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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企合作不僅要有豐富的內容,更需要有國家層面的支持和指導。目前我國校企合作制度并未得到法律層面的充分認識。本文從分析我國校企合作法律法規現狀入手,指出我國校企合作法治層面存在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規少以及有限的法規內容欠缺等問題,提出在推進校企合作立法的同時,在明確校企合作的內涵和范圍、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鼓勵和強化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五個方面加強立法。
關鍵詞 :校企合作 法律法規 職業教育
課?題: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2013年立項課題“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體系研究”項目成果,課題編號:201323。
校企合作體現的是一種新型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應有相應的政策,特別是法律法規來調解、規范和推動。對校企合作的規范僅僅通過通知、決定、辦法、意見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夠的,對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實訓安全、企業接受學生實訓等方面必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強制性。將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業及行業、學校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規發展現狀
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過程中,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尚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級政府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的具體實施條例還很少,沒有從法律層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對校企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對各方利益的保護還不夠。具體來看有如下兩方面的表現。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規少
目前我國倡導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文件則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體內容也比較少。目前,我國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條,第三章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三條,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七條,分別規定行業企業有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實施的辦法以及實施的保障條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條、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企事業組織應對職業培訓和職業學校提供支持和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鼓勵高等職業院校與企事業組織協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只對職業培訓做了簡單規定。而發達國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規通常都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以規范和推動校企合作的發展。
2.現有法律規定明顯滯后于現實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學校與企業間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雙方的校企合作協議。由于缺乏法律的強行規定,雙方協議內容也多為原則性內容,對具體權利義務規定常常不明確也不具體。特別是學生與企業的關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學生安全事故,處理難度就會很大,還有可能會導致校企合作關系的破裂。同時,如果企業毀約的懲罰性條款也缺失,企業在缺乏硬性約束的情況下,參與校企合作的熱情自然不高。
(2)企業的本質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如果企業從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預期的利益,他們自然不會主動推進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難往深化發展。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對于保護、鼓勵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規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則性規定,沒有配套實施細則,嚴重挫傷了企業促進校企合作實現共贏積極性的發揮。
(3)校企合作,頂崗實習,必然涉及勞動者的權益。由于目前法規規定,頂崗實習學生與企業之間并無勞動關系,但是學生在實習中從事的工作,面臨的風險與企業員工幾乎沒有差別,因此學生實習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保護等都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現實中,有些企業打著為學生提供見習崗位的幌子,把學生當做廉價勞動力,嚴重破壞了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
二、幾項立法建議
1.盡快制定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
發達國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給予極大的支持,企業也全程參與其中,或以企業為主,或以院校為主,或以行業為主,校企合作模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國政府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了《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總綱法》《企業基本法》《青年勞動保護法》《勞動促進法》等10多項法律法規,為德國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外美國、挪威、韓國、日本等國家都是通過建立大量職業教育立法,明確相關權利義務關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極大發展的。因此,我國應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規建設。例如,制定全國性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1)明確校企合作的內涵和范圍。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應該緊緊圍繞這一主題開展。德國的“雙元制”,英國的“三明治”,美國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亞的“TAFE”,日本的“產學官合作”等先進的國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學生得到系統教育的同時又具備職業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內容應包括職業發展規劃、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建設、實習教學、教學評價、研究開發、招生就業和學生管理等諸多方面。
(2)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學校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通過校企合作獲得相應的資助和政策優惠。學校的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學校自身的義務,學校應當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設置專業、開展課程與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學校應當建立“雙師型”教師培養機制,有計劃地選派教師到企業實踐;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制度,制訂可行的合作計劃;學校因校企合作而購置的資產,應列入學校財產統一管理等。第二,學校對企業的義務,學校應設立專門機構協調企業合作關系;根據合作內容承擔合作企業職工的繼續教育與技能提升;對校企合作資產按照相關制度嚴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學校對學生的義務,應在進廠實習前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維護好學生實習權益,指派實習指導教師,有條件的地方應為學生統一辦理實習安全保險。
(3)鼓勵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規定企業有開展職業教育的義務,但它只是一種原則性規定,如該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三十六條對行業、企業在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校企合作的義務、行為都有明確規定,但對企業未承擔相應義務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規定,政府也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對不參與校企合作的行業、企業沒有任何強制措施。這顯然是不可取的,通過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確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國應盡快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4)明確政府各部門職責。校企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鼓勵,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傾斜和優先支持等。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導和鼓勵該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職業技能鑒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強化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促進學校與行業之間的緊密聯合,實現資源共享。政府可以通過減免賦稅、增加財政補貼等多種方式調動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標、培養方案和評價考核標準的制定以及招生就業工作,為學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專業深造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條件,把校企合作作為企業未來人力資本的投資,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
(5)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我國目前尚未確立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學生的權利屢受侵犯。學生的權益只能依賴國家法律的外部強制力量來保障。第一,完善實習人員獲取報酬的法規。目前,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實習人員是否該獲取報酬做出硬性規定,各地方對實習生勞動報酬問題規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關立法出臺。第二,完善實習學生人身傷害保障法規。學生頂崗實習中出現人身傷害的問題沒有切實可行的保障制度,當前我國國家法律法規層面還尚未對此類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將實習生排除在外。這個問題處理不好,不僅學校、學生的權益得不到維護,還會影響實習單位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我國應通過建立預防和妥善處理實習學生意外傷害機制,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時,需要明確學校和企業的安全義務劃分,要求學校或企業為學生統一辦理實習傷害保險,在實習事故發生時可以有序處理,政府可以補助部分保險費用,以減輕學校壓力。
參考文獻:
[1]高山艷.法律視角下的校企合作制度[J].教育與職業,2010(3).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制;依法行政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涵義
所謂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即通過對高校管理主體、管理權限、管理行為和管理監督的協調、規范和引導,以保障管理秩序,實現管理育人的一個實踐過程。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結構體系,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目標包含著學生管理觀念的法制化、學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學生管理行為的法制化、學生管理侵權救濟的法制化等。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高校學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上下有序、內容形式完整統一的體系。位階較高的法律規范中涉及學生管理的內容較少,沒有把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作為教育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技術也有欠缺,法律規范中的用語缺乏明確性,原則性規定過多,可操作性不強。(2)學校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相抵觸。效力層次低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效力層次高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是法理學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然而,當前有的高校“凡學生戀愛越軌者一律開除;凡考試舞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就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過重過嚴了。(3)權利救濟途徑的模糊。《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訟。”該規定把學校處分和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只賦予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機制——申訴權,而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則給予了訴訟救濟。《高等教育法》則未賦予學生任何的權利救濟途徑。《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權,認為“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正是由于上述含混、模糊的規定,給學生主張權利設置了人為的障礙,使得學生在面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往往陷入茫然境地。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構建
(1)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高校學生管理要遵循法治原則,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本身的完善,因此學校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修改為契機,做好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廢、改、立工作。對于目前尚有待探討的問題,可以由高校間的聯合組織制定校規范文,由各高校根據本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增刪。但校規的制定和審批程序和權限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2)堅持依法治校。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要實現依法治國,必然要求“有法必依”。具體落實到高校學生管理上,則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守法”,依法治校。在制定高校學生管理相關規定時首先明確相關上位法的規定,其基本原則是什么,具體操作中可以加以補充或修改的范圍有多大,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另外,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的“聽證制度”,即允許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這樣能使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更好反映學生的利益訴求,減少學校規章制度運行實施的阻力。(3)完善高校學生權利救濟制度。首先可以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申訴制度。學生因對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相應的,學校應設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請求。此外,學生還可以尋求行政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其次要充分保障學生訴權。長期以來,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一直沒理清,高校與學生糾紛是否具有可訴性爭執不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對于這種糾紛受理與否存在不確定性,學生訴權得不到有效保障。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針對高校頻繁被訴、學生維權無門的現狀作出了積極回應。據《法制日報》披露,最高法院擬出臺一項司法解釋,把有關高校招生、學歷發放、教師資格處理和學生退學等方面的教育糾紛納入行政訴訟范疇,這將會在依法治校進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參 考 文 獻
[1]海米提,延永生.淺議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經濟師[J].2005(1)
[2]趙蕊,陳然,鄭利群.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研究.教育與職業[J].2010(14)
[3]趙軍軍.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現狀與對策.韶關學院學報[J].
關鍵詞:日本;職業技術教育;借鑒
一、日本的職業教育背景
日本從19世紀中葉革新以來,一直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學習歐美先進經驗,提出“殖產興業”等政策的同時,就把興辦教育視為“立國之本”,并作為基本國策確立下來。在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技術勞動者需求增加,民眾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強,開始了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于是職業教育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廣泛適應社會的多種需要,走出了日本職業教育的“個性化”道路。進入新世紀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紀教育新生計劃》,指出要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多樣化與個性化,《計劃》對日本21世紀的職業教育走向有著戰略性的影響。
二、二戰后日本職教法規及實施情況
日本國會在1947年以《日本國憲法》為依據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稱作教育的憲法,《學校教育法》是學校體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學校教育法》下,日本頒布了一系列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涉及到職業訓練、職教師資、職教經費、學校設置等多個領域。
在有關職業學校設置方面,日本國會在1964年通過了《部分修改學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學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學設置標準》,1982年又做了修訂,使短期大學的設置更加規范化。1961年頒布1976年修訂的《高等專科學校設置標準》,對這類學校的招生、學習年限、學科種類等做了相關規定。1991年頒布《關于短期大學教育的改善》《關于高等專門學校教育的改善》,有關學校設置了相應的職業教育法規,使日本職業教育的機構設置更加規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學校職業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時,社會職業訓練也開始恢復,1947年4月的《勞動基準法》,1947年11月頒布的《職業安定法》,1958年的《職業訓練法》,1969的《新職業訓練法》,1978的《部分修改職業訓練法的法律》等法律對職業訓練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1985年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使日本的職業訓練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致力于更廣泛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工作。1999年日本頒布了《雇傭一能力開發機構法》,以改善雇傭環境并促進職業能力的開發。
在有關職業教育經費的方面,《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校專項會計法》《學校教育法》對國立和公立的職業學校經費來源做了規定。日本還制定了新的《私立學校法》《關于給予私立大學研究設置國家補助的法律》《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機會均等,縮小私立與國立和公立學校在教育條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國會頒布了《產業教育振興法》,對職教實行國庫補助,為二戰后初期陷于停滯狀態的日本職教帶來生機。
在培養教師隊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職教師資隊伍建設,1949年日本頒布《教育職員許可法》,確立教師審定制度。1961年《設立國產工科教員養成臨時措施法》,在9所大學設立臨時“工科教員養成所”培養教師。1976年頒布《專修學校設置基準》,對教師資格做了明確的規定。1988年修訂《職業教員許可法》,設置了特別兼職教員和教員特別許可證制度,以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溝通企業與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
在產學合作方面,二戰后日本圍繞產學合作、深化職業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1951年的《產業教育振興法》,1958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社會教育法》《學校教育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之中,通過法律法規促進產學合作,明確學校和企業的職權和責任,引導職教發展。1958年日本設置了“產學合作委員會”,1960年在《國民經濟倍增計劃》中,正式提出要加強合作體制,強化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間的聯系。1993年修訂《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事業機構實施教育訓練和在職訓練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創立“實習并用職業訓練制度”,并寫進了新修訂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了企業或用人單位為實施主體的新型培養模式。日本政府頒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進了合作教育的發展。
三、日本職教法規的特點
(一)立法先行,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
日本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職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職業教育統一管理,其立法內容廣泛、層次完整、條款簡明、內容重點突出、程序科學,并能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加以修訂完善。
(二)從“泊來”到創新,成功實現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戰后,日本根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完善職業教育,發揮國情的優勢與長處,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職業技術人才。日本重視依據本土需求,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經驗,走出了獨樹一幟的個性化發展的道路,被各國所稱道和效仿。
(三)嚴格執法,對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日本在職業教育的相關法律中都明確了的法律責任,教育執法的監督主體明確、執法監督程序規范。在《學校教育法》中規定了監督部門的設置,并在“罰則”一章中專門論述監督和懲罰,《職業訓練法》的第九章、《產業教育振興法》第十七條都闡述了違法處罰辦法。明確的責罰、詳實的條款,使日本的職業教育可以做到違法必究。
(四)以經濟為導向,不斷調整職業教育法規
日本把職業教育的發展計劃與國家經濟發展的計劃緊密聯系起來,通過不斷調整、修訂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進行職業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復興計劃”“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所得倍增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等一系列經濟發展規劃中,其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將國民素質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等相關的教育計劃列入其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規劃中的組成部分。這些經濟計劃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職業教育相關法律的制訂與修改。
(五)設置職教管理機構,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頒布《改正教育令》,明確了文部省對職業教育的領導權,1894年成立實業事務局,監督職業教育法令具體實施,1935年設置實業教育振興委員會,1945年成立了職業教育和職業教育指導審議會,日本政府依法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管理機構。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頒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勞動省主管全日本的職業訓練事務,勞動省以下設有中央職業訓練審議會、職業訓練局、雇用促進事業團、中央技能檢定協會,分別用來辦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相關事務。日本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為職業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四、思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教立法步伐,完善職教立法體系
日本以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重點,保障了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其勞動能力的提高。職業教育立法的規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終身職業能力開發體系,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依法治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
教育權力執行主體能各司其職是實現教育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日本在發展職業教育時制定有關法規,設置相應的機構,依法規范各職業教育執行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一方面對教育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行政權力積極參與對教育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細化投資體系立法
經費投入一直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其根本原因是我們國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有規定,但在經費責任和義務方面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對非政府性投資缺乏激勵措施。因此,我國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主體、投資規模、投資體系、投資責權利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完善職業教育監督體系
《職業教育法》中有關違法處罰的問題,輕描淡寫,使職業教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各項法律的實施問題,就會形成原則歸原則、實際歸實際,原則與實際的分離,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國在加強職業教育立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監督體系,有效地保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五)以立法切實推動職業教育的特色發展
我國職業教育在突出實踐特色方面還很薄弱,國家在政策傾斜和經費投資等方面必須統籌管理之外,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在產學合作上的義務及職責,拓寬高等職業教育的供給渠道,落實產學合作的辦學特色。
參考文獻:
1.谷峪.日本社會轉型期的職業技術教育[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6(4).
2.馮志軍.日本教育法規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蘇州大學,2004(4).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改革創新,勇創一流,堅持主動作為,真抓實干,堅持以普法、行政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等法制建設各環節整體推進的同時,堅持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求發展”的工作中心,著力加強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扎實推進“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為促進經濟平衡較快發展,維護和諧穩定,服務和改善民生,建設和諧城關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突出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憲法中有關國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國家活動基本原則等內容,牢固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形成崇尚遵守憲法、貫徹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
2、圍繞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深入宣傳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宣傳公平競爭、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宣傳資源、環境、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努力推動我鎮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3、圍繞促進改善民生和人的全面發展,大力宣傳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社會保障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承包和征用以及企業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4、圍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大力宣傳與平安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基層民主自治、維權、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5、圍繞“無鄉鎮、村(社區)”創建活動,加強反警示教育宣傳工作,繼續推進“回歸社會”工程,充實健全“四位一體”的幫教組織,形成教育轉化工作的合力,切實提高鞏固工作質量。
三、“法律六進”工作
1、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
要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使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進一步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不斷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質量,為全面推進我鎮法治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
2、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法律進鄉村”工作,深入開展以“崇尚科學、關愛家庭、珍惜生命、反對”為主題的反警示教育。以“法律進萬村大服務”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農民普法對象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觀念;進一步增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改善農村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提高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為保障和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礎。
3、深入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
通過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法律進學校”活動,在校園營造學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增強學校領導、廣大師生的法制觀念和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真正做到學校依法管理、教師依法執教、學生自覺守法。使學校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明顯增強。
4、深入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
要通過學法用法,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練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增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樹立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辦事的觀念,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
5、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通過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把反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工作中,在社區形成崇文明、反對的濃厚氛圍,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抵制、遠離,使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進一步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不斷增強。社區管理、服務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居民參與管理基層公共事務的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在社區形成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動社區自治工作向縱深開展,推進社區依法治理,為社區居民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基層依法治理工作
圍繞鎮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和“民主法制示范村”創建活動,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進一步提高適用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事務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依法保障“四個民主”的全面落實,扎實推進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將政府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五、具體要求
1、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劃,要注意把握重點工作,抓出亮點,同時要全面兼顧,整體推進,使“五五”普法工作在新的時期每年都有新的發展和亮點。
2、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反邪知識培訓,提高和增強他們的識別、防范和抵制各類的能力。
3、全面加強專職、兼職、志愿者三支普法隊伍建設,開展學習培訓,努力提高普法宣講員的政治、法律素質,充分發揮普法骨干和積極分子的作用,努力增強法制宣傳的實際效果。
4、加強網上法制宣傳,認真開展12.4法制宣傳日和特定日期專項法制宣傳活動,深化基層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擴大法制教育覆蓋面。
5、適時組織普法隊伍業務培訓,積極培養典型,研究探索普法工作新模式,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論文摘要:結合單位的實際,分析了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和不足,討論了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術課程、與信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課程的特點.給出了高師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的教學目標定位、設置方法.
論文關鍵詞:高師計算機專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
人類進入21世紀,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特別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正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檢索能力風靡全球.
網絡已成為人們尤其是大學生獲取知識、信息的最快途徑.網絡以其數字化、多媒體化以及虛擬性、學習性等特點不僅影響和改變著大學生的學習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響著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進行網絡犯罪,所有這些使得高師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從事網絡教學、實踐的計算機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來說,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這不僅因為,自己一方面要傳授學生先進的網絡技術,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學生不要利用這些技術從事違法活動而從技術的角度來看,違法與不違法只是一兩條指令之間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將來可能成為老師去影響他的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中開設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抓住機遇,研究和探索網絡環境下的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教學的新特點、新方法、新途徑、新對策已成為高師計算機專業教育者關心和思考的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我校的實際,就如何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信息安全法律課程作一些探討.
1現有的計算機專業課程特點
根據我校人才培養目標、服務面向定位,按照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思路,溝通不同學科、不同專業之間的課程聯系.全校整個課程體系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專業課程(含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方向課程)、教師教育課程(非師范除外)、實踐教學課程”四個大類,下面僅就計算機專業課程的特點介紹.
1.1專業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是按學科門類組織的基礎知識課程模塊,均為必修課.目的是在大學學習的初期階段,按學科進行培養,夯實基礎,拓寬專業口徑.考慮到學科知識體系、學生轉專業等需要,原則上各學科大類所涵蓋的各專業的學科專業基礎課程應該相同.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概論、網頁設計與制作、C++程序設計、數據結構、操作系統等.
1.2專業方向課程各專業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設置主要課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設置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同時可以開設2—3個方向作為限選.學生可以根據自身興趣和自我發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課程組中選擇規定學分的課程修讀.主要內容包括:計算機網絡、匯編語言程序設計、計算機組成原理、數據庫系統、軟件工程導論、軟件工程實訓、計算機系統結構等.
1.3現有計算機專業課程設置的一些不足計算機技術一日千里,對于它的課程設置應該具有前瞻性,考慮到時代的變化,計算機應用專業旨在培養一批適合現代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發展要求的軟件工程、網絡工程技術人員,現有我校的計算機專業課程是針對這一目標進行設置的,但這一設置主要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沒有充分考慮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更廣泛的使用網絡、更關注信息安全這一事實,作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更應該承擔起自覺維護起信息安全的責任,作為高師計算機專業的課程設置里應該考慮到教育學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學的技術從事不利于網絡安全的事情.
2高師計算機專業學生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學科群體系由核心學科群、支撐學科群和應用學科群三部分構成,是一個“以信息安全理論為核心,以信息技術、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論體系為支撐,以國家和社會各領域信息安全防護為應用方向”的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群體系.該學科交叉性、邊緣性強,應用領域面寬,是一個龐大的學科群體系,涉及的知識點也非常龐雜.
僅就法學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學領域就包括:刑法(計算機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故意制作傳播病毒等)、民商法(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許多法學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項單一技術方面的教育,加強相關法律課程設置,是信息安全學科建設過程中健全人才培養體系的重要途徑與任務.
高師計算機專業,雖然沒有開設與信息安全專業一樣多與信息安全的有關技術類課程.但這些專業的學生都有從事網絡工程、軟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編程能力、黑客軟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備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識不強的人,都可能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干出違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這個比CIH還兇猛的病毒的編寫者為重慶某大學計算機系一名大學生.由此可見,在高師計算機專業的學生中開設相關的法律法規選修課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術與法律原本并不關聯,但是在信息安全領域,技術與法律卻深深的關聯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國都不難發現諸如像數字簽名、PKI應用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從本質上講,信息安全對法律的需求,實際上來源于人們在面臨信息技術革命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新可能的時候,對這些可能性做出選擇揚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的需要.這也就要求我們跳出技術思維的影響,重視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疇.
根據前面對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術與計算機應用技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事計算機技術的人員很容易轉到從事信息安全技術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術是當今最熱門技術之一,因此,在高師計算機專業中開設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術選修課程、開設一些與法律體系緊密關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選修課程學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術課程特點
信息安全技術課程所涉及的內容眾多,有數學、計算機、通信、電子、管理等學科,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理論與實踐聯系十分緊密,新方法、新技術以及新問題不斷涌現,這給信息安全課程設置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使我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了解、掌握這一新技術,我們在專業課程模塊中開設《密碼學基礎》、《網絡安全技術》、《入侵檢測技術》等作為專業選修課.我校本課程具有以下特點:
(1)每學期都對知識內容進行更新.
(2)對涉及到的基本知識面,分別采用開設專業課、專業選修課、講座等多種方式,讓學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識體系,如有操作系統、密碼學基礎、防火墻技術、VPN應用、信息安全標準、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課程等.
(3)對先修課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學習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之前,都可設了相應的先行課程讓學生了解、掌握,如開設了計算機網絡基本原理、操作系統、計算機組成原理、程序設計和數論基礎等課程.
(4)注重實踐教學.比如密碼學晦澀難懂的概念,不安排實驗實訓,不讓學生親手去操作,就永遠不能真正理解和運用.防火墻技術只有通過親手配置和測試.才能領會其工作機理.對此我們在相關的課程都對學生作了實踐、實訓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內容的特點
信息安全的特點決定了其法律、法規內容多數情況下都涉及到網絡技術、涉及到與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
4.1目的多樣性作為信息安全的破壞者,其目的多種多樣,如利用網絡進行經濟詐騙;利用網絡獲取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情報;利用網絡顯示自己的才能等.這說明僅就破壞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問題也是復雜多樣的.
4.2涉及領域的廣泛性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互相交織,信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甚至超過資本,成為經濟增長的最活躍、最有潛力的推動力.信息的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大到軍事政治等機密安全,小到防范商業企業機密泄露、青少年對不良信息的瀏覽、個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問題涉及到所有國民經濟、政治、軍事等的各個部門、各個領域.
4.3技術的復雜性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管理問題,信息安全技術又涉及到網絡、編碼等多門學科,保護信息安全的技術不僅需要法律作支撐,而且研究法律保護同時,又需要考慮其技術性的特征,符合技術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優先地位綜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實現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術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網絡法的雙重地位,必須與網絡技術和網絡立法同步建設,因此,具有優先發展的地位.
5高師信息安全技術課程中的法律法規內容教學目標
對于計算機專業或信息安全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應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術理論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見的法律法規,深入理解和掌握網絡安全技術防御技術和安全通信協議.
而對普通高等師范院校計算機專業學生來說,由于課程時間限制,不能對信息安全知識作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過多地研究密碼學理論,更不可能從法律專業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規,為此,開設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的教學目標定位為:了解信息安全技術的基本原理基礎上,初步掌握涉及網絡安全維護和網絡安全構建等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簽名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
6高師信息安全技術法律法規課程設置探討
根據我校計算機專業課程體系結構,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課程,其中多數涉及信息安全技術層面,主要以選修課、講座課為主,作為信息安全課程的補充.主要可開設以下選修課課程或講座課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基礎講座:本講座力圖改變大家對信息安全的態度,使操作人員知曉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的含義及其職責范圍內需要注意的安全問題,讓學生首先從信息安全的非技術層面了解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國內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概貌、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簡介等.
(2)黑客攻擊手段與防護策略: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了解常見的安全漏洞,識別黑客攻擊手法,熟悉提高系統抗攻擊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還在于掌握一種學習信息安全知識的正確途徑和方法.
(3)計算機犯罪取證技術:計算機取證是計算機安全領域中的一個全新的分支,涉及計算機犯罪事件證據的獲取、保存、分析、證物呈堂等相關法律、程序、技術問題.本課程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相關的犯罪的追蹤、密碼技術、數據隱藏、惡意代碼、主流操作系統取證技術,并詳細介紹了計算機取證所需的各種有效的工具,還概要介紹了美國與中國不同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