貸資金的回籠也就難以保證。

      (三)風險控制措施缺乏。安全應當是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的第一目標。可是各項風險內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強的制度。同時,風險管控手段單一,風險管理不能涵蓋貸前、貸中和貸后的各個環節。大多數公司對風險的管理手段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風險管理措施依賴于高管個人對借款人實力和誠信程度的了解,風險的控制也依賴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誠信,以及非常規的催收手段。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建議

      (一)盡快制定《小額貸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銀監會聯合的《意見》和銀監會制定的《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提出了具體指導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階過低,配套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隨著試點的運行,國家應視情況出臺《小額貸款公司法》等高位階的專門法律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出臺專門法的同時,國家應注意各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對其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應從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須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其次,大力發展行業監管。僅有政府的監督往往是不夠的,可以借鑒其他行業的發展經驗,引進行業監管,例如行業協會等自治組織,協助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政府對其嚴格監管,以規范其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積累,政府如果繼續嚴格監管下去,反而會束縛其發展。政府就應該弱化其監管的力度,能夠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適當放松監管,讓小額貸款公司在商業和社會價值之間找到平衡點。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村金融發展的監管法律制度,將會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進入農村市場,最終通過競爭為更多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質高價廉的金融服務。

      (三)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按照《意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加強對企業內部的控制,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加強對原有職工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風險保障金制度。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已經納入了信貸征信系統,但信貸征信工作仍是一個具有極大挑戰的工作。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建立信貸風險轉移分擔機制,逐步建立信用評級和激勵機制,提高小額貸款者的還款意識。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可持續發展。首先,給予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政策上的優惠,為減輕小額貸款公司的負擔,促進其發展,建議適用甚至比照農村信用社優惠的政策;其次,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管控水平,對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降低條件,探索創新融資途徑,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補充問題;再次,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能夠使小額貸款公司從正規渠道獲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范文第4篇

      據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通報,近期北京警方陸續接到群眾舉報稱,北京蒙京華投資有限公司以加入“荷斯坦計劃”、“奶牛銀行”每年可獲得10%的租賃收益為誘餌,吸引群眾投資奶牛飼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涉嫌犯罪。警方依法受理并立案開展偵查工作。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情況復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目前案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總體而言,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占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當前,我國在清退政策上已明確了“因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法律不予保護,國家不能代償”的政策。

      此次,北京警方偵查后發現,自2005年7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陳連君(蒙京華公司實際控制人)等人操縱蒙京華公司等10余家企業,以養殖奶牛可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向社會公開招聘、集中培訓等形式,用銷售奶牛、回租代養、定期返利等手段,誘使公眾投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具體而言,上述公司就是以老百姓認購奶牛為口號在社會上募集資金,其中北京某乳業有限公司日前打出“養老1+1”的認購奶牛項目,認購一頭25000元,分1年、2年、3年、5年返利,平均年利率10%。

      投資者反映,認購奶牛的廣告是加油時送的一張CD上印的,寫有北京某畜牧養殖有限公司和北京某乳業有限公司推出合作項目――“養老1+1”,返利的數字多少讓人心動:認購1頭奶牛1年收益率為8%(限80份)、2年(限100份)為9%、3年10%(限100份)、5年12%(限20份)。但對于公司是否注冊,奶牛公司怎么樣保證投資者收益率,遇到風險怎么處理等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并沒有更多說明。

      而據警方初步核實,蒙京華公司向投資人銷售的奶牛達1萬頭,遠遠高于該公司實際存欄的4000頭奶牛數量,而且目前這家公司處于僅靠發展新投資者勉強維持運營的狀態。

      可見,投資人的收益根本無從保證。

      或許有人認為,上述行為屬于正常投資行為。

      這種想法恰恰反映出非法集資背后的法律和金融難題。

      首先,非法集資在法律上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1998年7月,國務院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一次出現了非法集資的字眼,把它與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并列為非法金融活動的表現形式,但是并未對“非法集資”的含義作出解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認為,“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很多人卻往往將其誤認為是一個確定的罪名。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次,非法集資之所以屢屢得逞,一個很重要的誘餌就是“高額回報”。特別是在當前銀行利率水平整體偏低的大背景下,以高利息、高回報、低風險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非常具有誘惑力。

      事實上,非法集資總是和高利率回報連在一起的!可以說,不開出高得讓人咋舌的利率,非法集資也集不成。

      那么,被“高額回報”誘惑而來的資金,為何會冒著風險進入非法的渠道呢?這其實也折射出民間資金在投向上的迷惑。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該《通知》規定非法集資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對以上特征,分別解釋如下:

      1.批準程序

      因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涉及廣大社會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如果因資金運用不當導致無法清償投資回報債務,則可能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比如上市公司募集股份(《公司法》第153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債券(《公司法》第164條)必須取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監部門的審批。非經法定部門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律師實務角度來說,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金融活動,必須找到法律明確規定的審批程序,否則該金融活動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比如我國一些地區嘗試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項目債券的資產證券化運作,盡管上述集資取得了地方政府的審批,但是由于法律對上述資產證券化行為的審批程序及審批機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上述資產證券化運作仍然具有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

      2.回報許諾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均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即通常所謂的“保底條款”。發行債券、存單及其類似集資活動,從性質上說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而發行股票、投資基金證券及其類似集資活動,從性質上說不允許約定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比如對于現階段的投資理財活動,盡管法律沒有明確約定,法院一般傾向于認為保底條款無效。如果從回報承諾角度甄別非法集資行為,假設一項用于投資的集資計劃,在集資合同中約定了保底條款,該項集資計劃即符合非法集資的該項特征。如《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如果信托投資公司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過程中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則將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而前文所述之牛奶銀行的收益承諾就是事實上的“保底條款”。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于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并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銀行高管法律培訓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體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9-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3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體系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從建國至1983年,以高度集中統一的單一式管理為主,對銀行的監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階段是從1983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開始逐步轉為中央銀行,逐漸成立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監管體系,具體執行金融監管的職責。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分別設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大監管機構組成,但金融監管仍處于被動、單一的境地,監管運作的整體性、連續性、效率性不夠,內部控制系統不健全,社會審計、法律服務與輿論體系亦十分薄弱,離現代金融綜合監管的要求相差甚遠。

      目前,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依法治國正在逐步深入進行階段,迫切需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業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保證。如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日益向全方位大監管的方向轉變,強調政府監管當局、監管對象以及社會監督力量的綜合監管,金融監管日益走向標淮化、程序化,監管指標體系已從表內業務拓展到表外業務,已從單純的資產負債監管發展至全方位、多層次的持續性監管。我國進行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僅有短短幾年,雖然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金融監管還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多是一次性的、分散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控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沒有實現有效結合,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利用[1]。針對金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對策建議。

      一、明確金融監管目標

      各國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相關法律對金融監管的目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各國因國情不同賦予金融監管的職責又略有差異。《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和第三十條分別規定了我國金融監管的目的,即:“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商業銀行法》第一條明確本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2]。

      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規定得不夠全面,也不夠明確,表明對金融監管工作目標缺乏一致性的認識,嚴重影響監管的有效性。由于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難以發揮作用,監管仍是貨幣政策的重要保證,銀行監管既要與貨幣政策目標相區別,又要強調為貨幣政策服務。在實際操作中仍偏重于確保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對銀行經營的現實問題,如提高效率、降低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等重視不夠。因此,在修訂相關的法規時,應像規定貨幣政策單一目標那樣明確金融監管的目標。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規

      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國金融業的實際,面向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全面審視現行金融業的法律框架――“四法一規定”,首先是修改已不符合實際或不適應世界發展潮流、將成為金融業發展障礙的條文;其次是補充完善有關條文;再次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3]。在以后的立法實踐中,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規范金融業的市場準人和業務范圍的法規建設。目前在這方面的突出問題是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嚴重沖擊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嚴格科學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的法規制度,同時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作出一定規范。

      2.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規范。政府行為不能代替市場約束,金融監管不能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的倒閉。對嚴重資不抵債、已經或即將引發擠提的金融機構,應視其情況對其依法關閉或破產[4]。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既要防止系統風險,又要防范道德風險。首先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堅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機制;第三,明確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援救行為規范。目前我國缺乏金融破產的法律規定,以致金融機構的破產清償難以推行。

      三、完善金融監管操作過程

      1.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統一量化監管標準。明確銀行業務量或銀行數量與經濟發展規模之間的數理關系,確定該區域應有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其銀行數量,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從而保證適度的競爭和防范風險。從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的角度,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并促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在一定的時間內達到該標準;制定貨款評估和分類的適用方法及相應的會計標難;明確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嚴格審查其任職資格,保證任職期能夠正確履行職責。

      2.建立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體系。一是設計統一的、科學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圖報表全面、真實、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二是開發先進的計算機報表分析軟件,建立一套嚴格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三是及時進行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的跟蹤,及早發現并重視非現場檢查中早期預警信號,將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的風險在事發前進行消化。

      3.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銀行內控評級制度。可以借鑒美國的駱駝評級制度,對我國銀行機構的內控制度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評級,并建立規范的現場監管制度。

      四、加快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金融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決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而且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的基礎。應當盡快建成一個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標準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以滿足貨幣政策決策和金融監管的需要,滿足商業性金融機構對客戶資信審查的需要,滿足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組織對金融信息的需求[5]。

      1.要繼續完善補充現有的宏觀經濟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貨幣統計制度,使貨幣供應量更加科學地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情況。增加金融中間業務統計、新業務統計、內外分文機構并表統計,適應金融創新和金融調控監管的需要。完善金融市場統計,靈敏反映金融市場運行。

      2.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按照“統一數據采集、統一編碼和格式、統一軟件開發、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建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以滿足日常的監管需要,實現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的全國共享,實現對金融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和預警,以逐步提高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評判水平。

      3.加快清算系統的建設。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是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核心組成部分。它的安全運行關系到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資金運轉的效率。中央銀行應加快清算系統建設,通過建立我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逐步形成一個以現代化支付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和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為基礎的支付清算系統,以支持金融市場各種交易的資金清算和不斷滿足各種支付結算的需要。

      五、建立金融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和多數國家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積極披露以下信息:經營業績,包括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主要收支項目、凈利差及影響收益的主要因素等;風險暴露,包括信貸風險(資產質量)、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及風險管理政策等;資本,包括總資本結構、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結構、資本充足比率及計算方法、資產損失準備金水平和政策等;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識別、監測、評價和控制體系,規避和化解風險的工具與技術;會計政策與實踐,包括計算各類資產價值的會計準則,編制年報和合并報表所遵循的會計原則,確認不良資產及其收益的會計政策與方法,提取一般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及呆壞賬核銷停息會計政策與方法,收入確認和資產估值的會計方法等;主體業務、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等,包括業務發展戰略,治理結構,最高管理層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經驗,激勵機制,以及企業文化等。

      根據信息的性質和內容,可選擇在以下范圍內進行披露:一是同業,主要披露可進行行業比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業務發展狀況、資產規模、資本充足水平和盈利水平等;二是國際金融組織及境外機構所在地監管當局,原則是應其要求和標準予以披露;三是外部評級機構,原則上應按其評級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四是社會公眾,按照監管當局的要求或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經外部會計師或審計師審核。金融機構應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選擇披露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體、新聞會、年報等方式披露;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所在地監管當局主要以年報、報告及表格等方式披露。

      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1.必須提高對監管人員素質重要性的認識。我們處于知識經濟時代,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來,科學技術飛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這些不僅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經濟金融信息乃至國際政治變化方面的信息,還要求監管人員具有臨機決斷及時處理問題的能力。這不僅是對金融監管當局的挑戰,更是對監管當局人才戰略的挑戰。金融競爭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占有一流的金融人才,才能站在金融發展的制高點。

      2.建立選拔人才機制。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場規則,要建立一套吸引人才、留住有用人才的機制。在用人制度、工資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進行面向市場的改革,徹底改變計劃經濟下的政府行為方式,真正按市場化來運作。作為過渡階段,可在金融監管當局內部先建立金融監管干部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選拔優秀人才,充實監管崗位;探索建立金融監管員等級制度,建立金融監管員任職資格培訓考試制度,規范相應的任職資格必備知識能力要求。

      七、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機構的業務混業化、金融創新的飛速發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特別是金融的全球化,對任何一國的金融監管都是嚴峻的挑戰。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中,大規模游離于實物經濟的虛擬經濟(金融資本)放大了金融系統的風險,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從根本上消除了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之間的時空限制,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對各國經濟影響日益深刻,金融風險的嚴重性、擴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從每時每刻的匯率波動到難以預料的金融危機,從全球性銀行系統的風險到貨幣市場交易規則,都是任何單一國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為國際金融活動超越了一國的行政管轄權,但在目前對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卻是單個國家的事[6]。因此,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協調與合作。

      我國近年來在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方面邁出了重大步伐,但還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金融的迅速發展和我國國際經濟地位不斷上升的形勢。我國應更加積極地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活動和國際金融政策協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提高我國金融在國際中的地位,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盡快提高我國銀行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何昌.發達國家金融結構演變的新趨勢及其借鑒意義[J].金融論壇,2006(4):27-29.

      [2]華彥勇.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5):39-42.

      [3]巴曙松.金融監管框架的演變趨勢與金融機構的發展空間[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4(1):57-60.

      [4]李志雄.金融監管的成本與收益研究[J].北方經貿,2006(1):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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