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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遺憾的是,現代醫學技術并不能完全解決人的生老病死問題,因為這是人生不可抗拒的自然規律;醫生也不都是治病救人的高手,心力盡到了,卻往往“回天乏術”。此外,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缺乏職業道德、技術平庸、治病不成反致病的醫生,這樣往往會引發醫患之間的矛盾,特別是在現代人對醫學知識比較了解的情況下,這種矛盾往往將醫患雙方推上公堂……
長沙市開福區紅墻巷的閔女士在長沙市某醫院診斷患了乳腺癌,做了右乳全切術。但將原手術醫院的蠟封切片送至湘雅醫院病理科檢驗時,會診意見卻是閔女士沒有患癌癥。無端痛失右側的閔女士憤怒至極,她將手術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賠償38萬元。更讓人憤恨的是前不久在一些媒體曝光的某醫院嬰兒室發生的嬰兒“大調包”的事件。起因是一個上大學的小伙子將自己的血型告訴了父親。父親卻發現兒子的血型與自己的血型不符。于是,這位父親嚴肅地“審問”妻子:孩子來自“何方”?惱怒的妻子立即追根溯源,結果竟是醫院將他們的孩子與別人的孩子“調了包”,而且被同時“調包”的竟是幾個孩子!當雙鬢染霜的父母發現長大成人的孩子竟不是自己的孩子,孩子也發現含辛茹苦地將自己撫養成人的父母竟不是自己的父母時,其心靈的震撼是何等強烈!當他們聲淚俱下地訴說這種不該發生的人間悲劇時,他們將醫院告上法庭也就是必然的了。有一位學過醫的人不止一次向人們表示了自己對院方的懷疑。原來他的一位親屬不幸患了癌癥。手術后的第三天,患者出現了全身皮膚黃染。他懷疑是輸血所致。但他難以舉證證明自己的懷疑有依據,他也無法將獻血源調查清楚。學過醫的他非常明白,醫生完全能為這種皮膚黃染作出合理的解釋:癌細胞轉移,阻塞了肝膽管,導致全身黃染。如果是癌細胞轉移使肝臟發生病變,導致患者全身黃染,醫院沒有責任;如果是輸血所致,醫院要承擔責任。現在,這位患者已去世7年。但她全身出現的黃染是輸血還是癌細胞轉移所致?至今仍讓其家屬迷惑不解。
“舉證倒置”:法律天平傾斜了嗎?
對于中國的醫生和患者來說,2002年注定是不平常的一年,因為無論是不久前出臺的醫療糾紛“舉證倒置”,還是即將于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除了給醫患關系帶來巨大震動之外,法規的最終目的是要維護患者和醫生的合法權益。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則新的司法解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要求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患者的不良后果與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舉證。這則新的解釋已在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就意味著:在醫療侵權訴訟中,作為原告方的患者,不再承擔有關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承擔。也就是說,當患者把醫生推上被告席時,首先需要醫院證明自己沒有發生醫療過錯,如果醫院拿不出有效的證據,法院就會判處醫療機構敗訴。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王守億聽到這條消息的第一個感覺是:自己討回公道的那一天為時不遠了。去年春天,一次普通的骨關節手術,竟使王守億再也站不起來了。醫院告訴他是手術并發癥,屬于正常范圍。面對醫院“新條例”帶來新理念
的說法,王守億無法信服,他已決定尋求法律的幫助。
而在得風氣之先的上海,首起適用“舉證倒置”的醫療糾紛已在不久前正式立案。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患兒的母親陳某今年47歲。陳某13歲時,其二弟被確診患了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癥(簡稱DMD,患者一般活不過20歲)。醫生告訴陳某,DMD患者生育的后代,男性的發病率為50%,而女性基本不發病,所以將來要生女不生男。1984年,陳某結婚并懷上男嬰,牢記醫生忠告的她決定把孩子打掉,但遭到婆婆和丈夫的反對。抱著賭一把的心態,陳某把孩子生了下來。1986年,陳某與丈夫離婚,也就在這一年,孩子被確診患有DMD。1990年,陳某再婚并懷孕,又是男孩。同年7月,陳某夫婦來到上海某醫院作DMD產前診斷,醫院免費為其做了化驗,結果表明胎兒各項指標正常。數月后,小生命降生了。
現實是殘酷的:2000年11月,陳某已經9歲的小兒子經醫院診斷也患了DMD。對此醫院方面的解釋是:化驗單顯示,胎兒指標的確很正常,但醫生當時絕對不敢打保票讓陳某生孩子,因此醫院只出具了化驗單而沒出診斷書,生孩子是這對夫婦自己做的決定;陳某的丈夫稱,當年醫生肯定地告訴他,化驗指標都是正常的,可以生,他們就是因為相信了醫生的鑒定,才生下了這個男孩。現在,陳某夫婦要向這家醫院索賠100余萬元。
在北京某醫院門診,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患者。在北京某勘察設計院工作的孫明表示:“以后再發生醫療糾紛,我會更多地考慮訴諸法律,因為‘舉證倒置’方便了患者,讓醫院承擔了更多應盡的責任。”法律專家指出,在訴訟過程中,醫院確實具備舉證優勢。醫療機構有一定的技術手段,對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因為醫學科學的發展而尚未認知的東西,醫院和醫生有說明這些情況的權威性。相反,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模式,要求患者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往往令患者感到無從下手,因為只有醫院最清楚是怎樣為患者檢查、診斷、用藥及手術的,而醫療糾紛往往發生于這些過程中。如果醫院采取自我保護的做法,作為外行的患者則很難為自己的懷疑取得證據,“討個說法”自然不那么容易。
“舉證倒置”――無疑將使更多的患者鼓起勇氣,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新條例”帶來新理念
經過10年的艱苦修訂,7章63條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付諸實施,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人們習慣地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稱為“新條例”。有關專家指出,“新條例”使醫療事故鑒定實現了五大突破。
患者有權保留證據
對于醫療事故鑒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相關材料,新條例也給了患者明確的說法:患者有權復印及復制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醫患糾紛重在防范
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有關專家指出,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原因之一。為了爭奪病歷以備在之后的法律訴訟中處于主動,有些患者甚至采用藏匿的手法保存病歷。按照新條例,不僅涂改病歷等行為被嚴厲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相關責任人甚至可能因拒絕患者復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為而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
沒有鑒定也能“上堂”
以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患者只能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來解決。新條例規定:患者可向人民法院上訴,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為使患者維權的道路更加平坦,新條例還否定了“只有認定了存在醫療事故鑒定才能”的做法。
選鑒定機構醫患雙方地位平等 對于首次鑒定,條例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如果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這樣,除了交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第一次鑒定,患者和醫院對鑒定機構有平等的選擇權,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同時,參加鑒定的專家,也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鑒定機構趨向中立
條例明確了首次、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責任人。并提出,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由于中華醫學會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法人社團,這樣,原來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同行偏袒的質疑會越來越小,鑒定機構將走向中立。
鑒定人員違規可判刑
為保證鑒定工作的客觀公正,新條例設置了專家鑒定組成員回避制度,并明確了回避人: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人;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鑒定人員嚴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患紀紛重在防范
因醫生失誤,一位接受闌尾炎手術的女孩被切除了卵巢。一個女孩的卵巢沒有了,她將來便無法生育,這對她的一生是個怎樣的打擊?因為這起醫療事故,一位本來有著美好前程的醫療骨干從此告別了醫生生涯。醫療事故,是一把懸在醫患雙方頭上的利劍。
沒有一個患者不希望在醫院得到安全優質的醫療服務,也沒有一個醫生希望自己在醫療服務中出事故,更沒有一家醫院希望因醫療事故聲名掃地。那么,怎樣杜絕或減少醫療事故呢?一位醫生告訴記者:“‘防范’兩個字最重要。防范做不好,害了患者,也害了自己;防范做得好,保護了患者,也保護了自己。”
記者在采訪中聽到這樣一件事:一位23歲的男孩是電視節目的主持人,有著美好的前程。男孩的父母都是有高級職稱的醫生。男孩因為眼疾,到一家大醫院動了手術。手術的當天下午4點鐘,男孩反映眼睛很疼,他的父母找到值班醫生。醫生說,沒事,術后眼睛能不疼嗎?吃片藥吧!以后幾次,男孩的父母再找值班醫生,得到同樣的回答。按規定,值班醫生應當對術后病人一小時檢查一次。而在這期間,值班醫生既沒有為病人檢查,也沒有請示報告上級醫生。第二天早上,男孩的眼睛瞎了。一個年輕人就這樣毀在了醫生的責任心不強上。
有關專家強調,防范醫療事故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首先要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心、提高技術和建立規章制度,這并非老生常談。很多醫療事故,并不出在高精尖的技術上,而是出在最基本的“三基三嚴”、“三查三對”上。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對全國326所醫院的調查顯示,相當一部分醫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淡漠。比如沒有完整病歷,對于屬重要證據的病歷,不少醫生漠然視之。在兩起醫療官司中,一家醫院對案件爭論焦點的用藥問題8天沒有一個字的記錄;另一家醫院病歷被違規借出,根本沒有原始證據。結果,兩家醫院各被判賠償50萬元。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主任鄭雪倩說,現在,許多醫生對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熟悉,對醫療糾紛無從“防范”。據相關調查,醫務人員對病人權益知道10項的僅占8%。
1 增強法制觀念,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護理質量,規范護士行為
目前,手術新技術、新術式的開展,手術風險的增加,患者自我防范、保護意識的加強以及對療效的關注,更加促使醫護人員提高醫療水平及護理水平,對其可能發生的合并癥或術中護理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如①手術患者日趨老齡化(年齡最大至90多歲),這類患者體質差,多數器官臟器功能不全,適應能力低,對某些常規操作耐受性差,如骨科手術中強迫、術中使用高頻電刀不當導致燒傷等;②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權。這既是職業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如在為未婚女性實施宮外孕手術、流產等手術時,若隨意與他人談論,將會侵犯患者的隱私權等;③手術室是一個特殊的環境,搶救中或手術中除全身麻醉患者以外其他患者均處在清醒狀態下,此時談論與病情及手術無關的話題,如骨科手術中埋怨器械不好用、不合適,鋼板質量有問題等,都會引起患者對手術效果的懷疑,一旦出現肢體功能恢復不理想,將會給今后醫療糾紛留下隱患。
針對以上情況,手術室護士應注意術前訪視的交流工作,給患者以信任感,注意保護性語言,避免患者猜疑、恐懼或給患者造成精神傷害。對高危患者操作進行護理指導和監督,了解患者的病史及治療資料,以對高危患者操作起到有效地提示和防范。在這里還需強調一個觀察視角問題,醫生做的是如何完成手術,關注的是手術過程和手術效果,而手術室護士關注的是術前準備是否到位,術中護理是否及時、有效,需采取哪些預防褥瘡的措施,固定有無牽拉傷等安全問題。所以護士在做訪視時,除配合醫生完善術前告知簽字外,還應將術中患者配合時應注意的事項對患者有一個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減少術中及術后的護理糾紛。
2 順應新形勢的需要,嚴格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加強安全管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恪守醫療服務的職業道德。”
目前,滯后的醫療管理現狀與高速發展的醫療技術不相適應,存在著隱患和管理盲點,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及自我防范意識的提高,使安全管理等問題面臨著嚴峻考驗。護理管理者應提高安全管理意識,查找評估安全管理的誤區、盲點,根據安全需要依法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質量標準,如:①查對制度,可避免接錯患者、開錯刀、輸錯血、用錯藥等;②在手術護理工作的規范化、常規化操作程序中提高防范護理糾紛的能力;③在手術配合、感染的控制、器械設備安全、環境區域的流程控制中保證護理安全。做到有章可循,使每個護士都應意識到嚴格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也是一種自我保護,真正樹立起保護手術患者就是保護自己的職業意識。
3 術中護理記錄的書寫及材料歸檔
術中護理記錄單直接反映護理工作的內容、步驟、質量、效果,可為治療提供第一手資料。其中記錄內容有:①患者入室情況、姓名、住院病歷號、手術日期、入室時間、手術時間、術前診斷、手術名稱、皮膚情況、術前準備完成情況、放置引流情況;②術中情況:麻醉方式、時間、手術、電刀負極板位置、出血量、輸液量、扎止血帶時間及松開時間、標本處理、引流量、尿量等術中護理情況及所用器械敷料,清點核查的真實記錄,巡回、刷手護士共同簽字等。
2002年9月1日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取消了醫療事故補償,直接規定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的項目和計算辦法,這使得醫患糾紛的解決有了一個明確的法定賠償標準,更充分地保護了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在下述內容中,我們將以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并依此案例告訴讀者應如何計算賠償數額。
案情介紹:
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鄉某村的農民趙某(男,54歲)于2001年12月2日以“右肺肺癌”入住北京某醫院胸外科治療。患者胸片及CT片顯示其右上葉巨塊型腫物侵及右肺肺動脈干遠端,纖維支氣管鏡檢顯示的右上葉前段新生物病理活檢為低分化鱗癌。12月9日患者接受了“右全肺切除+淋巴結清掃術”。12日12時15分即術后72小時,患者因術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趙某的家屬認為:趙某死亡是由于醫院在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該過失是導致原告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兩個理由:一、院方在手術中造成患者大出血并最終導致其死亡,從技術上未能有效防范醫療風險;二、院方在這次手術中的術前準備不足,對患者的病情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患者的癌腫已侵及肺動脈,手術方案是“右全肺切除+淋巴結清掃術”,而作為胸外科的大夫應當也能夠預見到手術中可能出現大出血的情況,但術前只配了600毫升血,以致術中出現大出血(胸腔內有積血3000毫升)時,需要重新進行配血,而檢驗室的大夫又逢休息,耽擱了為患者輸血的時間,所以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導致多功能衰竭。
事后,趙某的家屬與醫院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2002年10月6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陪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死者家屬生活補助費等共計十萬多元。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果趙某的死亡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趙某的死亡被確定為醫療事故,趙某的家屬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應當按本條例第五十條所列的項目和標準來計算,具體內容如下:
1、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 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產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確定賠償計算辦法之后進行具體計算時,要清楚地了解趙某本人的個人自然情況及其家屬的實際情況。趙某本人生前是農民,沒有固定的月收入,但每年可以從其所在的生產隊獲得部分現金收入;其妻現年52歲,原在家務農,1992年時因病落下殘疾,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上一直依靠趙某;其子26歲,已組成家庭獨立生活。趙某入院時繳納了押金7000元,術后三天一直昏迷,只吸食了醫院方以藥方形式開具的價值70的營養汁,沒有其他進食。趙某的兒子和兒媳(均有固定工資收入)全天陪護了三天。趙某的家離醫院很近,來回不需交通費,陪護人員也不需住宿費。雖然上述條例規定了交通費、住宿費等賠償,但對趙某的家屬來說,沒有發生的費用不應當計入賠償項目。因此,趙某的家屬所要求的賠償數額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如下方式進行計算:
1、 醫療費:7000元 – 4600元 (趙某手術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2400元2、 術后營養費(藥費):70元3、 陪護費:2人*3天*51元(依北京市2001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6元4、 喪葬費:800元(北京市現行的補助標準)
一、加強領導,落實醫療管理制度
各醫院要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院長或分管領導、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人員是主要負責人,要制定好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并組織全院醫務人員學習,使之熟練掌握醫療事故或糾紛處理的流程。要建立醫療安全定期討論制度,專題研究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及時分析、掌握醫療安全動態,制定措施,解決問題。
各醫院要嚴格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處方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診管理的通知》、《江蘇省醫院手術分級管理規范(試行)》等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切實加強醫院基礎管理,突出抓好各項核心醫療工作制度的落實,突出抓好各項診療規范的落實,突出抓好人員崗位職責的落實。
二、強化培訓學習,提高醫務人員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是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的主體,各醫院要加強對全體醫務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經常性培訓和教育,對重點科室的人員要重點加強培訓。各醫院要注重人才隊伍的培養和建設,強化三基三嚴培訓,營造進修、短期培訓、繼續教育和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進一步改善和優化人才隊伍的知識能力和梯次結構,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人才團隊的優化組合,要重視專科特色建設,注重醫療技術創新,根據疾病譜和醫療服務要求的變化,不斷引進和開展新的診療方法,每個崗位上的醫務人員都要恪守職責,加強自我防護,在醫療行為的每一個過程中,充分體現一切為病人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到既提高醫療水平,又達到防范醫療事故和糾紛發生,確保醫療安全的目的。
三、嚴格醫療質量監管,規范醫療活動
各醫院要把質量管理擺在各項醫療工作的首位,加強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督評價和持續改進機制,落實安全措施,加強對醫療質量的全程管理,實施動態監控,尤其要加強對關鍵部門、關鍵人員、關鍵病人、關鍵環節、關鍵時間等的監督管理。一是放在重點病人,即急危重癥和疑難病例的診斷和治療,重視會診和轉診工作,超出本醫療機構救治能力的患者要及時轉診;二是放在重點科室,如外科、婦產科、急診科、手術室、兒科等要重點管理;三是放在重點時刻,如夜班、休息日、交接班之際,要配足力量,以應付突發事件,嚴格交接班制度,以免出現脫空斷檔;四是放在重要環節,要注重工作流程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超范圍手術、醫務人員跨執業范圍執業、醫院任用非衛技人員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范、常規和標準,保證醫療工作的規范順利進行,要規范接診流程,杜絕通過人情關系違反程序接診、收治病人。
四、切實改善醫療服務,增進醫患溝通
各醫院要按照我局轉發的《省衛生廳關于在全省醫院開展“全面改善醫療服務專項活動”的通知》(皋衛發[20*]148號)的要求,堅持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貫穿于醫療服務的每個環節,落實于每一次工作,通過落實診療責任制、改進服務流程、開展延伸服務、加強醫患溝通、落實整體護理、加強會診服務、縮短病人住院日、改善服務態度、嚴格控制費用、建立信息反饋和服務服務持續改進機制等措施,為病人提供及時、方便、溫馨、細心、愛心、耐心和人性化的醫療服務。促進醫院的形象明顯提升,社會和百姓對醫療服務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各醫院要高度重視事前醫患溝通機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實,將醫患溝通的各項措施貫穿病人就醫的全過程。要研究制定各個醫療環節醫患溝通的規范,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與病人及家屬的交流,要建立醫患溝通辦公室,注意溝通內容的層次性,根據病人病情的輕重、復雜程度以及預后的不同,由不同級別的醫務人員進行溝通,對已經發生或有發生爭議的苗頭,要重點溝通;要熱情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及時處理,認真傾聽患者的意見,定期收集病人對醫療服務中的意見,并及時改進,注重問題發現在前,解決問題在先的處理原則,妥善化解各種醫患矛盾,減少醫療爭議,注重誠信服務,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五、有效防范,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要制定防范損害后果擴大的預防措施,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在爭議發生后的各自工作職責和范圍。對已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引發醫療事故和糾紛的醫療過失行為,應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積極采取有效治療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減少損失。醫療爭議發生后,醫院要按照規定留取證據,尤其要避免偽造醫療文書的行為,要及時告知有關處理途徑,及時向公安機關求助,必要時與患者所在地政府、單位取得聯系,協同處理,防止事態擴大。醫院領導要靠前解釋,講究誠信,注意處理技巧,切忌背后操作。在保證醫務人員權益和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經治醫師也要到場參與處理,感受氣氛,汲取教訓。要認真執行報告制度,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后,除履行內部報告制度外,要在第一時間向轄區鎮衛生所和局醫政科報告,處理結束后,要按照衛生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局醫政科作出書面報告。
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