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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信用企業”的評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信用企業”評選按照“統一標準,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統一標準。就是對“信用企業”的評定統一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動態管理。就是對“信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二年評選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授予“信用企業”稱號,對已經授予“信用企業”的中小企業,在下次評選中達不到“信用企業”評選條件的,取消其“信用企業”稱號。
第五條“信用企業”的評選分為推薦、初審、審核授牌三個階段。
推薦階段。由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根據自己客戶的信用狀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標準各自進行篩選,向人民銀行推薦。
初審階段。由人民銀行對上述金融機構推薦的“信用企業”候選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其推薦材料的真實性,對符合“信用企業”評選標準的中小企業,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審定。
審核授牌階段。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對人民銀行提交的“信用企業”候選企業進行審定,對符合“信用企業”授牌標準的中小企業進行授牌。
第二章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委會成員組成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委會,統一組織和管理全縣“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第七條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的成員組成。
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由縣政府聯系金融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人行縣支行負責人任副主任,農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縣支行、稅務、工商局、公安局、經貿局、中小企業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信用企業”的組織、管理督導和推動工作,加強對“信用企業”的宣傳推介;指導建立中小企業經濟檔案、協助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貸款;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對“信用企業”的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協調、指導“信用企業”的培育工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各金融機構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和各自上級主管行(社)制定的有關辦法,參與“信用企業”經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評定和考核調整“信用企業”工作,并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合理確定“信用企業”授信額度,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落實對“信用企業”的優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是否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質監、環保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產品質量、環境違法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供中小企業遵法守紀情況等相關信用信息,參與“信用企業”評選工作。
第三章“信用企業”評選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信用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所在地及注冊地在本縣管轄區內;
(二)企業管理科學,決策民主,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思想品質好,遵紀守法,無違法和劣跡行為;
(三)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任何個人負債糾紛;
(五)企業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企業誠實守信,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企業無任何債務糾紛;
(八)企業三年內無任何訴訟案件;
(九)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運用和清償貸款的能力;
(十)企業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并按時參加年審,無欠稅、逃稅、漏稅記錄;
(十一)企業能夠積極配合、按時參加貸款卡年審;
(十二)企業能夠主動配合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積極提供相關信息;
(十三)近三年沒有受到工商、稅務、質監、環保等部門的任何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信用企業”評選對象:
(一)企業法人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層人員道德品質差,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觀念不強,無特殊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非主觀意愿長期拖欠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及個人借款的;
(三)社會債務大、清償能力差的;
(四)與金融機構無任何信貸業務往來的。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屬限制行業的生產企業。
第四章“信用企業”評選程序
第十條由各金融機構根據各自所有客戶的基本情況及資信狀況進行篩選和推薦,報人民銀行進行審查,人民銀行將審查后擬授予“信用企業”的候選企業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信用企業”評選委員會授予“信用企業”稱號,統一頒發“信用企業”標識牌。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信用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信用企業”由金融機構按各自信貸資金供應情況和上級行(社)有關要求適當增加授信額度;
(二)對“信用企業”的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即在同類貸款利率的基礎上給予一定比例優惠;
(三)對評選為“信用企業”的客戶,金融機構在授權范圍內予以重點支持;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信用企業”的貸款需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利廢,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具有節約土地、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點的非粘土墻體材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新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發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新材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工作。
第六條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鼓勵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生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第二章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發,制定新型墻體材料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規程。
第九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加快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究、開發與應用,解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技術問題,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對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規定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給予補助。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一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或者在無形資產成本中予以攤銷。
第十二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后,生產企業依法享受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鼓勵利用礦產尾砂、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墻體材料。
企業利用廢棄資源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并達到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且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對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鍋爐爐渣、冶鐵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其他廢渣的,免征增值稅;
(二)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墻體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機構申報;新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派員到現場核實,并出具核實憑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竣工后,憑核實憑證等有關資料,向原預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機構申請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材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實,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其繳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返退,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筑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筑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工程竣工驗收后,其設計使用、實際施工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新材管理機構可對該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粘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粘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新材管理機構可以從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中給予獎勵;按規定停產、關閉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妥善安置職工,并可以給予補助。
第三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規劃,合理調整墻體材料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使新型墻體材料開發、使用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和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編制本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及鼓勵、限制、淘汰生產和使用的墻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產品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新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推廣、使用的指導,做好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信息、統計、咨詢等服務工作。
培育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推廣和使用過程中的作用,為新型墻體材料推廣使用和技術交流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新型墻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標準,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監督,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區域,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設計、施工單位選用粘土制品。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在圖紙上標明所設計使用的新型墻體材料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按照相應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理;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墻體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瓦)生產項目。
現有的實心粘土磚(瓦)生產企業,應當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尚未轉產的,不得異地搬遷生產,生產企業應當將其現有生產規模書面告知新材管理機構。
在設區的市城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空心粘土磚;其他區域禁止生產粘土制品的時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現有粘土制品生產企業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禁止以毀田、毀堤等方式生產粘土制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空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按下列規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確認為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修繕,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建筑結構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確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設區的市城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瓦);
(二)設區的市城市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區,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區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時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
前款(一)、(二)、(三)項規定區域內,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圍墻和構筑臨時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設工程拆除的實心粘土磚(瓦)除外。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逐步減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開工前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六條新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征收、解繳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接受財政、審計和新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及時全額繳入國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減免、擠占、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擴大征收范圍,不得改變征收標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墻體材料生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對違法生產、使用墻體材料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處理投訴,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對違法生產、使用墻體材料行為投訴的,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并在5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決定受理的,20內作出處理決定,但投訴事項緊急的,應當立即派員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
(一)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瓦)生產項目;
(二)在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瓦)的區域內生產實心粘土磚(瓦);
(三)異地搬遷生產實心粘土磚(瓦)。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區域內使用粘土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金額1至3倍的罰款,但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3萬元。
建設單位逾期未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可按國家規定加收滯納金,收取的滯納金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新材管理機構實施。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及新材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XX縣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貸款清收、盤活、保全力度,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的對象是指四級分類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及其表內外應收未收利息。
第三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遵循因地制宜、規范管理、有效運作,嚴格考核、績效掛鉤的原則。
第二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標準
第四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
第五條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凈收回。清收的標準為:(一)以現金、銀行存款收回不良貸款本息。
(二)票據兌付或貼現后、有價證券變現后收回不良貸款本息。
(三)抵債資產以租賃、拍賣、變賣等方式獲取貨幣收入,沖減不良貸款本息。
(四)確需自用的抵債資產,按信用社購建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經折價入賬沖減不良貸款本息。
第六條不良貸款盤活是指通過債務重組、注入資金等方式;增強債務主體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盤活的標準為(必須同時符合):
(一)債務主體合格,借貸關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有凈利潤或較以前虧損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時支付當期利息,落實貸款本金及原欠利息還款計劃并按期償付。如有新增貸款,必須按期還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證擔保。
(五)貸款形態由不良轉為正常。第七條不良貸款保全是指在債權或第二還款來源已部分或全部喪失的情況下,重新落實債權或第二還款來源。保全的標準為:
(一)原懸空或有法律糾紛的貸款重新落實了合格的承貸主體。
(二)原擔保手續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貸款或原不符合條件的信用貸款重新辦理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
(三)已失去訴訟時效的貸款重新恢復了訴訟時效。第八條不良貸款以資抵債是指在依法收貸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資產,用于抵償貸款本金和利息。以資抵債的標準按《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組織實施第九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采取責任清收、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結合,以崗位清收為主的方式進行。責任清收是指能夠確定具體責任人,并負有終身清收責任的貸款;崗位清收是指信貸人員對包片轄區內負有崗位清收責任的貸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為單位或將清收管理人員劃分若干小組對負有清收責任的貸款。
第十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人員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貸人員或造成不良貸款的主觀責任人。
第十一條清收管理權限:
(一)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權限按《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二)依法起訴權限由聯社按照法律事務授權范圍執行。
(三)盤活不良貸款,按照信貸授權和信貸管理規定執行。(四)呆賬貸款核銷審批按國家稅務總局[20xx]年第4號令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在不良貸款清收管理過程中,對有弄虛作假、違規操作、造成信貸資產流失等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以資產損失量最小化為目標,采取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實效。第十四條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貸資產。依法收貸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晰、訴訟時效有效、借款人確有可執行財產的不良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不良貸款進行催收:
(一)無擔保人的借款,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二)有擔保人的主債權,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保證人。
(三)貸款人可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抵銷權和不安抗辯權。
(四)貸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借款人破產。
(五)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貸款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申請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支付令、判決書、調解書等)。對無效擔保貸款,補辦有關手續,重新確定擔保方式和簽訂擔保合同。對已失去訴訟時效或超過保證期限的貸款,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重新恢復訴訟時效或延續保證期限。
第十五條借助社會力量清收。
(一)對逃廢懸空信用社債權嚴重,誠信極差的企(事)業單位,可通過人民銀行、新聞媒體,采取聯合制裁、黑名單、公告、公開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對從事社會公共事業、當地經濟支柱產業的企業不良貸款,以及因逃廢懸空信用社債權而形成的不良貸款,可借 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戶、城鎮居民的不良貸款,可委托其他機構、人員清收。
第十六條資產重組。可推進優勢企業兼并困難企業,進行資產重組,使困難企業恢復償還信用社貸款的能力。
(一)參與企業兼并與收購,幫助企業尋找兼并與收購對象。
(二)發揮信用社的信貸作用,在特定條件下向兼并企業發放“過橋”貸款和并購后的流動資金補充貸款。
(三)開展創新服務,為企業資產重組的提供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業務。資產重組時,債權人要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就原債務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同時,就變更后的債務合同與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簽訂新的保證、抵押、質押合同,需要變更抵押、質押登記的應當變更登記,以落實擔保責任。第十七條以資抵債。對現有抵債資產,采用租賃、拍賣和變賣等方式,加快處置步伐。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現有財產又暫時難以變現的,可與債務人達成協議或經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裁決,形成生效法律文書,以企業有效資產辦理以資抵債手續。抵債資產按照《XX縣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接收、管理、處置和帳務處理。第十八條呆賬核銷。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呆賬貸款,履行規定的申報審批手續后核銷。第五章不良貸款清收管理考核獎勵第十九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計劃是指不良貸款本息清收、盤活、保全(含以資抵債)計劃。第二十條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獎勵分為社內獎勵和社外獎勵兩部分。以單人清收,按標準獎勵;多人清收(含社內、社外共同清收),按標準獎勵小組,再以個人清收、盤活額占該筆貸款清收、盤活額的比例計算個人應得獎勵。
第二十一條社內獎勵:
(一)獎勵對象:社內不良貸款清收人員清收管理計劃內不良貸款實行工效掛鉤,完成計劃給予單項獎勵。
(二)獎勵標準: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30‰兌現獎勵;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25‰兌現獎勵;3、清收1998—20xx年度的貸款,最高按實收利息的12‰兌現獎勵;4、清收已核銷呆賬貸款本息,最高按貸款本息金額的15‰兌現獎勵;5、盤活不良貸款按1—4款標準的50兌現獎勵;6、責任清收人員清收責任貸款,不適用本辦法獎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社外獎勵:
(一)獎勵對象:社外人員、機構協助清收不良貸款,按清收額扣減清收費用后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獎勵渠道:在“手續費支出”賬戶據實列支。
(三)獎勵標準:按社內人員清收不良貸款獎勵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制定、解釋和修訂。信用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聯社經營轉型,全面提升機關部室經營管理水平和員工履職能力,強化服務意識,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切實發揮機關部室的總部指揮作用,確保各項規章制度有效實施,以及年度經營管理目標圓滿完成,從根本上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結合**聯社機關部室工作職能和基層信用社競標摘牌績效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的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聯社機關部室日常經營管理和經營業績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的對象。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聯社機關部室全體員工(非現場遠程監督中心、授信審查中心、信貸作業監督中心、資金營運中心、反洗錢中心、清算中心、事后監督中心、不良資產管理中心及借調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考核結果作為部室人員績效工資兌付及履職評價的依據。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聯社成立聯社部室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考核工作。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負債科技部、信貸管理部、風險合規部、運營管理部、綜合辦公室、監察保衛部、審計部、計劃財務部
領導小組下設考評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計劃財務部,辦公室主任由計劃財務部經理擔任。計劃財務部負責考核方案的起草擬訂、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的匯總;審計部負責任務完成和考核結果真實性的檢查監督;負債科技部負責營銷貢獻考核完成情況的統計工作;綜合辦公室負責績效工資的核算兌付;運營管理部負責授權中心、事后監督中心業務量計價考核統計工作。各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部門相關指標的考核自評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則
第六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強調考核的激勵性和導向性。設立營銷貢獻、基礎管理、崗位履職三個考核目標。
(一)堅持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對個人營銷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定量考核;對職能部門的管理目標和個人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實行定性考核。
(二)堅持營銷貢獻目標考核、基礎管理目標考核與部門崗位職責目標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各部門既要落實基礎管理目標和本部門職責目標,也要落實營銷貢獻目標和重大活動安排。
(三)堅持按業績和貢獻分配、獎優罰劣的原則。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嚴格掛鉤,按貢獻計酬,體現能者多酬。
第四章考核方式及流程
第七條對聯社機關人員實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個人營銷貢獻指標權重50%,崗位履職指標權重50%,基礎管理指標為扣分項。
綜合考核得分=營銷貢獻考核得分+基礎管理考核得分+崗位履職扣分+獎懲加減分。
第八條綜合考核得分由考核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決定,考核流程如下:
(一)月后5日前,各部門對上月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打分(負債科技部計算個人營銷貢獻得分),考核表呈送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上報考評辦公室。
(二)月后10日前,考評辦公室將各部門考核表匯總審核后,出具考核預評結果,呈報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并按月預兌付績效工資。
(三)年后12日前,考評辦公室根據各月的考核,匯總、審核、確認后出具年度考核預評結果和匯報材料,呈報考核會議審議,根據審議結果確定全年部門綜合考核得分。
(四)相關部門根據年度綜合考核得分兌付年度績效工資,多退少補。
(五)設置容忍分值,部門月考核容忍分值為70分。如當月考核得分未達到70分的部門,其經理、副經理的績效考核系數下調10%。
(六)年度績效考核平均分值70分以下的部門,取消評先資格,部門負責人年度履職評價不能評為“良好”以上;個人績效考核任務完成的好壞,綜合辦公室將在下一年干部使用上作為重要參考依據,部門經理根據本部門員工日常工作表現,有權建議聯社綜合辦公室對工作不稱職的員工進行調整。
第五章考核計分標準
第九條績效工資及系數考核
機關經理(經理待遇)固定系數2.0,副經理(副經理待遇)固定系數1.5,中心負責人固定系數1.5,員工固定系數1.0。
機關人員根據每人各月得分情況兌付績效工資。
第十條營銷貢獻目標考核
本項考核基礎分50分,根據聯社下達的營銷任務完成比例情況計算考核得分。其中存款、貸款施行捆綁模式,營銷存款或貸款均可納入指標當中。
所有數據以報表為準,所有營銷存款均需錄入營銷人員柜員號,未錄入柜員號不計入考核范圍。
存、貸款余額考核
2020年末存款基數考核,基礎分50分。
指標計算得分=當月完成額/增量計劃×100%×50分
完成額及計劃額按月累加。
第十一條基礎管理指標
機關所有部門人員參與本項考核,考核基礎分50分,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員工個人行為(10分)。機關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認真完成工作任務,規范個人行為舉止,做到著裝上崗,辦公環境整潔,按要求參加機關學習、培訓和會議。對未完成工作任務、存在不良行為、未著裝上崗、辦公環境不整潔、不遵守工作紀律、未按要求參加機關組織的學習和各項活動的,發現一次扣員工和部門經理各1分。(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考核)
(二)服務基層工作(20分)。各部門應認真履行服務基層社的各項職能,提高服務效率,及時解決基層反映的突出問題。對基層社反映辦事拖拉、服務效率低的部門,經核實后,每次扣相關員工和部門經理1分。(由監察保衛部負責考核)
(三)案件防控考核工作(20分)。全面落實本部門和本條線案防責任和措施。案防措施落實不到位發現一次扣部門經理2分,部門扣2分。本部門和本條線發生重大案件和責任事故的,經過認定的相關責任人員按處理結果扣發相應的績效考核薪酬,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由風險合規部負責考核)
第十二條崗位履職考核
(一)基礎履職。根據被考核部門崗位職責設定考核對象,考核為扣分項。
對違反規定或導致聯社被省聯社或監管部門扣分的,縣聯社給以相關責任人一次扣5分,部門考核一次扣5分,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機關員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在工作期間出現嚴重違規違紀問題受到紀律處分的,一次扣10分。
本部門或相關人員被聯社通報批評的分別扣3分,被市級通報批評的分別扣5分,被省級通報批評的分別扣10分。
(二)管理履職。此項僅考核業務部室,本條線全轄整體指標任務完成度60%以下(不含),正副職系數下調10%。
第十三條聯社班子成員考核
(一)年度聯社發生重大案件和責任事故的,對聯社班子及班子成員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薪制和一切獎勵。薪酬按機關平均得分的績效點標準的倍數(正職3.5倍,副職2.8倍)兌付。
(二)月考核兌現標準。按得分(機關部室得分+指標任務完成得分)比例兌付。
(三)單項獎勵另行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加分項目
(一)部門或相關人員在聯社評優評先及業務評比中受到表彰的分別加5分,受到市級表彰的分別加10分,受到省級表彰的分別加15分,受到國家級表彰的分別加20分。
(二)部門或相關人員經驗交流材料在市級刊物上發表的分別加5分,在省級刊物上發表的分別加10分,在國家級刊物上發表的分別加20分。
(三)部門或相關人員業務創新被聯社每采納一項分別加5分,被市級部門每采納一項分別加10分,被省級部門每采納一項分別加20分。
(四)其它加分項由聯社機關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一事一議。
第六章專項獎勵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機關員工根據2021年新增日均存款總額排名(即需在保持2020日均余額基礎上,超額部分參與排名,但不影響任務完成度),前10名,在2022年度給予上調一年系數獎勵,上調標準在0.1—1之間(即第10名上調0.1個績效系數點,第九名上調0.2個績效系數點,依次類推第一名上調1個績效系數點)。
年度終了,機關正副職,根據2021年日均存款總額排名(條件同機關員工考核),前5名,在2022年度給予上調一年系數獎勵,上調標準0.1—0.5之間(即第5名上調0.1個績效系數點,第4名上調0.2個績效系數點,依次類推第1名上調0.5個系數點)。按照2021年度本人實際績效標準兌付。
第十六條年度終了,對受到省聯社通報表揚(以文件形式)或目標任務排名在全省前10位的相關部門和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具體標準由聯社機關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七章考核紀律
第十七條考核工作紀律
(一)各部門要建立內部考核臺賬,及時登記。部門內部要分工明確、職責清楚、任務到崗、責任到人,每項工作要明確時限和質量、明確扣分依據和標準。對本部門和員工的考核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禁弄虛作假、相互照顧,嚴禁吃“大鍋飯”、搞平均分配。要通過考核進一步增強機關員工責任意識、效能意識,改進機關工作作風,為基層社作好表率作用。
(二)各部門及責任人在考核簽字時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堅持原則,不徇私情,不搞相互平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三)每月,由考核辦對各部門的考核工作進行,統計審核監督。對查實的考核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現象,聯社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聯社機關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
【摘要】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加強金融監管再次成為了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乃至公眾關注的焦點。2013 年1 月1 日,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要求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文對農村信用社如何實施商業銀行資本辦法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農村信用社;資本辦法;實施
【作者簡介】陸蘊蘇,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研究方向:農村金融。
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這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筆者就農村信用社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提出一些粗淺見解。
一、實施《資本辦法》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既是滿足中國銀監會監管要求的需要,同時也為自身業務調整、戰略轉型提供了機遇,對于長期穩健運行、接軌商業銀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有助于提高風險管控能力。《資本辦法》嚴格了資本的定義,擴大了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構建了更加完善的風險防控體系,增強了應對外部沖擊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導農村信用社轉變發展方式。《資本辦法》強化了資本約束機制,能夠推動農村信用社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轉變,提升發展質量。三是有助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發展。《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可以引導農村信用社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二、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面臨的困難
當前,農村信用社在資本管理和計量等精細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還遠遠不夠。實施《資本辦法》還面臨諸多問題,既有底子薄、基礎指標差的先天弱勢,又存在缺乏專業人才、缺乏IT系統支撐,領導層面重視不夠,歷史數據整理積累困難等后天劣勢。
(一) 專業人才培養任務艱巨
近年來,農信社不斷優化人員結構,重點吸收和引進高學歷、高素質人才,但整體人員素質較商業銀行仍有較大差距,熟練掌握《資本辦法》精神和銀行業務的專業人才明顯匱乏,這給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帶來較大困難。實施《資本辦法》既是對農信社經營發展、風險管控能力的挑戰,也是對農信社管理能力、員工自身素質的挑戰。過渡期資本達標規劃制定、評估報告撰寫,及新資本報表填報、數據處理、模型搭建等均需業務精通、專業對口的高素質人員,而農信社員工整體素質相對偏低,缺乏專業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統有效支撐
省級聯社成立以后,農信社IT系統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有力地推動了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但以往建設的IT系統多屬于銀行交易或管理類,如核心系統、財務管理系統、信貸管理系統等。《資本辦法》中涉及到的風險定量評估、數據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統建設,在農信社尚屬于空白和規劃起步階段。對于風險評估高級計量方面,沒有有效的系統模型支撐根本無從實現。而配套的IT系統是伴隨著高管人員、業務和技術人員對《資本辦法》的不斷深入實施、理解和反復認知中而不斷建設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歷史數據積累整理任務艱巨
以河北省農信社為例,縣級機構數、資產規模分別居全國第1位、第5位,數據龐大。之前,并未進行有效整理和數據清洗,數據質量相對較差。對于需5~7年歷史數據才能進行有效分析和測算要求來說,河北農信社歷史數據庫資料顯得嚴重缺乏,如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中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等不能正常開展。同時,農信社電子化程度、風險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大部分數據需填報人員分析、提取,相關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及最終計算結果正確性存在不確定性因素。
(四) 貸款集中度問題進一步突出
因新口徑計算的資本凈額比舊口徑大幅減少,將會導致縣級行社存量貸款中最大單戶、最大十戶貸款超比例現象增加,新投放貸款也將受到限制,單戶貸款授信額度下降,無法真正滿足中小微企業、涉農企業的資金需求,嚴重影響農信社貸款投放等各項業務發展。
(五) 缺乏明確的風險偏好、風險戰略
雖然《資本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會(理事會) 和高管層也普遍重視,但是仍停留在《資本辦法》實施工作的起步階段,距離明確的風險偏好、風險戰略、精神文化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隨著《資本辦法》的深入實施以及對《資本辦法》的理解和認知加深,明確的風險戰略和偏好、科學合理的資本規劃機制會在農信系統逐步形成。
(六) 資本管理認知不夠、資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傳統的業務發展模式和管理思維在農信系統存在多年,無論縣級行社高管還是業務人員對風險管理尤其是定量風險計量和評估的認知都非常有限,對《資本辦法》提出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計量技術的理解有待加強。
三、全力推進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工作
農村信用社在實施《資本辦法》的初級階段,一般采用初級計量方法計量各類風險加權資產。具備一定規模和實施能力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公司,應逐步探索以高級計量方法計量單個或多個風險領域的風險加權資產,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節約資本。
(一) 準確計量各項風險加權資產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在實施《資本辦法》初期,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權重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為銀行賬戶表內資產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與表外項目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之和。在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減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再乘以相應權重系數。對于風險權重較高尤其是超過400%的資產,縣級農村信用社可適當加大此類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通過降低資產基數進而降低風險加權資產。在計量各類表外項目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股票風險以及商品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在開展相關業務需計量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時,一般采用標準法進行計量。針對不同風險類別,縣級農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據自身風險計量能力和業務實際選擇難易不同的計量方法,如利率風險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權風險的“簡易法”和“得爾塔法”等。
3.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資本辦法》規定操作風險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縣級農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標法計量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規模較大、業務條線種類較多且符合標準法實施條件的商業銀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進行計量,但方法的實施須符合銀監會的規定且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二) 加快轉變業務發展模式
《資本辦法》將信用風險權重框架由原來的0%、20%、50%、100%四個檔次變為從0%~1250%多個層次,提高了權重法的精細化程度和風險敏感度。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提高資本約束意識,優化資產結構,發展低資本消耗業務,轉變業務發展模式,降低加權風險資產。
1.嚴格控制非自用不動產和工商企業股權投資。《資本辦法》規定非自用不動產風險權重為1250%。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密切關注此類資產的出租或自用情況,對于資產回報率低于平均資本回報率的,應轉為自用或盡快處置。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贈時,應避免接收無法處置的非自用類不動產。《資本辦法》規定,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400%,對工商企業其他股權投資風險權重為1250%。縣級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時應盡量避免被動持有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更應嚴格控制對工商企業的其他股權投資。
2.大力發展小微企業信貸和個人業務。《資本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債權由100%的風險權重下調至75%,縣級農村信用社將信貸資產投放小微企業時,應符合《資本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原辦法保持了50%的風險權重,此項低風險權重業務仍然應作為縣級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的重點。另外,個人其他債權由原來的100%風險權重下調至75%,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此類個人業務。農信社應細化信貸結構的分析,著力開展風險權重較低的信貸業務。
3.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資本辦法》將原來對其他商業銀行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0%的風險權重改為3個月以下風險權重為20%,3個月以上為25%,即短期同業債權業務風險權重至少為20%。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強短期同業業務的資本占用管理,預測發展此類業務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另外,縣級農村信用社應關注隔夜拆借業務,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資產的收益有限,但此類資產在資本充足率計算時點存在,須按20%的風險權重計入加權風險資產,因此,縣級農村信用社應控制跨資本充足率報送時點的短期同業交易。
4.修訂貸款承諾合同,降低資本占用。《資本辦法》規定,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和1年以上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分別為20%和5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的信用轉換系數為0%。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不占用資本,因此,縣級農村信用社在簽訂貸款承諾合同時,應賦予自身可隨時無條件撤銷貸款承諾的權利,對于已簽訂的合同,應盡量對其進行修訂。
5.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銀行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息差將進一步縮小。從高資本消耗業務向低資本消耗業務和中間業務轉型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快各類金融產品的開發推廣,大力拓展不占用資本的中間業務,積極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提高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降低資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缺乏專業實施人員是制約農村信用社實施《資本辦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養后備骨干力量,對于農村信用社有效實施《資本辦法》至關重要。農村信用社應制定相關人才培養計劃,不斷優化人員結構,重點吸收和引進高學歷、高素質人才,逐漸形成一支業務精通、專業對口、愛崗敬業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四、總結
隨著農村信用社深入改革發展,農村信用社逐漸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將是必然結果。《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不僅能夠實現監管者的監管意圖,更重要的是能夠幫助和推動農村信用社進行業務整合、資產結構調整以及資源和流程的重組再造,對于農村信用社的長遠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值得我們繼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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