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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辦法
為加強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因私事出國(境)管理,規避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范圍
(一) 集團公司本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二) 集團公司黨委直接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三) 不屬于以上范圍的,各企業認為應納入登記備案人員管理范圍的人員(如:各級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掌管重要技術和財務信息的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他涉密人員等)
第二條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按以下規定采集上報
(一)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以上相關情況如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
(二)集團公司本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集團公司黨委直接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采集,由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匯總統一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三)不屬于以上范圍的,各企業認為應納入登記備案人員管理范圍的人員(如:各級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掌管重要技術和財務信息的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他涉密人員等):
(1)在京企業的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所在單位干部人事部門負責采集,由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匯總統一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
(2)京外企業的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所在單位干部人事部門負責采集,自行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并將名單交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
(三)凡已在集團公司備案的登記備案人員不再向當地公安局備案。
(四)新增、撤銷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各企業應在10天內報集團外事辦公室。
第三條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納入集團公司外事管理系統。
第四條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集團公司總部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本人提出申請,報集團外事辦公室,經集團外事辦公室初審、人力資源部核準,外事辦公室主任復審后報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批準同意后,申請人辦理或領取因私事出國(境)證照,由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集團公司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二)集團公司直管企業及重要企業的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本人提出申請,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加蓋所在企業公章報集團外事辦公室,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審議后報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批準同意后,方可申請人辦理或領取因私事出國(境)證照,并由集團公司外事辦公室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集團公司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三) 因私事出國(境)證照、簽證等相關手續由登記備案人員自行辦理。
(四)因私事出國(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要求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
(五)集團公司對所有登記備案人員進行信息化管理,人員信息、因私出國(境)情況納入《XX集團有限公司外事管理系統》,進行系統上報、備案、審批。
第五條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的管理:
(一)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實行分級集中管理。
(二)集團公司所屬被授予管理因公出國(境)證照權限的企業,同時負責對集團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的管理。
(三)各單位要建立管理臺帳,明確專人保管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及時更新臺帳信息;及時督促有關人員上交因私事出國(境)證照。
(四)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使用完一周內,上交到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的管理部門,如再次使用,按照因私事出國(境)審批程序申領。
(五)屢次逾期不交因私事出國(境)證照者將予以行政處罰,直至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注銷違規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證照。
第六條附則
(一) 集團各個企業要加強對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配備專用設備。
(二) 各企業與登記備案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要求遵守本辦法的條款。
(三) 各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造成集團公司或國家利益損失的,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原《XX集團有限公司
因私事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XX集團有限公司登記備案人員因私臨時出國(境)任務流程示意圖
附件2. 因私事出國(境)備案人員信息表
附件3. 因私事出國(境)備案人員審批表
附件1.
XX集團有限公司
登記備案人員因私臨時出國(境)任務流程示意圖
附件2.
因私事出國(境)備案人員信息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政治面貌
類別(新增變更撤銷)
附件3.
因私事出國(境)備案人員審批表
集團領導簽署:編號:
出訪性質:
出訪國家(地區):
是否在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因私護照號:有效期:
本人出國(境)理由: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 作 單 位 及 現 任 職 務
對外身份
出訪
日期
出訪時間
(天數)
申請人單位領導意見:
簽字(蓋公章)
外事辦公室初審意見:
集團人力資源部意見:
(一)新設立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政策
1、認定條件
凡在我市新注冊設立的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新引進的總部企業。
(1)在我市境內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市境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2)總部企業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3個。
(3)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于20%。
(4)實際到位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介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企業實際到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5)年度入庫稅收(不含海關稅收)在全省納稅不低于1000萬元;中介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年度入庫稅收(不含海關稅收)在全省納稅不低于500萬元。
(6)經特別批準的總部企業,企業未能達到以上認定條件,但企業具有行業領軍優勢地位或新興產業、對市財政或經濟增長貢獻大,經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2、扶持政策
(1)開辦補助
注冊資本5000萬元至1億元以下的,給予2%的開辦補助;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的開辦補助。
對于中介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注冊資本1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2%的開辦補助;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的開辦補助。
開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從企業入駐后地方級收入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以下涉及的地方稅收貢獻額均按照本口徑執行)中分年安排。企業注冊資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實際到位數進行計算和補差。
(2)用地優惠
①為充分發揮企業總部的產業集聚效應,境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的企業總部,原則上應相對集中規劃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為底價掛牌出讓;以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低于土地取得費、前期開發費及出讓規費之和的,按成本價為底價掛牌出讓。
③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樓。
④實施靈活用地年限和出讓金收取方式。對國內外大型總部企業的供地,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根據國內外大型總部企業發展需要,準予在法律規劃的年限內合理確定用地年限,經批準可分期付款繳納土地出讓金。
⑤總部企業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項目建成后應以自用為主,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3)辦公用房補助
①新引進的總部企業,在本市新購建總部辦公用房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次性補助。總部企業投資購建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購置之月起3年內,可按房產實際入庫的房產稅的40%給予補助;租用寫字樓的總部企業,按自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計算,按照租金市場指導價的40%給予一次性18個月的租金補助。每個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從企業入駐后對地方稅收貢獻額中分年安排。
②總部企業在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間不得轉租、轉讓,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其已領取的補助應予退還。
(4)經營貢獻獎勵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前2年,按企業對地方稅收貢獻額的80%給予獎勵,后3年按企業對地方稅收貢獻額的40%給予獎勵。
(5)規費減免
新引進的總部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其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地方政府審批權限范圍內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減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總部企業引進的人才符合《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暫行辦法》規定,經市政府認定后發放住房補貼、給予科研經費支持等。市引進人才服務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將為總部經濟企業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②對總部企業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在3萬元以上的高管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i市財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還,返還期不超過三年。
ii其子女入園、入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近安排優質學校入學入園。
iii招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數的限制。優秀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經市公務員局組織專家委員認定可破格評審。
IV高管人員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本市不受戶口指標限制,憑相關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③總部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建站資助;對進站開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資助5萬元。
④優先辦理總部企業人員的因公出境申請。對總部企業負責人、中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根據企業的需要,按公安部規定進行備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其辦理往來港澳商務1年多次或3個月多次有效簽注;臺灣居民可優先辦理5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1至5年居留簽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簽注;因緊急商務活動急需辦理出國、出境手續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子以審批辦理。
(二)現有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扶持政策
1、認定條件
(1)在市境內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市境內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2)總部企業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于3個。
(3)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于20%。
(4)實際到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對于中介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實際到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5)上年度在全省納稅不低于1000萬元,在本市納稅額不低于500萬元;對于中介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上年度在本市納稅額不低于300萬元。
(6)企業所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全部改制為分支機構。
(7)經特別批準的總部企業,未能達到以上認定條件,但企業具有行業領軍優勢地位或新興產業、對市財政或經濟增長貢獻大,經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優惠
①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申請總部辦公大樓建設用地,總部辦公大樓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為底價掛牌出讓;以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確定的宗地價格低于土地取得費、前期開發費及出讓規費之和的,按成本價為底價掛牌出讓。
②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建設企業總部的,以現批準用途與原工業用途基準地價的樓面地價的差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原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還應按規定繳交劃撥工業用地轉出讓有關土地費稅。
③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樓。
④實施靈活用地年限和出讓金收取方式。對國內外大型總部企業的供地,經市國土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根據國內外大型總部企業發展需要,準予在法律規劃的年限內合理確定用地年限,經批準可分期付款繳納土地出讓金。
⑤總部企業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項目建成后應以自用為主,未經批準不得轉讓。
(2)辦公用房補助
①現有總部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建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助。
②總部企業在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間不得轉租,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改變房屋用途、轉讓或轉租,其已領取的補助應予退還。
(3)經營貢獻獎勵
本年度比上年度對地方納稅額新增20%以內,按增量的60%給予獎勵;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給予獎勵;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給予獎勵。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設立總部企業相關政策。
(三)省外企業新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改為子公司的認定條件和扶持政策
1、認定條件
(1)省外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將我市分支機構改為子公司。
(2)在市境內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并在市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扶持政策
(1)自新設子公司或將分支機構改為子公司當年起,對地方稅收貢獻額100萬元以上且年度環比新增貢獻額30萬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給予獎勵;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暫定為5年。
(2)自新設子公司或將分支機構改為子公司當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級行政性收費,后3年市級行政性收費減半。
二、認定審核程序和申報材料
(一)認定審核程序
1、企業申報
總部企業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對轄區內總部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經縣(市)區政府核實后,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申請表格詳見附件1,統一由市發改委網站提供。)
總部企業申報時間一年兩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審核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縣(市)區政府核實上報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企業申報材料轉報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對企業申報的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相關部門提交的審核意見,綜合提出審核意見。
3、審定發證
經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通過后發放認定證書。
(二)申報材料
1、現有總部企業申報材料
(1)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符合本辦法“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的證明文件;
(4)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原件查驗);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文件原件;
(6)下屬控股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批準證書等);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新設立或遷入本市總部企業申報材料
(1)企業法人代表簽署的《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符合本辦法“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的證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和對擬任總部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屬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名單和基本情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批準證書等);
(5)申請用地扶持的,提供企業與土地交易中心簽訂的《成交確認書》復印件,企業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復印件、繳費憑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等;
(6)申請購置辦公用房補助的,提供按市國土、房產交易登記有關規定辦理的購房合同復印件、購房發票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7)申請租賃辦公用房補助的,提供經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支付租金的發票復印件;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保障機制
(一)組織機構
1、成立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主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經委、商貿服務業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工商管理局、外經貿局、城鄉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文化新聞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該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全市總部經濟的發展規劃、政策制定、資格認定的審定、獎勵政策確定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設在市發改委,負責總部企業資格綜合審核及重大問題協調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進行總部企業的認定,建立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落實本轄區的發展總部經濟的工作。
2、建立總部企業信息庫。市工商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要增加總部企業的識別標志,建立總部企業信息庫,定期反饋總部企業的數量和主要經濟指標,為動態掌握總部企業的變動情況提供基礎性資料。
3、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進行動態跟蹤,每年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總部企業的運作情況進行評價。
(二)優化發展環境
為營造適合總部經濟發展的環境,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空間布局,加快制定《市總部經濟發展規劃》,明確各縣(市)區總部經濟規劃區和集聚區,使全市總部經濟形成清晰的功能區分,實現錯位、互補發展。加強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滿足總部企業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區集中建設或改造一批高檔商務樓宇作為總部經濟發展的載體,加快推動總部經濟發展。
(三)總部企業履約保障
1、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注冊地在5年內遷離我市的,由該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以虛假資料獲得財政獎勵和補助的,由該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和補助,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2、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不再具備總部職能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確認后,報請市政府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同時終止。
(四)政策實施
1、企業總部稅收按屬地原則在總部經濟區屬地各縣(市)區繳納入庫。本實施意見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和縣(市)區財政根據現行財政體制按分成比例承擔。
2、市級財政每年通過預算適度安排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各縣(市)區可根據地方總部經濟發展及獎勵情況每年相應安排專項資金。
3、市級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屬各區發展總部經濟,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涉及市、區的分享部分,按獎勵金額根據市對區財政體制分擔。
4、扶持金融服務業總部發展的相關政策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綜〔〕128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促進金融業發展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