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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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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第1篇

      從制度的形成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分割化、碎片化的制度,該制度具有對不同身份、職業等的排斥性,如機關事業單位仍沿用傳統的退休金制度,退休金的發放為財政全額支付;企業人員必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事農業的農村居民只能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進入城鎮的農民工可以在自愿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根據務工常住地的有關要求,參加當地的職工或個體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群體間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差異,使不同職業、不同身份的人享受到不同的再分配方式和再分配結果。Samuelson(1958)認為當人們對其未來的效用賦予一定的權重,而非十分短視,那么一定水平的社會保障是必要的,而且這種代際轉移的最優規模隨著工資增長率和人口增長率的增加而提高,每一代人都能從中得到比前一代人更大的收益,這是社會保障可以維持的基礎。Diamond(1965)更是建立了世代交疊模型,分析收入的代際再分配。此后,Feldstein(1974)指出,養老保險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才能實現其作為國家正式制度安排的核心價值訴求,即:追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對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Hurd&Shoven,1985;Nelissen,1987)。其中,Steuerleetal.(1994)、Feldstein&Liebman(2002)實證研究了美國不同社會階層在養老金收益方面的狀況,發現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明顯的代際收入再分配功能。Borelia(2004)估計了意大利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益。Bankset.al(2005)利用微觀調查數據分析了英國養老金財產的作用,認為公共養老金財產比私人養老金財產更加具有均等效應。對于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公平性的研究,一些學者著眼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王曉軍(2006)認為,由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處于地區統籌,繳費負擔與制度結構的不同,地區間存在嚴重的不公平。胡巧紅等(2009)認為,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制度內與制度外兩方面的不公平問題:制度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養老金繳費率、替代率等方面;制度外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的不公平問題。肖艷(2008)指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功能的缺失導致了養老保險收入的不公平,在職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延伸到老齡人口中,造成再分配的累退效應。一些學者對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測算。何立新(2007)利用國家統計局2002年的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分別估計城鎮參保職工在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下的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發現舊制度下逆向收入轉移效果明顯,而新制度下的代際不平衡得到改善。王亞柯(2011)利用2008年中國健康與養老追蹤調查(CHARLS)數據,基于精算估計方法測算了居民的各種養老金財產及其對家庭財產分布的影響,發現在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內存在較大的正向再分配效應,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財產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但由于我國較低的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社會養老保險財產并沒有明顯改變居民財產的分布差異。這些研究為文章評價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是,由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養老金繳費和待遇辦法設計,不同的目標人群界定,以及參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人群的工資收入水平和增長率都有所不同,因此,社會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也存在很大的區別。文章著重比較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不同制度類型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從而對該制度公平性進行評價。

      二、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

      我國目前設立有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針對不同的目標群體。而這些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率、替代率設計也是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都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用繳費,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資為基礎,以工齡長短為計發依據。由于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框架。2005年國務院調整了養老金計發辦法,對該制度進行了完善。制度將所有參保人員分為三類:“老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中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前參加養老金計劃、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新人”,即在此決定實施后參加養老金計劃的職工。對于“新人”而言,個人繳費滿15年的人員,養老金由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設計成“統賬結合”、“繳費與工資掛鉤”的模式,此項社會養老保險中基礎養老金部分可以實現代際和代內的收入再分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國從2009年起針對農村居民開展此項保險制度的試點,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模式。此項養老保險制度雖然也是“統賬結合”,但是繳費檔次可由參保者自行選擇,因此,其制度設計更側重于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我國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繳費及養老金待遇類似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該保險面對城鎮戶籍的非從業人員,因此參加該保險的主要是個體戶及其他一些自由職業者。不過這類人群也可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表1從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和待遇計發辦法兩個方面比較了這幾種社會養老保險保障制度,由于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類似,并且剛剛開展,因此文章沒有列入比較范圍內。

      三、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比較

      1.再分配效應測量公式

      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是通過終生的再分配機制產生出終生的再分配效應,因此,對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研究應以終生的再分配為主。由于養老保險再分配效應的長期性,一個人一生養老金的費用和待遇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預期壽命、市場利息率、通貨膨脹水平、工資增長率等,因此,為了控制種種不確定因素對養老保險的影響,就需要建立精算模型來測量養老金的繳費和給付。如果養老金繳費累計精算現值小于領取的精算現值,那么就存在養老金收入的轉入;如果大于領取的精算現值,那么就存在養老金收入的轉出。終生繳費額和終生領取額的差就是養老金受益額。

      2.不同人群的工資收入比較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從業人員的工資比例來進行繳納,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農民會參照其純收入水平進行選擇。比較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人均工資發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均工資水平最高,工資增長速度也最快,人均工資11年間的平均增長率達到了0.1519;企業職工的人均工資水平最低,工資的增長速度也是最慢的,人均工資的平均增長率為0.1433。而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則不到城鎮居民人均工資的1/3,增長速度相比較也很慢,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增長率僅為0.0883(見表2)。

      3.測算結果

      (1)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1999-2009年平均工資增長率進行模擬

      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以及1999-2009年期間的平均工資收入增長率作為工資變動數據,然后分別根據不同的假設條件,對投資回報率、貼現率、繳費年限三個主要經濟變量對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的收入再分配效應進行模擬分析。根據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高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低收入者的繳費工資為當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因此,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測算按照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平均工資的企業職工來測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選擇繳費為最低檔次100和最高檔次500進行測算。如表3所示,假設貼現率為2.5%,繳費年限15年的條件下,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由財政給付,給付標準由職工退休前一個年度的工資水平決定,因此,養老金收益額與投資回報率無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是受益的,且受益程度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終生受益則為負,即為養老保險利益受損的人群,不過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受損的程度有所緩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受益要大于選擇500元的受益,不過無論選擇什么繳費檔次,受益都會隨著投資回報率的提高而緩慢減少。如表4所示,假設投資報酬率為2.5%,繳費年限為15年不變的情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益額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逐漸減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的終生受益額是正的,并且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而增加;平均工資水平的人群在貼現率水平為1%時,終生受益額是負的,在貼現率水平為2%時,終生受益額才轉變為正的,并且也會隨著貼現率的提高而增加;高收入者則成為終生虧損者,隨著貼現率的提高,其虧損程度會減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越高,獲得的終生凈收益則較少,隨著貼現率的提高,凈收益會相應減少;當貼現率水平為5%時,選擇繳費檔次為500元的農村居民將會出現終生繳費多于終生給付,即出現了養老保險的終生虧損。

      (2)基于2009年工資收入水平,假設不同工資增長率進行模擬

      經過統計部門測算,一般我國各年的工資增長率在8%~15%的范圍內,因此上文選用的14%的工資增長率相對是比較高的。而且未來的工資增長率也很難說會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上,接下來在投資報酬率為2.5%,貼現率為3%,繳費年限為15年的假設水平下,模擬不同的工資增長率對各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不同人群的終生受益(如表6所示)。工資增長率越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終生受益額也越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低收入者和處于平均工資水平的職工的終生受益額也會隨著增加,如果工資增長率比較低時,平均工資水平的職工終生給付額會不抵終生繳費額,而出現養老保險的終生虧損,工資增長率只有比較高時,即達到12%時,才可能出現終生受益;高收入人群的終生虧損會隨著工資增長率的提高而加劇。由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并不是按收入進行繳納,所以工資收入的變化不會影響到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終生受益。

      四、結論與啟示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第2篇

      關鍵詞:養老保險;公平性;基尼系數;變異系數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291(2016)01-0099-07

      一、問題背景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3645.2萬元迅速增加到568,845億元,生產力飛速提升,人民生活條件得到極大改善。然而,伴隨著這一成就,我國的貧富差距卻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在2012年為0.474,已經連續十年超過國際公認警戒線〔1〕。此外,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的《中國民生發展報告2014》指出,1995年我國財產的基尼系數為0.45,到2002年增加為0.55,2012年家庭凈財產的基尼系數則達到0.73,財產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財產,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則僅擁有財產總量的1%。在城鄉居民之間、在不同行業職工之間的收入和財富持有量差距持續擴大的情況既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擴大居民消費需求以促進經濟增長。另外一方面,中國正在面臨愈發嚴峻的老齡化挑戰。截至2014年,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9%,明顯高于10%的老齡社會國際標準。中國老齡委辦公室消息稱,到205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全國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將日益突出〔2〕。眾所周知,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第二次分配來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項覆蓋廣泛并體現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為調節收入差距、保障勞動者安度晚年的社會養老保險更加需要良好的頂層設計來發揮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參保繳納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為面對四大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鎮企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其中公務員和全額事業單位由財政直接負擔養老金,不納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職工資的90%;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職工則參加城鎮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根據城市情況不同,城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各不相同,城鄉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數額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養老保險體系的雙軌制由于將參保群體劃分為不同種類參保對象,實行區別對待的方案,不僅不利于勞動力市場流動,而且人為地制造了更為嚴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而機關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是企業退休職工的2.1倍。各方學者都在研究雙軌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實現社會公平。然而,有關社會養老保險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側重于理論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僅僅限于某一特定群體的養老保險范圍內,比如對某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考察又或對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動態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變化情況的整體性研究,也就因而無法客觀準確地評價政策改革過程中的效果,無法為養老金雙軌制并行方案的論證與實行提供反饋。另外,由于目前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各地方還止步于省市一級,而具體到不同地方相應的制度規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公平性情況的研究。本文基于學術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對相關問題加以進一步研究。東北老工業基地曾在共和國的建設中發揮巨大作用,制造業企業的大量員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東北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受到較多的挑戰和關注。也是基于此種考慮,中央的做實個人賬戶重要試點也曾選址東北地區。本文則基于遼寧省省會城市沈陽的社會養老保險近年數據統計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并展開討論。

      二、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

      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企業養老保險、事業養老保險、個體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四大部分組成。公務員和一部分退出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作為單獨門類的退休金制度,與以上四個部分共同構成了沈陽市養老金收繳支付的組合。沈陽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自2002年10月1日后,當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核定征收;補繳由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地稅征收。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企業,按照本單位上月工資總額的20%按月繳納,作為統籌部分;從業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的8%按月繳納,劃入個人賬戶。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繳方式是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定繳費,地稅部門征繳。其覆蓋群體為獨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職工,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從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繳費比例。目前沈陽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實行“雙基數、雙比例”征繳政策,即:個人按在職職工應發工資總額的8%,單位統籌部分按18%和離退休統籌項目養老金總額的40%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人員實行“即繳即撥”政策。沈陽市個體養老保險由銀行部門帶扣交,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選擇參加。繳費基數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五個不同檔次,按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8%計入個人賬戶。這里由于實際上企業養老保險和個體養老保險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業工作時由企業繳納部分,不在企業時自己繼續交,并且個人賬戶都是8%,到了退休的時候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將企業和個體養老保險合并考慮。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稱,各地情況基本相同,其參保范圍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居民。也就是說,對于部分不符合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個體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選擇一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資金來源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越多,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決定,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具體來說,繳費方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簡稱為“城鄉保制度”,在本文中為分析方便,又具體分為城居保、新農保兩項制度)個人繳費標準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個檔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個檔次。按年繳納。現行政府補貼標準農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計發方面:新農保和城居保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項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于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139,基礎養老金則目前為農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國家財政撥付,不走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按照國發文件規定,在考慮到職務工資、界別工資和各種福利補貼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礎上,公務員的退休金領取在80%-90%退休前工資總額的范圍內變化。劃入公務員退休金養老體系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發標準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則是養老金雙軌制的破題之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金并軌方案已經進入論證階段,幾年后將進入具體實施階段。并軌方案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根據公務員現有工齡,經過計算補齊相應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會養老保險中。

      三、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論維度與方法

      (一)目前我國養老金公平性研究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體上可分為三種思路:第一種思路從制度不公平的現狀入手進行論述,對于城鄉間、區域間、不同覆蓋群體間的不公平,結合倫理學對起點、過程、結果的公平性進行了總體上的定性論述。由于在現狀和影響因素上相對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談及的解決對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總體原則,對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狀態結束之前的過渡階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調卻沒有研究。第二種思路是基于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群體不同的子項目選擇特定一種進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蓋群體的子項目都處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應是體現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這一類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評估特定子項目的現狀、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發展方向。然而能夠做到既深入到子項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現狀及發展方向,又不忘結合養老保險的整體銜接打破碎片化方針戰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單一制度論單一制度,甚至會提出長期以來可能加重整體制度碎片化的建議。比如申曙光、咼玉紅(2009)提出,盡快為農民工單獨設立一個養老保險制度,將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實現我國養老保險公平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種思路是基于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的實證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數理背景的學者進行研究,存在較大的空白領域。其中養老保險制度不同覆蓋群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個體之間、同一覆蓋群體的不同區域之間的收入分配效應的量化衡量是比較制度公平性的一個重要方向。利用經濟學指標和計量經濟學模型對制度運行中的保費補償、繳納、參保群體需求等實證數據進行計算,縱向上可以比對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變化趨勢,橫向上可以比對制度的不同子項目間、區域間、乃至于國家間的公平性程度。

      (二)養老金公平性的評價維度

      公平性是現代社會和公共政策領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則,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義,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則主要由收入差距、個體權利、收入分配設計體系等一系列項目來考量〔3〕。本文中,我們將公平定義為個體享有一種公正無歧視的社會地位,其反應在養老金制度中即養老金的繳納與享受情況的公正合理。在這里我們不局限于某一類型群體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內部彼此間的不公平程度,來改善具體制度方案的細節;而是集中精力,將城鎮企業職工、城鎮失業單位、個體、城鄉居民四部分養老保險制度與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較,來考察不同類型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公平性情況。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應差距過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標準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標包括,養老金待遇給付、養老金費用繳納,以及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1.養老金待遇給付(P)。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體每月收入的錢數(不包括來自于家庭成員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社會養老保險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兩部分計發、城鄉保制度由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計發、公務員等退休金由國家財政專門撥款支付。2.養老金費用繳納(F)。可以衡量參保人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貢獻水平。考慮到“老人”和“中人”雖然曾經并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是其為國家所做出的貢獻已經以固定資產等形式凝結進國有資產里,而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際支付機制仍然依靠現收現付,我們用目前繳費群體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情況衡量相同群體老年人口對于養老保險的貢獻水平。而公務員群體由于隸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外,無須在職人員繳納費用來實際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認為其貢獻水平為0。3.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G)。由于通貨膨脹等系列原因,以及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實際計況,本文用繳費群體的工資等收入與領取群體的養老金收入的差距來衡量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具體來說養老金的替代比率即為養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異〔4〕。

      (三)養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個較為常見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數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侖茲曲線和基尼系數理論衡量我國現有的面向不同群體的養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數。Pe、Pp、Pu、Pr、P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領取金額;Le、Lp、Lu、Lr、L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領取待遇人數。我們首先計算Le、Lp、Lu、Lr、Lc各自在領取待遇總人數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總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過計算得出洛侖茲曲線的形狀和基尼系數Sp。2.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繳納兩方面的衡量。方差、標準差和平均數都可以用作為反映數據分布情況的標準,但本文考慮到其受原始變量數量和單位的影響較大并未選用。而標準差與平均數的比值,即變異系數,則能夠更好地衡量不同單位下變量的分布情況。本文中我們通過計算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比例的變異系數SF,來從待遇給付和費用繳納兩方面綜合衡量不同群體養老金公平性差異。其中Fe、Fp、Fu、Fr、F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費用交納金額〔5-6〕。3.基于養老金待遇給付和退休前后養老金代際際差兩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別代表沈陽市企業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公務員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群體的平均在崗收入,則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可作為衡量養老金公平性的一個指標。具體計算公式同SF。

      四、數據搜集與計算結果

      表1中的基本數據來源于沈陽市統計年鑒、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沈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內部財務資料。部分難以獲得的數據采用相關估算方法加以確定,均在說明中加以了標注。說明:1.事業單位年領取金額與人數來源于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局網站數據;2.鑒于參保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在企業工作時企業負責繳費,不在企業時自己全權繳費,且個人賬戶比例均為8%,退休后兩類群體無法區分等現實情況,一般將兩類群體合并考慮;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可選擇參加的養老保險目前除具體細節有所區別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遼寧省預計實現全省范圍內的城鄉保統一。這里由于本文無法獲得待遇領取方面的全市數據,因此采用的是城鄉參保人數最多的沈北新區的領取水平對全市水平進行估算;4.公務員由于部分信息無法獲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鑒中對2012年沈陽市公務員系統人數和在崗工資的數據,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況,選取在崗工資的80%作為其年平均領取退休金的數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體整體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額,由沈陽市2013年統計年鑒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鑒尚無法獲得,因此這一數據整體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養老金待遇給付基尼系數S

      養老金領取基尼系數為0.214138,范圍介于0.2到0.3之間,遠低于0.4的警戒線,因此僅從待遇領取金額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對公平的。

      (二)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首先,由于公務員系統退休金的領取不以繳納為前提,而是劃歸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由國家財政負責支付,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理論上講是絕對不公平的。這里我們將公務員相關的數據剔除,進一步探討其他四種子類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計算,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繳納與養老金待遇給付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F為0.502,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相當不公平的。然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類養老保險來說,這個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對城鄉保的政府補貼而引起的,也就是說僅從收入繳納比來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將近6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超過4倍,企事業單位則均不足2倍。考慮到曾經農業與工業的剪刀差和農村地區欠發達的實際情況,政府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予以補貼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慮到享受待遇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補貼的力度還應當繼續增加。

      (三)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沈陽市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養老金替代率,因此用來判定養老金的給付水平是否能夠滿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夠避免達到退休前后生活質量的落差。就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關注不同群體其替代率的差別到底有多大。這里由于難以找到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群體在領取養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總收入中人均工資性收入和農村人均全年總收入代替,數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經計算可得結論為:企事業單位的比例大致為0.3,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務員相關則高達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測,最大的不公平性來自于公務員群體,其次則源于城鄉居民過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結論:養老金待遇領取年平均金額與平均在崗收入的比例的變異系數SG為0.86,從這一角度來說,沈陽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絕對不公平的。五、沈陽市養老金制度公平性評估結果在衡量養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個維度中,第一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基尼系數為0.214,可以認為沈陽市養老金制度相對公平,這主要是由于領取水平位于平均檔的企業單位領取待遇者占總數的超過70%;第二個維度的養老金領取額與養老金待遇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502,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相當不公平,但是單純變異系數較大并不能說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為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對于城鄉保的補貼造成的。鑒于公務員無須繳納保費因而被計算排除在外,因此從這一維度出發本身就已經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個維度的養老金待遇領取額與在崗收入比例的變異系數為0.86,可以認為養老金制度絕對不公平。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務員的收入替代率遠高于其他群組以及城鄉保制度的替代率過低兩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細分不同群體的碎片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造成嚴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務員相關群體脫離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遠高于其他群體。此外,城鄉保制度的參保者在開始領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遠遠低于其他群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決的另一個重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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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第3篇

      國務院日前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保)、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新農保如何體現公平普惠?

      答:今年試點范圍覆蓋全國10%的縣,基本模式與城鎮養老保險一致。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農保制度2009年試點范圍將覆蓋全國10%的縣(市、區、旗),到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

      試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既體現公平普惠,又體現個人和家庭責任,不搞純福利補貼;三是政府引導與農民自愿相結合,不搞強迫命令,通過利益導向和宣傳動員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新農保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基本模式上協調一致,有利于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適應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和城鎮化的發展趨勢。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有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適應農民收入的差異性。

      問:個人賬戶怎樣構成?

      答:含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個人繳費分5檔,最低每年100元。

      實施新農保后,參保農民將有專屬的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政府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該負責人解釋說,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

      同時,根據《指導意見》,有條件的村集體要對村民參保繳費給予適當補助。這既體現了集體的責任,也有利于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同時,考慮到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改制,因此也鼓勵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政府補貼中,地方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以調動廣大農民的參保積極性,盡快實現“廣覆蓋”的目標。

      問:養老金可領多少?

      答:基礎養老金最低每人每月55元,年滿60周歲即可領取,直至終身。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享受由新農保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支付終身。

      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為55元,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礎上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國家財政將為農民全額支付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這是新農保的一大特點。在當前農民收入水平總體偏低的情況下,能讓公共財政的陽光更多地照耀農民,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與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移銜接。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歲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用于自己將來的養老,而不用于父母。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期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數不少于15年。“主要是引導中青年農村居民盡早參保、長期繳費,有利于提高保障水平。”

      問:財政補助多少?

      答:政府補助最低每人每年660元,繳費檔次高、年限長,補助可多發。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對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所謂“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

      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今后這會成為中央財政最大的支出項目之一。”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補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參保居民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補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問:怎樣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

      答:新農保基金全部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新農保基金是廣大參保農民的“養命錢”,確保基金安全至關重要。《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工;失地農民

      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計民生。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日益加劇,農村養老問題顯得日益突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廣大人民群眾“老有所養”。黨和政府早在1986年就開始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為止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來。2009年6月,國務院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今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隨后在8月份召開的全國“新農保”試點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由國家財政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并由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以實現“保基本”、“廣覆蓋”的目標。“新農保”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銜接

      隨著“普惠式”的“新農保”政策框架的逐步明晰,兩類特殊人群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成為學術界和政策決策層必須思考的問題。這兩類特殊群體分別是農民工和失地農民。他們部分是從農民群體中逐漸演化出來的群體,處于農村社會或城鎮社會的邊緣。

      在我國城鎮,已經建立了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主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家規定有條件的農民工可以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是,由于農民工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收人有限,導致農民工的參保率很低,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三成。對于失地農民,一些地方規定將其納人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由于失地農民就業問題并未得到真正解決,其收人很不穩定,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很難為其提供有效保障。當前,我國農村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其基本趨勢是由政府承擔較大責任,由國家財政負責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的支付,農民個人可以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的年繳費金額。很明顯,城鄉之間以及各群體之間在社會養老保險的享有上存在明顯差別。

      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來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銜接是必然的。其目的有二:一是要消除城鄉之間的不平等,使城鄉居民之間以及不同群體之間,平等享有改革成果,共同得到社會提供的養老保障;二是城鄉銜接可以促進居民在城鄉間、地區間、行業間、職業間、就業狀態間的轉移和流動。

      二、“新農保”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

      農民工之所以特殊,是因為他們一般在城鎮不穩定的崗位工作,又在城鄉之間流動生活。盡管一少部分農民工已經加入了城鎮職業養老保險,但是大部分農民工沒有加入任何社會養老保險項目。目前開展的“新農保”工作理應把他們納入進來,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已經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項目的農民工還能不能加入“新農保”?如果加入“新農保”又該如何處理與原來保障項目的關系?如果不加入“新農保”,政府補貼部分又如何體現?另外,“新農保”如何應對農民工在城鄉間不斷流動的現實需要?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選擇可分為四種:第一種是“進城”模式,即要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第二種是“返鄉”模式,即要求農民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種是“第三條道路”模式,即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第四種是暫不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在政策決策層已經決定推進“新農保”改革試點的今天,第三種和第四種選擇顯然已經失去意義,農民工只能在第一種和第二種之間進行選擇。這要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來進行。

      筆者建議,首先由政府對農民工加入城鎮職業養老保險給予一定補貼,這樣一方面會提高用工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農民工不論是加入城鎮養老保險項目還是“新農保”項目,都會享受到政府的補貼,體現了制度的公平性。其次,要設計不同參保方案供農民工選擇,改革要在尊重“農民工”意愿的基礎上進行,農民工可以在兩種社保項目之間選擇,也可以在同社保項目不同參保方案之間進行選擇。有一點值得強調,農民工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兩個項目,因為如果同時參加兩個社會養老保險項目,等于他同時享受了雙份政府補貼,顯然有失公平。最后,要設計好“新農保”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項目的對接方案,在已經參加城鎮職業養老保險項目的農民工,如果失去城里的工作回到農村,他如何加入“新農保”,如何對原來的城鎮養老保險項目進行折算,這應當在對接方案中加以考慮。另外,在農村已經加入“新農保”的農民,如果有一天放棄了經營的土地遷居到城鎮生活,而他距離享受養老金的年限還很遠,他可以保留原來的“新農保”保險項目,當然也可以選擇將原來的“新農保”進行折算然后加入城鎮養老項目,這些也應當在所設計的方案中加以考慮。

      三、“新農保”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問題

      失地農民之所以特殊,是因為他們失去了原來的生活來源——土地。農民失去土地的原因在于城市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進程中公共利益(和部分非公共利益)對土地的需求,失地農民往往在與政府和征地單位的利益博弈中處于劣勢地位!村集體也很難成為農民的代言人,失地農民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弱勢群體。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有責任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使他們不會因為失去土地而失去養老保障。

      失地農民的情況是多樣的,有些失地農民已經找到較穩定的工作,有些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有些則失業在家。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已經離開土地的農民要不要加入“新農保”,已經加入“新農保”的農民如果未來有一天失去了土地,對其要不要采取特殊政策,采取什么樣的特殊政策。這些都應該是制定政策時加以考慮的問題。

      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筆者建議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失地農民如果又重新獲得了較穩定職業的工作,他可以加入當地城鎮職業養老保險。如果失地農民后來自謀職業或失業在家的,可由其自由選擇是加入“新農保”還是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村集體、地方財政,尤其是當初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收益的一方應當承當一定的繳費義務,并適當降低失地農民的個人繳費比例。對于已經加入“新農保”后失去土地的農民,可以考慮減免個人在“新農保”中繳納的部分費用,由土地獲益方承擔農民個人的繳費義務。

      另外,除了農民工和失地農民這兩類特殊群體外,城鎮失業人員這一群體也應引起政策制訂者的注意。在城鎮,有相當一部分失業人員,他們一直沒有穩定工作,也沒有能力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面臨年齡增大的風險,未來只能依靠子女解決養老問題。建議政府參照向農民提供的優惠政策,給予失業人員群體更多的社會保障補貼,使他們有能力加入到城鎮養老保險項目中來。

      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檔次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三農問題;養老保險;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8)11-0074-04

      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關系億萬農民現在以及將來的生活質量。隨著農村低保制度、新農合等從無到有,擴展迅速,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已進入發展的春天,如何進一步推進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成為農民群眾關注的新熱點,也是各級政府必須解決的一道“難題”。

      一、原有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992年,民政部出臺《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迄今10多年,由于制度設計存在缺陷、農民保險意識差、運行管理不規范等原因,“老農保”實施后發展緩慢,一度陷于停滯狀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7個方面。

      (一)統籌級別過低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這使得養老保險關系在省際甚至縣際轉移很困難甚至不可能,這實際上從制度層面上限制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如農民工群體,長年在外使得他們不能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他們的工作太不穩定,無法通過工作單位參加養老保險,或工作單位不愿意為他們辦理養老保險;即使參加了養老保險,一旦有一天回到戶口所在地或者轉換了工作單位和工作地點,保險關系又不能帶走,退保只是針對個人賬戶部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的權益將因為退保而完全喪失。因此,不參加保險是他們中多數人理性的選擇。

      (二)個人負擔重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絕大部分農村,集體要么沒有經濟實力要么不愿意為農民的養老保險出錢,而國家的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所以,對大多數農民來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就完全是靠投保人個人繳費,這致使農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負擔偏重,養老保險實際上僅僅是儲蓄行為。

      (三)制度缺乏靈活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社會保障的發展水平,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決定著社會保障的發展狀況。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之間、農戶之間經濟水平差異很大,而現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忽略了農村地區差別、個體差別大這個最現實的問題。用一刀切、一個模式、一種制度來解決全國各地區、各層次農民的養老問題,顯然是脫離中國實際的。這也是十幾年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保障水平低,對農民沒有吸引力

      《基本方案》中將繳費標準確定為最低2元,最高20元,每2元一個檔次,共10個檔次。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農民的投保金額都集中在最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點錢對農民來說,很難保證基本生活。[1]這樣的養老保險對農民缺乏吸引力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五)覆蓋面狹窄

      雖然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農村從出現發展到今天已經有20年左右,但是其覆蓋面還很狹窄。從總人數上看,截至2005年底參保人數才5 442萬人,這與我國7億多的農村人口相比是一個非常小的數目,也就是說我國農村人口中只有相當小的一部分人參加了養老保險。從分布地域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起來而且正常運作的地區主要還只是分布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如沿海一些地區、城鄉結合部等。而真正很貧窮的地區,如中部的廣大貧困地區還遠沒有引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一些不發達地區雖然存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其覆蓋對象大多限于村干部、鎮干部,而普通農民卻沒有被納入保障范圍。另外,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群體也沒有被真正納入保障范圍。

      (六)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急需解決

      這些年,在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大量的城郊農業用地被征作非農用途,產生了一大批的失地農民。農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土地給予他們的保障功能。雖然,在土地被征的同時他們得到了一筆安置補償金,但是目前多數地區的補償費偏低,而且是一次性補償。更不用說,在一些地區由于村集體和政府的腐敗行為,農民實際能夠拿到手的征地補償費又比應該得到的數量少了很多。所以,對于沒有其他技能的被征地農民來講,眼前的生存都成為問題,更不用說今后的養老問題了,對于已經進入老年階段的人來說,把為數不多的征地補償費用完后,他們的生活馬上就會面臨著很大的問題。顯然,相對于其他農民而言,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更具有急迫性。

      (七)基金管理不規范,保值增值困難

      按規定,農保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但各地對農保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不少問題:一是基金管理不規范。縣級農保機構集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于一身。這種負全責的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又沒有上下之間的有效制約,很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和經辦機構失控。二是基金的增值問題。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各地農保基金一般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近年來,國家連續8次下調銀行存款利息率,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要保值已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基金收益無保證,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三是基金的安全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級管理,資金分散、營運層次低,難以形成規模效益,最終導致農保基金的“縮水”,而且存在基金被挪用、擠占的風險,直接威脅到基金的安全。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

      在“老農保”成為“雞肋”的情況下,構建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這兩年,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加大財政補貼

      加強政府補貼,改變由農民自己唱主角的局面,這是新型農保制度的首要要求,也是區別于“老農保”的最大創新。“新農保”的籌款原則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有了政府公共財政的“陽光照耀”,“新農保”的保障力度大幅提升。山東省萊蕪市自2007年建立起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市財政每年補助1 000多萬元,每名農民只需一次性繳納數百元,從65歲起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北京市2008年實行“新農保”,在建立個人賬戶的基礎上,財政預計支出1.98億元,為參保人員建起了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礎養老金。江蘇省所有省轄市都開展了“新農保”,對參保者的財政補貼占繳費基數的10%~50%不等。陜西省寶雞市建立的“新農保”,每人每年財政補貼30元;寧夏在試點農村養老保險時,同樣由財政出資建起了統籌金。[2]

      (二)保障范圍大幅擴大

      現在,隨著“新農保”普惠性而來的“老農保”停擺、萎縮的局面在一些地方有了改觀。萊蕪市出臺“新農保”制度后,僅幾個月時間,全市1 070個村老年農民幾乎全部參保。此前,萊蕪市實行“老農保”,10年時間參保人數不到6萬人。重慶大渡口區16周歲及以上農民全部納入農村養老保險范圍,實現了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

      (三)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新農保”繳費渠道廣、額度大,真正為廣大農民建起了養老保障線。在2006年青島市各區計發的農村養老金標準中,高的如嶗山區每月447元、黃島區每月340元,其他區每月標準低的也不少于100元。從2008年起,江蘇昆山70周歲以上老人養老金,從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70周歲以下老人的養老金,從每月130元提高到190元。從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并達到制度規定的每人每月領280元的基礎養老金,平均養老金水平將達到400元左右。[3]

      (四)即征即保,失地不失保障

      在國務院有關土地調控的文件中,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作了剛性規定。社保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中,不足部分從當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中解決。在“新農保”的探索中,失地農民的保障被各地放在了優先位置。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即征即保”,解決增量失地農民的社保外,一些地方還把存量失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在廣東,政府從征地補償款中拿出一部分為失地農民購買養老保險;在安徽六安市,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實際耕地不足0.02公頃(0.3畝)的被征地農民均納入農民養老保險范圍;在山東壽光市,2008年起,將年滿45周歲的失地農民全部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

      (五)參保方式靈活多樣

      陜西寶雞市創新方式對參保農民進行吸引、激勵。新制度規定,只要家庭成員(兒子、兒媳、上門女婿及配偶)全部按規定參保繳費,這個家庭中年滿60周歲的老人不繳費就可以領取每月至少60元的養老金。一些地區還創造性地運用國家政策,試點“糧食換社保”,推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安徽霍邱縣是糧食大縣,參保農民可以從售糧收入、糧食直補資金和其他收入中,自主選擇月繳費標準繳納費用,縣財政按上年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總額的2.5%予以補貼。“糧食換社保”,在不增加財政新負擔的情況下,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新的思路。

      (六)探索“新農保”的轉移接續

      北京的“新農保”首次實現了“城保”、“農保”的城鄉互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轉居后,其參加農保的繳費,可按照相應年度、比例轉換成“城保”;同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也可轉移到“新農保”。

      (七)基金管理上的新探索

      在基金管理方面,東部一些地市探索“政府主導下的市場運作”路子,政府主導保證了公益性,市場運作則可以保證效率。政府每年從財政拿出資金補貼農民養老保險,把包括農民籌資在內的所有資金均交給經嚴格考察的保險公司來運作。這種探索不需增加機構和人員,只需通過審計等監管方式,就可以解決政府部門的養老保障基金管理難題,為農村養老保險的運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總體來講,目前全國各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即使實行“新農保”,政府補貼的資金也不十分“解渴”。另外,各地自行其是制定標準,一來會給將來國家整合農保模式造成沉重的成本負擔;二來可能會使很多縣、區盲目照搬別人的成功模式,但自己的條件、技術或財力又達不到相關的標準而令探索失敗。另外,農保基金之所以在管理運行中存在隱患,主要還是當初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即規定農保基金要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縣里的經辦機構缺乏投資經驗、相關技術及人才,管理這么大一筆資金,投資風險很大。

      三、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建議

      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依然是一道待解的“難題”。根據目前各地探索的實際效果,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盡快制定相應制度

      在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三項重點保障中,醫療保險和低保已經有制度安排,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相對滯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正在改革之中,農村養老保險已經停滯多年,制度已經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城鄉居民養老還沒有制度安排。在各地探索的基礎上,國家應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在全國建立框架基本統一的制度,具體標準可以靈活,重點在于建立機制和平臺。

      (二)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

      通過公共財政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提高農民養老金待遇水平,這是制度創新的核心。沒有公共財政投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很難建立。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國家農民參保都享有政府補貼。日本為了解決農民和個體工商業者的參保問題,20世紀50年代末立法,60年代初建立并推廣國民年金,政府的投入占到了1/3,到2009年政府投入將達到50%。南美一些國家的農民養老保險也主要靠財政投入。[2]

      完善“新農保”,必須落實政府責任,建立公共財政投入的保障機制。制定公共財政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或規定,建立各級財政補貼機制,落實責任,特別要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制度,同時建立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機制。中央財政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特別要在財政補貼上給予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定的政策傾斜。

      (三)擴大統籌范圍,實現靈活接轉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除了各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實現地區、省際的轉移接續外,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統籌。農民變成市民后,農村養老保險如何轉化為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外出打工農民,其養老保險如何轉移,如何與農村養老保險相銜接,諸多問題都需要統籌解決。

      (四)進一步規范基金運轉

      農保基金涉及億萬農民未來的生活來源問題,如何確保這筆資金安全運作、保值增值,是“新農保”面臨的一大挑戰。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本由各市縣自行管理,基金在保值增值和資金安全上存在著隱患。筆者建議,一方面將農保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基金投資范圍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準,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都要建立健全農保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基金的內審稽核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對基金使用、投資運營進行規范和定期檢查,同時加強財政監察、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對于老農保基金,建議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共同對老農保基金清理整改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

      (五)理順管理體制,提高經辦能力

      落實農保機構人員編制是開展好農保工作的前提和保證。目前許多省都存在機構編制不落實,機構沒有移交的問題,這是新農保下一步工作的重點。農保工作一開始就應該明確機構性質、人員編制等,否則只有任務,沒有人干,特別是農保工作在鄉鎮一級同樣需要一定工作人員。

      (六)將“新農保”納入金保工程

      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范圍,落實金保工程資金,以保證這項工作很好開展。

      參考文獻:

      [1]歡佩君.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河北農業大學學報(農林教育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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