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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責任營銷;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F713.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8-0063-04
從近期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富士康員工跳樓、紫金礦業有毒廢水泄漏等眾多企業事件不難看出,企業行為表面看來是公司個體行為,卻關系到公司員工、消費者、政府甚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此外,消費者關注的許多問題,都已成為影響企業經營決策的重大因素,如購買的產品是否綠色環保、商家是否主動承擔相關社會責任等。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呈現高漲趨勢,對于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承擔哪些、對其經營有何影響等隨之而來的問題,已成為學術界和企業界關注的焦點。
1 社會責任營銷的提出
在社會公眾關注企業行為的同時,營銷學界也在不斷研究企業如何通過社會責任的承擔來營銷產品,并在公司實際運營中不斷嘗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營銷學的發展,在逐漸要求企業注重自身的社會責任承擔,并通過社會責任營銷更好獲得商業機會,例如,菲利普•科特勒在《企業社會責任:通過公益事業拓展更多的商業機會》中就提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通過自由決定的商業實踐以及企業資源的捐獻來改善社區福利的一種承諾”。
營銷觀念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逐步演變,從剛開始生產觀念、產品觀念只注重公司利益,到推銷觀念的出現,企業開始逐步關注顧客需求和利益。直至20世紀50年代營銷觀念的提出,企業才將顧客放在中心位置,綜合考慮公司利益與顧客需要。當前,在營銷觀念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菲利普•科特勒等學者提出了全面營銷觀念,指出了社會責任營銷的重要性所在,進一步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納入企業營銷活動關注的焦點之一。菲利普•科特勒等(2006)提出的全面營銷觀念指出,“營銷應貫穿于‘事情的各個方面’,而且要有廣闊的、統一的視野。”同時提出全面營銷涉及關系營銷、整合營銷、內部營銷和社會責任營銷,要求企業正視其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平衡公司利益、消費者需求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間的關系。
綜觀營銷觀念的演變不難看出,企業關注問題的利益主體也在不斷變化,從剛開始只注重公司自身利益轉變到權衡顧客需求、利益與公司利益,進而再轉變到考慮公司、顧客和社會公眾三方面利益的平衡,如圖1所示。由此可見,社會的不斷發展必然要求企業將社會利益納入其經營關注范圍,企業的社會責任營銷也將勢在必行。
2 社會責任營銷內涵
2.1 社會責任營銷與CSR
社會責任營銷倡導社會營銷觀念,要求在營銷活動中不但考慮公司利潤、消費者需求和滿足,還要考慮社會與道德等眾多公共利益。通過社會責任營銷可以提升企業名聲和品牌知名度,增加顧客認同與忠誠度,進而促進公司經營業績的提升。社會責任營銷的核心在于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承擔,因此社會責任營銷研究聚焦于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研究。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最早由Oliver Sheldon于1924年首次提出,伴隨1953年《商人社會責任》(Howard R.Bowen)一書的發行,以規范方式指出CSR是“商人在制定政策、進行決策或者采取某些行動時,為了遵循社會所期望的目標和價值所需要履行的諸多義務”,指出“商人”必須承擔社會責任的觀點,掀起了CSR研究的熱潮。在此之后,理論界與企業界圍繞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與構成維度、研究視角、企業社會責任測量及其與其他變量關系等一系列命題展開了多年的爭論與探索。
2.2 CSR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概念,自最初提出直至現在,尚未形成統一的定義。在不同時期,學者們提出了各自的觀點,例如,Drucker(1955)認為謀利是企業的社會責任;Milton Friedman(1976)指出“企業只有對股東的經濟責任”;Keith Davis(1960)指出“至少部分地超越直接的經濟或技術利益,而讓商人采取決定和行動的其他原因”;Mc Guire(1963)認為“CSR是企業具有經濟與法律責任,以及超越這兩個責任對社會的其他責任”;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CED,1971)從最內層次責任(如產品、工作和經濟增長)、中間層次責任(如環保、善待員工等)、最外層次責任(如提高社會環境、貧困等)三個層次進行定義;Keith Davis(1973)認為“CSR是超過對企業的狹隘經濟、技術、法律要求,需要企業考慮和應對的其他事務”;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礎上,給出了一個全面概念框架,形成了社會責任的四個類別,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四個方面。近年來,有關CSR的概念和維度依然層出不窮(Swanson,1995;Wood,1991;Rowley & Berman,2000),這說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雖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但總體來看其越來越趨向一種多維度構面的整體概念。
3 CSR的維度及測量評價
3.1 CSR的維度問題
伴隨CSR概念的演變,CSR涉及的維度也在從一元到多元發展,且越來越多的學者認同CSR概念應包含多個維度。Ernst等(1971)在Dennis R.Beresford指導下歸納出六大范圍:環境、機會平等、員工、社會、產品以及其他;Sethi(1975)在McGuire(1963)研究基礎上,提出了包括社會約束、社會責任、社會響應的三維模型;Carroll(1979)在前人研究基礎上,提出了CSR四層次模型,包括6個維度:用戶至上主義、環境、種族/性別歧視、產品安全、職業安全、股東;在Carroll的研究基礎上,Maignan & Ferrell提出了考察特定企業的CSR框架;Wood(1991)提出了企業社會表現模型;Isabelle & David(2002)通過對美國和歐洲國家的研究,得出了5個方面的11個CSR維度:社會(藝術與文化建設、贊助教育、提高全民生活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顧客(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員工(平等機會、健康和安全)、股東(創造利潤承諾、信息公開、公司治理)、供應商(機會平等)。總體來看,西方學者在CSR維度上主要集中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環境保護、顧客至上、股東利益、員工發展、平等、社會捐贈/慈善事業等方面(徐尚昆等,2007)。
3.2 CSR的測量評價及其與其他變量關系
在探尋CSR內涵與構成維度的同時,學者們開始了CSR測量、評價及CSR與其他變量相互關系的研究。在CSR測量方面,Roberts開發了“對社會負責任消費者行為”量表;Mohr等開發了界定和測量社會責任消費的量表;Maignan從3個國家的消費者對CSR認知的量表出發來進行國別差異探索。近年來,CSR與其他變量(特別是企業財務績效)關聯性問題成為CSR研究中的又一熱點。CSR與企業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Carroll,2000),但理清這一問題無論對企業管理者、股東,還是企業直接或間接利益相關者,甚至是政府公共政策決策部門來說,其價值都是無法衡量的(郭紅玲,2007)。在CSR與財務績效主流研究中,出現了兩種沖突的觀點,即CSR對企業財務績效有積極影響作用,CSR對企業財務績效有消極影響作用或沒有關系,且在任何時期都存在這種情況(Pava,1996;Ullmann,1985;Griffin & Mahon,1997)。此外,研究對象從上市企業到銀行、其他企業,研究地理范圍從美國、歐洲,到印度尼西亞等國家,也出現了類似結果,例如,發現CSR與財務績效有積極關系有Simpson & Kohers(2002)、C.C.Verschoor(1998)、G.Moore(2001)、M.B.Ruf(2001)等;發現兩者無關系的有Subroto & Hadi(2003)、Mcwilliams & Siegel(2000)等;發現兩者呈負相關的有Ingram & Fraiziner(1983)、Freeman & Jaggi(1982)等。
3.3 國內研究概況
近五年內,國內CSR研究逐漸活躍起來,但相對于國外研究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國內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CSR概念的引入與探析,更多地表現為定性的概念介紹、國外研究綜述等(丁軍,2007;胡瑜慧等,2009;周延風等,2007;馮梅等,2009;郭紅玲,2007;李曉龍等,2005;楊帆等,2010;李燦,2010;崔新健,2007;徐尚昆等,2007;等),其中也有極少數學者探索中國背景下的CSR維度問題(如徐尚昆等,2007),例如,徐尚昆等通過實證研究得出了中國CSR的9個維度,并對中西方CSR維度進行對比,指出中國的CSR維度除了與西方CSR有相同維度外,還有“就業、商業道德、社會穩定與進步”3個獨特維度。
此外,也有個別學者從實證角度探索CSR的評價(宋建波等,2009;張蘭霞等,2010;陳永清,2009)、CSR與其他變量關系問題(侯婷婷等,2009;喬海曙等,2009;盧濤等,2009;胡銘,2009;等)。還有,黃群慧等(2009)對我國100強企業的CSR發展狀況進行了評價。總體而言,國內CSR研究處于初級階段,還未有效開展基于具體情境的本土化以研究,研究方法還停留在定性分析,急需引入規范的實證方法開展研究。
4 研究評論與研究展望
CSR與企業績效關系研究對企業管理者、利益相關者,甚至政府公共政策部門意義重大。但是,從實證研究已得到的相互沖突的結論不難看出,已有的研究成果還不足弄清CSR理論及其與其他變量關系問題。CSR的表現和認知受到文化和社會背景的影響,CSR的維度會據不同社會、文化和時間存在巨大差異(Sethi,1975;Isabelle & David,2002)。Isabelle & David(2002)對北美和歐洲不同國家的CSR進行比較研究,證實了不同社會文化背景和制度安排下,個人和組織對CSR有著不同的概念認同和維度分類。CSR研究中出現的分歧與爭論,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如圖2所示。
眾多學科都開展CSR研究,CSR研究可謂是一個交叉學科領域,涉及法學、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倫理學等,來自不同學科的學者有其各自關注的焦點;在研究中,不同理論流派(如法律責任論、附屬原則論、社會契約論、利益相關者論等)也產生不同的認識;研究者的研究視角是從社會問題角度去研究CSR問題,還是從企業經營角度去探究,這些都會從根本上影響CSR的概念的界定及其維度的確定,進而影響到研究側重點及CSR測度與評價。此外,在實證研究中,CSR可能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歷史文化傳統有關(郭紅玲,2007),也可能與研究樣本企業的規模、性質、所處行業、發展階段、生命周期等眾多具體情況相關。因此,在開展CSR研究過程中,不能簡單地將其他國家研究復制到另一國家,應充分考慮到情境因素影響(Cheng,1994)。在當前西方模式占統治地位情況下,針對具體情境展開中國本土化研究非常有價值(Tsui,2004)。由此,在我國特定情境因素下研究CSR本土化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綜觀CSR研究,不難發現CSR是一個包含多個層面和維度的整體概念應確認無疑了。在今后的CSR研究中,基于我國經濟環境背景,對CSR內涵及其包含層面和維度內容的研究將是一個很好的主題。此外,在特定情境下,不同類別企業的CSR與經營績效是否會有差別?同一類別企業在不同層面CSR行為對經營績效影響作用是否一致?這些將會是CSR研究的重要方向,這些問題的解決,將對CSR理論體系構架的進一步完善有較強的理論支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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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函數;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 市場結構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行為越來越重視,不管是出于何種目的,很多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履行著企業社會責任。本文主要從利益驅動的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表現進行研究。通過本文的研究,在企業可預知市場結構的情況下,有利于企業制訂最佳的履行社會責任計劃,達到最好的收益。同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效益函數也會幫助我們明確什么樣的社會責任履行度最有利于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企業社會責任和市場結構
企業管理者在處理業務問題時,社會因素就可能影響他們的行動,實際也的確如此。社會經濟學的觀點認為,企業管理當局的社會責任不只是創造利潤,還包括保護和增進社會福利。羅賓斯把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追求有利于社會長遠目標的一種義務,它超越了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義務。戰略就是決定全局的策略,而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就是指企業采取什么樣的策略來使企業贏得長遠利益。一般企業在作戰略選擇時,都要經過不斷的調研和充分的論證,或者反復的實踐來決定是否采取此戰略。加里?德斯勒(Gary Dessler)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對股東負責以外,應當也必然要向社會提供資源,為社會某個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進步作出貢獻。
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成為公司內在價值和產品內在價值的一種內含物,也是產品的一種內在品質的代表,被賦予了無形價值的特質。微觀經濟學從市場結構即市場或者行業的組成方式上將市場劃分為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四種形式。其主要依據是構成一個市場或者行業的廠商數量及產品的性質,與此對應的還有廠商對價格的控制程度、資源流動的難易程度以及售賣方式等。
二、企業社會責任函數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使得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的一種內含物,自然也隨著企業運作成為產品的一種屬性。人們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對于這種屬性愿意付出額外的價格或者消費更多數量的產品。所以從某種角度看,企業社會責任也是一種商品,不過這種商品除了具有商品的屬性外,還具有公共品的屬性(見圖1)。
(一)企業社會責任成本函數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投入的是各種人力、物力,但其成本最終還是通過投入費用的多少表現出來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外在表現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度。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是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程度,假設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可以量化為0,1,2,3,4,5……,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用d表示,投入成本用C來表示,那么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單位成本函數為:TC=F(d) MC=f(d)。
假設:1.經理人是理性的;2.經理人明確知道如何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3.行業中所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投入產出函數是一樣的;4.企業知道企業社會責任投入的最優比例,在加大投入而不改變比例的情況下,增加企業社會責任投資。
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初期,隨著履行度d的增加,由于存在規模效益,邊際成本下降;當d突破最佳規模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邊際成本呈加速度增長。每增加一個履行度,企業都需要比以前投入更多。
(二)企業社會責任效用函數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消費品,社會大眾消費企業生產的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產生一種效用,是一種正常品。所謂效用是指消費者從消費某種商品或勞務是否具有滿足人們某種欲望的能力,另一方面又依存消費者是否具有某種欲望以及對滿足程度的主觀感受。正常品是指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人們對這種商品的需求增加。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人們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越來越關注,越來越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同時人們消耗企業社會責任越多,人們的總效用也越多。假設:1.企業社會責任是正常品;2.消費者都是理性的;3.社會責任履行度d是可以度量的。邊際效用是指消費者在所有其他商品的消費水平保持不變時,增加消費一單位某種商品所帶來的滿足程度的增加。
設企業社會責任邊際效用函數為U,則其函數為:TU=G(d) MU=g(d)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是正常品,增加的每一單位企業社會責任消費的效用都是正的,但是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消費量的增加,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單位效用越來越低,使得企業社會邊際函數呈現一種單邊下跌的趨勢。
(三)企業社會責任價格函數
消費者的付出也是企業的所得,消費者根據自己效用的多少選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支付單價,這也是一種價格函數,消費者根據企業社會責任效用確定自己的支付。這樣價格函數就和效用函數相像。邊際效用高的地方,消費者愿意付出更高的價格。所以效用和價格是一種正相關關系。假設P=axMU+b,P和MU是正相關。設價格效用函數為P,則價格函數為:P=V(d)。假設:1.消費者是理性的;2.消費者可以判明自己的效用數。
隨著效用的增加,人們愿意為新增加的效用付出的越來越少,由于先前的效用隨著數量的增加,人們感覺到愿意為后來的效應付費的意愿越來越小,從而使得后來的效用價格下降,人們對增加的企業社會責任效用越來越不愿意負擔高價。
(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產品銷量函數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外提高了企業的形象,企業的產品由于企業形象的提升,新加入了增值的企業社會責任屬性,增加了產品的內在價值,這樣也增加了企業的產品銷量。那么在價格和質量不變的情況下,產品銷量和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是一種正相關的關系。假設:1.信息是完全流動的;2.人們對信息的理解是充分的;3.人們對社會責任履行是敏感的。設依附產品存在的企業社會責任銷量為Q,則銷量函數為:Q=H(d)。
在履行度較低時,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比較敏感,企業的形象小幅改觀使得企業社會責任銷量加速增長,隨著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的增加敏感都降低,產品銷量增長速度減緩,同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最大銷量是行業銷量,履行度越大,銷量增加越緩慢。
(五)企業社會責任收益函數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利潤就是企業社會責任收益減去企業社會責任成本,即:π=TR-TC=PQ-TC=v(d)*H(d)-F(d),對π求導,有π’=v’*H(d)+v(q)*H’-f(q),當π’=0時利潤最大,即f(q)-v’*H(d)=v(q)*H’的時候利潤最大。
在前文中,假設d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但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是相對于行業內不同企業所說的,則要探討市場結構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的影響,同時關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收益是否能夠彌補企業的社會責任成本以及履行度增加以前履行量和邊際價格差的積;探討企業不同市場結構履行社會責任的收益,從收益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
三、市場結構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的影響
在考慮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時就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市場結構,為此就必須從企業存在的市場結構,研究企業采取何種策略使得企業效益最大。如前文所述市場結構分為:完全壟斷行業、自由競爭行業、寡頭壟斷行業和壟斷競爭行業。
(一)完全壟斷行業
由于完全壟斷行業中只有一個賣家,產品的消費者沒有選擇的余地,只有這一家產品可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會產生成本費用,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不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產品的銷量和價格產生的效果甚微。總的來說,企業會產生負的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效益,因此企業從利益角度往往缺少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力。但是現實中也看到一些壟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這大多是出于利益驅動以外的利益相關者的壓力所致。
(二)完全競爭行業
在完全競爭性行業中存在著大量的買者和賣者,產品是同質的,資源流動不受限制,信息是完全的。各個企業生產的是同質的和非品牌化產品,消費者不能區分不同企業產品的不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需要付出成本,由于非品牌化使得社會責任在產品的內涵中并沒有實質地表現出來,而產品的價格是由包括使用價值和特有屬性的效用決定的,這樣價格就不能充分顯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消費者對產品視為同質,所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的銷量和價格沒有影響,也就是額外效益為0,故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利潤為負,企業沒有動力去履行社會責任。由于資源流動不受限制,企業不會考慮后續產生的后果。
(三)寡頭壟斷行業
寡頭壟斷行業是以少數幾家大廠商生產某種產品的全部或大部分產量為特征。寡頭壟斷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同時也應考慮到對手的反應,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策略關系到寡頭壟斷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量也是相對于對手企業提出來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是在企業的產品中加入了一種無形的價值,消費者愿意付出額外的價格來購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帶來的無形商品。但是寡頭壟斷履行策略必須考慮對手的策略。
當企業a和對手企業采取相同的戰略(都不履行,都履行,都高度履行)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付出成本,相同的履行度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產品的無形價值貢獻相同,消費者對企業產品的異同認知還與以前相同,對整個行業的產品需求增加,但增加的銷量所產生的效益不足以滿足企業的成本消耗。當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由于整體的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提高,企業獲得效益部分彌補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成本。當對手履行程度較低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產品的無形價值提高,企業通過較高的價格和從對手企業爭奪來的銷售量,彌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本,同時還有額外效益,對手企業由于銷量下降和無形價值減值,使得企業對手承擔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總成本。在不明確對手策略的情況下,始終選擇比對手更高的履行度,會使得企業得到更好的效益。但當企業同時執行較高的履行度時,企業不會得到收益,反而會使得大量的企業社會責任成本不能收回。那么這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產生的效益,全部被社會公眾吸收獲取。因為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的增加,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成本呈現加速度上漲,對手企業相同的履行度和更高的履行度的報復措施,使得收益大為減少,最終企業難以收回成本。在這種企業爭先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下,當企業都到達高度履行社會責任時,就出現了囚徒困境,都高度履行社會責任(坦白)使得雙方獲得的效益最小。所以當上述企業履行較高等級的社會責任時,由于寡頭壟斷企業實力都比較強,對手企業可以威脅采取相同的社會責任履行度或者更高的社會責任履行度報復。在這種寡頭壟斷的行業生態中企業數量較少,企業往往會采取串謀和勾結來達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相對平衡,形成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戰略。
(四)壟斷競爭行業
壟斷競爭行業是指廠商生產的產品既有差別,也有相似,具有一定的壟斷力量。比如服裝,由于產品中被認為植入某種概念或者可以認知的區分差別的東西。壟斷競爭處于寡頭壟斷和完全競爭之間,具有一定的壟斷力量,同時企業之間也進行大量的競爭。企業可以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使得產品中增加企業社會責任這種無形價值,使之不同于其他廠商。當然由于企業數量眾多,使得企業之間的串謀很難,企業會不斷采取更高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不斷地提高社會責任來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力,這樣社會獲得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效益就更高。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本曲線、效用曲線、價格曲線和市場結構等方面出發,探討了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市場結構之間的關系,從市場結構的角度看,完全競爭性行業和完全壟斷性行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利益性動機最小;寡頭壟斷性行業由于受制于對手威脅采取相同的社會責任履行度或者更高的社會責任履行度報復,而最終相互串謀,采取最低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壟斷競爭性行業由于存在較多企業,企業之間的串謀比較難,這樣企業之間只有不斷地提高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度來增加企業產品的無形價值,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購買,才能為企業自身創造效益。所以壟斷競爭性行業最有利于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創造更多的企業社會價值。完全自由競爭和完全壟斷型行業更多的需要政府來推動,寡頭壟斷型行業會因為串謀而履行較少的社會責任,這樣就應該加大政府的監督力度,維護市場的公正。在不是因為規模效應而必須采取壟斷來提供服務的行業中,政府應積極推動這個行業向壟斷競爭演進,因為這樣更有利于行業整體履行社會責任的提高,為社會創造最大的福利。壟斷競爭行業應采取積極的社會責任戰略,為企業和社會贏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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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程序;利益相關者;訴權保障
中圖分類號:F270;DF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2)03-0010-05
企業社會責任既是時代的熱點,也是現今的顯學,企業實務界的慨然表態與思想理論界的高揚之聲共同譜寫著企業社會責任的理想圖景。目前盡管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內涵所指觀點各異,但無論是從商業實踐的蓬勃發展還是社會訴求的日趨強烈審視,幾乎已無人堅持認為企業不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通過內、外規制不斷完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成為世界各國一致的信念與行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呈現出從理念轉化為行動并遵循相關要求進入到普及階段。從思想理論層面看,就研究的整體而言,經濟學、管理學、倫理學、法學等多個學科的宏觀論述多于微觀考察。同時,在法學內又以商法、經濟法、公司法、國際法等部門法路徑分析居多,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訴訟程序建設的論述相對較為匱乏,這或許與人們長期以來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密切相關。即使在有關程序性建構的思索中,也多是從如何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實現時發揮司法能動作用角度論述,殊不知沒有訴權的充分保障和廣泛行使,天然具有被動性的司法是無法介入社會生活領域(包括企業社會責任)的。基于此,本文擬通過對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訴訟程序建設的探討,為切實有效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構建可行機制。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可訴機制探索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淵源
企業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是現代企業競爭的前提,企業競爭對社會負責是時代的要求。從社會的發展演進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既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內在價值訴求,也是社會不斷演進的必然要求。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淵源可從兩個方面來觀照:其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和踐行符合企業自身的利益,尤其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長遠利益,企業通過履行社會責任向社會報以“善”行,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有助于企業自身逐“利”目標的實現和達致;其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符合社會的發展目標,它可以滿足社會(尤其是與企業利益相關的其他社會主體)的正當需求。從現實的社會關系網絡來看,企業的雇員、顧客、供應商以及所在社區與企業的股東一樣,都為企業的生存和運行發展作出了投入與貢獻,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其實就是要求企業在尋求自身發展的同時顧及這些相關主體的利益。這兩個方面都是企業社會責任產生的第一性淵源。從歷史的維度觀察,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興起的背景正是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以及環保運動的高漲,同時各種非政府組織和行業組織參與其中積極推動,而許多跨國公司在此背景下紛紛自行制定了各自的社會責任守則。繼而,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超越了自律階段,引發了相關的立法熱潮。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是企業內在需求與社會外在強制的統一,它不僅代表了商業文明的進步,也體現了社會共同體其他成員對企業行為的理性期望,這說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始終是企業社會責任產生和運行的重要推動力量。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范疇
單就字面含義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對于社會所負有的或應當負有的責任,這種責任主要是指企業負有保持或者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責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中負有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以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實際上,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涵蓋十分寬泛的術語,它究竟包括怎樣的具體責任形式并不明確。加之,“責任”一詞本身的含義就相當模糊且存在歧義,因此導致了對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理解出現諸多紛爭。不只如此,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范疇,也有一些不同的認識,如“道德(倫理)責任說”、“法律責任說”、“道德(倫理)責任與法律責任統一體說”和“綜合性復合型責任說”(即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經濟、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等為一體多重復合屬性)等。整體而言,這一問題在理論上是極具爭議的。有學者認為,隨著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爭論的深入,社會責任的內容已擴展為以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為基礎的社會責任框架體系。有學者則從對企業社會責任從倫理意義、法律意義和企業內生意義三個維度予以解構,其同時指出三種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但“僅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機制是遠遠不夠的”。筆者認同上述觀點,同時認為切勿矯枉過正,在追求社會管理創新、構建法治秩序的當今中國,不僅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多重意義,更應洞悉強化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蘊――這不僅僅是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機制是不健全的,而且其他層面或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都可以直接或間接轉化為某種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意涵
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起碼可以從“企業”、“社會”和“責任”三個維度來把握。
1 “企業”的維度。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主體主要是企業,即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第一序位的主體不是企業的股東、董事個體,而是企業。企業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它不僅屬于運行中的經濟體,而且屬于社會的分子。經濟性(逐利性)是企業外在的、表見的屬性,而運行于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確確實實地存在著外部性問題,社會性可對“經濟性”的肆虐形成一定的約束和必要的節制。企業不只是經濟組織,而是“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二元存在”。企業作為“法律擬制主體”的運行不開天然主體即自然人(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的行為,既然企業有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那么,企業經營者就應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如果企業未履行其應負社會責任,當然應首先由企業承責。同時應該看到,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從根本上說是企業經營者未盡職責所致,因此,企業的實際經營者也必須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提出企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對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意義重大,這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深化和實踐運行推進的必然要求。
2 “責任”的維度。在現代漢語中,“責任”通常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二是指“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通常前者被稱為積極責任,后者則成為消極責任。企業社會責任首先是一種積極責任,這也就是一種預設責任,
即面向未來的,要求企業以自身行為積極履行完成的責任。但如果企業不履行其積極責任,消極責任機制就將啟動,這種責任機制是一種過去責任,即面向過去、要求企業對已發生的未履責(主動完成積極責任)行為承擔的責任。
3 “社會”的維度。社會是企業責任的權利主體,這里的“社會”既可指“社會整體”(即猶如一個整體的日益高度社會化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又可指“社會整體”中的“個體”(即處于社會關系網絡各節點的“社會成員”)。如果缺乏社會成員的參與,所謂的“社會”是不存在的。就企業社會責任的語境而言,“社會”主要是通過企業生存和發展所處的各種“社會關系”中即“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要求來體現的。“社會責任”對于企業而言是“責任”,而對于其相對方(即利益相關者)而言則是權益,這種責任是社會(關系或網絡)中的相關成員均可以主張的權益。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演變
從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發展脈絡看,其大體經歷了“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回應―企業社會表現~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公民”的演變過程。這其間,盡管各種理論的分析路徑不同,但它們共同指向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與內核――對企業所有者的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對企業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給予一定的強調。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狹隘單一的“股東利益最大化”立場,當然也不是奢求企業秉持“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崇高立場。單純的經濟利益計算不但無法為企業社會責任提供理論依據,而且也會威脅到人類社會賴以存續的一系列的基本價值。企業作為一種人格化的經濟社會組織,有責任尊重各項支撐人類社會存續和發展的基本價值,不僅超越其自身利益,而且以超越單純經濟計算的理性態度來促進這些價值的實現。
在各種理論表達中,“企業公民”理論的確可以在理論上支撐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石。但也應看到企業公民理論本身是理想型的理論,現實的問題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關鍵在于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相對方,這樣才能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找到現實可依的力量。將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全面結合,恰恰可以為企業社會責任外部促進機制提供了理論依據。企業社會責任恰好構成了利益相關者的社會權利。法諺道: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據此,假設沒有特定主體來主張具體的訴權,企業社會責任終將落空。
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訴訟應注意的幾個原則
選擇以利益相關者的訴權保障為視角,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訴訟程序建設,毫無疑問是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一)程序設計的科學性
科學的程序設計是程序存在和有效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這需要對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性質保持清醒的認識。企業社會責任訴訟只能解決企業社會責任體系中的法律責任部分,而不能解決其全部,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訴訟應當也只能作為對企業履行最低標準社會責任的約束機制,其目的在于引導和鼓勵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凝聚成社會力量,將自身的價值追求和利益訴求經由司法途徑傳遞給企業,從而對企業行為的外部性予以必要的控制。
(二)程序選擇的效率性
講求效率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性。程序的效率性通常是指在現代社會中不論對于何種性質和形式的訴訟活動,程序的運行都應有效率意識,即不僅要講求處理結果的公正合理,而且應追求處理過程的迅速及時,反對無故拖延和貽誤,即要求參與訴訟的各方都積極推動程序的進行,以確保訴訟在合理的時間內得以終結。這里提到的程序選擇的效率性,除了上述通常含義外,還包括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訴訟這一獨特的訴訟類型,在選擇和采納何種訴訟模式時,應考慮到效率的因素和要求。
(三)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性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企業追求自身利益過程中必然會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等多個領域產生了諸多外部負效應,從而推動著“利益相關者”概念、范圍及理論的演變。盡管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有著不同的看法,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存在不同的認識。通常而言,除企業的股東外,企業的員工、顧客、供應商、債權人、同行業其他經營者、所在社區以及當地政府均可納入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疇。推進企業社會責任訴訟,必須充分體現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性,借助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對企業的絕對營利性追求予以約束和制衡,以有效遏制企業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天然的侵略性。
(四)相關制度的銜接性
企業如果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在現有法律體系中基本上存在著可以進行追責的直接法律依據。如:企業在對外交往中與其他社會主體簽訂合同后違約,依照《合同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企業在招工、用工中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啟動實施《勞動法》;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超標排污、破壞環境,可納入《環境保護法》加以約束;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或缺陷,將面臨《產品質量法》的查處和懲罰;企業如果將質量存在瑕疵或缺陷的產品作為商品出售給消費者,則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究責任;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可以說,除了極少數的立法“空白”,企業的大多數具有外部性的行為都有對應的部門法加以規制。推進企業社會責任訴訟應注意與這些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如消費者訴訟、職工訴訟等)的銜接性,避免完全另起爐灶甚至與既有制度發生斷裂性的沖突。
以上四個原則應該是互補共生,而不是彼此排斥。推進企業社會責任訴訟應注意對上述各項原則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是偏執于其中的某項原則而忽視其他原則。
三、對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訴訟程序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分合一相結合的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程序模式
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企業社會責任可否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或者說其與企業行為在部門法的具體責任之間屬于一種怎樣的邏輯關系,有無交叉,是否重疊。以下對此試做分析。企業社會責任與各個部門法上的具體責任是不同的。各個部門法所確定的責任往往是確定的、單一的,而企業社會責任所涉及的范圍是寬泛的。依據部門法追究了企業的某一違法責任,并不等于使其承擔了社會責任,如某企業對外交往簽訂了買賣合同,其違約固然可根據《合同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但由于其違約而造成的商事流轉鏈條的斷裂以及這一行為產生的反面示范力量對于社會利益的影響并不能因此得到修補。所以說,追究企業社會責任并不必然引起同一受害方因此獲得重復補償,也不必然導致對企業的重復懲罰。這就是說,企業依據某一部門法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只在一定范圍內補償了對社會權益的損害,還未能完全填補其過錯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行為在部門法的具體責任之間是一種交叉但不重疊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決定了可建立分與合一相結合的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程序模式,即可以單獨提起企業社會責任訴訟,也可以在傳統的個案訴訟中主張企業社會責任,還可在傳統的個案訴訟之后另行提起企業社會責任訴訟。企
業社會責任涉及到的權利和利益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建立分合一相結合的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程序模式,一方面可以使因企業行為受害的利益相關者從企業獲得應有的利益分配,從而使受損的社會利益得到現實的彌補,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企業拒絕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對潛在的預期違法行為起到警戒和震懾作用。
(二)科學、合理地設計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訴訟程序制度
1 企業社會責任訴訟主體制度。一般而言,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原告應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被告應是負有社會責任的企業。當然,利益相關者是一個開放性和發展性的概念,具體在多大范圍上認可某一自稱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可以行使權利,則是動態的。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與企業本身并不存在利益關系,則不具備原告的資格,除非屬于法定的公益訴訟范疇;并且在確定原告資格時以直接性關系的利害關系人為宜。我們知道,企業社會責任源于企業行為的外部性影響,而企業行為的外部性又具有傳導性,如果企業A的行為直接影響了利益相關者B、C等,B因此受到的影響又傳導給了B的利益相關者B1、B2和B3等,C因此受到的影響又傳導給了C的利益相關者C1、C2和C3等,這時適格的原告應是B和C,而B的“下線”B1、B2、B3和C的“下線”C1、C2、C3等則不應享有對A提起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訴權。就被告而言,除企業外,企業的經營者在特殊情況下應可作為共同被告。
2 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范圍劃定。企業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對社會的消極影響往往是廣泛而深遠的,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成立,應以利益基礎受到威脅或影響為前提,而不是以權利的實際受損害為前提,即使還沒有造成現實的實際損害,為了避免損害的真實發生,也可以提訟。同時,也不應簡單地認為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產生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義務或者責任和權利或者權力不一定是同時存在的。在某種責任和義務產生的原因方面,不能排除他人期待的因素。”他人(尤其是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某種(或某些)合理期待成為社會規范,社會規范又產生義務和責任,從而逐漸形成規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這也正體現了法的發展過程。
3 企業社會責任訴訟的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的算定與繳納往往會影響訴訟程序的啟動。企業社會責任訴訟費用制度設計可以參考域外股東派生訴訟費用的作法。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對于訴訟費用的算定和繳納,可將企業社會責任訴訟視為非財產訴訟案件,按件收取一定額度的訴訟費,由原告預交。當然具體標準不宜太高,應以不會對原告造成較大的負擔為限。當然,最終訴訟費的承擔應以被訴的企業承擔為原則,除非原告的訴訟毫無根據甚至屬于惡意訴訟。訴訟費以原告預付為原則,有助于防止原告的濫訴;而以被訴的企業最終承擔為原則,有助于鼓勵原告提起企業社會責任訴訟,保護自己、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
(三)注意訴權保障廣泛性與司法能動有限性之間的關系
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形式也不是簡單劃一的。就企業社會責任的來源而言,不但法律可以設定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也可以為自身設定企業社會責任。如企業對社會的承諾,就可以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淵源。因為企業通過承諾獲得了社會的認可,提升了自身的社會美譽度,這時其承諾的事項就構成了一項應當具有執行力的責任條款。其時,企業不得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排除自身的責任。同時,企業所處的社會關系是網狀和開放的,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是一個開放性和發展性的概念。利益相關者的訴權應當是廣泛的,并不是每一次訴訟都可以把相應的企業社會責任最終以法律責任的形式作出司法確認,而是它可以引發更深層次的思考,為人們檢視原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的時效性提供一次機會。所以,即使一次訴訟不奏效,依然不應阻擋其繼續前行的步伐。唯此,才能推動著企業社會責任與時俱進,不斷發展。
推動企業社會責任需要司法能動,但司法能動決不等同于司法萬能,司法從來只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也不是至高。即使我們倡導社會管理創新和法治秩序構建,也不應過高估計司法的效果,司法者更應掌握好分寸,絕不能以積極主動出擊的姿態介入糾紛之中。具體而言,司法過程中需要適用“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裁判時,必須合理界定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并應充分闡明適用這一條款的理由。同時為審慎起見,可參照情更原則的適用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的做法,由高級人民法院對在司法實踐中擬適用“企業社會責任”條款的裁判進行監督和指導,以保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當然,司法能動的限制性不是司法逃避職責的借口,對于不宜直接裁判的案件,司法人員可以積極調解盡力促使當事企業與利害關系人協調解決糾紛,或者在依法裁判的同時發出司法建議,申明價值立場,引導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
(四)建立、健全違反企業社會責任義務的公益訴訟機制
為了促進和實現公共利益方面的社會和法律變革,“公益訴訟機制”被人們廣泛論及。通常認為,公益訴訟是依托于社會正義的概念,以及視法律為社會變革工具的意愿,以公益律師和公益法團體為主體展開的訴訟活動。企業不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義務,危害的正是社會公共利益。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我國通過訴訟維護公益的案件開始屢屢見于報端、網絡,但公益訴訟的正式法律制度建設卻依然滯后。建立、健全違反企業社會責任義務的公益訴訟機制,無疑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一種較為適宜的路徑。利用違反企業社會責任義務的公益訴訟機制的設計目的,應在于利用私人掌握的侵害社會利益的違法行為的信息,利用理性人對利益追求的本性,激勵私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過程中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
目前企業社會責任仍是理論上有許多爭議、實踐中又非常復雜的一個問題。企業社會責任的緣起是內外作用共同的產物,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依然需要內外同時發力。打造一個有權有責的企業公民社會,需要適宜的社會土壤,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和推動,利益相關者訴權的保障就是重要的助力器!利益相關者以訴權促使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是“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在社會思想植根、發芽和茁壯成長的必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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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生態 少數民族 瀕危語言 土家語 保護
瀕危語言是指使用人數越來越少的、即將滅絕的語言。我國武陵山區作為少數民族聚集地,偏遠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少數民族文化,也形成了特殊的語言種類,土家語是當地少數居民仍然使用的一種語言。土家語是我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代表之一,在1900年,有40萬人在使用土家語,1950年使用人數降到20萬,當前的使用人數約在6.5萬人左右。會說土家語的人群數量已經處于銳減狀態。少數民族語言是人類長期實踐的結果之一,是人類創造力與凝聚力的集中體現。因此,保護少數民族瀕危語言,就是保護獨特的民族文化,保護民族的歷史脈絡。要加強對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傳承與保護,首先應了解瀕危語言的功能、價值和其生存面臨的困境,進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護力度。
1 少數民族語言的價值
1.1 反映民族文化與民族性格。從少數民族語言能夠深切體會到這個民族的歷史文化、生存的狀態和長久以來形成的民族個性,樓曉悅曾提到,在19世紀中期,瑞士的語言學家Pikte從各種印歐語中去尋找原始印歐人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實物(工具、武器、家畜)、社會生活(是游牧民族還是農業民族)、家庭制度、政治形態及其印歐人發源的搖籃和其居留地的動植物;我國的哈尼族的“哈”字在哈尼語中有著強悍兇猛的意思,尼不僅具有人的概念,而且有女性的含義,反映了哈尼族名稱產生于盛行圖騰崇拜的母系氏族時代。少數民族語言是其民族文化的表達形式之一,能夠反映出民族的特性,這是少數民族歷史文化、傳統觀念、思維方式的交融而產生的。
1.2 促使個體的社會化。所謂社會化是指人類每個獨立體適應社會的發展,在自身與環境的不斷互動交流中,逐漸成為環境的適應者,遵循社會規則,參與社會文化生活,擔任各自的社會角色。語言是人類最高效、最基本的社會化工具之一。熟練地習得標準的本族語言的社會人群會更好地融入到本民族社會,在交往過程中形成明顯本民族氣質以及溝通交往的能力,由此鮮明的特征和包容性進一步獲得到民族和國際社會的語言、文化,最后成為一位強大的國際文化、交往能力集中者,擁有民族特征、面向國際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人。
1.3 形成民族認同和民族凝聚力。任何少數民族的民族的存在都與文化相關,少數民族的民族認同感和民族凝聚力是由文化的組成元素反映出來的,語言和宗教是影響少數民族情感的重要因素。各個民族判斷某個個體是否歸屬于本民族大多都是通過語言進行判斷的。社會個體在語言共通的情況之下,民族內部就會自然產生民族凝聚力,這種凝聚力的存在使得少數民族內部產生對自身民族的認可與自豪感。
2 文化生態與武陵山區土家語保護面臨的問題
民族文化的誕生依賴于特定的自然生態環境,是歷史因素、地理位置等共同作用的結果。文化生態是一個系統,是由人類文化生活、社會經濟、歷史文化、傳統習俗與現代生活融合產物,是少數民族語言生存的文化土壤。對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保護,需確保語言傳承的持續性和活力。因此,保護少數民族瀕危語言,必須對其生產的文化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形成規范的系統性保護。
2.1 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家語的語言生境發生改變。一個地域的自然環境對文化有著重要影響。自然環境決定了人們生活和生產方式,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生存環境能夠塑造出迥異的民族性格。如今隨著城市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本的農耕方式被淘汰,社會制度發生轉型,農業經濟不再是主導產業。尤其是武陵山區工業經濟發展,建立在大量占用森林、農田、礦產資源的基礎上,對土家語的語言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可再生的傷害。
2.2 農村人口的遷移,土家語的使用者老齡化。武陵山區的許多青壯年赴城區務工,或者外出至廣東、江浙一帶打工,留守在山區的多是老年人、幼童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土家語是一個只有語言沒有文字的民族,傳承方式具有單一性,同時電視、網絡的普及速度極快,漢語言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土家人的生活,幼童受到漢語的影響更為深刻。如今,在酉水河流域能說土家語的人已經年入花甲。搶救保護土家語顯得十分迫切。
2.3 土家人語言忠誠度不高,轉向學習漢語。由于各個民族意識的存在,在對待本族語言時,便會顯出對本族語言強烈的忠誠度。要保護瀕危語言,少數民族人群對本族語言的忠誠度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如果少數民族人群對語言使用沒有熱情,不認同本族文化,即使客觀環境有利,也無法改善瀕危的狀況。熊英在對土家語言態度看語言瀕危的研究中發現,武陵山區湘西萬龍村的學齡前兒童都首先學習漢語(客話),家長都不太愿意教孩子土家語;家庭里教漢語方言和普通話,而土家語卻沒有正式、穩定的學習機會和學習場所。這讓處于逐漸邊緣化的土家語,受到更大的威脅與生產困境。
2.4 土家語的教育資金投入不足,相關科研和雙語教育無法展開。雖然目前武陵山區有不少關于土家語的科研立項,但是專項基金的數量有限,大量的科研項目由于基金不足難以落實。由于武陵山區教育經費短缺更是制約了普通話和土家語雙語教學的展開。武陵山區與內地和沿海地區相比,在辦學條件與教育質量上跟不上發達地區的發展步伐,由于教學設備簡陋,雙語教學的展開更是舉步維艱。
3 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傳承與保護建議
3.1 注重對瀕危語言傳承者的保護與培養。語言的傳承通常都是口口相傳,而如今會使用瀕危語言的少數民族日益減少。究其原因,歸結于語言忠誠度。大多數使用瀕危語言者都已步入花甲,留守在窮困邊遠地區。要對語言傳承者進行保護和培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①培養瀕危語言使用者的危機意識。增強少數民族地區居民對自身使用的語言的認識,普及瀕危語言消亡的相關知識,通過加強對本民族的語言認識和語言瀕危的危機感,激發他們對瀕危語言學習的熱情。②為瀕危語言傳承者提供醫療保障和生活補助。為傳承者辦理醫療保障,每月給予一定津貼,解決其生活的顧慮,使得瀕危語言傳承者受到足夠重視。
3.2 對瀕危語言本身的保護。對于瀕危語言政府需通過政策進行扶持,促進各方對瀕危語言的保護與開發。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建立投融資平臺,為少數民族瀕危語言使用者提供更多資金渠道。由于資金的使用涉及到的金額較大,需加強這些資金的監管管理,杜絕現象的發生。②為瀕危語言使用者構建語言文化市場化平臺,瀕危語言可以開發成歌曲、戲曲,形成大眾熟悉的文化產品,同時又能為使用者帶來一些經濟保障。
3.3 加強瀕危語言生境的建設。少數民族瀕危語言的瀕危與其自然環境的破壞有著較大關系。保護瀕危語言的生境可以通過以下手段進行保護:①加強瀕危語言的法制環境。政府需高度重視少數民族瀕危的語言,出臺瀕危語言傳承與保護的政策和法規,將瀕危語言的傳承與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建設良好的法制環境,各個區域政府能夠在政策、法律的鼓勵下進行瀕危語言的搶救工作。②通過語言依附的載體進行記錄。使用現代的多媒體影音保存瀕危語言資料,尤其是相關文學音樂作品可進行口頭錄制,建立語音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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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族企業;信任;信任機制;和諧成長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1-0038-03
[基金項目] 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企業組織結構治理與組織模式選擇的演化研究”(批準號:06SJB630008)
[作者簡介] 吳松強,南京工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河海大學博士生,研究方向為企業組織理論與戰略、中小企業與家族企業成長;
石巋然,南京工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企業組織理論與演化經濟學。(江蘇 南京 210009)
一、信任內涵、本質及其來源
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信任的概念引發了學者們持續的研究興趣。很多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對信任的內涵進行了不同的界定。研究組織的學者關注信任問題,將其視為組織控制的機制。具體來說,有學者認為,信任是在價格與權威之外的另一種方式(Bradach & Eccles,1989)。還有學者們視信任為管理理念、管理哲學和關鍵要素(Miles & creed,1995;Sitkin & Roth ,1993),視信任為組織網絡形式運轉的要因(Miles & creed ,1995;Miles & Snow,1992;Powell,1990)。經理人階層認為,信任是建立供給關系的關鍵(《學習日本,1992》);信任是各類工作團體之間、公司之間、客戶與供應商之間進入解決問題階段的起點(Malnight,1989;ich&charan,1989)。在已有組織理論的研究成果中,還沒有對信任獲得一致的認識。其中,有把信任看作所有社會系統都允許各種形式冒險存在的根本原因(Luhman,1988)。布羅米里和卡明斯(1992)認為,信任的程度和組織中的信任度影響組織的結構和組織的運轉。按照兩位學者的觀點,因為有了值得信賴的行為,交易成本降低了。從以上不同的學者對信任內涵的界定來看,筆者認為,從社會科學研究的角度來說,信任的本質是一種機制,是一種心理機制,也可以說是一種控制調節機制,它使得團體規范有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也使得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交易行為呈現出合乎邏輯的態勢。
關于信任來源的研究,茹克爾(Zucker,1986)的研究成果有著重大的意義。他根據經濟結構中“信任產生”的三種重要模式,劃分出來源于過程的信任、來源于特征的信任和來源于制度的信任。第一種模式,信任既來源于個人屢次參與交換的經歷,如互換禮物,還來源于以名譽為基礎的預期。互惠是這個過程的核心。屢次發生互惠交換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使參與者能夠學習,同時培育出信任。第二種模式,即來源于特征的信任,是建立在義務規范和社會相似性培植的合作基礎之上――料想某某人可靠不可靠,往往顧及到他的家庭背景、年齡、社會地位、種族,等等。第三種信任模式是制度信任,指信任與正式的社會結構緊密相連,與個人或公司的具體屬性,如會計師資質證明息息相關。通過對這三種模式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來源于過程的信任和來源于特征的信任嵌入在廣闊的社會關系脈絡中,因組織結構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經濟和管理體制。為此,我們認為,把信任簡化為一個函數,也許對信任的研究會有所幫助;信任在種類數量上的變化,是受到特殊的相似點和正面的相關經驗綜合影響的結果,寬泛的社會規范和社會預期設定了一個底線――即對普通意義的信任的最基本期望。為簡便起見,可以構造以下的函數:
信任=函數{偏向信任的體質(即本性),特殊的相似性,互惠的經歷}
二、華人家族企業內部信任的結構及其特征
關于家族企業內部職業關系中的信任結構問題的研究,為了研究問題的方便,在此,我們不妨通過分析一般企業組織內部信任結構,同時結合目前家族企業的具體運作特征來加以分析。關于企業組織內部職業關系中的信任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了很好的看法,筆者比較贊同國外學者Shapiro、Sheppred和Cheraskin (1992)觀點。他們認為在職業關系或者商務關系中有三種不同的信任模式:威懾型信任(Deterrence-based trust)、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和認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based trust)。這三種類型的信任是在一個連續的重復過程中相連的,其中信任在一個層面達成,能夠促使信任在下一個層面的產生。
Shapiro、Sheppard和Cheraskin認為威懾型信任有時稱為謀算性信任。他們認為信任是基于對行為一貫性的確認。威懾型信任不僅是基于對破壞信任所遭致懲罰的恐懼,而且源自維持信任帶來的收益。筆者認為,在家族企業內部,這種信任占有很大份量,如果家族成員或企業員工或經理人干出出賣家族利益等事情,將會導致嚴重懲罰的后果,這種信任并對維護家族聲譽和促進家族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了解型信任(Knowledge-based trust)是以對其他人(行為)的可預測性為基礎的,即充分了解他人以便可以充分預測他人的行為。了解型信任有賴于信息的交流而非障礙的出現,他隨時間的發展而發展。在家族企業內部,家庭或家族成員由于血緣或姻緣等緣故而建立起來的長期了解使得他們之間有著良好的信任。認同型信任(Identification based trust)是基于對他們愿望及意圖的認同。在這個層面上,信任的存在是基于當事人對他人愿望的高度理解及認同。 這種相互了解的產生是因為一方事實上可以成為另一方的。在家族企業內部,如何通過共同的價值體系來引導家族成員和企業員工形成共同的目標理念,也即如何通過文化管理的思想來凝聚家族成員和員工的責任感,是家族企業發展的一大難題。
三、家族企業內部信任的作用和信任機制的構建
1.信任與交易成本。根據經濟學家張五常的觀點,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在進行比較研究時采用的基本單位,主要是在產權(根據契約)被用于市場商務活動中的交易時發生的,它包括事前發生的為達成一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事后發生的監督貫徹該項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它們區別于生產成本,既執行合同本身而發生的成本。為了分析問題的方便,我們不妨作出以下假定:
假設1:企業生產成本與市場結構不變。那么,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不難得出“企業的規模由交易成本決定”的結論。而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則主要表現為企業主與“生產要素”(主要是勞動力)簽訂契約所花費的成本。因此,要想使企業壯大,必須減少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這樣,才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結構成為企業主的首選。
按照上述假設,結合樊綱關于交易成本的思想,我們認為:交易成本主要體現在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事后可能出現違約造成的成本。具體表現為:由于企業主的有限理性使分散的人才信息的搜集變得困難,而且應聘人員機會主義的存在導致信息障礙和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信息成本;合同簽訂后員工可能出現的搭便車、偷懶等機會主義行為導致企業要設置相關人員與機構來監督員工的工作從而造成監督成本;同樣利益的沖突和外來的引誘都可能導致員工出現違約行為從而導致企業主的損失,等等。這里的三種交易成本的出現背后都涉及到一個共同的問題─―信任。家族企業內部、家族企業主對待內部員工和招聘的新員工往往缺乏信任,常常會花費監督成本來減少員工的機會主義行為。根據以上的分析,在家族企業內部,良好的信任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在企業內部營造一種和諧民主的氛圍,加強企業的凝聚力,達到促進家族企業和諧健康成長的目的。
2.交易成本與家族企業內部信任的三個基本來源
根據已有的文獻資料研究表明,企業內部的信任有三個基本不同的來源渠道,即社會相似性、聲譽和法制。我們在此根據三種來源渠道中信任的特征和交易費用的大小,將其分別對應于前面提到的家族企業內部三種基本的信任結構,即了解型信任、認同型信任和威懾型信任,詳見下面的圖示:
首先,社會相似性一般建立在雙方擁有共同文化的基礎上。在家族企業內部,特別是家族業主制企業和家族合伙制企業中,經理人一般都由企業主本人或者血緣關系較近的家族內部人擔任,信任源于社會相似性,因而企業主同經理人之間不用或者很少簽訂合同,一般采取默認或口頭承諾方式,這樣減少了信息搜尋成本以及相關的簽約成本、執行成本、監督成本。其次,信譽產生信任。由于此類信任是根據對他人行為和聲譽的認同而產生,因此,為避免產生逆向選擇,必然要花費較大的成本去掌握有關被信任方的行為甚至還要了解有關個人經歷、家庭關系、職業等私人信息,由此存在較大的搜尋成本。再次,法制產生信任。此類信任是建立在害怕違約的懲罰這種心理基礎之上,或者說出于對法制的威懾性而自覺遵守已經存在的法規或規章制度。在現代家族股份制企業中企業主一般都會和職業經理人之間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本身就是一項成本的付出,合同中必然有關于違約懲罰的相關規定。因此,經理人一旦違約,就會導致很高的合同協調和執行成本。一般而言,從社會相似性、信譽和法制三個來源產生的信任,就三種信任機制產生的交易成本而言是逐漸升高的。
四、以信任為基礎的和諧與企業和諧成長分析
這里我們說的“和諧”指的是一種配合適當、協調有序的狀態,它與“多元、寬容、和平、開放、平衡、發展、合乎規律”等一組概念有著本源關系。在和諧狀態下,萬物平等,互助共生,責權相應,利益平衡,它強調整體,關愛個體,是一種包容的秩序,包容一切。張岱年先生認為和諧包括四方面:一是“相異”,即非絕對同一;二是“不相毀滅”,即不相否定;三是“相成而相濟”,即相互維持;四是“相互之間有一種均衡”。在此,本文作出如下的假定:
假設2:信任是員工產生可信賴行為的基礎,是企業和諧成長的基石。在市場經濟特別是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員工是企業發展中最重要的雙邊關系。而對這個關系的核心價值觀,筆者認為用“和諧成長”四個字來概括再恰當不過。要保持企業與員工的“和諧成長”,對企業而言,首先要求它當好企業公民,承擔起本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善待員工、依法經營等;其次要處理好企業積累與消費之間的關系,兼顧好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對于員工而言,應該誠實守信,相互信任,精誠合作,對企業主忠誠,對事業忠誠。“治國,民無信不立,同樣的,治企業,員工不信則無以管理”。如何建立企業內部的信任,是每一個經理人面臨的最大挑戰。信任首要原則是:你不可能管理信任,只可能管理可信賴的行為。什么是可信賴行為?管理學者Mishira將可信賴性分為四個層面,即誠實與公開、能力與效果、公平與一致及互惠與忠誠。
五、打造家族企業和諧成長的信任機制的措施探討
從上文界定信任的內涵我們知道,信任的本質是一種機制,是一種調節員工行為和員工之間相互關系的心理機制。對于家族企業內部管理而言,也可以說是一種家族企業內部企業主和員工或經理人之間的控制機制。擴大到社會層面來說,信任也可以是一種使社會秩序呈現出和諧態勢的治理機制。因此,構建信任機制可以從企業內部的雇主和雇員與企業外部的社會環境和政策體系兩大層面著手:
第一、從政府政策上講,政府應該盡快構建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就宏觀而論,包括倫理學意義、經濟學意義和法律學意義上的信用建設。倫理學意義上的信用建設,就是要在全社會開展以誠實、守信為主題的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建立起誠實守信光榮、不誠實不守信可恥的道德風尚;經濟學意義上的信用建設,就是在大力發展信用經濟的同時,建立起全社會的社會征信體系、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以及發展一系列信用工具;法律學意義上的信用建設,就是將上述具有誠實、守信特征的信用建設納入法制軌道,建設“信用法律”。筆者認為,宏觀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為企業內部員工間信任關系的建立將提供優質土壤。
第二、就家族企業內部而言,可以用文化管理的思想在企業內部營造一個和諧的、相互信任的、有著共同目標的工作氛圍。我們知道,在家族企業內部,受中國本土文化的影響,形成了一個基于血緣和地緣關系的“差序格局”,即企業主認為與其有著血緣關系的“自家人”是值得信任的、可靠的,與其有著地緣和業緣關系的人次之,而對外人則信任水平很低。這種信任資源的特征是:在血緣基礎上形成的以家族及泛家族信任為核心內容的倫理信用規則,以及以這種規則所形成的地緣或者業緣性的幫、會、社等社會關系網絡。因此,企業主和職業經理人應該加強各自的自我道德水平的修養,同時不斷完善制度信任機制,使企業主敢于信任職業經理人,并且職業經理人也很容易得到信任。筆者認為,以信任為基礎的企業主與員工關系是家族企業和諧成長的一面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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