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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人審判經驗,離婚案件在審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訴訟當事人訴訟能力較低,舉證困難。大部分當事人特別是農村的當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導致訴訟能力降低,對于可以保存下來的證據不能及時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證據滅失,不能充分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婚訴訟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衡量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但當事人對該方面的證據難以收集。法院在審理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基本上都是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處理表)、戶口簿等最基本的證據,而對于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陳述。
二是缺席審理案件相對較多,送達困難。就武寧來說,經濟較之沿海城市并不發(fā)達,本地工資收入偏低,大部分人均到發(fā)達的浙江、廣東等地務工,離婚糾紛案件直接涉及人身關系及家庭的離散,送達難度比其他民事糾紛的難度更大。有的當事人離家出走多年,與家人亦沒有聯系,有的即使與家人聯系,但家人了解到是離婚的事情后也會故意隱瞞聯系方式;一方的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隱瞞另一方聯系方式的情況;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導致案件送達存在困難,故而離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審理。
三是離婚案件的處理比較麻煩。因離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導致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1、關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難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當事人法律知識貶乏,難以收集證據,庭審中除了當事人自己的陳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法官在認定上存在較大的困難;2、子女撫養(yǎng)權難以定奪,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雙方均希望子女跟隨自己生活,有的男女雙方考慮到子女跟隨了自己會對影響自己另行結婚,也有的男女雙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導致夫妻雙方均不愿意撫養(yǎng)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誰撫養(yǎng),要從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這又要從生活環(huán)境、教育背景、生活習慣、經濟基礎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所以實際處理起來存在一定難度;3、關于財產及債權債務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有的屬于婚前財產,有的屬于婚后財產,有的系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有的是婚前用雙方共同賺取的錢購買、婚后取得所有權的財產,要想證明財產的歸屬,當事人在舉證上存在一定困難,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婚前在一起務工又購買了房產、房產登記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證明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舉證更加的困難;同時,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編造債務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當事人提供的財產與債務的證據虛實結合,真假難辨,很難對當事人雙方的真實財產情況作出決斷。
四是離婚案件的調解難度大,索要錢款情況較多。由于部分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對一些法律常識和法律制度缺乏認知,加上離婚案件當事人重風俗而輕法規(guī),就會認為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是對夫妻婚姻關系的一種裁判,也對個人甚至一個家族的名聲有很大影響,家族成員、父母、及親朋好友對案件參與意識過于強烈,導致了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難,給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造成阻礙,難度加大。另外,對于武寧本地來說,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均會提出索要錢款的情況,且少數當事人還存在有過激行為的舉動;即使沒有任何共同財產、提訟一方沒有任何過錯,另一方也依然會做出這樣的選擇,離婚似乎成了索要錢款的籌碼。這些均給法官辦案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婚姻構建成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諧會帶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家庭的破碎會對社會的穩(wěn)定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針對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的情況,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關注,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做到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解決方案、對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一方面,充分利用媒體、報紙等媒介,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等與當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另一方面,當地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法庭)采取法律知識講座、發(fā)放法律宣傳冊等形式,宣傳法律,使當事人對法律知識有一個初步的認識,能夠了解相關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逆來順受的結果
這個真實的故事發(fā)生在我國西部一個深山密林中的小山村。村口住著父女倆,父親叫張萬山,女兒叫張喜珍。父女相依為命,日子過得清苦而平靜。
到喜珍出嫁的時候了。說媒的絡繹不絕,但都被喜珍回絕了。原來姑娘心中自有主意:她不愛財,不愛貌,只想找一個勤快老實的后生。
1978年冬,相依為命的父親得了血癌。為了給父親治病,她賣掉了家中所有值錢的財物,還借了幾千元債,但父親還是永遠地走了。這時,曾被喜珍拒絕過的王世貴又托人上門了,講明條件:只要喜珍肯嫁給他,一切債務由他來還。就這樣,喜珍流著淚進了王家門。
一年后喜珍生了個閨女。嬰兒呱呱墜地,罵聲隨之而來。王家怪喜珍不爭氣,沒能生兒子。還沒滿月的嬰兒被王世貴送給別人了。王世貴還不顧喜珍產后身體虛弱,強迫她懷上第二胎。誰知第二胎還是閨女。從此,厄運降臨到了喜珍頭上。喜珍和她未滿周歲的女兒從正房被趕到裝柴草的棚屋。挑水、砍柴、喂豬、養(yǎng)雞、做飯、洗衣等家務活都落到喜珍一個人身上,而且稍不如意就遭打罵,連飯也不給吃飽。一天,喜珍餓得不行,就到廚房拿了塊饅頭。王世貴上前就是一頓毒打,又把喜珍拖到豬圈旁,強迫她吃豬食。
山區(qū)的冬天寒風刺骨,家家都生起了爐火,可喜珍住的四面透風的棚屋卻不準生火。在一個滴水成冰的冬夜,不滿周歲的女兒,受凍餓而死。喜珍抱著女兒僵硬了的身體,哭干了眼淚,哭啞了嗓子。但王世貴卻無動于衷。她想去離婚,可另一種想法在她頭腦里根深蒂固:女子要從一而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吧!她想去告王世貴及婆母,但家丑不可外揚的無形鎖鏈,又緊緊纏著她。
1980年春天的一個夜晚,喜珍被王世貴一家人打得遍體鱗傷,最后被趕出家門。到哪里去呀?喜珍怕讓人瞧不起,逃進了深山。一天又一天,一月又一月,一年也沉重地過去了。喜珍那雙眼睛失去了光澤,變得呆滯了。多少個夜晚,她在山梁上凝視村里的燈火,盼望著丈夫能回心轉意;多少個早晨,她看著村里的炊煙,無聲地呼喚:誰能給我作主呵?在長長的等待落空以后,她絕望了,跳下了山崖。
一個弱女子的悲劇!在蠻橫面前,她太軟弱了。她只是悲嘆自己的遭遇,而不曉得尋求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與遺棄,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兒童的行為……王世貴的所作所為觸犯了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而受害人張喜珍呢,又不知道還有這些法規(guī),不知道法律是可以為她作主的。一味地逆來順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太深了,而法律的意識又太淡了—這是她的悲劇之所在。
中國普希金的教訓
普希金,上個世紀的俄羅斯詩人。他因同一個與他妻子有暖昧關系的男子決斗,負傷身死,成為世界文學史上的一件憾事。
在20世紀八十年代中國北方的一個城市,也發(fā)生了一起類似的事件。
這個悲劇的主人公是一個酷愛文學、才思敏捷的青年,名叫夏凡。28歲的他,已發(fā)表過一些作品,也算得上初露頭角。一位姑娘愛上了他。她叫柳葉。他和她的感情挺好。但就在他們新婚不久,一只罪惡的黑手伸向了他們。在一次舞會上,柳葉認識了一個叫王輝的男子。王輝對柳葉的美貌垂涎三尺。他想方設法接近柳葉。一次,王輝以自己過生日舉行家宴為名,把柳葉騙到家中,用酒將柳葉灌醉,奸污了她。酒醒后柳葉痛不欲生。她回家后抽泣著向夏凡述說了自己的遭遇。夏凡象頭被激怒的獅子,跳了起來。他打制了一把尖刀,找到王輝,立下生死文書,約定了決斗的時間地點。在決斗中,夏凡殺死了王輝,自己也受了重傷。夏凡被公安機關逮捕了。在法庭上,夏凡仍未認識到自己行為是違法的。他講道:“我為人間除邪惡,何罪之有?”他不懂得這樣一條常識:在我們國家,公民的生命、財產都受法律的保護。同樣,公民生命、財產的剝奪也只能通過法律的程序。
法律是無情的。夏凡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獄中,夏凡才開始痛悔起自己的犯罪行為。他給妻子寫了這樣一封信:“……以前我一直以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義的。在管教人員的幫助下,我學了有關的法律知識,認識到:那個禽獸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我們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通過法律程序對他進行制裁。但我沒有這樣做,而是用犯罪對付犯罪,結果我也成了罪人。我這樣做的原因是什么?除了一時的激怒外,主要是因為我們對法律的無知。從我國公民的知識結構來看,即使象我們這些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也近似于空白。這是我的缺陷,也是我們民族的缺陷。”
這段懺悔是耐人咀嚼的。王輝將柳葉灌醉后施以奸污,違背了婦女意志,構成罪。柳葉和她丈夫本來可以向法院控告王輝,讓法律來懲治壞人。可夏凡卻來了個違法的“個人解決”。一個法盲的悲劇。一個以受人害始、以害人害已告終的法盲的悲劇。
她走向法庭
“我不怕你們了。有法律給我作主,你們沒有好下場。”這句話是站在法庭原告席上的一個纖弱的婦女講的。這句話很有力量。而被告席上的一對男女卻象霜打的葉子一樣焉了。這是王淑嫻訴張集、蘭影虐待和重婚案開庭審理的一個場面。
王淑嫻是位勤勞、賢惠的農村婦女,與張集結婚后生了一男一女。近年來,農村實行農業(yè)生產承包責任制。張集承包了大隊的一個磚廠。為了讓丈夫能干好工作,王淑嫻承擔了全部的家務勞動,對丈夫十分體貼照顧。
但張集成了萬元戶以后,就嫌妻子不夠漂亮、不會打扮。他借故夜不歸家,并對淑嫻實行經濟封鎖,后來竟與磚廠女工蘭影勾搭成奸。
眼看著丈夫滑向墮落的深淵,淑嫻不知流了多少眼淚。她多次勸丈夫改正,可張集非但不改,反而對淑嫻一再打罵。淑嫻得病住院,張集卻攜蘭影以夫妻身分游西湖、逛蘇州。到后來,張集竟帶著蘭影到家里姘居,還逼著淑嫻茶飯伺侯。淑嫻幾次想去法院要求與張集離婚,但一念及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又下不了決心。
張集對淑嫻卻不肯放過。他把她看作是自己另尋新歡的障礙,必欲除之而后快。于是,一次慘無人道的迫害開始了:捆打、罰跪、燙烙……淑嫻再也不能忍受了。她向有關部門控訴張集。為了逃避罪責,張集反誣淑嫻有精神病,強行把淑嫻送進精神病院。從此,張集與蘭影公開同居。
醫(yī)院診斷:王淑嫻精神正常。經治療,她的身體狀況有了明顯的好轉。婦聯也向王淑嫻伸出了溫暖的手,鼓動她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王淑嫻,這位忍辱負重的弱女子,終于昂著頭走進了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被告張集因犯有虐待罪、傷害罪、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被告蘭影因犯有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法院還根據原告王淑嫻的要求,判決王淑嫻與張集離婚。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問題及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國關于離婚分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對婚姻的認識趨于極端化、功利化,在這種極端主義的驅使下,日益增長,引起了人們的反思。臺灣學者林秀雄先生把離婚損害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離因損害是指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而離婚損害則是指由于離婚而對無過錯配偶造成的傷害。在離婚的過程中,受到了傷害的一方,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統一的標準,操作性較難,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數額在實際賠償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決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法官的主觀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終判決的差異性。并且只規(guī)定了離婚中的無過錯方才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使請求的標準提高了,有重大過錯的一方沒有相應的法律請求賠償損害。
(二)共同財產范圍確定制度中的問題
離婚分割的共同財產僅僅是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結合與血緣關系聯系的基礎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費。在夫妻離婚時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這與婚姻法中保護弱者利益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和原則上的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方法和原則上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1夫妻婚前與婚后財產的問題;2.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隱匿和轉移糾紛;3經營收入、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糾紛;在這些財產分割問題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況下,缺乏法律意識和舉證意識的人很難在財產分割上取得相應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從理論上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回事女性處于不利地位,導致財產分割不公的問題。
二、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雖然婚姻法以及相關部門對財產分割問題已經做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新的婚姻財產分割司法解釋也在制定和完善當中,但是處在經濟轉型期的社會正在不斷發(fā)展和變化之中,現實情況也是千差萬別,法律規(guī)定也難以顧及各種復雜的情況,在這種背景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情況紛繁復雜,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不僅能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顯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建議
在夫妻進行財產分割時,完全靠夫妻雙方的自覺自愿來進行財產的分割是不現實的做法,建立離婚時的夫妻財產清算制度,強制彌補在財產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來確保夫妻離婚時的財產透明化和公開化,使財產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確保弱勢一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律宣傳
盡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但還有為數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機關要加強法律宣傳,營造出一個知法、學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圍,法律的宣傳不僅可以增強公民的法律知識,對于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和諧以及社會的長治久安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對于當事人懂法卻明知故犯的問題,需要加大對財產分割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完善財產分割立法,優(yōu)化財產分割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完善婚姻財產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賦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調查取證權,能有效保障夫妻雙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化。從現在社會的發(fā)展情況來看,離婚案件數量在不斷持續(xù)增多,離婚情況的復雜性使得處理難度逐步加大,在這種新的形勢下,迫切需要有關立法機關不斷總結經驗,創(chuàng)新出新的模式,使相關法律法規(guī)更加規(guī)范和完善,各級審判機關嚴格行使審判權,在執(zhí)法中不斷尋求更好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權威性。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實保障。
三、結束語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以及離婚案件的逐漸增長,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這不僅僅使離婚案件在審理上增加了難度,同時也給審判工作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zhàn),這些問題的出現要求我國立法層而上要加以完善,彰顯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從而進一步發(fā)揮司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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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登記;婦女權益保護;文獻綜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0475(2016)04-0059-02
隨著2015年1月27日《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和2015年7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轉變農業(yè)發(fā)展方式的意見》的頒布,國家更加重視農民的切身利益,強調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好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經初步歸納分析有關該問題的國內文獻,得出國內的大多數學者研究都是從現狀、原因、建議這三個方面進行的,對現階段我國農村中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研究,對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分析,其涉及到了法律規(guī)定、政策制定、風俗習慣等方面。
一 、研究農村土地確權中維護婦女權益問題的意義及其現狀
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婦女應當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土地權益及附著在土地之上的一切權利,但現實情況是,婦女依法應享有的土地權益遭受了各種各樣不同程度的侵害,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婦女和男性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歧視婦女,忽視婦女的權益。主要表現為不分或者少分給農村婦女承包地,造成一些婦女土地權益的喪失,最后無地可種,生活困難。
(二)完全剝奪了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農村婦女按照婚姻狀況大概分為三類,外嫁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而這三類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三)農村婦女的土地征用補償利潤受損。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利潤或者征用土地補償費時,侵犯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權益。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害的原因探究
國內學者對于關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中婦女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主要概況為以下幾點。
(一)婚姻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的變化是導致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關鍵原因之一。學者胡靳民、李清、何云峰等認為因婚嫁導致農村婦女權利喪失的情形概括為以下幾點:
1.外嫁女的狀態(tài):學者胡靳民認為即農村婦女出嫁以后,原有的集體組織不再保留其成員權,就不再享有與土地相關的權益,而嫁入的集體組織也由于遵循現有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現狀而不增加。學者李慧英認為這種情況就導致“人地分離”的狀況出現。
2.離婚婦女的狀態(tài):學者吳丹、岳獻榮等認為在現實情況下,大多數的農村婦女是很難在嫁入男方家中后分得土地的,這樣導致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能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學者魏娜同樣也認為即使農村婦女在嫁入男方后能夠分到土地,但是在婦女與男方解除婚姻關系的之后,戶口遷出男方家同樣還是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是離婚回娘家后也不能收回原有的土地,娘家所在的村委會也不會給她們重新分配土地。
3.喪偶婦女的狀態(tài):學者何云峰等認為喪偶婦女的處境和離婚婦女大多數情況下是相同的,如果在嫁入男方時候分到了一部分土地而且在喪偶后婆家既沒有干涉此問題,土地也沒有被回收,有的婦女依然可以繼續(xù)擁有夫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夫家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是很少存在的。
(二)傳統觀念、村規(guī)民約的影響
在中國的農村,傳統觀念、風俗習慣一直在每一個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學者李長健認為深受傳統文化觀念、村規(guī)民約制約的農村婦女,其土地權益受損失更嚴重。學者黃晶等認為在中國農村“重男輕女”的思想仍舊存在。學者王曉莉、李慧英、王珊珊、趙麗珍等認為自從實行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以戶為單位,農村家庭的戶主都是男性,一般是家庭中的父親或者丈夫,由戶主與與農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其他的家庭成員都沒有權利簽訂合同,最后導致了農村婦女的土地經營權受損。
(三)政策體制的影響
1.學者吳洪芹、李慧認為“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嫁走不娶,娶來不分”的土地政策已經嚴重的影響了農村婦女土地的承包權益,直接剝奪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雖然政策表面上是中性的,不含有明顯的性別歧視,但是實際操作中它忽略了婦女婚姻的流動性這一重要因素,強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固了農村婦女對男性的依賴性,根本就沒有把農村婦女當做家庭主體成員對待。
2.學者韓志才認為我國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如何保護婦女土地權益,但是現實中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遭受侵犯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法律規(guī)定中還是有很多不明確,不少空白之處,法律的保護效率不高。學者莊宇、劉俊、陳星宇、秦桂芬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權中》的規(guī)定看似保護了離婚婦女或者喪偶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操作性很差。《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30 條雖然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護作了較為完善的規(guī)定,學者馬瑞杰、楊留強等都認為實際中這個規(guī)定難以得到落實。學者王珊珊、趙麗珍認為法條無法全部覆蓋到現實社會農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因而這些籠統的保護性條款在設計上并沒有體現出具體的實用性。
(四)農村婦女本身的原因
學者郎濰星、葉琪、謝根成、吳丹等認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法律宣傳的欠缺,普法力度不夠,一些農村婦女并不清楚土地權益是法律賦予自己平等享有的權利。學者朱建波等認為一些農村婦女在受到侵害時沒有積極主動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這種問題。也沒有上訪相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行政、司法途徑來采取有效的積極的解決措施,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本應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學者劉俊等認為即使有侵權婦女想到去維權,但是在維權這條道路上阻礙太多,就會消減了維權的斗志,婦女也會打消了這個念頭,并且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家庭內部進行協商。因此農村婦女的法治觀念淡薄,自身的維權意識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措施
學者趙雪靜、孫曙生、劉澄宇等認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想要改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狀,應該采取的措施也要通過多方面來實現。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條文
學者韓志才認為我國有關土地權益的法律都是中性的,而中性的法律在客觀上就成了對婦女權益損害的前提條件,因此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要明確法律所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實,強調男女平等的原則,加強對婦女作為弱勢群體的保障。學者胡靳民等認為應當根據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保護的特點及我國農村將來發(fā)展的新特點補充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并且調整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增加現有法律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與可執(zhí)行性。
(二)增強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學者魏娜、楊麗尖等認為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律賦予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影響,即使農村婦女對其父母的遺傳是有繼承權的,但是由于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不強和法治觀念落后,最后都放棄了本應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學者李清等認為要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司法部門、婦聯組織和普法部門必須要加大對農村婦女的法律知識宣傳,縣鄉(xiāng)級行政部門也可以不定期的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學習教育,以此增強農村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農村婦女在土地經營權受損的時候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進一步規(guī)范完善村規(guī)民約,逐漸消除不合法的村規(guī)民約
學者胡靳民、吳宏芹認為應該引導村民自治,落實對村規(guī)民約的監(jiān)督與管理。盡可能防止此類村規(guī)民約的出臺,對于已出臺的相關村規(guī)民約,要進行糾正。對于一些直接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guī)民約要進行及時的廢除。
(四)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規(guī)定具體化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學者劉俊認為應該由“戶”落實到“個人”,學者徐傲然認為應該將確權的原則調整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家庭成員身份”的雙重標準,這樣就可以確保農村婦女不會因為戶籍的轉換而喪失土地進而損失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出現在男方家無地可確,在娘家有地身份卻不能確認的現象產生。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至今,雖然發(fā)展意義重大但是存在的問題也很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國家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從根本上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好地爭取和維護農村婦女在土地經營承包登記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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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曉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面臨的困境 與對策[J].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4,(6).
倡導家庭美德、創(chuàng)建平安家庭、反家庭暴力是婦聯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市婦聯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婦女人身權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舉推進反家庭暴力工作,為推動社會和諧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是利用節(jié)點開展宣傳。抓住“三八維權周”、反家暴日等契機,圍繞宣傳主題,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通過法律講座、專題節(jié)目、法律咨詢、廣場宣傳、發(fā)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標語等形式,面向廣大婦女和家庭以及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權益法律法規(guī)。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走進婚姻登記處為新人送上祝福手冊,宣傳婚姻和諧的法寶。注重源頭宣傳,新人在市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的同時,簽訂“拒絕家庭暴力,呵護美好生活”承諾書。二是擴大平臺開展宣傳。充分利用標語、宣傳車、政務村務公開欄、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的宣傳平臺,并通過__婦女網、手機短信、文游臺網站、微博等宣傳法律法規(guī)、案例分析、專家撰文,在與網民的互動中達到宣傳效果。三是組織活動開展宣傳。每年對基層婦聯干部開展維權工作專業(yè)培訓,提高基層婦女干部的法律素質和維權水平。開展“法律進家庭、平安在萬家”讀書征文研討活動,并在媒體上對獲獎征文進行宣傳。今年,我們開展了基層婦聯干部“學法、知法、用法”法律知識競賽,使基層婦聯干部進一步掌握了法律知識,對履行職能、依法維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自2010年實行人身保護令以來,市法院已發(fā)出了7 份人身保護令,使得當事人在離婚案訴訟期間得到保護。2013年市法院依法對持續(xù)施暴者李某實施了司法拘留,該案在全省屬首例。2013年初在省、__市婦聯的指導下,我市積極推行家庭暴力書面告誡制度。一是組織試點工作。菱塘鄉(xiāng)在__地區(qū)率先進行家庭暴力書面告誡制度試點,菱塘派出所結合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認真實施,務求實效。當時在菱塘派出所調解的兩起家庭暴力事件中,盡管多次調解,由于沒有告誡書,家庭暴力還是不斷。試點實施后,該派出所按程序要給施暴者瞿某和徐某發(fā)送告誡書,兩人知道后,立即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找人求情表示悔改,告誡書雖未發(fā)出但已經收到了明顯的效果。二是全面推行。2013年底,在試點的基礎上,我市召開“平安家庭”創(chuàng)建暨家庭暴力書面告誡制度推進會。在會上試點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所長就實施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試點工作做了經驗交流,公安局分管局長對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做了專題講話,各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所長、綜治辦主任、婦聯主席參加了會議。會上轉發(fā)了由公安、檢察、司法、民政、綜治、婦聯等7家單位聯合出臺的《__市家庭暴力書面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三是進一步推進。與市公安聯合下發(fā)了《關于加強家庭暴力投訴站建設的工作意見》,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將家庭暴力投訴站按工作意見要求落實到位,特別是對實施告誡、治安處罰的當事人,投訴站工作人員要用上門談心、電話回訪等方式,積極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續(xù)調解和跟蹤回訪工作,對可能重新引發(fā)家庭暴力的,應及時采取疏導預防措施,減少家庭暴力再犯甚至“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截至目前,我市龍虬鎮(zhèn)派出所、卸甲鎮(zhèn)派出所分別發(fā)出了2 份家庭暴力書面告誡書。
從維權維穩(wěn)的大局,依托鄉(xiāng)鎮(zhèn)大調解中心,開展基層婦女維權站(點)建設,鞏固發(fā)展了14個家庭矛盾調處站、16個家庭暴力投訴站、10個個人調解工作室等維權維穩(wěn)工作陣地,做到婦女群眾的訴求渠道暢通,12338熱線常年開通。與法院聯合設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議庭,為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婚姻登
記處設立婚姻調解工作室,維護家庭和諧穩(wěn)定。去年,我們組織了公檢法司48名志愿者注冊成立了__市“法之花”婦女維權服務中心。中心將“反家暴”宣傳作為工作重點,開展專題講座,在講解法律條文的同時,重點講解婦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證據,如何保護人身安全。將反家暴工作融入社會管理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窗口,志愿者們參與接待來信來訪,為來訪婦女群眾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到目前已幫助調解家暴來訪案件4例。
1、家庭暴力上訪人數不斷增加,每年家庭暴力上訪案件占上訪案件的35%以上,婦聯力不從心,往往只能聽受暴單方傾訴,雙方到場調解很難。
2、未形成社會齊抓共管的氛圍,有部分鄉(xiāng)鎮(zhèn)和職能部門不夠重視,總認為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屬于家務事。
3、各項救助機制不健全,受暴者得不到及時保護。
2014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部法律獲通過后,將成為我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今年三月初,四部委又下發(fā)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意見》對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具體措施,作出了具體的指引,建立起了四部委聯合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對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們期盼《反家庭暴力法》盡早頒布實施,對施暴方及時給以必要的告誡和處罰,加大震懾力度,對于初次發(fā)生的家暴行為,一定要嚴厲制止,防止再犯;同時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傳力度,要使廣大國民認識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全面推開以來,按照省、市婦聯要求,市婦聯以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不受侵害為宗旨,努力配合市農工辦等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效果。一是聯合發(fā)文。會同民政局、法院、農工辦聯合轉發(fā)了__四部門《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領會精神,將維權工作落到實處,保證在此次土地確權工作中,農村婦女“登有其名,名下有權“。二是加強宣傳。首先在廣大農村婦女中開展宣傳,讓婦女和家庭成員了解這次確權的意義和維護自身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其次是與主管部門農工辦及時溝通,表達婦聯對這次土地確權中要求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三是開展調研。對全市土地確權情況進行了調查,全面掌握農村離異、喪偶、女兒戶等幾類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狀況,入戶查看確權本,召開婦女代表座談會,宣傳政策法規(guī),讓婦女和家庭成員了解這次確權的意義,提高她們自我維權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沒有一起因婦女土地確權發(fā)證侵權集訪事件,確權期間有個性上訪事件也基本妥善解決。但在近年來的具體個案中也發(fā)現了一些現實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1、離婚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權難以得到分割。盡管《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因結婚、離婚、喪偶土地權益遭受侵害;《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口糧田、責任田、宅基地等應當得到保障,但在現實中離婚后一般是女方離開原居住地,而且土地承包權是以戶為登記,難以分割,更難以主張權利。我們曾經接到這樣的來訪,離婚后回不了娘家,在婆家這邊由于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公婆,在離婚時沒有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土地權益沒了,住的地方也沒有,整天過著漂泊的生活。從法律上說,離婚未遷出的婦女可以向村里申請宅基地,但村里的答復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一戶一宅”,她婚前不是本村人,村里不好解決宅基地。因為她原結婚用房的宅基地戶主是其公公,離婚后要土地承包權都就更難了,因為土地承包權是以戶為登記,難以分割。最后在相關部門和婦聯的多次協調下村里安排一間破舊的公房給其居住。
2、部分出嫁女、女兒戶土地權益難以保證。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戶,但現實中大家認為,女孩子總是要嫁出去的,因而在利益分配時會剝奪女性的受益權。雖然有城鎮(zhèn)周邊地區(qū)婦女結婚在娘家落戶,但一旦牽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時候,就會影響到婦女土地權益。例如:我市曾發(fā)生過這樣的案例,某村民生了三個女兒,因為家住城郊,三個女兒婚后都是在娘家落戶,在沒有經濟利益關系時,村民都沒有提出異議,但該組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金只能承認他家一個女兒在家招婿,其它2個女兒不能享受。他不服一口氣,人家有5個兒子的都能享受,而我三個女兒就不行,這叫什么男女平等,于是到處上訪。雖然市婦聯幫他多方協調,但村組干部堅持說這是村規(guī)民約的規(guī)定,其他群眾不認可沒有辦法,最終導致他在政府自焚受傷,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拿出資金,將此事平息了,但是仍然沒能享受到村組的土地補償金。
3、再婚未遷出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有困難。離婚或喪偶婦女戶口未遷出原地又再婚的,因男方家庭壓力,原村不再讓其享受村民資格,再婚后因戶口未遷入,現村也不好給其村民資格,導致其兩頭不得享受,更無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權。我市__鎮(zhèn)__村一叫__的婦女2010年與其前夫離婚后與本市__一男子再婚,但戶口一直未遷出__村,2012年原村組土地被征用,該女子向該村提出享有土地征用權利,被原村組干部群眾一起拒絕,導致不斷上訪,多方協調無果,直至全國婦聯,最后在市婦聯等相關部門協調下,也在各級領導要求息訪的壓力下,地方鎮(zhèn)政府在必須將戶口遷出的前提下,僅從該鎮(zhèn)農經站工作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償才得以平息,這就是當年界有名的“__案例”。
4、遷入婦女土地權益與無地可調的矛盾。本次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是以98年土地二輪承包為基礎依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關系不變,98年以來有地的,現在登記婦女姓名加入共有人,減少了家庭人均土地,實際土地并沒增加;98年以來沒有地的,大部分村難以落實承包地,因為多數村組集體預留地很少或沒有,導致有戶沒田,婦女土地權益無法保障。2013年,我市__鎮(zhèn)一婦女代表其家庭來上訪,說是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了,為何她家沒有農田。原來她家于幾年前從本鎮(zhèn)另一個村搬遷至現在村,并放棄了在原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資格,但當時她們也沒有向現在村要承包田,這次確權登記,她卻提出依法要田,村里以村民不同意且沒有集體機動地為由沒辦法為其確權。經過婦聯等部門多次協調,該村承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讓其參與生產組的集體資源發(fā)包收入分紅。
1、完善法律法規(guī)和配套細則。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和政策進行修訂完善,在農村土地中,明確家庭成員的界定、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解決因人口遷移、婚姻關系變化、地戶不一致、男尊女卑等因素引發(fā)的土地權益矛盾。
2、建立土地利益調整、糾錯和救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留5%左右的機動土地,為“大穩(wěn)定、小調整”提供物質保障;鼓勵各地以萬頃良田、土地整理、土地增減掛鉤等項目新增地資源為失地失權婦女重新分配土地,保證失地失權婦女落實一份土地承包權益,并對因離婚、兒女分戶要求分立土地承包權的,應依法頒發(fā)土地承包權證書。對于暫時無地可調的情況,應建立救濟制度。
3、土地承包收益權及處置權應歸家庭成員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轉讓、流轉、抵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遷等重大問題,必須家庭共有成員中的所有18周歲以上成年人共同簽字方可生效。防止男性在不征求婦女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