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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區域內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時也是單獨依靠某一地方政府無法解決的問題。環境治理是京津冀區域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前些年的沙塵天氣,近兩年的霧霾肆虐,都成為京津冀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障礙。京津冀區域環境的脆弱性客觀上無法支撐目前的發展方式,區域內相關主體必須行動起來,構建相應的協調機制,共同解決這一區域性公共問題。
二、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的困境
(一)區域環境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區域環境的外部性特征會導致治理成本與收益不對等,容易出現“搭便車”或“公地悲劇”等問題。而成本與收益相對等是各利益相關者參與區域環境治理的前提條件,這就使得區域環境治理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不足。
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涉及北京省、天津省和河北省三個地方政府,雖然行政級別相同,但是它們的政治地位以及在國家總體發展戰略中的定位不同。在三者當中,北京地位最高,天津次之,河北最低。長期以來,北京作為首都的優勢地位對天津和河北(尤其是河北)產生巨大的“虹吸效應”,優質產業和資源大都集中到北京,天津和河北省成為原材料供應基地。也正是因為這種不合理的產業分工和布局,河北省集中了大量的高污染、高耗能產業,例如煉鋼、煤炭生產,存在大量產能與污染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對區域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些落后產能是河北省GDP的最重要來源,在當前的“政治晉升錦標賽”中,GDP是最主要的評價指標。因此,如果要對京津冀區域環境進行治理,勢必要關停、淘汰這些落后產能,對河北而言是重要損失,北京和天津則能從中受益。如果沒有對河北進行相應的補償,河北省參與區域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就難以調動起來。
(二)行政邊界分割制約著系統性的區域環境治理。追求本地或本部門利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或部門作為“理性經濟人”的首要目標。目前,京津冀區域各地方政府間還沒有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各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仍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區域內統一協調機制的缺失及較高的地方自發協商成本使得很多已有的區域環境治理規劃得不到持續,各類區域環境政策的實施效果也并不顯著。
行政藩籬導致的治理碎片化是國際區域治理面臨的共同問題,這種問題在中國尤為典型。長期以來,中國政府運轉過程都存在這嚴重的“條塊分割”問題,成為治理的頑疾。與長三角和珠三角區域相比,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的問題更為復雜。這是因為,在長三角區域,上海處于絕對核心地位,也帶動了周邊地區共同發展和繁榮,容易協調。珠三角區域都隸屬于廣東省,由廣東省政府出面協調,同樣很高的效力。京津冀地區進行區域環境治理的復雜性在于,一個區域存在兩個政治地位高于省的直轄市,而且北京市并未對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拉動作用,反而出現了“燈下黑”和“大樹底下不長草”的現象,這就不利于調動河北省參與區域環境治理的積極性。
(三)市場和社會的參與不足。治理與統治的最大區別就是強調主體的多元性以及權威的運行向度。區域環境治理是一個復雜的工程,需要政府、市場與社會組織等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
三、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協調機制的構建
區域環境治理的實現需要構建相應的協調機制,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訴求,實現協調行動。與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的困境相對應,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構建政府間合作平臺。具體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超省市層面的協調組織平臺。應當充分運用中央政府的權威,組建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協調“三地四方”政府的行動,制定區域發展總體規劃,管理和解決區域環境治理過程中出現的爭端和沖突。第二,省市層面的協調組織平臺。在中央政府的推動下,組建京津冀區域省市長聯席會議,建立高層協商決策制度。第三,城市層面的協調組織平臺。通過政府間協議,組建京津冀區域城市協調會議,制定各地方政府共同遵守的章程,推動合作。
(二)構建政府、市場與社會組織間的合作平臺。政府是區域環境治理的最重要的主體,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是唯一的主體,對于區域環境問題,單靠政府自身難以解決。區域環境治理不僅牽涉到區域內地方政府,也牽涉到區域內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只有三方達成共識,協力解決,區域環境治理的目標才能最終實現。
(三)構建區域環境治理的激勵與補償機制。從京津冀區域的產業結構來看,河北集中了大量的落后產能。要實現區域環境治理,必然要對河北省所屬各城市的重污染企業進行關停和升級改造,這會對河北的GDP帶來很大損失。因而,有必要通過區域環境治理基金對河北省所屬城市為環境治理做出的犧牲進行補償,形成激勵效用。
總之,京津冀區域環境治理的實現,在治理主體上,既需要政府的推動與協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也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在治理機制上,既需要行政機制的協調、引導與控制,市場機制的競爭與分配,也需要合作機制、補償機制的效用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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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少博(1989-)男,漢族,河南周口人,天津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中外政治制度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區域治理與城市治理。
關鍵詞:政府環境政策 環保企業 排污費 博弈模型
環境政策的傳導機制
目前,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向排污企業征收一定的排污費,排污費也是經濟學家公認的最有效的環境政策工具。Bressers發現在促進污染物削減方面較高的排污費能夠發揮重要作用,Anik Lacroix也表明排污費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征收不同檔次的排污費,對治理環境產生的效果是不一樣的:若排污費制定的太低,就達不到我們想要的治理效果;若排污費制定的過高,會打擊企業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理論上排污費的確定是根據控制污染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確定的,邊際成本會隨著企業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大,邊際收益隨著企業排污量的增加而減少。當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交時,就達到社會污染物排放的最優控制水平。若企業排污的邊際成本小于邊際收益,企業不進行污染控制可以獲得更多的利潤,理性的企業就不會主動進行污染控制,此時就需要政府對企業征收排污費來進行調節。
最優排污費確定好之后,排污企業就會根據自己的目標(利潤最大化)進行戰略選擇,關鍵是要看企業治理污染的單位成本的大小。如果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小于向政府繳納的排污費,企業就會選擇自己投資治理污染或把污染控制業務外包給環保企業等策略;如果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大于向政府繳納的排污費,理性的企業就會選擇向政府繳納排污費。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生產產品的邊際成本和對環境的邊際污染成本這兩條曲線是無從得知的,我們很難找到相應的信息來制定出合適的稅率,排污費的制定及對其有效性與合理性的評價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這種方法缺少必要的可行性。
傳導機制簡單的說是指政策實施過程中各種政策工具通過某種媒介體相互作用形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環境政策傳導機制有別于一般政策,因為環境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對于環保產業政府是通過影響排污企業而間接實現的。若是政府不出臺措施進行管制,排污企業不會自覺地進行排污控制。保護環境就要求政府要制定相應的強制性政策,對排污企業的行為進行管制。比如前面提到的,政府可以向企業征收排污費,排污企業為了控制生產成本,就會改變生產策略或者是把環境治理業務外包給環保企業,這就為環保產業提供了生存空間。政府環境政策的具體傳導機制圖1所示。
政府、排污企業與環保企業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設
社會中只有一個政府、一個排污企業和一個環保企業,它們都是理性人,都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排污企業在為消費者提品和服務的過程中會排放污染物,損害環境,且排污量越大對環境的污染越大;一部分污染物得到治理,一部分污染物被排放到環境中;環保企業為排污企業提供治理環境的產品和服務,環保企業有一定的初始成本,治理成本隨著污染量的增大而增加,但在其提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排污費確定后,若無特殊情況不再改變;排污費與環保企業污染治理費用相等的情況下,排污企業選擇向政府繳納排污費(因為治理污染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二)目標及決策變量
在以上假設條件下,該博弈模型參與者包括政府、排污企業和環保企業三方。政府的目標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決策變量是排污費;排污企業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決策變量是產量和排污費;環保企業的目標也是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決策變量是產量。
(三)變量描述
1.政府社會福利W。政府征收排污費一方面可以保護環境,一方面也可能降低經濟發展速度。所以政府社會福利不僅要反映居民的生活質量,還要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政府要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中找到平衡點,其中的關鍵點是要制定一個合理的排污費征收標準。這里我們假設社會福利W應該包括排污企業的利潤π1、排污企業的消費者剩余Cs1、環保企業的利潤π2、環保企業的消費者剩余Cs2、政府的排污稅收T、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L。所以社會福利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1)
2.環境污染的經濟損失L。排污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會對環境造成損害,而且排放量越大造成的損害也越大,所以可以用環境邊際損害函數描述排污企業對環境造成的損失。環境邊際損害函數,是指排污企業的排污量沒改變一個單位所帶來的損害變化量,它的形式由被污染的環境狀況和污染物的類型決定,度量單位由污染類型決定(為了方便本文統一規定為貨幣度量)。假設l表示環境同化能力,ω表示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數量,θ表示單位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值。邊際損害函數的線性形式為:
(2)
3.排污費稅收T。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對所排放污染物的總類、數量和濃度等不同而征收不同的排污費,本文為了研究的方便假設企業只排放一種類型的污染物,且排污即收費。R表示征收的排污費,則政府排污費稅收可以表示為:
(3)
4.排污企業的逆需求函數。假設α表示排污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市場需求潛力,P,Q分別表示排污企業產品的價格和數量,則排污企業的逆需求函數為:
(4)
進一步假定排污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排放的污染物之間存在著線性函數關系,α′表示每生產一單位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數量:
(5)
5.環保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C。環保企業以為排污企業提供環境治理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生產活動,所以排污企業的需求和政府征收的排污費是影響環保企業定價的最主要因素。假設初始沉淀成本C0和邊際治理成本之和構成環保企業污染治理成本,δ表示環保企業每治理一單位污染物需要的成本,則環保企業污染治理的線性成本函數可以表示為:
(6)
把公式(5)代入公式(6)可得,由此可以看出環保企業的成本直接受到排污企業生產決策的影響。再假設環保企業產品數量與排污企業污染物數量之間是線性函數關系,q表示環保產品數量,μ表示治理單位污染物需要的環保產品數量,則有:
(7)
(四)模型建立及求解
根據以上公式,可知環保企業產品的價格p可以表示為:
(8)
當R=p時,由解出:
(9)
產量Q1被稱為排污企業的臨界產量,當0≤Q≤Q1,即環保產品價格低于排污費時企業會選擇把治理污染的業務外包給環保企業;當Q1≤Q時,即環保產品價格高于排污費時企業會選擇向政府繳納排污費。
1.p
(10)
上式是表明影響環保企業利潤的因素中,除了排污費R可由政府調節其大小外,其余因素在短期內無都是無法改變的。這說明環保產業的發展只受政府環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產策略和排污企業的生產策略的影響。這個結論與前文的分析結果一致,若政府不對排污企業進行約束,環保產業就沒有生存空間。從此可得結論:環保產業的利潤與其自身策略和排污企業策略無關,它主要是受政府排污費的影響。
在公式(10)兩邊對R求導并令,可解的環保企業利潤最大值點為
(11)
2.p≥R(環保產品價格大于或等于排污費)。這種情況下企業會選擇向政府繳納排污費,并把污染物直接排放到環境中。此時,排污企業的利潤治理污染時的利潤和繳納排污費的利潤兩部分構成。假設C3表示排污企業不治理污染時的單位生產成本,根據公式(4)、(9)可得排污企業的利潤為 :
(12)
此時排污企業的消費者剩余,排污費稅收,環境損失
,所以社會福利可以表示為:
(13)
從公式(12)可知,排污企業的利潤函數不僅包含自身決策變量Q(產品),還包括政府的決策變量R(排污費),所以政府環境決策也對排污企業有直接影響。從公式(13)可知,政府社會福利函數也包含T和Q,所以政府和企業的策略是相互影響的,這體現了環境政策傳導機制對排污企業影響。
聯立式子(12)、(13),并對兩個式子求導并令,這即是納什均衡條件,求解可得:
(14)
由此可以看出,環保企業利潤最大值點與博弈均衡點是相同的,這說明社會福利最大化與環保企業利潤最大化具有一致性,所以我們可以得到結論:政府目標和行為是一致的。該結論也為排污費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提供了思路。前面已經說到,排污費我們沒有一種可行的方法來制定合理的排污費,排污費的制定及對其有效性與合理性的評價也都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現在我們可以說最合理的排污費是能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排污費,但是社會福利的衡量也是很困難的,所以這個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作為一種簡便方法,我們可以用環保企業的利潤最大化來代替社會福利最大化,進而確定排污費的大小以及評價排污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環保產業的發展只受政府環境政策,而不受其自身生產策略和排污企業的生產策略的影響;政府的目標和行為是一致的。我國現行最優排污費制定方法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對污染的征收標準太低,而且征收成本過高。當企業排污的成本小于收益時,理性的企業會選擇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這是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定的漏洞,還需要政府完善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從公式(10)的分析中可知,環保產業對政府環境政策具有依賴性:當排污企業購買環保產品的成本大于排污費時,環保企業是不會有生產空間的;而當排污企業購買環保產品的成本小于排污費時,通過公式(10)得出排污費是影響環保企業利潤的主要因素,進而得出其利潤最大化的點是公式(11),這為政府干預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此外,從公式(11)和(14)還可以得到,政府、排污企業和環保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一致的。所以在排污費確認方法的現實性還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退而求其次,以環保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確定排污費的大小以及評價排污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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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于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于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準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后,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于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采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后性和解決的滯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保考核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控制污染和籌集環保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排污收費政策的效應來看,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首先,收費制度不能保證收入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環保收入的主要來源——排污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預算內統一管理。在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時常發生擠占、挪用、拖欠、積壓排污費的現象。其次,由于收費面不全,收費標準偏低,致使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現行政策規定排污費只能用于工業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潔生產和集中控制設施,治標不治本,從而影響排污費資金的投資效果。
(2)缺乏企業環保考核制度。長期以來,GDP是衡量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GDP數值越大,綜合國力越強,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但這一原理是建立在環境資源無限的前提條件之下,而未考慮把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影響作為成本之一計算到GDP中去,這種收入與成本的不對稱核算方式必將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生活質量并不是與GDP增長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惡劣環境、生態失衡減少了社會福利。
(3)環境主體在環護方面的有限理性。從本質上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償使用等傳統觀念左右,采取各種手段無節制地開發自然,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出現了許多不可逆轉的環境變異。又因為環境是公共物品,經濟主體只愿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形成了“治理環境污染是政府的行為”的觀點和習慣。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內的環境主體不管在決策還是行為方面,都將環境保護排除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長此以往,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不和諧便形成了。所以,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環境問題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省悟和良知。因此,進一步加強環境文化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己成為當務之急。
2制度創新是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共生的必然選擇
要真正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就必須以改變現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為切入點。目前,我國各項改革己經進入突破性進展的階段,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
2.1產權制度創新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改造傳統產權制度,進行產權制度的創新。
(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明確產權主體并使其利益得到實現,即保證國家的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要加強環境資源有效性評估,完善環境資源產權的交易轉讓市場,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化機制。具體來說,包括資源核算制度、資源產權管理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
(2)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強化財產內在約束,按照權利和責任義務對等原則來構造產權主體。企業是經濟運行的基本單位,只有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和法人實體,企業才可能真正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承擔環境損失費用,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利潤最大化目標動力下重視環境問題,把環境損失納入成本核算,促進技術創新大幅度提高環境資源要素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
2.2建全市場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為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配置創造條件。市場通過引進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和健全、高效的價格機制保證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從而有助于環境資源資產化,以及共享資源的產權轉化。
(2)建立有效的價格機制,控制環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財政補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價格機制,使環境資源價格反映真實的全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內化能夠有效地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刺激企業改進技術,達標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目前急需對環境資源的自然價格進行合理的評估,為實現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提供基礎條件,實現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環境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彌補環境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市場失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應建立起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并及時向公眾提供各種環境信息,讓公眾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監督企業排污情況,促進企業改革生產工藝,積極防治污染,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2.4基本制度創新
在繼續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當前急需進行以下幾方面制度創新:
(1)建立規范、高效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沒有征收環境保護稅之前,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費用,變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制;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同時,各級財政應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的管理,改變環保收費機構坐收坐支的財政狀況,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綜合管理,并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環保資金無效使用或挪作他用。與此相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實施情況下,各環境主體應有償使用或購買環境公共物品或服務設施。
(2)構建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矯正負外部效應。首先,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設計稅收制度。其次,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把各類資源性收費并入資源稅。鑒于土地也是一種資源,應將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資源稅。再次,運用稅收支出,誘導社會資金投入環保,促進環境產業的發展。最后,應將“可持續發展”貫徹于中國21世紀稅制改革。其他對資源、環境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稅種,均應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有效保護綠色產業的建立與發展,鼓勵企業引進環保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3)實施許可證制度,對環境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來了巨額的收益、財富,因此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環境資源均屬于資產,均應作為資產來管理。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應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開發利用、有償使用制度。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它包括開采或使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于前者,必須根據環境資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確定其開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額和利用方式,而且從環境資源的經濟特性看,這些限額必須是可以轉讓的,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對于后者,環境監測部門制定排污總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排污許可證側重于總量控制,美國等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了環境的目標管理。同時,環境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有效地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有資源資產的權利,有權對環境資源的經營者征收環境保護稅和資源稅,以體現資源的價值和實現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效益。
關鍵詞:區域經濟;環境治理;契合
在發展生態文明的戰略目標下,如何實現區域經濟建設與環境治理間的契合,不僅應被學界所關注,也需要被業界在實踐中遵守。從環境治理的手段來看,其主要依賴于工程技術領域的努力。但在治理技術存在著創新瓶頸而在短時間內無法突破的情況下,則需要借助經濟學的有關方法。
經濟學視角下的環境治理手段,是建立在制度約束和懲戒、獎勵機制之上的。目前國內所常用的方法有: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針對區域經濟建設全過程如何建立起環境治理的機制,是本文探討的問題。這也是單純依靠上述治理模式無法完全達到的。
一、二者契合效果形成的機制分析
本文對目前使用的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存而不論,將在另一視角下分析二者契合效應的形成。
1.企業環保意愿形成的機制分析
作為區域經濟建設的企業,如何建立環保意愿應成為實現二者契合的首要條件。一般認為,企業以經濟理性存在于區域市場中,其社會責任的履行建立在經濟目標實現的基礎之上。由此,形成企業環保意愿的機制應在于提升其經濟效益水平。或者說,當企業知道通過履行環境治理職責將促進其經濟目標的實現,那么它是有動力來做這項工作的。
2.環境治理對企業正外部性分析
要理解環境治理在提升企業經濟效益水平中的作用,就需要圍繞環境治理對企業正外部性的貢獻展開分析,而且企業正外部性紅利還需要轉化為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這主要從企業品牌號召力的增強以及公共關系的改良中來理解。當然,企業上述紅利的獲得還需要得到第三方組織的幫助。
3.二者契合模式形成的機制分析
第三方組織即區域政府。政府不僅是執行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的主導者,也是企業品牌塑造和公共關系營造的推動者。區域政府怎樣保證二者的契合尤為重要。政府可在市場進入許可、稅收政策以及媒體宣傳等方面給予履責企業紅利。這樣一來,企業因參與環境治理而形成的正外部性,就逐漸轉換為企業內在的經濟效益水平。
二、分析基礎上的路徑目標定位
為了規定二者契合模式構建的路徑指向,這里還需要對其目標定位進行討論。以區域中兩個微觀主體為考察對象,下面分別從兩個方面進行目標定位。
1.企業的目標定位
作為推動區域經濟建設的企業,其本身就具有逐利性沖動。因此,在形成企業實施環境治理行為的機制不在于教育,而在于使它意識到環境治理與企業發展間的共生效應。因此,企業方面的目標可定位于:在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目標的基礎上,有能力的完成環境治理職責;并在履行該職責的情況下,推動自身經濟效益水平的提升。惟有建立起這種共生效應,才能改變利用傳統懲戒方法所導致的政府與企業合謀態勢。
2.政府的目標定位
政府在引導區域經濟建設的同時,還承擔著解決當地民生、生態問題的重任。因此,政府的目標函數應是多元的。幫助企業獲得上述共生效應為前提,其目標應定位于為開展環境治理工作的企業提供制度保障,使其能在一系列關乎自身發展的方面獲得優惠。并使用庇古模式和科斯模式,主動推動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從政府的目標定位來看,在實現區域經濟建設與環境治理契合的路徑中,政府的保障制度應該先行,即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的形式公布出來,從而為企業建立起實施的成本和收益的先期比較。
三、目標定位下的路徑構建
在目標定位下,二者契合的路徑構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1.政府保障制度的建立
上文提到,政府應在地方性法規、政策的內容設計上,明確給予實施環境治理企業市場稅收優惠和官方媒體的宣傳等。在降低政府制度實施成本的要求下,應針對本地區污染較大、能耗較高企業,制定出符合它們實際需要的細則。對于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中小企業,在提供上述制度保障的同時,還可以給予金融支持。
2.企業行為實施的獎勵
企業在獲知政府以上制度安排后,往往會建立起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其中的成本還包括機會成本。因此,在目前的環境污染懲戒措施下,區域內企業一般都能形成環境治理的意愿。那么就需要研究對企業行為實施的獎勵。仍要在政府制度安排的成本控制下來思考,可以通過公開的稅收減免和優惠,以及媒體的正面宣傳來獎勵,特別是企業聲譽度的提升符合它們的利益偏好。
3.企業行為實施的養成
最終的目的在于,使區域內企業形成經濟發展與環境治理間的共生效應。因此,在確保企業獲得應得的獎勵后,政府部門應嚴格維護保障制度的穩定,并根據區域經濟建設與環境治理間的新情況,優化保障制度的內容結構。
四、小結
本文認為,建立契合態勢單純依靠傳統治理模式將無法完全達到。因此,在企業和政府方面的目標定位下,應圍繞著政府保障制度的建立、企業行為實施的獎勵,以及企業行為實施的養成來展開路徑構建。同時,在實現區域經濟建設與環境治理契合的路徑中,政府的保障制度應該先行,從而為企業建立起實施的成本和收益的先期比較。上述觀點在實踐中,需要區域政府準確把握企業發展與環境治理間背離的原因。然后在激勵兼容原則下,進行相關保障制度的設計。
參考文獻:
[1]謝天春 陳傳玲 郭明建:通川區審計局促進經濟發展軟環境治理建設[J]. 現代審計,2012, (1): 68.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對策;可持續發展
1.礦山環境破壞的具體表現
1.1地表破壞
通常來說開采礦山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兩種:第一,井下開采。該種開采方式不會對地表直接產生嚴重影響,不過極易引發地面裂縫與塌陷等問題,還會對地表植物的生存生長產生影響,極易出現坑洼地水源流失、地表河流改道等情況。第二,露天開采。該種方式需要砍伐地表植被、開挖巖體,產生許多固體廢棄物,在地表堆積嚴重破壞到原有地表,引發裸地、陷坑等問題。
1.2水污染
在開采礦山時通常會有許多尾礦廢水與礦井水排出,嚴重污染到礦區周邊的地下水與地表水。開采逐步深入,采礦區的面積也在逐漸加大,如若地質結構出現改變,容易致使地表水徑流降低,導致地下水、地表水與降水間的平衡受到破壞,形成以礦井為中心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從而導致地表裂縫、地面沉降,還有滑坡等災害。
1.3地質災害
開采礦山容易引發水土流失、地面裂縫、采空區沉降、泥石流以及滑坡等地質災害。通過對相關數據統計,每年由于礦山開采引發地質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就在幾十億元以上。
1.4大氣污染
在開采礦山時,特別是在進行采石場作業時往往會產生許多煙塵廢氣,從而對大氣造成嚴重的污染。
2.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治理的現狀分析
2.1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治理相矛盾
一些地方政府與礦產企業過于注重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對于環境保護及資源節約缺乏重視,再加上小型礦山比較多,從而致使礦山環境治理跟不上環境破壞的速度,進而導致礦山環境問題的出現。總的來講,礦山環境治理水平比較低,而礦山開發所造成的環境破壞的速度往往超出了恢復治理的進度,可銅陵,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2.2相關礦山環境保護機制有待完善
如在管理體制方面,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不夠集中,礦山環境執法管理職責不夠明確,管理較為混亂,從而在極大程度上使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受到了阻礙。尤其是對于一些老舊的礦山來講,難以查找到相關責任人,且治理資金匱乏,缺乏可行性的環境治理機制,所以,這就需要積極構建完善的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相關機制,與此同時,政府及相關企業還應當不斷保化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管理,構建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如有必要還可以應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實施管理。
2.3礦山資源開采與環境治理技術較為落后
國內礦山企業規模并不大,且在專業技術方面較為匱乏,礦坑設計缺乏合理性,采礦方法不正確以及工藝技術較為落后等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從而致使礦山環境問題越來越嚴峻,治理難度越來越大。再加上礦山環境治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相關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技術還沒能跟上經濟發展及礦山環境及治理的總體要求,在具體的治理過程中,還會受到環境條件、前期調研以及經費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從而致使許多礦山治理項目的治理工作不到位,往往只是表面功夫,根本沒能從實際根本上進行有效的治理。
2.4缺乏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工作
在實際開采礦山時要求工作人員能夠區別對待各種類型石地質環境破壞形式,并對其科學進行分類進而合理實施評價,同時制訂針對性的治理策略。不過就現階段看來,還有不少礦區并未開展系統的分析與調查,所以在后期礦山治理和保護工作時必須要科學區分各類地質環境問題,運用有效的治理策略,防止進一步加劇地質環境問題。
3.礦山環境破壞治理的有效對策分析
3.1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實施
強化相關礦山環境法治與制度方面的建設,積極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相關體系,以便更好地促進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化。如可充分結合各地區礦山環境的具體情況及發展現狀,制訂相關政策、規范,且需全面落實和執行到礦山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中的各個不同的階段中去,以為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給予強而有力的制度保證,使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面向法制化方向發展。與此同時,還需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其執法工作力度,尤其是對于一些正在實施中的工程項目,更應當加強管理制度及責任的落實,全面保障工程項目的整體實施質量,盡可能避免發生地質災害事故,切實制訂和落實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有關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好環境保護監督及檢查工作。另外,還需強化礦山周圍環境的實時監測,如發現有嚴重破壞礦山環境的企業,應當及時現今其限期內完成治理,同時加以依法處理。
3.2注重標準化保護與治理
有關工作人員應當要結合目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況與問題,并且能夠定時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全面勘察,并對實際所得結果進行時很如剖析與評價,據此來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標準體系進行制訂與完善。與此同時,國家還需要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中國家安全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詳細職責予以明確,增進部門間的交流、溝通與協作,切實提高礦山地質的保護和質量工作效率。而且相關部門還需要積極運用先進的信息科技來對礦山地質環境隱患問題進行分層次、全面、實時以及合理的解決,增強保護與治理薄弱環節的工作力度,實現整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標準化水準的提高。
3.3強化礦山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人才的培養
對于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來講,人才資源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因此,這就需要進一步強化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對于在職人員還需加以更加深入的學習的培訓,不斷推進我國礦山環境治理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以便更好地確保礦山環境得到有效治理。另外,還需進一步加強與各大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聯系與合作,不斷培養更多更優秀的環境治理的技術型人才,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有關先進的礦山治理技術與經驗,并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服務理念,不斷強化我國礦山環境治理能力。
3.4強化礦山資源開采技術創新及研究
對于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來講,想要切實落實好礦山環境治理工,就需要具備先進的技術作為支持。所以,這就需要不斷強化技術創新和研究,進一步推進礦業技術的升級和優化。利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以及材料等,不斷推進我國礦業生產的發展和效益的提升。同時,還需加大對選礦技術的研究和創新,不斷提升礦山資源的利用率,盡可能減少資源損耗,從而進一步減輕礦山環境的破壞程度。科學有效地將各項先進技術應用到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中,要以有效地降低礦山環境破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作用,同時還可以有效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進一步強化礦山環境治理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斷推進資源的綜合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產業化發展。積極引進、開發礦山損毀后土地復墾及生態重建等的新工藝、新技術,不斷推進礦山生態重要技術的研究和開發,進一步強化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力度。此外,還需加強對國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技術以及經驗等方面的學習,不斷提升國內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能力,使我國礦山環境得到綜合有效地治理和利用,不斷推進礦山環境破壞的預防和措施工作。
3.5加大礦山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
對于礦山環境治理來講,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資金,所以,想要全面有效地落實好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就需要具備強有力的資金支撐,盡可能避免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造成過多的破壞。因此,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法制作用。如對于正在開發生產和新建起來的礦山,應當嚴格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構建礦山環境恢復保障和補償機制,以確保礦山環境治理具有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另外,各地區政府還可以充分結合當地礦山環境的具體情況,制訂相關優惠政策,充分有效地激發和調動企業和社會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中的積極主動性;還可以加大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宣傳,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獲得國限環保資助,進一步加大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資金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不足以及礦山企業積極性不佳等實際性問題,不斷推進礦山環境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3.6建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信息化系統
在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保護與治理工作時,相關部門與工作人員還應當要積極運用現代化科技來合理建設相應的信息化系統,其中包括了數據庫、數據模型、指標體系以及資源庫等內容,合理設置勘察、檢測、預警以及評估等多種功能。并且注重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階段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管理與控制工作,對開采不同類型的礦山資源工作進行有效的優化。在該環節工作中,有關部門還需要做好相應的監測工作,將4~5個長期監測點設置于礦井內,同時將3~4個監測點設置于采取之外,每月監測一次,讓工作人員能夠對采區內礦井水排放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進行實時準確地掌握,以便于能夠在第一時間進行有效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現。除此之外,有關部門還需要基于已有的設施設備來更新與優化信息化系統,增加遠程監控工作力度,實現礦山地理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3.7合理治理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地表變形塌陷區
在實際開采過程中通常會因為操作不規范等問題而導致地表變形塌陷等情況。所以在實際治理環節,應當要積極改進企業開采井下資源的方式,一方面實現開采效率的提高,一方面還能夠有效降低開采地區地表變形塌陷的發生概率。注重配備齊全開采礦山資源所需的有關設備設施。確保地區供電、通信線路得以運行穩定與安全。同時還需重視土地復墾以及植被恢復的工作,防止產生大面積的水土流失現象。如若在開采礦山地區漆面塌陷深度超過3m,需要及時做好周邊村莊的搬遷工作,確保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僅如此,在開采過程中會生成許多廢水,需要應當要在井下科學設置蓄水池,合理設置廢水處理點,結合實際開采地區水質特點與排放廢水的標準要求等來科學處置礦坑水,保證實際排出的廢水每項指標都達到相應規定要求。
3.8將礦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就目前來講,礦產資源的利用因受到技術和經濟條件因素的影響,而致使綜合利用程度難以得到有效提升,從而致使大量共生及伴生礦物組分得不到有效利用而成為廢棄料,導致礦產資源開發造成了極大的浪費。而將礦業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可以減少廢棄物的排出,進而避免對礦山環境造成威脅,減少了對環境造成的壓力和破壞,同時,還可以帶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礦業廢棄物中,通常有尾礦和冶煉爐渣兩種物質,可以將它們用于那條材料的原料、礦井填料以及造田復墾等方面使用,另外,還可以將尾礦中的各種不同成分做進一步研發和利用,如肥料、土壤改良劑等。
3.9科學構建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機制的一個顯著特征便是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增強每一區域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首先,要想實現資源的節約,應當要大力實施資源有償使用機制;第二,切實實現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征收工作,設置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第三,積極建設長效機制,不斷構建與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第四,應當要積極聯系我國實際情況來構建起與國家發展相適應的礦區環境保護政策法規以及技術標準體系,并且該體系需要涉及礦區發展的各個環節。而且還應當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新開采礦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保護采礦權環境的措施、重建報廢礦山、實施環境補償機制的方法等內容。我國有關部門還需組織聽證會、論證會或是其他方式來獲取領域專家以及社會群體的意見與建議,盡可能在短時間內研究并落實礦山環境破壞補償的有效方法。
4.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